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22年选调考试笔试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安徽巢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22年选调考试笔试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答案:D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5条规定,本题中可以补充侦查的机关只有A区检察院和甲市公安局,如果要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应经甲市检察院。所以D项正确。2.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答案:C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三同时”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必须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3.甲经营一家商店,经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共1万元,甲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应对其采取下列哪种措施?()A.扣押甲个人财产B.通知甲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甲的存款C.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吊销甲的营业执照D.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答案:A解析:考查税收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比较四个选项,只有A选项为上述措施之一。故A选项当选。剩余选项都是违反税收法律的责任,而不是税收强制措施。4.甲区公安局乙派出所以汪某向体育比赛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为由,处以300元罚款。汪某不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对汪某当场作出罚款决定B.被申请人为甲区公安局C.汪某可以向甲区政府申请复议D.如汪某申请复议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罚款处罚时,无权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罚款答案:C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复议的决定。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项。A项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BD与《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9条规定不符。5.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李某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何时提起?()查看材料A.可以在侦查阶段提起B.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C.可以在审判阶段、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D.应当在审判阶段、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第一审判决生效之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答案:A,B,C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根据《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但应当在人民法院一审裁判宣告之前提起,所以A、B、C项正确,D项错误。6.以下属于宋代刑制中正式人律的有、()A.凌迟B.折杖刑C.发遣D.刺配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刑制。宋代刑制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三种刑罚:(1)折杖法。《宋史?刑法志》载,“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克服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2)配役。配役刑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配役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i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弥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3)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死亡的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成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7.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賠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A.视为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C.仲裁协议无效D.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答案:D解析:。依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选项为D。8.共用题干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A:王某B:周某C:李某D:朱某答案:A,D解析:(原答案为AB)【考点】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王某和朱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应由监狱执行刑罚,故AB正确。李某虽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在3个月以上,应由监狱执行刑罚,故C正确。周某被判处管制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执行,故D不正确。(原答案为B,此题应没有正确答案)【考点】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周某被判处管制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执行,B项表述不完整,本题无答案。【考点】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两人刑罚中既有需要法院执行的,也有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故正确答案为AD。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由监狱执行,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执行,故BC不正确。9.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B项,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但我国有两项保留:第一,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第二,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议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所以,B选项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而应该适用《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故B选项正确,当选。C项,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须符合条件才可能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公约》第5条也规定了若干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因此我国并没有义务承认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人的营业所不一定是法人的住所。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10.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答案:B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律援助;拒绝辩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A项中的王某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范围,所以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B项中的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予准许的做法是正确的,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2条第4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C项中法院为外籍被告汤姆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正确,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法院应予准许,所以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故D不正确。11.关于犯罪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B.绑架罪是继续犯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D.强奸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分类。考生必须熟知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等基本概念。ABCD的论述均正确。12.下列试用买卖中,关于推定购买表述正确的是A.甲在试用期间,向卖方支付了部分价款,此时,应推定甲同意购买,即使甲与卖方有特别约定也无效B.乙在试用期间,将试用物卖给了第三人,此时,应推定乙同意购买,并且乙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C.丙在试用期间,将试用物出租给第三人,此时,应推定丙同意购买,并且丙的出租行为构成无权处分D.丁在试用期间,在试用物上设立了质权,并将试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此时,质权人可善意取得质权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卖合同解释》第4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据此,推定同意购买的情形包括:试用期满保持沉默,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没有特别声明,试用期内出卖、出租试用物或在试用物上设立担保物权的。A项中支付部分价款,原则上推定同意购买,但有特别约定的依约定,错误。B项中使用期间出卖的,推定购买,此时视为有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故正确。C项中试用期内出租视为同意购买,但是出租不是处分行为,更不是无权处分,错误。D项中在试用物上设定质权的,此时推定购买,视为有权处分,故质权人取得质权是继受取得,不是善意取得,错误。13.A城的甲公司因生产规模日增,于是在B城市设立一家子公司乙。乙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失误,致使乙公司破产。经过清算,乙公司对外负债1800万元,其中包括欠母公司甲的货款900万元。对于该笔债务,下列相关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无权参加乙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B.甲公司有权参加乙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C.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应负清偿责任D.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答案:B,D解析:。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独立的民亊法律责任。作为母公司甲同样是债权人,故甲有权申报债权成为自己子公司的债权人,而对于乙的债务甲无义务承担清偿责任。14.为满足日益庞大的专车数据储存处理访问需求,迅驰公司需要建立一座数据中心。恰逢市政府出让一块土地,迅驰公司和天御公司同时提出申请,市政府拒绝了天御公司的申请,向迅驰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御公司对政府拒绝其申请的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B.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C.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复议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1)在没有特别法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均应当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予以解决。当事人既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复议,所以,在试题中,我们要回答“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应当首先思考该案例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特别情况,如果不属于,那么该案例属于自由选择,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复议前置的只有三种情况:行政确权案件中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纳税争议案件以及反垄断法中的限制或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本案并不属于三种情形其中任何一种,所以,天御公司无须先复议再提起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与本案最为接近的是复议前置的第一种情况,但“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复议前置:第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自然资源是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第二,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题干中,一般会含有“已取得”、“自家的”、“属于自己”等字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需要当事人一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书等合法证件,只要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即可。第三,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这里的确认为广义确认,通俗表达为“给了别人”,考生在考场上不用考虑如何给的,何种行为给的,更不需要懂得广义、狭义确认之分。只要你的土地、林地给了别人,也许许可给的、也许登记给的、也许裁决给的,这都无所谓,只要“给了别人”就满足了第三个构成要件。综上,市政府拒绝天御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说明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A选项错误。(2)同理,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也无需复议前置,因为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B选项错误。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这说明大河村认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满足第二个条件,同时满足第一个条件(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和第三个条件(给了别人),对于该行为当事人应当先复议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认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表述正确。但复议前置并不意味着大河村在复议后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1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提供担保B.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C.上市商业银行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D.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是一般保证答案:B解析:(1)选项A: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是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2)选项C: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是上市商业银行除外;(3)选项D: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16.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皮鞋,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皮鞋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均身着丙商场的工作服、佩戴丙商场的标志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D.标明甲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讲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甲作为经销商,不得以乙厂厂家的名义推销其商品,因此A项为法律所禁止。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甲作为丙商场柜台的租赁者,应该标明自己的名称和标记,而不应该利用丙商场的标志使消费者造成误解,故B项错误。C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关于商业贿赂的表述,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依题意,本题应选A、B、C项。17.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则乙银行享有的权利有: A.提前收回借款B.解除借款合同C.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D.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答案:A,B,C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乙银行可以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8.周某因长期在外地工作,便将一张名画交给邻居冯某保管。冯某将该画挂在自己家中客厅。一日,冯某的上司章某到冯某家做客,见到该画后非常欣赏,冯某表示该画系自己家祖传之物,并当即取下赠送给章某。周某回家得知此事后,找到章某索要该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章某对该画不属冯某所有不知情,因此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B:周某不能请求章某返还该画,只能请求冯某赔偿损失C:章某系无偿受让该画,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应向周某返还D:章某轻信冯某的话,未尽到合理调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答案:A,B,D解析:依《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章某对冯某不享有名画所有权并不知情,主观上为善意,且已经取得对该画的占有,但由于章某取得该画系基于冯某的赠与,未支付合理价格,属无偿受让,故不能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该画仍归周某所有,周某有权要求章某返还。19.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答案:A,D解析:【考点】法系【详解】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当今世界上除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外,尚存伊斯兰法系等。近来以来,普通法系国家也出现了少量法典。AD项表述无误。20.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扩大解释,但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但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在禁止之列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允许依据特定的社会习惯解释刑法D.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判例法,但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答案:C解析:扩大解释并未超出条文的文义射程,因而是并不禁止的刑法解释方法。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已经超出条文的文义射程,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因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从保障人权出发,罪刑法定原则仅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而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则不在禁止之列。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罪刑规范,不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创设罪刑规范。在此意义上讲,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判例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并未超出条文的文义射程,因而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ABD的论述都是正确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是成文的,禁止习惯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根据特定的社会习惯解释刑法。例如,农村很多地区在结婚时习惯于“闹洞房”,因此,只要“闹洞房”不过分出格,对于搂抱、抚摸新娘的行为,不能轻易解释为强制猥亵。C项论述错误,为本题正确选项。21.共用题干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向海塘公司提供木材的红木公司可以以何种身份参加该案件的仲裁程序?A:证入B:第三人C:鉴定人D:被申请人答案:A解析: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约定无效。仲裁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故B项约定无效。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故C项约定有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故D项约定无效。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故B项错误。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故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故D项错误。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专门鉴定部门进行。故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A项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在仲裁程序中发现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但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发现没有仲裁协议的,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故应选AB。22.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说法,错误的是:A.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B-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律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C.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选项B错误。23.我国工伤认定实际上是遵循()的原则。A.“不申请、不确定”B.“不申请、不追究”C.“不申请、不认定”D.“不申请、不认可”答案:C解析:我国工伤认定实际上是遵循“不申请、不认定”的原则。24.2008年8月,甲、乙签署了一份工业用阀门的大宗供货合同,约定双方于2010年7月底履行。合同签订后,由于遭遇金融危机,该阀门的材料价格飞涨120%,如果按照原计划履行将使得甲蒙受重大损失。请问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合同B.甲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因为这属于甲应预见的商业风险C.甲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D.甲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向乙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时解除答案:A,B,D25.下列关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论述,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与李某约定,王某将手中的7000元假币与李某的一部手机交换。王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由于李某知情,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的共犯B、甲将一张他人已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甲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C、乙缴纳20万元税款,又利用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骗回30万元,乙的行为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D、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答案:C,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王某与李某在约定的前提下,将彼此手中的假币与手机互换,王某成立出卖假币罪,而李某成立购买假币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机器不能被骗”,因此,甲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成立盗窃罪。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204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26.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A: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答案:A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综合。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因此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A选项正确。并非各种票据都可申请公示催告,而只能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适用此程序,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所以法院的除权判决应是宣告票据无效,而非宣告是否无效,故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正确的做法是向法院起诉而非上诉,故D选项错误。27.关于侦查中的补充侦查与批准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B: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D: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答案:A,B,C,D解析:【考点】侦查;逮捕。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8条规定,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根据第349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根据第3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第334条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28.甲某1995年犯A罪,法定最高刑为8年,2001年犯B罪,法定最高刑为6年,则至何年,依法还可对A罪进行追诉:()A:2003年B:2005年C:2007年D:2011年答案:D解析:【考点】追诉时效的中断。详解:甲某1995年A罪的追诉时效为10年,本该是2005年到期,但是2001年又犯新罪使前罪的追诉时效中断,前罪从后罪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故正确的截止时限是2011年。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下列哪一案件不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的小额债务履行诉讼B.争议标的额较大的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侵权诉讼C.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D.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答案:A解析:考查级别管辖制度。《民诉解释》第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A项表述错误,应当选。30.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可知,贡某的自书不能变更公证遗嘱。选项B正确,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其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但贡文先于贡某死亡,无法依据公证遗嘱继承贡某的全部财产,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因此,贡某的遗嘱因贡文先于贡某死亡而无法发生效力。选项C错误,《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据此可知,贡文的遗嘱只有贡文自己可以撤销、变更,贡某无权进行修改,故其修改部分无效。选项D错误,《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据此可知,贡文遗嘱中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无效。31.甲在晚上一街道的黑暗处,将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工推翻在地,拿起女工的提包就跑。半小时后甲的妻子回到家,声称自己被抢劫,甲发现自己抢劫的正是自己的妻子。对甲的行为定性错误的是:()A.抢劫罪未遂B.抢劫罪既遂C.抢劫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甲基于抢劫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甲如果错误地将自己的财物当作他人的财物进行抢劫,构成抢劫罪未遂。但甲抢劫的是妻子的财物,即便妻子和自己有密切的关系,仍构成抢劫罪既遂。32.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B.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C.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20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故A项正确。该法第22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B项正确。该法第30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故C项正确。该法第42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故D项正确。33.《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997年刑法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重于“应当”,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故A项正确。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被规定为犯罪。但B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后,只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处理此案。故B项正确。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C项错误。D项,扒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根据1997年刑法,构成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据此,明显比旧法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处罚,即新法重于旧法。所以2011年4月30日以前扒窃,但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适用旧法,不构成盗窃罪。故D项正确。34.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答案:B解析:“秋冬行刑”制度自汉代始,故B项“自唐代始”的表述错误。“明刑弼教”是明朝开始推行的,清朝仍延续之,故D项表述无误。35.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仅就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来说,国家:()查看材料A.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伤的B.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C.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D.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答案:C,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此时姜某的行为属正常的执法行为。姜某身为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之责,随时应制止打架斗殴、行凶杀人的违法行为。36.共用题干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答案:A,B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3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A、动物的侵袭由于不能算作“不法侵害”,因此对动物侵害的反击绝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B、作为不法侵害的犯罪行为已既遂,不代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此依然存在着正当防卫的空间C、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视具体的情形成立相应地犯罪,但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D、甲通过强制的方法,迫使已经安装了定时炸弹的恐怖分子乙说出炸弹的准确位置。乙的行为已结束,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答案:B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当动物的侵害可以看做是人的侵害的延伸时(比如放狗咬人),即可以作为不法侵害。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在财产犯罪中(如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已既遂,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依然在延续,此时允许被害人实施防卫行为。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防卫过当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比如面对他人的盗窃行为,明知轻伤即可防卫,却故意致其重伤,即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的行为已结束,但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依然在持续,此时依然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38.甲有限公司与乙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两方合作对某区域进行煤炭资源勘探,由此所获利益双方平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的联合勘探主体,在勘探中的投入达到最低比例后,可将探矿权予以转让B.甲公司与乙公司完成勘探后,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煤炭资源的采矿权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需县级政府审批D.矿区地面归集体所有,地下资源归公司所有答案:A,B解析:《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1款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还需要经依法批准,才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矿产资源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知,煤矿的勘查管理权限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而非县级政府。故C选项错误。《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故D选项错误。39.关于从业禁止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只有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才可能被判处从业禁止B.从业禁止是指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相关职业C.违反从业禁止,情节并不严重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D.从业禁止的期限一律为3年至5年答案:D解析:《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曰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D项错误。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是一种禁止终身从业的规定。D为本题正确答案。40.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聋承担无限责任答案:C,D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故A项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D正确。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B错误。该法第19条第4款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可知C正确。41.下列说法表述正确的是:A.许某在A区法院起诉赵某归还借款时,利害关系人陈某向B区法院申请认定赵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区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许某向B区法院起诉B.王某和刘某因发生合同纠纷诉至C区法院,诉讼过程中,刘某死亡,C区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C.王某诉陈某侵权纠纷一案,法院用传票传唤双方出庭诉讼,陈某起晚了没能到庭诉讼,法院应当延期审理D.刘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刘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用传票传唤双方出庭诉讼’刘某无故未到庭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答案:D解析:A选项中A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而不是终结诉讼,A选项错误。B选项中合同糾纷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应当裁定诉讼中止,B选项错误。C选项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不得延期审理,C选项错误。D选项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选项正确。4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答案: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所以,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绝对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故C项错误,应选。43.下列关于竞业限制的说法错误的是:()A.张三为大地纺织公司董事,飞花纺织公司发现张三是个人才,遂聘请张三为其执行董事,张三须经大地公司股东会同意方可去飞花公司任兼职B.李四为牛牛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挤奶工,其业务非常熟练,效率极高,羊羊奶业有限公司的经理得知此人才后,遂高薪聘请李四利用每周的轮休时间到其公司担任兼职挤奶工,李四须经牛牛须依据加入公司时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得到牛牛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去羊羊公司兼职,否则须依约支付违约金C.王五为展鹏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展鹏企业经营教育培训业务,现其与展望公司合作从事教育培训相关业务,其行为违法D.赵六为展鹏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展鹏企业经营教育培训业务,现其与展望公司合作从事教育培训相关业务,其行为合法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149条,《劳动合同法》第24条,《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71条。44.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答案:A,C,D45.共用题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宪法》第62条和第6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BCD项均在其列,所以都是正确的。《宪法》第89条规定的我国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第(15)项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所以,A项是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或者批准,是应选项。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职权范围上的区分要详细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因此选项中正确的是AB《宪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部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质询对象,所以AD两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是其质询的对象,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因此ABD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故选项D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故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大会期间应该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故B项错。根据该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故C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项A错误。《宪法》第61条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故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C不选。根据《宪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中央军委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中央军委会副主席由军委会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两者有所区别。国务院总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决定产生”与“选举产生”存在不同;副总理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人选的产生。故选项D不正确。46.因有机食品市场兴起,甲自家农场种植的有机蔬菜十分畅销,乙在市区经营餐饮,欲与甲建立长期的供货关系,于是甲、乙签订了一年期的供货合同并约定乙向甲交付1万元定金后合同方生效。乙一直未交付定金。合同签订以来的大半年里,甲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定期送货给乙方。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合同约定的为立约定金B.合同约定的为成约定金C.合同约定的为解约定金D.因乙一直未交付定金,主合同未生效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定金的种类问题。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解约定金是指用以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因此,本题中情形属于成约定金,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47.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裁决。甲认为该裁决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由甲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C:人民法院不得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D: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应当重新仲裁答案:A,B,C,D解析:《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所以,A项错误,应该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而非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法院不是必须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且是否重新仲裁的决定权在仲裁委员会而不在法院。48.某公办大学法学院教师李某,趁校区搬迁之际,将没有锁门的电脑教室中用于教学使用的10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0万余元)放于自家车内拉走,之后被发现,学校报警。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表述正确的有:A.李某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李某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C.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应当将李某案件移送监察机关D.本案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提供配合答案:A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项,《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上述“(四)”,必须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才是监察对象。本案中,李某只是一名普通教师,不属于从事管理工作,因此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本案的盗窃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A正确,B错误。CD项,《监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但本案中,李某不属于监察对象,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不需要移送监委会,也谈不上由监委会为主调查的情况,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49.下列不是发生执行回转必须具备的条件的一项是:()A: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B: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D: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执行回转。详解:根据《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所以,在满足其他条件下,执行机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应选D项。50.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对占该公司40%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A.有效,经过股东大会67%的表决权通过B.有效,股东会程序合法C.无效,《公司法》规定,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才能通过D.无效,《公司法》规定,被担保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王某参加投票违反程序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对外担保讲解:A、B显然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于王某占有公司股权40%,参加投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次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无效,C错误,D应选。51.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答案:A,C,D解析:人民主权原则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故A项正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也体现在间接选举制度之中。B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故C项正确。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基本原则,而宪法调整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故D项正确。5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A.某市人民政府针对社会治安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B.某乡政府作出的责令王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决定C.某区人民政府对某家长不送适龄子女人学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D.税务机关向某人收取个人所得税答案:B,C,D解析:。A项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所作的决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B项是乡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针对王某占用土地的行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C项是区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针对特定事项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D项的税收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53.下面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某律师事务所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案源,特投资兴办一家信息咨询公司B.区司法局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每个月指定固定律师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讲活动,某律师事务所以人员少、案子多为由,拒绝派律师参加该活动C.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说、律师的执业比较自由,流动性大,所以在我们所的律师就不必签订聘用合同了D.律师事务所引进先进的VI系统,为全所的律师和行政人员设计统一的徽标,并制作优美的名片和宣传页向客户发送答案: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律师事务所行为规范讲解: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和执行以下行为规范:(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应当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2)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不得采取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专用公文、收费凭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违法执业提供便利;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3)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有义务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4)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因此,只有选项D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当选。54.人民法院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B: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C: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D:判决生效后,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答案:A,B,C,D解析:【考点】人民法院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可见,A、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0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可见,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6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3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全选。55.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死亡后毁坏死者遗体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的认定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毁坏张某的遗体,必然导致对张某墓地的毁损,故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墓地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C。56.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另外宪法也规定下列哪几项也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C.1/3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答案:A,B解析:。57.甲将其在皮鞋产品上的注册商标“行如风”转让给乙,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和乙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如无其它约定,该协议自成立时即生效力B.注册商标转让必须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乙才能取得注册商标“行如风”的专用权C.甲在皮鞋产品上注册的“瑞雪”商标也必须一同转让给乙D.如无特别约定,,该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甲与丙公司签订的“行如风”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答案:C解析:《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商标纠纷的解释》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下列四宗案件,对于其中哪个案件,该院应当撤销原判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A.延庆县法院审理的信息公开案件,遗漏了一项应当判决的诉讼请求B.西城区法院审理的行政许可案件,案件事实认定有误C.房山区法院审理的行政强制案件,审判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D.海淀区法院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变更了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判决后的处罚幅度仍显失公正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选项BCD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59.甲诉乙离婚一案,经过法院调解确定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生效的7个月后,乙发现在调解过程中其是受到了甲的恶意欺诈才同意调解结果的,遂就调解书中关于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问下列法院的做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B.应当驳回再审申请C.对于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D.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答案:B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8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此来看,本题符合法院裁定再审的条件。但根据《民诉解释》第38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而7个月已经超出时限。因此,法院应驳回乙的再审申请,选项B正确。60.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C、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据此,C选项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不当选;D选项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当选。本题选BD。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发回重审制度。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故未在开庭10目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发回重审,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题郭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显然,应该组成合议庭审理,B选项一人独任审理,显然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因此应当发回重审,B选项正确,当选。6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是( )。A.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B.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C.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D.依法处200元以下罚款的答案:B解析:知识点:当场收缴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另外,如: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62.关于司法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管仲在《管子*任法》中提出、“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C.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程序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D.案件处理的正确性要求司法人员通过诉讼活动,在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案件作出恰当的处理答案:A,B,C,D解析:。考查司法公正。63.某海关怀疑张某走私,将其扣留12小时,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其拘留15日。2个月后,查出纯属海关工作人员挟私报复。故海关、公安机关均作出赔偿,但张某对两机关赔偿数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A.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B.按行政赔偿案件立案受理C.按不同性质,分别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受理D.为方便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可由当事人任选一程序立案受理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范围,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本题中,海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工作性质是不同的。海关依据的是相关海关行政法,也可以说其作为行政机关非法拘禁他人,属行政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刑事侦查行为。64.共用题干如果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进行拍卖,则:若李某在人民法院拍卖期间,变卖该店面,则法院可以:A:恢复强制执行B:中止执行C:终结执行D:以上均不正确答案:A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第17条规定,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第22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第32条第3款规定,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65.共用题干2012年1月1日,某甲与某乙订立一个租赁合同,由某甲租赁某乙的一头驴子1年,用来托运货物上山,年初时支付全年租金。某甲支付了全年的租金并将驴子牵走了。使用了5个月后,某甲觉得这头驴子非常好用,决定自己买下来,于是找某乙商量,某乙也同意将驴子卖给某甲,双方于2012年6月1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甲于2个月内将驴款付给某乙,所有权在驴款付清之前属于某乙,付清之后起转移给某甲。请回答问题:关于所有权保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当事人所有权保留的条款排除了因交付转移所有权的规则,即交付后所有权仍没有发生转移B:如果某甲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付款义务,某乙得解除该合同C:在某甲拒绝支付剩余驴款时,某乙可以将驴子取回D:某甲在付清款前又将该驴卖给他人的,某乙可以要求该第三人返还,不管第三人是否善意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因而C项正确。对于多付的租金,某甲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请求某乙返还。故A项正确,B、D两项错误。《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但不符合法定解除权条件时,出卖人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或尚未充分支付价款或者陷于破产时,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对标的物有取回权。当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又将标的物转卖第三人,出卖人有追回权,但第三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的,应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故A、C两项正确,D项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驴子已经交付,风险应该转移给买受人,故应为B项。66.下列关于我国古代重要法典结构变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经》中相当于今曰法律“总则”性质的篇目是“具律”B.《晋律》有“刑名”而无“法例”C.《大明律》将法律篇由唐宋的十二篇改为七篇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北齐律》与《唐律》的体例都是十二篇答案:B解析:考点:中国古代法典结构变化讲解:A、C、D项正确。就中国古代法典体例而言,《法经》中相当于今日法律“总则”性质的篇目是“具律”,自《北齐律》以来,一直到《唐律》、《宋刑统》的体例都是十二篇,而《大明律》一改唐宋传统,更名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B项错误。因为《晋律》既有“刑名”也有“法例”,它在刑名之后加上了法例。67.关于人权的表述,下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A.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B.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C.哪些人权可以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以及该国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D.人权在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与人权的关系。68.★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A.律博士B.登闻鼓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废除宫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69.公安局因张某打架斗殴,对其作出罚款400元的决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张某直接提起诉讼,应在知道该罚款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若张某经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张某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C.若公安局未告知张某起诉期限,从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D.如果张某既提出复议又提出诉讼,由先立案的机关进行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程序。(1)选项AB:直接提起诉讼一般期限为6个月,经复议的案件一般期限为15日;(2)选项C:若公安局未告知张某起诉期限的,从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70.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A.甲市公安局B.甲市A区公安分局C.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B区公安分局D.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A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C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错误。71.无业青年甲(25岁)没有任何收入,2009年5月1日,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2010年12月4日,甲在与其好友乙聊天时抱怨自己生活没有着落,乙告知甲,在当地某小学就读的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可以从其父身上骗一些钱花。甲非常赞同。两人经过周密的计划,决定由甲负责找车辆,而乙负责将李某骗至车上。于是,当天下午四点,乙和甲依计划将李某骗至乙家中,乙让李某在一间屋子里玩游戏,自己则到另一间屋子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要求其在当日晚上九点之前将30万元现金送到某处,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七点,甲想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趁乙去厕所时,偷偷将李某送回家,并打电话给警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甲被当场抓获。讯问中,甲还主动交代,2010年4月2日幸福小区A栋XX室发生的入室抢劫杀人命案系乙所为,该案件随后经查证属实。后经甲的带领,警察将乙抓获。经査明,乙于2003年6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于2009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关于甲乙二人共同行为的定性。甲乙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因为二人虽口称绑架了李某,事实上并未实施绑架行为,也没打算绑架李某,所以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绑架罪。甲乙谎称李某被绑架,以此要挟李某的父亲,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1.甲的行为对于甲,应该以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因为甲尚在缓刑期间,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在打完电话后,甲考虑到自己仍然在缓刑期间,于是,将被害人偷偷送回,并准备去投案自首,因此,应认定甲属于自动投案。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因为甲的交代,警方侦破了乙的抢劫案,因此,甲的行为也成立立功。对于甲的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乙的行为已成立敲诈勒索罪,同时,乙人室抢劫的案件发生在其假释期间内,因此,对乙应撤销假释,对新犯的两个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72.新修订的《律师法》,对特许律师职业制度做了进一步限制,下列关于此限制说法正确的有?A.具备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是从文化水平上作的限制,但对学历的专业没有要求B.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是从专业领域作的限制,即从事一般领域的专业人员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考试C.在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是从时间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的要求D.必须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其他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批准答案:A,B,C,D解析:ABCD。《律师法》第8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邻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A、B、C、D项正确,当选。7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2011年)A.法律位阶的冲突B.法律责任的免除C.法律价值的冲突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律责任的竞合答案: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同时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又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竞合,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之内,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构成法律责任竞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同一主体、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情形,因为具备法律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责任竞合情形。故选项D应选。74.顺天公司与王庄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王庄村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顺天公司,用于建造一别墅区。合同签订后,顺天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地价款,并先后投人4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该别墅区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事件的以下评论,正确的是:()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顺天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顺天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本案如采用顺天出资、王庄村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答案:A解析:。考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利用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顺天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据此,A项的评论是正确的,BD项的评论是错误的。另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共同举办的企业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3条限定的企业,即为乡镇企业,同时也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限定的农业建设用途。因此,C项的评论是错误的。7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关于平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5年)A.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B.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该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C.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D.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对其特殊情况可予以特殊保护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满18周岁才可具有选举权,故在选举权领域,年龄不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C项错。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A.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B.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C.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D.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答案:D解析:法律职业道德对行为人的约束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较强的外在强制性,法律职业道德更多地强调的是道德约束,即主要来自于行为人内心的自律或是来自于外部的非强制性约束。据此,D选项说法不能成立,当选。但是,与其他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约束性和操作性,A、B、C选项说法均成立。77.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在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A: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已经达成了合意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C: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C、D两项正确,排除A、B两项。78.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下列关于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船舶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B.外国船舶在领海内捕鱼,其通过即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C.沿海国可以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人员和进行与该犯罪有关的调査D.沿海国为国家安全必要,可在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领海制度。本题涉及国际海洋法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人员或进行与该犯罪有关的调査。但有例外:(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而ABD均符合无害通过的规定,因此应选ABD。79.公正是检察官工作的核心目标,为了保证公正办案,《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的回避制度,以下说法不符合回避制度的是?()A.王某是某省检察院的检察长,其子在该省某基层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B.张某是某省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其侄是该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C.李检察官在办案时发现当事人与其同一个大学毕业,但未曾共事或交流过,因而未申请回避D.陈检察官因需在某公诉案件中担任证人,因而主动申请回避答案:B解析:考查任职回避和诉讼回避制度。根据《检察官法》规定,不允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同时担任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员。B项错误,其他正确,80.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答案:A,B,C,D解析:【考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详解】《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故A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案应由丁区法院管辖,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因此,本案的司法确认裁定具有既判力,但调解协议不具有既判力,D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陈某和杂货店主孙某之间订有买卖协议,约定由陈某长期供应孙某假酒低价销售。后因孙某欠款较多,双方发生纠纷。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和孙某之间具有买卖的法律关系B.假酒和货款是双方法律关系的客体C.陈某和孙某购销假酒的行为违法,但买卖行为在法律上有效D.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对无效法律行为的理解。本题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假酒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本题应选D。82.《刑法》第49条规定:——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适用的刑法规定。《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规定意味着,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中国刑法对下列特定人群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应扩大解释到包括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3)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除外。83.只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 )答案:错解析: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有:(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参考教材P339。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当事人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答案:A,C,D解析:【解析】ACD。《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AD项正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因此,选项B错误。证人的诉讼角色与其他诉讼角色(如诉讼代理人)不应该混同,因为,诉讼角色的混同会导致证人作证动机的扭曲,很难以叙述自己感知的事实真相为基本出发点。在C选项所述案例中,如果法院准许乙作为案件的证人,则乙不能再作甲公司的代理人,因为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代理人应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作为证人,则会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因此,选项C正确。85.根据《立法法》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效力冲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B.行政法规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C.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D.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E.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1)法律之间的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由国务院裁决,所以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所以选项E正确。86.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毁弃邮件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私自毁弃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是被退回的信函,但是邮政局有义务将这些信件退回给寄信人,即退回的信函也属于邮件。将这些信函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一种毁弃邮件的行为。由于甲是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属于邮政工作人员,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私自毁弃邮件罪是身份犯,是特别法条,因此甲的行为虽然也符合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甲的行为应定性为私自毁弃邮件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虽然甲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但原因不是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从重处罚。因此选项C也是错误的。87.共用题干甲于某日早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C: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D: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88.位于某市A区的南方公司与位于该市B区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南方公司位于该市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后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南方公司与建筑公司因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其后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在起诉之前,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建筑公司的机器设备,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法院在不知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建筑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后建筑公司感觉答辩的不理想,在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协议,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该案,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审理该案。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县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C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89.下列甲的哪种行为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A:甲明知乙是犯罪分子为其作假证明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B:甲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C:甲收买证人丙指使丙向司法机关作伪证以帮助丁逃避刑事追究的D:辩护人甲指使证人乙作伪证以帮助其委托人逃避刑事追究的答案:A解析:【考点】包庇罪。详解:包庇罪的包庇行为应作狭义的理解,仅应限于:(1)作假证明包庇的;(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刑法中规定有大量的具有包庇动机或包庇性质的犯罪,因此遇到有特别规定的“包庇”行为时不应以包庇罪定罪。B选项,甲成立伪证罪;C选项,甲成立妨害作证罪;D选项,甲成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90.某省某市国家安全局以某甲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物品为由没收该物品。某甲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本案复议机关是市政府B:复议审理期限至多为90日C:复议机关延长审理期限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D:市国家安全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答案:A,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国家安全机关与海关等机关在领导体制方面不一样,前者不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体制(实际是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但在确定复议机关时是一样,均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为复议机关。故A项错误,本题的复议机关只能是省国家安全厅。《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据此,复议审理期限在延长的情形下,至多90日(60日+30日),故B项正确,不应选。根据该条,延长复议审理期限,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不需要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故C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据此,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限为10日,而非15日,故D项错误。91.甲公司以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关于本案可能的管辖法院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高级人民法院D.知识产权法院答案:C解析:考查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民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错误。92.某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李某为审判员。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举报发现李某未获法律职业资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该项任命B.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下级人民法院撤销该项任命C.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该项任命D.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该项任命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怎么来,怎么去”规则,李某是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的,故也只能由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任命。故A、B项错误。《法官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D项“责令”二字错误,C项“建议”才是正确的。93.甲市消费者协会和明星乙在丙广告公司制作、丁电视台播出的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天天有限公司生产的奶制品,消费者戊购买一箱(价值500元)后作为早点食用,数天后因急性肠胃炎住院,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相关部门调查鉴定,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该奶制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下列关于戊的损失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市消费者协会与乙明星应当与天天公司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责任B.如果该产品非食品,那么只有甲市消费者协会与天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乙并不承担责任C.戊可以向天天公司和甲、乙主张55,000元的赔偿金D.丙、丁也应当和甲乙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个人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仅限于食品的推荐,而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连带责任则属于所有的产品和服务。故AB选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故C选项正确。《广告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中的说法,没有区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9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食用油买卖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须经乙公司同意方可进行B:丙公司有权取得非专属于甲公司的、与主债务有关的从权利C:甲公司对乙公司仍须承担连带责任D:丙公司有权主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答案:C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问题。依《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95.甲、乙看到一辆货车翻倒在路边,甲喊乙一起前去拿些东西,甲、乙分别从货车上拿一些货物回家。后来经鉴定,甲拿的货物价值3,200元,乙拿的货物价值2,800元。下列选项中,对甲、乙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乙的行为分别单独构成犯罪D.甲、乙构成盗窃罪答案:A,D解析: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96.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主张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甲公司承认张某为本公司业务员,但其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乙公司向法庭出具了盖有甲公司印章的委托授权书以及张某出具的收款凭证。乙公司应当对下列哪些事项承担证明责任A.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B.张某是甲公司业务员C.张某有权代理甲公司收取货款D.张某已经将货款交回甲公司答案:A,C解析:本案中A选项乙公司是否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属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这一事实已经由甲公司自认,自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乙公司无需对其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属于张某是否有代理权的事实,应当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C选项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乙公司只需要证明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且张某有代为收取货款的代理权即可证明已经履行义务,至于张某是否将货款交回甲公司则属于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是本案待证事实,不需要证明,D选项表述错误。97.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贪污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注意:“公共财物”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能够盈利的合同具有财产性利益,当该合同为国有公司所订立时,该财产性利益属于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便利,将本单位能够盈利的合同交给妻子注册的另一公司,等于将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友;(2)向亲友处:明显高价采购或明显低价销售商品;(3)从亲友处:采购不合格商品。一般认为,甲“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行为触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已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本案中,甲的行为也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综上所述,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三罪想象竞合,对甲应以重罪贪污罪定罪量刑。故A项正确。98.下列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的说法正确的有、A.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阶段,申报经营者在两个阶段均不得集中B.初步审查主要是决定是否进一步审查,审查期间为30日C.进一步审查须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书面决定,审查期间为90日D.可以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答案:A,B,C解析:《反垄断法》第力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23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历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曰起9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査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査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由上述规定可知,ABC选项正确。第30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而不是可以公'布,所以D选项不正确。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就该公司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A.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扣押、查封该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C.如该公司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应先依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D.如该公司对税务局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保全措施与纳税争议处理。A、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据此,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税务局有权经批准后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冻结该公司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也可扣押、查封该公司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但不得直接在该公司的开户银行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10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签订有定金条款,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万元的定金,若甲公司违约,乙公司不返还定金,若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买卖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定金,乙公司工作人员由于疏忽,一直未向甲公司催交。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不生效,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甲公司交付定金后,买卖合同才生效C:买卖合同生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但是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D:买卖合同生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和货款答案:A,B,D解析: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签订定金条款,实际上定金条款是独立的定金合同,定金条款应当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因此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所以C选项正确。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答案:A,C,D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起诉的条件。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A项符合题意。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C项不合题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符合题意。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D项符合题意。【考点】第三人。详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A、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正确。【考点】中止诉讼。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2款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所以,B项正确。【考点】代位权诉讼的执行。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D项正确。2.下列有关法定许可使用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某出版社为编写出版学前教育读物。汇编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片段,属于法定许可使用B.洛阳日报转载已经刊登在河南晚报上的关于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法定许可使用C.某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法定许可使用D.某唱片公司使用已经录制为录音制品的周杰伦音乐作品制作黑胶唱片,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法定许可使用问题。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汇编出版教科书,才构成法定许可,学前教育读物并不属于教科书,选项A错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合理使用,选项A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选项C正确。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故属于法定许可使用。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3.甲、乙、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甲原是乐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在某步行街上拥有一套房屋。2009年10月29日,甲以乐美公司名义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赁给乙,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4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租赁费每年3万元。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如欲继续使用该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合同签订后,乙一次性支付房屋租赁费12万元,乐美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将约定的房屋交付乙使用。2009年11月20日,甲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灵,以该房屋作抵押向丙借款10万元,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即截至2010年11月19日,甲应还清所借款项10万元。2009年1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月30日,甲同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将上述房屋租赁给丁,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间,甲若转让该租赁房屋,该合同对转让后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甲若出售房屋,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丁,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即2009年12月1日,丁搬入该屋。2010年1月1日,乙欲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房屋时,发现丁早已入住,双方发生争议,乙三天两头找丁要求其搬离该屋,对丁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较大的困扰。2010年10月,丁遭遇车祸去世,其妻子戊继续在该屋居住。2010年11月19日,甲到期不能偿还丙的借款,二人遂协议以该房产折价抵偿,二人办理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丙于2011年5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欲将该房屋收回,遂以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戊搬离该房屋。【问题】1.甲以乐,美公司名义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与否?2.如果丁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已经知晓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甲与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3.假设甲乙、甲丁的租赁合同均有效,如果乙、丁均要求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合同,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4.丙能否要求戊搬离该房屋?为什么?5.若丁未死亡,其以甲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甲与丙的房屋折价抵偿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支持?6.如果丁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有漏水迹象,其对该房屋自行进行了维修,在维修时一并对该屋进行了较大的装修,对于维修及装修费用如何负担?7.假设甲到期偿还了对丙的借款,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戊可否向甲行使对该房屋的承租使用权?为什么?答案:解析:1.有效。无权处分人乐美公司的出租行为已得到甲的追认。2.有效。丁的知情不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有效。3.在两份协议均有效,且乙、丁均要求履行租赁合同时,只有丁能够取得实际的租赁权,因为丁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乙不能取得对该房屋的租赁权,但可以依法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4.可以。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房屋租赁权不得对抗房屋租赁前已经设立并依法登记的抵押权。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不能。丁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可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无效。6.维修费用由甲负担,如因维修影响丁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装修费用由丁自行负担,且甲可以要求丁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7.可以。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对于本案的解题思路,首先要明确一点: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权利实现上,不论债权成立时间的先后,均可以得到同等受偿;同时,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债权,每个债权都不具有排他性。明确了这点,一房多租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就不难判断了。4.关于工资保障制度,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乡镇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C.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D.劳动者在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A项:《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A项正确。B项:《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所有的企业都适用《劳动法》,乡镇企业也不例外,因而也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故B项错误。C项:《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据此,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故C项正确。D项:《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选项D正确。5.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B.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罪数、数罪并罚。A项,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则15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此处有法律拟制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不再单独定刑讯逼供罪。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321条第3款的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遇到检查时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成立另起犯意的故意杀人罪,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6.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答案:C解析:【考点】窝藏、包庇罪【详解】《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即构成窝藏罪,因此是错误的。所谓包庇,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真正的犯罪事实,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比如作假证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C选项中,甲为了使乙逃避法律追究,编造乙、丙是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的事实,意在帮助乙逃避法律追究,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B、D均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7.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丁4人合伙开了一家新愿零售商店,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丙、丁各出资3万元。4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内容较简单,只约定由甲担任合伙执行人,合伙的收益和债务由4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协议未约定合伙的表决程序、合伙期限等其他内容。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合伙事项中,哪些需要4人的一致同意?()A.甲提出自己妻子开的酒厂所生产的酒质优价廉,商店可以批发一批进行销售B.乙提出将商店的名字改为心远零售商店C.丙提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以担保自己的某项债务的履行D.丁提出退伙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財产的出质以及退伙讲解:本题考点是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出质以及退伙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知识点。从案情来分析,本题中的合伙应当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对上述事项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甲提出合伙商店可以从其妻处购买酒,实质上是在提议合伙企业与自己进行交易,因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项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1)项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B项也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C项也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合伙人退伙并不必然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B、C项当选。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受赠人( )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A.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指责赠与人D.将赠与财产转赠他人E.挥霍赠与财产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9.甲、乙、丙、丁4人共同诱骗黄某参赌。4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会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黄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4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而离去。上述4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赌博罪B:抢劫罪C:盗窃罪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案中,甲、乙、丙、丁4人原来打算给黄某吃安眠药,乘其不清醒时赢他的钱,这个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西为如果黄某吃了药后没有丧失意识或者只是略有迟钝,他们趁机骗钱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但是他们本来打算实施什么行为对本案的认定没有影响。我们在认定犯罪时,要考虑的是他们实际实行了什么行为而不是他们原来打算实行什么行为。在本案中,就算他们原来没有打算犯罪,但是他们在给黄某吃了安眠药,发现黄某睡着了之后,趁机将其钱包掏空的行为就是抢劫行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犯罪构成的认定要坚持先客观后主观的原则,即从其实施的客观行为入手,从而分析隐藏在背后的主观目的。绝对不能依照先主观后客观的认定顺序。10.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答案:A,B解析:【考点】非法出借枪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作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将枪支非法送给乙使用,已经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在人前炫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枪支罪,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枪支据为己有的行为。丙将枪支偷出的目的不是据为己有,而是为了揭发乙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将枪支交给了派出所。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丙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就不存在《刑法》规定的立功的前提。因此C、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11.下列选项中属于正式法律解释的是:()A.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公路法》中征收燃油税所作的解释B.某刑法权威学者在担任辩护人时,对《刑法》第68条所作的解释C.某法官在审理一民事案件时,对《合同法》第59条所作的解释D.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的解释答案: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的效力。正式的法律解释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约束力,所以ABC三项都不属于正式解释,只有D选项属于正式法律解释。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关于债权期限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B.最短不得少于60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C.最短不得少于15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D.最短不得少于6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13.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答案:A,B,D解析:【考点】诉讼时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据此,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14.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节约司法成本B、促进司法民主C、提高司法效率D、推行司法公开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点】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详解】“小额速裁”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的主要特征是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审理周期短、诉讼成本低等,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省时、省钱、省力,即体现的价值取向主要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跟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没有什么关联。故选AC。15.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是( )。A.付款人死亡的B.汇票被拒绝承兑的C.保证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D.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答案:C解析: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16.下列选项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B.由个人自行支付C.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D.由有关机构发放的补偿金先行支付答案:A,B,D解析: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17.知名艺术家田某在某颁奖典礼上获得了终身成就奖后颇为高兴,萌生了写一部自传小说的想法,遂请作家张某执笔,其助手李某整理素材,助手陈某提供了很多关键性咨询意见,但均未约定该小说著作权的归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田某享有该小说著作权B.张某享有该小说著作权C.田某、张某共同享有小说著作权D.张某、李某、陈某共同享有小说著作权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具体到本题,艺术家田某作为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所以A项说法正确,B、C、D项错误。18.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于2013年年底分红较少,甲怀疑公司的经营状况有问题,遂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甲必须持有该公司全部股权的10%以上,方可提出该要求B.公司董事会可以査阅的账簿有不当目的为由,电话通知甲拒绝其要求C.如果公司拒绝,甲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D.如果甲通过查阅账簿,发现公司董事长张三有违法行为致使有公司重大损失的危险,甲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D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则。A错误,当选。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其中并无持股比例的要求。B选项中拒绝正确,但是通知方式应为书面,电话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B错误,当选。C选项符合第2款的规定,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除法定的紧急情况之外,须有先向董事会提出要求的前置程序。19.律师顾某为涉嫌强奸罪的方某辩护,以下事项中顾某可以做的有:()A.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B.当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在场C.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其调查取证的申请,在5日内作出决定D.在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进行查阅、摘抄、复制答案:B,C,D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故A项错误。根据《高检规则》第52条的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故B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51条、第52条、第53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而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对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故CD正确。20.国家机构领导人的权力交接制度和权力负责制度对于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我国《宪法》对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以下关于权力交接制度和权力负责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中华人民共和同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务院总理暂时代理主席职位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C.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D.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答案:B,C,D解析:考查中央政权的宪法架构。A选项错误,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宪法》第84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21.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4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C.25周岁以上D.10周岁以上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22.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下列哪些案件在上述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A:涉外刑事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有:(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外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在第156条3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2个月的法定案件种类。23.★★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员享有选举权?()A.小王、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B.陈三、去年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C.张一、因练“法轮功”,执迷不悟,被判劳教1年D.方六、涉嫌重大走私案已被某公安机关逮捕答案:A,C,D解析:。我国《宪法》第34条。24.甲为一家经营鲜花的个体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一天晚上,税务人员乙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并且当场出示了工作证,但甲拒绝其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违法,乙已经出示了工作证,有权对其检查B.甲的行为违法,因为纳税人无权拒绝税务人员的税务检查C.甲的行为合法,因为乙未出示有效的税务检査证件D.甲的行为合法,因为纳税人有权拒绝非工作时间的检答案: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査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正确答案为C。25.2017年3月2日,甲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人破产重整程序。乙公司因向甲公司提供商品,对甲公司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并未申报债权。2018年1月,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4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无须承担偿还义务B.对乙公司的债权,参考甲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全额清偿D.针对乙公司的债权,重整方案对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答案:B,D解析:《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由此可知,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只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甲公司仍然要承担偿还义务,在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依据甲公司的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故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破产法》第92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由此可知,甲公司的重整方案对债权人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故D选项正确。26.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A.甲B.乙C.丙D.丁答案:B,C,D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7.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代位权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合同法》第73条所规定的条件,故A项错误,当选。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行使,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能直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故B项错误,当选。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规定,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只能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而不能是纳税人的债务人,故C、D两项错误,均当选。28.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妻子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指责律师,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法院对李某的妻子可以作出下列何种处理?()A.由审判长责令李某的妻子悔过B.由审判长决定将李某妻子强行带出法庭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李某妻子处以500元罚款D.经法院院长批准对李某妻子处以20日拘留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0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A选项不属于审判长可采取的措施,D项拘留期限超出授权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29.下列关于宪法适用范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宪法适用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些时候也可适用于外国公民或组织B.我国宪法不承认双重国籍C.香港地区已经由全国人大授权适用《基本法》,因此宪法效力不及于香港地区D.宪法适用的时间起点是其颁行之日或者宪法文本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虽然授权香港地区适用《基本法》,但是宪法在香港地区依然有效。30.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立法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故A项对。《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仅享有撤销权,不享有改变权,故B项错,应选。《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故C项对。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相对。社会监督是非国家机关的单位、个人所进行的监督。故D项对。31.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A项,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问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即既可能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代卖),也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代购)。A选项的结论是“成立贩卖毒品罪”,说法不严谨。虽然司法部公布答案为正确选项,但与犯罪构成原理以及司法实践不一致。B项,制造毒品指使用毒品原植物制作成毒品,包括精制、转化、调制毒品。同样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是制造毒品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故B项正确。C项,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行为人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他人保管时,行为人为间接持有,他人为直接持有。故C项正确。D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四个行为中多个行为时,也只成立一罪,如果走私、贩卖毒品不是同一宗,则数量累加;如果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则只成立走私、贩卖毒品罪,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故D项正确。32.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找到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査物证与书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33.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C.秦某的证言D.手提电脑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秦某的证言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之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两项。34.下列有关法制思想的说法,错误的表述是、()A、“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对夏商神权政治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是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和治国方针B、汉代中期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C、“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首先对“明刑弼教”做了新的阐述的是著名理学家朱熹D、“明刑弼教”思想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一脉相承,在德与刑的关系上其思想也是一致的答案:D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周初统治者为了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这一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所以A、B两项正确;“明刑弼教”是“明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的简称,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从字面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受德的制约,处于次要的辅助地位。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其“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35.某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十六岁的马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审理该案时,法院只能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刑事法律B: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某、刘某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马某按照协议给付了刘某五万元,法院仍可以受理刘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C: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马某,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马某D:法院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马某的财产答案:B,D解析:(原答案为BD,正确应为D)【考点】附带民事审判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选项A不正确。该解释第90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据此,选项B不正确。该解释第150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马某是未成年人,民事起诉状副本应送达给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据此,选项C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据此,选项D正确。36.某直辖市的某县地税局以天华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为由给予3万元罚款。天华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华公司董事会有权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B:天华公司股东大会有权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C:若国家税务总局对地税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D:若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税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答案:A,B,D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天华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故A、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据此,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其政府有权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复议机关作出特别规定,但国务院相关部门无此特别规定权。地税部门属于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故C项错误,D项正确。37.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A.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B.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C.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D.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案:B解析: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的“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其中“最终”二字,表明其解释优于其他任何人的解释,显然是宣称某商场自己具有解释权,且其解释具有最终效力。这很显然是一种“正式解释权”的宣称。故A项错误。哪些商品以及这些商品何时参加促销,某商场与刘女士约定不清而发生争议。若任由某商场确定,显然有损刘女士的权益,故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决双方的纠纷,故B项正确。所谓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当事人当然不享有此种解释权,故C项错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享有权利时,必须履行与此相关的义务,不能仅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商场拒绝刘女士持券买鞋,显然是不履行促销义务,故D项错误。38.甲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乙因到西藏旅游,向甲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某甲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B.在没有出借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C.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D.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39.盖某、乔某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小苹果技术开发中心。双方约定,盖某负责执行合伙事务,乔某专攻技术研发。双方合作数年后,小苹果已发展成为行业翘楚,但是,盖某长期拖欠对合伙企业的部分出资,且在运营合伙企业期间有多起不当行为。乔某对盖某不满,决意免除盖某的合伙人资格。下列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A.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答案:B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选项正确40.美国人甲和法国人乙夫妇久居日本,二人2015年来华投资经商。工作的分歧导致两人在半后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籍B.双方可以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D.应适用日本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的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D正确。41.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一向不和,一无乙饲养的猪从猪圈中跑出来后窜进了甲的菜园子,将甲种植的白菜吃了三棵,甲记恨在心。一日甲寻机报复,炮制了一封恐吓信寄投进了乙的门缝中,乙看后吓得精神错乱恍惚,后有关机关对甲的行为进行了处理,罚款400元,并拘留13日。甲承担的责任属于下列哪一种?()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答案:D解析:。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违约或者是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题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范畴,所以承袒的责任是行政责任。42.人民检察院以范某犯抢劫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范某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为抢夺罪的,应如何处理?()A.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B.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C.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作无罪判决D.应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答案:A解析:考点:判决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可见,A正确。43.下列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A: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而抗诉的B: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C: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D: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的答案:A,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选项A中因抗诉引发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选项D系“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正确答案是AD。44.列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说法错误的是:()A.辩护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B.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委员会批准,进行调查核实C.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作证D.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正确,不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审査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故B不正确,应选。《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故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正确,不选。本题选B。45.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钢笔1000支。王某见B公司还有文具盒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文具盒的质量上乘后,就单方在A公司已经盖好章的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个文具盒的条款,并添加约定购买文具合同如未得到A公司认可的不影响对钢笔的购买。王某、A公司收到钢笔后,发现不好销,遂以合同无效要求退货。同时A公司就文具盒与王某发生了争议。下列论述正确的是:()A.B公司不能向A公司主张关于2000个文具盒的款项B.因B公司构成善意,A公司应当支付文具盒款项C.王某购买文具盒的行为属于为A公司利益的有权代理D.A公司就钢笔事后销售不好可以向王某主张损害赔偿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无权代理、代理等问题。依《民法总则》第162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对被代理人生效。本题中王某购买钢笔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合同上的效果应当归属于A公司,并且又A公司承担其销售风险,因此D错误。而购买文具盒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B公司明知,在此情形下,B公司不能主张A公司受约束。因此A正确,BC错误。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只能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B.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C.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D.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驳回起诉答案:A,C解析:考查管辖权异议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47.甲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締约国。甲囯的船舶在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进行矿产开采作业时,其活动应遵守国际法的哪一种制度?A.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B.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C.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D.公海自由制度答案:C解析:.从题干上看,"各国管辖以外的某诲底开采”其实指的就是国际海底区域。A项错误,因为公海海底有可能是某沿海国的大陆架,而大陆架是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享有专属的固有的权利,他国不经沿海囯允许不得在大陆架上进行开采活动;B项不对,因为《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指的是内海、领海海底以及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区域,这些区域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范围,而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来代表全人类对这些区域进行笮辖,其开发制度实行平行开发制,任何国家的国内法都不得适用于这些区域;D项不对,因为公海自由指的是在公海区域各国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科考自由、捕鱼自由、建设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并不包括开采矿产资源的自由。4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采取的措施是:()A.必须立即责令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B.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D.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答案:C解析:。考查政府应对突发污染事件时的合法措施。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由此可见,本题的C项处理符合法律规定。4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王某诉陈某不承担赡养义务一案中,陈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陈某适用拘传B:刘某诉周某借款不还一案中,周某宣称其有已还款的证据,且案情需周某到庭才能查清,周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对周某可适用拘传C:谢某诉姚某不承担抚育义务一案中,谢某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马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马某可适用拘传D:张某诉吴某侵权一案中,吴某为未成年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为赵某,法庭认为赵某必须到庭,经一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赵某可以适用拘传答案:A解析:【考点】适用拘传的条件。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法解释》第17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本案中,B、C、D三项情形下均不符合适用拘传的条件,只有A项中的说法是正确的。50.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作出的分类,同一传统的法律构成一个法系。下列关于法系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个?()A.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中国移植了很多英美的法律制度,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更大B.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各自的特点,二者之间不存在共同性C.法系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的主要特点D.占统治地位的特别的法学方法可以作为法系划分的一个标准答案:D解析:。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系进行不同的分类,占统治地位的特别的法学方法是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划分法系时所采用的标准。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关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B.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C.由当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力负责开垦与占用单位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D.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E.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答案:A,B,D,E解析:根据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选项C的说法错误。52.县法院对甲、乙共同诈骗案审理后,分别判处甲5年有期徒刑、乙3年有期徒刑。乙没有提出上诉,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同级检察院针对甲被判处的刑罚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乙新的犯罪事实。下列关于二审程序中法院、检察院诉讼行为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A、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B、因甲上诉和检察院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对甲和乙都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D、如果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并可以加重刑罚答案:A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313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因此,A表述正确。由于二审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326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对其它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因此,C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325条的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因此,D表述错误。53.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C.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据此,A项正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B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D项“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错误。54.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解析:【考点】共同犯罪;教唆犯;间接正犯【详解】A选项中,虽然甲实施了教唆行为,但在此之前乙已有杀害其妻的故意,甲的行为并未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A的说法正确。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为承继的共同犯罪。B选项中,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实施了恐吓丙的行为,在丙交付财物时,甲在知情的情况下中途加入帮助乙取得财物,甲、乙是承继的共犯,即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所以B是正确的。C选项中,乙、丙斗殴的地点在五金店门口,乙花钱买锤子,甲目击乙、丙斗殴,且已充分意识到乙购买锤子的目的在于伤害他人,在此情况下仍将锤子卖给乙,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所以C错误。间接正犯通过操纵他人实施犯罪,本人并不亲自实施危害行为。但是D选项中甲并无成立贿赂罪的主体身份,而且甲要求乙接受贿赂而被拒绝,是由甲擅自做主接受贿赂,乙并非甲操纵实施犯罪的工具,因此甲不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所以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55.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56.某造纸厂依法取得市水利局发放的取水许可证,许可从流经本市的一条河流中取水,月取水量为100万吨。其后,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属于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经市政府批准,发布《某市节约用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市所有从河流中取水的单位,其取水量须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准,并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季度下达取水计划。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遂对造纸厂下达了《取水计划通知书》,要求其月取水量不得超过90万吨。造纸厂不服,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所作出的《规定》和已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请问:对于造纸厂提出的撤销《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诉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查看材料A.不应当受理。因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应当受理。因为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法规授权的组织,符合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C.不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在市政府的批准下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该行政行为应当由市政府承担责任,不应以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D.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答案:B,D解析:暂无解析57.某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文件,对车主甲驾车收取新建大桥过桥费,车主甲对该征收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车主甲既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选择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议申请B.本案中复议机关有权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审查省交通运输厅文件C.复议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该文件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审查D.对该文件进行审查期间,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收费行为的审查答案:B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见,车主甲对县交通局行为不服,既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选择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议申请。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选项,本案中复议机关是县政府或市交通运输局,而文件是由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可见,复议机关无权审查该文件。故B选项错误,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可见,C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对该文件进行审查期间,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收费行为的审查。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58.(三)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选项B错误,在故意杀人案中,乙是犯罪嫌疑人;在非法拘禁案中,乙是被害人。这里乙的身份不同,收集供述或陈述的要求不同,因此不可以“一并收集”。选项C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59.王某、谢某、赵某三人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哪些合伙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A:合伙企业如果产生亏损,王某承担1/2,谢某承担1/3,其余由赵某承担;如果有利润,则三人各分配1/3B: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C:由赵某和王某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谢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D:合伙企业所需的原料从淮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为董事长)购买答案:A,B,C,D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伙协议条款。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选项A正确。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选项B正确。该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因此,选项C正确。该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选项D正确。60.张某有三子女甲、乙、丙。2014年3月1日,张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甲继承;甲与丁结婚,并育有一女戊。甲因病先于张某死亡后,丁接替甲赡养张某。2015年3月2日,张某打印一份自书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汽车死后由乙继承,并签名,注明日期。乙、丙均未婚。2016年3月4日,张某死亡后遗有房屋、汽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戊不可以代位继承B、戊、丁无权继承汽车C、丙无权继承汽车D、丙有权继承房屋答案:D解析:《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因病先于张某死亡,故甲的女儿戊可以代位继承,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因病先于张某死亡后,丁接替甲赡养张某,故丁作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B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的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不成立遗嘱。汽车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所以丙有权继承汽车,C选项错误。2014年3月1日,张某立下公证遗嘱,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甲继承,但甲在张某死亡前已经因病先死亡。《继承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根据第(三)项,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丙有权继承房屋。D选项正确。61.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关于本案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甲B.询问乙时,可由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并代行乙的诉讼权利C.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D.搜查杨某在学校内的宿舍时,可由许某在场担任见证人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67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据此可知,“学校的其他老师”无权代行乙的诉讼权利。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据此可知,许某不得担任见证人。6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均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编纂而成的。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罗马法的本质和渊源上看,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三者都归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B、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C、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继承性D、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继承的关系答案:B,C解析:罗马法是奴隶制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法,A项错误。三个法是不同时代的法,存在的是继承关系,但它们之间是后来的法继承先前的法,而不是相互继承,D项错误。63.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下列关于高某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要求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法庭应当准许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高某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可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长时间的最后陈述,法庭不得予以限制C:高某有权聘请律师李某和郑某为其辩护D:高某可以对被害人陈述提出反驳性意见答案:A,B,C,D解析: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障:(1)申请回避;(2)在开庭审判10日以前被送达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副本;(3)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被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4)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以后就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5)参加法庭调查,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进行发问,对法庭出示的物证,宣读的书证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参加法庭辩论;(8)作出最后陈述。64.关于公务员回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公务员所在机关可以不经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B:公务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时应当回避C: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D:公务员担任省级、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答案:D解析:《公务员法》第71条第2款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故选项A正确,不选。第7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故选项B正确,不选。第68条第2款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故选项C正确,不选。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中公务员担任乡、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领导职务时才应实行地域回避,故D项错误,应选。65.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三宝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购买承德大兴机械厂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大型设备将用在三宝加工厂辽阳分厂,但合同中约定将出面谈判签约的三宝加工厂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如果该设备出现问题,大连三宝加工厂状告承德大兴机械厂,关于本案,下列看法正确的是:()A: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也会涉入诉讼,所以沈阳的法院也能作为案件管辖法院B: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也应该是案件的共同被告C:大连三宝加工厂作为原告,可以选择大连或者承德的法院来起诉D:由于设备在辽阳使用,为了方便诉讼,由辽阳地区的法院审理本案最为合适答案:C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融资租赁案件的选择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大连三宝加工厂可以选择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起诉,具体说就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本案合同的履行地是合同中约定的大连,而被告住所地是承德,所以只有承德和大连的法院才有管辖权,C项正确,D项错误。至于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它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对生产商提起的诉讼,但不是共同被告,而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并不会因为其涉诉就使其自身住所地沈阳的法院有了管辖权,A项和B项明显是错误的。66.关于判决和裁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有:()A.所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都应该在互联网上公布,公众可以随时查阅B.缺席判决的效力会低于对席判决,因为缺席判决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参加C.裁定是用以解决程序问题的,或者是涉及实体问题但不最终解决实体问题D.裁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只需记载裁定结果,无须记载裁定理由答案:A,B,D解析:考查判决和裁定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故A项错误。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的效力是相同的,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D项错误。C项涉及裁定的对象,表述正确。A、B、D项当选。67.甲被误当做故意杀人犯而被吴法市公安局拘留,在讯问中因甲拒不承认而被公安人员殴打,经医院鉴定背部软组织挫伤。后被释放。甲以吴法市公安局非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假设甲能获得国家赔偿,国家应支付甲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B:假设甲能获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为甲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C:甲以吴法市公安局采取非法强制措施为由要求行政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D:甲应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提起刑事赔偿答案:A,B,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据此,本题中的甲应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提起刑事赔偿。C项错误,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A项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三项。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2015年6月,因业务关系,甲向乙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用以支付货款,实际上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但乙背书时并不知道丙是未成年人。丙旋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但丁将金额变造成200万。戊要求银行承兑时被拒绝,下列哪些选项错误的是:A、因为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故该汇票无效B、丙为未成年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效力待定,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确认后方可生效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D、戊可以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答案:A,B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是的交易,但是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该汇票仍然有效。故A选项错误。《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由此,票据上的签章是无效的,并非效力待定。故B选项错误。《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票据变造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故C选项正确。甲乙是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因此,甲乙应该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非是不承担票据责任,故D选项正确。69.共用题干下列哪些情形按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B: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C: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答案:A,B解析:参见《刑法》第318条第2款。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70.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出让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B、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C、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D、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答案:D解析:【考点】建设规划管理【详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1、2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而A、B、C选项都符合上述规定。D项错在应当是“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故本题应当选D。7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存在下列情形时,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有( )。A.公司未召开会议B.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C.出席会议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D.会议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答案:A,B,C,D解析:选项表述均正确。72.★某县公安局为查明张某是否与他人打架斗殴,将其关押20天后释放,但当地对张某传言纷纷。张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张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市公安局应为复议机关B.张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90日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张某申请复议时不能一并梃出赔偿请求D.张某可以要求某县公安局为自己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正确。73.假设为了规范管理网络预约专车及出租车行为,国务院准备全面修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关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交通部认为该条例需要修订,应当在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B.该条例不能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起草C.该条例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D.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教学科研单位进行评估答案:A,C,D解析:(1)立项是决定进行行政法规制定工作的程序,它解决国务院是否应当就特定行政管理事务制定行政法规的问题,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立项主要解决哪些事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在什么时间制定行政法规,需要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司法部)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因此,该条例制定的立项环节需要分三步走:第一步,交通部报请国务院制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步,国务院法制机构汇总分析后,认为确实有必要制定,则将《道路运输条例》纳入立法计划;第三步,国务院批准了该立法计划,至此,立项环节完毕,《道路运输条例》就正式启动了制定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2)就“具体起草”而言,应当由国务院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起草。所以,B选项“不能由法制机构具体起草”是错误的。(3)起草中,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C选项正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审查中,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起草环节为“应当”公布,审查环节为“可以”公布。(4)在审查中,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为了体现立法科学化和民主化,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所以,D选项正确。74.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诉万柳公司生产的产品造成张某身体损害一案,在一审过程中,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即可适用简易程序B.王华诉刘天违约一案,赵镇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一次审理完毕C.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审判程序,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都不得适用答案:B,C解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选择仍然有权审查,人民法院不同意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项反映了简易程序一般应一次开庭审结的特点,但要注意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也可以再次开庭。C项符合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条件。D项错误在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而不仅限于派出法庭。75.单某陪自己5岁的儿子出门闲逛,途中遇到李某养的狗。单某的儿子见狗可爱遂上前逗弄,谁知狗竟然开始狂吠,并且突然冲上马路咬伤了过路人刘某。刘某又惊又怕,赶紧打了疫苗。事后刘某起诉,要求责任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被告李某是狗的主人,应该承担本案一切举证责任B:单某的儿子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该由其父单某代他举证C:刘某应该证明是单某的儿子逗狗使狗咬伤了自己,从而将单某也列为共同被告D:李某要想免责,就不得不证明单某儿子逗狗的事实和狗因此发狂的事实答案:B,D解析:单某的儿子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其父单某是他的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要代之进行一切诉讼行为,包括举证,因此B项正确。饲养动物致人损伤是《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之一,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李某要想免责,就要证明损害是第三人单某的儿子造成的,但是原告也要证明损害的情况、医疗费用等,所以不可能一切举证责任都由李某一人承担,A项错误,D项正确,而C项中刘某没有必要去告单某,只要向动物饲养人李某索赔足矣,也无须去证明狗咬人的具体过错缘由。76.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A:犯罪的预备阶段B:犯罪的实行阶段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答案:A,B,C,D解析:在犯罪过程中,包括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也就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的情况下。此外,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如果犯罪既遂状态未能随即产生,在“行为终了”到既遂状态出现之前这一阶段也存在犯罪中止的可能性。如投毒杀人投下毒药后,又采取积极的措施未使被害人吃下毒物,或者在被害人中毒后将其积极抢救而未使其死亡,就是故意杀人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此受重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审查的内容?()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C.被告人是否下落不明D.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因此,只有D不须审查。78.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B.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C.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D.犯罪未完成形态可以出现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答案:D解析: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讲解:关于A项。从形式上看,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从实质上看,犯罪行为未必都能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因而会出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被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例如,甲与乙有仇,进而产生了杀害乙的犯罪故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乙的念头。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甲打消犯意的情形,并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形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形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D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一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换言之,对于过失犯罪而言,要么既遂,要么无罪。而对于间接故意犯罪而言,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据此,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79.关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无效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D.一审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就不能再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意思自治原则。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A错误,B正确。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80.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张三挪用该银行资金150万元给其朋友使用,并向其朋友索要“帮忙费”8万元B:投保人李四在为自己的房屋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火将自己的房子烧毁,以得到理赔费用用于兴建新房C:王五盗窃邻居孙七的汽车用以绑架他人,用完后将汽车开回孙七门口D:纳税人赵六缴纳100万元的税款后,假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300万元答案:A,D解析:A项,张三是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选项中张三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罪。B项,只构成保险诈骗罪一罪,因放火烧自己的住房不构成放火罪或毁坏财物罪。C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3)项,按绑架罪从重处罚。D项,偷税罪10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罪200万元。81.下列哪种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答案: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82.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B.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 C.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 D.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答案:A,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据此可知,本案不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选项B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选项C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据此可知,并非一律要求一并审理。选项D说法错误。本案中房管局因渎职造成孙某财产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83.共用题干“天翔号”中客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大连,船行至公海领域时韩国公民金道雄酗酒闹事,船长将船停在威海港处理后,驶往大连港。下列法院中,哪一个是本案的犯罪管辖法院?A: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B: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韩国釜山地方法院D:大连市或威海市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84.下列哪个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受理?()A:要求损害精神赔偿B:张三被李四打伤,张三母亲听闻噩耗之后的住院费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身的犯罪行为D:张三被打伤之后的住院费、误工费答案:D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详解:附带民事诉讼是对被害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赔偿。这种损害必须是直接的、必然的损失,但是不得提出精神损害的要求。B选项不具有直接性,C选项提起的时国家赔偿。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85.甲国主席,乙国副总统,丙国总理,丁国外交部长共同参与国际条约谈判。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的是?()A、甲国主席B、乙国副总统C、丙国总理D、丁国外交部长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家的对外代表机关主要有三类:国家元首、政府及其首脑、外交部门,此三者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均无须授权证明即具有全权代表资格。注意政府首脑可能是总统、总理或首相,不包括副职,副职只有接受正职委托或授权时才能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所以需要出示全权证书。本题中,总统甲某、总理丙某,外交部长丁某均系对外代表机关,无须证明。只有副总统乙某需出示全权证书,B项正确。86.依据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的领导职位有:A.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B.国务院总理C.中央军委主席D.国务委员答案:B,D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委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5条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第62条第5款、第6款规定: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因此B项、D项正确。87.甲公司在汽车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获利100万元以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注册商标B.丙公司可继续销售“山叶”小轿车C.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侵权行为。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为假冒,使用类似的商标为仿冒。本题中乙公司使用“山叶”商标,因此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故A项错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60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因此,丙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因为丙公司不知道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故只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不能对其进行罚款。故D项正确,B、C项错误。8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答案:D解析:。因为知识产权既包含有人身权的内容,也包含有物权的内容,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B项不符合题意。请求权的典型代表是债权。由于债权之间是平等的不具有优先性,所以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c项不符合题意。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可知,抵销自抵销权人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是属于“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A项不符合题意。所有的民事权利都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支配权也不例外。只不过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已,D项错误,符合题意。89.甲隐瞒了其所购别墅内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事实,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其转卖给乙;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他人以市场价出售的别墅,购买了甲的别墅。几个月后乙获悉实情,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须在得知实情后一年内申请法院撤销合同B、如合同被撤销,甲须赔偿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C、如合同被撤销,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主张撤销时别墅价格与此前订立合同时别墅价格的差价损失D、合同撤销后乙须向甲支付合同撤销前别墅的使用费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据此可知,乙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其知道实情之日起计算。选项B.C.D正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如合同被撤销,有过错的甲须赔偿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和差价损失,乙须向甲支付合同撤销前别墅的使用费。90.王女士在某专业电商网站上购买一部手机,到货后发现不能使用,王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女士只能向该电商网站求偿B.王女士只能向出售该手机的商家求偿C.该电商网站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王女士也可以向该电商网站求偿D.该电商网站知道销售者侵权的,王女士才能向电商网站求偿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故AB项说法片面,D项说法错误。91.李某发现某一银行取款机出了毛病,自己的银行卡插入取款机里每取出1,000元卡上才扣1元,李某在几天内共从这台取款机上取出12万多元。李某构成哪种犯罪?()A.构成了盗窃罪B.构成了诈骗罪C.构成了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A92.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或做法不正确的是:A.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和5个机构投资者发行了10万股无记名股票B.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一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该公司董事会就将股票交付给了已缴纳出资的认股人C.《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以及财务总监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必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答案:A,B,C,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创立大会结束后还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公司才能成立。创立大会刚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时,公司还不能成立,这时就向股东交付股票违反法律规定,B项做法不正确,当选。《公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所以,A项做法错误,当选。《公司法》第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7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注意此条规定的是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长秘书,董事长秘书不是法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项错误,当选。《公司法》第11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由此可知,D项不正确,当选。本题选ABCD。93.在保险实践中,经常出现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则下列处理规则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一般情况下,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为准B.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前的为准C.保险合同中,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D.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答案:C,D解析:《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9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列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答案:A,C,D解析:ACD。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范围。考生必须明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劳动争议的主体和劳动争议的内容。从劳动争议的主体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劳动争议的主体一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选项B正确。选项A、C、D均不是劳动关系。从劳动争议的内容来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中因"支付工资报酬"而发生的纠纷也符合这一要求。请考生务必注意: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也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单纯”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不适用。95.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答案:A,B,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项应当选。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叔侄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B项应当适用任职回避。根据《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C项当事人属于近姻亲关系,应当回避。96.以下各项中的请求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是:()A.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公司要求收回向甲企业出租的机器设备B.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丙公司向甲企业提供了原材料,甲企业未开始加工即被宣告破产,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归还原材料C.甲企业将办公楼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办公楼失火被烧毁,保险公司向甲企业支付了保险金,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丁银行要求甲企业用保险金还款D.甲企业被宣告破产,管理人聘用会计师对甲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要求甲企业支付会计师的报酬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破产债权的清偿讲解:A、B项属于取回权的范畴。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财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可以取回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也包括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C项中抵押权人丁银行对保险金仍有优先受偿权。项中支付会计师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因此A、B、C、D项都可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B、C、D。97.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严格遵守审限B.约束业外活动C.坚持司法便民D.保持中立地位答案: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张法官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而该规定是“保证司法公正”之“保持中立公正”的具体要求,故D项应选。9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D.收购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答案:A,B,C,D解析: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五种情形。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样也不能作为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99.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100.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市B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严某没有上诉,A市B县检察院没有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同年3月,被害人向A市检察院申诉。A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严某故意伤害他人,情节恶劣,B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量刑畸轻,对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A:由B县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B:由A市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C:由A市检察院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D:由B县检察院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答案:B解析:【考点】再审案件抗诉的提起。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应由A市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起抗诉,故正确答案为B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两公司因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甲公司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仲裁庭审理,最终作出裁决,由乙公司1个月内支付所欠货款。根据此情况,以下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乙公司认为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则可以此为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B.乙公司向法院对同一争议事项起诉,法院对此进行受理C.裁决一旦作出,丙仲裁委员会不得随意重新审查所裁事项D.丙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已有仲裁裁决,而令甲、乙重新订立仲裁协议,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特点。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所以一旦作出,不能轻易改变,如果改变,也要有法定原因,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形式才可以,所以,A项正确。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B项错误。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C项正确;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D项错误。2.有关诉讼调解,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只有一审、二审可以进行调解,再审中则不行B:法院调解原则,应当以需要和可能为基础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院调解结案应当制作调解书D:现阶段从便民出发,解决民事纠纷判决前都必须调解答案:A,C,D解析:调解贯穿民事诉讼全部阶段,再审中依然可以调解;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调解与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并无主次之分。法院调解作为一项原则,着重强调的是自愿和合法。自愿包括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自愿和接受调解的结果自愿;合法则是要求程序上合法和调解结果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不是要求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要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以调解结案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但在一审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注意区分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人民调解不是审判行为,经其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只具有合同的效力,没有强制力,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再去法院申请司法解决。而法院调解后制作的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得就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再次提起诉讼。3.甲向乙借款,以自己在丙银行的1张存单交付给乙作为质押担保,双方未到丙银行进行核押。后甲以存单丢失为由到丙银行申请挂失,丙银行依照规定进行公示后将存单上的款项支付给了甲。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乙发现存单上的款项已经被甲取走,遂引发纠纷。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B.质押合同自存单交付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存单享有动产质权D.丙银行应当赔偿乙所遭受的损失答案: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存(款)单的质权自甲将该存(款)单交付乙时设立。故A项错误,而B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未到银行办理核押手续,因此,本题D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是明显的。故本题答案为B。4.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C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在商品的设计和外观上,以在商品地理标志上误导公众的方式标志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并非其真正原产地的某个地理区域,各成员方应通过法律手段以阻止;根据该条第3款,若某种商品不产自于某个地理标志所指的地域,而其商标又包含了该地理标志或由其组成,如果该商品商标中的该标志具有在商品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的性质,则成员方在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或应利益方之请求应拒绝或注销该商标的注册。所以,B、C正确,A、D错误。5.在一起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甲只借款给债务人乙10万元,而次债务人丙欠乙20万元。由于乙还有其他债权人催债,急于要钱,遂向丙提出起诉,要求丙归还自己另外的10万元。关于此案,你认为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该同案一并审理,这样有利于一并解决纠纷B:乙应该另案起诉,但是基本上法院还有管辖权,所以可以一并审理C:乙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案起诉,但是在代位权诉讼审结前应先中止D:在代位权诉讼没有审结之前乙不能另行起诉,否则甲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障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可见C正确。需要说明的是,乙诉丙和甲诉丙完全是两个不同之诉,不应合并审理,即使在实践中管辖法院通常是同一所法院也是一样的。6.下列关于宅基地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B.宅基地不得转让C.农民住宅用地,不用乡级人民政府批准D.农民确有正当理由转让宅基地的,可以再申请一处宅基地答案:B,C,D解析:考查宅基地的特别规定。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这是关于宅基地的唯一法律规定。宅基地一户一处,不得转让,需乡镇政府审核及县级政府批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7.某甲,男,19岁,在父母的压力下应征入伍,但是入伍不久某甲即因承受不了部队艰苦的训练而逃到某省会城市A市。因为迫于生活压力而不敢回家,某甲到A市某私营企业应聘,某甲声称自己高中毕业赋闲在家因此出来谋生。老板某乙看某甲形象不错,就录用了某甲。对此,如下说法正确的是:()A.某乙构成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B.某乙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乙不构成犯罪D.某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答案:C8.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说法是:A.因种植苹果的市场前景非常客观,某市政府要求该市农民不再种植水稻,改为裁种苹果树B.某市工商局要求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C.某省林业厅规定听证笔录作为最终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D.某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答案:A,B,C,D解析: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鼓励、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指导只是一种政策性劝导,因此并无强制约束力可言。因苹果市场前景客观,某市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但却不得要求该市农民不再种植水稻,而改为栽种苹果树。A项做法将行政指导混淆为行政命令,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由此可知,听证申请人不承担行政处罚的听证费用。B项做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可知,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而非参考。亦即是说,行政许可的听证实行案卷排他。C项做法错误。《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D项做法错误。9.下列有关审理前的准备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之日起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B.被告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C.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D.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答案:D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理前的准备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A选项错误。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B选项错误。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C选项错误。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D选项正确。答案选D。10.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某县共有人大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B、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法院院长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答案:B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某县共有人大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符合该规定,故A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故B项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故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1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故D项正确。1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身亡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答案:B,C解析: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12.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押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答案:A解析: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轿车没有交付,因此质权没有设立。因此选项CD的说法错误,选项A的说法正确。13.某作家署名“舒情”,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题为“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文艺出版社的《青涩时代》短篇小说集将其收入,某义务教育教材编写单位将该小说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红颜文学网转载了该小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的署名方式不合法B、“鲤鱼跳龙门”在《青涩时代》中被正式发表C、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红颜文学网未经该作家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谁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可以署真名、假名、笔名、艺名,也可以不署名。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署名方式合法,A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发表权中的“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时即为发表,B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站不具有法定许可权,红颜文学网未经同意转载构成侵权。但是红颜文学网的转载需要经过该作家同意,而无需经过甲网站的同意,因为甲网站对此作品无信息网络传播权,故D选项错误。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书证B.为查实销赃情况而从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是书证C.甲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折是物证D.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是物证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勘验并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勘验笔录的范畴。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据此可知,通话记录清单、银行存折和药材照片均为书证。15.(本题22分)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考点】公司章程【答案及详解】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有效。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约定的形式改变利润分配与实缴出资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5年利润分配的情况是,甲得28%,其他4位股东各得18%,虽然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仍然有效。2.【考点】股东的出资【答案及详解】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丙作为出资的房屋尽管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但这是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影响对其已经认缴出资的判断。因此,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这对公司的设立不产生影响。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使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丙仍然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考点】股东出资义务【答案及详解】不构成。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表现为:股东首先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又将其出资财产取回。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经常采取公司成立后向其借款的形式,即以从公司借款的形式掩盖其抽逃出资的事实。本案中,丁以专利权出资,并作价100万元。而其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就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数额与其出资额完全一致。但该笔借款由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约定了借期和利息,丁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丁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但这是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综上,丁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4.【考点】诉讼时效【答案及详解】未超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北陵公司与丁的借款合同始于2007年3月,并于2007年9月到期,但丁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因此,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5.【考点】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权利制衡【答案及详解】无权。甲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甲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会影响到贷款银行的利益,因此尽管违法,但并非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贷款银行并不明知也不应知甲擅自出具担保函这一事实,因此甲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表行为,该担保函有效,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担保函无效。至于甲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由公司向甲另行追偿。6.【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答案及详解】能够。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对合法继承人做出其他限定,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自然人股东戊于2008年5月遇难后,其13岁的儿子是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7.【考点】抵押登记【答案及详解】能。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生产设备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如果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8.【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转让的规则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及详解】不享有。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无须经任何股东的同意。而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是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才存在的。因此,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9.【考点】赠与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答案及详解】捐赠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北陵公司与当地一家慈善机构签订了捐款100万元的合同,该捐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北陵公司尚未交付,但公益性的捐赠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该捐赠合同有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债权利益,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16.青田轮承运一批啤酒花从中国运往欧洲某港,货物投保了一切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因生产过程中水份过大,啤酒花到目的港时已变质。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A.承运人没有尽到途中管货的义务,应承担货物途中变质的赔偿责任B.因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应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C.本提单可通过交付进行转让D.承运人对啤酒花的变质可以免责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海牙规则》和海运保险。本题中,货物变质并非由于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而是本身水分过大所致,这属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承运人可以免责,A项错误,D项正确。固有缺陷也属于保险人的免责事项,保险人无需承担责任,B项错误。本题中的提单为指示提单,须经背书方可转让,C项错误。17.张某被王某殴打致重伤,但是张某的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却迟迟不予立案,张某于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此时公安机关应当:()A.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C.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D.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答案:B解析:。《六机关规定》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18.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答案:C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本题中,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故合伙人甲因车祸去世后,其唯一的继承人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19.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答案: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毗连区制度。A项,沿海国的毗连区不是领海,“潇湘号”不需要遵循穿越丁国领海时的无害通过制度,所以A错误。B项,丁国对本国毗连区的特定管制权利仅及于水体,而不能及于水体上空,所以B错误。C项,毗连区并非沿海国领土,丁国对其毗连区并无领土主权,无权划定航道,所以C错误。D项,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特定管制权体现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方面,“潇湘号”在穿越时须遵守此四方面的规定,所以D正确。20.共用题干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违反法律的是、()A、甲公司告知应聘人员因应聘者太多,公司决定在正式试用期前对拟录用的12名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制试用制B、乙因对上司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后,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予以拒绝C、丙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如丙工作不满3年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1年后丙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D、丁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戊企业马上雇佣了丁企业的高级工程师答案:A,C解析:【考点】工会的职权。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故A项正确。该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B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因此C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D项。【考点】劳动争议处理。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B选项错误,一当选。第26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可见,若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即可不公开进行。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当选。【考点】享受社保的情形。详解:《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因此,本题中A、B、C、D项均是正确选项。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集体合同。详解:《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D项正确。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因此C项正确。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故A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项。【考点】劳动争议的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项中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A项错误。《劳动法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该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D项说法正确。【考点】试用期、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劳动合同的终止。详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项合法。该法第25条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考点】经济补偿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因进行破产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A、B、C项中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D项不需要,因此选A、B、C项。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可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非“可以缺席裁决”,A选项错误,当选。第37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可见,B选项中“可以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4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C选项中“应当提供担保”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6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21.张某、王某、高某分别于2010年11月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张某、王某于2011年5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甲公司返还张某、王某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当庭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甲公司分别返还张某、王某、高某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各1.5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张某、王某、高某作为上诉人,甲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中,张某、王某、高某认为甲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甲公司因擅自使用张某、王某、高某的照片,向张某、王某、高某各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问题:1.请指出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2.如何评价一审判决,并说明理由。3.请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4.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1)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是错误的。本案中,张某、王某、高某分别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培训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才可以追加,但本题中张某、王某、高某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法院不可以依职权直接追加高某为共同当事人。(2)第一审人民法院当庭合议是错误的。公开审理虽然是审理原则,但是合议应该秘密进行,不应该当庭合议。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公开审判,秘密合议,对案件进行合议时应当休庭进行。2.—审判决遗漏了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一审判决遗漏了该诉讼请求,是错误的。3.第二审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有:(1)二审程序中将张某、王某、高某作为上诉人,甲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应当将张某、王某、髙某和甲公司均列为上诉人。《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2)二审程序中,将张某、王某、高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与他们的上诉请求合并审理是错误的。《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张某、王某、高某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他们另行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剥夺了当事人对此诉讼请求的上诉权,此种做法是错误的。4.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交由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当事人甲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可以由本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2.英国人皮特与中国女子黄某结婚,皮特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智利均有住所,与黄某发生纠纷时,皮特住在北京某饭店,中国法院受理两人的婚姻纠纷需要适用皮特的经常居住地法律,但法院无从查明其经常居所。请问我国法院应以何国法律?A.美国法律B.加拿大法律C.智利法律D.中国法律答案:D解析:《涉外法律适用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23.共用题干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下列关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描述,不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凡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安排使用B、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民族文化发展的自治条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C、自治区主席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也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答案:A,B,C,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选项A“每季度公布一次”表述错误,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根据该条,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故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据此,民主评议,除了针对村委会成员外,还针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故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局并无组织权限,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24.钱某向某县地税局申请公开其近三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某县地税局予以提供。但钱某认为某地税局提供的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某县地税局拒绝更正。钱某不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钱某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B、某县地税局在诉讼中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C、钱某在诉讼中应当对记录不准确承担举证责任D、若丁某要求更正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告拒绝合法答案: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起诉期限未作特别规定,故A项对。《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故B项对。该条第7款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故C项对。该《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故若钱某要求更正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而非判决确认被告拒绝合法,D项错,应选。25.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欲撤销甲乡,须由甲乡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C.欲设立丙省,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D.丁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欲变更,须经国务院审批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B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第15项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4条规定,县的更名需由国务院审批。C选项错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26.共用题干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B、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C、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D、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答案:B,C,D解析: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27.周某聚众扰乱某高校的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同时,周某强行进人正在进行中超联赛的足球场内,又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对这两项治安处罚,该如何执行?()A.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5日,并处罚款1000元B.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C.执行最长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D.由于是两个处罚决定,应当分别执行答案:B解析:。《治安管理处切法》第16条。28.某县监察局扣押某企业的产品。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该企业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企业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该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县法院裁定B:裁定维持县法院裁定C:指令县法院立案受理D:指令县法院继续审理答案:C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本案是对某县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件,市中级法院必须以裁定处理,故A项错误。根据题干信息,市中级法院应当受理,而县法院不予受理,故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某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既然案子还没有受理,故当然没法进行继续审理,故排除D项,C项正确。29.后由于乙公司资金紧张,提出变更合同,停止实木家具中实木沙发的生产,且剩余木材由甲公司自行解决,甲公司不同意。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有权只将之前完成生产的家具交给乙公司,双方按照乙公司收到的家具进行结算B.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C.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D.甲公司即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解除问题。在承揽合同中,依照《合同法》第258条和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推定,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定作人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不得请求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30.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被告人认罪意见》)第7条规定,对适用该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选项A正确)。(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选项B正确)。(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选项C正确)。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选项D正确)。31.根据我国刑法,以下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的是:()A:甲在开枪射击仇人孙某的时候,唐某也同时在另一个地方向孙某射击,但甲与唐某二人相互并不知道B:乙为了使火车颠覆,将铁轨破坏,而负责检查修理铁轨的铁道工作人员张某由于喝醉酒没有前往检查修理,导致火车出轨C:丙和蒋某出于无聊,在建筑工地上一起扔石块玩,将楼下工友砸死D:丁和妻子尚某外出旅游,不管卧病在床的老母,结果将其饿死答案: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详解:A项中甲和唐某是同时犯,没有意思联络;B项中乙是故意,张某是过失;C项中丙和蒋某都是过失,不存在共同故意,所以不成立共犯;D项中丁和妻子尚某是共同故意的不作为,构成共同犯罪。32.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A.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开审理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申请,但仍应不公开审理C.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答案:C解析:。商业秘密的案件,只有当事人提起申请,才不公开审理。所有的案件,均须公开宣判。33.2008年8月11日,甲公司接到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要约,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答案: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要约失效的情形:1,被拒绝;2,被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4,实质性变更。2008年8月11日,甲公司接到乙公司的出售某种设备的要约,有效期到9月1日是原要约,甲公司回复“若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是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构成了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即不同意新要约。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8月11日发盘中的价格,性质为新要约,只是与8月11日的要约内容一样,而8月11日的要约已经失效。拓展:沉默表示同意的情形:(1)继承,(2)试用买卖,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通过明示方法表明不要购买该商品,默示视为要购买商品。34.下列有关破产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B: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C: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任何债权人如有异议的,都可向作出裁定的原审法院申请复议D: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答案:A,D解析:【考点】破产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因此,B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64条的规定,A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61条、第65条的规定,D项说法正确。依据该法第66条的规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C项表述不正确,本题应选A、D项。35.关于共同犯罪,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帮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处理。B.甲乙二人共谋入室盗窃,甲负责在外防风,乙入室后却实施了抢劫行为,甲对抢劫行为不承担责任,但仍与乙构成共犯。C.教唆他人犯罪者由于没有实施实行行为,所以不可能构成主犯。D.胁从犯由于是被迫参加犯罪,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解析:命题人认为共同犯罪应当采用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犯,也不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就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也不影响共犯的成立。A:分则中如果将某种行为的帮助或教唆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的,应当直接按照分则规定的罪名处理即可,即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而不是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按照行为共同说,甲的放风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的一部分,属于甲和乙共同的盗窃行为(共谋的行为),而乙入室后所实施的抢劫行为属于乙单独实施的行为,与甲无关(临时起意)。由于2人具有共同的行为(盗窃),因此2人可以构成共犯,但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C:我国关于教唆犯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以,即使教唆犯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但如果他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的,依然可以成立主犯。D:胁从犯属于我国共犯分类当中的一种,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其需要负刑事责任,因此也说明其本身是构成犯罪的,因此也是具有犯罪故意的,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36.以下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客票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B.是一种运输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C.是一种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义务的债权合同D.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答案:D解析:。《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37.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规定,该一定的比例是( )。A.达到10%,但未达到20%B.达到5%,但未超过30%C.达到10%,但未超过30%D.达到20%,但未超过30%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8.甲国公民张某2017年通过工作签证进入到我国境内,下列说法准确的是:A.如果发现张某违法工作,可以将其遣送出境B.如果张某为某刑事案件嫌疑人,则可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C.如果张某涉及民事案件,可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D.如果张某拖欠劳动者报酬,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可以遣送出境的情形总结有4种,分别是:(1)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2)有不准入境情形的;(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4)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A项属于其中非法就业被遣送。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大家注意,这里不需要某个机关再行决定。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大家注意,这里的表述是“未了结的”的民事案件。C项表述中虽然决定机关是正确的,但不是简单的“涉及”就不得出境。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这里的决定机关升级了,是省部级政府啦。39.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说法,错误的是:A.共和国勋章授予杰出人士,友谊勋章授予外国人B.国家荣誉称号冠以“人民”,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授予杰出人士C.国家主席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D.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答案:C解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因此C项错误。40.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不论是讯问,还是开庭,有关办案机关都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不论是讯问,还是开庭,有关办案机关都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在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许可,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D、未成年被告人放弃最后陈述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代为陈述答案:A,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些人无法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可见,A表述正确,B表述错误。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在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许可,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因此,C表述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486条的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可见,D表述错误。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下列涉及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中,不符合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2010年3月25日,市民李某因有事需要用钱,便向朋友贾某借了2万元,答应1个月内还清,并出具了借据。此后,李某没有将钱归还,碍于情面,贾某也没有提出要钱一事。一直到2011年6月15日,贾某因急于用钱,便找到李某要求还款。李某以法律责任已免除拒绝归还B.覃某借黄某现金50000元逾期不还,黄某欲起诉覃某还钱,覃某的母亲与黄某达成协议,由其代覃某返还黄某50,000元,黄某不向法院起诉。覃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C.周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在服刑期间他主动交代了其所掌握的张某故意伤人的事实,使得张某落人法网。为此,周某被减刑1年D.刘某因投资失败欠下债务20万元,债权人诉讼求偿但刘某已是捉襟见肘、穷得揭不开锅,只能偿还2万元。法院据此免除了刘某的剩余债务答案:A解析:。后三个选项分别涉及法律责任免除条件中的不诉及协议免责、立功、履行不能这三种免责形式,是符合法律责任免责条件的选项;A选项涉及时效免责,但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2010年3月25日至2011年6月15日还不到2年,因此不能免除李某的法律责任。42.龙某在上海市浦东区某拍卖会拍得价值为12万元的南宋青花瓷器一件。后因有事至南京市。龙某觉得不方便,便在南京当地委托A快递公司(注册地与运输车辆注册地均在南京市)将瓷器运输到自己在广西南宁的家。由于价值贵重,龙某也在南京B保险公司(注册地为南京市)为该瓷器的运输购买了一份保险。当龙某回到南宁收到瓷器时,已损毁为碎片。经询问,瓷器是在广州市中转时损坏的。在与快递公司和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龙某欲通过诉讼获取赔偿,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上海市法院有管辖权B.广州市法院有管辖权C.南京市法院有管辖权D.南宁市法院有管辖权答案:B,C,D解析:考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民诉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情可知,南京市为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广州市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南宁市是运输目的地,BCD当选。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某县交通局以李某无运营证进行运输活动为由将他的小轿车予以扣押。1个月后,该局通知李某将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李某就该损坏要求县交通局赔偿。县交通局不予理睐。关于本案,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个说法正确?()A.李某有权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县交通局对李某的赔偿要求,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C.由于县交通局的扣押行为尚未被确认违法,因此李某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D.县交通局处理李某的赔偿要求时,可以听取李某的意见答案:A解析: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4条,行政赔偿请求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该“处理”包括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在法定期内未作决定)后,即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选项A正确。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此,选项B中的“3个月”说法错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取消了“依法确认”的程序要求,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而非“可以”听取意见,故选项D说法错误。44.下列关于审计管辖范围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的管辖范围B.审计机关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的管辖范围C.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报国家审计署确定D.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答案:C,D解析:。依《审计法》第28条可知,A、B项符合法律的规定,C、D错误。C选项错在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而并非都报国家审计署确定。D选项错误在于并非所有的事项都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45.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人数为4人,董事会成员为9人,监事会成员为3人。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A.1名监事提议召开B.未弥补的亏损为40万元C.4名董事提议召开D.出资额为30万元的股东提议召开答案:C,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会议由以下人员提议召开:第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第二,1/3以上的董事;第三,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46.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答案:A,B,C解析:考查核定纳税额的情形。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由上述法条可知ABC选项正确。D选项中,因为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最终申报了,就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只有逾期仍不申报的才属于税务机关有权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47.下列哪些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A.章某与蔡某的承包纠纷B.谢某与S公司的劳动合同糾纷C.张某与金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D.赵某与韩某的婚姻家庭纠纷答案:B,D解析:B、D考点:先行调解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动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由此可见,B、D属于先行调解的范围,A项不属于先行调解的范围。此外,并非所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都是先行调解的范围,还必须要求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C项中权利义务关系较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就不属于先行调解的范围。答案选择B、D。48.2011年10月,唐某任朝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同时兼任贝塔基金经理助理,在执行职务活动向有关基金二级股票池和贝塔基金推荐买入“内蒙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众合”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贝塔基金买入“内蒙众合”股票,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支股票。其间,唐某还利用职务权限,多次查询朝阳基金公司贝塔基金投资“内蒙众合”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该基金的投资情况,累计获利30万元。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唐某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B.唐某应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C.证监会有权没收唐某的违法所得30万元D.证监会有权对唐某处以罚款20万元答案:A解析:。唐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该行为并不属于操纵市场行为,而是内幕交易。故A选项错误。第9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18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第1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C、D选项正确。49.共用题干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答案:A,B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详解】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作者只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故张某不能选择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张某拟设立的餐饮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左右,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故D项为错误选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且自然人有作为合伙人或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格,故也是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综上,A、B为本题正确选项。【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非选项A中的50万元。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其他有限公司并不受限制,只是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是公司法总则的规定,也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C将法定代表人限定为张某本人,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应当解散。从该规定的语义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故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项认为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是错误的。关于选项A,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有限责任是其基本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故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且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因此,本书认为,选项A表述正确,参考答案值得商榷。50.一般而言,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A.犯罪客体B.犯罪对象C.行为性质D.危害结果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犯罪放意的认识因素及其内容讲解: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犯罪客体或者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才有可能认识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行为人在对其行为内容、作用有所认识的基础上才会认识到其行为具有可能弓I起一定危害结果发生的社会危害性。(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最根本的内容。只有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所认识,其对行为性质等其他客观事实情况的明知也才具有了刑法意义。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所认识,也必然体现出其对行为性质等情况是清楚的。在一些行为性质相似,造成同样后果的案件中,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与否,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构成何种特定性质的犯罪,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当然,对危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害结果的认识并不排斥对行为性质等情况的认识,对后者的认识也是检验对前者认识与否的重要标志。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51.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答下列问题。?某日,该银行行长卷款潜逃。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该银行即将发生信用危机B.该银行可以由中国银监会实行接管C.该银行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托管D.该银行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机构重组答案:B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接管原因。《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本题中该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请求,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已经构成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信用危机,所以A选项不正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政府,所以B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52.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答案: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8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究其根本,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审查死刑判决是否正确,故审查内容均应与定罪量刑有关,包括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甲的人际关系与其定罪量刑无关,故选项A不正确。至于B项,因为被告人甲已经委托辩护人,法院就无需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故选项B不正确。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不开庭审理,因此,法院无需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选项C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3项之规定,故正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相关人员希望该调解协议被司法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林剑或钟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B.应由林剑、钟阳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C.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D.对申请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B市西城区法院、B市东城区法院和B市北城区法院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请求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由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请求确认调解协议只能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54.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B、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C、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D、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答案: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C项,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55.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单务合同B.要式合同C.有偿合同D.诺成合同答案:C解析: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56.甲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判决后甲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有:()A: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B: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C: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D: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答案:C解析:【考点】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该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结合两个法条看来,只有在“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和“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C正确。57.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将要作为被告面临大的诉讼,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告诉自己的朋友冯某,冯某立刻将自己持有的乙公司股票抛售,冯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B: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频繁进行丁公司股票的买卖,使丁公司股票的价格暴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丁公司的股票抛售,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C:某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构成欺诈客户行为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公司的董事杨某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公款划人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买卖股票的所得归甲公司所有,杨某的做法合法答案:A,B,C解析: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58.甲欠乙钱,乙用手机偷录谈话录音,期间甲承认欠钱并商量能不能晚一点还,后两人打官司,乙不能提供原件,便将偷偷录的录音剪辑后交给法院,但剪辑后的内容与事实相符,佐证了事实,问该录音有无证据能力?(2018年仿真模拟题)A.是合法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B.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C.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D.能单独定案答案:C解析:手机录音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但是乙不能提供原件,且录音经过剪辑,并不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它不属于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因此该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59.甲企业拖欠乙企业货款,乙企业催要时,甲企业声明企业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企业破产B.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C.甲企业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时,乙企业方能申请甲企业破产D.甲企业有缺乏偿债能力的可能时,乙企业可以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答案:A,B解析:A、B考点: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讲解:《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淸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或者重整的,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所以A、B选项正确。注意:《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或重整的标准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重整的标准,不是债权人申请的标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只需满足“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这个条件即可。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该条文中两处“法律”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宪法只能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才能发挥它的约束力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只是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的D.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答案:D解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的“法律”通常指法的一般特征,即具有一般性、规范性、抽象性、强制性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据此,A项错误。宪法也可以直接实施,故B项错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针对立法,也针对行政和司法,故C项错误。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故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故D项正确。6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A:甲市民偶然在高尔夫球场外看到很多高尔夫球便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价值超过5000元B:乙因盗窃罪服刑期满释放后,在夜间翻人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入的大量硬币,共计600元C:丙在宾馆内“拾得”前一旅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D:丁从一辆没有关好的轿车内“拿走”他人装有现金、手机等物品的公文包答案:A,B,C,D解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财物当时是否处于被害人的占有之下。A、B、C、D选项的财物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占有,但是高尔夫球场的球、公园内的硬币都可以推定是高尔夫球场与公园占有的财物,即便是被废弃的高尔夫球,只要还在其领地范围,就仍然为其所占有。宾馆里旅客遗忘的电脑,虽然旅客暂时失去了占有,但仍然可以推定为宾馆所占有,行为人在宾馆内取得该财物即为盗窃,这与行为人将钱包遗忘在自己庭院里,行为人将其“拾”走一样的道理。而D项更为明显,既然公文包在其小轿车内,当然就推定属于其所有,行为人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当然构成盗窃罪。关于“数额较大”,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也即起算点是1000元,但是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50%确定。因此AB项符合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要求,构成盗窃罪。62.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包括( )。A.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D.自治州人民政府E.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E解析:知识点:行政法渊源中行政规章的制定。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地方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为报复曾在公开场合批评过他的乙,遂捏造乙嫖娼的虚假事实并广为散布,同时向公安机关告发,乙因此受到公安机关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处罚执行完毕后,乙不堪忍受舆论谴责而自杀身亡。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报复陷害罪定罪处罚B:以诽谤罪定罪处罚C: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D:以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诽谤罪。详解:诽谤罪要求行为人捏造毁坏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加以散布,且情节严重。甲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而诬告陷害罪主观方面必须要有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客观方面之一是行为人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原因。结合本案,甲某捏造乙嫖娼,是一般违法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制裁,所以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54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故甲某的行为不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64.关于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B.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D.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答案:D解析:考点: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A、B、C项错误,它们都多了一句“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D项正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65.关于以下几种特殊侵权,表述正确的是:()A.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经调查,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因此无需承担责任B.某公园组织元旦游园赏灯会,严格控制了入场人数并进行相应安检,在活动过程中两游人因言语不和大打出手,致使旁边游客的相机落入水中受损。因该损失是在公园内参加该活动时造成,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由公园承担侵权责任C.周某因天气炎热,从商场购买一制冷空调,初次使用时发生爆炸造成人身损害,因周某无法判断爆炸原因,仅能凭购物小票向商场请求赔偿D.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应由某研究所承担答案:D解析:考点:各类侵权行为讲解: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承担责任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也极为有限,本项中按标准排放污水造成损害的仍需承担责任,A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B选项中的情形尽管损失是在公园内造成,但是由于第三人而非组织者的行为造成,此时损失应由第三人赔偿,若能证明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能简单认定由公园承担全部责任,B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周某可以自行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这两者之间的最终责任分担,则根据缺陷原因认定。周某也可向销售者请求违约损害赔偿,C选项认为只能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说法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髙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项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是某研究所,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其承担责任,D选项正确。66.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A.甲主动将摔倒在人行道上的老人扶起B.甲儿时被收养,成年后赡养亲生父母C.甲为了出行便利,出钱修复邻居家被台风刮倒的院墙D.甲的狗将他人咬伤,甲却以为是好友乙的狗咬伤人而赔偿伤者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构成无因管理,要具备如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A、B两项是履行道德义务,不成立法律关系。C项中虽然考虑到了自己的利益,但是修复邻居的院墙客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正确。D项中甲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故不构成无因管理。67.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请回答第题。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B、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D、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选项B正确,《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选项C、D错误,《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68.甲与乙系某市A区一处小区的邻居,乙经常居住地在B区的小区。后因乙装修A区小区的新房而产生矛盾。在多次协商未果之后甲欲起诉至法院。甲、乙所在小区和甲单位所在地C区的调解组织了解到后,多次和甲沟通,后甲与乙达成调解。如果甲欲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向A区基层人民法院提出B.可以向B区基层人民法院提出C.可以向C区基层人民法院提出D.可以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案:A,C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354条第1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参与调解的调解组织所在地为A区和C区。因此正确答案为AC。69.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按照规定,下列哪些人员需要进行宪法宣誓?()A.各级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B.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C.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D.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答案:A,C解析: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所以AC两项正确。70.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张三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应当公开开庭审理B:可以不开庭审理C: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应当提审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本题中强奸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而一审法院却公开审理,违反了公开审判的有关原则,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选项C正确,D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中强奸案属于个人隐私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本题中张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上诉应当开庭审理,因此B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71.共用题干法官赵某于1997年从A法院退休后,想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继续服务于社会,那么他不可以从事的行为是、()A、担任某食品厂法律顾问B、1998年以非律师身份在某一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C、2001年担任A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辩护人D、担任某大学法学院教授答案:C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72.某国际啤酒公司市场占有1/2的市场份额且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近年来的销售量一路走下坡,为了挽救局面,该啤酒公司同其经销商签订了协议,要求经销商严格执行该公司的统一价格政策,固定向消费者销售的最低价格;对违反者将取消其经销资格。对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那一说法是正确的?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纵向垄断协议行为B.企业在市场中自救的正当行为C.企业联合抵制交易行为D.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答案:A解析:该国际啤酒公司规定经销商要统一固定向消费者销售的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7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答案:B,C,D解析:【考点】行政许可不得收费原则;公务员的基本义务;执法为民理念【详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从2元降为1元似乎减少了收费体现了执法为民,但原本的2元也是不应当收的,故A选项错误。B、C、D选项正确,均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其中,C选项同时体现了高效便民的精神。D选项与《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的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形式息息相关。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74.★★以下哪些情形属于法院再审时,应裁定将生效判决发回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重新审理的?()A.甲案中,原审合议庭陈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未回避B.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未开庭审理迳行判决C.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甲D.二审法院对当事人甲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答案:A,B,C,D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行诉若干解释》第72条。75.某甲见他人贩卖毒品有暴利可图,遂起贩毒之意,但苦于无毒品来源,便用面粉等原料加工制造了大量假毒品卖给他人,获赃款5万余元。对某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贩卖毒品罪B.诈骗罪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制造毒品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诈骗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76.中国的A公司与甲国的B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位于我国西部铁矿的合作合同。关于上述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A公司与B公司可以协议选择甲国法作为准据法B、因为涉及合作勘探开发,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应不依据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C、A公司和B公司可以书面约定该协议的纠纷由甲国法院管辖。D、A公司和B公司可约定选择位于甲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答案:D解析:该题考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A选项错误。但是这并不属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的5种不通过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形,本质上属于单边指向我国法律的情形,因此B不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C错误而D正确。77.共用题干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货交买方时转移B、对于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C、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D、如果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造成的,即使损坏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买方仍不能免除支付货款的义务答案:B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选项A、B、C正是法条的表述。由于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单据,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卖方不得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D项不正确。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之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A错。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C错误。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货款的义务,D错。2000年通则CFR术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以装港货物置于船上为界,但是,所谓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而且,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由于卖方未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因而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所以A错误,C正确。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所以B、D正确。货物在装运时,其内含有虫卵,这是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因此,中国买方应该向托运人泰国公司要求索赔,所以A正确。至于短少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要对货物的短少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减价,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因而D项正确。A错,卖方甲公司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海水引起的损失水渍险是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此种损失。B错,乙公司是买方,CIF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但该批货物是投保了水渍险的。C对,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D对,水渍险对由于海浪过大引起的大米被海水浸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78.下列关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权利神圣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B.公平与诚信原则体现在合同关系中,具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功能C.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D.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答案:A解析:知识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神圣原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且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79.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央商场实行执法检查时,认定商场销售假烟、假酒和其他伪劣品,制作现场笔录,查扣这些物品,并责令该商场停业整顿,罚款1万元,但未制作决定书,只交给商场一处罚收据。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未送达决定书。中央商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一审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并向商场送达决定书,声称当时已经制作了现场笔录,因此决定是合法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向当时在场的人员调取证据,要他们出庭作证证明其对商场的处罚是合法的。关于该案例,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中央商场尽管没有决定书,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C.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D.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央商场进行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和提供证据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B项明确把现场笔录作为法定证据,其他诉讼法都未作此规定,所以A项正确。依照《行诉解释》第63条,中央商场有收据能证明决定存在,不影响其起诉,B项正确。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7条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C项正确。本案的案件不符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D项错误。80.下列关于法律移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B.只有发展中国家采纳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才是法律移植C.法律移植应该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D.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法的法律也是法律移植答案:B81.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答案:A,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A项错误。演绎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行为。《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故B项正确。使用演绎作品要经过双重甚至多重许可。《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丙应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D项也错误。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并需向甲、乙、丙支付报酬。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A.法的指引作用B.法的评价作用C.法的预测作用D.法的强制作用答案:A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是刑法等法律对高经理和公司员工等本人行为的作用,故为指引作用。本题应选A。83.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答案:D解析: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A项“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的应是法的指引作用,故A项不选。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B项“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的应是法的评价作用,故B项不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C项“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故C项不选。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D项说法正确,应选。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甲在乙公司专门负责研发电脑液晶显示屏,后乙公司让其负责新型蓝牙耳机的研发。后甲利用公司亦有的材料和技术研发出新型电脑鼠标,并凭借该鼠标成功跳槽至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甲负责研发的蓝牙耳机,甲具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B.对于甲负责研发的蓝牙耳机,乙公司具有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C.对于甲研发出的新型电脑鼠标,乙公司具有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D.若甲在跳槽后3个月内研发出一款新型电脑液晶显示屏,则丙公司具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题中,蓝牙耳机的研发系乙公司交付给甲的技术开发任务,故该技术成果系职务技术成果,乙公司享有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和使用权,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新型电脑鼠标系甲主要利用乙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故乙公司享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故C选项正确。新型电脑液晶显示屏系甲在离职一年内所研发,故属于职务技术成果,乙公司享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故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为BC。85.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A.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B.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C.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D.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均是宪法实施的方式;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最基本的方式;宪法解释既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前提。故A、C、D项均正确。制度保障是对宪法实施的保障。为保障宪法实施而进行的活动,也属于宪法实施,但不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故B项错误。86.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的适用。A项,依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单独判处附加刑的,没有减刑制度。所以“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均可减刑”的说法不当地扩大了减刑对象的范围。故A项错误。B项,依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故B项错误。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故C项错误。D项,依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所以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无论是在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是在考验期满后发现的,都应当撤销假释。故D项错误。8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答案:A,B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故A项正确。《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故B项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故C项“报全国人大批准”说法错误,应当是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也实行计划生育,故D项错误。88.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答案:C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同的解除【详解】《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限制,并不能任意解除合同,故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承揽人没有任意解除权,故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据此,对于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解除保管合同,故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不具备任意解除权,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89.下列哪一选项中的甲成立犯罪的未遂:A.甲欲杀乙,便劝乙晚上外出跑步,希望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乙听从甲的建议,但并未被车撞死B.甲欲找仇人乙报仇,闯入乙的家中,发现乙不在家,于是扫兴而归C.甲使用装有子弹的枪支瞄准被害人欲射击,但由于天气寒冷枪栓被冻住而无法击出子弹,被害人幸免于难D.甲听说好友李某欲伤害他人,主动献上一把快刀,结果李某用该刀直接将他人砍死答案:C解析:A项中,甲的行为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因此并非刑法所要禁止的行为模式。因此是不成立犯罪。B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尚未着手,只是处于预备阶段,应成立犯罪预备。C项中,甲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成立犯罪未遂。并且,甲的行为不成立不能犯,因为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甲的行为依然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D项中,李某用以杀人的刀来自于甲的提供,说明甲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甲和李某都要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此时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则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90.甲家具厂自行在国内设计、加工并制作完成办公家具,标明原产地为意大利,并在当地卫视频道黄金时间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宣传。2017年开始,开展线上销售业务,为了迅速累积信用及好评度,请乙公司协助组织“水军”进行“刷单”,一时间销售盛况空前,好评如潮。很快的就吸引一批又一批的客户签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家具厂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B.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如果甲家具厂宣传力度广,频度高,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D.如果乙公司的行为情节严重,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答案:A,C,D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甲家具厂针对其产品的产地、经营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乙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刷单刷评价,也应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第20条第1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所以虚假宣传中,情节严重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C、D项正确。91.关于合议庭的组成,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最多由5个审判员组成B.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5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简易程序不能由合议庭审理D.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答案:A解析:考点:合议制度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A正确,D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筒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故C错误。本题应选A。92.甲准备好毒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张三到访时给张三喝。但在张三到访前,甲的女儿乙误把毒药当饮料喝了。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说法正确的是:()A.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B.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C.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和意外事件答案:A解析:考点:犯罪的实行行为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讲解:实行行为的着手,应以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状态为标准。在隔离犯的场合,例如,甲趁乙出差之机,溜进了乙的住宅,在乙的药酒中投放了毒药。虽然甲投放毒药后,其自然的、物理的行为已经终了,但只有在乙将要喝有毒的药酒时,才产生了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杀人的紧迫危险。换言之,在乙将要喝下有毒的药酒之前,甲的行为只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但甲的行为又过失导致了其女儿的死亡,应另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93.★★中国甲公司从比利时乙公司进口一批建筑材料,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由中国银行分两次开出。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了货款,开证行也作了偿付。甲公司在收到了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为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开证行可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B.只要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款,货物质量与开证行无关C.因为第一批货物质量有瑕疵,所以甲公司有理由拒收第二批货物D.只有第一批货物有质量瑕疵,并不构成解除整个合同答案:B,D解析:。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A错,B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对该批货物无效。也就是说,对该批货物的违反如不能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则合同当事人只能拒收该批货物而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C错,D正确。94.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两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根据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正犯。诈骗罪的具体适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他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接受财物,他人财物遭受损失,这属于诈骗罪。95.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仅就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来说,国家:()查看材料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伤的B.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C.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D.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此时姜某的行为属正常的执法行为。姜某身为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之责,随时应制止打架斗殴、行凶杀人的违法行为。96.甲被误当做故意杀人犯而被吴法市公安局拘留,在讯问中因甲拒不承认而被公安人员殴打,经医院鉴定背部软组织挫伤。后被释放。甲以吴法市公安局非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假设甲能获得国家赔偿,国家应支付甲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B:假设甲能获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为甲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C:甲以吴法市公安局采取非法强制措施为由要求行政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D:甲应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提起刑事赔偿答案:A,B,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据此,本题中的甲应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提起刑事赔偿。C项错误,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A项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三项。97.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C.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時的聘用合同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答案:A,B,C解析:。《劳动法》第2条。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 )作出决议。A.总经理B.董事会C.监事会D.股东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99.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不以达成刑事和解为前提条件,故A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故B正确。第43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故C错误。第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第62条至第65条规定办理。但黄某是否起诉还要看考验期内的表现,因此暂时无需封存,故D错误。本题选B。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以下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解中,正确的有、()A、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全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末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C、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D、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答案:B,C,D解析:【考点】养老保险制度。详解:《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第15条第1款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据此,C项正确。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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