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巢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22年选调工作人员审查表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安徽合肥巢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22年选调工作人员审查表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只有在下列( )情况下才能适用。A.收集其他证据成本过高B.证据难以保全C.事后难以取证D.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E.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答案:B,C,D,E解析:现场笔录只有在证据难以保全、事后难以取证、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下才能适用。2.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听证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A.税务行政机关一般可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B.组织听证的税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申请D.税务行政机关必须在举行听证5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E.税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听证。(1)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D错误。3.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C.甲该省人民检察院D.最局人民检察院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题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BD选项正确。4.王平是某医疗器械厂技改办的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在起搏心脏时对血细胞非常轻柔的新式人工心脏起搏器。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王平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B:王平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C:王平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D:王平可以决定专利权的转让答案:B,C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王平是某医疗器械厂技改办的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在起搏心脏时对血细胞非常轻柔的新式人工心脏起搏器。很显然是职务发明,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因此王平作为发明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故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其享有独占实施、转让、实施许可等权利,王平不是专利权人,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甲对乙享有20万元债权,丙、丁作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丁的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若丙、丁事后约定分别担保5万元和15万元,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丙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丁分担责任答案:A,D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I.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f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6.某夜,身材高大的甲男一直尾随一瘦弱女子乙,乙担心自己受到严重的侵害,就将自己的钱包(内有现金2万余元)扔在地上继续往前走。男子捡起了钱包之后,仍追了上去,打了乙两耳光。经查,乙被打成轻微伤。问: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A.抢劫罪B.侵占罪C.故意伤害罪D.无罪答案:B解析: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并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女子反抗的暴力行为,单纯的尾随行为,也不能直接评价为抢劫罪成立要件的暴力“胁迫”,从题干中也看不出该男子有非法占有女子财物的主观目的,故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对该男子的行为只能评价为侵占脱离占有物,应当成立侵占罪(该罪的成立要求为1万元以上),至于事后的殴打行为由于仅够成轻微伤,则无法构成犯罪。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占有财物与后来的暴力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没有联系的行为,不能将其视为一个抢劫行为。7.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2012年)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答案:A,B,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据此可知,A、B、C选项正确。D选项属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的保证司法公正的内容,不选。8.下列有关涉外案件的说法,你认为正确的是:A:对一审判决不服,外国人在中国诉讼的,上诉期间可以延长至30天,但中方当事人上诉期间仍然只有15天B:涉外案件的审理,法院不受审理一审、二审审理时限的限制C: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D:涉外案件已经在外国立案的,中国法院一般不再审理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涉外诉讼外国当事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上诉期间才是30天,而中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间应该和外方当事人相同,所以A错误。根据第270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第242条的规定,C项错误。《民诉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规定从维护我国管辖权出发,D错误。9.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答案:C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了丁公司,因其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丁公司为当事人。因此,需要再审时应当由丁公司作为新的当事人中请再审。A、B、D选项都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10.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包括:()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外交机关答案:A,B,C解析:【考点】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详解: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指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和接受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司法机关。它包括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接受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在主张刑事司法协助狭义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一般仅指法院;在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除了法院外,还有检察机关、警察机关。我国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因此,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故本题答案为A、B、C项。11.下列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古代罗马法也有“诸法合体”的特点B.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C.英国的判例法包括国会立法D.美国的宪法修正案是宪法修改的唯一形式答案:C解析:考点:外国法律制度讲解:A、B、D项正确。C项错误,国会立法属于成文法,英国的判例法只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12.原告律师牛某在二审过程中申请查阅案件材料,下列材料中,牛某可以查阅的包括:()A:被告的答辩书B:庭审笔录C:鉴定意见D:一审法院合议庭的评议笔录答案:A,B,C解析:【考点】民事诉讼中代理人的阅卷权。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合议庭的评议是秘密进行的,其内容不公开。因此,本题选A、B、C项。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甲国以彼得是本国公民为由,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分別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甲、乙两国国间均无引渡条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可以拒绝将彼得引渡给对乙国B.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C.中国可以既不对彼得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D.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C解析: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即“无条约无义务”,故本题中,中国无义务将彼得引渡给甲国或乙国;另外提供庇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义务,所以中国可以对彼得提供庇护,也可以不予庇护,因此,A、C项正确。我国有关引渡的规定: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对引渡申请进行审查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査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据此项正确。中国应当不予引渡的情形包括:(1)本国国民不引渡;(2)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不引渡;(3)政治犯或军事犯不引渡;(4)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引渡;(5)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不引渡。可以不予引渡的情形:(1)中国有管辖权并正在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2)基于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所以,D项属于可以不予引渡的情形,而不是“应当”,故D错误。正确答案ABC。14.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A.拟判处死刑的案件B.拟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C.人民检察院抗诉D.上诉人上诉的案件答案:A,C解析:刑诉解释第178条规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所以BD选项错误。15.李某拖欠个人所得税税款1万元,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然拖欠。后税务机关得知李某放弃了对张某到期债权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B.税务机关可以自己行使撤销权,不必通过诉讼程序C.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税务机关可以不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撤销权答案: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C项正确。16.在张某故意伤害李某一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下列事项中,张某与李某可以就哪一事项进行协商?A.此案的证据能否认定吴某故意伤害罪以及对秦某的伤情鉴定能否采信B.吴某对秦某的赔偿数额,要否对秦某赔礼道歉C.该案应适用的《刑法》条款D.该案对吴某的量刑问题答案:B解析:《高检规则》第51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17.关于票据行为的代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B.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C.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全部票据责任答案:D解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18.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B.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C.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法律文书交邮之日起计算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对外发出之日起计算E.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答案:A,B,E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所以选项C错误。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选项D错误。19.(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答案:A解析:本案中,《房屋预订合同》是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的,房款也是丙公司收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丙公司负责退还预付房款。《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可知,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甲、乙、丙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因此,丙公司应向李某退款,而非向方某退款。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某房地产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开发一新楼盘,向该市土地管理局、规划局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为了充分贯彻高效便民的基本理念,该市政府确定此类许可由土地管理局受理许可申请,但应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申请书时必须采用格式文本B: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C:在统一办理程序中,如果规划局做出了不予许可的意见,土地管理局根据此意见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市土地管理局为被告D:由于申请行政许可未获批准,该房地产公司要求土地管理局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土地管理局不予提供,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非所有的行政许可申请都需要采用格式文本,只有行政机关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时才需要采用格式文本。故选项A错误,不选。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只有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故选项B错误,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本题中不予许可的意见是由规划局作出的,规划局的行为才是对当事人具有实质影响的行为,该公司应以规划局为被告,故选项C错误。该《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房地产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未获批准,土地管理局不公开许可决定,当然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选项D正确,应选。21.下列涉及国际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国际法院的判例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B.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各国依国际法通过单独或集体合作的方式实现和保障的C.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系统保障的D.各国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规则均不是国际法的一部分答案:B,D解析:国际法院的判例是辅助材料,并不是主要渊源,A错。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由各个国家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国际法也有强制拘束力,但是其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措施予以保障的;目前还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机关,也不可能有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机关,B正确,C错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的渊源,D正确。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6l、366、374条。23.陈大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已经入住,但需几个月后才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谁知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开发商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陈大遂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陈大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协议:“开发商将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陈大,陈大则撤回了仲裁申请”。后办理产权证时,发现该房屋因开发商拖欠银行贷款,已被甲银行申请查封。陈大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遂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如陈大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须满足哪些条件:A.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B.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C.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D.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ABCD选项说法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24.河川县盛产荔枝,远近闻名。该县成立了河川县荔枝协会,申请注册了“河川”商标,核定使用在荔枝商品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加入该荔枝协会的农户将有“河川”商标包装的荔枝批发给盛联超市销售。超市在销售该批荔枝时,在荔枝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盛联”。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B.“河川”商标是证明商标C.“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商标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据此可知,“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而非证明商标。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据此可知,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因此,“河川”商标不应被宣告无效。选项D正确。商标权用尽原则,指的是商标权产品如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卖,商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依据商标权用尽原则,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2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B.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C.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D.市辖区的政府经本级人大批准可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答案:A,B解析:《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故A项正确。《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B项正确。《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地方各级审级机关除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外,还须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故C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3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D项“经本级人大批准”的说法错误。26.张某购买某长途汽车公司上午11点的空调车车票,后张某和该长途汽车公司发生纠纷,张某提出的下列哪些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A:该长途汽车因故延至下午一点开车,张某请求退票B:该长途汽车公司将空调车调换为普通车,张某请求减收票款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乘客李某坚持携带易燃的物品,长途汽车的乘务员在李某保证发生损失后由其一人承担的情况下允许其上车,结果造成张某的行李被腐蚀,张某要求长途汽车公司给予赔偿D:张某乘车前丢失车票,后乘务员同意其上车,运行途中该长途汽车给乘客提供免费便餐,张某就餐后呕吐不止,经诊断是因饭菜不洁而引起,张某要求长途汽车公司赔偿其医药费答案:A,B,C,D解析:《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此,B项正确。《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故对于坚持携带违禁物品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而承运人没有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了其他旅客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张某的损失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且承运人没有免责理由,故长途汽车公司应对张某的医药费损失给予赔偿。因此,D项正确。27.以下关于车船税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B、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还可以是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C、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使用人所在地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答案:A,B,D解析:【考点】车船税。详解:《车船税法》第7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因此,ABD当选。28.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29.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答案:B,C,D解析: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小女儿之女(李某外孙女)不包括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之内,A项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B项正确。所谓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C项正确。养子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其有扶养被继承人的能力而不扶养,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D项正确。30.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2012年)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解决。A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且须双方当事国同意交法院管辖。所以A正确,不当选。B项,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专门受理海洋权益纠纷的专门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但是,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所以,B正确,不当选。C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1)自愿管辖,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2)协定管辖,缔约各方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3)任择强制管辖,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乙未作出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所以须双方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所以C错误,当选。D项,对于国际争端,当事国当然可以通过谈判、磋商等方式自行进行解决。所以D正确,不当选。31.关于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B:破产案件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C: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D: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期限答案:B,C,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B项正确。根据《破产法规定(一)》第9条,C项正确。根据《破产法规定(一)》第7条,D项正确。32.下列有关执法、司法、守法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执法”,包括司法B、狭义的执法,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公职人员C、在我国,由于诉讼采取的不是英美对抗式的诉讼模式,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具有主动权,所以在我国司法具有主动性D、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答案:A解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执法是广义的执法,包括司法,故A项正确。狭义的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在我国属于司法机关,故B项错误。司法的被动性指的是不告不理,故选项C错误。守法的主体确实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但公民的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还包括根据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所以守法具有被动性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项。33.★某公司为建筑一栋商品房,向某市规划局、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申请有关证照。请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某公司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B.某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相关部门不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即构成违法C.相关部门需要对某公司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D.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证照答案:A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4条、第42条。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以下不属于商业银行可以直接从事的业务的是:()A.发行金融债券B.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C.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D.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答案:D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限定。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35.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A.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面临着国情与理想、继承与移植、本土化与国际化、地方性与普适性等诸多关系的处理,面临着深层的文化、价值的冲突等难以避免的问题B.一个人的法律自由和他人的自由唯有在秩序中才获得其合理界限和实现条件C.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手段。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D.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答案:D解析:。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包栝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社会事件与人的意志有关,而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36.某抢夺案,在法院庭前准备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有:()A.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B.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C.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D.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答案:B,C,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庭前准备。《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以A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所以B项错误,把本项的“应当”改成“可以”才对。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所以C选项错误,因为“公开”和“开庭”不是一回事,一审都应当开庭,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公开审理。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所以D选项错误,应该把“审判长”换成“审判人员”才对。37.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B.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C.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答案:D解析:A项中王阿姨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事后照顾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孩子的伤害,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不当选。B项中甲造成的损害与乙、丙的聊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当选。C项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律所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一类主体,故可以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虽然有限制双方自由的嫌疑,但是,这种限制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主流道德,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故为有效,甲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依约赔偿,正确,当选。38.小学生小刘(12周岁)邀请好友小崔(10周岁)和小冯(11周岁)前往学校旁的饭店吃饭。席间,小崔和小冯醉酒后因口角发生打斗。饭店老板孟某未上前制止。结果小冯将小崔打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小刘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小冯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C.饭店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D.小冯的父母和饭店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监护人责任和安保义务人责任。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小冯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小崔打伤,小冯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刘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饭店老板孟某见到小冯与小崔打斗而未上前制止,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当选。最后,小冯的监护人和饭店并不存在共同侵权,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不当选。39.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当事人能力,也叫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能力是由法律设定的。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每一具体个案都要面对的问题,不能由法律进行统一设定。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而适格当事人则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案件无关,而适格当事人则须在具体案件中才能得以判断,也就是说当事人适格与否是针对具体诉讼而言的,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关系。可见,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当事人能力进入民事诉讼,才会考虑是否适格的问题。当事人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但具备当事人能力的主体在某一个案中却未必适格。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40.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故本题ABCD均为正确答案。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是:A:某区教育局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B:对某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某合资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监察指令,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C:某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超生家庭采取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D:某外国企业认为商务部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答案:B解析:B项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此外,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2.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认为甲的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作出起诉决定B.某县检察院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但存在反复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材料除外C.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D.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时提出量刑建议答案:A,B,D解析:《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A错误,还需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六机关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B错误。《高检规则》第40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可见,C正确。D错误,如果有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见《高检规则》第454条)。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43.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陈某以卧龙公司的名义与鸿捷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查看材料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行纪合同D.居间合同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第三人的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的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表明该合同为行纪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44.★★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B.乙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丙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D.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法院应当准许答案:B,D解析:。选项A、C的说法分别与《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不符。而B、D的说法分别有该规定第1条和第5条作依据。45.赵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下列哪些情形下合伙企业可以将赵某除名?()A.赵某成为植物人B.赵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由于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赵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D.赵某由于打架斗殴需要赔偿受害人损失,导致自己丧失偿债能力答案:B,C解析:。考查合伙企业的除名退伙。合伙人的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当然退伙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法》第汾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除名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定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除名退伙的情形。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不同之处在于:当然退伙的原因是客观性的,应当退伙的合伙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并未实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观性,即除名退伙的合伙人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具有46.下述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的是哪一选项?()A:某村农民李某因宅基地问题与村支书争吵,后又互相动起手来,该支书家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在处理该事件时,对李某有殴打行为B:税务局人员在对业主王某征税时,发现王某有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但情节不太严重,便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王罚款3500元C:食品卫生防疫部门在对一冷饮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的冷饮个别卫生标准不符合规定,于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冷饮厂罚款5万元D:火车上一列车员对乘客杨某在车厢内抽烟的行为处以5元的罚款答案:C解析: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具体包括实体公平、实体公正、考虑相关因素和比例原则。本题中A项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B、D项符合合理行政原则,C选项中尽管卫生防疫部门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幅度内,但冷饮厂只是个别卫生标准不符合规定,故而C项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47.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A.张某强奸案B.审判时15岁的金某故意杀人案C.王某间谍案D.当事人谢某提出申请,且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答案:A,B,C,D48.甲公司多次利用制作假账、抽逃资金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市税务局依法对甲公司做出了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冻结了甲公司存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市税务局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代为冻结存款B.冻结存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嫌的金额相当C.如果甲公司的存款已经被其他行政机关进行了冻结,那么不能再重复冻结D.市税务局应当在7日内向甲公司交付冻结决定书答案:D解析:选项D: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49.2018年1月,李某通过找“网络买家”进行刷单虚构交易、“网络买家”按照李某制定的“刷单”计划购买指定的商品,之后一个星期左右,“网络买家”确认收货并给予好评后,李某通过支付宝将货款和刷单费转账给对方,刷单费为虚假交易金额的1%。在交易过程中,李某通过快递公司发空包裹完成交易流程。截至被查处,李某共虚构交易29笔,涉案金额为21636,65元。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B.“网络买家”的刷单行为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C.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责令李某停止违法行为D.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网络买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解析:考查虚假宣传行为。ABC选项正确,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之规定。经营者李某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买家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D选项正确,本案中李某和网络买家均有违法行为。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之规定。50.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侵权。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题中,D项的情形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正确。A项中,店铺的招牌属于向公众提供正常信息的行为,不侵权。B项中,乙销售的墨盒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不侵权。C项中,丙自己制造的打印机有自己的商标,使用了佳普墨盒,但进行了说明,不侵权。51.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帮助犯。帮助指以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方式促进了实行犯的行为构成的实现,帮助者称为帮助犯。本题中,可将甲整个盗窃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甲手持乙提供的钥匙前往张某家中行窃,若甲成功进入张某家中并窃得财物,则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若甲所持钥匙未能打开张家房门,并就此作罢离去,则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第二个阶段,在甲使用乙所提供的钥匙未能开门的情形下,其并未放弃盗窃,且自行决定破门入室行窃,可以确定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促进作用已经中断,所以对于随后甲进入张某家中盗窃既遂的后果不能归于乙。因此,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52.甲与乙是邻居,因生活上的纠纷发生口角,甲情绪很激动,声称不让乙好活,并立刻去小卖部买了一把水果刀。乙担心甲会加害自己,便在甲回来的路上打伤甲,导致甲手臂和腿骨骨折,一个多月没法行走。对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B.假想防卫C.防卫过当D.故意伤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乙根本没有面临正在发生的侵害,因此是故意伤害。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电子送达。国内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方式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是国内电子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这是涉外电子送达的特别规定。两相比较,注意以下几点:(1)涉外电子送达特别规定只适用于在我国无住所的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的涉外诉讼当事人仍旧适用国内电子送达的一般规定。(2)涉外电子送达需要受送达人确认收悉;国内电子送达之一般规定除此之外,还需要经受送达人同意,而且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可电子送达。本题中,原告张某在我国有住所,故适用国内电子送达的一般规定,判决书不适用电子送达,因此B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被告海斯在我国无住所,适用特别规定,但其并未确认收悉诉讼文书,故电子送达皆为无效,C和D选项错误。54.下列无权制定规章的机关是:()A:国务院办公厅B:某省会市人民政府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D: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答案:A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73条,有权制定规章的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B项属于较大的市人民政府,C项属于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D项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均有权制定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国务院决定。故国务院办公厅无权制定规章,A项应选。55.王某非法拘禁案甲市A县的陈某于2008年向同县王某借款3万元后逃匿。201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年3月16日,王某打听到陈某藏匿于甲市B县,遂将陈某劫持并拘禁于B县某出租屋内,向其索要欠款及利息共8万元,陈某表示无钱可还,王某又将陈某转移至甲市C县继续索要欠款,不料陈某于C县逃脱并报警。后王某于甲市D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4月7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拘禁将其拘留,同年4月10日,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王某执行逮捕时,办案人员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对陈某进行强制人身检查并确定为轻伤;同时,经公安机关申请,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发搜查证后,侦查人员对陈某被拘禁的出租屋进行搜查并制作了搜查笔录,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确认。2011年6月2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员联系到陈某,希望听取陈某作为本案被害人的意见。陈某表示自己已出国,没时间返回甲市,但可提交书面意见,公诉人员对此予以接受。后检察院机关就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搜查笔录产生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核实中发现了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经当庭展示后,合议庭将该证据采纳为主要定案依据。经审理,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问题】1.A县、B县、C县、D县人民法院中,哪些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如何处理?4.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若陈某以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系王某前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司法机关应如何处理?5.本案中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一系列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若合议庭对本案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并非触犯非法拘禁罪,而是构成抢劫罪,则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A县、B县、C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D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为A县人民法院为被告人王某居住地法院,B县、C县人民法院为被告人犯罪地法院,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和犯罪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D县人民法院为王某被抓获地法院,被告人被抓获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2.本案中公安机关有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公安机关对王某执行逮捕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不合法,应在对王某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或讯问时即告知其相应权利;(2)公安机关对陈某强制进行人身检查不合法,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能够强制进行;(3)公安机关的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不合法,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4)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只有侦查人员签字不合法,还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若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的,既可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也可在认为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情况下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4.合议庭应首先判断陈某的回避申请是否合法:该公诉人为办理本案的检察人员,又系被告人王某前妻,满足“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这一法定条件。对此,合议庭应当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到通知后,应考量张某与王某的关系是否已达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据此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5.本案中法院对存疑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调查核实的证据不经质证即予以采信的做法不合法。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6.法院应按照审理认定的抢劫罪对王某进行定罪处罚。56.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中并不限制公司充当普通合伙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再入伙合伙企业,D项正确。C项于法无据,错误。答案为C。57.在查获可能隐藏受贿罪证的某省教育厅部门负责人陈某(女)住处和人身时,侦查机关采取了搜查措施,下列关于搜查说法正确的是:A.搜查陈某人身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B.侦查机关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C.搜查陈某住处时,应当有陈某或他的家属,陈某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D.搜查证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答案: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搜查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所以,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故此,B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所以,C表述正确。由于本案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按照《高检规则》第221条的规定,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因此,D表述错误。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甲国公民杰克申请来中国旅游,关于其在中国出入境和居留期间的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杰克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中国签证机关不予签发其签证B.如杰克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不准许其入境C.杰克入境后,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48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如杰克在中国境内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1)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4)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5)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6)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A项正确。B项,根据该法第25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具有本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情形的;(3)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B项正确。C项,根据该法第39条第2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28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D项正确。59.下列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约定B.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由所有近亲属同意C.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下制作,但无需公安、司法人员签字或加盖公安、司法机关印章D.被害人与被告人可以就损害赔偿以及是否原谅被告人的罪行达成协议答案:A,B,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8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代为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见,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7条的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因此,B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513条的规定,和解协议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因此,D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C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答案。60.北京市某大学的三名学霸级学生甲乙丙,成立了一家从事中学生辅导业务的个人合伙,但是该合伙并没有注册登记。由于辅导效果不错,很受欢迎,某中学生丁和该合伙签订合同,约定辅导时间为半年。但是由于业务繁多,负责辅导丁的丙经常迟到,并且辅导效果大减折扣。于是丁的母亲戊打算起诉该辅导机构。甲乙丙的住所地分别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某大学所在地为海淀区,丁的住所地为石景山区,那么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A.由东城区的法院管辖B.由西城区的法院管辖C.由朝阳区的法院管辖D.由海淀区的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案件的管辖。《民诉解释》第5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甲乙丙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ABC正确,D项错误,61.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论述正确的是?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我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要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是相等的C.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如果选民是文盲就不能参加投票,因为其如果委托别人代写,就违背了秘密投票原则答案:B62.章男和王女婚后生育一女儿章小女。章小女8岁时,王女病故。章男后又与李女结婚。李女有儿子甲已成年,女儿乙上小学,均随李女与章男、章小女共同生活。李女的前夫每月给乙200元生活费,但远远不够,乙的生活、教育费用主要由章男承担。不到半年,甲一人外出打工,并在外结婚,但甲经常回家看望母亲、妹妹和继父章男一家。1998年3月,章男因病死亡,留有遗产。在对章男的遗产分割时,章男的弟弟丙也要求继承,因为“章男所有的两间房屋一直由丙保管并居住,其丙还料理了章男的后事”。那么,章男遗产应由谁继承?A:章小女B:李女和乙C:甲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丙答案:A,B解析:题中的章小女是被继承人的生子女、李女是被继承人的配偶、乙与章男之间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应视为章男的继子女,因此,章小女、李女、乙都是章男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丙作为章男的弟弟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甲随母亲来到章男家时,已经成年,与章男之间没有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子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针对章男的遗产,依法有权实际继承的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章小女、李女、乙。所以,正确选项应是AB。6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2012修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权利的法条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据此,B项不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比较上述修改前后的规定,选项A、C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据此,D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64.盈江出租车公司的司机甲带领乙、丙,将哒哒公司专车司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群众郄某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丙未作处罚。甲对于拘留15日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郄某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法院应当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案:B解析:(1)举报人郄某与公安局对甲、乙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只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举报人才会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所以,A选项错误。(2)专车司机李某作为受害人,认为拘留15日的行为处罚过轻,可以要求加重对甲的处罚,因此可以作为第三人,通知方式为应当通知,因为拘留15日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违法性,法院只能判断一次。所以,B选项正确。(3)乙是另外一个行为拘留5日的被处罚人,与拘留15日引发的诉讼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但通知方式为“可以”通知,因为拘留15日和拘留5日两个行为各自独立,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两个诉讼分别审理。法考辅导用书中对本知识点是如此表述的“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C选项错误。(4)丙不是本案的被处罚人,与公安局对甲、乙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利害关系,法院审查拘留15日是否合法,不会直接触及丙的利益,丙不能成为本案第三人。所以,D选项错误。65.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起了上诉,第二程序便正式启动了。在第二审的审理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没有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B.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C.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调査D.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辩论答案:A,B,C解析:。《刑诉解释》第252、256条。66.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答案:C解析:【考点】所有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2012年8月,法院仅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因判决导致房屋物权变更的情形,导致物权变更的是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因此本题中的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据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虽然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且法院也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一直没有办理,即是说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所有权仍归属于丙,丙死亡后,丁法定继承该房屋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给戊仅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未先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再办理转让登记至戊的名下,因此戊并未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陷阱】本题命题人的陷阱设置就在于题目中的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物权变更。其实,这里法院的判决只是确认了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从而要求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此外,如果因判决导致物权变更,则此判决必须是生效判决。然而,根据题目,并不能判断出2012年8月法院的判决是否为生效判决,如果不是生效判决,那么这个判决生效时期是否为8月也就无法肯定了。67.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哪些?A.甲国营企业与乙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联合企业B.个体工商户C.中外合资企业D.农村承包经营户答案:A,B,D解析:。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和《民诉意见》第240条的规定,我国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一切企业法人,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不适用破产制度。A项其实质上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故也不适用破产程序。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删除了有关破产程序的内容。68.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法院B:最高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有关部门一同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D: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后,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直接报最高法院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据此,下级法院上报有关材料应当采取层报形式,而不得越级上报,选项A不正确。最高法院审查后的处理结果只有两种,即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选项B正确。第420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据此,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而不得自行调查核实,选项C不正确,下级法院上报调查结果应当采取层报形式,不得越级上报,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选B。69.下列选项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有:A.医务人员甲收受某药品生产企业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开处方时大量使用该企业的药品B.教师乙收受某出版社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教学中指定学生购买该出版社出版的教学辅导书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收受自己表弟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生育指标管理工作中帮其办理超指标生育证D.评标委员会中的特邀专家丁收受某竞标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评标活动中为其成功竞标创造条件答案:A,B,D解析:《刑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是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A、B、D项当选。注意,《刑法》第229条(提供证明文件罪)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评标委员会特邀专家不属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因此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指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第1款)。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第2款)。”因此,C项构成受贿罪,不当选。70.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答案:A,C,D解析:“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故A项正确。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秦朝尚未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而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故B项错误。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故C项正确。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故D项正确。71.中国的A公司与甲国的B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位于我国西部铁矿的合作合同。关于上述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A公司与B公司可以协议选择甲国法作为准据法B.因为涉及合作勘探开发,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应不依据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C.A公司和B公司可以书面约定该协议的纠纷由甲国法院管辖。D.A公司和B公司可约定选择位于甲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答案:D解析:该题考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A选项错误。但是这并不属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的5种不通过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形,本质上属于单边指向我国法律的情形,因此B不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C错误而D正确。72.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是哪几项?()A.收养应适用被收养人国籍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B.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妇之本国法D.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者依据缔结契约地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査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冲突规范的种类。本题中只有AC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B属于双边冲突规范,D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73.河北省某设区的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但到十八大以后,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通过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石料厂对市政府和矿资办的关闭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未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后的善后资金。因此,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补偿)。市政府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渊源中的( )。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地方性规章D.地方性法规E.自治条例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法的渊源。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设区的市政府,因此属于地方性规章。74.甲偶然翻动造纸厂内的碎纸堆时,发现纸堆下面有碎币(后查证属报废的货币碎片),拿回家后将货币碎片粘贴成残币10元、50元、100元若干张,合计5000余元,并以该钱被老鼠咬破为由将粘贴的残币带到某银行兑换。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仅成立伪造货币罪B.甲仅成立变造货币罪C.甲成立伪造货币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D.甲成立伪造货币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伪造货币,将伪造的货币带到银行兑换,同时成立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前述两条规定,如果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般不用“聘任”字眼,也不称为“经营管理人”,而是用“委托”和“合伙事务执行人”,故A项错误。根据第31条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故B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因而陈东是否享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需要以合伙企业的授权为准,故C项错误。D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主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非针对聘任的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故D项错误。76.甲公司将某项专利成果的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专利部门申请时被驳回,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费,甲公司不同意,引起纠纷。经查,双方就合同解除条件未有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尚未办理登记,则乙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B.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已经办理登记,则乙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C.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已办理登记,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变更合同D.如因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导致乙公司专利申请被驳回,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合同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技术合同纠纷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A、B、D正确。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B: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C: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D:与规定具体制度、程序的规范不同,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倡导性、指引性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时候,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故D项不正确。78.2012年10月,甲欲将其在南海花园的一套两居室卖出。乙得知后,找到甲。10月11日,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乙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乙预付了房款10,000元给甲,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真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包。次日,乙携带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均价12,000元;10月13日下午丙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乙交付房屋钥匙给丙;之后两日内,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之前,在丙的要求下,乙曾带丙看房。该两居室的客厅中挂有甲家全家福照片,但丙对乙的身份没有产生任何怀疑。10月14日上午,乙、丙一起到南海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签名笔迹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次日,丙去布置房屋时,遇到甲,知道了事情真相。并且获知14日晚,雷击致使该两居室中的壁线短路起火,引发火灾,墙壁毁损严重,甲认为房屋仍然归自己所有,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问题:1.乙拿到房屋钥匙是否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为什么?2.甲能否以乙所预付的10,000元房款是定金为由,主张依据定金法则获得双倍赔偿?为什么?3.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房屋因火灾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5.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6.甲应如何向房屋管理局寻求救济?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不是。甲乙并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2.不能。乙支付的10,000元是房屋预付款,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是定金。3.合同有效,虽然乙是无权处分,但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买卖合同是有效的。4.丙。乙、丙双方于10月14日上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自此时起,丙承担房屋损失的风险。5.能。丙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6.甲可以向房屋管理局申请更正登记,如果丙不同意更正,甲可以向房屋管理局申请异议登记。此外,甲可以要求房屋管理局对变更登记错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理分析】1.基于物权的法律特性,物权的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我国法律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对于登记的法律效果,原则上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本案中,乙仅仅拿到了房屋的钥匙,甲乙并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乙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仍是房屋的所有人。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在实践中必须注意将定金与其他形式的金钱担保加以区分,当事人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得主张定金权利。《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入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支付的10,000元是房屋预付款,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是定金,甲不能以乙所预付的10,000元房款是定金为由,主张依据定金法则获得双倍赔偿。3.无权处分行为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法律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最新的《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携带其调包所得的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乙非真正的所有权人,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有效。4.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和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的确定采交付原则。《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乙、丙没有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作出特别约定,故而应依一般性规定判定风险的承担者。乙、丙双方于10月14日上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自此时起,丙承担房屋损失的风险。所以,10月14日晚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承担。5.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1)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以一般人的标准衡量,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的处分权瑕疵;(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3)已经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本案中,首先,乙具有真的房屋所有权证,推定丙是善意的。尽管丙看房时对照片与本人的关系没有产生怀疑,但照片属于个人信息,不能认为丙应当知道该照片是甲的全家福照片,而其没有对乙的身份产生怀疑从而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次,丙是以市场均价从乙处购买该两居室的,可以认定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最后,乙、丙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丙构成善意取得,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6.《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受到侵害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寻求救济,并且申请更正登记时申请异议登记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尽管丙善意取得该两居室房屋的所有权,但原房屋所有权人甲认为登记错误的,仍然有权向登记机构提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由此,登记机构虽然原则上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实质审查,但其负有审查注意义务。《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由此,登记机构应对因其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变更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未予明确,学界对此有民事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两种观点。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民事行为,不是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宜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本案中,乙、丙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明显的体貌特征差别未予注意,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造成对原房屋所有权人甲的侵害,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甲公司与乙家具厂签订了1份办公家具加工承揽合同。现乙家具厂位于河南驻马店,甲公司位于湖北武汉,双方签订合同是在山西太原,加工行为在河南郑州完成,并于湖南长沙交货。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双方只可以约定驻马店或者武汉的法院作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b.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约定管辖法院c.如果甲、乙约定湖南长沙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那么郑州则不能成为管辖法院所在地d.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加工地而是约定交货地为本合同的履行地,所以长沙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80.张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盘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有管辖权的机关是:()A.甲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B.乙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C.丙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D.丁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其例外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按其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的结果地。本题中,乙地、丙地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丁地是违法行为结果地,所以,三地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8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A.甲上市公司向某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股票B.乙上市公司向所有现有股东配股C.有30名股东的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股票公开转让D.有199名股东的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引入3名风险投资人答案:A,B,D解析:(1)选项A: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须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并经核准;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选项B:上市公司增发股票须经证监会依照有关程序审核;(3)选项C: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4)选项D: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仍然构成公开转让,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82.李某生产假冒滋补药,其成分为面粉与白糖的混合物,货值15万元之多,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不正确?A:不构成犯罪B:因为尚未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因此应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定罪处罚C:该罪为具体危险犯D:该罪为抽象危险犯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原《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内容,删除了第1款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按照现有规定,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就可成立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83.中国传统戏剧多有剧目涉及中国古代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成立的?A、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中,祝父强许祝英台婚配马文才的情节,反映了东晋仍然沿袭西周确立的“父母之命”婚姻缔结原则B、粤剧《斩娥》中,窦娥被无赖诬陷又被官府错判斩刑的案件,反映了元代对诬告等行为严加处罚的具体法律规范C、昆曲《十五贯》中,况钟对娄阿鼠偷盗十五贯杀死店主尤葫芦案调查取证的故事,反映了清初明律令、重调查、唯证据的审案观念D、京剧《徐九经升官记》中,徐九经“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唱词,反映了清末为官清明、为民父母的法律思想和观念答案:A,B,C,D解析:【考点】中国古代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详解】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BCD,值得商榷。A项没有争议,西周确立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三大原则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梁山伯与祝英台》反映了这一点,故A正确。但BCD均争议很大。B项,从题干看不出元代对诬告严加处罚,窦娥蒙冤被斩不是因为诬告,而是因为被诬告,加之官员贪赃枉法。C项,况钟为民请命,明察暗访,终于使真凶娄阿鼠落入法网,昭雪冤案,树立了一代清官典范形象,也是明律令、重调查的表现,但是说反映“唯证据”的观念难以成立,且况钟是明朝人,说反映清初的观念也难成立。D项,“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实是借古讽今,是对清末政治黑暗、官员腐败的批判,而不是相反;且徐九经乃明朝人,不能作为清朝的代表。因此,本题能成立的应只有A项。84.在商事仲裁中,人民法院对仲裁起着监督和支持的作用,下列关于仲裁中的管辖法院,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管辖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决的,有约定的,约定的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C.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决的,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执行仲裁裁决,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C解析:。《仲裁法》第58条,《仲裁法解释》第12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85.甲平日游手好闲,一日在某停车场溜达,见四下无人,盗窃一辆轿车的车牌,并给车主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称拿2万元赎回车牌。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C.构成敲诈勒索罪D.车牌本身价值不大,不构成盗窃罪答案:C,D解析:盗窃罪要求盗窃物品本身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但车牌本身的价值并不大,因此盗窃车牌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机动车车牌也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86.共用题干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答案:C,D解析:【考点】入境出境手续【详解】本题出题时是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外国人入境手续的考查,按照替代该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2条第(三)项规定,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第23条第(二)项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船舶碰撞【详解】《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A项错误,B错误,C正确。D项正确,因为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海商法》是允许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本题中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所以运输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陷阱】本题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在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要求,需要认真区别。【考点】信用证【详解】A项错误,UCP600第6条c项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因此,保兑行的保兑义务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相反,保兑行的出现原因之一就是在开证行破产时,受益人信用证项下的利益能得到保证。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87.关于刑罚的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B.一般顿防,是指防卫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C.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侧重也应有所不同D.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独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刑罚的目的讲解: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目的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前者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后者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其中一个方面予以侧重:(1)因刑事活动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在刑事立法上重一般预防,因为此时的刑罚是静态的、一般的。它是向全社会昭示犯罪的刑罚后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犯罪和具体的犯罪人,因此,刑罚主要是为了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在刑罚执行时应侧重特殊预防,因为刑法执行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就是要将受刑—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在刑事审判中,则应当两个预防并重。(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对累犯、惯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侧重于一般预防;(3)因犯罪种类不同而有所侧重,对特殊、罕见的犯罪适用刑罚,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常见多发性犯罪,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4)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犯罪率较低的时期,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较高的时期,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下列关于渎职犯罪的论述,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看守所民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在押人员患病不能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而死亡,成立玩忽职守罪B.根据司法实践,滥用职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应当追诉;玩忽职守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应当追诉。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钟某一次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万元,一次玩忽职守行为12万元。对钟某无法作为犯罪追诉C.司法工作人员刘某明知在押人员甲要去找举报人报仇,仍将其予以非法释放,结果甲将举报人杀死。刘某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认定为为徇私枉法罪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是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且在主观上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过失。A项中的民警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单看钟某的每个行为均不符合认定犯罪的起刑点,但是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程度高低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的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也即,滥用职权可以评价为玩忽职守。这样一来,钟某的行为即可以整体评价为玩忽职守,且损失数额为20万,因此能够对其追诉。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刘某只有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的情形,应从一重罪论处。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应限于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果未具体承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应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89.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有期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A:①②③B:①②C:③D:③④答案: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90.下列情形中可以不申请公示催告的是:()A.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B.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C.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灭失D.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伪造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査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ABC正确,D错误。91.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可见,国内民事诉讼的一审与二审审限对涉外民事诉讼并无约束力,涉外民事诉讼没有审限的法定限制。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是对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特别规定,但它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见,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在国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时仍然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送达”)。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中国都有住所,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这是对涉外民事诉讼之上诉期的特别规定,但其中也明确指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在中国有住所之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期,仍然适用国内民事诉讼一般规定的“15日”(《民事诉讼法》第164条)。所以,李虹与琼斯的上诉期都是15日。C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因此D选项正确。92.在某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当中,为加快案件处理进度,尽快提起公诉、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检察院派专人进驻公安机关的专案组。对于这种做法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职业人员间的相互配合B.这种做法不违背法律职业道德C.这种做法是不遵守职业纪律的行为D.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职业道德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法律职业人员的互相配合是要求其严格执行行业纪律,依法执业;不能超越职权干预和妨碍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本题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未遵守其职业纪律,所以选择CD项。9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适用于:()A:对救助款项的请求B: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C: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D: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答案:A,B,C,D解析:【考点】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项目。详解:《海商法》第208条规定:本章(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不适用于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因此,答案为A、B、C、D四项。94.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A:权利申报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B: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C: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D: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再次公告的答案:A,B,C,D解析:选项ABC理由分别依次见《民诉意见》第232、230、235条。要注意的是,选项D中的情形属于程序的自然终结,因而也是属于终结的情形。95.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答案:C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无须再提请批准,只要通知即可。因而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96.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B:被强制医疗的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D:对于已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人民法院批准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A错误。根据第287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B错误。根据第286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规定,C正确。根据第288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D正确。97.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假设孙明回去后十分后悔,在杨某起诉之前,决定投案自首,遂来到人民法院要求自首,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无权接受B.告知孙明向公安机关自首C.应当接受D.告知孙明因受害人没有向本院告诉,本院无权受理答案:C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上述关于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98.下列关于刑事第二审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A.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属于被害人,如果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B.在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C.被告人是否对一审判决上诉,以其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D.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若对一审民事部分不服而上诉,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期限确定,但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答案:B解析:《高法解释》第2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可见,自诉人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都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A错误,B正确。是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C错误。《高法解释》第301条第2款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99.2011年,李某购买了刘某一套房屋,准备入住前从他处得知该房内两年前曾发生一起凶杀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民俗习惯,多数人对发生凶杀案的房屋比较忌讳,被告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合同。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不违背法律的民俗习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B.只有在民事案件中才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C.在司法判决中,诚实信用原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加以适用D.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为相关的法律规则提供正当化基础答案:A,D解析: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俗成或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民俗习惯与现行法不相抵触的,经国家认可部分就属于正式法的渊源,其他部分则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故A项对。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行政案件,故B项错。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不是如此,故C项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故D项对。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的有( )。A.陈述权B.诘问权C.回避申请权D.反诉权E.上诉权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辩护权。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享有反诉权,只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答案:A,C,D解析:“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故A项正确。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秦朝尚未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而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故B项错误。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故C项正确。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故D项正确。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一起作为国际储备B.特别提款权可以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C.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D.特别提款权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的结算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____国际金融法。ACD三项都是特别提款权的特点,因此是正确的。特别提款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因此B错误。3.李某因故意杀人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交付执行前突然发现李某怀孕。对此,负责执行的法院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A.立即撤销判处死刑的判决B.立即进行改判C.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D.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髙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该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因此,选D。4.甲(21岁)与乙(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甲对乙说:“去逗逗它。”乙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丙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000元陶瓷。另外,丙老太太由于躲闪不及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问题:1.丙老太太因躲闪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甲和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丙老太太摔伤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若乙当时9周岁,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若乙当时13周岁且无个人财产,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6.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7.若乙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丙老太太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丙老太太因躲闪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丙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2.甲和乙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甲和乙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母猪撞伤丙老太太是由于甲指使乙用石块砸猪所致,甲和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若乙当时9岁,丙老太太的损失应由甲承担。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通意见》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甲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5.由甲和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甲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乙当时1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6.由甲、乙和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7.由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乙用石头砸猪是由于该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乙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5.关于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而其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仅仅是事中监督 B.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错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C.审判阶段的监督是指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 D.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答案:D解析: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不仅仅包括事中监督,还包括事后监督等,故A错误。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表述错误,故B项错误。C项表述狭隘,故错误。详情请参考《高检规定》第3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故D项正确。6.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居民楼内的居民对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查看材料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B.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C.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D.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解释》第12条第1项。7.甲乙借款合同经某公证处进行债权公证,并取得了执行证书,后乙不按合同约定还款,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关于该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是:A.甲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B.乙以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内容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C.若乙请求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乙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D.若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甲可以就该债权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8.王某经营一个加油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其销售的汽油进行抽样检查后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于是查封了其加油站。王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查封决定,并判令其赔偿查封期间造成的损失。县法院认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查封决定合法,予以维持,但是没有对其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判决。王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查封决定违法,判决予以撤销。市中级法院对县法院遗漏的赔偿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若市中级法院认为应当赔偿,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将赔偿部分发回重审B:若市中级法院认为应当赔偿,可以直接判决赔偿C:若市中级法院认为不应当赔偿,应当将赔偿部分发回重审D:若市中级法院认为不应当赔偿,应当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A,D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原审判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因此,A、D项为正确答案。9.下列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但不一定要同时投产使用B.“三同时”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C.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合格后,才可以纳入建设计划D.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只有在自身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了严格检查并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答案:B,C解析:B、C考点:三同时制度讲解: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该制度系我国首创。其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适用三同时制度。根据该制度,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前提是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过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因此本题应选B、C项。10.共用题干2014年初,润发公司更换管理层,新聘任了甲乙丙丁四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管的聘任违反法律规定的是:()A:甲曾在某著名投行担任多年投资经理,后辞职自己筹措资金投资股票市场,不巧赶上金融危机,股市大跌,因此欠下了巨额债务,目前尚有大量到期债务未偿还B:乙曾在某大型国企担任总经理职务,但在2001年因为贪污被判入狱,2008年底刑满获释C:丙曾自己创办了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后因丙的疏忽大意而致使企业破产,2010年破产清算完结后便一直在应聘企业高管职位D:丁为一家牛奶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的产品行销全国,但后被发现公司有违法经营行为,其企业于2010年被责令关闭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1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B.票据不得转让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答案:A,C解析:根据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是“附条件的支付委托”,则票据无效,如A项。票据出票人与背书人均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则有法律效力,所以不是票据不得转让,B项说法错误。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如C项。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如D项。12.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A.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B.财物之债是交付财物的债,而劳务之债是提供劳务的债C.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财物之偾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意义问题,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意义在于财务之债可强制执行,劳务之债一般不可强制执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本题A选项不正确,因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偾均可适用金钱赔偿之债。本题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但此表述是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标准问题,而非区分的法律意义。本题C选项是错误的,因为财物之债既可以使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故本题答案为D。13.根据现行银行贷款制度,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为呆账贷款C.政府部门强令商业银行向市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D.商业银行对关系人提出的贷款申请,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均应予拒绝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贷款制度。A项:《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据此,A项错误。B项:《商业银行法》对呆账贷款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并无规定。我国目前按照国际标准,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9-J还的贷款,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以此标准,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可能属于呆滞贷款,未必属于呆账贷款,故B项错误。C项:《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据此,C项正确。D项:《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据此,法律对待担保贷款与信用贷款的态度不同,担保贷款是允许的,故D项错误。14.高寒3月15日从网络平台金东上的商家“登山者”购买了一辆自行车,3月20日收到自行车,后自行车后轮不动,发生质量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具有质量问题,高寒才可以在3月27日内要求退货B.如果高寒退货,雇车将该车运至登山者所在的街道,花费50元运费,该运费应当由商家承担C.如该自行车为网上购物购得,则高寒无须说明理由,有权要求退货D.如果在网购时,商家声明该货物非出现质量问题不能退货,则高寒不能无理由退货答案:A,B,C解析:。考查消费者权利保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网购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须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方可,D选项错误。A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15.下列关于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专家辅助人的费用应当由申请方当事人自己负担,因此不同于证人作证费用的承担方式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专家辅助人的功能不限于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还可以补充鉴定制度的不足、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C.证人因其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适用回避制度,而鉴定人、专家辅助人适用回避制度D.证人的作证费用包括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答案:A,B,D解析:①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由申请方当事人负担(即谁申请谁负担),而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方式是“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故A正确,当选;②专家辅助人的功能有二:一是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二是对其他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故B正确,当选;③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而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④证人的作证费用包括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故D正确,当选。16.下列产品中无需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有、()A、取得免检资格的某名牌高压锅B、只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范围内销售的剧毒农药C、带有细小零件的儿童玩具D、出口国外的毛巾答案:D解析:【考点】标识要求。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5项的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法第28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因此,A、B、C三项都应该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D项无需标注,应入选。17.李伍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满成为惯常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伍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B、李伍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满成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满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详解】《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又称为“双国籍国民待遇”,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称为“作者国籍标准”或者“人身标准”;(2)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称为“作品国籍标准”或者“地理标准”。李伍的惯常居所地为甲国,由于甲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属于第(2)种情况,其作品只要在作为缔约国的乙国发表,就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中国是该公约的会员国,故选项A正确。如果李伍的文章未发表,则不能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故选项B错误。满成惯常居所地在乙国,属于第(1)种情况,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享有在一切成员国中的国民待遇,故选项C、D正确。18.陈某是甲国公民,在乙国投资兴办一家贸易公司,生意兴隆,但因其是外国人,所以经常遭受到乙国官员和当地人的刁难和侵犯,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侵害。请根据案情分别回答下题。若乙国宣布对外国人在乙国兴办的公司增加所得税的征收,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此种举措给陈某造成的损失不能列入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中B.此种举措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可以列入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中C.陈某若要向MIGA索赔必须证明乙国加征所得税致使其公司严重亏损D.陈某可直接向MIGA索赔而无需证明乙国加征所得税致使其公司严重亏损答案:B,C解析:B、C考点:MIGA承保之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讲解: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包括正式征收和隐蔽性征收如所得税增加、关税增加。但在隐蔽性征收时,投资人必须证明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行为事实上使相关企业的收入出现严重亏损或经营不可能。所以,B、C正确。19.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答案:B解析:选项A、C、D错误,选项B正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据此可知,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20.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章某作为马某的债权人,对马某的债务人林某提起代位权诉讼。马某作为第三人对章某的债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章某起诉B.判决驳回章某起诉C.裁定对章某起诉不予受理D.继续审理,作出判决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21.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A.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岁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B.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斯得的财物的C.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其来源的D.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隐瞒其性质的答案:B,C,D解析:《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A项符合本罪,不选。《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是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B项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当选。《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是为洗钱罪,C、D两项构成洗钱罪,当选。2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A.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B.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D.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曰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选项B正确。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林某与郑某合伙从事海鲜品生意,欠了朱某13万元。朱某在追讨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称林某与郑某诈骗贷款。公安局立案,并对林某刑事拘留,同年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看守所林某归还贷款后,公安局对林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来检察院撤销了批捕决定。林某对公安局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问,法院应否受理?()A.公安局对林某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法院不应受理B.公安局的行为是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法律审查的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应该受理C.公安局在林某还款后就变更强制措施,说明其目的不是查明犯罪事实,而是捞好处或徇私为一方当事人讨债,其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法院应该受理D.公安局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答案:B,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本案关键是要清楚行政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不能根据行为的表面性质来判断,要从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区别、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程序以及它们的依据和法定目的上来区分。24.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的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两个机关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A项错误。B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具有诉讼管辖(受理有关国家提起的诉讼)和咨询管辖(向某些主体提供法律咨询)两项职权,B项正确。C项,对于咨询管辖,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而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C项错误。D项,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项错误。25.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解析:选项D说法错误。在法治社会,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之一。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26.某大型商场在商场各醒目处张贴海报:本商场正以3折的价格处理一批因火灾而被水浸过的商品。消费者葛某见后,以488元购买了一件原价1464元的名牌女皮衣。该皮衣穿后不久,表面出现严重的泛碱现象。葛某要求商场退货,被拒绝。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商场不承担退货责任B、商场应当承担退货责任C、商场可以不退货,但应当允许葛某用该皮衣调换一件价值488元的其他商品D、商场可以对该皮衣进行修复处理并收取适当的费用答案:A,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23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商场已经以张贴海报方式明示告知皮衣被水浸过的瑕疵事实,故无需承担退货责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27.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据此可知,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选项B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选项C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28.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汉堡规则》的规定?()A.承运人对于因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可以免责B.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C.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美元,或每公斤2,5美元,以高者为准D.诉讼时效为两年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A错误,该内容属于《海牙规则》的规定。B正确,关于海运的三个公约中只有《汉堡规则》规定了延迟交货,且《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C错误,《汉堡规则》采用的是特别提款权,而不是“美元”。D正确,《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29.甲因为随身携带的票据在乘车时遗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向法院申报。法院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通知乙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甲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B.如果乙在申报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应当驳回申报C.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甲和支付人D.乙提出申报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考查对权利的申报及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民诉解释》第45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经查看一致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ACD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50条的规定,B项错误。30.下列关于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类型的行政登记B.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C.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D.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行政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答案:A,B,D,E解析:选项C: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3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 ),均可提起上诉。A.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B.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C.辩护人.自诉人.被告人D.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提起上诉的主体。本题中,A、D两项中“公诉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才能达到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错误判决、裁定的目的。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提起上诉的主体。32.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B.红光公司应当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C.B区法院应当待A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D.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答案:D解析:《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处理管辖权异议过程中,无论处于一审程序还是针对异议裁定的二审程序中,只要尚未作出生效的异议裁定,此时原告撤诉,一律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直接由一审法院处理撤诉问题。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A、B、C选项都错误。33.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这条规定,下列哪项理解正确?()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此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C、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D、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答案:D解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它着眼于各种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设置的基础,是对法律规则具有本源性、综合性指导意义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没有预先设定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不具有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这一要素,因此其不属于法律规则,而是一个重要的民法原则。法律原则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二是除非为了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三是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A、B项理解是不正确的,D项理解是正确的,同时该条原则的内容反映的是法的利益价值和秩序价值,而不是法的正义价值,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34.下列劳动争议,已知《调解仲裁法》并无特殊规定,其中表述正确的有( )。A.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B.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4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D.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4个月金额的事项,适用终局裁决答案:A,C解析:选项BD:除《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教材P342。35.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属于( )。A.权利义务的处罚B.限制权利的处罚C.剥夺权利的处罚D.影响声誉的处罚答案:D解析: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处罚形式。36.以下有关选举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工作;而设区的市及其以上的代表选举则由本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B.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罢免人大代表,需30名以上选民联名,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则由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原选举单位2/3以上多数通过C.各级人大代表的辞职决议均应备案、公告D.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答案:A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第8条:县、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此A项正确。第49条: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第50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第52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B错误。第54条: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的辞职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县级、乡级的人大代表的辞职决议,应当予以公告。因此C项错误。第47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因此D项错误。37.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M确的?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答案:B解析:。无论实际打击结果是什么,甲乙二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同对丙开枪,因此二人构舉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乙在开枪时,对行为对象并无认识错误,但由于枪法不准,没有打击到欲打击的被害人,这种情况被称为打击错误。本题中乙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甲的行为则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这种行为定罪的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即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如果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所以,本题中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李平连为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该律师事务所在1993年成立时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李平连被该市某区司法局聘为该所的主任。但该所是由李平连自筹资金、自行解决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设立的,并在运作过程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属的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李平连在1995年离任时,将自己与该所其他律师办案所得的诉讼代理费5万元(自己应得3万元)未上交,而是据为己有,则:A:李平连构成贪污罪B:李平连构成职务侵占罪C:李平连构成侵占罪D:李平连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本案中,李平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义上虽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但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可以说,李平连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不构成贪污罪。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本题中涉及的诉讼代理费不属于前三者,故李平连不构成侵占罪,C选项错误。如果本案中5万元实际全部为李平连个人应得财产,则应选D。但其中有2万元非个人应得财产,应将其上交至律师事务所进行分配,此时应视其为律师事务所财产,李平连利用担任该所主任职务之便将其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为2万元。39.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0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0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0年6月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答案:C解析:知识点: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本题中,乙公司办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以该层楼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40.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答案:A,C,D解析:【考点】徇私枉法罪【详解】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A中甲作为警察,负有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监管职责,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甲明知案件的真实情况,却屈从私情的动机,故意对陈某不闻不问,致使陈某得以逃匿,司法机关无法追诉,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徇私枉法罪。因而A是正确的。徇私枉法罪主要是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是指枉法进行裁定、判决,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B中乙作为法官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属于刑事审判活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样属于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作出的判决,因而乙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但是C中丙的身份是鉴定人,并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因而丙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求,不能成立徇私枉法罪。因而C的说法是正确的。D中程某不起诉的理由是: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应当判决程某无罪。但是丁出于私利,对程某打击报复,擅自将不起诉的理由改为“可以免除刑罚”,即程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只是免除处罚。丁作为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明知被告人程某无罪而判决其有罪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该罪。D的说法是正确的。因而答案是ACD。41.在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此时法官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B.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C.告知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D.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此可知,ABD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章“任务和基本原则”部分,表明了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因此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也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选项C错误。42.下列情形中,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有( )。A.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C.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的D.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法人依法终止的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43.某纳税人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该纳税人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办法有( )。A.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复议机关受理案件B.由上级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理C.由上级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D.必要时,由上级税务机关直接受理案件E.必要时,由上级税务机关提审案件答案:A,D,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受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44.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包括地方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中:(1)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成立此罪,只要求部分试题和答案是真实的);(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成立代替考试罪。A项,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活动,仅是让丙代替自己考试,所以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故A项错误。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乙不是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人提供作弊器材,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仅是甲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故B项错误。CD项,甲、丙二人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替考,成立代替考试罪。故CD项正确。45.被告人岳某被甲省K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抗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关于本案,下述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省K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甲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同意判处岳某死刑缓期执行,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依法查清事实后对原判进行了改判 C.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为原判量刑过重,遂依法进行了改判 D.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遂依法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A,C,D解析:AC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故A项错误。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故B项正确,D项错误。详情请参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故C项错误。故本题ACD当选。46.鸿毛公司是2004年注册于北京的餐饮公司,主营产品是饺子,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实力。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和影响力,鸿毛公司决定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东方公司,在成都开办分公司。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东方公司经批准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股权B.东方公司作为鸿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东方公司与鸿毛公司财产共有,责任共担C.鸿毛公司成都分公司对外欠债,无力偿付,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鸿毛公司的财产D.东方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偿付责任,体现了人合属性答案:C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公司的股份能否在证券市场自由交易,可将公司分为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封闭性公司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开放性公司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有限公司的封闭性表现为: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股权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转让。本案东方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股权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A项错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彼此独立的两个公司,所以财产和责任都各自享有、分别承担,彼此互不混同,B项错误。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而存在的办事机构、经营场所等,所以其与总公司是一个整体,分公司的债务,当分公司财产无法偿付时,总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允许申请执行总公司财产,反之亦然。如果总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仍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其他分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理论,人合性是指在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信赖和依附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禁止公开募集。公开募集是开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本。(3)股权转让限制。《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4)优先购买权的尊重。《公司法》第71条及第72条规定的股权对外转让或被强制执行过程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都体现了人合性的保护。(5)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公司章程来选择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在管理上与合伙比较相似。《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第1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6)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人合公司中,股东均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资合性是指以资本作为法律关系的基础。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1)具有最强的法人性。公司信用在于公司财产,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负责任,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2)股份转让较为容易,原则上不受限制,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3)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大会召集困难,且会议成本较高,故由股东直接进行公司经营,可能无法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使公司经营根本无法开展。在股东被股东大会选任为董事的情形下,虽然当选董事的股东担当公司经营,但这时的身份已经成为公司董事。总之,纵观我国的公司细分类型,有限公司属于人合兼具资合性公司,股份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属于典型资合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属于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公司,D项应该体现的是资合属性,表述有误。47.关于回避制度,正确的是:A: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决定不服,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一次B:人民法院应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决定C: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D: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因此不选C项。注意: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关于回避的决定权,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D项错误。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关于该查封、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该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作特别规定B.被查封的产品可以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C.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实施该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D.因该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答案:A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法规对查扣期限可作出特别规定,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故A项对。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据此,查封物,不得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可以由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第三人保管,故B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错。根据该法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故C项“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错。根据该法第26条第3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错。49.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者决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特定的时期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A.对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B.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C.对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D.对被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事项的规定问题。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假释考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决定给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进行上述限制;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能进行社区矫正。50.下列案件的受理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以美国人杰克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为由处以3日拘留,杰克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涉及外国人人境管理,法院应不予受理B.某县粮食局建议该县农民种植水稻,张某依此种植水稻,但后出现水稻滞销,向法院起诉粮食局,法院应予以受理C.李某要求某管理局汇总和分析房屋价格政府信息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D.孙某认为某规划局未公开发放规划许可证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对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建议行为为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选项C的判断,请参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条第3项;选项D的判断,请参见《行政许可规定》第2条。51.某县人大闭会期间,赵某和钱某因工作变动,分别辞去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法院副院长孙某任代理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任代理检察长。对此,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的辞职请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B.钱某的辞职请求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C.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县人大批准D.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A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故A项正确。钱某的辞职请求由钱某自己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即可,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4条第9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即可,不需要县人大批准,故C项错误。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D项错误。52.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答案:A解析:。违法行为构成要素中,违反法律即在法律上被确定为违法是前提和基础,其他要素都是基于这一要素而存在的。这也就是“法未禁止不为非"的原则。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对于本案,何种确定管辖的方式是正确的?A.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B.以该光盘销售地确定管辖法院C.以光盘生产地确定管辖法院D.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答案:A,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9条规定,对于因侵权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和《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可以以侵权人复制、发行侵权作品地和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光盘销售地是发行地,光盘生产地是复制地。54.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王某,男,20岁;被害人李某,男,16岁。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A:王某的母亲B:李某的父亲C:王某的辩护律师D: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答案:B,C,D解析:【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可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李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有权,应选。被告人王某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应选。本题选BCD。55.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针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发布某些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并且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属于法的正式渊源B.指导性案例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利于实现同案同判C.指导性案例具有司法适用力,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D.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都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在这个意义上,指导性案例就是判例法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ACD错:指导性案例属于非正式渊源,仅具有参照力和说服力。56.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2011年)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知识产权担保,即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据预期的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的法律,或者买方营业地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买方应保证货物在买方营业地即乙国不存在第三人知识产权,这种责任不应因卖方不知而被免除。所以,A错误。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有以下几种情形:(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2)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要求所致;(3)买方在已知或应当知道第三方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未通知卖方。所以,BCD正确。57.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中,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 )。A.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B.住院伙食补助费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C,D解析: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某县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抽调人员成立治安巡逻大队。队员赵某在巡逻中发现甲、乙、丙、丁正在聚众赌博,争吵之中,赵某将甲戴上手铐带回县治安巡逻大队。事后,县公安局以赵某擅自使用械具、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为由,对赵某行政拘留15天。此案赵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赵某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B.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C.赵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D.赵某的行为属于合法但不当的行为答案:A,B解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并且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行使。59.随着迅驰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当地税务局决定将该企业税收征管权由下属某分局调整归自己行使,并将对迅驰公司的征收方式由定额缴纳变更为自行申报。迅驰公司不服,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于是税务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冻结了该公司的账户。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对于调整征管权限的决定,迅驰公司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B.对于调整征收方式的决定,迅驰公司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C.对于冻结账户的决定,迅驰公司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对于罚款5000元决定,迅驰公司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涉税案件一般要前置,但有三个例外,分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包括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在税法中被称为税收保全措施)与反倾销税。当事人对于“三个例外”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除“三个例外”之外的其他涉税案件均需要复议前置。对于本案,罚款5000元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冻结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这两个行为属于例外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余的行为(调整征管权限和调整征收方式)均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可见,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60.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依据《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选项C错误。《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即应自动予以保护。选项D错误。《伯尔尼公约》的版权独立性原则体现为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61.2012年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我公司有优质床上用品1000套,每套价格500元,你方若有意购买,请于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回函,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乙公司于同年5月12日收到甲公司来函,同年5月20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回函:“同意你方的条件,请收到回函后1个月内向我公司发货。”2012年6月30日,甲公司仍未发货,乙公司遂以违约为由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发给乙公司的函为要约B:乙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发给甲公司的回函是承诺,该承诺到达甲公司后,合同成立C:甲公司2012年5月8日发出的函是要约邀请,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床上用品买卖合同没有成立D:乙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发出的回函构成反要约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了“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意思表示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乙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的回函表明了要求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约而不是反要约。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要约后,并没有承诺,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不存在违约问题,故C项正确。62.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已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A项,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故A项正确。B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按照保险诈骗罪论处。故B项错误。CD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明知甲诈骗保险,却仍为其提供虚假的定损证明,符合《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成立保险诈骗罪共犯。陈某与甲的共同犯罪行为,从陈某的角度,成立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骗取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侵占罪,是职务侵占罪的正犯与保险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C项错误。从甲的角度,是保险诈骗罪的正犯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63.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巳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103、142、143、148条。64.民警甲在夜间巡逻期间。见一货车停放在路边,但是驾驶室内并没有人,甲觉得可疑便上车去搜查。恰好货车司机乙回来,因为夜黑没有看清甲的警服,误以为是偷车的,便手持木棒向其挥过去喝令甲下车。甲却误以为乙是犯罪分子偷袭,情急之下开枪将乙打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过失致人死亡罪D.假想防卫答案:D解析:本题仍是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民警甲误以为是犯罪分子偷袭而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65.创意服装有限公司采用先进的构思方案独家设计出流行夏裙。公司业务员将该样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品送到新颖商场,商场负责进货的人员看货后十分中意,想要从创意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款夏裙5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300套,双方签订合同如下:由创意服装有限公司在20日内备齐500套服装,货款总计5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20万元,于交货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依照上述案情,请回答问题。创意公司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服装加工任务,将其中100套夏裙的加工交任务交给规矩公司完成。由于规矩公司加工的该100套夏裙不符合质量要求。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创意公司与规矩公司的合同,需经新颖商场同意方为有效B.创意公司与规矩公司的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效力C.该批服装不符合约定,应由创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该批服装不符合约定,新颖商场有权选择创意公司或者规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创意公司与规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没有瑕疵,一经签订即应当生效。据此,A错误,B正确。由于是创意公司与新颖公司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创意公司与新颖公司,服装如果有质量问题,新颖公司应当要求创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新颖公司与规矩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不能要求规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C正确,D错误。66.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67.案情:犯罪嫌疑人宋某欲霸占王某的养猪场,便以购买养猪场为名和王某协商并签订了以58万元转让该养猪场的协议。之后,宋某伙同石某将王某灌醉并绑至一间铁皮屋,胁迫王某在协议书上捺下指印,并写下已收到宋某58万元现金的收条(事实一)。石某随后离开。宋某为灭口将王某杀害(事实二)。几天后,宋某持养猪厂转让协议和收条找到王某的儿子要求接管养猪场(事实三),王某儿子不同意,并以其父失踪为由报警。遂案发。请回答以下问题。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事实一是否构成绑架罪,为什么?2.如果认为事实一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如果认为事实一不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两问均需作答)3.事实二中,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是否需要与前罪并罚?4.石某是否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为什么?5.事实三中,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该罪是否要与前罪数罪并罚?为什么?答案:解析:1.事实一不构成绑架罪。因为宋某和石某并没有以王某为人质向王某的家人勒索钱财。2.本案中,宋某和石某逼迫王某在协议上捺印、写收条的行为的实质是强行建立一个并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财产性利益,那么二人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如果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不能是财产性利益,那么二人的行为就不构成抢劫罪。3.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不是“因抢劫而致人死亡”,所以应该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并与抢劫罪数罪并罚。4.石某不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这超出了他们的共同犯意。杀人行为发生在石某离开之后,他对此并无犯意。所以,石某不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5.宋某构成诈骗罪。由于本案中的抢劫罪和诈骗罪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所以二罪之间不构成牵连犯,应该数罪并罚。另外,宋某诈骗的对象并非王某,而是王某的儿子,这也说明这是独立的另一个犯罪。68.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发生合同纠纷时不适用我国法律的是、A.中国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一批化肥,合同在中国签订B.公司与韩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美国公司出口一批成套设备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将该批设备安装在其设在中国的工厂,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D.中国公司将一批玩具零件送往菲律宾某公司组装,后因合同纠纷,菲律宾公司中在中国提出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房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着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房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房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u”选项A、C分别符合上述(一)、(三)项的规定,均应适用中国法律。D项中的玩具在菲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宾组装,根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应适用菲律宾法。根据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B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本题答案为D项。69.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A.“你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你的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不能是农地。如确实需要占用农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C.“你必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的实施。A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据此,镇政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正确。B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据此,镇政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4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据此,镇政府的答复与法律规定的顺序相反。故C项错误。D项:《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据此,一定条件下土地规划也可以进行变更。故D项错误。70.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的副职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B.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以行政诉讼被告身份出庭应诉C.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只能再委托一名诉讼代理人D.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以该负责人的意见为行政机关的意见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见《行诉解释》第128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B.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C.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D.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责答案:A,B,C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故D不属于。72.甲晚上在一家仓库值班,他听到有人进来偷拿东西的声音,就起床查看,发现偷拿东西的是自己的侄子乙,就又回头躺在床上睡觉。乙没有发觉甲,当晚偷走2万多元的财物。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构成盗窃罪,甲不构成犯罪B.甲、乙都构成了犯罪,但不是共同犯罪C.甲、乙都构成盗窃罪,他们是共同犯罪D.乙构成了盗窃罪,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答案:C解析:甲、乙都构成盗窃罪,他们是共同犯罪。@##73.在法律援助中,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哪些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A.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B.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C.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D.未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答案:B,C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其中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某县公民陈某,28岁,为该县某建筑公司工人。2000年4月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00年6月被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宣告后,陈某没有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被关押于监狱内执行。同年10月,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本院的案卷时,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则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A: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B: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时,应当开庭审理C: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D: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答案:B,D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而非备案,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可见,该县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应开庭审理,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可见,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可见,D项正确,故本题选B、D项。75.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某大型国有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总经理可以担任委员会主任B、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C、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B,C解析:依《劳动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应由工会代表担任,用人单位代表不能担任主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8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但是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所以B选项正确。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曰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选项正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所以D选项不正确。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A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一律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据此,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故B项错误。C、D项: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转换问题,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要求,当然可以进行变更登记,故C项正确,D项错误。77.赵某是农贸市场的一个小商贩,在市场里租用了一家门面。后张某认为该门面是他的,二人发生争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争议时将赵某的营业执照扣缴,导致赵某停业达3个月之久。赵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还营业执照,并赔偿停业造成的损失8000元,门面租赁费800元以及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6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可以获得的赔偿金数额包括:停业损失8000元,租赁费800元以及食品过期损失600元B.赵某停业的损失可以获得赔偿,租赁费和食品过期损失都不能得到赔偿C.赵某的停业损失和租赁费可以得到赔偿,食品过期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D.赵某可以获得停业期间经常性费用开支,对于停业期间的损失和食品过期的损失则不能得到赔偿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6项的规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以在本案中,张某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以外的费用得不到赔偿。所以应当选D项。78.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目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A项:《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故A项错误。B项:《审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故B项正确。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据此,审计局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只需经该局局长批准后即可自行查询,无须委托法院查询。故C项错误。D项:《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据此,审计局无须委托税务局即可自行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财产。故D项错误。79.下列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的是:()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规章B.审计署制定的规章和河北省政府制定的规章C.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D.河北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参见《立法法》第89条、第91条。80.关于侵犯秘密的犯罪,下列定性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甲打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张三将对其执行逮捕的机密,张三听后随即潜逃,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接受国外情报机构收买,为其提供所掌握的国家秘密,乙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C.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丙未经许可,私自出售本单位保密的专有技术配方,并且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丁为筹措儿子的留学费用,将掌握的国家秘密出售给境外媒体,丁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国家安全罪中具体个罪的具体适用。A选项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D选项属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从题目中可以看出,A选项中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保密制度,而BD选项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安全:BD选项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特指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C选项为侵犯商业秘密罪。81.关于起诉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起诉时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起诉时法院认为案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驳回起诉C.起诉时法院认为案件应当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本案行政庭审理D.起诉时法院发现其他法院已经就本案作出生效裁判,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答案:D解析:。考查对起诉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D项正确。82.关于法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B、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C、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D、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答案:A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是社会物质存在的反映,由社会物质存在决定,社会物质存在是法产生的基础。故选项A错误。83.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答案:A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84.(一)甲利用出境之便,为患者从境外代购少量药品,适当加价后售予他人,从中赚取差价。后来甲发现有利可图,遂将一批境外报废的医疗设施、设备偷运进境。(事实一)甲找到某县卫生局局长乙,给予其10万元,希望乙给某医疗器材公司经理丙打招呼,以便将该批医疗设施、设备售予该公司,乙随后向丙提出了购买设备的要求。(事实二)甲找到丙,告诉了丙真相,丙遂以新设备市场价300万元购买了设备,但丙暗示甲只能支付200万元的货款,甲表示同意,随后丙将剩余100万元货款从单位提出归自己所有。(事实三)请回答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为患者从境外代购少量药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B.甲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即使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也要成立销售假药罪C.甲将境外一些报废的医疗设施、设备偷运进境,偷逃关税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如果经鉴定属于废物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想象竞合答案:A,C解析:①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B选项错误。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不是想象竞合而是法条竞合。D选项错误。85.★★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推进“阳光司法”,审判公开、警务公开、检务公开、狱务公开等。司法活动进一步走向公开透明,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下列做法与“阳光司法”不相符的是哪一选项?()A.甲市人民法院为了破解“立案难、申诉难”的问题,开展了“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B.乙市人民法院为了实现司法公开,实行所有判决书上网、对所有庭审进行现场网络直播C.丙市人民检察院利用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听民声、维民权、解民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D.丁市人民法院建立了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以满足群众知情权答案:B解析:。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下列情形”包括下列哪个情形?A:在尚未运营的公交车上抢劫乘客B:抢劫由保安公司押解的某民营银行运钞车C:进入临时搭建工棚抢劫民工甲D:持玩具枪拦路抢劫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认定“入户抢劫”时,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因此,C选项不符合题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持玩具枪拦路抢劫不属于加重情节,D也不应当选。87.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C: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D: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答案:B,C,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商标侵权行为【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乙公司作为排他许可使用人可以和商标权人即甲公司作为原告共同起诉,因此A选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中规定,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时,甲公司商标未被撤销,仍为注册商标,该许可合同有效,B选项错误;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是在其注册商标被撤销之前,注册商标撤销对其不具有溯及力,C选项错误;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也不应当转付给丁公司,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D。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见,在本案情形下,“润语”商标侵犯了丁的在先权利,法院应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非撤销。与本题相关的规定还有《商标法》第47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所以题干中的表述已经不适应新法的规定。但如果将题中的“撤销”改为“宣告无效”,依据上述新法法条,本题答案亦没有变化。88.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最高检规则》第510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据此,选项AC正确。该规则第5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可见,如需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必须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故B正确。该规则第5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可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需要考虑公安机关是否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故D错误。本题选ABC。89.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据此可知,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必须的,不能用公司设立书面协议代替公司章程。选项B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除另外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有最低限额的要求。因此,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选项C说法正确。《公司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据此可知,公司法除要求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外,无其他特别的限制性要求。因此,公司可以用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但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选项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据此可知,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潘某的住所的,则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90.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B项不正确,ACD正确。91.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A项,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错误。B项,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C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92.共用题干周某半夜驾车出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鲁某重伤残疾,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周某。法院开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就法的适用展开辩论。法庭经过庭审查实,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宣判其无罪释放。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案件目的在于获得正确的法律判决,该判决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预测性,还应当在内容上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具有正当性B、在本案中,检察院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C、法院在庭审中认定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这主要解决的是事实问题D、法庭主持的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是在为演绎推理确定大小前提答案:A,D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的本质【详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又具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思想关系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既体现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建成的社会关系,如契约关系的建立),也体现国家的意志。故AC正确,D错误。法律关系的物质制约性指的是法律关系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但B项表述过于绝对,且不符合实际,并非各个时期都有保险公司之类的交往形式,因此也并非各个时期的法都有关于保险公司之类的内容。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详解】法适用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前者是形式要求,后者是实质要求。故A正确。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故D表述正确。但在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活动中,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法院认定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实际上不仅解决了事实认定问题,也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范已经非常明确了。故C项表述不够准确。B项表述有误,从本题题干尚无法判断检察机关是否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即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可见B项错误,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4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B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陷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包括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如果不注意审题的话,本题C项很容易错选。93.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甲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乙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D.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乙厂的行政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A、B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甲化工厂违法排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乙化工厂合法排污同样造成了环境污染,都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强调的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不要求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排污造成污染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免于承担行政责任而已。故A、B两项正确。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从上述法条可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等生产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违法排放污染物,也即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甲厂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乙厂排污未超标,不需承担行政责任。故C项正确,D项错误。94.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C.学生乙的论点①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95.下列自然人可以适用死刑的是:()A.甲73周岁时实施杀人行为,由于案件一直处于侦查、审查起诉等司法程序,审判该案件时甲已经76周岁B.乙17周岁时实施了轮奸行为,该案件审判时乙刚好过了18周岁的生日C.丙妇女因涉嫌爆炸罪在羁押期间与看守人员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审判时自己已怀孕D.丁77周岁时采用泼硫酸的方式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答案:D解析:考点:死刑的适用讲解: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此外,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也不得适用死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96.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未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类似要求。97.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是正确的?A.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B.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如不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开进行C.对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D.当事人对仲裁的调解书不得申请撤销,对裁决书可以申请撤销答案:A,B,C,D解析:。《仲裁法》第30、39、40、51、52、58条。98.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自首的认定。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成立,一般自首;被动归案后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性质罪行的,是特别自首。A项,甲放弃绑架的一瞬间就已经是“犯罪以后”,满足自首的要求。故A项错误。B项,乙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故B项正确。C项,丙已经说清楚了自己所经历的客观事实,并且根据客观描述可以证明其主观心态,那么就满足了如实供述的要求,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自己主观心态的狡辩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犯罪后在未被抓获时主动如实供述的,是自首。如果对自己的真实身份有所隐瞒,看身份本身是否能够影响定性和量刑,如果不影响,则仍然是自首。故D项错误。99.下列哪些选项是行政权力与法律责任的统一的体现?()A.有权必有责B.用权受监督C.违法受追究D.侵权须赔偿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权责统一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要求之一是行政机关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100.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下列哪一或哪些权利?()A.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B.言论免责权,即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C.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D.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魏律》又称《曹魏律》,《晋律》又称“张杜律”B、《魏律》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位置不变C、《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D、《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答案:A,C,D解析:B项的错误在于《魏律》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这是非常重要的变化,具律、刑名、法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将其调至法典的最前面,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又进了一大步。2.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服务大局理念的核心内容?()A、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B、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C、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D、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党中央的决策、要求转化而来的具体规则为依据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国共产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因此,加强和完善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应当进一步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要及时把党中央的决策转化为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把党中央的要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活动所必须依据的具体规则(故D项是党的领导理念的要求,应选),形成对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借以有效地践行党中央的决策与要求。3.中国麒麟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好运”轮承运,当麒麟公司凭正本提单到港口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麒麟公司在中国某法院对承运人,即“好运”轮所有人提起索赔诉讼。依中国相关司法解释,承运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其责任?()A.在麒麟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B.承运人向副本提单持有人交付了货物C.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A项可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项不可免责,应依正本提单交货。CD项可免责,依第8条的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甲因债务纠纷故意将张某打成重伤(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对甲的故意伤害犯罪:A.追诉期限为10年B.追诉期限为15年C.追诉期限为20年D.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答案:D解析:《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D项当选。5.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A项,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即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语言的正确意义。“强奸”就文义而言,是指为满足性欲,强迫他人与自己性交的行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交在文义上属于“强奸”的涵摄范围。虽然在目前中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种行为并未按照强奸罪论处,但题目所问的是基于一种解释技巧能否得出特定的结论,并没有讨论这个结论本身是否是符合司法实践。故A项正确。B项,抢劫罪与强奸罪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所以基于目的解释的原理,两罪中相同的词语并不一定都会得到相同的解释。抢劫的暴力和胁迫是要达到足以使“一般人”难以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对象不限性别。强奸罪的暴力和胁迫则只要达到使“一般妇女”难以反抗的程度就可以了,因为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故B项错误。C项,当然解释,是指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题目中,抢劫宠物和抢劫小孩不属于同一个行为构成,此时不可以采用“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的方法。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即中止行为阻止了归属于行为构成的既遂结果的出现。如果行为人采取了阻止结果出现的措施,但是既遂结果还是按照初始的计划出现了,并且可以归责于初始的犯罪行为,则行为人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故D项错误。6.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美国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美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B.该人民法院可视案件复杂程度适用独任制审理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应由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D.乙公司申请承认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中国法的规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因此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B项错误。该解释第548条第1款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因此报请程序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而并非由中级人民法院。D项正确。该解释第5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期间等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因此,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中国法。7.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发现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等存在错误时,其处理方式正确的是:A: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径行驳回起诉B: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C: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审理D: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时,不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但可以将其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答案:A,B解析:AB项符合《行诉解释》第79条的规定,是正确的;而C项表述中的“指令二审法院审理”错误,应为“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诉解释》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D项也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也是错误的。8.甲与乙两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双方如就父亲的遗产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后双方在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B.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C.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D.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范围。《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是遗产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该仲裁协议无效。9.宪法最近一次修正案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其主要内容包括、A、将“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B、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C、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D、增加了补偿条款答案:A,B,C,D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ABCD四项皆为正确选项。10.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B:终止审理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答案:C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院的裁判结论【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选项A、B均于法无据,因而是错误的。本案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法院应当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选项C正确。11.位于甲市A区的赵某与李某因买卖合同履行产生争议,至甲市B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欲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申请确认B.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申请确认C.当事人应当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D.当事人应当共同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答案:A,D解析:A、D考点:确认调解协议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因此A、D的说法正确。答案选A、D。12.以下案件中,不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是:A.甲是来中国留学的南非留学生为勒索钱财,他将其中国女友乙从上海松江绑架到泰国 B.丙是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他在美国杀害美国人后潜逃回中国 C.丁是日本人他在飞经美国上空的中国飞机内杀害一名中国人 D.戊是加拿大人为了进行恐怖活动,他从加拿大向中国邮寄一个邮包炸弹,该炸弹在加拿大即被查获答案:B解析:B。在中国领陆、领空、领水、中国航空器、船舶里发生的犯罪,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选项D——对于未遂犯,犯罪的预期结果地在中国的,也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中,并没有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B项说法是错误的,该选。14.甲公司和李某签订一单货物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10万元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作为支付合同价款,但是李某迟迟拖延不履行合同。现在下列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行使追索权时,甲公司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的有:()A:李某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B:现李某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C:假设李某将该票据送给程某,程某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D:张某所持票据已经超过出票日期2年答案:A,C,D解析:【考点】票据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与李某之间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可对李某进行抗辩,故A选项当选。B选项不当选。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本题中,李某将该票据送给程某,程某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李某,由于甲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抗辩,故可以拒绝向持票人程某付款,C选项当选。第17条第1项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故D选项当选。15.★中国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电告法国某贸易公司,欲向其出售一批服装,价格条件为FOB黄埔(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信用证付款。广州公司将货物装上“玛丽娜塔”号轮船,整批S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当承运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货物运至马赛,法国公司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向广州公司提出索赔。有关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对于集装箱被火焚毁造成的服装受损,广州公司应承担合同不符的责任B.对本案货物损失,法国公司无权向广州公司索赔C.承运人应对本案货物损失负责D.法国公司没有理由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A错,火灾是运输途中遇到的风险,不属于卖方的责任。B涉及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和卖方的交货义务,本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FOB术语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转移,所以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B对。C涉及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火灾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C错。D对,货物受损不是拒付的理由。16.下列哪些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行政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的警告B.某乡政府建议本乡农民使用某种化肥的行为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行为D.某劳动局扣发某人抚恤金的行为答案:A,D解析:。选项A是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B项是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C项是不可诉的行政仲裁行为,D项是可诉的抚恤金发放案件,所以应选AD项。17.关于法的效力的根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逻辑的效力观认为,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其内容,而是因为它是按照一定的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B.伦理的效力观把法律规则的实效作为其效力的基础和重要标志C.事实的效力观把人们对法的态度作为效力标准、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D.心理的效力观把法的效力的渊源和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答案:A解析:。逻辑的效力观认为,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其内容,而是因为它是按照一定的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伦理的效力观把法的效力的渊源和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事实的效力观把法律规则的实效作为其效力的基础和重要标志;心理的效力观把人们对法的态度作为效力标准: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因此,A项是正确的表述。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宋代把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称为、()A.悔供B.翻复C.翻异D.反供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对事关重大的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19.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都不满意,在此情况下,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B.乙公司可以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C.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D20.某省地方性法规设定了上述行政强制手段,关于行政强制设定和立法后评估程序,其中正确的是?A.与行政处罚类似,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B.与行政许可类似,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进行评价,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C.与行政许可类似,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D.与行政许可类似,行政强制行为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进行评价,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答案:C,D解析:(1)行政强制的立法起草程序和立法后评价制度仿照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通过时间较晚,建立了起草听取意见程序和立法后评价制度,所以,本题CD选项均正确。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规定立法后评价制度。所以,A选项错误。(2)《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中均规定了实施机关的事后评估制度。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是强制性的规则;而实施机关可以适时评价,并非定期评价,不是强制性的规则。B选项表述错误,应当是可以适时评价。综上,本题答案为C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答案:A,C,D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22.某农村未成年人甲(16岁)为得到钱救自己病重的母亲,经人介绍见到黑市出卖人体器官的掮客乙,同意将自己的一颗肾出卖。几天后乙找到人将甲的一颗肾脏摘除,移植给他人,并给甲5万元钱。则乙的行为不属于:()A.合法行为B.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C.故意伤害罪D.—般违法行为答案:A,B,D解析:《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第2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是故意伤害罪,因此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3.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24.甲国A企业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企业仅需提供企业的身份证明B.A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应当经甲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C.如A企业委托本国律师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在我国出庭应诉的,应根据甲国民诉法行事,无需根据中国民诉法行事D.如A企业在中国法院法官见证下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还应履行相应的公证手续答案:B解析: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企业和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A错误、B表述正确;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限制,C错误;中国法院法官见证下,无需履行其他手续,D错误。25.人民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能适用简易程序?()A.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B.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C.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D.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2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下列哪些?()A.总理、副总理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国务委员、各部长C.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D.秘书长、各部副部长答案:A,B,C解析:。《宪法》第86条。27.下列关于选举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工作;而市级及其以上的代表选举则由本级的人大主席团主持B.投票选举的工作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持C.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罢免人大代表,需30名以上选民联名,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则由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原选举单位2/3以上的多数通过D.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答案:A,D解析:A、D考点:选举制度讲解:A项正确。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据此可知,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工作。又据《选举法》第3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据此可知,市级及其以上的代表选举则由本级的人大主席团主持。综上所述,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37条规定可知,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由本级人大主席团而非人大常委会主持。C项错误。凡罢免只需“过半数”而非“2/3多数”。D项正确。《选举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28.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离婚的法律后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王某虽然是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飞跃公司借款,该债务属于王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该债务被用来作为婚房的装修,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共同债务,由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因此,选项A、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1款、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据此,应由借款人飞跃公司主张债权。因此,选项B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29.在我国,下列哪些主体具有宪法修改的提议权?()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全国人大常委会C.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D.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答案:B,C解析:。本考题主要针对我国《宪法》修改的适格的提案主体。因为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BC项为正确选项。30.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体现王权的令状制度和衡平法的发展关系密切B.法官在根据普通法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普遍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C.普通法在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需要陪审制D.普通法注重形式,诉讼程序严格规范,因此“程序先于权利”是其特点答案:A,B,C解析: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英国全境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式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普通法的发展与体现王权的令状制有密切的关系。原告被要求只有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由此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即与此有关。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僵硬束缚导致普通法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才诞生了衡平法。15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逐渐发展出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可见,B、C两项错误。3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的有( )。A.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B.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C.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D.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答案:A,B,C,D解析:以上选项均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32.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A.只能是故意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C.只能是间接故意D.只能是过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33.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辨别吸收传统文化“民为邦本”的思想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参照传统文化“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传统文化的辨别吸收须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D、我国民间传统中长期流行的所有观念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没有参照意义答案:D解析: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辨别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些有益因素,如“民为邦本”的思想,“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的思想,以及我国民间传统中长期流行的“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等观念,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故D项说法太过绝对,错误。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下列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B、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全程统一负责制,不论损失发生在那个运输区段C、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区段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D、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确立的是推定过失原则答案:C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统一责任制,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是错误的,因为《联运单证统一规则》采用的是区段责任制度和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实行完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要求的合理措施,与《汉堡规则》相同,所以D选项正确。故C项符合题意,当选。35.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的辨认(认识自己行为内容、社会意义和后果)和控制(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能力。行为人即使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如果该精神病对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行为人就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从行为人甲杀人、自首等一系列行为来看,行为人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在意识清晰的情况下支配自己完成上述行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ABD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36.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B.治外法权即领事裁判权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37.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下列关于主权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国家主权是指国际法赋予国家处理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B.国家基于主权,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其对内、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问题,绝对不受约束,毫无限制C.国家主权的内容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可以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的权利D.经济全球化带来国际法的新发展,国家主权正受到冲击与挑战,人权将取代主权答案:C解析:。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因此A错。国家拥有主权,并不可以为所欲为,故B错。自保权是主权的一个方面,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防的权利,因此C正确。尽管主权的概念在不断地充实发展,但主权仍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国际法的基础。任何企图取消国家主权的理论或做法,或是脱离国际社会现实的,或目的在于削弱别国主权而强化自身的主权,因此D错。38.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保管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B.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D.行政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案: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39.某市工商局向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批牛奶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因此在该工商局与超市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A、调整性法律关系B、保护性法律关系C、隶属性法律关系D、平权性法律关系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市工商局向超市购买牛奶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是合法行为,并且双方之间是平等的买卖关系,因此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前者指因合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后者指各方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40.甲乙丙二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可不开庭审理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最高法解释》第317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3条规定:“……(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故B正确。《最高法解释》第31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7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见,原则上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加刑。故D错误。本题选B。41.人民法院应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下列哪些案件除外?()A.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B.涉及个人隐私的C.涉及国家秘密的D.法律另有规定的答案: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5条。注意在三大诉讼法中,“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可以公开审理案件”各有哪些不同。42.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均可提出异议。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1B..2C.3D.6答案:C解析:《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4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实行入境管制B.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任免检察官C.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D.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C,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第2款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故A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澳门特区检察长也属于检察官,但其并非由行政长官任免,故B项存在瑕疵,不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据此,C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D项正确。44.张某、李某、孙某、高某涉嫌共同盗窃,侦査人员在张某的住处搜到一份书面的分赃协议,其内容为,张某取得出售金额的40%,李某、孙某、高某各得20%。经过笔迹鉴定,确认此分赃协议系张某所写。本案中的分赃协议属于下列何种证据?()A.物证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书证C.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D.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分类。本案中,分赃协议一方面以其记录的分赃计划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属性;另一方面又帮助侦查机关通过笔迹的外部特征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物证属性。45.“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故C项错误。46.关于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国家的产生B.封建社会的产生C.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D.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答案:B解析:考查法产生的主要标志,B选项属于无中生有。47.某甲因被某乙打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追究,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自诉,下列有关法院的处理方式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A: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对该案进行调解B: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C: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D:自诉人撤诉后,因同一事实再次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6条第1款和《刑诉解释》第271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被害人可以自诉,但该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只有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自诉人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再次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要审查决定是否受理。48.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有限责任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E.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需要执行公示制度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实也属于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以选项A错误。(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49.被告人谢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谢某的犯罪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只能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谢某C.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案件时,谢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D.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故BC选项正确,D选项应为“可以”,“应当”的说法错误。50.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定期限是用工之日起( )。A.15日内B.1个月内C.2个月内D.3个月内答案:B解析: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1.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A:将“红旗”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B:将“敌尔蚊”文字商标使用于驱蚊商品上C:将“光明”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D:将“红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答案:B,D解析:“敌尔蚊”仅仅直接表明产品的用途,“红高粱”仅仅直接表明产品主要原料,均符合不得注册的情形,应予驳回注册,B、D项当选。“红旗”不符合《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不得注册情形,“光明”则属于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例子,均应予注册,A、C项不选。故选BD。52.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2014年)如李某放弃请求恢复工作而要求其他补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可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B.李某可主张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即时辞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C.李某可同时获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D.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数额多于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A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李某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可要求支付赔偿金。因此,A项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据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才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据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此,B项正确。C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C项错误。D项:《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多于经济补偿金,因此,D项正确。53.T市是国家著名的旅游城市,拥有诸多5A级景区,每年游人如织。2017年,蒋某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T市郊区建立了R化丁厂,R排除的诸多废弃物污染了T市的旅游景观,造成T市水源和植被的大量破坏。现有关主体欲对R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T市检察院可以直接向T市法院提请公益诉讼,要求蒋某和R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B.T市消费者协会的成员们对R企业的行为深恶痛绝,其可以向T市法院起诉R企业C.T市市民李某的鱼塘也被R企业排出的废弃物所污染,在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案件后,李某便不能再提请诉讼D.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经T市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答案:D解析:考查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时,在没有相关组织和机构起诉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对于消费者协会而言,提请环境公益诉讼不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其无权起诉R企业;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D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本题D项当选。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年)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A项,贩卖毒品罪以出卖毒品行为作为着手,订购毒品的行为是出卖行为的预备,在尚未获得毒品的时候就失败的,因为没有出现贩卖毒品罪的着手,成立此罪预备,不成立未遂。B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收受了财物,包括收受了支票、信用卡等随时可以兑现的金融票证。对财物的支配性是此罪既遂的根本性特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现金支票,同时控制了支票的兑现,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事实上是否兑现不是此罪既遂的内容。C项,行贿罪的既遂标准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第二天又被退回,既遂也在第一天出现,既遂实现后不会再退回到未遂。D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受骗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计划中的第三人收受财物,即也采取控制说——犯罪人控制财物。受骗人将现金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犯罪人并未控制财物,所以不能成立既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只满足未遂的条件。55.关于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观点,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安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能够体现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B.刑事诉讼法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的表现C.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价值D.在价值分类上来看,公正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中的核心,属于独立价值,而效益和秩序价值保障刑法实施,属于工具价值答案:A解析:秩序价值要求追究犯罪活动的有序性,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的表现,B选项错误;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目的,C选项错误;公正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中的核心。刑事诉讼法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使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属于独立价值,D选项错误。56.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达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其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在此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若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法B.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收益归属于证券公司,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C.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但收益应归属于发行股票的公司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卖出时每减少5%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答案:B解析:考点:短线交易的法律后果讲解:《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因此该收益与损失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B项正确。57.共用题干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扣押封存该厂胶片带成品通知书。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县工商局的扣押财物通知书,并提出下列赔偿要求:返还扣押财物、赔偿该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该厂名誉损失和因扣押财物造成该厂停产损失100万元。后法院认定某县工商局的扣押通知书违法,该厂提出的下列何种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A:返还扣押财物B:某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C:某厂名誉损失D:某厂停产损失100万元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58.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道德问题的有效解决总是必须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B.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C.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D.法律与道德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法律其实就是道德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而不是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解决问题。选项C错误。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由此可见,法的实施主要是依靠法自身的强制力及法的遵守、执行和适用等活动,而不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选项D错误。法律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存在一定联系,但是法律与道德在生成方式、行为标准、存在形态、调整方式、运作机制、强制方式、解决方式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说法律就是道德显然错误。59.共用题干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答案:A,D解析:【考点】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属人管辖原则【详解】甲用1万元购买假币10万元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购买假币的数额是以假币的总面值计算的,而不是扣除成本,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甲是中国人,按照属人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审理本案,而不是保护管辖原则,因此C是错误的。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详解】赵某是赵氏调味品公司的员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请求其帮忙加盟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明知甲不符合加盟条件,仍为其办理加盟事宜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不具备该主体条件,因此不能成立该罪。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甲未经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甲明知“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仍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B正确。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销售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的不合格调味品,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C是正确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强迫交易罪【详解】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因此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及支付钱款的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到加盟店的目的是批发1万元调味品,只是因甲的态度不好打算离开,因此甲从事的是正常商品买卖。虽然甲迫使乙多交2000元,但是与合理价钱相比,二者相差并不是很大,因此应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所以D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考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详解】超过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4倍的贷款利息,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一般来说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若是扰乱了市场秩序则构成犯罪。题干显示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并未提及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A、D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甲虚构事实,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因此B、C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考点】集资诈骗罪【详解】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金额为2000万元。因此A、B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64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60.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题。(2012年)根据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B.《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C.《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D.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答案:A,B,C解析:保险公司是一种公司,故A项正确。既然在保险公司方面,《公司法》与《保险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故B、C正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据此,对保险公司,要么适用《保险法》,要么适用《公司法》,不存在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能性,故D项错误。61.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针对下列哪一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2011年)A.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B.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C.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D.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在本题中,A项属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符合第一项情形,法院不应驳回甲的不予执行的申请。B项中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属于仲裁程序有错误的情形,符合第三项情形,法院不应驳回甲的不予执行的申请。C项中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属于第二项法定情形,法院不应驳回甲的不予执行的申请。《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可见,仲裁庭可以不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在D项中,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这并不属于不予执行的情形,法院应驳回甲的不予执行的申请。62.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是:()A: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B:投保人已交足1年的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C: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D: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且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答案:D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详解:《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A、B、C项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法第45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故本题应选D项。63.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采石场賠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诉讼过程中,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原告举证B.由被告对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举证C.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原告证明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环境民事污染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亊实否认的,对此负举证责任。64.中国证监会在调查万利证券公司违法案件中冻结该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该冻结须经中国证监会主席批准B: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该冻结期限作特别规定,按照《证券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确定冻结期限C:在通知银行冻结前应当将冻结决定书送达给万利证券公司D:中国证监会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故无权采取冻结措施答案: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七)制作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法》第3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据此,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实施冻结前须向其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故A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对冻结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必须由法律进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不是法律,故B项错误,应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实施冻结,是先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立即冻结,冻结后行政机关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故C项错误,应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至第11条,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结合《行政强制法》第70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外,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事业单位)也可以实施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证券法》第180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证券法》授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冻结的权限,故D项错误,应选。65.从2011年开始到2012年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进行了换届选举。参加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9亿多人,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6亿多人,共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李某想竞选该区人民大会代表,他应该满足下列哪些条件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A.在选举开始前宣布自己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即可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仅需在选举委员会处登记成为候选人C.获得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联合或者单独推荐D.获得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答案:C,D解析:考查选举制度。参见《选举法》第31条。66.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A: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B: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答案:A,B,C,D解析:【考点】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的情形。详解:《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因此,A、B、C项应选。《执行规定》第109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因此,对于执行回转,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来予以执行,故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67.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是基全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关系人B.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同一人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相互投资或持股D.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商业银行担任答案:D解析:。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25、28条的规定。68.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答案:A,B,C解析: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甲、乙、戊均未实际参加创作,不能成为作者,A、B、C三项错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D正确。69.李某花1.5万元购买了某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现李某欲退还已购股票。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李某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股?A.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B.公司股东大会同意C.公司董事会同意D.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答案:A,D解析:。《公司法》第92条。70.甲欠乙1.6万元无力偿还,经乙查证:丙欠甲2.5万元,履行期已届满6个月,甲从未向丙要求返还;甲的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有关单位已拖延1个月未发放,甲亦未追要,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乙只能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B: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有关单位发放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C: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1.6万元D:即使丙仅交付1万元,乙也不能要求有关部门发放甲的退休金、抚恤金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杈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解释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71.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格式条款的无效【详解】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选项A中,甲手机店作出的“假一罚十”的承诺并没有免除其主要责任,因此该条款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甲手机店自愿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乙在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甲手机店应受其允诺的约束。因此,选项B、C不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72.下列关于宪法的实施保障,说法正确的有、()A、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B、我国对于宪法实施的保障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C、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启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D、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源于法国答案:B,C,D解析: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1)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实施宪法的体制;(2)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实施宪法的体制;(3)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实施宪法的体制;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A选项错误。我国对于宪法实施的保障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其生效或施行前的批准程序实行事先审查;对一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事后审查。B选项正确。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从而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即开创由普通法院审查国会法律是否合宪的先例。C选项正确。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D选项正确。73.★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的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审定B.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C.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改变和调整D.起草行政法规时,对涉及的有关管理体制问题,起草部门应经深入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9、14、35、36条。74.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B.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C.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D.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答案:C解析: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具体包括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检察官之间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在职务上可以发生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的关系。7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B、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C、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D、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答案:A,B,C,D解析:【考点】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措施。详解:《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本题应选A、B、C、D。76.五个发起人拟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折合为4000万股。关于该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筹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全部发起人首期出资至少要达到800万元B.全部发起人至少要认购1400万股C.考虑到专利的贬值趋势,甲的专利以8折评估作价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向社会募股时,发起人既可以自己销售股份,也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答案:B解析:【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解析]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不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所以A错。根裾《公司法》第85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本题中,4000万X35%即1400万股。所以B对。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C项错误,不选。根据《公司法》第88条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所以D错。77.《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斯徒刑。”该条属于:()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简单罪状的概念。78.在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或单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B.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C.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D.库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86条。79.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及与履行本合同有关之事宜而发生之争议,应当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企业与丙企业合并,乙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丙企业承受。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仲裁协议不适用于丙企业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企业不可以依仲裁条款将丙企业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C.甲企业可与丙企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然后就争议提起仲裁D.丙企业应当承担该仲裁协议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答案:D80.近年来,随着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事业的迅速发展,民众越来越多地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该罪名存在对妇女、儿童的歧视性规定,立法者积极回应社会民众的诉求,《刑法修正案(九)》废止了“嫖宿幼女罪”,对实施嫖宿幼女行为的一律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对此,以下评论和观点正确的有A.民众反对嫖宿幼女罪所裹挟的道德评价因素,体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所主张的“恶法非法”的观念B.立法者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诉求,说明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社会发展是法律变迁的最终决定力量D.法的制定的程序包括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旧的法律两个方面答案:C解析:“恶法非法”是非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A错误;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错误;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最终制约,C正确;法的制定的程序即立法程序包括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D错误。8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巴黎公约》。A项,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自首次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如申请人在该期限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均为首次申请的日期,A项正确。B项,根据该公约第11条,成员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期限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本题中,2011年4月6日即为展品公开展出之曰,B项错误。C项,根据该公约第4条及第6条,外国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受他国决定的影响,C项错误。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该公约第2条,每个成员国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均可以保留。因此,甲国可以依据本国法律要求外国人必须委派甲国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D项错误。8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的辅助器具包括( )。A.假肢B.矫形器C.假牙D.配置轮椅答案:A,B,C,D解析: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8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A:2009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B:甲与乙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C:甲12岁时与邻居乙(当时13岁)玩耍,被乙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乙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甲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甲以乙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经济损失D:甲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甲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考点】不予受理的问题。详解:本题A选项中因原告并非原案件中的原告,故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限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B选项不存在不予受理的理由;本题C选项虽然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但其丧失的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非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D选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诉权限制。故本题选项为D项。84.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乙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地方省从丁国政府举借大额债务。乙国元首也曾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用于乙国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可由丙国政府继承B.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可由丙国政府继承C.上述债务均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巳自然消除答案:A解析:国家继承包括条约继承和非条约继承,其中,关于条约继承,对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条约可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条约不继承。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非条约继承中有关债务的继承是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可予继承;地方债务、私人债务和恶债不予继承,国家合并债务全部转属继承;所以本题中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为国家债务由丙国继承,但甲国地方省及乙国元首所借债务分别为地方债务和私人债务,丙国不予继承,故c、D项错误。85.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特别法人包括( )。A.国家机关B.捐助法人C.居民委员会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E.村民委员会答案:A,C,D,E解析:知识点: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86.关于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于是将案件移送到乙法院。乙法院认为本案真正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丙法院,于是将案件移送到丙法院B.移送管辖移送的只是案件,不包括案件的管辖权C.管辖权转移的不仅是案件,还包括案件的管辖权D.管辖权转移只会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答案:A解析:考查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A项错误。87.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答案:B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88.下列证据根据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哪些?()A:作案工具是由侦查员一人进行搜查后获取的B:被告人在侦查中被刑讯逼供而承认的犯罪事实C: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逼其说出作案工具的埋藏地点,据此挖出的作案工具D: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说“如果你不按我们说的作证,就要按伪证罪抓你”,据此产生的证人证言答案:A,B,C,D解析:【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据此,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两个方面:(1)排除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AC项不是绝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是要排除的。故A、B、C、D项正确。89.张某原为A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2011年5月离职与他人共同投资创办B公司,并于2012年3月开发完成一项与原在A公司执行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根据规定,该项技术成果归( )所有。A.张某B.A公司C.B公司D.张某和A公司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即为职务技术成果。90.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罘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査证属实。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集资诈骗罪C.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D.传播淫秽物品罪答案:B,C解析:《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甲、乙、丙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A错,B对。甲、乙、丙三人将集资诈骗筹集的资金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C对,D错。91.★为了改变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而不议”的现状,某地人民法院推出了一种“1411”模式,即由1名副庭长、4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速录员)组成至少2个合议庭,副庭长在合议庭中任审判长。电脑随机分案到每个承办人,该承办人所在合议组即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根据这一事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选项?()A.在此模式中,总共7人组成两个合议庭,可以—个庭4人,一个庭3人B.刘某不具有审判员资格,作为书记员,他可以和1名副庭长和一名法官共同组成共3人的合议庭C.组成的合议庭对一疑难案件难以做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形成决议,合议庭认为决议不合理的可以拒绝执行并重新合议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合议庭成员的分工,形成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机制,避免了案件由承办法官一人唱“独角戏”的不正常现象答案:D解析:。92.下面关于唐朝的自首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首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C、自首者可以免罪D、对于自首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答案:A解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的罪行,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故A项错误。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B项正确。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C项正确。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自首不实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故D项正确。9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深人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种做法不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做法?A.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B.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C.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D.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应当单独表决答案:D解析: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对重要条款可以而非应当单独表决。D项错误,当选。A、B、C三项正确,不当选。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答案:A解析:根据《国籍法》的第9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本案中,陆某从未离开中国,不符合上述条件,所以仍是中国国籍,A项正确。95.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中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査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些不能成为该厂不承担责任的理由?()A.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B.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答案:A,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96.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B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中,由于人对自己的生命权没有处分权限,因此乙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A错误。B选项中,很难界定甲的犯罪故意是杀入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可以认定为一种涵盖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概括的故意,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结果认定甲所触犯的罪名。B正确。C选项中,乙因为受骗而作出放弃法益的承诺,并非出于真实意志,其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C错误。D选项中,乙是未成年人,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和范围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其承诺无效。D错误。应选B。97.甲、乙、丙、丁4人合伙开了一家新愿零售商店,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丙、丁各出资3万元。4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内容较简单,只约定由甲担任合伙执行人,合伙的收益和债务由4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协议未约定合伙的表决程序、合伙期限等其他内容。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合伙事项中,哪些需要4人的一致同意?()A.甲提出自己妻子开的酒厂所生产的酒质优价廉,商店可以批发一批进行销售B.乙提出将商店的名字改为心远零售商店C.丙提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以担保自己的某项债务的履行D.丁提出退伙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出质以及退伙讲解:本题考点是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出质以及退伙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知识点。从案情来分析,本题中的合伙应当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对上述事项均进行详细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部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甲提出合伙商店可以从其妻处购买酒,实质上是在提议合伙企业与自己进行交易,因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项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1)项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B项应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C项也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商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合伙人退伙并不必然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B、C项当选。98.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A: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B: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C:某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D:某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答案:A,B,C,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险利益。详解:《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A项:彩票是否中奖还不确定,某甲对彩票的利益也就是不确定的,由此甲对彩票不具保险利益。B项:胎儿还不是民事主体,还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C项:根据《森林法》第27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从本题所给的条件难以看出该树木归丙所有,也因此难以判定其对该树是否有保险利益,因此,丙的投保行为无效。D项: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某丁对之不具有保险利益。99.甲公司2014年1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采用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拟发行2亿股,已知发行后股本总额为5亿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网下初始发行的股份数额最少为( )A.1.2亿股B.1.4亿股C.3亿股D.3.5亿股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取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新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本题中,发行后股本总额为5亿股,超过了4亿股,因此适用比例70%,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最少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2×70%=1.4亿股。100.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厚泰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向国际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的被上诉人应是:()A.国际银行B.晓升公司C.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D.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列不列为被上诉人均可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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