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市法院、检察院2022选调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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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安徽巢湖市法院、检察院2022选调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答案:D解析:类推适用于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可“比附援引”,A项错误。被类推定罪(即入罪)的行为,表示该行为比律文规定的行为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更大,但是处罚是否重于或轻于同类案件,不可一概而论,比如同类案件被处以斩刑,被类推人罪的行为则不可能处罚更重,故BC错误。D项正确。2.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甲不服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某县人民法院对甲案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直接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B.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甲案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某县人民法院可以加重甲的刑罚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发现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甲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改判甲故意杀人罪,同时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不服上诉,上诉的理由是某县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答案:A,C解析:《高法解释》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A正确。《刑诉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B错误,还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上述“(二)”,C正确。《高法解释》第317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故,D错误,“某县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属于法定的二审开庭审理理由。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3.某市有多家家电企业,其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产品在该地的市场占有率达80%,三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丁公司,为占有更大市场份额,三家公司决定合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三家公司不得合并B、三家公司合并前应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C、三家公司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D、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三家公司合并的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详解:《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这种垄断行为。该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该法第22条同时规定: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所以C选项正确。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由3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进行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C.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项的说法错误。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D项的说法错误。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包括( )。A.一方以欺诈手段与对方签订的合同B.一方乘人之危与对方签订的合同C.一方以胁迫手段与对方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E.显失公平的合同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1)选项A: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2)选项B: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3)选项E: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6.关于国家赔偿案件中的费用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征收任何种类的税B.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只能征收少量低标准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征收其他种类的税C.国家赔偿案中,賠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D.赔偿请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涉及的鉴定、勘验、审计等费用,由申请人支付答案:B,D解析:。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即为不收税,故A项正确,B项错误。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故C项正确,D项错误。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C.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D.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答案:B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8.中国公民王某将甲国公民米勒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将幼子的监护权判决给她。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及主要财产均在上海,其幼子为甲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B.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C.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A项,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故A正确;B项,夫妻财产关系,首先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本案王某是中国籍、米勒是甲国籍,二人经常居所均在中国上海,主要财产所在地也在中国上海,因此双方可以选择夫妻财产分割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B正确:C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法律,C正确;D项中“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说法错误。9.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2015年)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危险驾驶罪:(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论处,所以A项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B项是吸毒驾驶,虽然危害性相当于酒驾,但是基于刑法的明确性规定,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范围内,不成立此罪。C项中行为人并未醉酒后驾驶,血液中并没有酒精,只是由于荔枝在口腔中的化学反应制造了醉驾的假象,没有使人担心的危险驾驶情况,所以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交警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只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初始线索,最终证据是血液检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即供公众通行的公用停车场也属于“道路”。所以D项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大型商场的停车场行驶的,也满足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10.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答案:A,B,C,D解析:(原公布答案为ABCD,正确答案应为AD)。根据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丙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选项BC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D。11.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归个人使用”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项,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属于“归个人使用”中“将公款供亲友使用”的情况。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C项,某县工商局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上述解释的三种情况,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12.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答案:D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9条第2项,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纠纷。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做法不正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据此,C项做法属于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5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D项做法正确。13.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財产损失。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賠偿?()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对外关系中,共同侵权构成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几人的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但该免除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发生效力。现甲免除了乙、丙的部分责任,即各1000元的责任,故甲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故本题D选项正确。14.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请回答题。(2017年卷三)?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查看材料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ABC选项说法错误。15.关于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A.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B.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C.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D.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近代意义上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基础。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故A项说法正确。尽管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成文宪法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但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故B项说法正确。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这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落实社会国原则的理念于宪法条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及基本权,并率先将基本国策入宪。故C项说法正确。行政权力的扩大不是我国宪法发展的趋势。故D项说法错误。16.甲为某交响乐团的小提琴手,于10月5日因车祸与其妻双双受伤住院。其独生子19岁的大学生乙为筹措医疗费擅自将其父珍藏的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约定如其父不治死亡,买卖合同生效。其父得知后病情恶化死亡,其母也随之身故。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于三年前去世。丙向乙索要该琴,乙因系先父遗物拒绝交付。则:()A:乙有权拒绝,理由是该合同因条件违法而无效B:乙不能拒绝,理由是乙已经取得了处分权,该合同有效C:乙有权拒绝,因合同效力待定,其可以拒绝追认D:乙无权拒绝,理由是该合同因其父得知后病情恶化即默示拒绝答案:B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但由于其父死后乙因继承取得了琴的所有权,所以依上述规定可知合同有效。该合同为附条件买卖合同,合同自甲死亡时生效。17.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以某企业实施垄断为由共同作出罚款300万元的决定。该企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该复议申请可以向谁提出?()A:国家工商总局B:国家发改委C:商务部D:国务院法制办答案:A,B,C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据此,数国务院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案件,申请人可以将复议申请向任一部门提出,但复议机关为该数个部门。故本题应选A、B、C项。18.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某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某部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法院优先适用规章?()A.法律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B.规章制定的时间早于地方性法规,涉及对地方性事项的规定C.规章是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D.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律授权为本地区作出的具体规定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性认识错误。A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首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如果某行为事实上不违反刑法,不为刑法所禁止,则该行为就是无罪行为,而不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心态在刑法学上也不能称之为犯罪故意(当然,在犯罪学的意义上,将该心态称为“犯罪故意”是可以的)。甲买卖黄金的行为不为刑法所禁止,因此甲不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性,只是对于自己的行为归属于哪一个罪名有错误认识(“刑法没有学好”),该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成立其行为所满足的盗窃枪支罪。故B项错误。C项,甲知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行动自由,有侵犯对方行动自由的故意,该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非法拘禁罪。故C项正确。D项,当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产生疑问时,依照执法者的指引行动,仍然触犯法律的,属于可以阻却故意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是甲咨询的不是执法者,而是不负有解释法律职责和未经法律专业培训的语文老师,因此不阻却故意,甲仍然成立故意犯罪。故D项正确。20.某法院将扣押的车辆放在停车场,甲对该停车场的保管员乙谎称自己是法院的人,受法院的委托过来把车开走。保管员乙信以为真,并收取了甲给的保管费后,让甲把汽车开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有处分权B.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没有处分权C.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D.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占有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案中,保管员乙对其保管、占有的车辆有处分权,甲实施诈骗行为,保管员乙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错误,当选。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有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保护占有事实两种观点。若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取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故不成立诈骗罪。若但如果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占有权,甲侵犯了法院对该车辆的占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C、D两项正确,不当选。21.甲诉乙继承遗产纠纷一案,丙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时,甲当场口头表示不上诉,但在上诉期内又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乙当场口头表示上诉,而且在上诉期届满的前一天到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一审人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上诉期已过了两天;丙当场口头表示要上诉,但始终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在上述情况下,从法律上讲,对本案判决提出了上诉的人是谁?()A.甲、乙、丙B.甲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乙D.甲、丙答案:C解析:考查上诉的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可知,甲为上诉人,丙则不是;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乙也是上诉人。22.2008年2月,为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法律条文的效力相同C.该解释属于法官造法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答案:A,B,C解析:。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因此选项A错误;司法解释只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参考,效力等级不能与法律条文相比,因此选项B错误;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不能认为是法官造法,因此C项错误。23.田某认为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更正,该局拒绝。田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田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B:区人社局应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C:田某应提供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的事实根据D:法院应判决区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答案:B,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相关制度【详解】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32条、《行诉法解释》第26条以及《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故B选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所以,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9条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本题中并未给足法院应作何判决的条件,所以D项笼统地说“应判决在一定期限内更正”是不严谨的,也有可能“判决重新答复”,也有可能“判决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所以,D选项的表述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24.甲、乙、丙、丁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认购出资500万元:乙以商标专用权认购出资600万元;丙以现金认购出资1000万元,但约定在公司成立2年内予以缴清;丁以一幅古画认购出资500万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B公司赊购500万元货物,并以古画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宏达公司向C银行贷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D银行(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贷款500万元,并以自己的办公设备、原材料、库存物品办理了浮动抵押登记,后库存物品又卖给了E公司,E公司提货并付款。因宏达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查:丙认购的出资500万元已逾5年未交付:该幅古画早已被公司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了办公大楼,承建商不具备资质,但工程验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万元;该商标专用权因未办理续展而被注销。请回答下列问题:?1.A银行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欲行使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办公大楼?为什么??2.C银行因该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应如何救济??3.B公司对该古画在出卖后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为什么??5.宏达公司与承建商所签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6.承建商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张权利?如何行使权利??7.D银行能否对已卖给E公司的库存物品主张抵押权?为什么??8.丙能否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交付该500万元?为什么??假如宏达公司向D银行借款,并非进行浮动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进行担保。在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与D银行经过再次磋商,达成补充协议书,约定因前述借款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协商不成,向宏达公司或D银行任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补充协议的制定并没有天美公司的参与。根据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9.该管辖协议确定的管辖法院是否不明确??10.补充的管辖协议是否能够约束保证人??答案:解析:1.A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但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后建的办公大楼,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不能用于优先清偿A银行的债权。2.因商标专用权已被注销,C银行对该商标专用权的质权消灭,但宏达公司违反了担保义务,C银行有权要求宏达公司提供新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担保,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3.B公司对出卖后的古画不享有抵押权。动产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该动产上的权利消灭。4.能。因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5.合同无效,因为承建商不具备资质。6.承建商可主张权利,可对办公大楼行使优先受偿权。7.不能。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即使登记也不能对抗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不能。交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9.明确。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10.不能。应该从合同相对性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则不应对保证人发生效力。25.下列关于条约的说法,正确的是A.条约的主体可以是跨国公司B.条约的名称是多样的,一国发布的政治宣言也可以是条约C.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但也存在大量的口头条约D.一国不得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答案:C,D解析:A错误。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B错误。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C正确。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但其并不排除其他形式条约的存在和有效性。实践中,口头条约在历史上和现代都有,并木因其非书面的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D正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26.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B.强制执行决定可以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C.中止执行的情形持续三年以上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D.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答案:D解析:(1)选项A: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2)选项B: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3)选项C: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却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根据《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B.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C.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D.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答案:B解析:考查公司律师的申请程序。《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8.共用题干下列关于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表述错误的是、()A、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B、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C、我国《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部门D、我国虽然采行“民商合一”的体例,但民法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答案:C解析: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还可以适用,但是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有条件的:(1)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2)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解释的模棱两可性。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政策优于判例,优于习惯。D选项说法正确。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错误,此条规定仅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大部分;B项错误,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主要是因为二者协议的“标的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自由和社会安全,往往会通过立法设定一些禁止流通物,如该题中的“假酒”。如果当事人以禁止流通物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买卖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D项是本题正确选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绝对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C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只有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关系还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对于上述不同的分类,考生都应当加以掌握。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C构成立功免责。选项D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了追诉期限,甲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免除,但属于时效免责,而不属于协议免责。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C的说法错误。己由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而使戊受重伤,己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存在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戊只向法院请求追究己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不妨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D的表述错误。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法律后果的,所以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A项错误。该项规定同时体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故B项正确。该项规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符合正义,故C项正确。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该项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29.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夫妻陈某与肖某不准离婚。后女方肖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但是肖某在上诉中提出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汽车,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那么针对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如果陈某肖某同意,那么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B.如果陈某肖某同意,那么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如果陈某肖某同意,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D.直接告知肖某另行起诉答案:B,C解析:考查二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由于本案涉及的是离婚案件的二审,因此正确答案为BC。30.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某企业有逃避缴纳增值税的行为,责令其在规定的纳税期前缴纳税款,该企业在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企业不提供的,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B.企业可以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提供人的担保C.税务机关经负责人同意,可以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D.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答案:A,B,D解析:考查税收担保税收保金。A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1条。纳税义务人可以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提供人的担保。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在税收保全措施并非直接采用,而是要在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之后。31.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下列哪些情形存在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C: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D: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审查批捕程序【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A项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尚有疑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项正确。B项符合前述第2项规定,正确。C项中,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属于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C项正确。D项符合前述第6项规定,正确。综上,本题选ABCD。32.中国某公司以CIF条件向瑞典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依信用证条款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瑞典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B.瑞典公司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C.瑞典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D.瑞典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答案:D解析:考点:CIF贸易术语讲解:CIF术语下一定是卖方买保险,但索赔时由风险承担方索赔,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在上船的时候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所以当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本题中的索赔要求应当由买方即瑞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本题答案为D选项。33.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法律加以规定?A.劳动争议仲裁制度B.教育制度C.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答案:A,C,D解析:。《立法法》第8条。34.关于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观点,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因此法律的变化总是与生产力的发展亦步亦趋C.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即法是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D.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B解析:。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但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反作用,在一定时期内,法的发展与生产力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更不是亦步亦趋的。因此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35.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行为规范的总和。由此可知,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不是完全相同的。选项B错误。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担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能。选项C正确。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可以使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对各自的工作、行为等有更深的认识,这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选项D错误。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只是一种辅助工作,并不是将实习律师招录为法官,因此这不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方式。36.根据《企业破产法》,债务人从事的下列行为中,无效的是( )。A.无偿转移财产B.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C.放弃债权D.虚构债务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选项A、B、C属于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一,无偿转让财产的;第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第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第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第五,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B:拘留之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C: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有权在10天内提出复议D:对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的上诉,应当在5天内提出答案:A,C解析:【考点】期间的特殊规定。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次拘传的间隔是“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并不是必须。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应当在5天内提出;刑事案件的判决上诉抗诉期为10天,裁定为5天。因此,AC选项错误,应选。38.甲公司和乙公司由于加工合同纠纷而提请仲裁。案件经仲裁后裁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赔付10万元,乙公司不服,认为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其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A: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B: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C: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D: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所以选项A错误。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39.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10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答案:解析:本案对死刑判决的执行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本题考查交付执行的期限。决定交付执行的期限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在10日之内交付执行错误。(2)本题考查死刑的停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在执行前书面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不经查实,就以他为“多活几天,纯属虚构”为由,口头驳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依法停止执行,而是如期执行,因此是错误的,(3)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执行死刑前,中级人民法院将王某游街示众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4)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验明正身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4款的规定,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本案在执行死刑后再验明正身是错误的。(5)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未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263条第1款的规定。40.甲国人乔治与中国人王梅结婚,两人又与另一中国人陈某在北京组建了一经营与甲国贸易的公司,后因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争议(乔治称双方有过协议适用甲国法律)及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争议,陈某将乔治诉诸中国某法院。后乔治与王梅的婚姻也亮起了红灯,并因孩子的抚养权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乔治称其与王梅同意离婚适用甲国法律。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司所购办公用房应适用其协议选择的甲国法律B.乔治与王梅离婚应适用两人同意适用的甲国法律C.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选择的法律必须与该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协议变更贸易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答案:D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41条、第44条、第36条和第27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诉讼离婚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错。B错,双方诉讼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C错误,依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正确。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某工程的总承包人乙公司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1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首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建筑工程合同中分包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2.下列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说法正确的有:A、该《办法》可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制定B、《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作为该《办法》制定的直接根据C、该《办法》不得与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抵触D、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不得制定该《办法》答案:B,C,D解析:《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涉及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职权。根据《立法法》第81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故A项错。根据《立法法》第80条第1款,部门规章的直接根据,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故B项对。国务院的地位高于其部门,故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80条第2款,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故D项对。43.甲公司传真告知乙公司:有上等红富士苹果25吨,每公斤3元,其他条款如旧例,请于5日内答复我方。乙公司当日即发出信函(邮戳日为当日):完全同意你方提出的条件。但因邮局投递原因,该信函比规定时间晚到3日,于第六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未表态。后履行期届至,甲公司不履行义务。则:()A.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因合同尚未成立B.甲公司若不履行,须承担締约过失责任C.乙公司的传真为新要约D.乙公司的承诺已生效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依《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4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对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45.共用题干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请回答下列问题。抵押期间,戊向甲表示愿意以6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B: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C: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D: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46.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位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由“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由“董事会”提起诉讼。该题目中,张某是经理,因此需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47.下列关于检察院诉讼活动的监督的陈述中,正确的有:()A.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B.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可抗诉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D.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检察监督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第2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因此无需通过人民法院,C项的说法错误;第20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答案选择A、B、D。48.下列关系中,为民法上债的关系的是:A:甲一直对乙予以照顾,乙对甲所欠的人情债B: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所形成的关系C:甲死亡,其继承人乙、丙对甲的遗产形成的关系D:甲向乙购买房屋而形成的买卖关系答案:D解析:A选项属于人情关系,不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B选项为共有关系;C选项为继承关系;只有D选项为债的关系。49.1902年于海牙订立的《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规范》第2条第1款规定、“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均有离婚理由的,不得提出。”该条规范属于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哪种类型?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答案:D解析:单边冲突规范是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双边冲突规范是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选择型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适用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重叠型冲突规范是其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因此该条冲突规范属于重叠型冲突规范,D为当选项。50.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享有的职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批准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B、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C、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D、依法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答案:B,C,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享有的职权。详解:A项:《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据此,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环境保护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据此,B项说法错误,当选。C项:《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据此,该项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享有的职权,C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环境保护法》第54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据此,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享有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职权,故D项说法错误,当选。51.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答案:A解析:【考点】辩护制度【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与洪某系同案犯。虽然因洪某在逃未能将其与鲁某同案处理,但是两人作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性,沈律师仍不得担任洪某的辩护人。本题选A。52.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答案:B解析:【考点】不当得利【详解】不当得利指一方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在A选项中,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A选项的利息过高,过高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在B选项中,已届诉讼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在C、D选项中,甲获得利益而使得乙遭受损失,都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正确答案为B。53.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3年8月9日,某法院执行庭副庭长乐某带领法官以及法警等8人,到被执行人许某家,经出示证件后,依法对其强制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但许某抗拒执行,且伙同其亲属数十人纠缠、殴打、撕扯法警制服,抢夺电警棍等,许某在混乱中脱逃,执行工作被迫中断。经法医鉴定,乐某一行8人均受轻微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C.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D.许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亲属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答案:B54.关于执业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提供法律援助是执业律师的法定义务B.执业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必须是无偿的C.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执业律师不得无故拒绝D.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是否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答案:A,B,C,D解析:B项错误,因为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执业律师每年还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有偿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这种有偿实际上是低偿的。55.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D:不得假释答案:C解析: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并未因此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不属于禁止假释的范围。由于其被判8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81条规定须执行二分之一刑期即4年以上才能假释。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能否假释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故C正确,ABD错误。应选C。56.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甲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尽管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工厂为厂房投保,后来该工厂为了骗保,集体研究决定放火焚烧厂房,然后向保险公司理赔,获取了300万保险金。该工厂成立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D:丙与王某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丙即背着王某以此为主要业务,所得收益归自己所有。丙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答案:A,C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选项A:该行为为公司股东集体讨论结果,并以公司名义实施,属于单位犯罪。选项A错误。选项B:根据《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没有单位犯罪。因此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C:放火罪没有单位犯罪,因此工厂不能成为放火罪的主体。应当对单位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金),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个人的保险诈骗罪是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选项C错误。选项D:丙冒用单位名义进行犯罪,所得收益归自己所有,这是自然人犯罪,丙个人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C。57.李某因强奸罪在甲地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越狱而逃,后来在乙地作案被公安机关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地公安机关不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办理逮捕手续B.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也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C.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即使其行为又该逮捕的,也无须办理逮捕手续D.如果李某在脱逃期间其服刑期届满,即使其犯新案又符合逮捕条件,也无须办理逮捕手续答案:A,C解析:这是关于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是否需要办理逮捕手续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如查明查获的犯罪分子确为服刑期间脱逃的劳改犯,可由捕获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羁押,不必再办逮捕手续。其中,对于未发现有其他新罪的,通知原羁押劳改单位解回处理;如果在捕获地发现犯有其他新罪的,即由捕获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核实后,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人民法院判决后,通知原押劳改单位解回执行。当时没有查明犯罪人系脱逃的劳改犯,其所犯罪行又应该逮捕的,可依法办理逮捕手续,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58.下列哪一行为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A:遗嘱B:放弃撤销权C:先占D:放弃先诉抗辩权答案:A解析:先占是事实行为,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但是无需表示,B、D两项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只有A项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共用题干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回答第86—90题。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C、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D、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B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而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A该错误,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李某的请求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项说法正确。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则规定了若干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因而AB选项都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而D项也是正确的。60.共用题干甲国人希某在中国发现乙国人德某侵犯了其专利权,但德某认为该专利是依据了转让许可协议的,有关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B、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该专利权的侵权责任适用中国法律答案:A,C,D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61.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简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下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选项B错误。《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选项C错误。《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选项D错误。《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6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庭审公告和判决书,应以何种语言文字书写?()查看材料A.都用汉语B.都用维吾尔语C.庭审公告用汉语,判决书用维吾尔语D.以上皆可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题目中已经给出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故判决书和开庭公告都应采用汉语。63.张某与李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审理期限到期案件尚未审结,张某与李某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继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B.由本院院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C.由该案审判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D.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答案:B解析:考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64.共用题干某造纸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县环保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造纸厂尽管未获排污许可证,却一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造成李某等8个养殖户所养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实际损失达12万元。县环保局根据李某等人的控告,对造纸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罚款15万元;(2)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造纸厂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决定:维持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撤销其第(2)项。请回答下列4~6题:对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谁有权起诉?()A:县环保局B:某造纸厂C:李某等养殖户D:无人有权起诉答案: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上级批准后下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可以单独起诉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上下级机关,但不可以单独起诉上级行政机关。故本题应选A、C项。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复议改变案件,被告为复议机关。《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据此,只要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就属于复议改变案件。在本题,市环保局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在本题中,某造纸厂是加害人,李某等养殖户是受害人,均与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均可起诉。本题应选B、C项。65.下列不属于城乡规划的是:()A.城镇体系规划B.城市规划C.乡村规划D.地区规划答案:D解析:。《城乡规划法》第2条。66.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的规定,D项错误。67.2009年4月居住在珠海的李某被珠海某公司劳务派遣到沙特工作,2011年6月回珠海,转而受雇于澳门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澳门上班,周末回珠海与家人团聚。2013年1月,李某离职到广州治病,2014年2月回珠海,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李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2012年12月,在澳门B.2009年4月至今,一直在珠海C.2011年5月,在沙特D.2014年1月,在广州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____自然人____经常居所。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巳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本题中,李某居住在珠海,虽因为工作和治病变动住所,但依上述规定,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不视为经常居所地,因此,李某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珠海,B项正确。.68.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两年内考上我们母校的博士生,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二手房或者一辆比亚迪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如愿考取。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甲有选择权,选择赠送二手房还是比亚迪B:本案涉及的债是连带之债C:乙有选择权D:甲、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权的归属答案:A解析:本案所涉及的是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权的归属,因此选择权归于债务人一方。69.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赵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B.钱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C.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D.李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答案:A,B,C,D解析:B选项中钱检察官的做法符合检察官“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的要求,故其行为是正确的,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表明中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C.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D.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项,根据《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形无需出具全权证书:(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2)使馆馆长议定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3)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议定该会议或组织中的条约约文。A项正确。B项,待核准的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在本国确认以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并非表明国家同意受条约约束,B项错误。C项,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C项正确。D项,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2条,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D项正确。71.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创业板首发并上市,则其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得少于( )。A.2000万元B.3000万元C.5000万元D.6000万元答案:B解析:发行后股票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72.共用题干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73.甲与乙不和。一天甲从农田回家的路上经过乙家门口,乙解开赵某绑在树上的狼狗让其去咬甲,甲情急之下用随身带的镰刀将狗砍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毁坏财物D.不可抗力,无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两个明显区别:一是危险来源的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含义十分广泛,既可以是洪水、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又可以是猛兽、狂犬等动物的侵袭,还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二是二者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损害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在本题中乙指使丙的狼狗去咬甲,甲将狗打死损害的则是第三人丙的利益而不是不法侵害人乙的利益。所以甲的行为应当是紧急避险。74.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延长工作时间?()A、为完成和其他单位所签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B、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情形C、发生水灾,组织抢救企业财产D、企业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答案:C解析:【考点】特殊情况下的加班。详解:《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此,只有C项中的表述是正确的,而其他几项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75.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2013年)A.送达法律文书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C.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D.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答案:B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开庭审理。送达法律文书,既可以发生在审前阶段(如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也可发生于庭审中(如向当事人送达延期审理决定书),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调解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既可以发生在审前阶段也可发生于庭审中,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二章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中,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可见,追加当事人可以发生在审前阶段,D选项是错误的。76.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予受理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答案:B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题中王某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可以裁定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等保全措施,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非一定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担保,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2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题中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故无需再移送财产所在地法院。因此D项错误。本题选B。7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哪种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A.下岗或失业B.未成年C.生活确有困难D.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答案:D解析:。参见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宪法乃一国根本大法,决定宪法居于根本法地位的因素有许多,但主要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在内容上,它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B.在形式上,它有着逻辑严谨的宪法典C.在效力上,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法律D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它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答案:A,C,D解析:。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其在内容上、法律效力上、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的不同。因此,ACD项为正确选项。B项错误,普通法律也拥有逻辑严谨的形式特征。79.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采取什么措施?()A: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B: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C: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王某居住地公安机关D: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王某居住地公安机关答案:A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故本题答案为A项。80.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人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答案:B解析:因不可抗力导致牛死亡,乙无需对甲承担侵权责任。而乙因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取得的600元应当交还给甲,同时,乙也有权向甲请求返还为其支付的必要费用,屠宰费100元。乙应当向甲返还500元。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单某将八成新手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双方约定:手机交付卢某,卢某先付款1000元,待试用一周没有问题后再付3000元。但试用期满卢某并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多次催款无果后单某向M法院申请支付令。M法院经审查后向卢某发出支付令,但卢某拒绝签收,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20天后,卢某向N法院起诉,以手机有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单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单某退还1000元付款。根据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卢某拒绝签收支付令,M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是正确的B、单某可以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支付令当然失效D、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M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选项C.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据此可知,支付令的法定异议期是15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算。本案中,卢某未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其在收到支付令20天后,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M法院也无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8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B.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可以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也可以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C.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D.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答案:B解析:选项B: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83.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A.曲阜市副市长刘某被撤职,按照规定应降低级别B.太原市安监局副处长王某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C.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既可以申诉,也可以申请人事仲裁D.云南巧家县公安局局长孙某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孙某不得挂职锻炼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故A表述正确,当选。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和第100条的规定,一般公务员的人事纠纷走申诉控告程序,聘任制公务员人事纠纷走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故D选项表述正确,应选。84.依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B、公告送达的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C、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同时其所在国又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则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D、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需要提供译文的,可以委托国外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答案:B解析:依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国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因此,A错误。B符合上述规定,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第1条规定,不再坚持双边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外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故C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提供译文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因此D错误。85.甲市乙区某公安分局对田某作出处罚决定,田某不服,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又收集了一些证据。就甲市公安局所收集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可以作为其改变乙区分局处罚行为的证据B.可以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决定是否合法的证据C.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乙区公安分局处罚行为的依据D.应当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故D的说法错误,C的说法正确。而复议机关收集。当然可以作为作出复议决定的证据和证明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AB的说法正确。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C、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D、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答案:A,B,C解析:见《宪法》第62、67条。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8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内付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B:符合解除条件的,甲公司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C: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D: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并不能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对方应催告迟延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迟延履行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上不是特别重要,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因此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款,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发出履行催告,给乙公司规定一个宽限期,乙公司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不能不给乙公司宽限期,直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不同,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将合同解除,不需要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必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才能发生撤销的效力,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甲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即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并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所以CD选项正确。88.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年)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元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答案: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法条竞合。A项,成立想象竞合的条件是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不同的结果,分别对应不同的犯罪构成。当同一个行为针对同一个对象,制造了同一个结果的时候,不存在成立想象竞合的空间。故A项错误。B项,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一个危害结果,却因为立法的原因同时满足两个罪的成立条件。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因而二者之间才有法条竞合;如果认为二罪是对立关系,即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同时排斥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那么就不会同时出现两个罪,也就不会有法条竞合的情况。故B项错误。C项,法条竞合原则上只侵犯一个客体,但是冒充警察骗取钱财的,却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和他人财产,因而是想象竞合,不是法条竞合。故C项错误。D项,对同一笔款项,成立贪污罪就排除了挪用公款罪。但是在二罪必有一个成立,却又无法确证时,如无法查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故D项正确。89.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57~61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大体遵循立法程序。此外,《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立项属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这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而不是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因此,B选项错误。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因此,C选项正确。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是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国务院法制办。因此,D选项错误,不应选。90.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当事人必须履行。A.法律效力B.法律效果C.法律要求D.法律职能答案:A解析: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若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再审。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张某是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之一,该选区共有选民24,249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他能顺利当选?()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0,765人,张某获得选票8854张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476人,张某获得选票6928张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6,874人,张某获得选票7864张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20,101人,张某获得选票9765张答案:B解析:。92.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D: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答案:A,B,D解析:【考点】法庭辩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据此,选项A、B表述错误,选项C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所以选项D表述错误。综上,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ABD。93.初三学生甲(15周岁),帮助社会人员乙盗窃学校财务室3万元,又挑拨高三学生丙(18周岁)敲诈勒索校外小吃店6000多元,还唆使同班同学丁(15周岁)抢劫女生手机价值1600余元。后来在和初二学生戊(14周岁)绑架一小学生向其家长勒索财物的过程中,指使戊将小学生杀死。甲的上述行为,成立哪些犯罪:()A.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和绑架罪B.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C.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D.抢劫罪和绑架罪答案:C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由于甲只有15周岁,仅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8种严重故意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以仅成立该8种犯罪的共犯,排除A、B两项。虽然甲和戊不可能构成绑架罪的共犯,但是可以对绑架行为中的故意杀人行为进行评价,即甲指使戊将小学生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以C正确。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8种犯罪不是指罪名,而是指8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在法条设计时规定了包容犯,如绑架罪包容了故意杀人行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包容了强奸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包容了强奸行为,因此虽然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构成绑架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对于他们在实施绑架、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时有故意杀人、强奸行为的,仍然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强奸罪。9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置。关于其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它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享有规章制定权B.它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也不享有规章制定权C.它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享有规章制定权D.它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但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证监会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享有规章制定权。95.共用题干甲将自己继承祖父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住了一段时间又考虑到租金太贵,于是再次承租一间房屋并将甲的房屋出租给丙打算以租养租。为了方便出租,乙没有告诉甲实情,只是说丙是自己的朋友,来当地旅游,住两周就走。谁知承租期间,丙擅自在甲的房屋内修大型浴缸,引起地面渗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因地面渗漏造成的损失C:甲有权解除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D:甲无权要求丙支付租金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3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而非占有,本题中电脑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杨某负担。因此4月10号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一般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这属于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种物的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经超过合同全部价款2000万的1/5了,故应选ABC。《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常见的情形是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此时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租赁合同。本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擅自转租的,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在出租人解除其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后,转租人(即第一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96.关于刑罚的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B.一般顿防,是指防卫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C.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侧重也应有所不同D.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独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刑罚的目的讲解: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目的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前者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后者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其中一个方面予以侧重:(1)因刑事活动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在刑事立法上重一般预防,因为此时的刑罚是静态的、一般的。它是向全社会昭示犯罪的刑罚后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犯罪和具体的犯罪人,因此,刑罚主要是为了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在刑罚执行时应侧重特殊预防,因为刑法执行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就是要将受刑—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在刑事审判中,则应当两个预防并重。(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对累犯、惯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侧重于一般预防;(3)因犯罪种类不同而有所侧重,对特殊、罕见的犯罪适用刑罚,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常见多发性犯罪,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4)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犯罪率较低的时期,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较高的时期,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97.某美国企业和某法国企业在北京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二投资者决定将公司解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解散,不需报审批机关批准B:清算委员会的人选应报审批机关审核C:清算委员会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D:公司处理财产时,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答案:B,D解析:【考点】外资企业的清算。详解: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0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外资企业的,应报审批机关核准,所以,A选项不正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1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70条第1、2、3、6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根据该条的规定,B选项正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根据该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清算的,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而不是可以聘请,所以,C选项不正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6条规定: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该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98.下列各项中,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有(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宣告破产的裁定D.破产财产分配的裁定E.许可和解的裁定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情形。在破产程序中,只有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余各项裁定均不得提起上诉。99.下列有关人权与法的关系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A、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它是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B、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否则,人权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C、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来源和基础D、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里,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立法和宣言保护、司法保护和个人保护答案:C解析:人权是法的源泉,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选项A的表述正确。对人权的保护必须依靠法律,因为法律具有强制力。我国的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人权将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实现。选项B的表述正确。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它的第一个层次表现为应有权利。只有人权为法律确定后才能转变为法律权利。因此,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基础,而不是相反,故C项的表述错误。D项描述了当今世界的一个事实,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100.甲、乙、丙、丁4人共同诱骗黄某参赌。4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会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黄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4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而离去。上述4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赌博罪B:抢劫罪C:盗窃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案中,甲、乙、丙、丁4人原来打算给黄某吃安眠药,乘其不清醒时赢他的钱,这个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西为如果黄某吃了药后没有丧失意识或者只是略有迟钝,他们趁机骗钱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但是他们本来打算实施什么行为对本案的认定没有影响。我们在认定犯罪时,要考虑的是他们实际实行了什么行为而不是他们原来打算实行什么行为。在本案中,就算他们原来没有打算犯罪,但是他们在给黄某吃了安眠药,发现黄某睡着了之后,趁机将其钱包掏空的行为就是抢劫行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犯罪构成的认定要坚持先客观后主观的原则,即从其实施的客观行为入手,从而分析隐藏在背后的主观目的。绝对不能依照先主观后客观的认定顺序。卷II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答案:B解析:【考点】通缉【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据此,由于本题中卢某涉嫌贿赂的案件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且符合通缉的条件,应当由检察院而不是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故选项A和选项D错误。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故选项B正确。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据此,通缉令一律通过公安机关发布。故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2.何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5个月,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下列哪个行为何某是不能从事的?A: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B:未经批准离开其所在的直辖市的甲区到乙区上班C:经执行机关批准出版学术书籍D:参加党代会选举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D选项属剥夺政治权利内容;C选项已“经批准”,不属于受到限制的范围;B选项原条文为“离开所在县、市或迁居”,直辖市的区相当于地级市,推理可得。3.甲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为此起诉。经审理,甲被判决赔礼道歉,但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由甲支付迟延履行金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C:决定罚款D:决定拘留答案:A,B,C,D解析: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参加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依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题选ABCD。4.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答案:B解析: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B项正确。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C项错误。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故D项“子女平均继承制”说法错误。5.案情:甲因为乙欠其工资2万元,就将乙的女儿丙(13岁)绑架至一偏僻县城。由于乙坚持不付款,甲就强迫丙卖淫,试图用卖淫所得偿还乙拖欠其的工资。丁在明知丙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对丙进行了嫖宿。甲强迫丙卖淫10日后被抓获。为了使甲获得轻判,甲的妻子周某向该案法官吴某行贿3万元。吴某受贿后,伪造了甲自首的证据,提出了对甲减轻处罚的意见,但未能获得合议庭通过。吴某将此情形告知周某,周某又找到该县工商局局长白某,送给白某3万元钱,请其帮忙。白某利用自己和该法院院长李某同为"打击伪劣产品办公室"成员的便利,请李某对甲减轻处罚。李某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要求该合议庭对甲的犯罪行为进行减轻处罚。甲后来获得了减轻处罚。问题: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考点]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答案及解析]1.(1)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2)甲是为了索债而绑架丙的,故构成非法拘禁罪。(3)甲强迫幼女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4)甲强迫幼女卖淫,法定刑应当升格。依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知甲的行为又构成强迫卖淫罪,因此甲实施了两个行为,应数罪并罚。2.(1)丁构成嫖宿幼女罪。(2)丁明知丙不满14周岁而对丙进行了嫖宿,构成嫖宿幼女罪。根据《刑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3.(1)周某构成行贿罪。(2)周某向吴某、白某行贿都构成行贿罪,不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周某为了使丈夫被判轻刑,分别送给法官和工商局长3万元,已构成行贿罪。周某为了同一件事情,分别向不同的人送钱,只构成一个行贿罪。4.(1)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2)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3)吴某的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也择一重罪论处。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又因为吴某帮助伪造证据是为了徇私枉法,可知帮助伪造证据和徇私枉法是牵连关系。所以,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对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5.(1)白某构成受贿罪。(2)白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在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可知,白某作为工商局长,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可知白某构成受贿罪。6.(1)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2)李某虽然没有收受贿赂,但其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可知,李某作为法院院长,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张某想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李某知道张某平时人品很差,于是便告知张某,如果张某能够找到一个保证人,来担保这笔债务,李某就答应借款事宜。后张某与好友薛某串通起来骗取了李某的10万元,但薛某并没有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关于李某的损失承担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责任C.李某只能要求薛某承担责任D.李某自己遇人不淑,只能自己承担损失答案:A解析: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B.周某使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属贪污行为,但后又将20万元还回,构成犯罪中止C.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帮周某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D.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作假证明掩护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因为没说侵占对象是扶贫金,应当不构成贪污罪。行为人在村委会账户取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刘某帮助平账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对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出发,贪污罪的所谓齐备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就是行为人客观上完成了贪污行为并占有了公共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属于贪污未遂。换句话说,贪污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是侵吞、窃取、骗取等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际结果;贪污罪犯罪构成齐备的主观标志,是行为人达到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选项D错误。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可知包庇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妨害的是刑事司法秩序,而本案并没有处于刑事诉讼中。8.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共同犯罪:()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甲某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C:甲某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手中收买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答案:A,B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A项是共同犯罪,乙虽未去也成立杀人既遂;B项中甲某作为帮助犯与其丈夫成立共犯;C项乙拿自家东西难以认定为盗窃,不成立共犯;D项丙是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9.下列关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论述,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与李某约定,王某将手中的7000元假币与李某的一部手机交换。王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由于李某知情,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的共犯B、甲将一张他人已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甲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C、乙缴纳20万元税款,又利用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骗回30万元,乙的行为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D、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答案:C,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王某与李某在约定的前提下,将彼此手中的假币与手机互换,王某成立出卖假币罪,而李某成立购买假币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机器不能被骗”,因此,甲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成立盗窃罪。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204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共用题干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请回答第92~93题。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的是、A、财政拨款B、销售产品收入C、专利转让收入D、国债利息收入答案:B,C解析:【考点】企业应纳税收入【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故A项不属于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销售产品和专利转让(属于转让财产的一种)都是典型的应税收入,故正确答案为BC。【考点】税收保全;税收争议救济方式【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A项的用词是“扣缴”,故A项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D项说法正确。11.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反诉。反诉属于诉的合并,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这也就是反诉的意义之所在。因此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否则,在不同的两个法院分别审理的两个诉,就不能叫作反诉和本诉了。这就要求本诉法院对反诉的案件应当有管辖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本诉法院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本来就具有,也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牵连管辖也叫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院无管辖权的另一案件与该案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起案件一并管辖。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可以适用牵连管辖。综上所述,A选项是正确的。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独立性是反诉的一个基本属性。即使本诉撤诉,反诉作为一个独立存在之诉也不受影响;反之,反诉也可独立撤诉,本诉同时也不受影响。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销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如果反诉成立,本诉的诉讼请求有可能被驳回,但也有可能部分支持、部分驳回。所以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是诉讼地位互换,即由本诉的被告反诉本诉的原告。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12.共用题干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虽然在概括和表述方面不同,但是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以下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表述错误的是、()A、文义解释,也称严格解释、文法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B、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C、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D、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答案:A,D解析: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等,其中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A、C的说法正确,B项错误,在D项中,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处理案件的活动,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得到实现,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一般都要作出适用法律的文书。因此与执法相比,司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权的专属性、司法过程的程序性和司法结果的文书性和强制性。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是指人们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二者在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执法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的主体包括全社会成员。执法的内容是实施法律,守法的内容是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法要靠国家机关主动进行,守法主要是社会成员不违法,是一种被动的形式,但也有积极主动守法的形式。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比守法的程序性要求高。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不包括所有的法人,故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但公民的守法也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守法的情况,故B项错误。根据执法与守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错在积极的守法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所以A认为文义解释又称为严格解释是不妥当的。故A项错误;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故B、C项正确;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的和目前事实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根据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是主观目的解释,所以D项错误。故应选A、D。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如何具体适用作出的解释,是司法解释。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曲解了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故B、C、D项正确,A项错误。设证推理虽然效力很弱,但却是任何一个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必然会用到的假设。如果没有这种假设,法律人就只能漫无目的地查找法律。故A项错误。B、C、D项表述正确。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A项中张某行使权利属于守法行为,是法的遵守。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在本题B项中,李某对某影星的偷税行为将要被判的刑罚进行了预测,体现的是法的预测作用。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C项中某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属于社会组织,其监督是社会监督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监督。D选项是类比推理。故选A项。法的正式渊源具有强制适用性,必须适用,故A项正确。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故B项错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C项正确。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故D项正确。13.原告张三根据借款合同起诉被告李四要求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李四提出如下主张构成反诉的是A.李四主张该笔借款已经归还B.李四主张该借款合同无效C.李四主张半年前卖给张三一块玉石,要求用玉石货款折抵借款D.李四主张该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提出时效抗辩答案:B,C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反诉VS.反驳  1.首先找出被告对原告的主张。2.假设没有原告对被告的起诉,被告能否就自己的主张单独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能——被告的主张为一个独立的诉,是反诉; (2)不能——被告的主张不是一个独立的诉,是反驳。A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借款已经归还,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不可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主张借款已经归还,故李四的主张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是反诉,而是反驳。B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合同无效,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是一个消极的确认之诉,故李四的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是反诉。C选项中,李四的主张是基于玉石买卖合同向张三主张玉石货款,假设没有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李四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张三要求给付玉石货款,故李四的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构成反诉。D选项中,李四主张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假设没有张三起诉其归还借款,李四不可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张三而主张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故李四的主张并非一个独立的诉,不是反诉,是反驳。综上,本题答案为BC。14.共用题干2005年1月一对夫妇甲和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甲和乙均为中国公民,住所在日本,其子丙现年10岁,出生在美国,具有美国国籍,在日本境内有住所,甲和乙的财产中动产位于中国,不动产分别位于美国和加拿大。请回答下列问题。甲和乙生前未留有遗嘱,根据我国法律,对于甲和乙财产的处理应该适用的法律是、()A、统一适用中国法B、统一适用美国法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和加拿大法D、动产适用日本法,不动产适用美国和加拿大法答案:D解析:【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案中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为美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故应适用美国法,即B项为正确答案。【考点】扶养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中国、美国和加拿大均为财产所在地国,日本为其住所地国,四地法律均可能适用。A、B、C、D项为正确选项。【考点】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中补充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甲和乙的生前住所在日本,因此应适用日本法处理动产的继承问题,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和加拿大法。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15.甲起诉与丈夫乙离婚,同时主张抚养小孩、分割房屋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甲抚养小孩并分得房屋;乙分得存款及双方共同经营的杂货店;共同债务2000元由甲承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应批准B:除杂货店的分割,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调解协议将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违法,法院不应批准D:除债务承担部分,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答案:A,B,C,D解析: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A、B项错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调解协议将共同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并不会妨害债权人利益,C、D项也错误。故四项皆选。16.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答案:B解析:A项:制宪权与修宪权,从渊源看,修宪权源于制宪权。修宪权是“根据宪法而产生的权力”,是制宪权在法律上的延伸,一般称为“制度化的制宪权”,相对始原性的制宪权而言具有派生性。其次,从制宪权、修宪权与宪法规范的关系看,宪法规范是制宪权行使的结果,而修宪权则是宪法规范的产物。由此可见,修宪权与制宪权性质是不同的,故A项错误。B项: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广泛开展讨论,发动人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可见,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故B项正确。C项: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我国宪法并未规定宪法制定和通过的程序,故C项错误。D项: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17.陈某因不服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市工商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陈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之后,市工商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陈某应当如何处理?A:重新起诉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的,法院不受理,但在本案中,市工商局撤销处罚决定后,又作出同样的处罚,此处罚实际上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原告应当重新起诉,故A项是正确的;本案中,法院准予撤诉的决定并无不当或错误,因而不适用“申请再审”的规定,故B项是错误的;由于原告之前的撤诉申请已被准许,不存在可被撤销的理由,故C项是错误的;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诉的裁定已经生效,原告无权针对该项裁定提起上诉,故D项是错误的。18.张某、黄某、叶某和李某均是某村村民,为参加即将举行的乡人大代表选举,一起在本选区进行了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一个月,张某、黄某和李某均收到了选民证,惟独叶某没有,后叶某查实自己不在选民资格名单中,由此对乡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提出了异议,那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叶某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可以直接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B.叶某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D.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答案:A解析:【解析】A。《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由该条文可以看出,选民资格案件应当首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所以CD选项正确。19.“星辰”是国外一知名洗涤产品品牌,该种洗涤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非常熟悉该品牌。至2006年3月,该品牌仍未在中国商标管理部门注册。2005年4月起,中国“未来”公司便使用“星辰”作为其生产的类似洗涤产品的商标。现“星辰”这一品牌的商标权人,向中国某法院起诉,要求中国“未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因为“星辰”这一品牌未在中国注册,我国法律不予保护B.可以认为“星辰”构成驰名商标C.“星辰”在中国没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D.若中国“未来”公司是在与对方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的,同样构成侵权答案:B解析:考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星辰”商标广为人知,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B项正确。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巳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我国《商标法》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区分保护的策略,前者的保护范围涵盖所有商品,而后者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D项错误,A项同样错误。C项没有法律依据,显然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则不受保护。20.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下列关于其发行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有( )。A.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B.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原股东不超过10名C.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2个发行对象D.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答案:A,D解析: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选项B错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选项C错误。2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企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账户冻结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的财物C.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答案:C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因C项中张某的行为为非职务行为,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22.英国人皮特与中国女子黄某结婚,皮特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智利均有住所,与黄某发生纠纷时,皮特住在北京某饭店,中国法院受理两人的婚姻纠纷需要适用皮特的经常居住地法律,但法院无从查明其经常居所。请问我国法院应以何国法律?A.美国法律B.加拿大法律C.智利法律D.中国法律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涉外法律适用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23.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债权可转让,但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仍由甲享有,而非消灭。24..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答案:A解析: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是有主物,而非无主物。在埋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交还给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本案中,瓷瓶是甲的祖父埋藏的,甲是其祖父的唯一继承人。因此,瓷瓶应归甲所有,丙将瓷瓶据为己有并卖给丁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虽然丙属于无权处分,但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丁不能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25.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50条,孙某是否需要被执行死刑取决于孙某所犯之罪是否是故意犯罪。孙某所犯之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对孙某不能执行死刑,只能在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6.甲、乙、丙预谋第二天前往某个地点抢劫一家银行的分理处,但第二天甲改变主意,没有前往预约的地点,乙、丙久等甲未到,乙、丙共同抢劫银行分理处20万元。对甲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A.不构成犯罪B.构成包庇罪C.单独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犯D.和乙、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答案:D27.下列关于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A.仲裁必须基于双方合意启动,而民事诉讼可依单方意志启动B.仲裁庭人员可以由双方合意选定,民事诉讼中法官则是由法院指定C.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民事诉讼中的合议也可以依审判长意见为准D.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法院审理案件时,也可以在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就某一部分先行判决答案:C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根据《仲裁法》第53条、《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能依审判长的意见为准,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5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D项正确。28.下列关于占有分类的表述错误的是:()A:小偷对偷来的东西是自主占有B:质权人对质物是他主占有C: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他主占有D: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是他主占有答案:C解析: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包括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具体而言,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的,均为他主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本题由于抵押根本不转移占有,因此选C项。29.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和法律选择方式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可以看出,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又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书面、口头都是明示方式,都可以选择,所以AB正确。其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中国法,故D正确C错误。30.根据法律和宪法,下列选项中哪些事项应由全国人大决定?()A.兴建长江三峡大坝工程B.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设立重庆直辖市D.设立海南经济特区答案:A,B,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31.共用题干乙前往甲开设的服装店买套装,两人正在谈价格,恰好甲的女儿发急病,甲忙着回去看女儿,于是对隔壁的丙说,“帮我看着点,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称双方已经谈妥1800元出售,自己马上要用,不能耽误。丙于是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下午,甲找到丙称该套套裙是低于2000元不能出售的,要求丙赔偿损失。下列说法正确是:()A: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B: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C: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未定D:丙的行为可撤销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在本案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授权,因此,丙出售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因此应当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李某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长相让人误认为已成年并不影响对他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可依以下3个法条:《民法通则》第12条、第5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李某和其叔叔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李某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该行为有效。李某和商店之间买卖《英汉双解词典》的合同属于与李某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也有效。而李某购买电脑的合同则超出了其行为能力范围,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是效力未定行为。而李某授予张某代理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合同法》,该行为属无效而非效力未定。因此,A、B、D三项说法错误,当选。虽然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但是陆某登录网站了解到了洪雅楼盘的真实销售情况,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购买的,因此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存在瑕疵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甲乙为了少缴税费等非法目的而订立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不需房产部门的批准。因此B、C两项正确,A、D两项错误。32.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两国建交,领事关系亦相应建立,不须另有协议B.两国建立领事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C.外交关系断绝即意味着断绝领事关系D.除另有声明,两国建交即意味着两国同意建立领事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____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除非有特别声明,即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两国如果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地断绝领事关系。正确答案是D。33.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若故意致人伤残、死亡,当然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若过失致人伤残、死亡,则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法律拟制。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要适用升格法定刑,从重处罚。警察丙刑讯逼供致使乙受重伤的,应该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丙的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由于基本行为引起加重结果,因而在同一个罪名下加重法定刑。此处对丙的处罚不是在原有罪名下的法定刑升格,而是遵循了另外的犯罪构成。本题中,并未提及先前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已经达到犯罪承度,也就无所谓结果加重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CD项,根据题目,并不涉及前行为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叙述,因此,只定故意伤害罪,不实行并罚。故CD项错误,不当选。34.甲、乙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馆,向丙借了20万元作为运营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作了保证,但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甲、乙由于美容馆经营不善而迟迟未还丙欠款。,两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甲、乙和丁。在法庭辩论时,甲对借款表示承认,并恳求减少利息数额。乙则表示该债务已因丙的免除而消灭,并出示了丙同意免除债务的信件。丁因为有事没有到庭。参照案情,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甲的承认行为只对其个人有效b.乙的抗辩行为对全体有效c.乙的抗辩行为只对甲有效,对没有到场的丁无效d.乙的抗辩行为对甲、丁有效,因为该行为对甲、丁有利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丁对甲、乙之间的偾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在丙索要欠款一案中,甲、乙、丁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据此,我国《民亊诉讼法》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问题上采取“承认原则”而非“有利原则”,乙的抗辩行为即使有利于被告全体,也必须征得甲、丁的同意才能对他们生效。因此A、B、C、D项错误,满足题意。35.共用题干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那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巡逻人员应立即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认定的界碑原处B、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C、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以进入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D、甲国应尽速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原状答案:B,D解析:在界标维护方面,相邻两国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界标,而不可单方将界标移回原处。同时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毁灭界标的本国肇事者给予严厉惩罚。故A选项错误,B、D两项正确。甲国巡逻人员无权进入邻国境内抓捕肇事者,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D项。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芝加哥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公约主要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制度以及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其中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并避免使用武器。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登记国国籍。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被认定均无效。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做出了保留。D项中认为公约规定了两种航班飞行均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是错误的说法,只是公约当事国中对后者做出保留的国家会要求两种航班均须经过许可,我国即属后者。C项是错误的,因为在两国重复进行的登记均无效,而不是在后的登记有效。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损害赔偿的原则,并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和1975年(蒙特利尔)进行了修改,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从赔偿的损失来讲,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于A项以及B项、C项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另外,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此,D项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嫌疑人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以及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故本题C、D项当选。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的上空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缔约国有权:(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和飞越其领空的条件。如外国违反条件,一国有权对该飞机采取措施;(2)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3)各国有权保留国内载运权;(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拥有所有权、管辖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并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根据《营救协定》的规定,当宇航员发生意外或遇难,在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该国或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必要或可能的援助,通知发射国或联合国秘书长,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送还发射国。《营救协定》还规定通知对发射负责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秘书长。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依国际法的规定,只有经一国政府批准,外国飞机方能飞越该国领空,无论该飞机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飞机。应当注意,领空包括领海上空,故AB选项均错误。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无害通过权是指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不必经该沿海国的批准,也不必通知该沿海国而连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该沿海国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制度也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入我国领海,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C。《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36.国际法中,当一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会出现下列哪种后果?()A.是否承担责任国际法上没有定论B.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可以被免除国家责任C.由于不属于国家行政当局的行为,因而应免除国家责任D.该国家应承担国家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者,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该为该国行为,但以该机关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从总体上看,一国不能将上述机关的行为割裂开来以分担或推卸责任,而应将国家机关视为一个整体,以国家的名义去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同样,一国不得以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为由,以政府不干涉立法和司法为托词,拒不承担因立法或司法机关的国家不法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责任,因此应当选D。37.《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斯徒刑。”该条属于:()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简单罪状的概念。38.下列关于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分类标准是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B.成文宪法又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C.英国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D.这种分类最早由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因此C项错误。39.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和自治州,不包括自治县和民族乡B、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地方的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C、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州长必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A,B,C解析: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而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不包括司法机关。同时,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另外,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40.甲乙两国均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两国在海洋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争端,关于这些争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两国应首先采取自行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和平解决争端B.若两国在加入公约时均没有选择争端解决机构,那么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能适用C.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于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D.国际海洋法法庭可在两国未选择由其管辖的情况下,对争端强制管辖答案:A解析:A正确。《公约》通过其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的条款以及相关四个附件:附件五:(调解)、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强调了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并设定了两个层次的机制。第一,争端方可以采取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式,首先寻求通过达成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解决其争端。第二,强制程序。如采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B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如果双方就选择的机构达成合意,由合意机构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C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D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这种义务为实质的法义务,不是伦理义务。A项,陌生人之间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甲与武某之间无亲属关系,无法定的救助职责,能够游泳的湖也不是甲能够支配的有排他性的领域,因此,甲并没有保证武某生命不受损害的“保证人”地位,甲不救助武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B项,单纯的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恋人之间也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周某的自杀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乙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乙不救助周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C项,丙将贺某拉到深水区的行为,给贺某制造了被溺死的危险,符合“先前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情况,因而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丙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导致贺某溺亡,成立不作为的犯罪。D项,风景区的漂流项目,风险由景区管理者承担。丁邀请秦某在景区玩漂流并不是野外探险,不能形成危险共同体,所有没有救助义务。丁不成立不作为犯罪。42.某报社记者甲为报道当地某女个体户乙的发家历史,写了1篇精彩的报道叙述其在两年内快速致富的事迹,因为疏忽大意,甲将随报道配发的照片中乙的助理错登为丙(乙、丙均已经结婚),并且照片中显示与乙非常亲密。消息出现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一家报纸上,之后,当地人纷纷议论乙和丙有不正当关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某报社侵犯了丙的肖像权B.甲和报社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C.丙可以选择甲和报社承担侵权损害责任D.丙可以要求报社赔礼道歉或者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本题中甲是为报道而使用肖像,故不为侵害肖像权,A选项错误。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存在甲和报社共同侵权的问题,故B、C选项错误。报社错用了丙的照片,并且导致乙、丙有不正当关系的议论,侵害了丙的名誉权,丙可以要求报社賠礼道歉或恢复名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2008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一年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尽管抵押权设定在先,并且办理了登记,但是抵押权实现后,刘某在租期内仍然有权继续承租B.对于刘某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C.如果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已经抵押的情况的,损失由刘某自己承担D.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当租赁与抵押并存时,只有当抵押设定在前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之时,实现抵押权时方可打破租赁关系,在拍卖后,新的所有人可以直接解除租赁合同且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本题是抵押设定在前并且办理了登记,一旦实现抵押权,可以直接打破租赁关系,故A错误,D正确。那么,在打破租赁后,承租人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呢《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据此,关键要看在设定租赁之时,抵押人有没有书面告知已设抵押的情况,已经书面告知的,承租人自己承担损失,没有书面告知的,抵押人承担损失。由于C项中说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抵押的情况,据此,B正确,C错误。44.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哪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A.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C.甲火柴厂捏造乙火柴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D.甲彩电厂散布乙彩电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答案:A,B解析:AB。《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于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项中乙厂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B项中甲汽车厂的行为虽然有损乙钢铁厂的名誉,但是由于甲汽车厂和乙钢铁厂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C、D项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5.共用题干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香港居民甲携毒品过境时见海关人员乙将要检查其行李,甲迅速将一枚钻戒塞入乙的衣袋,乙心领神会,知道其行李中含有毒品,便将其放行。事后,甲每次都从乙当班的口岸过境,乙每次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甲也不时给其一点好处。对乙应:A: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B:以走私毒品罪的共犯论处C:以渎职罪论处D:以放纵走私罪论处答案:B,D解析:对乙仍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的,仍可认定具有贩卖毒品的性质。46.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如何处理?()A.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B.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C.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D.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建议作出补充侦査的处理答案:B,C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262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由此可知,答案为B、C。47.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为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所能采用的最佳办法是什么?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答案: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第39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题干中所述杨某持股10%,具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限。但此公司中,何某持股90%,此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议不太现实。即使此股东会可以作出解除何某职务的决议,公司和杨某所受的损害也无法保护,所以A项不是最佳的处理办法,不当选。《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干中所述情形并不符合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B项错误。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的情形,符合股东代位诉讼适用的前提,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C项错误,D项正确。48.★★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B.乙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丙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D.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法院应当准许答案:B,D解析:。选项A、C的说法分别与《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不符。而B、D的说法分别有该规定第1条和第5条作依据。49.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答案:D解析: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此,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50.关于征收、征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B.财产被征收之后丧失所有权,被征用的不丧失所有权C.政府进行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并对被征收的权利主体进行足额补偿,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征收的,还要保障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D.财产被征用之后,无论是否造成被征用财产的损毁,都要进行补偿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据此,A正确。征收意味着国家获得所有权,原所有权消灭,征用是暂时使用,用完还要返还给原权利人,故原权利不消灭,B正确。《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据此,C正确。《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用会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本身就意味着损失,据此,D正确。51.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A:A区法院B:B区法院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C区法院D:D区法院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法拘禁是继续犯,所以甲与乙经过的A、B、C、D四区都可看作犯罪地。其中A区、D区为主要犯罪地。B区、C区也为犯罪地,因此四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52.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B.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发现在决定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举报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D.对于可以指定的居所的具体条件予以明确,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监视居住。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一般监视居住不可以折抵刑期,故A项错误。53.共用题干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涵义包括下列选项中内容的是、()A、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B、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平等地予以追究C、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D、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和守法上都一律平等答案:A,B,C,D解析:担任公职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是由被选举权派生、扩展而来的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以下公职:一是国家机关职务;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选项B、C、D属于国家机关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当然不得担任;选项A尽管不属于国家机关职务,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委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故选项A、B、C、D均应当选。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该法第15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故A、B、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据此,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的是“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而非“任何”集会、游行、示威,故选项D错误。言论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基本内容,本题四项均属于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上述四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含义。望牢记。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滥用。《宪法》第51条明示了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限制目的,并确立了基本权利的内在界限,故选项A、B、C正确。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包括立法权,故选项D正确。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注意该条款“可以”二字,而非“应当”。5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证据种类的表述,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查他证据加以证明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B.鉴定意见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C.在侵权纠纷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承认实施侵权行为的语音清晰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D.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交易过程中互相发送的邮件属于视听资料答案:C解析:当事人的主张的非身份关系事实,如果对方当事人承认的,法院应当支持,A错误。鉴定意见既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B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拍摄借条的内容所形成的照片属于电子证据,D错误。55.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下列事实认识错误,结论正确的是:()A.曱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把金项链误认作手表窃取,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该错误并不阻却对窃取的金项链成立盗窃罪既遂B.乙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一个妇女的提包窃取,窃取后打开提包才发现内装有3份国家绝密文件,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在打猎时把同伴误认作野猪而射杀,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曱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D.丁在拐卖妇女时把男人(以男性为主的中性人)误认作妇女拐卖,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法定符合说讲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典型的如:行为人欲杀甲,由于对象错误,杀死了乙。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籴取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具体到本题。A选项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的观点甲成立盗窃罪既遂。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因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C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甲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当选;D选项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56.张三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张三的汽车被其弟弟开去上班。发生保险事故,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D.张三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可解除合同,并非一旦增加即可解除。本案所述情形,张三将车借给弟弟开车“上班”,并没有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程度,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依约向张三支付赔偿金。只有D项正确。57.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可知丙并未误认被害人,而是行为本身存在偏差,构成打击错误,其对乙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选项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本案中,丙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选项C错误。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如果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认识要求,则丙的行为均能成立正当防卫。选项D正确。“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可知此时丙主观上为正当防卫,并无犯罪意图,因此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58.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丁可以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B.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C.戊只有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才能向丁请求付款D.在丁对戊付款后,丁只能向丙行使追索权答案:B解析::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据此可知,丁的保证不能附条件。选项B正确。《票据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选项C错误。《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据此可知,丁与丙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戊可直接向丁请求付款。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据此可知,丁对戊付款后,可向甲、乙、丙行使追索权。59.陈某和杂货店主孙某之间订有买卖协议,约定由陈某长期供应孙某假酒低价销售。后因孙某欠款较多,双方发生纠纷。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和孙某之间具有买卖的法律关系B.假酒和货款是双方法律关系的客体C.陈某和孙某购销假酒的行为违法,但买卖行为在法律上有效D.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对无效法律行为的理解。本题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假酒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本题应选D。60.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当“华盛顿”号运送该批货物经过公海时,将悬挂的旗帜变成了加拿大旗,被英国一巡逻军舰发现,此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华盛顿”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B.英国军舰可登临“华盛顿”号进行检查C.“华盛顿”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D.任何国家的军舰发现“华盛顿”号换旗都可登临检査答案:B,C,D解析:1982’年的《海洋公约法》中规定了船舶的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通过,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此时,其他国家军舰发现可登临检查。”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华盛顿号”应被视为无船旗船舶。有些国家(如巴拿马)对船舶的登记采用开放登记政策,很少监管登记为其国籍的船舶,这种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所以正确答案是BC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遵循以下要求:A: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B:若附带民事诉讼非常复杂,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法官可就刑事部分先行判决C:若同附带民事诉讼一同审判,可能会导致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法官可针对民事部分另行组成审判组织进行审理D:无论刑事部分是否先行审判,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答案:A,B,D解析:《刑诉解释》第159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62.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说法错误的是:()A: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均自送达时生效B: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均不可撤销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D: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无效答案:A,B,C,D解析: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在作出时生效,例如,承诺可以在作出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例如要约可以撤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都存在有瑕疵的问题。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一定都是无效的,可以是可撤销的。63.某区公安分局因追赃将甲厂的机器设备连同其产品、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经评估价值10万元。甲厂雇人看管扣押的设备等物品,共花费900元。后市公安局通过复议决定撤销区公安分局的扣押决定,区公安分局将全部扣押物品退还甲厂。甲厂将所退物品运回厂内安装,自付运输、装卸费800元。甲厂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损失应予赔偿?A.5000元的购买设备贷款利息B.设备被扣押期间2万元的企业利润损失C.800元的运输、装卸费D.900元的看管费答案: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6条。仅赔偿直接损失,不包括可预期利益和间接损失。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A、B、C三国生产PVC材料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PVC产业的15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予以退还B.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达到PVC材料总产量50%的,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C.A、B、C三国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D.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按照倾销幅度个案认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条例》的规定。A选项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3条规定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B选项正确。《反倾销条例》第17条规定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C选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2条规定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可见出口经营者可以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D选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可见征收期限与倾销幅度并无直接关联。65.★下列哪些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A.某法官的妻子是执业律师B.庭长要求法官汇报案件审理期限的问题C.法官要求当事人不得上诉D.法官受当事人之托询问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答案:C,D解析:。CD项法官的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A并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B属于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66.下列关于增值税的说法正确的是:()A.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增值税B.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可以是生产商,又可以是销售商,C.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应当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D.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能是单位,不包括个人答案:B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增值税的基本规则。增值税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征收。没有价值增值的,不受增值税的调整。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周延。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的特点。增值税不仅可以对制造业征收,而且可以对服务业征收。不但可以在生产环节征收,而且可以延伸到进口、批发、零售诸环节,因此这些环节的经营者都可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而C选项说法错误。同样,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故D选项错误。67.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答案:D解析:选项A、B错误。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依据《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包括盲人和聋哑人。对于盲人和聋哑人,《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又名“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罪过致使自己陷于意识不清或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3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未得到充分适用,现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有关“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因此,选项C、D中的丙、丁仍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相应追究其刑事责任。68.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A、小张8年前因犯抢劫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B、小王因工作不认真负责,受到降级的行政处分C、小赵是某税务局的税收人员,大学法学本科毕业,3年前因乱收费被开除D、小吴因与邻居发生邻里纠纷,被法院判公开赔礼道歉答案:A,C解析: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是《检察官法》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依此可知,A、C项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而B、D项的情形并不属于禁止担任检察官的原因。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69.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的启动方式与检察院抗诉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可见,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经过审查后会作出再审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但是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作出再审裁定,不得驳回抗诉。如果既有再审申请又有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这一做法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所以,本题应当选择D选项。70.监利、华容两县,是湖北和湖南两个相邻的县,监利县属湖北省,华容县属湖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后将被告人押解回看守所时,被告人在他人的策应下逃跑,据估计,有可能逃往湖南省,那么对被告人通缉令的发布,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发布?()A:湖北省公安厅B:湖南省公安厅C:湖北省人民法院D:公安部答案:D解析:【考点】通缉令的发布。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可见,D正确。71.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答案:D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9条第2项,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纠纷。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做法不正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据此,C项做法属于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5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D项做法正确。72.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答案:A,B,C,D解析:【考点】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与竞合【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并非所有“谋财害命”的情形都构成抢劫罪。对于那些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这种情形通常属于基于贪财动机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等等。这种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而是将来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本案就属于“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情形,故BD错误。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本案中,甲将毒药下在乙家米袋里,并没有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故AC错误。【陷阱】本题最主要的考点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与竞合问题。当行为人选择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实施杀人行为时,判断其是否同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应当考察其行为是否危害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本题中甲首先将有毒的鸡挂在乙门上,之后又在乙家米袋中投毒,但无论如何该行为带来的风险在一般意义上是可以预测、可以控制的,因此不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既然不能构成两个以上罪名,自然也就没有成立想象竞合犯的余地。73.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省人民政府计划就某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制定规章。于是决定由某有关内设机构负责起草,并邀请有关专家就某些重大意见分歧举行了一系列的论证会。该省法制机构在对规章送审稿统一审查后,以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协商为由退回起草单位。最后规章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过,该省人民政府公报及时刊登了公布该规章的命令,其中包括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省长署名及公布日期。关于该规章制定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起草单位应当为法制机构,该省决定由某有关内设机构起草的做法于法无据B:该起草单位不能只举行论证会,还应当公布有关重大意见分歧并举行听证会C:法制机构在审查后将送审稿退回的做法是合法的D: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该规章的公布命令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答案:C解析: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3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起草工作,故A错误。第15条规定,对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重大意见分歧,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因此,B项“应当公布有关重大意见分歧”的说法是正确的,但认为“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观点是错误的。第19条规定,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1)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2)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3)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17条规定的。选项C正确。第30条第1款规定,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公布内容中缺少规章的“施行日期”,故D项错误。74.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在租赁期内甲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下列说法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有( )。A.房屋买卖合同应事先征得承租人乙的同意B.在租赁期限未满前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C.产权一经转移,原租赁合同即失去效力D.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房主丙继续有效答案:A,B,C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7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A.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B.领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C.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执行2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D.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评估机构估价而低价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答案:C,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解释》第1条规定,C项中王某依照《刑法》第14条因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刑期巳经执行2年,因此依法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解释》第2条第1款,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违法执行侵害财产权的,当事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D项为应选项。B项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属于私人行为,不是国家行为,自然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列。A项干扰性很强,公安干警鸣枪虽然误伤过路行人,但系合法行为,故对由此所致的损害只构成国家补偿,而不构成国家赔偿76.关于我国宪法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另外,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C.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D.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答案:D解析:。77.下列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职权的说法错误的有:()A.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B.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C.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业协会管理答案:B,C,D解析:。《证券法》第113条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故A项正确。第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故B项错误。第115条第3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此处是备案非批准。故C项错误。第116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此处是由证交所理事会管理而非证券业协会。故D项错误。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某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经济作出决定:本地的啤酒批发商不能经营外地啤酒,违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决定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因而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B.决定作出后还会有商人新加人啤酒批发者的行列,因此决定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是不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C.该决定行为影响的是这些啤酒批发商的经营自主权,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D.该行为只是以“罚款”这种方式使本地的啤酒批发商不经营外地啤酒,是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可诉的答案:A,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因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明确了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所以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就尤为重要了。本题中的决定,虽然针对所有本地啤酒批发者,但是还是特定的,所以是可诉的。其侵犯的是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所以本题选AC两项。79.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答案:A,B,C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因此,A选项正确。B项,《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所以,B项正确。C项,《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C项正确。D项,《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因此,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80.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某县公安局将案件侦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如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则该人民检察院应当:A: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B:将案件直接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C:将案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D:将案件起诉至县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62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81.投保人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自己10岁的儿子乙为受益人,于2010年2月7日与保险人订立了一份死亡保险合同。2012年6月4日,甲与其丈夫丙吵架而投河自尽。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A:受益人乙不能获保险赔偿金,因甲的自杀行为属于道德风险B:保险公司应当向丙支付保险金C:保险公司应当向乙支付保险金D:保险公司应当将甲的死亡保险金作为其遗产,均分给乙、丙答案:C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详解: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即被保险人自杀时的赔付问题,向来是考试中的重点,就此新旧《保险法》的规定迥然不同。原《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投保人则不支付保险金,最多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的情形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新《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该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本题中,合同成立于2010年2月7日,被保险人自杀于2012年6月4日,已经满两年,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故A项错误。本题中,乙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保险人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乙而不是丙,故C项正确,B项错误。D项,本题中不存在《保险法》第43条所规定的受益人丧失权利的情形,故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分配,D项错误。82.根据《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途径包括商务部主动调查和国内产业申请调查B.如果出口经营者愿意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必须接受C.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要求缴纳临时反倾销税,也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D.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措施一般不超过5年,但经过复审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答案:A,C,D83.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哪些措施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A.为保护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B.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C.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D.提取呆账准备金以冲销呆账贷款答案:B,C,D解析:BCD。《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本条第1项规定可知B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本条可知A项错误,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而不是不得发放贷款。《贷款通则》第22条规定“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根据本条可知C项正确。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贷款通则》第37条规定“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可知D项正确。8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答案:C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85.共用题干关于证据的说法,下列正确的选项是:A: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B: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C: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D: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答案:A,B,C解析: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59、195条,《刑诉解释》第63条规定,A中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B中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定罪;C中不能互相印证的口供,不能定罪;D中二人并非共同犯罪,但既有口供,又有子弹、被害人等证据,比较起来,只有D项是最有理由可以作出有罪推定的。其中A属于电子数据,B属于视听资料,D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的证言系听徐某讲述,所以是传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所以是直接证据;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以是有罪证据;是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和《高检规则》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题选项A中,王某因受到欺骗而作出了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B中,作案工具是物证,不是言词证据,故侦查人员虽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进行搜查的行为,但该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不属于我国法律排除的证据范围。选项C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对根据该供述而查获的作案工具,如果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故B选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D选项,此项为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内容,后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被修改为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D项错误。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强调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唯一证据,口供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具有证明力,A项错误。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CD项错误。《刑诉解释》第64条,《高检规则》第437条。证明对象的一般理论,结合刑法规定。86.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公证法》的规定?()A.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拒绝B.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不得拒绝C.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D.法院发现当事人中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并撤销该公证书答案:C解析:《公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属于保全证据,属于公证事项,故A项错。《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据此,赠与、收养关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故B项错。《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据此,公证机构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真实、合法性的实质审查。故C项对。《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据此,D项“并撤销该公证书”说法错误。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甲向乙租赁了房屋,向丙租赁了电视机,甲与乙的租赁合同为书面合同,于7月10日签订,约定在7月15日乙向甲交付其所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乙依约按时交付了出租的房屋。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为口头形式,同样约定了租赁期限为1年。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于7月15日成立B.甲乙之间约定的1年的租赁期间内,乙将房屋卖给丁,则乙丁之间的买卖关系对甲的租赁权不产生影响C.房屋租赁合同,无论时间长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其他租赁物的租赁,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D.甲经丙同意后将电视机转租给戌,后来戊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电视机损坏,此时甲戊共同对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租赁合同讲解: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协议,则合同成立,因此7月10号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正确。该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该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CD错误。88.甲公司出卖一批服装给乙公司,合同订立的日期是2009年6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服装的所有权在乙公司付清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2009年7月5日支付了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7月10日将服装运到乙公司,乙公司检验并接受了服装,8月10日付清余款。该服装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A.2009年6月1日B.2009年7月5月C.2009年7月10日D.2009年8月10日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89.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哪种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A.下岗或失业B.未成年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生活确有困难D.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答案:D解析:。参见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90.共用题干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案件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正在实施犯罪时,决定将其拘留,并在拘留后48小时进行讯问,认为应当将其逮捕。由于案件比较复杂,于是在拘留后第8日决定逮捕。本案侦查终结后,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侦查部门制作了《撤销案件意见书》,自行决定撤销案件。则本案中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做法包括:A:检察院决定拘留张某B:检察院在拘留后48小时才讯问张某C:检察院在拘留后第8日才决定逮捕张某D:检察院侦查部门自行决定撤销案件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91.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规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A.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B.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C.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D.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E.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答案:A,B,D,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92.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B: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D: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证券交易所【详解】根据《证券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A项认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这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是错误的。根据《证券法》第107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因此,关于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的人选,理事会没有选举权,B项错误。根据《证券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项将批准替换为备案,是错误的。根据《证券法》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选项D正确。93.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答案:A,C解析:【考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详解】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A选项中,绑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因此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所以A是正确的。从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应是夺取,而“夺取”是由“夺”和“取”这两方面组成的,因此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来作为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B选项中,甲实施了抢夺行为,并抢得半条项链,其事后认为无用将项链扔掉的行为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行为,仍为其提供钥匙,因此二人达成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共通意思联络,但乙最终成功盗得汽车却与甲提供钥匙的行为没有关系,即甲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未实际产生原因力,故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未遂,C正确。D选项中,甲实施秘密窃取钻戒的行为,并立即逃离柜台,此时犯罪已经既遂。后甲在商场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偶然发现其有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这并不会导致其行为性质由既遂转为未遂。如果甲逃离柜台时即被发现,保安追逐过程中将甲控制,则属于犯罪未遂。因此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94.对县公安局的下列哪些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县公安局破获某盗窃团伙,但其首脑蔡某仅15周岁。县公安局决定对蔡某收容教养2年B:县公安局以华某吸毒成瘾无法自戒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C:县公安局没收被取保候审人李某缴纳的5000元保证金D:县公安局以陈某介绍卖淫为由对其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A项收容教养,B项强制隔离戒毒,D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项没收保证金,是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95.下列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决定不设立独立董事B:乙上市公司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但2名独立董事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遂联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C: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D:丁上市公司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答案:D解析:【考点】独立董事。详解:《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A选项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所以,B选项中“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的说法错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所以C选项中“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的说法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所以D选项正确。96.顺达公司于2003年3月1日开始使用“兴盛”牌商标,旺通公司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顺达公司和旺通公司均于2004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兴盛”商标的申请文件,但顺达公司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旺通公司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A.同时公告,因顺达公司和旺通公司的申请日期相同B.公告旺通公司的申请,因旺通公司申请在先C.公告顺达公司的申请,虽然顺达公司、旺通公司同时申请,但顺达公司使用在先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商标申请日的确定问题。商标申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请B期的确定,以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而不以寄出商标文件的邮戳为准。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优先;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本题正确选项为B。97.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答案:A,D解析:【考点】程序正当原则【详解】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程序因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而启动,故B选项错误。C选项是合法行政原则的体现,故不当选。A、D选项正确,均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98.下列哪些情况下,船舶优先权消灭?()A.由于不可抗力,优先权人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未行使B.船舶灭失C.船舶转让,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不行使优先权的D.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答案:A,B,D解析:。考查船舶优先权。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26条、第29条的规定,行使优先权的1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99.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C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详解】甲对乙的一般伤害行为进行防卫,如果仅仅造成重伤后果,且根据题中的“仍在防卫限度之内”,则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本题中甲的行为最终造成的结果是乙因流血过多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防卫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针对乙一般伤害行为的防卫行为超出了防卫限度造成了死亡后果,甲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防卫过当。因此,C正确。本题的关键在于,应当从整体上评价甲的行为,甲自始至终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针对乙的伤害行为进行防卫。如果认为甲的正当防卫行为也会带来刑法上的作为义务,进而认定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实际上是从主观上割裂了甲的行为,并分别进行评价。ABD的错误之处都在于此。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陷阱】本题的题干描述很容易对考生造成误导。从题干描述看,甲的行为被清晰地区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正当防卫行为,之后是不作为行为。考生思考的重点很容易被锁定在甲是否有作为义务上。实际上,这种分析方式将甲本来连续的行为人为割裂成了两个阶段。如果从整体评价甲的防卫行为,则会发现其属于比较典型的防卫过当。100.2012年6月15日,A县B镇税务所执法人员某甲和某乙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发现,本镇私营加工厂在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已经营有半年之久。某甲和某乙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后向该厂调查核实了情况。7月20日,该所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税务处罚决定,并限期到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且于当日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该厂不服。如果该厂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最迟在( )提出。A.8月18日B.9月20日C.7月5日D.9月18日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7月20日,该所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税务处罚决定,复议申请期限是60日,所以最迟应在9月18日提出。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拆人的资金可以用于下列哪些用途?()A.与其他商业银行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性金融机构B.发放固定资产贷款C.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答案:C,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规则。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该条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2.下列情形中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的有:()A.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B.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的C.违反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约定D.已经申请仲裁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参见《行诉解释》第139条第1款。3.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医生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取药品销售商回扣10万元,构成受贿罪B:张医生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取药品销售商回扣1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张教授代表所在学校采购教学用品时,收取销售方购物卡5万元,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张教授代表所在学校采购教学用品时,收取销售方购物卡5万元,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廖得志虽然将属于M公司商业秘密的某种染料生产工艺流程和某种染料的3个结构式披露给乙某,但是最终未造成严重损失,廖得志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廖得志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廖得志系M公司副总工程师,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其不构成受贿罪,因此,D选项正确。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故B正确,A错误。第5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故C、D错误。4.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丁4人合伙开了一家新愿零售商店,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丙、丁各出资3万元。4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内容较简单,只约定由甲担任合伙执行人,合伙的收益和债务由4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协议未约定合伙的表决程序、合伙期限等其他内容。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合伙事项中,哪些需要4人的一致同意?()A.甲提出自己妻子开的酒厂所生产的酒质优价廉,商店可以批发一批进行销售B.乙提出将商店的名字改为心远零售商店C.丙提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以担保自己的某项债务的履行D.丁提出退伙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財产的出质以及退伙讲解:本题考点是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出质以及退伙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知识点。从案情来分析,本题中的合伙应当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对上述事项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甲提出合伙商店可以从其妻处购买酒,实质上是在提议合伙企业与自己进行交易,因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项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1)项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B项也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C项也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合伙人退伙并不必然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B、C项当选。5.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详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大华商场作为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其负有管理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鉴于该损害是由于飞达公司安装质量问题所致,因此该损害赔偿责任由大华商场承担后,有权向有过错的飞达公司追偿。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C。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提供材料和图纸,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设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公司将加工零配件的工作交由丙公司完成,丙公司加工的零部件不符合甲公司的要求的,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B: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自行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C: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合理,乙公司仍然按照图纸生产,最后无法完成设备的加工,甲公司应承担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公司支付报酬,乙公司有权留置设备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B选项不正确。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为图纸不合理造成的承揽人的损失,承揽人无权要求定作人赔偿,所以C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承揽人享有留置权,所以D选项正确。7.下列属于社团法人的组织是:()A:农村信用合作社B:中国法学会C:宋庆龄基金会D:联想集团公司答案:A,B,D解析: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以将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是典型的社团法人,与《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不同。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各种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因此,A、B、D三项是正确答案。8.甲企业为股份制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下列有权以甲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有:()A.股东大会B.股东代表大会C.董事会D.监事会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而本题中,陈某提出已经归还借款,意味着债务已经消灭,因此陈某的主张构成异议,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10.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不属于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除名的是( )。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被依法宣告死亡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选项D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B.由于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A项正确。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9条规定:“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符合上述(五)的规定,属于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在此情况下,签署只具有认定约文的效力,并不表示受该条约的拘束。此外,《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30条规定:“本公约应自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第30天生效。”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更不可能对中国生效。所以,B项错误。C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民商事领域范围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上在国内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此外,WTO协议规则在我国必须经过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其他类型的条约在我国的地位和适用问题尚无定论。所以,C项错误。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1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017年)A.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B.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C.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D.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食品在市场上极为畅销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投放危险物质罪。AB项,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甲故意开启放射性装置,将放射性物质发散到本来安全的空间,也符合“投放”语词的含义;乙投放的是“其他有害物质”,对应该条“等”的规定,所以甲乙都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故AB项正确。CD项,丙并未投放真实的危险物质,成立《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丁投放的不是危险物质而是毒品,应该成立《刑法》第353条规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故CD项错误。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2012年6月27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了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关于审计署和审计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B.审计署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C.审计署仅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D.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一切审计事物由审计长说了算答案:A解析:。考查审计署。14.6月6日,甲与乙达成一致将自己的电脑以1000元卖给乙,乙当天就付清价款。但由于甲还有论文尚未完成还需用电脑一周,所以乙当天并没有把电脑搬走。乙于周末(6月12日)去搬电脑时,甲对乙说:“这样吧,这电脑已经是你的了,现在我还得急用电脑,你就把电脑租给我用一段时间吧,租金好说。”乙碍于情面就答应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电脑的所有权于6月6日转移于乙B:电脑的所有权于6月12日转移于乙C:电脑由于未交付所有权始终还归甲D:电脑所有权只有在乙把电脑搬走时才转移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本题选B。15.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答案:C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所以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A选项错误。我国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之分,有限合伙不承担无限责任,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5条第4项规定,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继承,继承人为多人,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条件的时候,应当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能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可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关于C和D合伙企业类型变更的问题。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精神,合伙企业类型属于变更登记事项之一。另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的明确规定,公司类型允许变更登记。虽然对于合伙企业类型是否能够变更登记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根据上述《办法》和《条例》的精神,结合实践中的做法,合伙企业类型允许变更。C和D必有一错,所以综合上述分析,选C。16.中国甲公司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美国乙公司化工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甲公司欲以美国乙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因提供不合格化工材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下列哪些地点在中国,则可由中国的有关人民法院管辖?()A:合同履行地B:标的物所在地C:美国乙公司的代表机构D:合同签订地答案:A,B,C,D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牵连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C、D项都正确。17.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代理和国际民商事管辖。AB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A项正确,B项错误。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C项表述中并未强调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如其选择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其选择也不被允许;同时,该条规定为“书面协议选择”,而“明示方式选择”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其用语不准确。C项错误。D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D项错误。18.下列行为中构成脱逃罪的有:()A:甲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B: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查期满当天乙服刑所在地监狱上报申请将其减为无期徒刑材料,两天后乙越狱逃跑C:丙因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监视居住期间从家里逃跑D:丁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押解途中趁民警不备逃跑答案:B,D解析:【考点】脱逃罪的主体。详解: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被监视居住的人,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19.刘某刚推开自家的房门,与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王某撞个正着。刘某一眼便认出王某是楼下的邻居(成年人)。刘某出手抓住王某不放,王某拼命挣脱,最终携带偷盗的电脑逃跑了。刘某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刘某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答案:B解析: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可见,D不正确。20.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21.下列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A:甲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盗窃油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盗窃油气数额巨大尚未运离现场B:乙被查获的待销售的伪劣商品价值达15万元以上C:丙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但既未造成人身伤亡结果也没有抢取到财物D:丁花5千元从一孤寡老人手中“收养”2岁男童,在以3万元价格转让给张三的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抓获答案: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未遂。详解:关于A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因此,A选项不当选。关于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乙被查获的待销售的伪劣商品价值达15万元以上,符合上述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论处。因此,B选项不当选。关于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抢劫罪的加重犯,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他加重情节均有既遂、未遂形态,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劫取到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丙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但既未造成人身伤亡结果也没有抢取到财物,丙的行为是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因此,C选项不当选。关于D选项,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行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且成立既遂。丁花5千元从一孤寡老人手中“收养”2岁男童,在以3万元价格转让给张三的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抓获,其行为已经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因此,D选项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2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B.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C.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依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赔偿。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3.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发现财物被盗后,立即追赶小偷。追赶了2公里,终于追上小偷。但是小偷持刀刺向甲,甲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砸向小偷,将小偷砸成重伤。由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B.乙试图入户抢劫丙。他用刀子顶在丙的熟人丁背上,以杀害丁相威胁,逼迫丁叫开丙的家门,然后乙对丙实施了抢劫。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他属于紧急避险C.王某的LV拎包被盗。第二天,她在大街上看到戊背着自己的小包,即向戊索要自己的包。戊承认包是自己盗窃的,但坚持不还给王某。王某激愤之下,就用手里的酒瓶砸向戊,造成戊轻微伤。戊因为恐惧将包还给王某。王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D.刘某家里发生大火,但家里无人。其邻居胡某破门而入,把火扑灭。刘某可以以“没有承诺”为由,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解析】B。A中,在财物犯罪中,整个追击过程都被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的反抗、追击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B是正确的。C构成自救行为,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D属于“推定的承诺”。此时的判断标准是一般人的看法,而不是胡某的看法。即,即使胡某不承诺,如果一般人都会承诺,我们也认为这种行为是推定的承诺,不构成犯罪。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甲闰某公司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公司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甲国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如甲国公司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A错。《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我国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处理,B错。依《民诉解释》第544条,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C正确。依《民诉解释》第546条,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我国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正确,,25.甲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乙,法院依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判决甲败诉,现甲准备申请再审,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B.甲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C.甲如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可上诉D.甲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可以上诉答案:B解析:考查再审程序中关于小额诉讼案件的特别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426条的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26.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B: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D: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答案:A,B,C,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36、47、67条的规定,以上四项全部正确。27.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答案:B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所以,B选项正确。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所以,C选项错误。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所以,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项。28.对于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服务大局理念的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B.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i全释C.服务大局要求正确对待中国国情D.服务大局要求积极回应国际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答案:D解析:考点: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讲解:A、B、C项正确。D项错误。服务大局是对我国(而非国际)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29.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药品,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平安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药品大量泄漏。依《汉堡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提单的转让方式为背书转让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药品泄露承担补充责任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药品泄露的损失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提单的转让、《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期间。A正确。指示提单转让背书可转让。B错误。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免责。C正确,此题中的损失属于航行过失导致的,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应向保险人理赔。D正确。《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30.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答案:A,D解析:【考点】法系【详解】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当今世界上除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外,尚存伊斯兰法系等。近来以来,普通法系国家也出现了少量法典。AD项表述无误。31.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甲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非法添加剂而销售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所以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32.下列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为了向自己女友求婚,向珠宝公司购买钻石戒指,后女友拒绝了甲的求婚。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B.乙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乙即以检举债务人犯罪行为要挟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确有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乙与债务人达成偿还债务的协议。债务人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协议C.洗衣粉制造商在广告中声称他的产品增白力最强,顾客丙使用后发现该产品并非最好。丙可以欺诈为由撤销买卖合同D.丁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事后发现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丁公司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发包合同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动机错误是发生在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必须将当事人形成订立合同的意图阶段与他表达意图阶段区分开来:在早期阶段的错误是动机错误,没有法律意义,而意图形成没有错误但表达有错误则使人有权撤销。作为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动机错误应当被忽略。促使一方订立合同的动机,如预期、假定、希望通过合同达到的目的或计划,这些都是对方所不知道或者不关心的问题。因此,“动机错误不能撤销”。A选项,甲属于动机错误,不能撤销。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不法性。胁迫的不法性,有手段不法、目的不法及手段与目的结合的不法。B选项,乙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乙即以检举债务人犯罪行为要挟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确有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乙与债务人达成偿还债务的协议。乙的手段与目的,分别看来,均没有不法性,但是,两者结合,就具有不法性。因为,检举犯罪行为并不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私权的合法手段。债务人当然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协议。B选项正确,当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有五个构成要件:(1)必须有欺诈的事实;(2)欺诈的手段超出法律、道德或交易习惯所能允许的限度;(3)欺诈必须成立于订约前;(4)欺诈必须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赖;(5)欺诈人须有主观故意。交易习惯允许商品生产者对其商品作一定的夸大宣传,以便更好地推销,制造商在广告中对其产品的适当夸大宣传也属于法律允许的“商业吹嘘”。C选项中洗衣粉制造商的广告不属于误述,属于商业吹嘘,不影响合同效力。C选项,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丁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合同无效,而不是可撤销。D选项,错误。33.甲国公民大卫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大卫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B.如大卫在北京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C.如大卫不出北京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D.如大卫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BC项,本题出题时是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外国人入境手续的考查,按照替代该法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2条第3项的规定:“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所以B项正确,A项、C项错误。D项,第23条第2项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所以D项正确。34.甲和乙同为A市B区胜利小区的业主,两人向来不和,甲一直想找机会教训乙。一天晚上,甲把乙堵到小区的一个角落,对乙一顿拳打脚踢,致使乙胳膊严重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将甲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后将其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经过检察机关调解甲和乙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且甲已于调解的当天全部向乙支付完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并决定开庭审理。此时,乙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人民法院应怎样处理?A:不予受理,告知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应当受理,并且可以在审理中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必须制作调解书C:不予受理,但是乙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D:应当受理,并且必须在审理中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按乙自行撤诉处理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预审、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35.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答案:A,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由此可见,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是特定的,在地方国家机关层面上,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而非地方各级政府均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所以,A选项错误。《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9条进一步规定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所以,B选项错误。《立法法》第13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邀请提案人参与议案审议是“可以”而非“应当”。《立法法》第88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36.某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文件,对车主甲驾车收取新建大桥过桥费,车主甲对该征收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车主甲既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选择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议申请B.本案中复议机关有权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审查省交通运输厅文件C.复议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该文件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审查D.对该文件进行审查期间,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收费行为的审查答案:B解析: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见,车主甲对县交通局行为不服,既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选择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议申请。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选项,本案中复议机关是县政府或市交通运输局,而文件是由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可见,复议机关无权审查该文件。故B选项错误,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可见,C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对该文件进行审查期间,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收费行为的审查。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37.案情: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6.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38.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4年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普遍性的统一规则。中国已签署了该公约,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关于条约的缔结与签署,及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因中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虽中国已签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即表明全国人大有义务批准公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依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需出具全权证书,A正确。我国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之,公约本身迄今也未生效,因此,该公约对中国尚不具有拘束力,B错。我国《宪法》《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与地位并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仅在具体的中国法律对此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具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此外,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也须排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因此,C错。依据条约法,一国签署了公约,不表明该国立法机关有义务批准该公约,D错。39.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B: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C: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D:相对人认为政府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故选项A表述正确。该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故选项B表述正确。该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故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职责,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故选项C表述错误。该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D表述正确。40.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口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C、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D、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1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故B正确。41.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B: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C: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D: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答案: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A项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4条规定,B、D两项正确。庭前会议只是对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是要对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作出决定。故C项不正确。42.下列关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之间区别的选项中有哪些是正确的?()A.维持判决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的B.维持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评价的情形C.维持判决一旦作出,行政机关不能轻易地变更,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受此限D.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不等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针对行政诉讼中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而维持判决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肯定。题中ABCD项都是正确的。43.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属于证券法律制度禁止其增发股票的有()。A.公司在3年前曾经公开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B.公司现任监事在最近3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C.公司在前年曾经严重亏损D.公司现任董事因涉嫌违法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答案:B,C,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此选项B构成障碍;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因此选项B构成障碍;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选项D构成增发股票的障碍。44.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故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社会”二字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据此,狱务公开也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故C项错误。司法公开不包括律师文书的公开,故D项错误。?45.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相关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因当事人已选择适用法国法,本案涉及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应适用法国法C.如争议涉及外汇管制问题,则该问题应直接适用中国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法律适用和直接适用。A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该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的规定,涉及食品和卫生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所以,虽然当事人对合同有法律适用的选择,但涉及食品卫生的部分应当适用中国法:同样,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C正确。D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即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2012年3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同年5月丙与张三达成转让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中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张三,丙向其他四个股东发出了转让出资的书面通知,其中甲、乙表示同意,戊收到通知之日起已40天,仍未答复是否同意转让,丁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丙有权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张三B: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C: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抓阄决定由谁行使优先购买权D: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答案:A,B,D解析:【考点】股权的转让。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自由。向外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购买。可见一本题中戊收到通知之日起40日内仍未答复是否同意转让,应视为同意转让,此时符合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形,所以,丙有权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给张三,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4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哪些为共益债务?A: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及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D: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答案:A,B,C解析: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可知,D选项中,对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是共益债务。ABC三个选项都符合规定。另外,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48.★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下列有关国际法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各国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规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B.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各国依国际法通过单独或集体合作的方式实现和保障的C.国际法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D.国际法是由国际立法机构制定的答案:B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由各个国家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国际法也有强制拘束力,但是其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措施予以保障的;目前还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机关,也不可能有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机关,因此B正确。49.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建成地热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1993年,乙国因外汇大量外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地热公司虽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进行货币汇兑并汇出,甲公司认为已发生了禁兑风险,并向投资担保机构要求赔偿。根据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A.乙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货币汇兑,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B.消极限制货币汇兑也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C.乙国应为发展中国家D.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东道国的索赔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AB项,货币汇兑风险,指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者无法将其投资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的积极限制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东道国的消极拖延行为,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只有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领土内的投资,机构才予以担保,C项正确。D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8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的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承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此项权利。东道国对机构代位权的承认意味着对东道国主权豁免的一种限制,D项正确。5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答案:B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同的解除【详解】《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甲乙公司在并购协议中约定了解除权,乙公司在满足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所以,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所以,D选项错误。51.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律职业人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业外活动也要受到约束。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法律职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均应严格要求自己,维护法律职业形象和司法公信力B.业外活动是法官、检察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司法职责的延伸C.《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在业外活动中不得为的行为D.《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公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妥善处理个人事务答案:A,B,C,D解析:A、B项显然正确,不赘。《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5条规定:“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据此,《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仅调整律师执业行为,还规定了律师在业外活动中不得为的行为,故C项说法正确。?《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第21条规定:“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故D项说法正确。?52.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B、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C、上级国家机关应该在收到自治机关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有关决议、决定执行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D、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外国进行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答案:B,D解析:【考点】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审计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这里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选项正确。《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中央审计机关要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选项错误。《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这一职权的行使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选项错误。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A选项正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规定,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地方国家机关并非自治机关,B选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据此,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没有这项自治权,D选项不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B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C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B.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C.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D.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国有土地的收回讲解:《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故本题应A、B、C、D均选。54.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A项,“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本题中提示的时间为2010年,据此只能适用1997年的刑法规定,即只有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时才成立盗窃罪。此外,本题中,并未提及甲具有入户盗窃的故意。甲误以为所盗玉坠是不值钱的仿制品,对“数额较大”缺乏认识之时,甲不存在盗窃犯罪故意,故甲欠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盗窃罪。故A项正确。B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可能是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甲之前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对于甲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无法包含在盗窃罪的评价之中,甲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B项正确。C项,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时,采取了诈骗的方法,使丙产生了认识错误,进而交付3万元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该以诈骗罪处罚。故C项正确。D项,一个诈骗行为,主观上意欲骗取5万元,客观上骗取3万元,主客观重合在轻的范围内,成立诈骗罪既遂,按照犯罪所得3万元计算,未遂的数额不可以和既遂的数额累加。故D项错误。55.在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纠纷一案中,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开庭不久,由于原告张某求胜心切,指示律师对对方进行了一些言语攻击,损害了被告李某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感情,被法官制止,但王某耐不住愤怒,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并且再也不愿意出庭。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A: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如果判决必定影响其利益,因此应该拘传王某出庭审理B:王某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并无直接联系,因此他不来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C:如果法庭在王某未出庭的情况下判李某败诉,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王某还是有权提出上诉D:由于当事人王某并未出席判决,所以本案实际上属于缺席判决答案:B,C解析:《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可见,王某的缺席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但是如果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该赋予其上诉的权利,BC正确。缺席判决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缺席,它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因此本案即使王某不在场也是对席判决而非缺席判决,D错误。A错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司法解释还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但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必适用拘传。56.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准备到后备箱提取行李,出租车司机甲驾车迅速离开获取乙行李的,由于甲开车逃离时财物仍然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B.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正在整理自己财物,乘客甲发现车内有一名贵手机,迅速上车,吩咐出租车司机驾车离开,甲获取该手机的,由于乙在车旁,车内乙的手机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C.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两小时后,乘客甲发现该手机后将其拿走的,对乙来说,其手机属于遗忘物,故甲成立侵占罪D.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晚上出租车司机甲清理出租车,发现该手机,据为己有的,由于司机已经占有乙的手机,故司机甲成立侵占罪答案:C解析:C选项当中,乙的手机虽属于遗忘物,但落在出租车内,自动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无论司机发现与否),甲拿走成立盗窃罪。C选项错误。57.甲市A区的王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王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王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王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王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王某5000元,而王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请问:(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2)王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A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5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第二,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更不应以实体问题的判断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2)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王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又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3)甲市商业银行在一审中的反诉不能被接受。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故反诉不能成立。甲市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起诉。(4)不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58.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早出现的法学派别是、()A.评论法学派B.波伦亚法学派,C.盖尤斯学派D.注释法学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在西欧国家的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虽然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但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并无波伦亚法学派之称。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59.以下关于诽镑罪和侮辱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构成诽谤罪B.所有的诽谤罪和侮辱罪都是亲告罪,若被害人不愿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得主动追究C.行为人侮辱被害人后又恐吓其不许报案,被害人心中恐惧不敢报案,若其亲友报案则有关机关也应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D.诽谤罪不能以暴力形式实施,但是侮辱罪可以答案:C,D解析:C、D考点: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镑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关于B项。《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并非所有的侮辱罪和诽镑罪都是亲告罪。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关于C项。《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关于D项。诽镑罪与侮辱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镑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镑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镑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89.对赵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将手枪藏在自己枕头里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B.赵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甲和乙去杀辛,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故应当从重处罚C.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结果丙将该妇女奸淫杀害,丙的奸淫行为和杀人行为对于赵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所以赵某不构成教唆犯D.赵某每日带领曱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C解析:赵某教唆13岁的甲和14岁的乙实施杀人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对于后者,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于前者,则无需从重处罚,所以B项错误,不当选;赵某教唆丙去盗窃,但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赵某属于教唆未遂,所以C项错误,不当选;赵某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所以D项错误,不当选。61.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我国的最高荣誉,下列关于其授予程序说法错误是?A.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B.全国人大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C.主席根据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D.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时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共和国勋章”答案:A,B,D解析:①在我国,授予国家勋章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这里说全国人大是错误的AB错误,C正确;②授予给外国人的是“友谊勋章”。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下列有关立法监督的说法,哪些不正确?()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国务院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青岛市(较大的市)人大有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立法法、立法监督讲解:A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批准的自治条例。B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据此可知,国务院只被授予了规章的改变权力或撤销权力,没有被授予地方性法规的撤销权力。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知深圳市属于较大的市,那么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撤销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的主体只能是授权主体,据此可知广东省人大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项错误。根据前述《立法法》第63条第3款,青岛市是较大的市,其人大无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山东省人大来撤销。63.共用题干甲公司与刘某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蔡某担任甲公司代理人,但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不得担任甲公司代理人B、李某应当主动提出回避C、经甲公司书面同意,蔡某可以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D、律师事务所不得与甲公司维持委托关系答案:A,B,C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6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的处分不包括( )。A.记大过B.降级C.撤职或者开除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警告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65.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A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据此,分支机构负责人霍火并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企业主曾水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故A项错误。B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而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属于上述规定第6项禁止的行为,故B项错误。C项:未经投资人同意而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属于业务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第7项禁止的行为,故C项错误。D项:霍火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经过了投资人曾水同意,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第5项禁止的行为,故D项正确。66.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在公路上点起火堆,但该火堆的燃烧范围和能量既不能将公路烧坏,也不能对过往车辆造成危害,甲的行为并不能对公共安全形成具体危险,因而在客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甲点小火堆的行为也说明其在主观上并没有制造火灾的放火罪故意。因此,不构成放火罪,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C项正确。67.朵蜜公司于2008年6月为其生产的香水注册了“臻贵”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16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身体乳的芬芳公司将“臻贵”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使得公众难以区别、容易产生误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芬芳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故不构成对朵蜜公司的侵权B.即使“臻贵”不属于驰名商标,芬芳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朵蜜公司的商标权C.朵蜜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D.芬芳公司的行为必须造成朵蜜公司的实际损失,才侵犯了朵蜜公司的商标权答案:B解析:①根据《商标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A、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对于商号的撤销,应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而非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故C选项错误。68.下列有关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主要指形式意义的行政B.主要是负担行政C.为秩序行政D.指国家行政答案:A解析:。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从事国家管理活动,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般指形式行政。选项A的说法正确。行政法上的行政既包括负担行政,也包括授益行政;既存在秩序行政,也存在给付行政。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除国家行政外还包括其他。故选项BCD的说法错误。69.经常居所在上海的瑞士公民怀特未留遗嘱死亡,怀特在上海银行存有100万元人民币,在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上海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上海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100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中国法B、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中国法C、上海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法国法答案:A,B,C,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存款属于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被继承人在上海的房产适用中国法,在巴黎的房产适用法国法。70.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B选项也是错误的。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给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此种异议既包括否认支付令所载的法律关系,也包括认可法律关系但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C选项属于后者,陈某异议成立,会导致支付令失效。所以,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所以D选项正确。71.比例原则是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下列法条中,哪一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A.《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B.《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C.《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3款: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D.《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答案: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A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客观全面原则,B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遵守法制原则,C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保守秘密原则。72.甲有儿子乙(8岁)和丙(4岁)。甲赠与A房与乙,赠与B房与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丁需要租赁房屋两套。于是,委托并授权甲代自己租赁房屋。甲一方面代理乙和丙,一方面代理丁,分别订立了乙、丁之间、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对于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B.甲对于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C.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需要经过丁同意方可发生效力D.丙、丁之间的合同不需要经过丁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据此,原则上不得进行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除非获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或认可,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失。因此,如果出现了虽然形式上符合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但却不可能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的情形,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也应当有效。本题中,甲是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乙、丙是被代理人,甲在赠与房屋给乙、丙之时,从形式上看,甲是乙、丙的代理人,是代理乙、丙与自己交易,符合形式上的自己代理,然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这种行为不会给被代理人乙、丙带来损失,故甲对于乙、丙的赠与行为均为有效,AB错误。在将房屋进行出租之时,甲一方面代理丁,另一方面又代理自己的儿子乙、丙,这种双方代理明显存在利害冲突,故签订的租赁合同需经丁的同意方可发生效力,甲是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乙、丙进行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乙、丙的同意,故C正确,D错误。73.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A.回头背书B.限制背书C.期后背书D.附条件背书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33、36、69条。74.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的交流制度?A.黄某系武汉大学副校长,调入教育部任法规司司长B.李某系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的副总经理,调入福建省福州市任副市长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孙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检察院的书记员D.徐某系发改委法规司副司长,到重庆市江北区挂职担任区长答案:C解析:公务员的交流制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查的内容,必须掌握。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指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即由外到内的交流;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不同职位间的调动,即由内到内的交流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在不改变与原机关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担任其他职务,即由内到外,或由内到内的交流。调任的要求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公务员系统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挂职,可以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以,ABD选项正确,不选。选项C,属于公务员的聘用制,不是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当选。75.下列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有:()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B.《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D.《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题目中的四项规定中都有涉及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属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当然,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76.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题。(2013年)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A项,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成立危险驾驶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B项,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具体危险犯,即行为人从事危险行为时,已经认识到会发生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谓“具体的”,一般具体到时间、空间和事件。丙、丁飙车,对具体的危险后果并没有认识,所以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C项,丙在醉驾的过程中交通肇事,如果成立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由于不能证明丙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丙不应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C项错误。D项,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实现即为既遂。故D项正确。77.共用题干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D:犯罪嫌疑人丁是聋哑人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78.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约定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B.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C.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D.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征得其同意,否则转让为无效答案:B解析:考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知识讲解:依照《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与地必须一并抵押,当事人约定未一并抵押的该约定无效,且视为一并抵押,故A项错误。依照《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流押约定无效,故B项正确。按照物权法定主义,不动产在我国不可以设立质权,故C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作为宣示性条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这一规定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对其的违反行为并不当然归于无效。事实上,即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人与受让人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至于抵押权人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追及制度与受让人涤除制度得到保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这个意思。故D项错误。79.老一代科技工作者林某因专著被某出版社盗版,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进行中,林某心脏病突发去世。则对本案:()A.人民法院应延期审理B.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C.若林某的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裁定终结诉讼D.若林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则林某生前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可知应选B项,同时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民诉意见》第167条的规定可得出C、D项也正确。80.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包括()。A.工伤认定申请表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C.工伤造成的地点、时间D.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答案:C解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81.我国某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国法院依据我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方当事人本国法醜该争议,但该国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若该外国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则我国法院可适用我国法律B.以该外方当事人在其本国经常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C.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本国法D.先依据该外国区际冲突规范加以确定;若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本国法答案:C解析:考点:我国法律关于反致的规定、区际法律冲突下准据法的确定讲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所以,我国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即使外国的法律规定要适用中国法律,我国也不予采用,即我国不允许反致。所以A错误。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所以B、D错误,C正确。选项D的说法是原先《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现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82.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_于主导地位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宪法》第3条。83.关于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理念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理念不排除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作用B.依法治国理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C.公平正义理念要率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D.公平正义不具有台史性答案:D解析:公平正义具有历史性,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具有重要差异。故仄项错误,当选。84.某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建厂房。2013年1月7日,某市规划局责令其在15、日内拆除。该企业收到决定书后一直不拆除已建厂房。在此情形下,市规划局应当:()A:采取代履行的方式执行B:对该企业进行罚款C:申请法院强制拆除D:请求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答案: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交通安全、环境和自然资源。本案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A项错误。《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该条规定,B项错误,而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据此,C项错误。85.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征收由哪个机关作出决定?A、商务部B、海关总署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财政部D、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答案:D解析: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和确定都由商务部负责,但是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则是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所以决定机关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86.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乙女生育了一个女儿,2015年开始,甲男到广东打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18年1月4日甲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双方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中乙女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财产归乙女所有,同时女儿监护权也归乙女,甲男再给乙女5万元补偿费。甲男对此表示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于2018年2月15日制作了调解书,并于2月16日通知双方到法院签收调解书。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本案中,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B.乙女于2月17日来法院签收并取走调解书,而甲男因为工作繁忙一直于2月20日才签收取走调解书,则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为2月20日C.调解书制作完成后,甲男拒绝接收,其行为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D.乙女签收调解书时,发现法院调解书内容与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并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则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重新制作调解书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第1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本案不属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范围,故A项错误。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甲男与乙女属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规定》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故C项错误。根据《调解规定》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故D项错误。87.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公民之间权利方面的某些特殊规定是一种合理的差别,不能认为是一种特权B.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这些主体享有的平等权是以禁止差别为义务的权利状态或法律原则C.现行宪法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D.宪法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规定,既是国家立法的依据,也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88.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婚礼庆典录像带灭失应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按照一般的理解,婚礼庆典录像带应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甲与乙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的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如果乙履行合同不当,甲只能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要求合同相对人之外的人丙承担责任。甲与乙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因乙的违约造成了加害给付——导致录像带灭失,所以乙的行为又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应既可以选择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选择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精神,只有在侵权之诉中当事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之诉不行。89.共用题干某市甲区居民韩某、乙区居民骆某、丙区居民宋某合伙在某市丁区大屯街道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快乐网园”,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大屯派出所警察丁某、蔡某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11台电脑内安装了赌博软件。大屯派出所决定对网吧负责人韩某给予15日拘留、3000元罚款处罚;决定收缴安装有赌博软件的11台电脑。请回答下列7~9题:韩某起诉前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仅剩老母亲冯氏、叔叔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韩某的起诉权仅转移给冯氏,因李某并非韩某的继承人B:韩某的起诉权转移给冯氏、李某,二人均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C:冯氏、李某只能以韩某的名义起诉D:冯氏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李某才可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罚款3000元是针对韩某作出的,故A项正确。收缴的是电脑,而电脑是“快乐网园”网吧的,但“快乐网园”网吧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快乐网园”网吧属于该款所称“其他合伙组织”,应由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故B项错误,C项也是错误的。《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财产行政案件和人身自由行政案件,若法院对其中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也可一并管辖其他案件。对起诉拘留的案件和起诉追缴决定的案件,若韩某一并起诉到其所在地的甲区法院的,甲区法院也可以一并管辖、合并审理的。故D项错误。本题应由大屯派出所所属丁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韩某以大屯派出所为被告起诉,属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情形。《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不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应先告知变更;拒不变更的,才裁定驳回起诉。故A、B项错误,C、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承受原告资格的人,不限于继承人,故A项错误。既然韩某已经死亡,他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当然不可以其名义起诉,故B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并无“顺位”要求,故D项错误。90.关于国籍的原始取得,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其国籍立法中所采取的原则是下列哪一种?A、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B、以双亲任一方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C、以其出生地决定的出生地主义D、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答案:D解析: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而因出生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取得方式。对于这种取得,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其中血统主义又可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混合制原则可分为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91.下列哪些说法违反劳动法的规定?()A.我国公民未满十六岁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招用B.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周六加班C.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二年的,试用期应在半年以上D.双方当事人可就全部合同条款做出违约金约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试用期的规定、违约金的适用、未成年工的禁用、加班规定。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劳动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据此,用人单位并非一律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A项错误。B项:《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则双方当事人自然可以约定周六加班。故B项错误。C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故C项错误。D项:《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用人单位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规定违约金。故D项错误。92.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答案:A,B,C解析: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期间届满后没有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必要,故A项正确。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就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故B项正确。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故C项正确,D项错误。93.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答案:A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对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A项正确。使领馆途径送达无须外交部同意,C项错误。对于向在我国的当事人取证,我国允许领事取证的方式,即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同样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B、D错误。94.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市民法。其渊源不包括、()A.元老院的决议B.皇帝敕令C.裁判官的告示D.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共和国前期罗马市民法。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____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95.关于回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需要回避B.被告人以审判长是被害人的校友为由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被驳回后,被告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C.侦查人员是被害人的胞兄,在对其的回避决定作出前,该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D.被告人以审判员张某违反规定会见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法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后,审判员张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B,D解析:《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故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B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恢复庭审前”,而是“接到决定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C选项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审判员张某无权申请复议。96.甲公司委托王某与陈某一起为公司购买服装,陈某未与王某协商,擅自订购了一批不符合甲公司要求的服装,给甲公司造成10万元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按份赔偿责任D: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陈某追偿的权利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79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陈某应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项正确。97.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害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受害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其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在本案中,张某只是认为“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并无交付财物的意思,因此不构成诈骗罪。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选项D错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郑某发布给张某的信息是一对一进行的,是为了盗窃钱财而实施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原则上条约只对当事方有拘束力,不能约束第三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关于苏伊士运河的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中规定,苏伊士运河对所有的国家开放。关于这种为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条约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第三国只有在加入或批准该公约后,才能享有此项权利B、只有在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后,才能享有此项权利C、若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则可以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D、由于第三国非条约当事方,此项权利可以由缔约国任意取消或变更答案:C解析:关于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如下的规定:(1)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3)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项。99.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下列问题。(2010年)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C.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如王某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十五年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B选项正确。《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C选项正确。《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B.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D.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答案:A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符合题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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