安徽花山区人民法院派遣制审判辅助2022年招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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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安徽花山区人民法院派遣制审判辅助2022年招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案情: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某的头部,林乙用木棍击打李某的右额。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某头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致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问题: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程序是否合法?2.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是否合法?3.谁可以提起申诉?林甲应当向谁提起申诉?4.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5.本案的再审程序是否正确?如果有错误,请改正。答案:解析:1.合法。《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合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可以提出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4.再审期间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5.审判监督程序的错误有:(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错误。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发现有错误的,不能直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原审合议庭审理。(3)再审应当对原判决全面审查,对林乙未作审查是错误的。2.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答案:D解析:行政区域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这些都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其法律程序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A项:根据上述第2项的规定,甲县欲更名,须报国务院审批。故A项错误。B项:根据上述第2项的规定,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须报国务院审批。故B项错误。C项:根据上述第4项的规定,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故C项错误。D项:根据上述第3项的规定,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共用题干关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缺席判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你认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在我国,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B:在我国,对于任何当事人,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的情况下都不能作出缺席判决C:一方当事人如果一审缺席,而上诉时对缺席判决提出上诉的,依旧拥有与一审一样的全部防御手段和证据工具D: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他不出庭不会构成缺席判决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4.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1.请列举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2.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4.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考点]民事法律关系、违约责任、运输合同[答案及解析]1.本案当事人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2)甲演出公司对用于加工的布料的所有权关系;(3)甲演出公司对服装享有的所有权关系;(4)乙服装公司与丙运输公司间的运输合同关系;(5)丙运输公司对运输汽车的所有权关系;(6)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对加工服装灭失损失的分担关系。2.甲演出公司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服装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3.乙服装公司无权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因乙服装公司已不能向甲演出公司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不能请求加工费。4.丙运输公司不能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运费,也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汽车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所以,丙不能请求已灭失的服装的运费。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是丙的,乙对汽车的毁损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5.X与Y共同故意对C实施暴力,导致C死亡C仅有一处致命伤,但不知由谁的行为造成而且事后查明,X具有杀人的故意,Y仅具有伤害的故意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X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未遂  B.Y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C.X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既遂)  D.X与Y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答案:B,C,D解析:BCD。在共同故意中,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对方的行为。所以,X和Y都要为死亡结果负责。故,BC正确。D是部分犯罪共同说,也正确。6.下列行为包含意思表示的是:()A.甲在某电商平台上将商品放入购物车B.甲在公路上向出租车司机招手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在某即时聊天软件中发红包D.甲将现金存人银行答案:B,C,D解析:将商品放入购物车并不包含购买的意思表示,也不会发生其他法律效果,因此不包含意思表示,A项错误;向出租车司机招手是向出租司机发出的运输要约,包含建立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C项正确;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的行为是向银行发出储蓄的要约,其中包含储蓄的意思表示,D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7.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故A项错误。《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制定制度,故B项错误。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有直称附则或附录的。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文本的修改,并非宪法附则,故C项“(《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的《附则》”的表述错误。《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据此,D项正确。8.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2015年)A.知识产权法院B.所有的中级法院C.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D.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答案:A,C,D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2条规定,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都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故B选项错误。9.某市质监局发现王某开设的超市销售伪劣商品,遂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发现的伪劣商品实施扣押。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王某承担B.应制作现场笔录C.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D.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答案:A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选项B说法正确。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选项C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34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选项D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10.甲、乙、丙三人为邻居。甲取得了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在原地基的基础上扩大建筑面积的建房许可证。由于其院落面积扩大,阻碍了乙、丙两家的正常通行,乙在与甲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管理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丙乐于坐享其成,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虽然是利害关系人,但由于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不能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B:丙是利害关系人之一,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告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C:丙是利害关系人之一,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D:丙即使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但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不能提起上诉,只有甲或乙能够作为本案的上诉人答案:C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即具有原告资格的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应由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原告型第三人。本题中,丙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未行使其诉权,根据《行诉解释》的规定,法院应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乙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因此,D项错误。11.①社会行为论认为,行为是人对外界发生影响的意志举止②目的行为论认为,只有故意犯罪行为才是人对目的的实现③人格行为论认为,行为是人格的客观化④一般认为,目的行为论难以在过失犯罪问题上难以自圆其说关于上述四句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②③句话正确,第④句话错误B.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C.第①③④句话正确,第②句话错误D.第①③句话正确,第②④句话错误答案:A,B,D解析:目的行为论认为,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都是人的有目的的行为。但大多数刑法学者却认为,目的行为论在对过失犯罪的解释上难以自圆其说。12.乙购买了一块昂贵的劳力士表后,到处炫耀。甲对此十分嫉妒,于是骗乙说要请他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将乙灌醉。等乙回家走到一僻静的路段时,甲迅速将乙的手表捋下拿走。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A.诈骗罪B.抢劫罪C.盗窃罪D.侵占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对抢劫罪等相关犯罪的理解。本题选答案时比较容易被盗窃罪迷惑。甲将乙灌醉是为了最终抢劫乙的名贵手表。如果乙的醉酒不是甲造成的,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13.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关于这条规定,下列哪一或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习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经国家认可而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交易习惯不能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否则不得适用C.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可以按照以往类似的判例确定D.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定答案:C解析:。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为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不作为审判依据,因此C项错误。14.共用题干李某多次挪用公款,第一次挪用3万元用于自家房屋的装修,2个月后挪用3万元用于归还第一次挪用的公款,第三次又挪用5万元用于赌博,期间李某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2万元贿赂。对李某如何定罪处罚?()A:认定李某挪用公款5万元B:认定李某挪用公款8万元C:认定李某受贿2万元D:认定李某共挪用公款11万元答案:B,C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详解: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曾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界定为贪污罪。但1997年《刑法》第384条第1款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法定量刑情节,规定这种情形下,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不包括主观上不想归还。B选项的“不退还”是由于客观原因,C选项的“不退还”则是由于主观原因,因此B和C都错误。该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A选项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BCD都错误,A正确。D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客观行为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依据,但不能说只要有平账行为其主观上就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B选项,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乙并没有与甲共谋,也没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不构成共犯,故B选项错误,不入选。D选项,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选项,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认定。详解: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所以李某共挪用公款8万元。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李某收受他人2万元,构成受贿罪,故C项正确。15.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甲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徒刑被执行2年后,高级法院以甲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一、二审判决,并释放甲。甲请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被逮捕,国家不予赔偿B:甲被执行的2年徒刑,国家不予赔偿C:甲被逮捕,由县法院负责赔偿D:甲被执行的2年徒刑,由市中级法院负责赔偿答案:A,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即刑事拘留和逮捕),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C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对于再审改判无罪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项正确。16.共用题干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而不是国家的法律,因此它不属于法律责任B、1990年,甲曾将乙打成重伤。后双方协议由甲赔给乙5万元,条件是乙不得向有关机关报案。乙因此一直未向有关机关报案。此案中甲的法律责任因为协议而免除C、丙失手打死了丁,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丙3年有期徒刑,并判处丙赔偿丁的家人5万元。本案中丙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属法律责任的竞合D、戊向己购买了一瓶啤酒,后啤酒因质量问题发生爆炸,戊受了重伤。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己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戊只要求己承担侵权责任,故已不存在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答案:A,B,C,D解析: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还可以适用,但是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有条件的:(1)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2)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解释的模棱两可性。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政策优于判例,优于习惯。D选项说法正确。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A项错误,此条规定仅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大部分;B项错误,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主要是因为二者协议的“标的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自由和社会安全,往往会通过立法设定一些禁止流通物,如该题中的“假酒”。如果当事人以禁止流通物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买卖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D项是本题正确选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绝对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C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只有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关系还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对于上述不同的分类,考生都应当加以掌握。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C构成立功免责。选项D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了追诉期限,甲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免除,但属于时效免责,而不属于协议免责。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C的说法错误。己由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而使戊受重伤,己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存在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戊只向法院请求追究己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不妨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D的表述错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法律后果的,所以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A项错误。该项规定同时体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故B项正确。该项规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符合正义,故C项正确。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该项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17.2004年,尹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尹某的女儿不服,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为由,代其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为事实不淸,应该重新认定,遂由院长作出再审的裁定。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尹某的女儿不能代其提出申诉B.院长不能决定再审C.决定再审应采用决定书的形式,而不能采用裁定D.对本案法院不应决定再审答案: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尹某的女儿是尹某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故法院院长不能决定再审,而应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因此,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决定再审应采取决定4的形式,而非作出裁定。因此,C项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尹某妻子的申诉理由是案件事实有误,但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诉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应进行再审。因此,D项正确。18.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问题: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S市三江区法院和S市二河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S市三江区法院为被告住郝志强所地,S市二河县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包童新住所地。2.本案一审当事人的确定不完全正确(或部分正确、或部分错误):(1)温茂昌作为原告、郝志强、包童新作为被告正确,遗漏迟丽华为被告错误。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正确;(2)《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志强为楼房所有人,包童新为楼房使用人,作为被告,正确;(3)迟丽华作为楼房的所有人之一,没有列为被告,错误。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郝志强为该楼所有人、包童新为该楼使用人的事实、该楼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温茂昌的事实、温茂昌受伤状况的事实、温茂昌治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的事实等,由温茂昌承担证明责任;(2)包童新认为窗户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由包童新承担证明责任;(3)包童新使用窗户不当的事实、温茂昌未经楼房的主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擅自进到楼房的院子里的事实,由郝志强承担证明责任。4.(1)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遗漏被告迟丽华:作为楼房所有人之一,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二,一审法院通过包童新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进而导致案件缺席判决,不符合作出缺席判决的条件,并严重限制了郝志强辩论权的行使。(2)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限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都属于司法解释中列举的程序上严重违法、案件应当发回重审的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19.共用题干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A、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B、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C、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D、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关于该查封、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该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作特别规定B.被查封的产品可以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C.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实施该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D.因该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答案:A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法规对查扣期限可作出特别规定,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故A项对。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据此,查封物,不得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可以由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第三人保管,故B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错。根据该法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故C项“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错。根据该法第26条第3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错。21.丈夫王某出外做生意,行踪不明,杳无音信长达3年。妻子李某在家实在不甘寂寞,遂起诉法院要求离婚。但是由于受到婆家的阻力,妻子不愿提出申请宣告丈夫失踪。对于此案,人民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是:A:中止本案审理,等待妻子提出申请宣告丈夫失踪B:中止本案审理,依职权宣告丈夫失踪C:只受理离婚案件,对丈夫公告送达D:如果妻子最终不愿提出申请宣告丈夫失踪,由于被告不在,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的诉讼请求答案:A,B,D解析:一般如果一方当事人愿意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等待其结果。但是如果一方不愿提出这种申请,根据《民诉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22.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正副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条约约文的起草必须由双方共同提出约文草案C.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D.联合国不把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____条约的缔结。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而外交部副部长则无此特权,A错。依该公约的规定,条约约文的起草可以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对方提出意见,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B错。依公约的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C对。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经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可见,联合国不把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而仅仅是规定未经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D正确。23.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适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B.规章具有同等效力C.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由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协商解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D解析:。选项ABC的说法与《立法法》第80、86条规定不符,是错误的。24.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食品安全标准讲解:《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1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3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故D选项中“批准”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25.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说法哪些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A.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B.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C.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D.对于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由于这些诉讼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属于学理上所谓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行诉解释》第29条第3款的规定,C项正确,所以,应选ACD项。26.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答案:A,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票据的变造【详解】根据《票据法》第1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因此,甲和乙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丙和丁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选项A和C正确,选项B和D错误。【陷阱】本题的陷阱有两个:一是,以票据变造的时点为标准,变造之前和变造之后签章的人,票据责任是不同的;二是,对于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情形,应当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从而按照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27.(五)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第98—100题。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答案:D解析:《民诉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28.两批化妆品从韩国由大洋公司“清田”号货轮运到中国,适用《海牙规则》,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第一批货物因“清田”号过失与他船相碰致部分货物受损,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已被他人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第一批货物受损虽由“清田”号过失碰撞所致,但承运人仍可免责B.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C.大洋公司应承担第二批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但可限制责任D.大洋公司对第二批货物的赔偿范围限于货物的价值加运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和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问题。A项,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可以免责。A项正确。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在平安险下,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B项正确。C项,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C项错误。D项,该《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D项错误。29.★下列破坏家庭秩序的犯罪中属于秦律规定的是、()A.擅杀子B.子女控告父母C.子不孝D.卑幼殴尊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秦律关于破坏家庭秩序的犯罪规定。具体包括揸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内容。因此,本题选ABCD项。30.宏远机械厂是一国有企业,该厂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①第1号房产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的债务抵押;②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③对外投资140万元;④专利评估作价70万元;⑤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前6个月玻产企业主动放弃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①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元,尚有1年到期;②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③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④D公司因管理人解除合同造成损失140万元;⑤欠税务机关税收罚款90万元。请回答如下问题:该案件中哪些属于抵销权,金额为多少?()A.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的贷款,本息共40万元B.宏远机械厂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C.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D.D公司因清算组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答案:B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销权。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解析:从本案情况看,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因邻里纠纷杀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应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本案中,自2004年7月甲犯诈骗罪起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而甲所犯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经过5年即不再追诉。至2014年8月时,又经过了11年,甲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时效未过,而所犯诈骗罪的时效已超过。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A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案中只对甲所犯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成立自首,对于盗窃罪部分不可从轻或减轻处罚。C错误。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指的是犯罪时而非审判时未满18周岁,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ABCD。32.家住A市B区的甄某向A市C区的何某借款三十万超期不还,何某每次要求甄某还款甄某均称自己没有钱,要求宽限几日。在此期间,何某从别处得知甄某为了不还欠款将自己的存款都转移到了朋友的账户上,并且正打算将自己留置在A市D区4S店修理的汽车也低价卖给自己的朋友。何某想要起诉甄某并打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关于财产保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何某可以向A市D区人民法院或者A市B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B.4S店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汽车的留置权C.法院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后,汽车一般可以由4S店继续保管D.如果何某在30日内没有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答案:A,C解析:①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为A市D区,被申请人住所地为A市B区,这两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当选;②B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所以B选项错误,不当选;③C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4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所以C选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0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所以何某也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一定是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所以D选项错误,不当选。33.共用题干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题。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B:李某、阮某未全部缴纳罚金的,在其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追缴C: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D:法院发现李某、阮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答案:A,C解析:【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A项。【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据此,故选项A正确。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文书“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故选项B错误。根据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据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故选项C错误。对于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虽未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据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当中并非全部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陷阱】对于本题选项B是“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而不是“可以”附有外文译本,对于选项C,李某、阮某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则必须为中国执业律师。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第439条规定: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人民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34.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A.打击报复证人罪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C.扰乱法庭秩序罪D.妨害作证罪答案:A,C解析:。李某先殴打了证人,在审判长劝阻时,其又殴打了审判长等人,这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因此构成两个犯罪。35.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答案:B解析:【考点】行政强制;事实行为;行政赔偿【详解】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一般是在对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产生,其存在的前提是为了执行已经存在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扣押物品的行为之前不存在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只能认定为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故A选项错误。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虽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是由于外界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致的行为。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B选项正确。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小摊贩,城管局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属于合法行为。该扣押行为必须与李某打伤甲的行为予以分开,所以尽管甲被打伤,但是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并不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是指“国家赔偿”。本题中,李某在执法过程中打伤甲某,属于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致人伤害,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由李某所在城管局对甲某予以赔偿,城管局赔偿后可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李某予以追偿。据此,D选项错误。【陷阱】注意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不以当事人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必须以当事人负有行政法上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王某看到朋友李某骑辆新摩托车,对李某说:“让我骑一下,载着你兜风。”李某答应。王某骑到某商场门前,让李某下车看看商场有没有停车的地方,将李某骗下车。李某刚下车,没走几步,王某便将摩托车迅速骑走。王某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盗窃罪C.侵占罪D.无因管理,无罪答案:B解析:B项正确,在王某骑走摩托车之前,李某仍在占有摩托车。而王某将他人占有之物变为自己所有构成盗窃罪。C项错误,王某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之物变为自己所有,摩托车在被王某骑走之前,一直被李某占有。A项错误,王某也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以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而基于认识错误对方处分了财物,但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给王某。D项错误,王某更不构成无因管理了,王某并不是在为李某管理财物,提供服务。37.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期限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该一定期限是( )。A.15日B.30日C.45日D.60日答案:B解析: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38.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017年)A.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B.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C.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D.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食品在市场上极为畅销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投放危险物质罪。AB项,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甲故意开启放射性装置,将放射性物质发散到本来安全的空间,也符合“投放”语词的含义;乙投放的是“其他有害物质”,对应该条“等”的规定,所以甲乙都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故AB项正确。CD项,丙并未投放真实的危险物质,成立《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丁投放的不是危险物质而是毒品,应该成立《刑法》第353条规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故CD项错误。39.张某将一串价值10万元的钻石项链存放在某银行对外租赁的保险柜中。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借工作之便将保险柜中的钻石盗走,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但无法追回赃物),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民事案件?A.中止此案的审理,待李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后恢复审理B.终止审理,告知张某在李某的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C.延期审理此案,不得作出判决D.继续审理此案,并可作出判决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6条。40.甲某是解放军某部军械库的司库员,与部队炊事员乙某合谋将库中的军用物资偷出来变卖。二人趁甲某值班的机会共盗出军用皮大衣、毛皮鞋、军服等价值5000多元的军用物资。一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甲、乙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B:甲某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C:甲某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D:甲某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乙某构成盗窃罪答案:B解析:【考点】军职人员监守自盗财物行为的定性。详解: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以贪污罪论处,从重处罚。所以甲某利用司库员的身份监守自盗,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另外要注意的是《刑法》第438条第2款规定了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即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41.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至19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B.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C.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D.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守答案:A,C,D42.孙老太太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两个儿子长大成人。两个儿子成年后,都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孙老太太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与儿子分家析产并责令儿子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人向孙老太太一次性支付赡养费8万元。孙老太太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未进行分家析产,此时二审法院应怎样处理?()A.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B.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老太太就分家析产问题另行起诉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43.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李四分别向南山区法院或深圳中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南山区法院受理B.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后,张三认为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C.法院受理张三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D.张三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答案:A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首先,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同时,《民诉解释》规定,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中,当事人分别向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显然,题目中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深圳中院或者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若当事人分别向深圳中院和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即南山区法院受理,A选项表述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说明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处理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D选项错误。再次,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关系问题。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先行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仍然有错误的情形下,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也不得回头再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共两次机会,并且有顺序要求,即首先向法院申请,法院处理后应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为终局决定。故B选项错误,张三此时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后,关于中止执行问题。法院何时才能中止执行呢“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可见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时方能裁定中止执行,而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尚未裁定再审前,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44.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A,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437条规定:“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此处仅为“形式审查”,无需审查异议理由的客观性。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可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因为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方式。因此,C选项表述不准确,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支付令的强制力产生的前提是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履行支付令也不提出书面异议,而不是送达后就产生强制执行力。D选项是错误的。45.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A、1/2至1倍B、1倍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2倍D、1/3至1倍答案:D解析:《选举法》第30条第2款。46.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答案:B,D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47.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A.承担有限责任B.承担无限责任C.不承担责任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8.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发现被告人赵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逃脱的,退回检察院  B.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抢劫案,检察院因被害人潘某不断上访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C.起诉时提供的一名外地证人靳某没有列明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某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一言不发,也没有任何有关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方面的信息或线索的,不予受理答案:A,B,C解析:ABC。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故D项错误。49.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据此可知,如果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选项B正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此处不包括询问笔录。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据此可知,可“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50.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全国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A.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C.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D.提出对各方面丁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51.2008年,刘玉廷夫妇收养当时3周岁的王兰为养女,一直共同生活。2011年,王兰的生父母与刘玉廷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王兰父母双双去世。有关本案情,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王兰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B:王兰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恢复须协商确定C:王兰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遗产D:王兰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答案:A,D解析:《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题中,当时王兰只有6周岁,尚未成年,王兰与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B项,成年养子女可协商确定是否恢复与生父母的关系。C项,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52.下列有关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A.指定管辖的裁定应送达案件当事人B.当事人对指定管辖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C.指定管辖不受指定法院辖区的限制D.指定管辖限定于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B解析:考查裁定管辖。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6条、第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故AB的说法正确。而作出指定管辖时,被指定的法院必须在指定法院的辖区内,而且指定管辖在四级法院之间进行。CD的说法错误。53.周某因长期在外地工作,便将一张名画交给邻居冯某保管。冯某将该画挂在自己家中客厅。一日,冯某的上司章某到冯某家做客,见到该画后非常欣赏,冯某表示该画系自己家祖传之物,并当即取下赠送给章某。周某回家得知此事后,找到章某索要该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章某对该画不属冯某所有不知情,因此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B:周某不能请求章某返还该画,只能请求冯某赔偿损失C:章某系无偿受让该画,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应向周某返还D:章某轻信冯某的话,未尽到合理调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依《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章某对冯某不享有名画所有权并不知情,主观上为善意,且已经取得对该画的占有,但由于章某取得该画系基于冯某的赠与,未支付合理价格,属无偿受让,故不能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该画仍归周某所有,周某有权要求章某返还。54.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10年)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归个人使用”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项,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属于“归个人使用”中“将公款供亲友使用”的情况。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C项,某县工商局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上述解释的三种情况,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D项,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55.秦始皇时期,某官府接到报案,报案人称邻居盗窃其铜板二百钱,对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若官府调查到,盗窃铜板的乃邻居十八岁的六尺大儿子,则该大儿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即使承担刑事责任也要减轻刑事处罚B、若官府调查到,报案人实施了故意诬告,并无盗窃的情况,则对报案人实施反坐C、盗窃的铜板数额直接影响本案定罪的轻重D、若官府调查到,盗窃的铜板确实是报案人的邻居的大儿子偷的,而且邻居知道盗窃事后还为儿子隐瞒,则邻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D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如果孩子身高超过六尺五寸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故B选项正确;(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故C选项正确;汉宣帝时,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该案发生在秦朝时期,尚未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而根据秦代法律,邻居和他的大儿子应当连坐,故D项错误。题干要求选非,D选项应入选。56.下列哪些情形成立立功或者重大立功?()A.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归案后交代出毒枭郭某,但郭某一直未被抓获B.王某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关押期间揭发了吴某犯有受贿罪,经查证属实C.李某和丁某共同拐卖妇女、儿童,李某被抓获后交代出丁某藏匿在其远房亲戚家,并协助公安机关将丁某抓获D.赵某在押期间及时阻止了同监犯人钱某和武某的越狱行为答案:B,C,D解析:参见《刑法》第6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57.甲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2012年8月在明知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甲公司经决议要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偿还债务。甲公司总经理张三指使主管人员何某伪造了几份虚假的经济合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的信任,并促使银行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澳门,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2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仍然同意为资金转账提供账户。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8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事后,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查明,乙公司为郑某设立的金融咨询公司,从2004年设立至今郑某一直都伙同自己大学时期的金融系同学何某(非金融咨询公司员工)帮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金融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来自这些“手续费”。其中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曾经帮助丙公司(黑社会老大钱某用来隐藏其黑社会组织犯罪而设立)将犯罪所得的钱财换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郑某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及何某的所有罪行,并且揭发钱某曾经因为其情妇想要脱离钱某,就将其情妇用药迷晕卖至越南,查证以上揭发属实。问题:1.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为什么?2.对于张三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几种理论?请说明理由。3.何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4.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郑某与何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6.对于郑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甲公司通过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贷款,非法占有银行贷款,本来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贷款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因此对甲公司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对于张三的行为,目前有两种理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作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张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单位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但是张三和何某可以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犯。3.何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由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对象不仅包括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且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何某是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乙公司不构成犯罪,乙公司是郑某设立专门用于洗钱的公司,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5.乙公司设立后,郑某与何某一直从事洗钱活动,共谋洗钱,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论最终给张三的行为定性为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郑某的行为都构成洗钱罪。不需数罪并罚。郑某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甲公司转移赃物罪案发,郑某被抓获,由于其承认了所有罪行包括了公安机关所没有掌握的洗钱罪的罪行,应当构成特别自首。又因为郑某揭发钱某贩卖妇女至国外的犯罪行为,钱某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郑某构成重大立功。郑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58.(2010年)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本题的出题风格延续了2009年的特点,即要求考生就一个问题进行论述。本题属于一道自由式论述题,考生可以从以下不同的角度和观点进行分析和论证。一般情况下考生可以从两个方面对本题进行分析论述:第一,支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传统行政法观念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具有双重属性,即行政职权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职责,这就决定了行政职权的不可处分性。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和解是只能存在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的私法领域,而在行政法这样的公法领域是没有和解制度的存在空间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和解并非只能存在于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的私法制度中,在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行政主体也可以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材料1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材料2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度报告中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数量均为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可以迅速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耗时耗力,并且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判决多有不服,提起上诉和申诉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通过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能够使双方当事人都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真正做到息讼服判。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能够有效地缓和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对抗,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诉讼和解一般是通过行政机关改变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方式实现的,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舒缓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抵触情绪,有利于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反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司法最本质的功能在于裁判案件,法院是纠纷解决的场所,当纠纷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解决的时候,人们才会将其诉诸法院。行政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最终的目的在于裁判案件的合法性。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特点。而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无疑是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一种违反。在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相互独立的,它们有各自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这就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限于在合法性的范围内,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司法权,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对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的活动必须予以尊重。这也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前提。本题是一道开放性试题,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从有利于论证和表述的立场出发,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只要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考生就可以得到一个不错的分数。正确运用行政诉讼和解,真正维护权利人权益在法治国家权利本位的思想指导下,我国确立了当代的诉讼制度。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于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以达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而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不是对等的,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判后,并不能真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和实践发展,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可以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价值。通常认为,和解和调解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而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査原则是其核心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职能在于判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而行政诉讼的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因此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如材料2中的数据表明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通过诉讼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司法实践中建立诉讼和解制度不仅符合行政法的理论及精神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行政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运用,虽然能够消除行政争议,加强双方的沟通与理解,节省司法资源。但也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在现行制度中,双方的和解需要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进行,即被告认为自己可能会败诉或者基于其他目的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可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申请撤诉,从而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法院要认真审查原告的撤诉是否是基于自愿,如果原告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因为受到胁迫申请撤诉的,法院就不能准许原告撤诉,因为这样会使原告失去权利被救济的机会。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才真正符合行政和解的本质含义,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运用有利于实现息讼服判的目的,也有利于缓解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情绪,且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但是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运用必须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只有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从而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才能真正起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真正地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59.关于法定刑,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定刑只包含一个刑种B.法定刑必须同时包含多个刑种C.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础D.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答案:C60.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B.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C.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D.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答案:B,C,D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重新审判的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7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也可以提出申诉,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84条第1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379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题选BCD。61.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乙国认为甲的贸易救济措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甲国认为丙国限制其在丁国设立保险公司的措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乙国和甲国分别决定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议。下列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项?()A.最惠国待遇相同地适用于货物、服务贸易领域B.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C.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D.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事方首先应当调解答案:C解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都有,但各不相同,A错误。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B错。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与GATT的规则基本一致,但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C正确。磋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D错误。62.孙某拒不履行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决定,县政府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误将孙某的邻居赵某的房屋当做被执行人孙某的房屋强行拆除。赵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由县政府进行行政赔偿B.应当由法院进行司法赔偿C.应当由法院执行人员个人负责赔偿D.应当由孙某负责赔偿答案:B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法院在执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时,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为司法赔偿。故B项的说法正确。63.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乙在答辩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乙的异议,乙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就二审法院的审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做出终审裁定,该审限不可延长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C.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15目内做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审判委员会批准D.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该审限不可延长答案:B解析:考查二审审理期限。根据《民诉解释》第3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故选项B正确。64.王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向某律师进行咨询,以下说法为该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B: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不得少于3万元D: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外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答案:B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法律不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所以B选项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D选项不正确。65.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价值。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下列哪一个选项是错误的?()A.自由是衡量国家的法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的评价标准B.自由和平等之间是没有矛盾的C.法律是人们自由的保障,自由不是对法律的否定,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D.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往往与立法目的相联系答案:B解析:考查法的价值。法律的作用一般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方面。这些价值源于主体即人的需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时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追求社会的平等便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就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因而B选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的,而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书。法律的理想和其所追求的价值贯穿于法律始终,因而在进行法律判断时,也就经常与立法目的相联系,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甲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将其商标权普通许可给乙公司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公司发现丙公司销售假冒该商标的商品,但丙公司对假冒并不知情,且有证据证明该商品为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甲、乙公司均欲起诉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丙公司B.丙公司不构成侵权C.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进行赔偿,但无需赔偿乙公司D.本案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商标侵权与诉讼的问题。商标权的普通许可合同中,除经约定或得到授权以外,被许可人不能单独起诉,故A项错误。《商标法》第6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已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构成侵权,故B、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67.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问题上,法律选择方法中的实体化倾向越来越明显,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哪个法律关系的冲突法规则体现了这种法律选择的实体化倾向是:A、在涉外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上的法律适用。B、在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的法律适用。C、在涉外监护问题上的法律适用。D、在涉外网络侵权问题上的法律适用。答案:C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涉外法律关系的选择方法。其中实体化选择方法的倾向是在选择准据法时,比较准据法的后判决的实体结果来决定适用什么法律。比较A选项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则规定是直接适用我国法,并没有考虑适用我国法是不是对劳动者更有利,因此不当选。B选项则规定适用劳动者经常居住地法,同时允许劳动者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营业地法,这也是从程序上出发的准据法选择方法。并不当选。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也是如此,也是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法。同样不当选。只有C选项,在涉外监护上,我国法律规定: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体现了从实体上保护被监护利益的选择方法,当选。68.★★甲乙丙丁戊五人申请设立一公证机构,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向其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下列关于公证机构的说法当中,正确的是哪些?()A.公证机构是独立的法人B.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C.公证机构不可以营利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公证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答案:A,B解析:。C项错误,公证机构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不可以营利。D项的错误是因为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的范畴,公证机构不得自由选择。69.我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甲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10日,由于乙公司租来运货的“黑珍珠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1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乙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黑珍珠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甲公司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若2012年1月30日“黑珍珠号”途经马六甲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B.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共同海损C.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D.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答案:A,D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故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甲公司即买方承担;而甲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70.共用题干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查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在专家组报告发布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均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B、上诉审理的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C、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D、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答案:A,C,D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错误,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B项错误,上诉庭的最后报告由上诉机构集体审查、讨论;D项错误,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的规定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的规定诉诸仲裁,所以仲裁不是必经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本题应选D项。71.下列证据根据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哪些?()A:作案工具是由侦查员一人进行搜查后获取的B:被告人在侦查中被刑讯逼供而承认的犯罪事实C: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逼其说出作案工具的埋藏地点,据此挖出的作案工具D: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说“如果你不按我们说的作证,就要按伪证罪抓你”,据此产生的证人证言答案:A,B,C,D解析:【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据此,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两个方面:(1)排除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AC项不是绝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是要排除的。故A、B、C、D项正确。7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期限说法正确的是:()A: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C: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无特殊情况,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D: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的,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决定期限内答案:B,C,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据此,A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4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据此,B选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决定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据此,D选项表述正确。73.在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过程中,法学研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于罗马法复兴和传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B、为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在对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C、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将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D、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答案:A,C解析:B项错误,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形成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D项错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74.甲公司贷款诈骗案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2010年6月在明知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甲公司经决议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偿还债务。甲公司总经理李某指使主管人员王某伪造了几份虚假的经济合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的信任,并促使银行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澳门,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2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仍然同意为资金转账提供账户。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8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的名义汇往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事后,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查明,乙公司为郑某设立的金融咨询公司,从2008年设立至今郑某一直都伙同自己大学时期的金融系同学何某(非金融咨询公司员工)帮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金融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来自这些“手续费”。其中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曾经帮助丙公司(黑社会老大钱某用来隐藏其黑社会组织犯罪而设立)将犯罪所得的钱财换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郑某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及何某的所有罪行,并且揭发钱某曾经因为其情妇想要脱离钱某,就将其情妇用药迷晕卖至越南,经查证以上揭发属实。【问题】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为什么?2.对于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3.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4.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5.郑某与何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6.对于郑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1.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甲公司通过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贷款,非法占有银行贷款,因此对甲公司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作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王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由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对象不仅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且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王某是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乙公司不构成犯罪,乙公司是郑某设立专门用于洗钱的公司,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5.乙公司设立后,郑某与何某一直从事洗钱活动,共谋洗钱,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6.郑某构成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数罪并罚。郑某帮助甲公司转移合同诈骗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郑某帮助丙公司转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构成洗钱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刑法修正案(八)》将“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删除,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属于多个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甲公司转移赃物罪案发,郑某被抓获,由于其承认了所有罪行包括了公安机关所没有掌握的洗钱罪的罪行,应当构成特别自首。又因为郑某揭发钱某贩卖妇女至国外的犯罪行为,钱某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郑某构成重大立功。郑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金融诈骗罪中,司法考试常常会考查犯罪主体的问题,现作一个小结。在金融诈骗罪中,只有由自然人担任主体的有: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也就是说,单位不构成以上几种犯罪的犯罪主体。另外,要注意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的可处死刑,对此种行为进行举报揭发属重大立功。本案中对司法解释排除单位犯罪的四种情形也应加以识记。75.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答案:A,B解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10条的规定,孙某受到了两种不同种类的行政处分:撤职和记过。根据该条规定,应该执行这两种中最重的处分,即撤职处分。因此,AB项正确。根据第7条的规定,对孙某应当执行的撤职处分,其相应的处分期间为24个月。因此,C选项错误,不应选。根据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孙某执行的是撤职处分,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也不能视为恢复其原职务。D选项错误,不应选。76.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股票与债券的异同。A项: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并不划分成等额的股份,也不用股票来表示。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故A项错误。B项:股票和债券同属投资证券,都具有风险,但二者的风险不同。通常认为,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风险要大于债券的风险,故B项错误。C项:股票与债券都具有流通性,不同的股票与债券,其流通性不同。一般而言,股票的流通性强于债券,故C项错误。D项: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属于基本理论常识,故D项正确。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天海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天海公司与四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四通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天海公司就四通公司违反协议的行为向四通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D.天海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答案:D解析:考查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民诉解释》第46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故D项正确。78.甲与乙有仇,指使丙寻机报复。一日,丙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被一卡车撞伤,报复计划失败。丙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A解析:本题中丙持匕首前往乙家的途中被卡车撞成重伤,此时丙尚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如购买某种物品、租借他人物品、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或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障碍,拟订实施犯罪计划以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79.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好友王某做生意B.国家工作人员乙,个人决定将单位的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C.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丙,私自决定以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另一家国有企业使用,以使其子能顺利得到该企业的项目D.某事业单位主任丁,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答案:D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甲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知,本题答案是BCD。81.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有关案件旁听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的是:()A:某甲是某抢劫案的目击证人,参与旁听该案的审理B:某乙涉嫌侵吞公司财产,因为涉及公司秘密,经公司申请,某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某乙的近亲属是精神病人,可以参与旁听C:某丙是某强奸案的法医,担任鉴定工作,可以参与旁听法庭审理D: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某丁是未成年人,他为了观摩学习可以去法庭旁听答案:A,B,C,D解析:【考点】有关人民法院旁听的制度。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第2款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故A、C项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7条规定:精神病人、酗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故B、D应选。82.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有关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关于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不同级别的法院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C.我国法院无权管辖与该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纠纷D.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由中国法律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协议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权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A错。当事人可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管辖法院,B正确。C错,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C错。D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甲国人彼得拟申请赴中国旅游。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人彼得应向中国公安部门提出入境申请B、受理彼得入境申请的中国有关机关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入境C、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发现适合他的工作,可以留在中国工作D、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答案:B,D解析:(原公布答案BD,正确答案应为B)【考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详解】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选项B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故A错误。该法第4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故C错误。第44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故D错误。84.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说法错误的?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C.批准或加人公约意味着締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D.中心的裁决妨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答案:C解析:选项A正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巧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締约国(或締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或机构)和另一締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选项B正确。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何为“投资”可以由争端当事方自主决定,公约没有必要进行解释或界定。关于“法律争端”,董事会报告则认为,“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选项C错误。依照公约规定,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H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而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締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裁决的义务。选项D正确。依《公约》第53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甲借用了乙的煤气罐,甲因急用钱便将该煤气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民工丙,丙在使用过程中,煤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自己受伤。经查,煤气罐因质量问题导致煤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爆炸时,煤气罐已过保质期。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丙可向乙主张瑕疵担保责任B.丙可向煤气罐的生产者主张产品责任C.丙取得该煤气罐的所有权D.丙可向乙主张侵权责任答案:A,B,D解析:。因为煤气罐已过保质期,故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和侵权责任。因乙为无权处分,但因善意而取得煤气罐的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86.共用题干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答案:A,B解析:【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项不符合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是错误的,而B项是正确的。另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子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这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所限定的仅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但本题题干中的投资主体是甲公司,故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项中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以及D项中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两项规定都是违反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的,因此是错误选项。【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所有,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作为唯一股东的甲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内涵),而不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且,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D。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A.①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答案:D解析:。考试当年是依照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得出,现在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88.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1月结婚,但后因婚姻不和欲离婚。由于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张某于2016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某却于2016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这3个月期间没有新情况与理由的出现,法院应当予以受理B.如果法院对张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和好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C.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不准离婚,原告张某不服进行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D.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答案:A,B,D解析:考查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禁诉期间的限制对象为原告,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D项正确。89.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B: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C: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D: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答案:A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量刑制度。详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法官是可以对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因此,B选项不正确。C选项属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法律并没有规定从重和从轻的具体标准,因此,D选项不正确。90.2002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年6月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年2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管理局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C.银行须在2005年2月4日之前行使赔求权D.银行在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答案:A,D解析:。依照题干设置时同,本题依旧法作答。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依第9条规定,选项D也不正确。91.荣吉有限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刘壮任董事长,马姝任公司总经理。关于马姝所担任的总经理职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担任公司总经理须经刘壮的聘任B.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C.有权制定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D.有权聘任公司的财务经理答案:C解析: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D错误。《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及财务负责人须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可知,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的人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可知,董事长刘壮和总经理马姝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题干中并未给出他们其中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因此,直接说马姝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错误。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据此可知,公司经理有制订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的职权。【提示】本题答案不严谨。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属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理对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只有“拟订”权,而没有“制定”权,“制定”权由董事会享有。92.某市一家养鸡专业大户周某养的鸡于2012年3月开始出现拉稀、消瘦等症状,4月就有500多只鸡死亡,到5、6月死鸡数量逐渐增加,周某买了很多药都没能遏制死鸡,至2012年7月,周某共死鸡6000多只,购鸡苗和饲料等直接经济损失12000元,如果鸡长成,则每只按市场价可卖6元。周某不得不停止了养鸡。周某多方调查,发现临近的华益化工厂新增了化学产品品种,其厂内的废水经过一条处理线直接储存在场内的废水池里,该储水池距离周某养鸡场仅十多米,周某怀疑是化工厂的废水池污染了地下水,导致他养的鸡饮水中毒而死,因此,周某于2014年9月把华益化工厂诉至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不会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B.周某应当证明他的死鸡与华益化工厂的污染存在因果关系C.如果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周某,赔偿数额应当是36000元,包括周某的可得利润D.华益化工厂可以通过证明自己遵守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且没有进行污染物排放为理由进行抗辩答案:C解析:考查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环境民事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选项A错误。法院判决不是科学裁判,并不要求严格科学地证明污染损害后果和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尤其在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可以进行因果关系的推定,而且在举证责任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环境污染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包括可得利润。所以选项C正确。环境民事诉讼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污染者不能以排污行为合法、没有过错为理由进行抗辩。所以选项D错误。93.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一项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院起诉答案: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94.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我国制宪权、修宪权性质相同,均归于人民B.人民可以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但并不能参与到制宪的过程中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D.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答案:D解析:①制宪权与修宪权虽都属于根源性的国家权力,但性质并不相同。制宪权属于主权行为,归属于主权者所有,如我国的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而修宪权属于派生性权力,往往由宪法本身规定。如我国《82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故A选项错误;②制宪权归属于人民所有,但是全体人民共同制定宪法不现实,因此,人民要委托制宪机关制定宪法。如我国的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宪机关在制宪过程中,将宪法草案公布出来,因此,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故B选项错误;③我国《82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故C选项错误;④我国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故D选项正确。95.甲电力公司管理的一台变压器位于路旁20米处,为防止他人接近,电力公司建造围墙将变压器围起,仅留一道小门供检修人员出入,门上挂有“高压危险”的标志,平时用锁将小门锁住。钥匙由检修工人林某持有。一日林某因将钥匙丢失,只能撬开锁进入检修,离开时见天色已晚,又急着去朋友家喝酒,于是匆匆把门带上就走了。谁知次日一早附近小区的赵某带自己12岁的小孩乙晨练,不留心乙进入围墙内玩耍,被电流击中。经抢救后双臂截肢。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是:()A.甲电力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乙的损失由甲电力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其余由其父母承担C.电力公司的高压电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D.乙的父母对乙的损害有过错答案:A,B,C,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题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由甲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作为乙的父母,带小孩晨练,小孩活动属于正常。在此情况下,不应认为父母有过失。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甲诉乙索要赡养费一案,乙败诉。判决生效后,乙未如期履行判决。甲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因病逝世。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甲的执行申请B.判决终止执行C.继续执行D.裁定终结执行答案:D97.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列各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  )。A.《车船税法》B.《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C.《立法法》D.《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答案:C解析:(1)选项A: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车船税法》属于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2)选项B:《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3)选项D:《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98.李某因与王某宅基地权属纠纷提请政府进行处理,政府作出了宅基地归李某所有的处琿决定。但其后复议机关便撤销了该处理决定,重新确认宅基地属于王某。李某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原处理决定才是正确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只需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即可B.人民法院在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还应判决维持原处理决定C.一旦撤销了复议决定,原处理决定就意味着得到了维持D.不必撤销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维持原处理决定即可答案:A,B,C,D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53条第2款。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村民刘男因病于2004年6月7日死亡。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六间”由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女刘女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一份交给了侄女。刘男死亡时,有父母、两个成年未婚子女刘小男和刘小女。2004年8月10日,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侄女刘女召集在一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父母自愿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小男和刘小女、侄女刘女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根据案情,案中哪些人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A:刘男的父母B:刘小男C:刘小女D:刘女答案:B,C解析:被继承人刘男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而且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刘女是刘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是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于刘男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刘男的父母对刘男的遗产就不享有继承权了。而刘小男、刘小女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则依法应视为接受继承。刘女作为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其应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如果接受遗产必须积极地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由于刘女没有作任何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因此,刘男的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应由刘小男和刘小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继承。100.高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状。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受理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受理高某的起诉,但将其作为上诉转由第二审法院审理C.受理高某的起诉,然后停止宣告刑事判决,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决D.驳回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已经丧失诉权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卷II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依《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B.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C.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一年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可不予认可和执行答案:A,B,D解析:。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正确。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額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額。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巳执行判决的情况,B正确。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两年,C错。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D正确。2.甲保险公司在与乙工厂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乙公司隐瞒投保设备存在隐患的情况,但仍然决定承保,在保险期限内,此设备发生了保险事故,甲保险公司应当( )。A.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拒绝进行赔付C.终止保险合同D.部分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答案:A解析: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根据劳动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回避的情形有(  )。A.与本案有利害关系B.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私自接受争议案件的代理人请客送礼D.私自会见当事人答案:A,B,C,D解析: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选项A);(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选项B);(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选项CD)。参考教材P341。4.移居新加坡的中国人尚杰在甲国商务访问期间,在一甲国商店购买了一件商品,并送给了在中国的亲属尚小文,后该商品发生爆炸使尚小文受伤,尚小文的经常居所在中国。现涉及该商品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哪项?()A.该商品的产品责任应适用甲国法律B.有关产品责任争议的时效应适用新加坡法C.关于消费合同,尚小文选择适用甲国法的,适用甲国法律D.该消费者合同只应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即中国法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消费合同和时效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入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A错,应当首先适用受害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B错,依该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不是法院地法。C正确,依第42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这是一个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即该类合同首先是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在出现后面的情况时,才会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D错,只能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是不对的,因为还有其他的情况。5.甲船和乙船在海上运输时相撞,丙船对甲船和乙船进行了救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即使丙船救助未取得效果,丙船仍有权获得救助费用的补偿B:即使甲船船长明确合理地拒绝丙船的救助,丙船救助取得效果的,仍有权从甲船处获得救助报酬C:甲船和乙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丙船的救助款项D:丙船救助中救助了甲船和乙船的船员,丙船有权要求获救船员支付救助报酬答案:A,B,C,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海商法》第179条规定,救助未取得效果的,救助方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186条规定:“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二)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B选项不正确。第183条规定:“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C选项不正确。《海商法》第185条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D选项不正确。6.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A、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答案:B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宪法的基本原则【详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的是人权思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的是人民主权思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的是平等思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的是法治思想。这几大原则相互联系,但也各有偏重,不能混同。故B正确。7.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丹麦乙公司,付款地在英国,乙公司职员于新加坡转机时将汇票遗失,乙公司申请票据权利保全应适用哪国法律?A、中国B、丹麦C、英国D、新加坡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8.下列关于依法治国内涵的说法中哪一选项不正确?()A.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B.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前提C.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D.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答案:B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的内涌讲解:B项错误,因为法制完备不是法治国家的前提,而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A、C、D项正确。9.根据规定,采用( )方式成交的,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A.招标B.拍卖C.自行协议D.挂牌E.变卖答案:A,B,D解析:根据国土资源部2011年发布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成交的,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10.共用题干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若法国法院的判决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A、法国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B、法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D、法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答案:A,B,C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11.下列关于宪法解释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国建立了宪法法院专门进行解释宪法B.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美国C.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英国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解析:。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专门进行解释宪法,所以A项错误。12.某公司因与个体工商户李某发生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查封李某运输汽车一辆,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李某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因保全而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某可以行使下列什么权利?()A: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申请解除保全B: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解除保全C: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D: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答案:C解析:【考点】保全的救济。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李某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而将解除保全作为法院的一项义务予以规定,故A项不选。此外,B、D项都是错误的。13.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特许的有(  )。A.集会游行示威许可B.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C.快递业务经营许可D.海域使用许可E.企业工商登记答案:C,D解析:(1)选项AB:属于普通许可;(2)选项E:属于登记。14.共用题干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县社保局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C: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D: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答案:A,C,D解析:【详解】《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8条规定:审议规章草案时,有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所以A选项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故而B选项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D选项错误。B选项中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不属于书证,错误不选。A选项错误,因为成立只是符合成立要件,仅仅表明这个行政行为在法律形态上是存在的,并不一定符合生效要件,可能成立之后无效。B选项撤销该具体法律行为使其效力终止,还可能因为法律修改、政策变化、情势变更等基于合法的撤回、收回、关闭、停止的原因而使其效力终止。A选项错误,县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检察院。《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5.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B.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C.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并罚D.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证据罪。A项,副县长甲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指令承办案件的警察徇私枉法,构成滥用职权罪,并且甲的指令行为就是滥用职权的实行行为。故A项正确。B项,间接正犯也属于正犯,只有具备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甲只是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故不能成立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故B项错误。C项,甲只有唆使警察徇私枉法一个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和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想象竞合,从一重,不应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警察乙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罪而徇私舞弊不追究的,成立徇私枉法罪。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成立毁灭证据罪与徇私枉法罪的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乙的徇私枉法行为同时满足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仍然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认定为徇私枉法罪。故D项正确。16.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教育部制定的规章有权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B.商务部制定的规章有权设定行政许可C.上海市政府的规章有权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D.国务院采用决定的方式对纺织品进出口实行配额限制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设定权。部门规章有权在上位法的许可范围内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1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是( )。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无过错责任原则答案:C解析:知识点: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三项,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18.甲(男,26岁,汉族)与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2020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2022年8月6日下午,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乙认为甲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摊前理论。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说:“我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人家愿意买我的,你不能怨我。”乙说:“人家本来要买我的苹果,是你故意压价,抢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帮我就算了,但你不该连表弟也欺负。我忍你已经很久了!”乙越说越急,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见状,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间甲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说:“我只是一时气愤,请表哥原谅。”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甲为轻伤。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但因甲住院,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甲伤愈出院后,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在前来探望的妻子坚持下,向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问题: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答题要求: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第三部分:分析、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答案:解析:自诉状自诉人:甲,男,26岁,汉族,××人,农民,家住××省××县××镇××村。被告人:乙,男,24岁,汉族,××人,农民,家住××省××县××镇××村。案由和诉讼请求案由:故意伤害诉讼请求: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自诉人系被告人之表哥。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与自诉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发生纠纷。被告人认为自诉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自诉人摊前理论。自诉人称购买人是因为自己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自愿购买的,自己没有故意抢被告人的生意。被告人称购买人本要买自己的苹果,是自诉人故意压价,抢走了自己的生意。并称,自己已经被自诉人欺负多次无法忍受。被告人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伸手抓刀。相持间自诉人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被告人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自诉人道歉,并送自诉人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自诉人甲发生争执后,持水果刀将自诉人打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证人丙、丁,系案发时在现场劝架的买主,各书写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属实。丙住××县××镇××村,丁住××县××镇××村。2.××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1份,证明自诉人构成轻伤。此致××区人民法院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自诉人:甲2005年9月19日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乙,男,24岁,汉族,××文化,农民,家住××省××县××镇××村。答辩人因自诉人甲起诉答辩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答辩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答辩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答辩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从本案的特殊情况来看,答辩人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答辩人在犯罪结果发生后能够及时放弃进一步犯罪的想法,并及时采取措施使犯罪的结果不致扩大。事后,答辩入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并担任了对自诉人的日常护理工作。(二)原告人所提赔偿其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的要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承认确实伤害了原告人的身体,导致原告人住院接受治疗,但是,原告人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是由答辩人支付的。而且,在原告人住院期间,答辩人承担了对原告人的护理工作。因此,原告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这些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三)原告人要求赔偿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元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原告人出具的××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告人每天的营业收入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地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此条规定,原告人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用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原告人提供的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告人日收入的证明不是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所以不能采信。(四)原告人所提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没有任何依据,表现在:(1)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人受的只是轻伤,住院不久即出院,精神并未受到多大伤害;(2)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轻微损害并无精神损失费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损失费。综上所述,答辩人虽已造成原告人身体伤害,构成犯罪,但是答辩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原告人所提出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费要求也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此致××区人民法院附:本状副本1份答辩人:乙代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9月19日乙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受被告人乙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自诉状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在伤人之后,能够主动放弃犯罪,没有继续伤害自诉人,而是给自诉人跪下及时承认错误,并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在自诉人受伤住院期间,被告入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以及日常护理。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考虑到被告人悔罪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与自诉人系表兄弟,二人自2003年3月一起进城打工,一起在同一农贸市场内卖水果,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并租住在同一个小院内,平时关系很好。案发之时,二人因为卖水果给同一个顾客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因为一时义愤,情绪过于激动而没有控制住自己,拿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夺刀,在夺刀的过程中,被告人将自诉人砍伤。伤人的水果刀不是乙事先准备好的,而是随手抓起的。由此可见,被告人虽故意伤害,但属于过分激动下的冲动行为。辩护人希望法庭判决时能注意到这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惩罚是一种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消灭犯罪,在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其成为新人。对于被告人这样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的犯罪分子,改造起来比较容易,从轻处罚有利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促使其早日成为新人。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辩护人:孙××××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9月19日××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男,26岁,汉族,农民,家住××省××县××镇××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乙,男,24岁,汉族,××人,农民,家住××省××县××镇××村。辩护人:刘某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甲指控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0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其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人乙、被告人的辩护人刘某某,证人丙、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争执中,被告人持刀将自诉人打成轻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处被告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元(含住院费×××元、医疗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受损失水果价值3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元。并就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区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腐烂水果的价值鉴定及鉴定费用收据、原告人所在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的日收人证明,证实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原告人经济损失情况。被告人辩称,自己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己与自诉人甲系亲表兄弟,当时自己是一时激动才动手伤人,事后很是后悔,并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人要求其赔偿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辩称,在原告人住院期间,被告人承担了原告人的住院费、医疗费,并亲自对原告人进行护理,原告人要求的这部分费用无法律依据。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承担的误工费用,被告人认为,原告人提供的收人证明不足采信。被告人辩称,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费无法律依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放弃进一步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向其道歉并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2.被告人与原告人系亲表兄弟,平时关系较好,被告人伤人是出于一时激愤而不是事先预谋,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与自诉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发生纠纷。被告人认为自诉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自诉人摊前理论。自诉人称购买人是因为自己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自愿购买的,自己没有故意抢被告人的生意。被告人称购买人本要买自己的苹果,是自诉人故意压价,抢走了自己的生意。并称,自己已经被自诉人欺负多次无法忍受。被告人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伸手抓刀。相持间自诉人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被告人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自诉人道歉,并送自诉人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对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被告人乙在审理过程中认罪,且有被害人甲的陈述,证人丙、丁的证言,××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乙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后,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竟在争执中持刀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伤人后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更坏结果的发生,并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及护理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造成的经济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损失应合理赔偿。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乙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其过高部分及无证据予以证实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误工费、腐烂水果损失费,共计人民币×××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2005年9月30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26岁,汉族,××人,××镇××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24岁,汉族,××人,××镇××村。诉讼请求(以下简称原告人):甲,农民,家住××省××县(以下简称被告人):乙,农民,家住××省××县1.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在受伤住院期间,没有卖水果损失的费用×××元(每天按100元人民币计算)。事实和理由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乙因为生意上的纠纷,在与原告人的争吵中,持刀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经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刑事自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天,住院期间虽有被告人护理照顾并承担了住院费用。但是,原告人住院期间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而且,因为原告人住院接受治疗,耽误数天没有摆摊卖水果,期间损失的费用×××元(每天按100元人民币计算),要求被告人承担。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1.证人丙、丁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2.××区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腐烂水果的价值鉴定及鉴定费用收据1张。原告人所在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的日收人证明。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此致××区人民法院附:本状副本1份第三部分:分析、论述题。起诉人:甲2005年9月19日19.依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列个人所得,哪些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A.甲因购买国库券而获5000元利息B.乙因买卖股票而获利1000元C.丙因购买中国福利彩票而获得价值5000元的财产D.丁因完成国家级研究课题并因此出版学术专著一本而获3000元稿酬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BCD。《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据此,B、C、D项涉及的所得均应纳税,为正确的选项。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2项的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税。据此,A项涉及的所得是免税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现时中是不交的。20.以下关于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事先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前由有关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査,如日本B.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后由有关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法国C.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审案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日本D.宪法控诉是指公民宪法权利受害后向宪法法院等机构提出控诉,如法国答案:C,D解析:。考査宪法实施保障。21.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竞争行为B、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C、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D、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答案: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第一个方面是,红心地板公司宣传自己的地板是“原装进口实木地板”而实际情况是“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其宣传行为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该地板是国外生产的,因而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是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第二个方面是,该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并且造成了当地市场上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的情况,该行为对当地所有生产“强化木地板”的生产企业的商业信用带来了不利影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2.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A:甲B:乙C:甲、乙的父母D:乙的辩护人答案:A,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82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此时上诉权仍属被告人。被害人没有上诉权,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本题中,甲将乙起诉至法院,可知甲是自诉人,乙是被告人,二人都具有上诉权。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2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答案:B解析: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讲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故A错。第3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故B正确。第2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故C错。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错。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职权讲解:《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25.一水泥厂收益不景气,月底不能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故以生产的水泥每人100袋来抵顶当月工资,厂长说:你们卖多少赚多少就当工资了。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答案:错解析: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6.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选项A、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死缓判决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就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共用题干2010年5月1日,王某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王某都未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这条项链后来被冯某某以拍卖价买下。2011年秋,冯某某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12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申某,申某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冯某某。冯某某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王某也因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冯某某返还,冯某某不允;申某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和申某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申某从小偷处购得项链的行为属于:()A:善意取得B:无因管理C:不当得利D:无效民事行为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第110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通知权利人领取。该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项链的所有权原属于王某,但其丢失后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前去认领,已丧失对该项链的所有权,该项链转归国家所有。有关机关依法将该项链拍卖,由冯某某依法买得,故冯某某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冯某某将该项链丢失,被小偷偷走,卖给了申某,因该项链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申某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冯某某。冯某某按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应可依法取回该项链,故本题选项为B。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申某从小偷处购买偷来的赃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本题选项为D。因王某超过公告期间未领取丢失的项链,已丧失了对该项链的所有权,项链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现行政机关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乃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表现,故本题选项为C、D。代售店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拍卖已归国家所有的项链,其为合法行为,冯某某依法竞买,取得项链,是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的后果。故本题选项为B、C。28.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假设丙现在想转让自己的份额,案外人戊愿意出价250万,甲乙丁三人均愿意按照250万元价格予以购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B.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C.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D.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份额的比例购得丙的份额答案:D解析: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候的解决方式: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29.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形成的“六法”体系包括於重要法典没有、()A.《民法典》B.《刑法典》C.《民事诉讼法典》D.《行政法典》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法的内容。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30.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B.市经济贸易局C.市人民政府D.区人民政府答案:C解析:知识点: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31.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伍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满成为惯常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李伍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B.李伍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满成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满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伯尔尼公约》中国民待遇问题。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1)作者国籍标准,公约缔约国国民或在成员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满成在成员国乙国有惯常居所,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在中国均享有国民待遇,所以C、D正确。(2)作品国籍标准,即非缔约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某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在一切成员国也享有国民待遇。李伍惯常居所在非成员国甲国,只有其作品在某一成员国如乙国境内首次发表出版,才能在其他成员国如中国享有国民待遇。所以A正确,B错误。32.甲受到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公安机关予以拒绝,致使甲受到殴打,甲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A.撤销判决B.履行判决C.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D.确认违法判决答案:D解析:。虽然行政机关不作为,但判决其履行职责已经没有意义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57条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可以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33.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关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哪一项?()A.虽然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距离,但法律的变化总是与社会同步B.社会的维系不仅仅依靠法律,社会存在法律外的其他社会维持机制C.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互补、替代、竞争关系D.法律的效力和权威建立在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基础上,建立在确实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答案:A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赵某在甲省乙市贩卖毒品,张某为自己吸食而从赵某处购买毒品。赵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市公安局经批准可对张某实施通信监控的侦查措施B.乙市公安局经批准对赵某实施通信监控的侦查措施,实施后三个月内发现须将技术侦查措施变更为行动监控的技术侦查措施,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C.由于本案案情复杂、疑难,对赵某实施的通信监控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延长三个月,需要经过批准手续D.若本案需要隐匿真实身份实施侦查,应报甲省公安厅负责人批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技术侦查措施。A.选项,《公安部规定》第255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据此,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本案中,张某从赵某处购买毒品吸食,属于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对其可以实施通信监控等技术侦查措施。A选项正确。B.选项,《公安部规定》第258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256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据此,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B选项正确。C.选项,《公安部规定》第257条第3款规定:"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此,C选项正确。D选项,《公安部规定》第262条第1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据此,采取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只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即可,D选项错误。35.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答案:A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根据此条,可以确定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错在“应当”上,应改为“可以”;C、D选项均错误,均应该把其中的“或者其他人员”去掉。36.共用题干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答案:A,B,D解析:【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37.某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李某为审判员。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举报发现李某未获法律职业资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该项任命B.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下级人民法院撤销该项任命C.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该项任命D.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该项任命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怎么来,怎么去”规则,李某是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的,故也只能由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任命。故A、B项错误。《法官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D项“责令”二字错误,C项“建议”才是正确的。38.★★甲国人马克来北京后,委托中国人王某代理其办理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人归人马克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该信托当事人约定适用乙国法律。马克认为王某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错误的?()A.马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B.马克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甲国法律.C.涉及马克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D.马克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依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B错。D对,马克和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两者的代理关系发生在北京,因此,应适用中国法。依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意思自治是优先的,当事人没选择的,采取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本题的信托当事人适用乙国法,因此,C正确。本题为否定命题,B为答案。39.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一审未生效判决错误的救济。《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可见,本题中法院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另外,诉讼时效保护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未丧失起诉权,因此本题中法院的错误是一种实体错误。针对此种错误,《民诉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所以,A、B、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40.根据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诉讼,但选择了复议后不能再提起诉讼,这种方式被称为选择兼终局型B.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C.对属于复议前置型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不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制E.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类似开庭审理的方式答案:A,C,E解析:(1)选项B:复议前置是指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2)选项D: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行政复议案件实行一级复议制。41.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答案:C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检察监督【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该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属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法定情形。据此,C选项正确。A选项中,甲县检察院只能向其同级的甲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不是乙县法院,A选项错误。而且根据该条规定,检察院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其无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的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由于特别程序自身的规则而不能适用再审程序,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因为C。42.某港口公安局东山码头派出所民警纪某在所辖范围内执勤时发现有一条民船未办卸货手续而卸货,同船的航运公安局工纠队员邹某称已收取管理费,纪某即要求邹某到派出所讲清楚问题。遭拒绝后,纪某即使用电击器将邹某击伤,随后将邹某带到派出所。事发后,某区公安局认定纪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对纪某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纪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纪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正在执行职务B:纪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合法C:纪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超越职责范围D:纪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违法答案:A解析:本题中纪某作为公安派出所民警,是公务员,但其行为并不都是职务行为。判断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有四个因素要考虑,即时间、岗位、职责和命令。本题中,纪某是在值勤,履行港口秩序维持的职责,因此是职务行为,但这个职务行为行使的程序和方式不当,违反了法律。本题B、C、D三项所犯的共同错误都是将是否违法作为判断是否为职务行为的标准,而真正的判断标准是如上所述的四个因素。而且,职务行为不都是合法的,实践中有各种各样职务行为违法的情况,C项超越职责范围是其中的一种,故选A项。43.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本题中,霍某与靓顺公司之间存在汽车买卖合同,汽车的气囊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属于靓顺公司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选项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错误。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因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产品存在缺陷;(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损害;(3)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题中,虽然汽车气囊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但是并没有造成霍某的民事权益的损害,所以不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44.(五)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大亿公司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正确的做法是:A、丙市中级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B、丙市中级法院不予受理C、仲裁庭在法院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之前,应当中止仲裁程序D、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审理答案: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被告住所地F省E市D区法院与合同履行地W省Z市Y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45.下列情况中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包括:()A:甲对乙称自己为丙之代理人,代丙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询问丙时丙未作表态B:李某并无代理权,但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事后表示同意C:甲公司借用乙公司之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注明当事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D:陈某持有甲公司之授权书,但授权书中未标明有效时间,现陈某之代理权已终止,但仍以甲公司之名义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授权书的授权范围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AB选项成立代理,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当选。《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CD两项符合这一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当选。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答案:A,C,D解析:。《婚姻法》第40、42、46条,《民通意见》第72条。47.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是:()A.防护林B.用材林、经济林C.薪炭林D.特种用途林答案:B,C解析:考查林地使用权的转让。依据为《森林法》第15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8.甲诉乙离婚一案,经过法院调解确定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生效的7个月后,乙发现在调解过程中其是受到了甲的恶意欺诈才同意调解结果的,遂就调解书中关于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问下列法院的做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B.应当驳回再审申请C.对于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D.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8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此来看,本题符合法院裁定再审的条件。但根据《民诉解释》第38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而7个月已经超出时限。因此,法院应驳回乙的再审申请,选项B正确。49.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88条也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本题中叠放砖头致人损害的案件,在行为人过错方面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侵权构成要件没有倒置,还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A、B、C三个选项是正确的,错误的是D选项。50.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A.3年以上5年以下B.3年以上7年以下C.3年以上10年以下D.3年以上15年以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有关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51.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解析:【考点】抵押财产的转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乙公司作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据此,选项A错误。但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丙公司作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则可以不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受让抵押物。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C中丙公司只是承诺代为清偿,并未导致抵押权消灭,因此选项C错误。如果甲公司作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则抵押权人银行的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乙公司可以自由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自然不须经银行同意,因此选项D正确。5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为100人,则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超过10人C.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D.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答案:C,D解析: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选项A表述不正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正式员工为100人,则正式员工的比例不得少于90%,即正式员工为100人,总员工的人数为100÷90%=111。所以劳务派遣员工为11人。因此使用劳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11人。选项B表述不正确。53.在下列客观事实所引起的纠纷中,应按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的有( )。A.甲在邻居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必经的邻村土地上修建引水渠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邻居乙的房屋上D.甲村在河流上修建拦河坝,导致下游的乙村用水量骤减E.甲建房时堆放的建筑材料倒塌,将邻居家的猪砸死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相邻关系。选项E属于建筑物侵权行为。5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答案:B,C解析:【考点】级别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级别管辖仍然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因此,A选项说法是错误的,不应选。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因此,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55.甲是网络写手,因与乙、丙有矛盾,分别写了一份丑化乙、丙的短文发布在丁网站上。乙发现后要求丁网站删除,网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丁网站自始即知道甲的文章侵犯丙的名誉权,仍然未采取必要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丁网站无须承担责任B.丁网站对乙遭受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C.丁网站对丙遭受的损害与甲承担连带责任D.甲与丁就乙、丙遭受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答案:B,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D选项错误;B选项、C选项正确。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2010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温和被服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温和被服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11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12年4月,温和被服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甲在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其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为:()A.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虽然不享受权利,但须承担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B.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承担保证责任C.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甲因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但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7.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在商品的设计和外观上,以在商品地理标志上误导公众的方式标志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并非其真正原产地的某个地理区域,各成员方应通过法律手段以阻止;根据该条第3款,若某种商品不产自于某个地理标志所指的地域,而其商标又包含了该地理标志或由其组成,如果该商品商标中的该标志具有在商品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的性质,则成员方在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或应利益方之请求应拒绝或注销该商标的注册。所以,B、C正确,A、D错误。58.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县工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商局所购买的桌椅送上门,但县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而后县工商局以家具厂从事非法经营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家具厂不服,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B.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C.家具厂对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D.因县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均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县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对其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应视其身份而定。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家具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桌椅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在该合同中,县工商局以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实施了购买桌椅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59.李某盗窃了一张存折(上面有存款7,000元),还没有来得及去取款,就被失主报警,李某随即被抓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李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C.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D.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李某盗得存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既遂。60.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下列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表述错误的是、()A、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C、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D、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2款曾经修改过,将“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改为“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C项内容的表述仍然是未修改前的,故C是错误的。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A.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B.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C.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D.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答案:C解析: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故A项错误。我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故上级检察院有权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B项错误。检察机关构成一个整体,故检察院有相互协助的义务,C项正确。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也可相互移转和代理。故D项错误。62.甲、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分别持有公司51%和49%的股权,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外部的人如果加入公司需内部股东一致同意。2018年10月甲想把持有的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第三人丙,但乙不同意,于是,甲提出只转让0.1%的股权给丙,乙便同意了甲的请求。在丙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于2018年12月把自己持有的剩下50.9%的公司股权也转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股权登记证明,这时候乙出来反对。关于两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有效B.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无效C.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有效D.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答案:A,C解析:《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该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方有效,并不是禁止股权对外转让,体现了股东的意思自治,该章程约定合法有效。在第一次股权转让中,甲向丙转让0.1%的股权,经过了乙的同意,并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由于没有新的股东加入进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并没有受到破坏,因此有限公司中,股权在内部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也无需其他股东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在丙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再次向丙转让股权就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股权转让,故甲无需通知乙,也无需征得乙的同意,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63.下列哪些犯罪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A.间谍罪B.叛逃罪C.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具体个罪的犯罪主体,具体条文参见《刑法》第107条、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选项A中间谍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选项B中叛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选项C中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体和选项D中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都是一般主体。64.甲公司获得一项智能手机显示屏的发明专利权后,将该技术以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乙公司实施。乙公司付完专利使用费并在销售含有该专利技术的手机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正在当地电视台做广告宣传具有相同专利技术的手机,便立即通知甲公司起诉丙公司。法院受理该侵权纠纷后,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乙公司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债权。在不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丙公司B.专利无效宣告前,丙公司侵犯了专利实施权中的销售权C.如专利无效,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返还专利使用费D.法院应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答案:A,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及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据此,独占实施许可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故A项错误。销售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许诺销售权指专利权人有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本题中,丙公司的宣传只是做出了销售的许诺,并未实际销售该产品。因此,丙公司侵犯的是许诺销售权,不是销售权,故B项错误。《专利法》第47条第1、2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本题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经履行,因此,即便专利无效,也不具有追溯力,故C项错误。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故D项错误。65.王某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承担证明王某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王某本人D.银行答案:A66.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县法院应当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法院审理B.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C.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D.甲县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宣告成某死亡一案应由乙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的借款纠纷与宣告死亡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合并审理。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据此可知,甲县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而非终结诉讼。67.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约定无效B.该约定合法有效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选项C正确。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具体担保的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尚未发生的,或是已经发生与尚未发生的均担保,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定,若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选项D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况,丙无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68.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由此可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有约定从约定,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B项正确,A、C、D项错误。69.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B.“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C.“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D.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权既着眼于机会平等,同时也重视实质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大体相等,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表现。选项B正确。“大体相等”并不是完全相同,所以其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选项C正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允许存在差别,但是不能存在太大差别,百分之三十就是对该差别的限定。选项D错误。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是选举权普遍性的要求,但该省人大选举法的该规定主要体现的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并不涉及选举权普遍性的原则要求。70.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对其内容的理解上发生分歧时,应该遵循法律的严格规定进行解释。关于宪法解释,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A.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美国都是由司法机关对宪法进行解释的B.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属于立法机关的解释C.美国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律”和“法官有阐释宪法的职责”等宪法解释规则D.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方式,属于专门机关的解释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解释。英国是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属于立法机关解释。7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A:某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占60%,其他私有股占40%)的采购主管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另一公司销售员3万元,采购该公司价值300万元的产品B:某私营电器商店的总经理在采购商品时,收受供货商回扣5万元,归个人所有C:某国有公司的副经理甲某在向另一国有公司采购商品时,收受对方提供的20万元好处费D:甲原为H国有公司副经理,受H公司委派到H公司与外资合资的K公司中担任监事,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对方6万元的回扣答案:A,B解析:《刑法》第163条。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共用题干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答案:A,C,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该案中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的决定,因此被告是县国税局。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案中,是否适用“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关系到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合法。据此,D项正确。至于B项,司法部的参考答案认为B项正确当选,但本书认为B项说法有待商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问题在于,“一个月”是否等于“30日”?我们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均找不到具体规定。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月”都是指“自然月”,并没有规定“一个月按30日计算”。因此,法律规定为“六十日”,而“六十日”并不等于“一个月”,故本书认为,严格来说B选项不当选。【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3种情况属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根据该《规定》第4条,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据此,A项中公安局把拘留改为罚款,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A项当选。B项中,土地局虽然更正了处罚决定的文字错误,但是没有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内容,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故B项不当选。C选项中,被诉工商局在诉讼期间做出书面答复,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可以被视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此,C项当选。D项中,县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认可甲乙的和解,属于可以被视为“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据此,D项当选。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至2009年4月19日之后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于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不是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的情况,而是根本没进入复议程序,这种情形下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理权。因此C、D也均属错误,此外,换一个角度解释,C项中,郑某第一次是对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诉讼,第二次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C选项错误。重复处理是指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经审查对申诉人给予维持原决定的答复行为。D项中,该告知书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据此,D项错误。73.按照狭义的解释,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的适用?()A、甲认为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拒绝同女友结婚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乙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C、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丙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D、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答案:C解析: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适用法律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专门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包括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选项A属于公民守法行为,选项B属于行政执法,选项D属于公民守法行为,并未行使审判权。只有选项C符合题意,为应选项。74.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使用非暴力手段骗取儿童的可以成立拐骗儿童罪。因此,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婴儿的,也可以成立拐骗儿童罪。此为当然解释B.当然解释进行解释的根据为当然的道理,但以符合刑法的文字含义为前提C.《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此为扩大解释D.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违法人员,在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答案:D解析:关于A项。使用非暴力手段骗取儿童的可成立拐骗儿童罪。因此,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婴儿的,也可以成立拐骗儿童罪。“举轻以明重”,这是当然解释。故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当然解释即刑法规范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当然解释在本质上是根据立法精神,对刑法适用所作的“举重若轻”、“举轻若重”的逻辑解释。因此当然解释进行解释的根据为当然的道理,但还必须符合刑法的文字含义。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将“相同的商标”解释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此解释为扩大解释。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思想,因此,当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同时不会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相冲突时,允许类推解释。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违法人员,在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因此D项错误,当选。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本题的基本法律依据有二:《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A、B:约定“共同执行”,若赵单独执行,则区分甲茶农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从而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而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A、B错误。选项C:在“共同执行”且“28万元”的情况下,完全符合约定,肯定有效,C正确。选项D:虽然“共同执行”,但超过了约定的30万元,则应区分丁茶叶公司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从而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而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D错误。76.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D、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答案:A,B,C解析:【考点】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详解】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A、C选项分别规定在《宪法》第3条第2、3款中,B项是《宪法》第135条规定的内容。而我国宪法未规定法院拥有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D选项错误。77.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A.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B.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答案:A,B,C,D解析:。参见《民亊诉讼法》第179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78.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800万元,以一幢办公楼进行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仅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后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抵押无效,因为办公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同办理抵押登记B.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没有设定抵押C.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有效,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优先受偿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有效,但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优先受偿权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据此,C正确。79.某乡的交警对路过的三轮车车主许某实行行政处罚,认为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他只罚了许某300元钱,并未作出处罚决定书。但许某当时有几个同伴都在场。许某能向法院起诉吗?()A.许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B.许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C.许某不可以向法院起诉D.许某当时就应该向交警索要处罚证据,否则因缺少书面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4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许某有同伴在场,能证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80.合理行政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做到过罚相当,即作出的处罚应符合(  )。A.设定该处罚的法定目的B.合法通行的行政先例C.情理和客观规律D.程序公正观念E.比例法则答案:A,B,C,E解析:(1)“过罚相当”,要求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选项A),相同情况相同处罚(选项B:我国一般不强调遵循先例,但“合法通行”的行政先例应当是有参考价值的,这也是相同情况相同处罚的一个保障);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选项E)、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选项C)。(2)程序公正观念是公正原则的体现,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81.★某村王大爷因病久治不好,经人介绍参加了该村村民李小二组织的“神功大法研究会”,该研究会宣称是行善德的宗教组织,教人治病不吃药。在该研究会的活动中,半年内陆续有三位老人因病情恶化而身亡。王大爷心里害怕,于是退出了该研究会,改投隔壁村的基督教。后来王大爷按规律吃药并积极运动,病症很快好转,于是他经常到村公众操场上现身传教,导致原“神功大法研究会”会员中多位转信基督教。根据上述事例,下列判断中错误的是哪些?()A.王大爷变换信仰,对宗教不忠诚,和我国宪法中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一定冲突B.王大爷通过现身传教的方式使得“神功大法研究会”会员中多位转信基督教是一种非法行为C.王大爷正确地做到了基督教教人品德高尚、帮助关爱他人的要求,因而对于王大爷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D.在性质上,“神功大法研究会”不是宗教,而是非法组织答案:A,C解析:。82.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种?()查看材料A.法院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B.因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公诉人在控诉犯罪的同时,应当一并对张某的赔偿责任进行举证C.人民法院除了要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D.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调解。根据《刑诉解释》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所以C项正确。选项A应当是“可以”调解,而非“应当”调解。选项B,根据规定。审理民事部分应当坚持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根据《刑诉解释》第1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所以D项错误。83.添附是国际法中获得领土的一种方式,下列哪种情况构成国际法中的领土添附?()A.沿海国在沿海进行围海造田丁程B.在界河一侧进行人工填河使领土扩展C.在公海上的珊瑚礁上进行人工建设使其浮出水面D.在公海中通过人工建设而成的岛答案:A解析: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只有A是正确的。84.共用题干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对案件的不同处理需要使用判决、裁定和决定。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原理,回答第95-97题。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判决只有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才能发生法律效力B: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C: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D: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最终确定,检察院认为不当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答案:C,D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判决、裁定与决定【详解】我国刑事案件的判决,是法院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判决只能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选项A正确。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法院在刑罚执行期间就减刑、假释等作出的裁定,就是对实体问题的处理,选项B不正确。决定专门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例如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同意调取新证据的决定等,选项C正确。裁定可以用于解决案件程序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考点】判决、裁定与决定【详解】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即终审判决,但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经历过两级审理的案件可以存在两个判决,即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选项A正确。一个案件可能存在需要用裁定处理的多个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如中止审理、核准死刑等,因此,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选项B正确。一个案件可能存在需要用决定处理的多个程序问题,如回避申请、重新勘验等,因此,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决定,选项C正确。有的决定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例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如在终结诉讼之前没有出现过裁定或判决,则在一个案件中,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BCD。【考点】判决、裁定与决定【详解】无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第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选项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据此,第一审裁定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选项B不正确。该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选项C正确。该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据此,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最终确定,检察院认为不当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CD。85.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答案:A,B,C,D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评价、预测法律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指导司法审判等作用,在本题当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对传销行为加以处理,体现了法律原则评价、裁判作用、预测作用、强制的作用。所以,本题答案为ABCD。86.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2011年)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法定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由此可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委托授权,A选项是正确的。如前规定,法定代理人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代理,当事人没有能力参加诉讼,因此其诉讼权利义务全部让渡于法定代理人。因此,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B选项是正确的。当事人死亡,会发生两种后果,一是诉讼中止,且之后由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进行诉讼承担;二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诉讼终结,《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但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只会发生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更替一种后果。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要想成为委托代理人,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可能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87.以下哪些选项中的仲裁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A.北京A食品厂与天津B商厦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后双方发生纠纷,于是A食品厂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食品厂选定了2名仲裁员,B商厦选定了1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B.王某开车下班回家时,将行人付某撞伤,双方就损害赔偿额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王某选择仲裁员齐某,付某选择仲裁员陈某,齐某和陈某共同推举赵某为首席仲裁员C.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公司向中国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其中仲裁庭的组成,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胡某、林某,并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叶某D.方某与钱某因为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双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问题。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后,双方选定袁某为首席仲裁员,并委托袁某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庭的组成程序。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A选项中,A食品厂和8商厦的做法都是错误的:B选项中,齐某和陈某是仲裁员,不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C选项中的做法是正确的:D选项中,首席仲裁员是没有指定其他仲裁员的权力的。所以做法正确的只有C,题目问“不符合的”,则选ABD。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甲某酒后看到乙与其父亲发生争吵,拿起一根大棒,朝乙猛击过去,不料没有击中乙,反而击中正与乙争吵的自己的父亲,导致其父死亡。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某的行为:()A.构成故意伤害罪B.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讲解: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所谓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因为甲的行为本有对乙的伤害故意,该故意行为对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造成后果的,也成立故意,因此甲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89.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涉外票据的争议时,可以适用出票地法律的事项是、A、票据的记载事项B、票据的承兑、付款C、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D、票据的提示期限答案:A,C解析:《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A项中的“票据记载事项”和C项中的“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都适用出票地法律,B项中的“票据的承兑、付款”适用行为地法律,D项中“票据的提示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90.共用题干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关于在托收中银行的义务与免责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银行负有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的责任,而且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需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B、银行应保证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但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C、银行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1.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构成垄断协议?()A.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某出口企业囤积了大量货物,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遂与同行业达成一致意见,降低该货物价格B.三家大型煤炭公司的代表聚会,就煤炭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C.数家通讯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D.某品牌的火腿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答案:B解析:考点:垄断协议讲解:《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故ACD选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故B选项符合题意,当选。92.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答案:A,B,D解析: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例外规定,不允许赠与人随意进行撤销。神牛公司与S省红十字会成立了赠与合同,并且由于该赠与合同属于《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所以,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于其未支付的50万元,作为受赠人的另一方仍有权继续要求。而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范围,仅仅指的是缔结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具体到本题中是指S省红十字会,H省电视台与B中学无权要求,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作为接受此款的B中学不得直接要求神牛公司向其履行。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是错误的。93.某剧院为增加其票房收入,与当红歌星李某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剧院应于12月30日向李某支付出场费1万元,李某则须于元旦晚上为该剧院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举办的联欢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李某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10天。则剧院:()A.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中止履行B.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中止履行C.既可解除合同,又可中止履行D.可解除合同,但不得中止履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和其他请求权的关系问题。剧院负有先支付出场费的义务,但李某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对此,剧院可享有不安抗辩权。由于李某履行合同巳不可能,因此,剧院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94.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三批运输。两批顺利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中止了第三批的发运。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则应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B.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必须通知甲公司C.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D.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可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运第三批设备答案:B95.某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收回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村民属于可以被收回承包地的情形?()A、张甲全家已迁入小城镇落户B、李乙全家迁入省会城市,并转为城市户口C、王丙家庭人口已经由过去的7人减为3人D、赵丁最近提出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答案:B,D解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2和3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属于( )。A.支配权B.请求权C.抗辩权D.形成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97.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A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成员国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1)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在生产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当地产品;②“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2)与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通过贸易平衡限制进口”,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②“外汇平衡要求”,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③“限制出口”(“国内销售要求”),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或要求企业将产品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方式在国内销售。本题中的措施显然属于当地成分要求,A项正确,BCD项不选。98.北京市税务局对甲公司例行检查后,责令其停止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的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北京市税务局作出的责令甲公司停止税收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B.北京市税务局作出的责令甲公司停止税收违法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处罚C.北京市税务局对甲公司作出罚款之前,应当向甲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甲公司有权对该10000元罚款申请听证E.甲公司有权对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罚申请听证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E解析:(1)选项AB: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责令限期改正形式包括责令停止税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进行纳税调整等;(2)选项CDE: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较大数额罚款案件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99.关于法院按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可称之为无效判决B:可称之为除权判决C:是可以再审的判决D: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起诉答案:B,D解析: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称为除权判决而非无效判决,故A项错误,B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故C项错误。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100.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A,B,C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监督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根据该条第2款,选项A正确。《监督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该款最后一句,选项B正确。《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该条规定,选项C正确。《监督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据此,撤职案表决采无记名投票方式,故选项D“记名投票”说法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A: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B: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C: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D: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ABCD都正确。2.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是( )。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汽车上的备用轮胎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知识点:孳息。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尚在母牛腹中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汽车上的备用轮胎是从物,也不是孳息。3.新梦想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成冬青因为人在国外没能及时了解情况并申报债权,就成东青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成东青不能再申报债权B.成东青可以在公司财产分配完毕之前申报债权C.公司未分配财产不能偿还成东青所有债权的,成东青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清偿D.如果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成东青的债权,成东青可以申请新梦想公司破产答案:B,C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在财产最终分配完毕之前补充申报,并可以就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要求清偿,这也是《公司法》对债权的保护力度高于股权的体现之一。但是如果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仍不能满足债权额的,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不能因此申请公司破产,所以只有B、C项正确。4.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答案:C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本题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杨某对纳税决定不服,只能先提起复议,经复议后才能起诉。故C项为应选项。B项错在“可以”的表述上。当复议依法被规定为前置程序时,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而不是可以选择的问题。5.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6.甲与乙于3月5日签订赠与合同,甲将其在郊区的一栋小楼赠与乙,双方于同年6月3日就该小楼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并于同年8月10日将该小楼交付给乙。8月14日,乙因工外出,临行前甲向其借了小楼钥匙邀请朋友一起在院内烧烤、喝酒,几个人喝到兴起就说去KTV唱歌,甲于是驾车带朋友们离开,并未熄灭烧烤的篝火,导致小楼被烧毁。根据公平正义理念和民法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不动产的赠与应办理登记手续,所以该合同于6月3日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后成立B.由于甲的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甲应负赔偿责任C.该合同于6月3日成立并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D.该合同于3月5日即成立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答案:B解析:考点:赠与合同、物权变动讲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本题的赠与合同于3月5日甲与乙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签订赠与合同时成立并生效。AC选项关于合同生效日期表述错误。《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赠与人甲对其赠与的财产的毁损具有重大过失,且自变更登记后,该小楼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甲的行为造成乙财产的灭失,应对该小楼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7.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7年11月10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容易掉下去”。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后宠物狗从阳台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且安保义务人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小区物业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据此可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系饲养人或管理人。本题中,张某系宠物狗的管理人,不听李某提醒将宠物狗放在阳台砸伤路人赵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建筑物的所有人李某提醒管理人,尽到一定的提醒的义务,但是没有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8.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B、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但紧急情况下除外C、国务院不可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仅包括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D、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三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应当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A项错误。D项不是“三个月”而是“六个月”、“需要继续授权的,应当提出意见”应为“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12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没有但书规定,B项错误。第9条:“……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国务院不可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还应包括司法制度,C项错误。9.共用题干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甲某因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公安局以其串供为由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1万元B:计划生育局以乙某夫妇超计划生育为由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5万元C:丁某因醉酒驾车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交管局以此为由吊销丁某的驾驶证D:公安局以丙某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监管规定给予5日拘留、500元罚款答案:C,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D选项中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此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及具体事件中类似性质的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本题中1万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该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可见环保局对甲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是合法的。故B选项错误。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新的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履行措施。可见本题中的300元即属于执行罚。故A选项错误,不应选。此外,从本题的题干并不能得出环保局作出的1万元罚款行为是违法行为。C选项不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l周岁婴儿的。因此,A项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正确。胡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2种情形,因此,B项当选。对于C项,安某尚未年满70周岁,而且也不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对于D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4种情形,因此,D项当选。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12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根据该法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据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乡级、中央级行政机关原则上没有处罚实施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选项B中的“法规”涵盖了地方性法规,故错误。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县政府的规定不能创设行政处罚,也不能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故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可见A、D项正确。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选项错误。对于符合适用治安行政调解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调解处理并非公安机关的必然选择,C选项认为只要符合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公安机关就应当适用调解,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A项的没收保证金是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故不属于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弥补超生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故B项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是为了惩罚丁某的醉酒驾车行为,且由交管局这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故C项属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据此,D项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10.★法律文化对法律意识是一种包容关系,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但两者不是同一的,其区别主要有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意识通常有较为明显的政治色彩、意识形态色彩;而法律文化更多表现出民族性和群体的习惯化心理特征B.法律意识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等;而法律文化的主体仅为群体C.法律意识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D.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的有关法律现象的感觉、态度、情感、观念、知识等心理因素;法律文化则是法律现象的全部心理因索及其外化形式(法律行为模式)答案:A,B,D解析:。“法律意识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这一说法存在问题,一般而言,法律传统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棄,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11.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60天内答辩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可以就上诉的期限申请延长C:涉外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结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间的限制D:涉外民事诉讼中,案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答案:C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问题。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A项、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所以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12.卫生防疫站对王某经营的餐馆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厨师在操作间未戴帽子,备用餐具有油腻及小飞虫,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两天后对王某处以200元罚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检查笔录。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A.检查笔录应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的签名B.检查笔录应加盖卫生防疫站的公章C.检查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D.法院对检查笔录进行审查时,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出庭答案:A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行诉证据规定》第10、15、44条。13.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详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目前关于因果关系的通说是“条件说”,根据“条件说”,如果甲没有与崔某发生争吵,没有攻击其肩部及屁股,则崔某的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一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有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甲并没有伤害崔某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是错误的。由于甲与崔某素不相识,甲对崔某本身的特殊体质不可能知悉,因此也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崔某死亡的结果,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崔某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B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14.下列关于集体林权流转期限和承包期限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经批准,流转的期限可以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B.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C.流转的期限必须小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D.流转的期限与承包期限没有关系答案:B解析: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是小于等于,因此选项C错误。15.甲乙共有底商50间(商用房),其中一间租给了丙,现甲乙要对该底商进行整体出售,则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乙对该底商50间为按份共有B.丙对该50间底商享有优先购买权C.丙对承租的一间底商享有优先购买权D.丙对50间底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D解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整体出售视为条件之一,故丙对承租的底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50间底商因不存在合同基础,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共有,未约定共有类型的,除家庭关系等外,应视为按份共有。本题正确选项为AD。16.共用题干以下为“东方”纺织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不能合法成立?()A:东方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拖欠甲公司一笔货款,在法院裁定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甲公司即提出抵销债权的主张B:东方公司主张拖欠职工工资共150万元和职工应当交给企业的购房款项相抵销C:在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乙建材厂将其对东方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移给丙公司。现丙公司主张以该100万元抵销丙欠东方公司的债务D:丁企业拥有东方公司50万普通债权,同时丁企业还欠东方公司20万的货款,如果东方公司的破产清偿率为10%,现丁企业主张将30万列入普通债权答案:B,C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A.选民周某等9人联名推荐马某为乡人大代表B.某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1名,邓某等337名代表联名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林某的罢免案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司某等37名全国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D.张某等27名选民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人大代表谢某的罢免案答案:A,D解析:。我国《选举法》第29条、第4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选举法》第44条。18.《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5年)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答案:A解析:规范语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禁止”、“可以”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该条文使用了“应当”的道义助动词,故A项对。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该条中“应当予以排除”字眼表明其为强行性规则,故B项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该条表述的法律规则的内容明确,故属于确定性规则,C项错。该条文主要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故D项错。19.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答案:A,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涉外民事诉讼在管辖、送达和期间上的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并未说明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故在基层法院管辖。M市N区属于合同签订地,C市D区属于代表机构所在地,两个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和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30日”的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当事人,只看住所,不看国籍,如果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仍然要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即15日。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20.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答案:A解析: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乙代甲购房”,且购房的首付款和月供都是甲出的。因此,甲才是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选项B错误。甲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其有权请求乙过户。选项C错误。甲、乙签订的《协议》为代购关系,而非借款购房关系。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可知,若丙不知甲、乙之间的《协议》,乙将房屋过户给丙时,丙即构成善意取得,无须等丙支付合理房款后才构成善意取得。21.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答案:A,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4、5条。22.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答案:A,B,C23.甲制衣厂与乙布匹厂于2012年3月3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抵押。后到5月份,由于甲制衣厂经营不善,亏损巨大,乙布匹厂要求通过拍卖小汽车以偿还债务,这时税务机关说甲制衣厂已经有3个月没有缴纳税款,不准乙布匹厂优先受偿。同时,因甲制衣厂行政违法而被罚款,行政机关要求缴纳罚款。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收税款应后于债权和罚款B.抵押的小汽车变卖后,税收受偿先于乙布匹厂C.行政机关的罚款应优先于债权缴纳D.税务机关、布匹厂和行政机关的罚款按照比例同时支付答案:B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本题目中,甲乙签订买卖货物合同,并以小汽车抵押的时间是2012年3月3日,而税收发生的时间是2012年1月,因此税款应先于抵押权实现。同时征收税款也优先于行政罚款。所以B选项为当选答案。2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19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B.上述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C.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D.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答案:A,B,C,D解析:。25.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B项:乙公司是大楼的出租者,与产品销售没有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项正确,不当选。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展销会结束后,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答案:A,C,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主体和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A、C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中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造成伤害,构成产品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A、C项错误,当选。2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这两种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同,除非有特殊情况,都应该在3个月内审结B.提起主体相同C.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D.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答案:C,D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而第一审程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则应该在6个月内审结,所以A项是错误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但是二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B项错误。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和《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擻销,D项正确。27.某市检察院在审查甲杀人案中,发现遗漏了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对此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A: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提请批准逮捕B: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乙D: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将甲与乙一并提起公诉答案:B,C,D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75条规定,C正确,A错误。根据第391条规定,B、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BCD。28.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以自有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同时,张某还委托赵某以其汽车设定担保。后李某欠张某30万元货款未还,张某在经杨某同意后将该债务转移给李某,但张某将此事通知赵某后。赵某未予答复。张某、李某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杨某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未经赵某同意,债务转移无效B.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经过杨某同意,债务转移有效C.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赵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D.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张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29.下列有关立法监督的说法,哪些不正确?()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国务院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青岛市(较大的市)人大有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立法法、立法监督讲解:A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批准的自治条例。B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据此可知,国务院只被授予了规章的改变权力或撤销权力,没有被授予地方性法规的撤销权力。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知深圳市属于较大的市,那么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撤销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的主体只能是授权主体,据此可知广东省人大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项错误。根据前述《立法法》第63条第3款,青岛市是较大的市,其人大无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山东省人大来撤销。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签约行为的效力,下述表达正确的是:()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答案:A解析:【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与合伙事务的决定。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效力,故正确的答案是选项A。31.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C: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D: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答案:A,B,C解析:【考点】侵犯人身权利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被害人承诺的,承诺依然无效,行为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A错误。对于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甲负有扶养乙的法律义务,并不因为乙吸毒而免除其扶养义务,其应履行而未履行扶养义务,成立遗弃罪,选项B错误。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包括性交行为和性交意图,成立猥亵儿童罪,选项C错误。选项D中甲并不是有意诬告,其是为了促使公安机关追究乙的盗窃犯罪行为而告发乙抢劫的。甲主观上不具有诬告乙使其被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的恶意,而要成立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必须具有这种主观心态。因此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32.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侦查人员在对陈某进行讯问的时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B: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C: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全程进行D: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点】讯问的录音录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题中陈某可能判处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A正确,B错误。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因此,C错误,D正确。33.下列有关法与宗教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法与宗教几乎同时产生B.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法和宗教教义融合在一起,互相渗透C.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国家已经彻底实行了政教分离D.社会主义法贯彻了马列主义关于“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答案:B,D解析:。考查法与宗教关系。34.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答案: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丁公司能够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虽然丙公司系恶意取得汇票,不是票据权利人,但是丁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给付了相应对价,故可以取得票据权利。2.乙公司不应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票据责任以在票据上签章为前提。乙公司在汇票上的签章系伪造,实际上并未在汇票上签章,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3.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虽然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丁公司并未因此丧失票据权利,郑某在汇票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故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4.孙某不应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孙某虽然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但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汇票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35.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A.甲市公安局B.甲市A区公安分局C.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B区公安分局D.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A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C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错误。36.下列有关补充侦查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必须自行侦查B.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C.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D.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査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査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BCD正确,不选,可见,本题正确答案为A。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C.应当庭宣判D.应一审终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隶属于简易程序,是简易程序中更加特殊的一种程序,这是在掌握小额诉讼程序时需要理解的一大前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之规定,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因此A选项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一审无论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都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原则上也必须开庭审理,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但是即使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也需要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书面审理,只有在仲裁中才有书面审理的情况。因此B选项错误。《简易程序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当庭宣判,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是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立法依据,因此D选项正确。38.下列关于两审终审说法错误的是:()A.发回重审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C.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D.二审审结确有错误的重大案件,可以不受二审终审制的限制答案:A,B,D解析:考查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的几种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3)《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4)调解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5)除了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之外,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6)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终审,,故ABD错误。39.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碧海公司拟认购新奇公司股份1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碧海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B.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C.新奇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但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比例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答案:A,D解析:(原答案为ACD)。根据《公司法》第27、83条规定,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故A项正确,B项错误。法律并没有从正面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设限,而是规定了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题中,新奇公司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并无法律上的联系,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D项中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均属于非货币出资,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故D项正确。40.以下对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表述正确的是、()A.解答法律B.不参与立法C.进行诉讼活动D.著书立说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时期法学家的作用。自共和国后半期以来,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许多法学家担负着解释、答复法律的疑难问题,代写法律文书,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和总结司法实践,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等多项工作。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活动,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41.下列各项中,对于我国刑事诉讼送达的理解正确的是:A:辩护人提交辩护词即是送达B:可以由他人代为接受C:委托送达的效力低于直接送达D:收件人本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答案:B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5条,《刑诉解释》第167~169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4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 )作出决议。A.总经理B.董事会C.监事会D.股东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43.★★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父母子女財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该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C.该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C,D解析:。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没有意思自治的,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了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C正确。第25条规定的有条件选择,第一个选择适用就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44.王某为一高校计算机专业的研究生,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违法侵入学校行政管理系统进行破坏,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但同时认为对王某暂缓执行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在王某的父母提出的以下哪些担保人中,公安机关不可以暂缓执行?()A.王某回国探亲的舅舅B.王某的父亲,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现已刑满释放C.王某的叔叔,在外省担任某公安局局长D.王某已经工作的同学,和王某一起制作了这些计算机病毒,但没有进行破坏行为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45.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答案:C解析: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一体化检察体制。据此,B选项正确,不能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当然有行业属性。据此,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属于标语口号式的说法,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不能选。46.中国某航运公司承运一批从中国出口至加拿大的工艺制品,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有部分发生碎损。该批货物受损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依《海牙规则》,其中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是哪几项?()A.货物碎损是因为承运人野蛮装载,未尽适当和谨慎的管货义务B.货物碎损是因为船员驾驶船舶不当,与其他船舶相撞致使货物受损C.货物碎损是因为船舶不适航,虽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仍受损D.货物碎损是因为该批货物本身质量问题所致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____承运人的责任。A属于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所以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B属于承运人在驾驶船舶过程中的过失,因而承运人可以免责;C中的适航责任是承运人基本责任;D属于货物本身所固有的瑕疵所造成的损失,所以承运人也可以免责。故只有AC所述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遂拟发行总值2亿元的股票。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只要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都为不公开发行B.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不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都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C.股票发行价格可以低于票面金额D.公开发行股票,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答案:A,C,D解析:①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高于或等于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③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48.国际法中,当一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会出现下列哪种后果?()A.是否承担责任国际法上没有定论B.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可以被免除国家责任C.由于不属于国家行政当局的行为,因而应免除国家责任D.该国家应承担国家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者,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该为该国行为,但以该机关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从总体上看,一国不能将上述机关的行为割裂开来以分担或推卸责任,而应将国家机关视为一个整体,以国家的名义去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同样,一国不得以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为由,以政府不干涉立法和司法为托词,拒不承担因立法或司法机关的国家不法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责任,因此应当选D。49.甲与乙是邻居,因生活上的纠纷发生口角,甲情绪很激动,声称不让乙好活,并立刻去小卖部买了一把水果刀。乙担心甲会加害自己,便在甲回来的路上打伤甲,导致甲手臂和腿骨骨折,一个多月没法行走。对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B.假想防卫C.防卫过当D.故意伤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乙根本没有面临正在发生的侵害,因此是故意伤害。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下列船舶适用《海商法》的是:()A.缉私船B.军舰C.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D.10总吨的渔船答案:C解析:。考查海商法上的船舶的界定。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C选项中的海上钻井平台是海上移动式装置,所以正确。5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A选项错误。52.甲公司与农民工王某签订了1份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如下,其中哪项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A.合同约定试用期1年B.王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1年内仍应保守甲公司的商业秘密C.为了保证王某能安心工作,王某向甲公司缴纳保证金.1000元D.从事井下探矿工作,合同期限10年答案:B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可知A项错误。根据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故C项错误。从事矿山井下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故D项错误。根据第2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订立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条款,时间可以延续到合同终止以后,因此B项正确。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下列各项海事请求中,不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有:()A.核动力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B.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C.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D.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答案:A,B,D解析:。考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208条的几个例外。54.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属于行政处罚。A.扣押纳税人财产B.暂扣许可证C.没收走私运输工具D.不予抵扣税款E.限期治理答案:A,D,E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只是行政命令。5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C、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D、体现的是属人主义原则答案:B,C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对人的效力;法的溯及力【详解】法的溯及力,属于法的时间效力,即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而该条文中涉及的是法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故A错B正确。对人效力原则主要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入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属入主义,讲的是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该条文针对的是外国人,显然不是属入主义,D错。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或地域,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故C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56.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乙储运公司在二审中要求丙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仓储费20万元一事,下列关于A市中级法院处理的做法不正确的是:A.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储运公司另行起诉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判D.直接告知储运公司另行起诉答案:A,C,D解析:本题中,乙储运公司在二审中要求丙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仓储费20万元属于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与D是不正确的。57.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李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审理期间,见到被告张某在赔偿数额上斤斤计较,强词夺理,非常气愤,不打招呼就离开了法庭。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宣布暂时休庭,延期审理B.对刑事部分继续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中止审理C.直接按李某自行撤诉处理D.用传票将李某再传唤回法庭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15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所以C项正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答案:D解析:【考点】开庭审理【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因此,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也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法院不享有裁量权,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应当提请院长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能以审判长意见为准,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第148条第2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59.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答案:A,B,C,D解析:【考点】清末“预备立宪”(清末变法修律)【详解】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2)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另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1)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3)清末变法修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由上可知,ABCD均表述正确。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2013年9月,G市T区法院对盛唐公司诉吴天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吴天公司败诉。在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的第二天,T区人民法院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盛唐公司与吴天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T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立即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B:立即作出裁定,补正原判决C: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由T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D: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T区人民法院即将案卷材料报送G市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用提出任何意见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的受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6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B.工资、薪金所得C.劳务报酬所得D.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答案:C解析:C。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福利彩票中奖所得采取比例税率故A、B、D项均不正确。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采取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30%;5万元以上的部分,40%)。故C项当选。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项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62.回避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需要回避的法定事由包括:()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本人为当事人B.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C.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足以影响作出公正决定D.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曾经作为鉴定人或者证人参与过该项行政活动答案:A,B,C,D解析:。本题关鍵是理解回避制度的法理内涵。回避的制度价值在于保证相关人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从程序上确保公正。本题所列四项正是对这一概念的具体阐释。63.下列情形中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有:A.县法院对王某作出有罪判决,王某上诉,市中院作出维持判决并已生效,需要国家赔偿的,由县法院赔偿B.刘某涉嫌盗窃犯罪,先后被公安局拘留,检察院逮捕,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执行,刘某上诉至市中院,审理认定刘某不满16周岁改判不负刑事责任,刘某就拘留和逮捕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就缓刑判决无权获得国家赔偿C.县公安局在侦查一起抢劫案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夏某实施刑事拘留,经审讯查明夏某不是犯罪嫌疑人,将其释放。夏某就拘留请求国家赔偿,县公安局以拘留未超时为由拒绝D.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南京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违法,应当向南京市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南京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答案:C解析:一审法院判有罪,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负责赔偿,故A选项错误。有罪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判决和此前被羁押的期间都不赔,故B选项错误。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未超期羁押的,不予赔偿,故C选项正确。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赔委会的赔偿决定错误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由同级法院赔委会加以纠正,故D选项错误。64.下列哪一行为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A:遗嘱B:放弃撤销权C:先占D:放弃先诉抗辩权答案:A解析:先占是事实行为,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但是无需表示,B、D两项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只有A项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李培坤在李家庄有5间瓦房,其儿子李力在外地工作,1998年李培坤去世,李培坤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李艺一家暂住。2008年,李艺未经李力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李力听说后立即将李艺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艺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李力,李艺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李艺提出反诉,要求李力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费。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李艺的反诉?()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李艺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考查上诉中提出反诉的特殊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66.关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B、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C、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D、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67.2016年5月21日,位于甲国的A公司向位于乙国的B公司发出如下电文:“请于15日内发P1型水泥500吨,CFR每吨1500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请回复”。转天,B公司回电,接受你方发盘,货物将在下个月10号备妥发货。设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是:A.该交易中选择CFR术语意味着A公司要自费订立货物海上运输合同。B.A公司向B公司的发盘属于发价邀请。C.A公司可以依法撤销其向B公司作出上述发价。答案: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综合考察贸易术语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等制度的相关规定。CFR术语是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而买方负责保险,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也错误,根据CISG第14条第1节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该发价十分充分确定,显然不是要约邀请。C选项也错误,CISG第16条第2节a项规定: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根据题目,买方的发价由于规定了承诺期限显然不能撤销。D选项正确,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接收不等于接受,即便合同没有成立,买方仍然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在该案中,合同显然没有成立,因为卖方改变了发价方的发价。68.刘家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开发公司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答案:D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18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选项D不符合规定。69.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下列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有( )。A.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B.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C.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D.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答案:A,B,C,D解析: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70.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A.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B.民事制裁决定书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D.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书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移送执行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第2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由此可见,A、B、C三项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书需由当事人申请执行。71.共用题干某主管进出口的国家机关人员吴某利用主管进出口批文的便利条件,私自违法将进口汽车配件批文倒卖给自己朋友经营的某私营公司,获利30万元,据为己有。吴某的行为构成:A: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B:非法经营罪C:滥用职权罪D:贪污罪答案:C解析: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管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或标准分发给职工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72.共用题干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答案:C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73.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答案:A,D74.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关于顾客王某与栗某可主张的赔偿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B.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C.栗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栗某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A选项、B选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C选项正确。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题干所述情形已然符合了本条第2款的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75.杨某和龙某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龙某名下。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6月1日,双方同意离婚,法院调解结案,房屋归杨某所有,调解书送达双方并已签收,但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5年7月2日,杨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郭某,尚未登记。杨某不履行合同,郭某向法院起诉,2016年5月3日法院终审判决杨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杨某仍未办理。2016年6月4日,杨某死亡。杨某有一儿子,没有其他继承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15年6月1日,龙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杨某若要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由龙某协助双方申请登记C、2016年5月3日,郭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2016年6月4日后,杨某儿子是房屋所有权人答案:D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物权法》28条所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形成之诉的调解书,故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物权发生变动,杨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第2款第3项,杨某单方申请登记即可,因此B选项,错误。2016年5月3日,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属于给付判决,不属于形成判决,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郭某尚未取得房屋之所有权。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2016年6月4日,杨某的儿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选项正确。76.★某县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时间作出C.应由国家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答案:A解析:。本题的关键要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赵某因个人恩怨动怒用枪,其行为的性质为个人行为。77.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是社会法学派的观点B.非实证主义不承认“社会是法律的前提与基础”C.分析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D.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主要的划分标准是:是否认为法和道德之间有本质和必然的联系答案:B解析:考查法的概念。B选项错误,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非实证主义都承认社会的基础性和前提性。78.犯罪嫌疑人王诚在侦查期间的拘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下列哪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A.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间可以重新计算,但须经任命检察院批准B.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由于王诚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如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基础出上再延长4个月D.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答案:B,C解析:。《六机关规定》第32条,《刑事诉讼法》第124、126、140条,《高检规则》第225条第1款。79.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减刑程序。A选项考查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监狱无权侦查,A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监狱内犯罪与发现漏罪的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308条第3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第27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B项所列情形非由监狱进行侦查,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该命题过于绝对,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C错误。D选项考查减刑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D。80.共用题干对于下列宪法,请按制定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正确的排列顺序是、①“天坛宪草”②“袁记约法”③《中华民国宪法》(1947)④“贿选宪法”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A、⑤②①④③B、⑤①②④③C、⑤①②③④D、⑤④①③②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此外,宋代还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除了上述四项的变化外,还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81.据报道,2012年3月,古律师接手了一起案件,主要内容是委托当事人在购买当地一家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后,由于迟迟办不下房产证,质疑后者存在欺骗行为,希望通过诉讼来解除合同:然而,古律师接下来多次去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申请立案,均被告知凡是起诉该地产公司的案子都不能立。“今天早晨我和助理又去法院立案,还是不行。”古律师对记者称,1月30日上午他又去莲湖区法院申请立案时,依然被拒,而这次得到的具体理由是,被告是法院的“关系户”,法院一直用着其提供的停车场。关于这一事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B.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与司法效率有关C.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与司法公正有关D.法院拒绝立案的理南与司法独立有关答案:A解析:考查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等。82.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B:甲的子女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名誉、荣誉等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选B。83.下列关于业主大会的表述正确的是:()A.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B.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C.业主人数较少的,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D.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答案:A,B,C解析:考查小区业主大会。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D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两项指标都不是过半数即能满足。84.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业主对屋内部分享有所有权,对楼道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B.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C.住在临街的业主可以自行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D.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A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不得任意更改房屋性质,C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81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D选项正确。85.下列事项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的是:()A.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C.原告增加诉讼请求D.被告提出反诉答案:A,B解析:考查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1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故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故CD项错误。86.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B.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监督C.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保护、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D.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探索、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监督答案:A解析:考查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制度。87.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 )补足差额。A.基本养老保险基金B.基本医疗保险基金C.工伤保险基金D.失业保险基金答案:C解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88.赵某是一家装修公司的工人,一次在装修过程中不慎从六楼摔下,花费医疗费数万元,装修公司拒不支付这笔费用,赵某无奈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装修公司支付医疗费,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赵某病情恶化,急需钱维持必需的治疗。赵某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査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可以由哪个法院执行?()A.一审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B.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C.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D.二审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先予执行讲解:本案中,赵某在二审程序中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由二审法院审查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因此,该裁定可以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答案选D。89.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D.其他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普通程序外,还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其中,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A选项说“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并不确切,因为简易程序也是一审诉讼案件的程序,普通程序并不是一审诉讼程序的全部。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B、C、D三个选项所言,都是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体现了普通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区别。B选项说明普通程序具有基础性,C选项说明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D选项说明普通程序具有广泛适用性。三个选项都是正确的。90.某县法院在审理赵康抢劫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康可能有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但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所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此时,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应按下列哪种方法处理?()A.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B.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C.可以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D.应当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91.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房地产公司与乙达成协议,甲将位于S市某小区标号为A12的商品房一套卖给乙,约定价款48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丙提出愿意以520万元购买该房屋,于是甲与丙达成了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了丙。之后,甲找到乙协商,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表示愿意用位于另一小区的一套标号为B10的房子替代履行。乙实地考察了B10房屋的位置及户型后,表示同意变更合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房子卖给丙的行为,构成对甲、乙之间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甲、乙达成变更协议后,甲依然应当承担因违约而给乙带来的损失C.甲、乙达成变更协议后,乙不能再向甲主张违约责任的赔偿D.如果甲、乙没有达成变更协议,乙购房的目的落空,可以请求甲双倍返还购房款答案:A,B,D解析:甲公司将自己标号为A12的商品房一房二卖,并且与第二个买受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明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正确。合同变更协议达成有多种原因,如果提出变更的一方,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在达成变更协议后,不影响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本题中,是因甲的违约进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在与乙达成变更协议后,不影响乙主张因甲违约给乙带来损害赔偿的权利,故B正确,C错误。本题中,如果甲、乙没有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甲的行为属于在订立合同后,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使得买受人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据此,乙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主张双倍返还购房款,故D正确。92.甲公司受让乙公司一项专利技术,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被丙公司指控为侵权,且指控属实,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2000万元。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A.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由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公司、乙公司平均分担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技术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义务问题。依《合同法》第353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依约实施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侵犯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注意的是,甲公司为善意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93.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A项,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在藏獒撕咬小偷导致小偷有死亡的危险之时,小偷的法益受损严重,主人有义务防止藏獒继续伤人。甲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成立不作为犯罪。故A项正确。B项,路人甲自身对丙没有救助义务,但是乙由于先前的故意杀人行为对丙产生了救助义务。甲教唆乙不救助丙的,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故B项正确。C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阻止未成年人对他人的法益造成损害,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成立不作为犯罪。故C项错误。D项,甲对仇人乙并没有法律上确定的救助义务。甲对乙实施救助,属于自愿接受行为,只有在救助行为发生实际作用之时终止救助的才成立不作为。如果扔下的绳子尚未开始发生作用,则不拉绳子救助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缺乏积极的因果关系,即相当于没有抛绳子,不成立不作为犯。故D项正确。94.★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下列关于宪法与宪政之间关系的表述选项中哪些是恰当的?()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B.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C.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D.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离开宪政则宪法成为一纸空文答案:A,B,C,D解析:。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与宪法存在密切的关系。题中各项均是体现二者关系的正确选项。95.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公司进货,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本案中腾达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B.在诉讼中腾达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或者撤诉C.如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书需要经过腾达公司签收D.如果一审判决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首先张三与红星商场的诉讼标的是冰箱买卖合同关系,腾达公司对该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腾达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该案判决认定冰箱质量有问题,最后红星商场可能据此要求腾达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张三为原告,红星商场为被告,腾达公司为无独三。关于无独三的参诉方式,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所以A表述正确。B、C、D考查无独三的诉讼权利,首先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B选项中多出了一个“无独三不能承认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错误,因为无独三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是完全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本案中,腾达公司参加诉讼后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承担赔偿责任。C、D选项涉及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和上诉权,只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签收调解书和上诉的权利,C表述中如果本案调解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需要经腾达公司签收才生效,如本案调解不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无需腾达公司签收,表述未区分情形,以偏概全,为错误。D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即不能成为上诉人,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被上诉人,如本案判决由被告红星商场承担责任,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上诉,但如果被告红星商场上诉,其上诉请求即是要求改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腾达公司不就理所当然成了被上诉人吗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96.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南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遂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假定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问的凶果关系成立,采石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查看材料A.采石场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就免除了采石场的其他法律责任B.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超标排放为构成要件C.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D.采石场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它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超标答案:B,C解析:污染致害人缴纳排污费,并不能对污染导致的民事侵权免责。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致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负担赔偿责任。故本题应选BC选项。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甲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委托了律师乙,案件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立即答复,不可拖延B.乙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C.乙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当面听取乙的意见D.最高院法官当面听取乙意见,乙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1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可见,并非只能立即答复。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可见,是从“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而非立案后,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5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可见,书记员是必须参加的,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6条规定:“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可见,乙可以携带律师助理参加,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98.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A.《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B.《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C.《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D.《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答案:A解析:。AC项规定均为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因此A项正确,C项错误。D项规定为委任性规则,而非准用性规则,因此D项不正确。B项规定内容确定,但不具有强制性质,应为确定性规则,而不是强行性规则,因此B项不正确。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答案:A,B,C解析:【考点】一物多保的责任分担及实行顺位【详解】《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规定,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未约定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所以,A选项正确;抵押人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其他抵押人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所以,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对甲欠乙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必须先向债务人甲追偿,仅向甲不能追偿的部分,可要求己平均分担,所以,D答案错误。100.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A.《宪法》序言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宪法》第31条D.《中葡联合声明》答案:A,D解析:。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BC项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不是正确选项。《宪法》序言、《中葡联合声明》未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问题有明确涉及,因此,AD项是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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