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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省高级人民法院)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的有:()A.汪老汉要求3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的案件B.新华厂要求画行公司返还货物价款以购买生产急需的原料的案件C.工人张三因工伤事故要求工厂按照劳动合同给付医疗费用和工资的案件D.甲房屋墙壁因邻居乙的施工已经瀕临倒塌,在侵权诉讼中甲请求邻居乙停止装修行为答案:A,B,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7条,《民诉意见》第107条。2.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10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11条规定,辨认应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3.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责任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A.免予起诉B.撤销案件C.不起诉D.终止侦查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在不同的阶段分别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1)在立案阶段是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即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在侦查阶段是撤销案件,即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3)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起诉,即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4)在审判阶段是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即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4.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答案:C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行为人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后者无此要求;前者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后者要求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甲、乙骗贷后转贷与丙,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故构成高利转贷罪。由于其骗贷后按时归还本息,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也无其他严重情节,故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所以BD错误。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本案中,甲乙将贷款转贷给丙的行为违背了获取贷款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丙来说构成“不正当利益”。故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甲、乙则另外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C正确,A错误。5.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6l、366、374条。6.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A.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B.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C.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D.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答案:A,D解析: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六十多个国家采用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故A项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即该国基本法)。根据该国基本法规定,当联邦政府内阁或众议院三分之一议员认为国会制定法可能与基本法有冲突时,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这种审查与具体案件无关。故B项错。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最高”效力,因为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包括宪法解释决定)。故C项“最高的”字眼错误。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C项也应选。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据此,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故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因为宪法并没有赋予国务院宪法解释权)。D项对。7.案情:2014年6月12日夜里,某小区发生了入室抢劫杀人案件。警方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被害人王某倒在血泊中,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一把带血的水果刀(未附笔录),通过提取现场血迹发现现场除了有被害人王某的A型血以外,还有另外一种O型血。小区保安反映说晚上见到一名陌生男子进入小区,出来时已经很晚,并神色慌张,该男子当时身着黑色卫衣。经过排查,警方认为吴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随即对吴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吴某的家进行搜查,当即搜到一件黑色卫衣和一双皮鞋.还在鞋的缝隙中提取到了血迹,经鉴定为A型血,而侦查人员将吴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为O型血;但物证检验表明,在吴某家搜查到的一件黑色卫衣上没有发现任何血迹。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现场遗留水果刀属于吴某所有;吴某的妻子证实,案发时吴某与自己在一起。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将吴某从看守所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不准许吴某吃饭和喝水,也不允许睡觉,并脱去吴某的衣服,把他放在寒冷的室外受冻,最终吴某实在忍受不住,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在其供述中,吴某称将溅有血迹的卫衣藏在了小区大门口的花丛里。警方根据吴某的供述并没有找到溅有血迹的卫衣。庭审过程中,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官经过审查,认定辩护律师的申请不能成立,并最终作出了被告人吴某有罪的判决。吴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问题:1.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2.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3.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4.根据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本案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什么?5.针对被告人吴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案中一把带血的水果刀、现场血迹、一双皮鞋、血型鉴定、小区保安的证言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应该属于间接证据。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的有罪供述,证明自己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以及吴某妻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吴某不在犯罪现场,不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主要体现在《刑诉解释》第105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2.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该予以排除。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而侦查人员将吴某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外,在讯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准许吴某吃饭和喝水,也不允许睡觉,并脱去吴某的衣服,把他放在寒冷的室外冻着,属于“变相肉刑”,通过上述手段获得的证据应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2款对违反法定讯问程序的情形规定了法律后果,即“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二是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时发现的一把水果刀(未附笔录),以及侦查人员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家里搜到的黑色卫衣,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搜集的非法实物证据。对于上述两种实物证据是否应该排除,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就勘验现场的一把水果刀而言,《刑诉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家里搜到的黑色卫衣而言,根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应当首先由侦查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即首先由侦查人员解释搜查时所处的紧急情况、取证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及时补办搜查证,以消除、淡化或者弥补非法取证行为给司法公正造成的不良影响。3.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因此,对于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是由控方来承担的,而本案中法官仅仅通过审查辩护律师的申请就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成立,显然是变相让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承担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因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4.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本案中的有罪证据显然并未达到上述标准和要求。其主要表现为: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的有罪供述是在遭受“变相肉刑”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次,在本案中,血型鉴定也不足以确定吴某为犯罪行为人。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的皮鞋缝隙里有被害人的A型血,而吴某的O型血也与犯罪现场血迹的血型吻合,这样的鉴定结果,虽然不能排除吴某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但是也不能就此确定吴某就是犯罪行为人。血型鉴定属于类型鉴定,不同的人会拥有同样的血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的皮鞋缝隙里面有与被害人相同血型的血渍,也不足以认定犯罪行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进一步确定。而在本案中除了作为直接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外,本案非常关键的沾有血渍的黑色卫衣最终也没有找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妻子的不在场证言也没有重视。因此,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可以得出的结论为:本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5.二审法院应该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有义务对一审中应该予以排除而没有排除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定确属非法证据的,应该予以排除,如果非法证据的排除影响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就本案情况而言,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显然是成立的,而且此证据已经直接影响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有罪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因此,二审法院在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8.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甲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尽管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工厂为厂房投保,后来该工厂为了骗保,集体研究决定放火焚烧厂房,然后向保险公司理赔,获取了300万保险金。该工厂成立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D:丙与王某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丙即背着王某以此为主要业务,所得收益归自己所有。丙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答案:A,C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选项A:该行为为公司股东集体讨论结果,并以公司名义实施,属于单位犯罪。选项A错误。选项B:根据《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没有单位犯罪。因此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C:放火罪没有单位犯罪,因此工厂不能成为放火罪的主体。应当对单位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金),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个人的保险诈骗罪是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选项C错误。选项D:丙冒用单位名义进行犯罪,所得收益归自己所有,这是自然人犯罪,丙个人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C。9.张三的一只名表3年前被李四偷走,2年多后李四向另一同行王五炫耀,被后者抢走戴在自己的手脖上已经过1年,由于不甚爱惜,手表外壳已经有多处明显划痕。期间李四多次向王五索要未果,现在张三获知一切详情。就现在三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A.张三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B.李四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C.张三可以请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D.李四可以请求王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张三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A正确。占有返还请求权要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但必须是被侵夺(法律禁止的私力,如偷抢错拿,欺诈胁迫则不属于),李四已过一年,B错误。因侵占或者妨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D正确。10.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暂停履行?()A: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后B:上级法院认为应当暂时停止履行的C: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的D: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的答案: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77条第1款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故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答案:A,C,D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D。12.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后,关于甲、乙、丙三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乙、丙三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B: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乙、丙三人交恶,于是决定将该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但是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由于该合伙企业马上要解散并清算了,故刘某不能取得该电视机C: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二人交恶,于是合伙人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李某,李某依法取得该财产份额后,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因为出国定居,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其他合伙人乙、丙有优先购买权答案:B,C,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13.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题。(2012年)根据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B.《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C.《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答案:A,B,C解析:保险公司是一种公司,故A项正确。既然在保险公司方面,《公司法》与《保险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故B、C正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据此,对保险公司,要么适用《保险法》,要么适用《公司法》,不存在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能性,故D项错误。14.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答案:A,B,D解析:。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问题,《刑诉解释》第31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根据该规定,国籍确认分为三类情况:第一,以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为确认标准。A中的犯罪嫌疑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就是此种情形。第二,国籍不明的查明标准,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B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D中的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15.下列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A:税务机关扣押相对人财产B: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人经关长批准扣留24小时C: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进行查封D: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违法静坐示威者强行带离现场答案:A,B,C,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同时具有行政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非惩罚性(目的不是为惩罚)、限制或控制性(对人身自由、财物或行为的限制或控制)、物理动作性(以物理性的动作来实施)、存续暂时性等特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本题中的A、B、C、D项均同时具有上述特征,故均应选。特别注意:本题中的A项扣押、C项查封,属于针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B、D项,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16.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应当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A:审判员、书记员B:审判员、当事人C: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证人D: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答案:D解析:【考点】法庭笔录。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3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应当在记录法庭审理全部活动的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人是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以,本题选D项。17.共用题干经营者的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A、甲邀请乙公司的工程师吃饭,在席间竭力劝酒,并趁此套出了乙公司生产某项产品的保密技术B、甲在一次闲聊时无意中听到了乙公司的工程师讲述的乙公司的商业秘密C、甲利用引诱的办法获得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后,觉得获利的价值不大,就将这个秘密告诉了乙,并允许乙利用D、甲是乙公司的职工,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甲必须遵守乙公司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但在甲离职后为了报复在乙公司获得的不公正待遇而向社会披露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答案:B解析:【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18.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德全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德胜公司无须承担责任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答案:C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财产独立性和出资人责任有限性两大特征,尤其是出资人责任的有限性,使法人资产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出资人承担超出其出资范围的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中缘于特定的事由,将义务或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之情形。《公司法》第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适用有两个前提:(1)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关于“滥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人格混同。公司称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②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导致原公司彻底沦落为一个空壳;③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本题中,德胜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德胜公司滥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债权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胜公司应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因此,D选项错误。19.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都不满意,在此情况下,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B.乙公司可以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C.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D20.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年。此后,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受理王某的起诉B.在王某和赵某之间进行调解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D.王某就赵某伤害自己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答案:C,D解析:C、D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本题选CD。2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下列说法符合宪法根本法特征的是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B.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根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C.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D.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就是保障公民权利答案:A,B,C解析:D错:根本法包括:内容根本、效力最高及程序严格;权利保障不属于根本法的特征。22.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A项,依据《刑法》第69条,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的范围内决定最终的刑期。对甲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法院决定18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的要求的。故A项正确。B项,依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先对两个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数罪并罚,即对乙按照18年和15年并罚,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罚。法院决定执行19年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此前执行的5年有期徒刑要计算在19年的刑期之内。故B项正确。C项,依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又犯新罪的,是原判决的剩余刑期与新罪的数罪并罚。对丙应该是18年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剩余刑期13年与故意伤害罪的15年并罚,应该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法院判处16年的,符合刑法的要求。此时,已经执行的5年有期徒刑不能计算在16年之内。故C项正确。D项,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罚金3万和罚金7万属于种类相同的附加刑,合并执行10万罚金,但是没收全部财产与罚金不是相同种类的附加刑,应该分别执行。故D项正确。23.下列有关保险利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B.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D.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答案:A解析:。考查保险利益原则。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24.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4年)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争议为民事争议。但是,本题中,该公司提出的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针对的是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因此,故第一项请求是行政争议。所以,故A项正确。B、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关于赔偿金的争议为民事争议,该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需依据《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由赔偿机关先行处理再提起诉讼的程序。故B项正确,D项错误。C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25.“逍遥”号是一艘在甲国注册登记的货船,其船东为乙国人,在其从甲国驶往乙国而途经丙国领海时,丙国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规则的要求?A、经乙国的外交代表的请求,对其船员在船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B、经船长请求,并通知甲国外交代表后,对其船员在无害通过期间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C、应甲国外交代表的请求,对该船上某船员在甲国所犯罪行进行调查D、因民事诉讼目的,要求“逍遥”号停止航行并对其强制执行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因此,丙国对船员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须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而非船舶国籍国外交代表的请求。因此A项的做法错误。需注意的是,如该请求是船长提出的,则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因此B项中的做法正确。另外,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该船上对驶入领海前所犯罪行有关的任何人进行逮捕或进行有关的调查,C项中丙国的做法错误。关于沿海国的民事管辖,应遵守如下几条规则:(1)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3)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行执行或逮捕的权利。可知D项中的做法错误。26.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B.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D.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于违法无效的规章不予适用,但《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或裁判主文中“宣告其是否有效”的权限,故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3)项和第(5)项,对省政府规章,有权处理的机关是国务院和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该条第(4)项,省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改变或撤销,故B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撤销,故C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说法错误。根据该条第(5)项,省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本省政府规章。根据该法第96条,此处的“不适当”包括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等违法情形,也包括不合理情形。故该省人大常委会对该省政府规章,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审查合理性。总之,D项正确。27.下列关于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说法错误的是:()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的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B.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该异议成立的,则应当撤销执行案件C.若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D.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11条的规定,A、B、C项正确。D项应自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算,而非自违反义务之日起计算。28.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部分法院开通了网上诉讼系统,对于民商事案件,只要登录特定网站,就能递交诉状和证据材料;审理中发现新证据,同样可以在家中提交,图片、声音、录像均可上传;对判决或执行不满,仍可通过网络反映,承办法官将在24小时内答复。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院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司法效率,这是各级法院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B.采用网上诉讼系统,加强法律监督,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C.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司法便民措施,实现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D.科学技术对法律发展带来重要影响,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答案:A,D解析:A错:根本出发点是司法公正或权利保障;D错:是间接关系。29.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答案: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及商标侵权行为。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的“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A项正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入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故“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的,甲有权主张先用权,故B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制度,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专用权。本题中“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但却并不享有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不能受到如注册商标那样的法律保护,D项中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都是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言的,并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故D项错误。C项中应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故C项错误。30.张先生是甲公司的销售经理,业余时间喜欢在家进行新产品的研发,研发过程中,他自筹资金购买设备、原材料。经过长年研究,张先生研发出一种新产品,准备在国内外同时申请发明专利。甲公司认为张先生是其公司的销售经理,在职期间研发的新产品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而应由甲公司享有专利申请权。张先生则认为自己研制的新产品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自己当然是专利权人。为此,张先生的朋友李某建议他尽快去申请专利,认为一旦获得了专利权,就可以永久享有,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张先生就国内外同时申请专利的问题咨询王律师,王律师认为,由于我国和张先生拟递交专利申请的国家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建议张先生先在国内申请发明专利权,再于12个月内,选择合适的时间到外国申请。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李某“一旦获得了专利权,就可以永久享有”的观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某的观点正确B.李某的观点错误,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C.李某的观点错误,专利权保护期满不能续展D.李某的观点错误,专利权只有在有效期内才受法律保护E.以上说法均错误答案:B,C,D解析:专利权只有在有效期内才受法律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并且期满不能续展。31.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某工厂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工厂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且同时投产使用。后来工厂经过技术革新,防治污染的设施已经没有使用的必要,工厂将该设施自行拆除C、某大型国有煤矿工厂原来的生产设备产生严重污染,于是引进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将原来的设备无偿转让给缺乏资金购置设备的陈某,用于陈某开办小煤窑D、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制定了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答案:A,B,C,D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才能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由此可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所以A选项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第26条的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并且不得擅自拆除,必须经同意后方可拆除,所以B选项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第34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C选项中,陈某缺乏购买生产设备的资金,意味着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因此煤矿不能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陈某,所以C选项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第9、10条的规定,有权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体仅限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无权制定,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32.张某是一个体户,2003年1月其所在县的工商所认为张某所开饭店的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撤销了他的饭店的营业执照。张某不服,于2003年2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一直推辞,直到2月20日也没答复张某,也没作出裁定。张某于是向市法院起诉。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张某可以向市法院起诉B.张某已超过了受理期限,不能再行起诉C.市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可以自行审理D.市法院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答案:B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32条第3款。33.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撤销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A、国务院B、广东省人民政府C、广东省人大常委会D、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答案:A,B,D解析:撤销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所以,本题中除C选项外,都选。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可以裁不予执行:()A.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C.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D.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证据的答案: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讲解:《民事诉讼法》修订将原法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四)、(五)项情形,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修改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此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统一起来。因此A、B不再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定事项;而只有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才可以裁定不予执行,隐瞒一般证据不能达到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D项也错误。答案选C。35.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减刑程序。A选项考查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监狱无权侦查,A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监狱内犯罪与发现漏罪的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308条第3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第27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B项所列情形非由监狱进行侦查,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该命题过于绝对,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C错误。D选项考查减刑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甲预谋毒死自己的妻子乙,于是在妻子的水杯里下毒。甲知道妻子下午三点钟会回家,于是放心地出门了。没想到乙一点钟就提前回家了,喝下毒药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仅实施了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B.甲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下毒的行为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D.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答案:A,B,D解析: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命题人认为,只有对法益侵害十分紧迫的行为才属于着手行为,而题目中的下毒行为由于对其妻子的生命威胁尚不十分紧迫而只是杀人的预备行为,甲并未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而后来其妻子提前回家被毒死的情况属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系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的一种,而因果关系必须是犯罪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无实行行为也就谈不上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问题。37.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答案:B解析: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甲的行为并非扭送,故本题应选B。38.甲、乙两国订立的一项条约,条约中有涉及丙国的内容,丙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丙围必须书面明示接受B.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则丙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C.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除非经丙国书面明示同意,否则其对丙国没有拘束力D.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则这项权利无论内容如何,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A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B错,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正确。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D错。39.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行政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是:()A.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B.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C.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D.相对方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合同的终止。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下述情形:(1)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2)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5)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宣布解除合同;(6)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以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40.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A,B,C解析:【考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详解】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法的国家性(正式性)反映了法的强制性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而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ABC正确,D项错误。41.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可根据中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B.中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D.当事人可在收到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A错,因为一国的法院是不应依据本国的法律撤销一项外国的仲裁裁决的。依《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B正确。C错,因为某些可作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并不适用于涉外仲裁裁决,如作为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D错,依《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是高级人民法院。42.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6年)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答案:C解析: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的有效实施并不总是依赖于道德,故A项表述错误。在法治社会,诉讼对纠纷的解决、对权益的保障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故8项“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表述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价值基础和运行的社会基础,故C项应选。在法治社会,以德治国并不要求将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故D项表述错误。43.某甲故意向某乙传授盗窃方法,某乙没有按某甲传授的方法去盗窃,甲的行为是:()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某甲构成的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被传授人是否犯罪无关。44.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B.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有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D.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2)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4)必须是当事人各方有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5)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ABD项的表述均正确,应选。而C项将“双方意愿”表述为“一方意愿”,所以错误。45.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答案:B,C,D解析:【考点】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权就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出资标的,无须公司章程做出明确规定。故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BCD三项不符合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的要求,将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46.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自行承担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C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过错程序进行相应赔偿。因此,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以外的侵权损害赔偿,甲可因受害人乙的过错而适当减轻其责任。47.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D.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故A项称“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正确。只要存在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就是成文宪法。比如,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但这并不意味着成文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比如我国现行宪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外,还有5个宪法修正案。故A项“只有一个书面文件”的说法错误。1215年《自由大宪章》乃英国宪政之母,而英国宪政乃世界宪政之母。它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大宪章经过历次修订至今仍是英国法的一部分(尽管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条文都已被废除)。总之,B项正确。法国1830年宪法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颁布的,故属于协定宪法,C项错误。从实质意义上理解,不管其形式如何,也不管其是否具有最高效力,只要是规定国家最重要最根本问题并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均属于宪法。从这个意义理解的宪法,可能有成文形式,也可能没有成文形式;可能有最高效力,也可能没有。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对此意义上的宪法的分类。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故其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D项错误。4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的“总纲”部分答案:D解析:只有年满18周岁并且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才享有。因此A项错误。《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故C项错误。《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故B项错误。关于对公民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宪法》第一章“总纲”部分第13条作了规定。故D项正确。49.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卡罗琳是馆长,麦肯锡是参赞,布莱克是甲国籍翻译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派遣卡罗琳前,先征得乙国同意B.麦肯锡在履职期间杀害乙国公民,乙国司法机关不可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C.布莱克与外交人员享有相同的特权与豁免D.如卡罗琳因车祸意外死亡,其家属在卡罗琳死亡时丧失外交特权与豁免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A正确。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B正确。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C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会计等,享有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其特权与豁免存在若干限制,如不享有行政与民事豁免,C选项混淆行政技术人员与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区别。D错误。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且为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而不是在外交人员死亡时结束。50.★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说法可以成立?()A.交易习惯的效力优先于合同法B.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抵触,就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意义C.我国法律规定习惯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D.习惯不能作为人们行为的依据答案:C解析:。51.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A.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E.责令限期改正答案:A,B,D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关于两者差别,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普通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民法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B.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C.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D.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答案:A解析:考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A选项说法错误,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53.关于法的继承的根据,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的继承性源于统治阶级的需要B.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C.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D.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答案:A解析:。考查法的继承。5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庭审公告和判决书,应以何种语言文字书写?()查看材料A.都用汉语B.都用维吾尔语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庭审公告用汉语,判决书用维吾尔语D.以上皆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题目中已经给出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故判决书和开庭公告都应采用汉语。55.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答案:B解析: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因此选项B正确,A项错误。D项说法源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54条第3款之规定,但是前者针对的是提起公诉的审查,后者恰好与选项B符合而与选项C、D相悖,故C、D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56.共用题干下列属于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的选项是、()A、人身、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B、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C、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D、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答案:A,B,D解析: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秘书是按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属于外交代表的义务,而不是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外交代表若主动提起诉讼,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领事可以对本国国民提供协助。另外,关闭领事馆,并不代表着双方外交关系的中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两国有武装冲突发生,其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上述时间为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否则即是对使馆馆舍的侵犯。反报和报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反报针对的是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的措施,而报复针对的是违反国际法的措施,而本案中显然甲国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所以B、D不正确,而对于反报措施是不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所以C选项也不正确。57.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有关减刑、假释适用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B.减刑不适用于累犯C.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假释不适用于累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减刑、假释。(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所以选项A错误。(2)减刑可以适用于累犯;所以选项B错误。(3)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所以选项C错误。(4)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选项D正确。58.★下列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因依法交由负责保管的单位不负责任,造成查封财物灭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B.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C.财产灭失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D.法院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参见为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7、11条相悖。59.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帮助犯。帮助指以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方式促进了实行犯的行为构成的实现,帮助者称为帮助犯。本题中,可将甲整个盗窃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甲手持乙提供的钥匙前往张某家中行窃,若甲成功进入张某家中并窃得财物,则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若甲所持钥匙未能打开张家房门,并就此作罢离去,则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第二个阶段,在甲使用乙所提供的钥匙未能开门的情形下,其并未放弃盗窃,且自行决定破门入室行窃,可以确定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促进作用已经中断,所以对于随后甲进入张某家中盗窃既遂的后果不能归于乙。因此,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60.中国甲公司于2012年8月开始在其生产的微波炉上使用“格芮特”商标,并于2013年5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美国公司乙也在同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格瑞特”商标用于其生产的厨具系列,经查乙在2012年2月就开始在其国内使用该商标。关于这两项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外国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B: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乙公司的申请C:如果乙提出其于2012年12月7日已在本国提出了申请,要求商标局给予其优先权,并提交了首次申请的副本,则乙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7日D:对于商标局对任何一方申请的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因此,A项正确。《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因此,B项正确。《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乙在本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请副本,故乙享有优先权。因此,C项正确。《商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复审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D项错误。61.某企业与其员工陈某终止劳动合同,但不支付经济补偿。县人社局责令该企业支付给陈某1万元经济补偿金。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陈某为第三人B:若陈某不服起诉的,该企业为第三人C:若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县人社局D:陈某对1万元经济补偿金不满意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答案:A,B,C解析: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决定。《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据此,本题中,县人社局责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决定,属于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可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企业与陈某均和县人社局的责令支付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均可作为原告起诉。《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该企业与陈某中任何一方起诉的,另一方为第三人。综上所述,A、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据此,C项正确。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周丹和焦海是夫妻,后周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周丹委托其父亲周涛为诉讼代理人,焦海委托律师翟伟为诉讼代理人,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周丹以不愿意再见焦海为由不出庭,由其父全权代理B.焦海以周涛过去对其有成见为由,申请周涛同避C.焦海认为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即可以不再出庭D.焦海因出国考察无法出庭,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由翟伟代其宣读意见书答案:A,B,C解析:考查离婚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A、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因此B选项错误,63.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如张三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三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B.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C.张三可以基于收养协议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无效D.若张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答案:A,B,D解析: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A项正确,当选。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故B项正确,当选。再次,根据《民法总则》第5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故C项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64.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张某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B.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C.公安机关不得诱使他人犯罪,故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毒品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技术侦查采取的措施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故B正确,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D正确。本题选ABD。65.下列案件中,哪些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A.重大或涉外案件B.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保全案件C.公益诉讼案件D.中院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答案:B,C解析:①A错,重大且涉外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并非重大或涉外,故A不当选;②BC正确,属于中院管辖的案件,当选;③D错,最高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并非中院,故D不当选66.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67.关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由行政长官签署并报送中央政府备案B.如果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1/4以上,可以提出弹劾动议C.立法会如果认定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行为,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直接弹劾行政长官D.香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B,C解析:B错:澳门为1/3;C错:弹劾案应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68.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丁,公安机关对丙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对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答案:C,D解析:依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不是必须。69.下列关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矿产资源属于集体所有B.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可以归个人所有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D.地下的矿产资源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发生改变答案:C解析: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70.共用题干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答案:A,C,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71.刘某某生前租用其好友的铺面一间用于经营杂货。其名下还拥有存款10万元,另有自行车、彩电、冰箱、音响各一台,股票以及国库券若干,但其摩托车因拖欠修理费已被维修店留置。刘某某早年曾因公致残,获得单位的抚恤金8万元。刘某某于2014年买有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但其中并未填写受益人。后刘某某因车祸死亡,获得保险赔偿金3万元。依法律规定刘某某的遗产包括:()A.存款、自行车B.彩电、音响C.股票、国库券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抚恤金、保险金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遗产的范围问题。铺面为租住,不为遗产。虽然摩托车被留置,但仍属于赵某财产,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为遗产无疑。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应为遗产。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可作为遗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72.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义务。《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选项D不属于义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加培训属于公务员的权利。7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实行书面仲裁时,仲裁庭一般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多长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A:3个月B:4个月C:6个月D:9个月答案:C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期限。详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48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所以,A项正确。74.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B.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C.潘乙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D.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所写郑重声明应属于自书遗嘱,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未婚,其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该债务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潘某年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份后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75.★中国的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一级食糖的合同。贸易术语为CIF,巴西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于2006年5月完成装运并发货。中国甲公司在目的港接收货物时,发现食糖的质量实际上仅为二级,低于合同所规定的要求。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甲公司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故乙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先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C.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减价D.只有在食糖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甲公司才可以要求乙公司交付替代物答案:B,C,D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但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A错。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B正确。当货物与合同不符时,无论货款是否巳付,买方都可以要求降低价格,C正确。根据公约的规定D也正确。76.下列案件中,法院对案件处理方式,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2016年1月,张三以违约为由将李四诉至某法院,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三于2016年9月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受理B.甲公司以违约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前,乙公司已经注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C.王五的丈夫吴六下落不明数年,王五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D.李某诉谭某侵权纠纷一案,A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A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答案:B解析:①A错,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已经过实体处理,再次起诉不予受理。②B正确,C错,下落不明不等于被告不明确,法院应当受理。③D错,A区法院应裁定移送管辖。77.根据《商业银行法》,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A、某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1亿2千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是1亿元人民币B、几家国有公司拟设立一家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存款,提高竞争力,拟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调整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济发达地区的最低限额可以高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最低限额可以低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D、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设2名监事答案:A,B,C,D解析: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A选项中,虽然该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都符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实缴资本小于注册资本,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因此商业银行不能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所以B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只能高于不能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限额,所以C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只能设立监事会,不能只设置1~2名监事,所以D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78.甲携儿子小甲在某动物同游玩时,两只猴子从路边树丛中蹿出,抓伤小甲,甲支出医疗费5000元。甲起诉要求动物园进行赔偿。下列哪项事实应当由动物园承担举证责任:()A.甲与儿子小甲是否赴该动物园游玩B.小甲被猴子抓伤是因为其用手中食物挑逗猴子,而园区内有标语禁止游客用白行携带的食物投喂动物C.小甲是否被抓伤D.支出的医疗费是否为5000元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动物致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正确。79.和平公司欲新建一批楼盘,但资金不足,于是打算采取预售方式,先获取一笔资金支持后期建设。如果您是被咨询的律师,下列可以向和平公司提供的建议是:()A.房地产预售必须是已经交付了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B.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建设规划许可证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建设_丁程总投资的50%以上D.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丁程建设答案:B,D解析:考查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由此可见,可以向和平公司提供的正确建议是BD两个选项。80.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年6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A: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B: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C:丙公司:法院于2005年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D: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年10月付款答案:A解析:(原答案为A,答案应为AC)。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权人。此处的债权人应当是指有权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本题中B项中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D项中的债权还未到期,其债权人不能申请破产。A未过诉讼时效,C未超过2年的申请执行期限。故本题选AC。81.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合同的法律适用。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虽然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但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同时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故中国法院有权管辖,A项错误。根据该条,此类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B项正确,C项错误。D项,对于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于可选择的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82.案情:2016年2月20日,A省秦仁市莲花区某厂职工蔡某伙同无业人员许某、张某、沈某等人实施诈骗,获得赃款600多万元,随即被莲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问题:1.以下关于侦查期间的有关强制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1)沈某被逮捕后,欲申请取保候审,则在哪些人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2)公安机关同意对已经被捕的沈某取保候审,则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3)若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张某。则应于何时将张某送交看守所?可否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2.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决定对许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会见其辩护律师宋某,需要经过哪个机关的批准?3.若在审查起诉期间,沈某指称公安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要求依法排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4.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沈某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作出何种处理?答案:解析:1.(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申请。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本案公安机关应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检察院)。(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本案中,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不可以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只有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因为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而暂不通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故本案中会见辩护律师无须经过批准。3.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70条第1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4.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3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83.某村通过修订村规民约改变“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的老习惯、老传统,创造出“女娶男”的婚礼形式,以解决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问题。关于村规民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是完善村民自治、建设基层法治社会的有力抓手B.是乡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媒介,有助于在村民中培育规则意识C.具有“移风易俗”功能,既传承老传统,也创造新风尚D.可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答案:A,B,C解析: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共同商议制定的,并要求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综合性行为规范,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已的汽车出卖他人的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吸收犯的认定。AD项,吸收犯指行为人的两个行为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行为人制造枪支、弹药成立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二者是吸收关系,只按照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处罚。行为人制造毒品,成立制造毒品罪,后又持有该毒品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制造毒品的当然结果,二者成立吸收关系,只按照制造毒品罪处罚。故AD项正确。B项,盗窃汽车后,隐瞒真相,将赃车冒充合法正当车辆出卖,等于欺骗购买者、诈骗其财物,另构成诈骗罪,应以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不是吸收犯。故B项错误。C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成立高利转贷罪。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则不成立犯罪。故C项错误8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A.公众参与B.回避C.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D.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86.西方法律格言说、“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关于这个格言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错误不是构成合法利益的前提B、任何时候,行为人只要没有错误,就应获得利益C、任何人只要行为正确,其利益就应得到保护D、利益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为的正确与错误答案:B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难度较小,B项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这句话,直接的意思就是说不论什么人,都不能因为某种错误的行为而获得利益。所以错误是不能获得利益的,因此A项说法显然是正确的,不应当选。人们不能因为错误而获得利益,反之,没有错误其利益就不应当受到影响,所以人们的正确行为也应当受到保护。是否取得利益或者利益是否得到保护要看行为是正确还是错误,行为正确,其利益就可以受到保护;如果行为错误,就不应获得利益。所以C、D两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项。87.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徐某强奸案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为理由,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要求。法院接到该撤诉要求时,合议庭已经对本案进行了评议并作出了判决,但尚未宣告判决。法院对该撤诉要求应按下列哪种方式处理?()A:法院应当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B:法院应当作出不准撤诉的裁定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答案:D解析:【考点】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撤诉。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2条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因此,D项正确。88.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协议管辖不正确的是:A.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B.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C.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D.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协议管辖增加了两点内容:1.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在选择管辖法院的连接点上,在原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据此,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89.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净资产额降至5000万元,公司已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应暂停上市交易B:某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债券募集来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已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应暂停上市交易C:某有限责任公司最近一年严重亏损,公司已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应暂停上市交易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决定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答案:A,B解析:【考点】公司债券暂定上市交易。详解:《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第16条第1项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由此可知,A选项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已降至5000万元,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6000万元的最低限额,所以A选项正确,应当选。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由此可知,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所以B选项正确,应当选。C选项中公司只是最近1年亏损,而不是连续2年连续亏损,所以不能暂停债券上市交易,不应当选。批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和暂停债券上市、终止债券上市的机构是证券交易所,而不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以D选项错误,不应当选。90.人权条约中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是指、()A、个人直接到国际法院对国家提出申诉B、个人由国家代表到国家法院对另一国提出申诉C、个人直接向国际人权机构对国家提出书面控诉D、个人由国家代表在国际人权机构对另一国提出书面控诉答案:C解析:个人申诉和来文制度是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使有关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程序。该程序主要分为两大类:(1)依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议设立,适用于针对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提交的个人来文;(2)依有关的人权公约设立,由公约规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91.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A项,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本罪打击双向走私,所以行为人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应当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故A项正确。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向公众违法揽储的,才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处的“公众”指不特定的自然人和单位,如果行为人向特定范围的对象揽储的,不成立此罪。故D项错误。92.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作为诉讼当事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B.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C.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D.经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28条的规定,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529条的规定,D项正确。93.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关于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侵害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侵害王某的名誉属于侵犯人格权,应适用王某经常居所地新加坡法。综上,故B正确。94.根据《专利权》的有关规定,不予授予专利权的有( )。A.某植物新品种B.万能钥匙C.一种恢复听力的治疗仪D.仿真伪钞机E.科学发现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E解析: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7)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95.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的要求,下列关于执法为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B.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体现C.执法为民要求把保护人的生命与自由,推动人的发展与进步视为法治的终极追求D.执法为民要求在执法过程贯彻“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答案:D96.华西村不服甲县政府就某块荒地颁发给大寨村的土地所有权证,向位于乙区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决定撤销颁发给大寨村的土地所有权证。大寨村不服起诉。下列哪些法院无权管辖本案?()A:甲县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市中级人民法院D:高级人民法院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本题中,复议机关市政府决定撤销,构成“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市政府为被告。关于本案地域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故本案属于不动产行政案件,只能由荒地所在地(即甲县)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级别管辖,设区的市政府为被告的,由中级法院管辖。结合上述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结论,可以得出:本案由甲县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即市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应选A、B、D项。97.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答案:C98.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甲控告乙抢劫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乙没有抢劫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A.不予立案B.要求甲撤回控告C.撤销案件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甲。故选项A正确,B、C、D项错误。99.原告是一股份公司,被告为工商局,原告在一审中提起诉讼,认为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当时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法院判其败诉。之后,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出具了一份红头文件,该文件在被告处罚原告之前就生效了。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A-法院不应把这份文件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应全面审查本案,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合法,应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B.法院应采纳这份文件的证据效力,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C.法院应对这份文件进行质证,若当事人无异议,应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D.法院仅依据该文件就应该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答案:A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31条第3款。100.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3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答案:A,B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案中,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属于第(1)种情形,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决定合并审理。选项A正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据此,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形:(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这三类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当事人对于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有权要求听证,对于暂扣许可证的无权提出听证要求,因此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定了行政处罚法上“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两次以上是指次数时间先后上的重复,不能一罚再罚,而不是指多种行政处罚种类不能并科。因此,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所作出的不属于同一类的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D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至少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A.10万元B.350万元C.50万元D.1000万元答案: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无(原答案为D)。根据《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本题中规定为发起设立方式,因此发起人出资额为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如果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可以选择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公司全体发起入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因此,该公司发起人可以选择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其认购的股份,如果一次缴纳,应立即缴纳全部出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人民500万元。如果分期缴纳,应立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由于该公司不属于投资公司,因此其余部分应当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所以本题没有正确答案。2.公务员由于具有双重身份而导致双重行为。区分双重行为的标准很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公务员在上班期间的行为是公务行为B:公务员执行行政机关命令的行为是公务行为C:公务员在自己管辖地域范围内所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D:公安干警在下班期间制止犯罪的行为是公务行为答案:B,D解析:通常根据四个因素判断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1)时间因素。公务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其他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非公务行为。(2)场所因素。公务员在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多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公务员离开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则多视为个人行为。(3)职责因素。公务员非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如与其职责有关,通常亦可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如其行为既非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场所实施,又不能证明相应行为与其职责有关,则应认为该行为是个人行为。(4)命令因素。公务员依行政首长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四个因素综合分析,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不能过于僵化。A项只用时间标准判断,不准确;D项虽然是下班行为,但是在职务范围内,是公务行为;C项不符合任何因素,不一定是公务行为。根据命令因素,B项正确。3.如果法院受理起诉,可能作出的是何种判决?A.维持判决B.撤销判决C.赔偿判决D.确认判决答案:B,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57条第2款,由于本案中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显然错误,依法不可能判决维持,故A项不选;对于错误扣押财物的行为,依法可以判决撤销,故B项应选;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因已经解除,故虽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作出确认判决,D项可选;至于C项,因相对人并未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无权对诉讼请求之外的事项作出判决,故此项不选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关于风险转移表述不正确的是、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后损坏或遗失,买方付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B.涉及运输的,如果双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C.公约规定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D.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答案:C5.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撤销,关于裁决撤销的具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只能全部撤销B.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独任审理C.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有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效果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6.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C解析:【考点】作为;因果关系;故意;过失【详解】作为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以积极的身体举动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甲女送给男友乙一双滚轴旱冰鞋的行为不会危害社会也不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不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而甲送旱冰鞋的行为不具有导致乙重伤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在主观上希望乙在运动时重伤,因此,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是在客观上并没有实施伤害乙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D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关于法的效力的根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逻辑的效力观认为,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其内容,而是因为它是按照一定的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B.伦理的效力观把法律规则的实效作为其效力的基础和重要标志C.事实的效力观把人们对法的态度作为效力标准、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D.心理的效力观把法的效力的渊源和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答案:A解析:。逻辑的效力观认为,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其内容,而是因为它是按照一定的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伦理的效力观把法的效力的渊源和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事实的效力观把法律规则的实效作为其效力的基础和重要标志;心理的效力观把人们对法的态度作为效力标准: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因此,A项是正确的表述。8.丁某因炒股急缺资金,遂以年息10%的利息,向王某借款10万元,期限2年,但仅1年,因股市特大幅上扬,丁某赚回许多钱,遂要求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并不损害王某的利益,则:()A:王某有权拒绝B:允许提前还款,归还本息共12万元C:允许提前还款,归还本息共11万元D:丁某的做法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该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故C项当选。9.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甲公司与位于德国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个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就该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的协商,正确的是、()A、由于中德两国均是缔约国,当事人不可以协议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该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C、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再适用D、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该合同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由此我们注意到该公约的适用并非强制性的,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妨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为合同中涉及的很多问题国际贸易术语并不涉及,对这些问题公约仍要适用,如要约承诺规则。B项更是没有法律依据。10.以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A.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B.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为李某设定抵押权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房屋答案:C,D解析:C、D考点:物权变动的模式讲解:A项,法院执行判决拍卖房屋,王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办理登记,故A项不能选。B项,张某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李某设定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B项不能选。C、D项属于《物权法》上所讲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自然不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见《物权法》第29-30条。特别注意A项并不属于《物权法》第狄条所规定的依据裁判文书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情况。11.甲、乙二人自幼熟识,一天乙找到甲,交给甲1个纸包,里面有2万元现金,乙说在甲处暂放,甲问钱的来源,乙说是偷来的。数日后,乙又交给甲一个纸包,说是“白面”,找到买主就取走。后来乙听到公安禁毒行动的风声觉得放在甲处也不安全,于是托甲将纸包转交给乙的另一个朋友丙代为保管数日,甲便为乙转交。数日后乙到丙处取回毒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窝藏毒品罪B.运输毒品罪C.转移毒品罪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答案:A,C,D解析:参照《刑法》第347条、第349条第1款,明确一点,运输的定性,必须同时注意强调行为的主客观两个方面特征,不能因有转移行为就认定是运输毒品,而本案中,甲构成窝藏、转移毒品、毒赃罪,在上游犯罪即已实施完毕。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张某根据与刘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刘某拒不履行其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刘某则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B:终结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C:继续执行,不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D: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然后决定后续执行程序是否进行答案:C解析: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正确答案为C。13.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本题中,由于乙不知晓甲的身份和去向,如果不扣留甲的外衣,其无法追讨甲欠的餐费,因此属于自助行为。1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哪些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答案:A,B,C解析:国家安全机关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2016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80万港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8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本案厚泰公司以国际银行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驳回反诉请求,告知其另行起诉B.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C.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对反诉请求一并裁判答案:B,D解析:考查上诉审中提出反诉的特殊处理。依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16.下列有关法的要素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法的要素就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B、法律概念用于表述规则和原则,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C、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是一一对应的关系D、英美法系由于用判例来表述规则,因此无需通过语句来表达答案:A,B,C,D解析: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又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可见法的要素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不同的概念,故A选项说法错误。法律概念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故B选项说法错误。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不是对应关系。故C选项说法错误。英美法系通过判例来表述的规则,是不需要用条文表述的,但是通过判例来表述的规则却需要通过语句的形式表达,因为语句即语言,离开语言则无法表达。故D选项说法错误。题干要求选非,A、B、C、D选项均应入选。17.甲、乙两大集团爆发战争,丙国为中立国,依战争法,下列关于战争开始后引起的后果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丙国商船如果破坏封锁或违反中立义务,不能拿捕,但可令其离开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可以拿捕C.对因不知已经开战而驶人敌港的商船可以没收D.可拿捕沿岸渔业用的敌国船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____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对因不知道战争已经开始而进入敌国港口的商船,应准其立即或在合理的宽容期限内自由离去;专供沿岸渔业用的船只、从事地方贸易的小船以及他们所备的渔具等,都免予拿捕;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因其已经取得了战争船只的地位,可以拿捕。因此,应选B。18.甲、乙合作完成一首歌曲《我那么单纯》,甲作词,乙谱曲。丙影视公司欲将该歌曲作为其将要拍摄的电影《爱的甜甜圈》的插曲。甲乙丙公司将该歌曲作为电影插曲而不是主题曲为由明确表示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20万元价格将该歌曲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歌曲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该歌曲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D、乙获得的20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表述正确。《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10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是财产权。可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B项表述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表述错误。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所以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乙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所以D项表述正确。19.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4年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普遍性的统一规则。中国已签署了该公约,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关于条约的缔结与签署,及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因中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虽中国已签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即表明全国人大有义务批准公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依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需出具全权证书,A正确。我国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之,公约本身迄今也未生效,因此,该公约对中国尚不具有拘束力,B错。我国《宪法》《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与地位并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仅在具体的中国法律对此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具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此外,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也须排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因此,C错。依据条约法,一国签署了公约,不表明该国立法机关有义务批准该公约,D错。20.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由此可见,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企业法人发生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作为新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承担,诉讼继续进行。再审程序也是属于诉讼程序的一个特殊阶段,这一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再审当事人。故C项正确,A、B、D选项均错误。21.甲商场委托乙加工厂加工5000套西服,由甲商场提供样品和布料。在加工过程中,双方因资金问题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商场终止合同关系,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B.乙加工厂终止合同关系,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C.甲商场乙加工厂终止合同关系,均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D.甲商场乙加工厂终止合同关系,均属于违约行为答案:A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因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22.某公办大学法学院教师李某,趁校区搬迁之际,将没有锁门的电脑教室中用于教学使用的10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0万余元)放于自家车内拉走,之后被发现,学校报警。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表述正确的有:A.李某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李某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C.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应当将李某案件移送监察机关D.本案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提供配合答案:A解析:AB项,《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上述“(四)”,必须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才是监察对象。本案中,李某只是一名普通教师,不属于从事管理工作,因此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本案的盗窃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A正确,B错误。CD项,《监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但本案中,李某不属于监察对象,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不需要移送监委会,也谈不上由监委会为主调查的情况,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23.下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应当引咎辞职C.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9条。24.甲方2010年11月2日给乙方去信提出要约,要求乙方在同年11月17日以前送达答复。乙方在11月18日回信,表示接受甲方在信中提出的一切条件,则:()A:乙方的承诺不可能有效B:乙方的承诺只能视为新要约C:甲方在同年11月22日接到乙方的回信,于11月23日回信表示反对,仅在此情况下,该承诺视为新要约D: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该承诺有效,该承诺到达时生效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视为新要约并不以要约人的反对为条件。依据以上分析A、B、C三项是错误的。25.下列哪些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A、中国人李某与无国籍人阿里结婚B、中国人许某继承经常居所地在美国的华人许某的财产C、中国人王某与李某就在加拿大的某处房产产生纠纷D、中国人齐某因在沙特旅游时失踪,涉及其宣告失踪的法律问题答案:A,B,C,D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26.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知,“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27.长途客车汽车司机李某载着30名乘客在一段山路上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面有一个巨坑,由于来不及刹车,李某为了避免翻车的危险,紧急打方向盘,结果将路旁的张某撞成重伤。经查,巨坑是张某等3人挖成,专门等车辆停下时实施抢劫。那么李某的行为:()A:是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B:按交通肇事罪承担责任C:是紧急避险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D:是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详解: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具备防卫意识,即防卫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本案中,李某并没有意识到张某等3人的不法侵害,只是具有紧急避险意识,并且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所以答案是C项而非A项。28.2015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17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正确?A.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一审法院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王某应当自知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2年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国家赔偿C.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D.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口头通知赔偿请求人,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答案:B解析:①一审判决有罪,二审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赔偿。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二审法院,所以A选项错误,不当选。②赔偿请求人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2年内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应提供申请书一式四份,书写请求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③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因此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④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都要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29.兰某户籍在甲省A区,吕某户籍在乙省B县,二人共同生活在乙省B县。兰某在A区按照《甲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领取三孩生育证后生育一子兰某某。乙省B县卫计委以兰某、吕某二人生育兰某某违反《乙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由作出征收12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二人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B、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C、兰某某为第三人D、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征收决定答案:A,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诉讼。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只有一个——征收决定,但原告有两个——覃某、蒙某二人。故A项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所谓惩罚性,是指使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之外承担更大的不利后果,而非令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目的在于消除超生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利后果,故并非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征收。B项错。蒙某某与收费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C项错。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B县卫计委的征收决定构成适用地方性法规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应予判决撤销。故D项对。30.2010年1月,甲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已经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是甲公司取得土地后,由于业务缩减,该公司希望转让该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不可以转让,必须由国家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再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B、可以转让,但是甲公司必须完成25%以上的开发投资C、不可以转让,允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国有土地可能造成变相土地买卖,损害国家利益D、可以转让,因为甲公司已经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作为所有者已经取得了收益,受让者只需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答案:A,C,D解析:【考点】土地转让。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本题只有B项是正确的,应选项为A、C、D项。31.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垫付医疗费不能证明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也可能是“无因管理”第三人代为垫付。选项B错误,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可知,“自己系被车辆撞倒”无法单独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也可能是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形。选项C正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如,证人没有亲自听到、看到案件真实情况,而是转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抄件、复印件等。可知,“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属于传来证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是否是肇事者无法直接根据神情判断,因此“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的说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32.陈某因为身为甲公司股东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被公司诉诸法院,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C.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公司胜诉D.公司提起的该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A解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题中A选项是正确的。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33.县公安局对夏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经复议将罚款数额减为500元。夏某不服该复议决定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法院判决维持复议决定,夏某若不履行该判决,则应当由县公安局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B.如果法院判决复议机关败诉,则应当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C.夏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D.夏某既可以选择向县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A项错误,复议改变的案件,申请人不履行的,应当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B项正确,复议决定被撤销后,原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法院应当在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C项正确,复议改变的案件,复议机关为被告。D项正确,复议改变的案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4.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A.付款请求权B.利益返还请求权C.票据追索权D.票据返还请求权答案:A解析: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在本题中,持票人甲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35.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一或哪些表述可以成立?()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B.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C.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D.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0~31条。36.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答案:D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是转继承。本案中,王冬与张霞的约定,住房属于王冬个人财产。因此,王冬去世后,住房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王希、王楠、张霞继承。因王希在王冬去世不久也去世,因此,本属于王希的那部分遗产由其子王小力转继承。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据此可知,对于门面房来讲,虽然王冬立有公证遗嘱,但在其生前,王冬又将门面房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该公证遗嘱视为被撤销。王冬出卖门面房的价款属于其遗产,王希、王楠、张霞对出售门面房价款均有继承权。因王希在王冬去世不久也去世,因此,本属于王希的那部分遗产由其子王小力转继承。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径行作出判决?()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査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C.尽管当事人甲对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未理会此异议’仍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D.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答案:A,B,C解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C项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亊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7条的规定,只有定性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才能够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D选项属于提出新的证据,需要重新认定事实,因此必须开庭审理。38.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ABD项,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成立盗伐林木罪需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公司砍伐树枝并不是想利用材木的经济用途或者其他用途,而只是为了排除树枝对广告牌的遮挡,所以是对树木的一种破坏而不是盗窃,所以不成立盗伐林木罪。故AB项错误,D项正确。C项,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滥伐林木需要“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甲公司未获得采伐许可,滥伐他人所有的树木,但是只有6立方米,没有达到犯罪的起刑点,所以不成立滥伐林木罪。故C项错误。39.张某为自己的小汽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邻居李某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张某的车,致使其损失2万元。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应要求李某赔偿,在李某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B.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C.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元,张某仍可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D.如果李某已经赔偿给张某2万元,张某仍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选项A: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选项B: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收益,所以李某赔偿了2万元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40.甲国以乙国境内有反甲国政府组织的据点为名,对乙国发动战争。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战争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中,正确的是哪项?()A.虽然两国发生战争,但私人之间的商业关系不被废止B.两国间的互助条约立即废止,但两国参加的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自动生效C.两国可以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限制和没收D.两国对在海上遇到的敌国一切船舶及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在条约关系上,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为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但凡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于战争开始后不仅有效,而且恰恰必须适用,当事国应严格遵守,B正确。在经贸方面,断绝经贸往来是战争开始后敌国之间通常采取的措施,一般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但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则并不废除,A错。在敌产处理方面,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C错。交战国对在海上遇到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敌国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则均可以拿捕没收,D错。41.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有( )。A.收购人甲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15%拥有权益的股份B.收购人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C.收购人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持有A上市公司6%拥有权益的股份D.收购人丁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答案:A,C解析:选项A和C正确。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締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1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1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i吾并收取酬金,植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答案:B,C解析:。A,项.不属于.外交官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杈引发的诉讼,而属于代表派遣国而置有的不动产,应享有豁免;B项属于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作为遗产继承人引发的诉讼,不享有豁免;C项属于外交人员在公务范围以外从專妁专业或_商务活动引发的诉讼,不享有豁免;D项两个外交官在其派遣国的债务糾纷,不属于例外的范.畴,仍享有豁免,接受国法院对此无管辖权。43.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B.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义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D.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议并由审判委员会集体决议任免答案:A,B,C解析:考查人民法院的组织。D选项错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44.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保兑行的责任。根据UCP600第6条C项的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A项,即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为开证行。故A错误。BCD项,保兑信用证下开证行和保兑行都对受益人有付款保证责任。根据UCP600的规定,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与开证行一样,都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能片面的撤销其保兑。所以,本案中丙银行作为保兑行在开证行破产情况下仍然应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BD正确,C错误。45.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②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③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④当然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四句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话正确,第②③④句话错误B.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C.第①③句话正确,第②④句话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话都正确答案:A,B,D解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否则就侵犯了国民的自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第①句话是正确的。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大解释,是就扩大解释的方法而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扩大解释方法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②句话是错误的。类推解释方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其解释结论也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③句话是正确的。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然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和理由。当然解释中蕴涵在出罪解释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当然解释其实是根据体系解释的需要所做的一种目的性推论。由于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直接采用当然解释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换言之,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危害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因此,第④句话是错误的。46.陈某系美国驻济南市一公司职员,常住济南市。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2日,且没收走私的物品。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若仅起诉扣留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B:若仅起诉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C: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D: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故本题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才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C、D项正确。47.赵某诉韩某买卖合同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韩某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韩某拒不履行判决,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B.因未发现可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后,若赵某发现韩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应当受到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C.若赵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D.因赵某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赵某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1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519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项错误。48.钱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窃得180元钱;一周后进入一户居民家行窃,得款560元;又过了三周,钱某将他人存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偷走,二十分钟后被警察抓获,电动车价值2,100元,钱某交代了三次盗窃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钱某的处理方法是:()A.只定一个盗窃罪B.定三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C.前两次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对第三次盗窃行为按犯罪处理D.三次盗窃数额累计计算答案:A,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对法院判决生效前发现的同种数罪,按照一罪处罚。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进行累计计算。49.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答案:A,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内容等。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并无限制,故A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不是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项错误。《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薰衣草尽管是主要原料,但是,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可以注册,故D项错误。50.春晖公司派遣财务人员到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办理现金存款业务。该支行工作人员在点数现钞时发现15张百元假钞,予以收缴并出具《收缴凭证》。春晖公司有权:()A: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B: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向工行甲市中心支行申请行政复议D:向人民银行乙县支行申请行政复议答案:B,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收缴假币,具有强制性,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对此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应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工商银行虽然属于企业,但根据上述条文,其获得相应授权。故本题中,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收缴假币的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属于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被授权组织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工行乙县支行直接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是人民银行乙县支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51.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C.律师在法庭上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D.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行为相关问题的理解。防卫是否过当,要根据人身或财产受到的危险以及防卫的条件等因素决定,不能一概认为对除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就属于过当。关于B项,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几种情况指的是行为的性质而不是仅指这几种罪名,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一样可以实行特殊的正当防卫。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一样构成犯罪。52.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B.地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天元公司请求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D.以上均正确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案件的管辖。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1款、《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项错误,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和乙通过电子邮件达成仲裁协议,法院认为电子邮件达成的仲裁协议有效B.丙丁承揽合同中关于条文解释的争议不属于合同事项纠纷,即使丙丁之间就该合同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也不享有管辖权C.戊巳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D.债权人庚将部分债权转让给辛,若无特殊约定仲裁协议对辛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类型、内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因此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D项正确。54.张某曾经是甲公司的职员,由于张某有偷窃行为,甲公司将其开除,张某到处张贴小字报,污蔑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致使甲公司的销售量大大下降,甲公司的员工也为此事人心惶惶、焦虑不安。甲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的下列建议正确的是:A:名誉权为自然人享有的专属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享有名誉权B: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C: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D: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答案:B,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法人与自然人均享有名誉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本题中张某的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的规定,张某侵害了甲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我国不承认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55.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错误的是:()A.曱被宣告死亡后,其受托人乙继续处理受托事项,受托事项完成后得知甲已被宣告死亡,遂向其继承人请求偿付其垫付的委托费用。因乙能够证明其未收到甲被宣告死亡的消息,其请求应得到支持B.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改嫁后配偶又死亡;甲的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甲与其前妻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C.甲在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下落不明,在战争结束两年后其妻子向法院申请甲死亡的,法院可以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D.甲被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则其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B、C考点:宣告死亡讲解:《民法通则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A选项中代理人乙不知甲被宣告死亡,其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有权向继承人主张委托费用,正确,部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这一规定,B选项甲与前妻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错误,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27条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此,战争结束四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才能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C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D正确,不当选。56.北京永城茶叶公司派业务员张某到杭州采购20万元的一等西湖龙井茶,以便在当月的旺季销售。张某到达杭州后,遭遇车祸,只好委托朋友王某代为采购。王某于是就以永城公司的名义与杭州鼎盛茶叶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茶叶购销合同。货到北京后,永城公司发现其中价值5万元的茶叶已发霉,于是以此为借口拒绝接受全部茶叶,并要求鼎盛公司赔偿损失。以下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A:张某委托王某采购,必须事先征得永城公司同意B:张某只能在20万元的限度内委托他人采购,但张某可以委托王某一人采购,也可委托两人采购C:王某作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不需要直接对永城公司的损失负责D:永城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笔20万元茶叶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A项错误,因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复代理应当以代理权为限,转托的人数法律没有限制,B项正确;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C项错误;《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D项错误。57.杨某为养羊专业户,一日在放羊的过程中遭遇冰雹,羊受惊走散,分别混人甲、乙、丙的羊群。请回答第89~91题:丙拾得羊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朱某,获得价款1000元。1年后杨某偶然发现羊三在朱某处,朱某为羊三已支付草料费300元,杨某要求朱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应支付朱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须向朱某支付草料费300元C.杨某要求丙返还羊三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D.朱某支付的1000元价款,有权要求丙偿还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无须支付价款,受让人支付的价款向拾得人主张,拾得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B和D正确。由于朱某不知情,因此其对羊三的占有是善意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A错误,B和D正确。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拾得物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但是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没有时间的很制,因此,C错误。58.说唱老艺人王某经多年收集、整理,将一民间传说创作成评书《花木兰》,同时录制成磁带。《花木兰》在电台播出时,作家曹某逐段录音,并根据录音记录成书,出版了同名小说《花木兰》,署名为曹某。对此,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的有:()A.评书《花木兰》为王某创作的口述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B.民间传说不是作品,故对花木兰的故事任何人均可利用C.曹某未经许可,将录音记录作为自己的作品出版,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D.曹某将民间传说改编为小说,是独立创作行为,并未侵犯王某的著作权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作品的分类及其保护问题。王某所创作的《花木兰》为录音作品,不为口述作品。民间传说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至于由谁行使权利,尚存争议。曹某未经许可,将王某的录音作品进行编辑,侵害了王某的著作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59.★加拿大公民甲男于2006年5月在中国云南丽江观光旅游期间结识了中国公民乙女,双方于2006年8月赴加拿大办理了结婚手续。2007年3月,乙女以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为诉由,向其出国前住所地的云南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实体法及程序法处理该离婚案件?()A.我国的实体法及程序法B.我国的实体法、加拿大的程序法C.加拿大的实体法、我国的程序法D.加拿大的实体法及程序法答案:A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尽管双方在加拿大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并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时适用我国的实体法及程序法来解决离婚问题。60.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皖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B.中国法律C.美国法律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答案:A,C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61.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而被告人王某没有提出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只将张某的上诉状和有关王某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B.原审人民法院应将有关张某、王某的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C.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D.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对王某判处的刑罚有错误,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答案: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刑诉解释》第257条第1款。62.在下列哪几种情况下,国际法院可以对国家间的争端行使管辖权?A、争端当事国任一方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B、争端当事国双方均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且声明接受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的管辖权C、争端当事国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D、在争端当事国双方同为当事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争端应由国际法院解决答案:B,C,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第一是自愿管辖,即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第二是协定管辖,指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第三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某些性质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约定。这些争端一般包括: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63.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可申请延期,延期( )。A.以一次为限,不超过3个月B.以一次为限,不超过6个月C.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D.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答案:C解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64.甲雇用乙为其火锅店服务员。乙在端送热茶时不慎烫伤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小孩丙。小孩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何种正确?A: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是直接致害人B: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为雇主C:乙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乙是直接致害人,小孩父母也未尽监护职责D:由甲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同时小孩父母未尽监护职责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B选项正确。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5岁的小孩到店中玩耍,符合社会习惯,不能认定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故小孩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责任。65.西方法律格言说、“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关于这个格言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错误不是构成合法利益的前提B、任何时候,行为人只要没有错误,就应获得利益C、任何人只要行为正确,其利益就应得到保护D、利益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为的正确与错误答案:B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难度较小,B项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这句话,直接的意思就是说不论什么人,都不能因为某种错误的行为而获得利益。所以错误是不能获得利益的,因此A项说法显然是正确的,不应当选。人们不能因为错误而获得利益,反之,没有错误其利益就不应当受到影响,所以人们的正确行为也应当受到保护。是否取得利益或者利益是否得到保护要看行为是正确还是错误,行为正确,其利益就可以受到保护;如果行为错误,就不应获得利益。所以C、D两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项。66.在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不承担责任D、甲国政府和叛乱团体共同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在一国领土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内的叛乱或革命起义运动的机关的行为,依照国际法的规定,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所谓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在一国发生叛乱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承认叛乱者为叛乱团体。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一种事实上的承认,只是表示承认国在一定范围内对叛乱者的武装斗争保持中立,但是并非使叛乱者享有交战的权利。本题中对叛乱团体的承认不只是叛乱者本国做出的,还有其他国家做出的承认。所以C项是正确答案。67.甲国公民张某2017年通过工作签证进入到我国境内,下列说法准确的是:A.如果发现张某违法工作,可以将其遣送出境B.如果张某为某刑事案件嫌疑人,则可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C.如果张某涉及民事案件,可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D.如果张某拖欠劳动者报酬,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可以遣送出境的情形总结有4种,分别是:(1)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2)有不准入境情形的;(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4)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A项属于其中非法就业被遣送。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大家注意,这里不需要某个机关再行决定。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大家注意,这里的表述是“未了结的”的民事案件。C项表述中虽然决定机关是正确的,但不是简单的“涉及”就不得出境。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这里的决定机关升级了,是省部级政府啦。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问题: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2.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3.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4.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5.(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内审结。A.30日B.3个月C.6个月D.9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二审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70.有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分两只船装运,一起运往目的港,由于航行过程中遇暴风雨的袭击,甲船的货物因船身倾覆进水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船则与另一艘船相撞,船上的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对于上述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保险公司应对甲船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B、保险公司不应对甲船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C、保险公司应对乙船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D、保险公司不应对乙船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答案:B,C解析:“平安险”承保由于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具体来讲,平安险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如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如碰撞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3)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后又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施救费用;(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的避难港费用和转运费用;(7)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本题中,甲船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而且是部分损失,因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乙船是由于船舶互撞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尽管也是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要予以赔偿。所以选B、C。7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B.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C.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D.有公司住所E.必须发行股份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设立条件。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依法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则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后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72.甲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乙国代表在某会议上与甲国代表有非官方接触,丁国与甲国签署了同盟友好条约,甲国在丙国首都设立了留学咨询服务机构,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个国家的行为构成对甲国的正式承认?()A.戊国B.乙国C.丙国D.丁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承认。A不正确,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贸易规则多边谈判会议,是非正式承认。B不正确,乙国为非官方接触不构成正式承认。C不正确,丙国为设立了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也非正式承认,D正确,丁国与甲国签署了政治性的友好条约。73.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A.已经发生信用危机B.可能发生信用危机C.有重大违法行为D.董事会无法履行职责答案:A,B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接管。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AB选项正确。74.小孙想在一个市场设小摊点卖蔬菜,与市场管理者办好手续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照,并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尽快办理,但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未得到答复。小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若小孙未得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拒绝的答复,法院不能受理起诉B.小孙应当证明自己曾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过申请C.小孙应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其申请有法定职责负有举证责任D.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小孙应负有举证责任答案:A,C,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举证责任。本题为选非题。选项B的说法符合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CD选项则不符合。A项与《行政许可规定》第6条不符。75.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A)【考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权利;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是公诉案件,故选项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据此,申请回避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据此,赵律师和孙律师分别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张某发问,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据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有权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不受当事人意见的拘束,选项D不正确。76.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A项,《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A项错误。B项,境外消费,指在一国境内向来自另一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国居民到另一国境内旅游、求学等。B项并非境外消费,而是商业存在,即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服务,B项错误。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C项错误。D项,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依每一成员具体列出的承诺表来确定,其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D项正确。77.下列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但是只能处罚自然人?()A.某砖瓦厂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长期采用殴打手段强迫职工劳动,并且不发工资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虚假破产的方法逃债C.某市工商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仓库中存放的价值100多万元的罚没商品分给本单位职工D.某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电工具体实施,窃取电力公司价值35万元的电力答案: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职工劳动罪由只处罚直接责任人改为双罚制。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虚假破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是只处罚直接责任人的单位犯罪,因此本题答案是BC。78.“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B.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C.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D.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答案:A,B解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表明法是社会的产物,故A项正确。“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表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故B项正确。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故C项错误。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作用于人的行为,社会作用作用于社会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应属于法的社会作用,故D项错误。79.某省会城市的市政府拟制定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规章。关于此规章的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先列入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未列入不得制定B.起草该规章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此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D.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制定此规章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可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选项B正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选项C正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选项D正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80.甲因为生意需要向乙借钱,债务到期后甲一直躲避不见乙。在乙欲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乙得知甲有大量转移存款和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关于本案的保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只能向甲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B.乙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C.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D.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乙在30日内不起诉,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答案:D解析:考查诉前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据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81.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处罚:()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王某逃避查禁而阻止杜某检举揭发王某,并将杜某提供的证据毁灭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侦查人员孙某在取证做笔录时,故意漏掉一个证明嫌疑人有罪的重要事实情节,致使嫌疑人被宣告无罪C.妇女赵某因对吴某不满,就到公安机关告发吴某把其6岁的侄女张某引诱到家中奸淫,并许诺给张某买新衣服,让张某指认吴某强奸,还说当时张某从吴某家哭着跑出来向其诉说被奸淫D.耿某明知孟某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答案:B解析:考点:伪证罪及相关罪名的认定讲解: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因此,B项中孙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当选。A项中李某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C项中赵某构成妨害作证罪,D项中耿某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82.甲国加入《南极条约》前,曾对南极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南极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加入《南极条约》后,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依《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加入条约不意味着其放弃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构成了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甲国加入条约并不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A正确。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也不构成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B错。乙国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C错。依《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不受损害或影响;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AD对。83.(本题25分)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材料: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问题1: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问题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刑法》参考条文:※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答案:解析:(本题25分)1.从哲学上讲,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从价值上讲,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但是,法的价值不只有自由一项,除此之外,尚有秩序、正义等基本价值和其他价值。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在各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这也证成了法律对自由的干预。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相反,它要受到法律的干预。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就是这种自身合理干预的自由。法律对自由的干预,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定技术上和程序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它像自由的法律保障一样,反映着国家、社会对个人自由的认识和基本态度。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因此,在针对“裸聊”问题予以法律规制时,也应注意运用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来进行考察。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没有超越上述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则应尊重行为者的个人自由,法律不能涉入其个人活动空间;但是,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超越了上述标准,侵犯了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或者作出了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有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的行为,则法律应该介入,将裸聊导致的相关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2.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设立此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滥刑滥罚。依照该原则,要将任何行为认定为犯罪,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有多么恶劣,对社会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危害,只要法律没有事先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只能作无罪处理。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应当仅仅取决于我国刑法是否已经将其规定为犯罪,网上“裸聊”也概莫能外。在题目给出的两个案件中,网上“裸聊”行为共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聚众淫乱罪三个罪名,下文将一一分析。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首先,网上“裸聊”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刑法》第363条、第3614条和第367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的都是淫秽物品,而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裸聊则是将自己的身体裸露给他人看。那么“人的身体”是否能解释为“其他淫秽物品”呢?显然,依照社会的一般概念,物品的通常含义不能包含“人的身体”,如果将“人的身体”强行解释为“物品”,则有类推解释之嫌,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公然违反。当然,如果行为人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其次,网上“裸聊”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风化。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相互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网络虽然有空间之名,但无空间之实。“裸聊”者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进行淫乱活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且不具有空间的一致性,并不能构成聚众淫乱罪。由此可见,案例一中的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是合法的,而案例二中的法院则作出了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判罚。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和人权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和意义,必须得到彻底的遵循。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会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显现出一定的漏洞。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通过立法进行修补,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越俎代庖。如此一来可能会放纵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但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84.甲教唆乙:“丙挺嚣张的,你教训教训他,我给你1万元,但条件是最多只能造成轻微伤。”乙表面答应,实际上乙早想重伤害丙。第二天,乙将丙打成重伤,然后找甲索要1万元,声称将丙打成轻微伤。甲不知情便予以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B.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C.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D.乙构成诈骗罪答案:C,D解析:A、B项,甲无罪。乙已经有重伤害的故意,甲教唆其实施轻微伤害的行为没有起到教唆效果,也没有帮助作用,虽然给钱,但却限制在轻微伤害范围内。由于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伤害是指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甲并没有教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不属于教唆犯,甲无罪。故A、B项错误。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乙表面答应甲轻微伤害丙,事实上却以重伤害的故意将丙打成重伤的,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和主观阶层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乙事后向甲谎称将丙打成轻微伤,使甲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1万元给乙,致使甲遭受财产损失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诈骗罪,应当两罪并罚。故C、D项正确。本题答案:CD。85.★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当一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相抵触时,如该国采取优先适用国内法的做法,则对于由此产生的违背其所承担国际义务的后果,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应依该国国内宪法确定国家是否应承担国际责任B.应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决定是否应承担国际责任C.该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D.因该国采取的是优先适用国内法的做法,该国可以免除国际责任答案:C解析:。对于一国如何通过其国内法来履行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法一般并无明确要求;是一国自己的事。国际法所关注的是国际义务的最终履行,即无论国内法如何规定,只要其最终没有履行国际义务,则依国际法该国均须为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86.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是( )。A.20日B.10日C.30日D.15日答案:C解析: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87.某市政府要求其辖区的一股份有限公司在6月到9月,不得销售邻市一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否则将对其予以罚款。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股东代表大会认为市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市政府要求本公司在6月到9月这个销售旺季内不准销售某种啤酒,实际上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股东代表大会虽是公司的内部机构,但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它可以以企业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股东代表大会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作出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执行:但股东代表大会不能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C.股东代表大会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可以以企业的名义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股东代表大会不能以企业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解释》第16条第1款。88.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选项A、B、C错误。《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双方船舶的船旗国均为巴拿马,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巴拿马法。选项D正确。《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89.在蓝天公司与白云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蓝天公司赔偿白云公司20万元,后蓝天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白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发现,蓝天公司存在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情形,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可对蓝天公司处以罚款B.法院可责令蓝天公司交出相关材料,如其拒不交出,可采取搜查措施C.为方便搜查,搜查人员应着便装,到场后出示工作证件D.如蓝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绝到场,则搜查无法进行答案:A,B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96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故选项A、B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97条的规定,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故选项C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98条第1款的规定,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故选项D错误。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A公路施工公司与B机械制造公司定作压路机合同纠纷案A公路施工公司设计出一种新型的压路机,并于2010年2月10日同B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定作压路机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力,依A公司的设计图纸,在2011年8月前生产10台压路机;由A公司提供原材料;每台压路机制造费5万元,交货后10日内A公司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A公司付给B公司50万元,用以购买原材料。3月10日B公司开始生产。为了加快进度,B公司将压路机轮胎的制造交给C汽车制造厂生产。2010年5月,B公司在生产中发现A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重大问题,便多次通知A公司迅速派技术员来协商此事,A公司迟迟没有派人前来,致使B公司被迫停产1个月,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2010年7月20日,因B公司生产车间遭雷击起火,致使部分原材料和压路机的半成品被毁,B公司在告知A公司的同时,请求把履行期推迟两个月,但遭到A公司拒绝。2011年7月底,B公司通知A公司派人前来领取压路机。A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压路机进行检查后认为,B公司生产出的压路机有两台不符合图纸要求,便拒绝接收,所有压路机全部放在B公司院内,因无人看管致使其中3台被人偷走。【问题】1.B公司停工损失10000元应当由谁承担责任?2.B公司生产车间因雷击起火,致原材料损失,该损失由谁承担?3.对于被雷电所毁的半成品,B公司可否要求A公司支付酬金?4.在生产车间遭雷击的情况下,B公司可否要求延期履行?5.对不符合要求的压路机,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6.被偷走的压路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7.若后来发现压路机的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后果,谁应当承担责任?答案:解析:1.该损失应当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原材料的损失应当由A公司承担。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半成品被毁,B公司无权请求A公司支付酬金。4.B公司可以请求延期履行。5.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6.应当由B公司承担责任,因为B公司作为承揽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定作物的义务。7.应当由B公司向A公司承担责任。91.下列关于变更之诉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王某和刘某婚后长期感情不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是变更之诉b.13岁的赵某,未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花10,000元买了1件皮夹克,赵父认为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这是确认之诉c.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这不是变更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变更之诉答案:D解析:。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A选项中是要求改变婚姻关系,所以正确;因为赵父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单方面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应属于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的请求,C、D选项正是给付之诉。92.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A:应延期审理B:应中止诉讼C:可以拘传乙到庭D:可以缺席判决答案:A解析:人民法院对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等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本题中,对乙只进行了一次传票传唤,不符合拘传条件,因此C错误。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情形和缺席判决情形均不包括本题的情况,因此B、D项排除。本题选A。93.3月1日,乙要参加“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的预选赛,于是向甲借演出服一套。3月2日,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与甲协商要购买此演出服,双方就价款等达成-致.3月3日,乙将演出服的价款支付给甲。演出服的所有权何时转移?A.3月I日B.3月2日C.3月3日D.演出服的所有权一直未转移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演出服的所有权转让前,乙已经通过借用合同依法占有。因此,演出服的所有权自甲乙就其转让达成一致时,即3月2日达成一致时生效。故B选项正确。94.下列行为中,哪些是终局裁决,不可诉?A: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些事项作最终裁决的B: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最终裁决的C:外国人对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D:对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答案: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行政终局裁决:(1)《出境入境管理法》,见第36、64、81条规定。(2)《行政复议法》,见第5、30条规定。因此,C项亦正确。95.大帝房地产公司依法以出让的方式取得某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在开发过程中,大帝公司决定进行商品房预售,那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应当满足以下哪些条件?()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入的1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答案:A,B,D解析:【考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本题选A、B、D项。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答案:D解析:【考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程序;赔偿时效【详解】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法院,A选项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之一是取消了刑事赔偿“与虎谋皮”的确认程序。申请赔偿不必再以申请确认行为违法为前提,故B选项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C选项的表述是2010年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所持观点,仔细想,也不可能说只要行使职权行为还没有被确认违法就永远不超过请求时效。故C选项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9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所述哪些情形中的罪犯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突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乙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前发现乙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儿子 C.丙因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3个月的拘役,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丙两次企图自杀,导致重伤 D.丁因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导致全身瘫痪,如果对丁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答案:A,B解析:AB。详情请参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故AB项正确,CD项错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下列哪一案件不能适用中国刑法?()A.中国的火车驶入中亚某国时,一外国乘客故意伤害另一外国乘客,致其死亡B.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被某国的留学生杀害C.日本的毒枭,租用飞机走私毒品到中亚,其中一段飞行路线经过中国上空D.国际恐怖组织的头目,在美国实施恐怖活动(未侵害任何中国公民)后,进入我国答案:A解析:在我国的火车驶入中亚某国时,一外国乘客故意伤害另一外国乘客,已经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对该案不能适用中国刑法。根据保护管辖原则,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被某国的留学生杀害,应适用中国刑法。日本的毒枭,租用飞机走私毒品到中亚,其中一段飞行路线经过中国上空,属于走私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适用中国刑法。国际恐怖组织的头目,在美国实施恐怖活动(未侵害任何中国公民)后,进入我国的,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应当适用中国刑法。99.如果同一案件有几个鉴定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几个鉴定人之间不能相互讨论B.几个鉴定人必须共同作出一份鉴定结论C.几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一份鉴定结论D.几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每个鉴定人有权单独作出自己的鉴定结论答案:D100.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错解析: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卷III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自认的说法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杨某承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确已破裂,杨某的陈述构成自认B: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不予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后仍不予否认的,视为对该陈述的自认C: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D:当事人对自认反悔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答案:A,C,D解析:【考点】自认。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见,B项正确;C项的表述不正确,代理人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自认是不构成委托代理人的承认的,C项错误;D项表述错误,只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事实不适用于自认,所以A项错误。2.“无畏”号货轮在海上航行时,遇到雷暴,甲板上部分货物被雷击起火并蔓延到机舱和货舱,船长为了灭火命令水手向船舱内灌水,浸泡坏了部分货物。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求助拖轮将货轮拖到避难港。下列哪项损失不能计入共同海损?()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B.拖航费用C.失火烧毁的货物D.避难港发生的避难费用答案:C解析:考点:共同海损讲解: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2)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情况下才发生的;(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人为有意造成的;(4)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本案中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拖航和避难港费用属于为避免船、货共同危险作出的牺牲,属于共同海损。而失火烧毁的货物并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损失,故C项不属于共同海损,当选。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是某驾校学员,乙是教练。甲驾车,乙坐在车上指导。行驶中,由于乙指示有误,甲的操作酿成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对死亡结果不用负责C.乙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D.乙不是实行者,故不能让乙对死亡结果负责答案:B,C解析:先,危险的实行者是甲。其次,甲作为学员,对如何操作具有危险性或不具有危险性没有明确认识,也没有控制能力。甲是听从乙的指挥而操作。因此,甲对乙的死亡不用负刑事责任,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只能让乙自己负责。本题答案:BC。4.中国达维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丽贝卡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可采用下列哪种送达方式或留置送达?()A.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B.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C.如丽贝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D.可向丽贝卡公司在中国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答案:C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AB错,不是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可以送达。C正确。D错,业务代办人应当是有权接受送达的,而不能是“任何”业务代办人。5.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决不予执行?A.裁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B.—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答案: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仲裁法》第64条。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公司欲购买1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甲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A.甲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甲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居间合同的费用承担问题。依据《合同法》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7.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马某居间合同纠纷案2012年下半年,上海市E区的马某欲在北京购房,其在北京工作的弟弟马小某自愿为其从事代购事宜。期间,北京市A区的龚某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其在北京市B区的一套三居室。2012年11月25日,北京市D区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马小某看了该房屋,马小某对房屋甚是满意,遂与其签订了《房屋求购确认书》,甲方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乙方为马小某,甲方对该房屋的报价为160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约定了禁止“跳单”条款,即乙方在验看过该房屋后6个月内,乙方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所有与乙方有关联的人,利用甲方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甲方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行为均属无效,且乙方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屋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C区的某房地产顾问公司亦带马小某看了该套房屋,并且积极与卖方龚某协商价格。同年12月21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马某与卖方龚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55万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于2013年1月18日一纸诉状将马某起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马某与龚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支付违约金1.4万元,由于该案的诉讼标的额低于该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法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该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1.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在诉讼过程中,马某主张马小某为无权代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反驳该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马某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发送的关于授权马小某从事买房事宜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种类?在学理上,该证据属于本证还是反证?3.法院为查清马小某是否为无权代理这一事实,通知马小某参加了诉讼,马小某为何种诉讼地位?如果法院判决马小某承担法律责任,马小某应如何救济其权利?4.如果法院为节约诉讼资源,经原、被告双方同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该行为是否合法?5.如果龚某在出卖房屋后即出国旅游,回国后发现其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龚某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6.判决送达后的第14天,马某不服该判决,应采取何种司法救济途径?答案:解析:1.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可以向上海市E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房地产公司与马某之间为居间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电子邮件是电子数据,属于本证。电子邮件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在证据的法定分类上应属于电子数据;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对马小某有代理权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提出的证据电子邮件应属本证。3.马小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法院判决马小某承担责任,马小某可以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马小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马小某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马小某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4.不合法。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5.龚某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该判决。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龚某因出国未能参加诉讼。法院判决龚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只能通过再审的途径救济权利。本题不但考查了管辖、当事人和证据等传统重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刘太太和牛太太一起到商场购物,恰好商场清洁工李某正在擦地,由于地板太滑导致刘太太摔倒,左脚扭伤,玉镯被摔碎,牛太太目睹了事情的经过,刘太太住院治疗花了大量医疗费,同时玉镯也价值连城。于是刘太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太太和牛太太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B.李某和商场应为本案的共同被告C.商场是本案唯一的被告D.李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答案:C解析:①本案中刘太太滑倒,作为侵权法律关系的受害人,是适格的原告,但牛太太是该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是适格当事人,所以本案的原告是刘太太,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商场属于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商场是被告。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本案中商场就是接受劳务的一方,所以C选项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9.下列关于累犯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犯罪人B.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C.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的犯罪分子D.累犯必须从重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答案:C10.近期,无人驾驶汽车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公众围绕其是否违法、事故后是否担责、如何加强立法进行规制展开讨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若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引发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因法无明文规定,法院不得裁判。B.科技发展引发的问题只能通过法律解决。C.现行交通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尚无规定,这反应了法律的局限性。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只有当科技发展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时,才能动用法律手段干预答案:C解析:A选项错误,根据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即"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清楚为理由拒绝裁判",故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仍可以采用非正式发源或法律漏洞填补技术对案件进行处理。B选项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除了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处理社会问题外,还可以依靠政策、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来进行规制,因此诸如无人驾驶汽车等伴随科技发展引发的新问题并非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解决。C选项正确,现行交通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尚无规定本身属于立法空白,这是法律局限性的具体表现。D选项错误,立法本身就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完全可以对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进行事前预防,因此并非只有当科技发展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时,才能动用法律手段干预。11.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土地管理法之建设用地管理、房地产法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A项:《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2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22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根据这两个法条,A选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B项说法违法。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选项的说法合法。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29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因此,D项说法违法。12.某自然资源局以修建公共绿地为由,撤回向甲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甲公司开工建设的厂房将被拆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甲公司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某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B.如甲公司对某自然资源局的补偿决定不服,应先申请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如甲公司对撤回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如撤回决定合法,对甲公司的补偿原则上按照其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参见《行政许可规定》第14~15条。13.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国。现乙国颁布法令,禁止甲国的香蕉进口。甲国在要求乙国撤销该禁令未果后,宣布对乙国出口到甲国的化工产品加征300%的进口关税。甲乙两国间没有及香蕉、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规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此,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乙国的上述做法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B.甲国的上述关税措施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C.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报措施D.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报复措施答案:C解析:。由于甲乙两国间没有涉及香蕉、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规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因此两国的做法都称不上是违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进而也就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只能是一种不礼貌、不友好的做法,并不属于国际不法行为。14.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的事项包括()。A.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请求B.劳动争议诉讼的相关时效规定C.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D.终局裁决案件的诉讼E.关于工伤认定争议的诉讼答案:A,B,C,D,E解析: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的事项P5541.?当事人认定合并分立的:发生后为当事人双重劳动关系的:新、老单位和劳动者均可能成被告劳动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为准派遣: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均可能劳动者-未办执照的:用人单位或出资者未办执照挂靠他人:用人单位和执照出借人当事人不服仲裁:追加遗漏单位-已退休:劳务关系停薪留职、内退、待业:劳动关系处理?发包方承包方2、.?诉讼请求: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3.?时效规定:经仲裁-15日??不经:2年?时效计算:次日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案件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5.?终局裁决案件的送:追索劳动报酬、补偿金;时间、休假、社保6.?工伤诉讼:30日申请,60日决定保存50年??60+30鉴定,1年后复审15.(二)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张某虽无权处分电脑,但张某与甲、乙、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先行受领交付的乙,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未取得所有权的甲、丙可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详解】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A选项中,张某作为城建局长,甲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张某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并且利用自己职务便利让甲中标,并收受甲提供的50克海洛因,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乙父利用乙系人社局副局长的职权,将不符合条件的亲戚纳入社保,并收受现金的行为,符合利用影H向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此B是正确的。C选项中,王某已经退休,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主体不适格,其通过现任厂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法院院长是法院的直接负责人,因此院长向某企业经理索要贿赂,最终钱款500万元打人法院单位账户,符合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此D是正确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7.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答案:C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据此可知,齐某享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可以通知齐某参加,而不是应当通知参加。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齐某同样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本案中,齐某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主要负责人,所以不适用拘传。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18.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会减损公民合法权益。选项B正确。“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本题中民警的附言起到了普法的作用,是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普法教育,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选项C错误。文明执法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保障。由此可知,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正是文明执法的要求。选项D错误。梁某按照学校的要求到派出所要求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看作是遇事找法的表现,因此不能认为其法治意识不强。19.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已销售完毕的某小区绿地改为免费停车场,提供给本公司在附近新开发的小区的业主使用B.某小区北临一家综合的集贸市场,小区南面的居民习惯穿越小区到集贸市场购物,小区业主一致认为周围居民穿越小区的行为,既干扰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也造成安全隐患,遂集体决定禁止周围居民穿越小区,导致周围很多居民必须绕行较多路程才能到达集贸市场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的门房出租给某户小区居民用于经营早点销售,将租金用于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开支D.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某小区单元房时明示,住户凡需要占有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每月必须交付停车费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小区销售完毕,绿地应归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对绿地进行处分,因此将其改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房门属于业主的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物主服务企业无权擅自出租收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的做法违反法律。故本题选项为AC。20.下列案件中,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有A.住所地在上海的退休老人赵某,将自己的儿子赵小毛和女儿赵小草诉至法院,要求二人依法支付赡养费,赵小毛和赵小草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B.住所地为南京的黄某和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一直在杭州打工,刘某则留在南京经营一家食品店。因无法忍受长期分居的生活,黄某在2015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C.住所地为南京的黄某和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各自前往广州和厦门打工且长期未归,2015年4月,刘某以夫妻感情淡漠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D.宋某将正被监禁的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12000元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法》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中,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同一辖区,因此不符合该条的适用情形。《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中提起离婚诉讼的是离开住所的一方,因此仍旧为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I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情形中,原告住所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依据嘿民事诉讼法每第22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当选。21.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答案:A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域外取证。A项,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我国司法部,A项正确。B项,根据该《公约》第12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2)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B项错误。C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中国允许外国在华进行领事取证,但仅限于向其本国国民取证,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C项错误。D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D项错误。22.甲将自己的一套省重点小学的学区房卖给乙,乙购买此房,目的在于让孩子上学。价款是一般房屋价款的2倍,共计价款360万元。合同签订后,由于教育部门调整了小学招生政策,取消了学区划片,在均衡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全市小学教育一律就近入学。乙提出要解除合同,甲不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可以情事变更为由单方通知甲解除合同B.乙可以情事变更为由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C.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乙不能再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合同D.即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乙由于目的不能实现,依然可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合同答案:B,C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以情事变更为由主张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应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而且应当向法院请求解除而不能单方提出请求,故BC正确。2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检察官的公正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C、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D、律师答案:A,B,C,D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答案:C解析:【考点】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详解】根据《证券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选项B错误。根据《证券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证券法》第34条的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选项C正确。根据《证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C。【陷阱】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是在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推定为公开发行的,其并不能作为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标准。25.关于集团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带领集团犯盗窃罪,被执行拘役之后又犯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不得缓刑,也不得假释B: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示其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该集团成员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又故意杀人的,首要分子应当对成员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责任C: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D: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要求一定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但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则成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答案:B,C,D解析:【考点】犯罪集团。详解:选项A: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是特别累犯规定的犯罪。对于特别累犯,刑法不要求其前罪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本项构成特别累犯。其法定后果和普通累犯相同。故,A项正确。选项B:对于超出首要分子的策划、指示实施的犯罪,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选项B错误。选项C:首要分子是对集团的犯罪负责,而不是对集团每个成员的犯罪负责。故,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犯罪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责任,选项C错误。选项D: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为必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侦查机关在对一起重大的毒品案件进行侦查时,基于侦破案件的需要,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技术侦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以内有效B: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C:侦查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C,D解析:【考点】技术侦查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本题不是毒品犯罪案件,因此,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故B正确,不选。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可以”不是“应当”作为证据使用,故D错误,不选。本题答案为ACD。27.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答案:A,B,C,D解析: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28.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家有一块祖传奇石,乙为一雕刻家。甲向乙借款。并将奇石质押于乙,在质押期间乙误以为奇石为自己所有将其雕刻成印章,经鉴定印章价值3万元,奇石价值1万元。事后,乙将印章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得款3万元。丙丢失该印章,并被丁拾得,丁交给拍卖行拍卖,被戊以4万元的价款买得。丙半年后发现印章在戊处,要求返还,此时印章价值为5万元,为此引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并以价值150万元的自由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但是,该房屋在抵押前就已出租给了丙,对此乙并不知情。借款到期后,甲乙约定以房屋折抵100万元借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以物抵债因违反禁止“流押”规则而无效B.因乙对房屋出租给丙的情况不知情,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乙有权请求丙腾退房屋C.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至房屋过户登记前,乙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向丙收取租金D.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至房屋过户登记前,乙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取得丙支付的租金答案:A,B,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债务人约定在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甲乙在借款到期后以房屋抵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借款到期后,甲乙约定以房屋抵债,实质上二人产生买卖关系。《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故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新房主乙有效。故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7条的规定,抵押权人自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之日起才有权收取孳息。故选项C错误。即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抵押权人乙也仅有权收取孳息,以其冲抵债务,而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29.关于生效裁判申诉的审查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强奸案的申诉,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审査处理,不立申诉卷B.二审法院将不服本院裁判的刘某抢劫案的申诉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处理C.李某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査。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查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定D.髙某受贿案的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不服又申诉,法院不再受理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所以,A项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30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査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所以,B项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申诉案件,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所以C项说法正确。《刑诉解释》第303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所以,D项说法错误。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设谭某有哥哥,秦某有妹妹,谭某与秦某结婚后,在婚假旅行中不幸死于一场事故,请问其遗产应怎样分割?()A.谭某的遗产应由其哥哥和秦某的妹妹继承B.秦某的遗产由其妹妹继承C.谭某的遗产由其哥哥继承D.秦某的遗产由其妹妹和谭某的哥哥继承答案:B,C解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夫妻,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他们同时死亡。本题中,丈夫有继承人哥哥,妻子有继承人弟弟,故他们分别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正确选项为BC。3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但对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A: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和李某的5000元借款纠纷案件,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B:选民资格案件C: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D:房产继承案件答案:A,B解析: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非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除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外的其他裁定不可上诉。ACD都属于诉讼案件,其中A项是小额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A项实行一审终审;B项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案件,不适用两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32.15岁的刘某沾上不好习气,家里的生活费不足他的开销,遂决定人室盗窃。某日深夜潜入陈某家中盗窃,盗得现金若干和手机两部,准备离开时惊醒了陈某,陈某欲揪住刘某取回财物,扭打中刘某抓起桌上的水果刀朝陈某连刺几刀,陈某当场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A.构成抢劫罪一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C.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从一重处罚D.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1)~(3)题:(2010年)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人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关于该临时搅拌站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年)A.如在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B.如该搅拌站影响该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C.如该搅拌站系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D.如该搅拌站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法之临时建设。A、B项:《城乡规划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A选项“城管部门批准”错误;B选项正确。C项:《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C选项不正确。D项:《城乡规划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D选项中“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做法不合法。34.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可知,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的,康成公司无权立即行使留置权,而应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选项B正确。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因此,康成公司曾善意取得电脑的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可知,电脑被偷走后,康成公司对电脑的留置权消灭。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可知,康成公司(占有人)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选项D错误。合同具有相对性,康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因此,康成公司无权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提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此观点与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的观点相左,考生复习时须引起注意,以最新观点为准。35.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没收,具体包括( )。A.没收所有财产B.没收合法财产C.没收正当财物D.没收违法所得E.没收非法财物答案:D,E解析: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36.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就承包的责任田的边界问题产生争执,甲将乙种植于争议地段的玉米抢摘走。两人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就甲、乙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认为争议地段的承包权归乙,甲须于10日以内将所抢玉米返还。甲对乡政府这一裁决不服,欲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与乙的争议。甲能否就与乙的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原因何在?()A.可以。因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B.不可以。本案中甲应遵循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先提起行政诉讼C.可以。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类似于《行政诉讼法》中“受案范围”的限制,几乎所有的民事争议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D.不可以。乡政府的裁决行为一经送达甲和乙,即发生了法律效力,甲只能承担该裁决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得再有异议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争议。本案民事争议的解决必须以政府对土地边界的确权是否合法这一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问题,所以选B项。37.李某出售不卫生的熟肉制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情况紧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B.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制作笔录C.对5000元罚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当场收缴D.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的证据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7条、第46条。38.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D.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答案:B,D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解释宪法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故A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宪法……”的表述错误。《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据此,B项正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实践中,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这些派出机构若使用行政编制,则为行政机构;若使用事业编制的,则为事业单位。政府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派出机构不需要上一级政府批准。故C项错误。在法学上,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并非一回事。但即使将C项中“派出机构”字眼替换为“派出机关”,该选项也是错误的。《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据此,直辖市政府无权设立派出机关。《宪法》第13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D项正确。39.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甲签订某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已经支付首期款200万元。下列哪些情形,甲有权请求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200万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不超过200万的惩罚性损害赔偿:A.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1个月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B.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房出卖给甲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又卖给乙C.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前已经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再出卖给甲D.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该房屋是按照约定应补偿给丙的拆迁补偿安置房答案:B,C,D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B选项、C选项、D选项均正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析》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A选项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合同有效,不能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A选项错误。40.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答案:A,B,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征收制度;民法理念【详解】《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其限定仅在为公共利益需要时,方可进行征收,体现了对私权的尊重及满足公共建设的需求,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所以,A选项正确。征收关涉对私权的剥夺,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不可任意为之,所以,B选项正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对失地农民进行全面补偿,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C选项中“可予拆迁补偿”的表述错误。该条明确规定,“应当”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其既体现对私权利益的保护,又体现了对民生的保障,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BD。41.犯罪嫌疑人高某被指控犯有抢劫罪,高某辩称,案件发生时,他正在和李某一起看电影。李某若能成为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不是高某的近亲属B.生理上没有缺陷C.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D.已成年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应当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的表达,仍然可以作证。42.甲公司出卖一批服装给乙公司,合同订立的日期是2009年6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服装的所有权在乙公司付清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2009年7月5日支付了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7月10日将服装运到乙公司,乙公司检验并接受了服装,8月10日付清余款。该服装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A.2009年6月1日B.2009年7月5月C.2009年7月10日D.2009年8月10日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4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况下执行?()A:判决生效后执行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中的特殊规定。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49条又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故B项正确。44.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有:()A.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为行政主体,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则不要求有行政主体B.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当事人本身利益C.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D.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律救济程序解决,而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事法律的救济途径解决答案:A,B,C,D解析:。本题从主体、目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四个方面比较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45.张老汉和妻子李某居住在单位公租房内,后妻子李某因病去世。张老汉与家中保姆何某相爱。婚后,张老汉用10万元养老保险金购买了该公租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关于养老保险金和房屋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10万元养老保险金属于张老汉的个人财产B.房屋属于张老汉和前妻李某共有C.房屋属于张老汉所有D.房屋属于张老汉和保姆何某共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制。本题中,张老汉和李某是夫妻,李某死亡,婚姻关系消灭。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本题中,张老汉的10万元养老保险金属于张老汉和何某夫妻共同财产。故A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房屋系张老汉婚前承租、婚后张老汉用共同财产购买,虽然登记在张老汉一方名下,但是,依法应认定为张老汉和保姆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B、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46.甲对电子产品的要求十分苛刻,由于新购进的笔记本电脑开机速度超过10秒,故其将笔记本置于垃圾车。乙偶然路过垃圾车时,将笔记本抱回家。后乙向丙借款3000元,丙提出以此笔记本质押,乙同意并将笔记本交给丙。丙因外出几日,故将笔记本交由丁保管。戊是丁的同事看到此笔记本十分喜爱。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其并当场交付。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戊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B.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C.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D.乙是笔记本的所有权人答案:A解析: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本题中,甲将新买不久的笔记本置于垃圾车是抛弃了笔记本的所有权,笔记本成为无主物。乙路过垃圾车将笔记本抱回家是基于先占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物权法》第M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巳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巳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戊并当场交付,戊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因此,戊不能善意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笔记本的所有权属于乙。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戊无权占有笔记本,因此乙有权基于所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丙有权基于质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因此,B项和C项正确。47.共用题干甲系作家,经常发表文学作品,某日甲与乙在乙家探讨甲的新作,谈毕,甲对该作表示很不满意,并说要弃之重写,临行时便将其新作弃之于乙家的垃圾桶内。后来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B: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因为甲的作品还没有发表C: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甲已表示弃之重写并已将作品扔掉D: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乙已经将作品进行了修改答案:A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48.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B.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虽不相同却相对应的权利,这是民事诉讼对等原则的体现C.当事人均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对等原则的体现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同等原则的体现答案:D解析:考查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原则包括权利义务相同和相对应,故A、B项均不正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因此,C项是平等原则而非对等的具体体现,表述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D项表述正确,当选。49.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C解析:【考点】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详解】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所以A选项错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政治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法院解决。所以B选项正确。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第一种是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第二种是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所以C选项正确。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D选项错误。50.张同学与李同学各出资2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使用1年后,张同学擅自将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同学。王同学不知道电脑系张同学与李同学共有,王同学到张同学处取电脑时,李同学正在使用,听说此事后,李同学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同学的处分行为无效B:张同学的处分行为有效C:王同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D:王同学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张同学与李同学各占50%的份额,张同学自己无权处分该电脑。张同学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王同学虽然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但是电脑并未交付,所以王同学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51.下列哪种情形按照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A: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B: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致人轻伤的C: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D:没有司法职责的人员擅自刑讯逼供的答案:A,B解析: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94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52.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有:()A.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B.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C.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D.甲、乙等人为冒充警察打劫银行,盗窃一辆警车在打劫中使用的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罪数问题。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直接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即不适用数罪并罚,故A项不选。B项所列行为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故B项不选。C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参见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故D项正确。53.华能公司拟在某市郊区开发一新楼盘。该市政府确定此类许可由市建设局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华能公司提交申请书时必须采用格式文本B、对华能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建设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C、如规划局提出了不予许可的意见,市建设局据此意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该公司不服起诉的,应当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市建设局统一办理的期限为45个工作日,经市长批准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1款,并非在任何情况都需要申请书格式文本,故A项应太过绝对而错误。根据该法第34条第3款,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若进行形式审查,不需要如此。故B项应太过绝对而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5条,行政机关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在C项,规划局的意见对该公司有实质不利影响,故应由其为被告。C项错。《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2款和第82条,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工作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工作日。故D项对,不应选。54.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之后,如果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斥。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区人民法院院长有权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B.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区人民法院冉审C.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审D.甲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所以BC当选。又因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D项错误。55.甲(15周岁)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犯罪?()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B.盗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帮助张某将汽车推至悬崖下毁坏以骗取保险金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重伤答案:B,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后,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等打伤(致人重伤)打死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员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可知B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知D项正确。56.关于主犯和首要分子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主犯仅指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B.首要分子都是主犯C.主犯都是首要分子D.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主犯的认定问题。除选项A的内容外,主犯还包括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故A项错误;首要分子原则上属于主犯,但也有例外,故B项错误;主犯的范围大于首要分子,故C项错误。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D选项正确。57.关于量刑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检察院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B:合议庭在评议前应向到庭旁听的人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量刑的意见C: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且知悉认罪法律后果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D:辩护人无权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答案:A,C解析:【考点】关于人民检察院之量刑建议的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无法律依据,所以错误。该意见第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所以C项正确。该意见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据此,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58.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交易限制情形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发行人所持股票,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C.持有一个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其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D.公司绝对控股的股东,其股票于购人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59.下列有关审理前的准备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之日起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B.被告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C.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D.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答案:D解析:考点:审理前的准备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A选项错误。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B选项错误。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C选项错误。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D选项正确。答案选D。60.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答案:C解析:【考点】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详解】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故C选项正确。6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故选项A、B、C正确。根据《宪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可以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据此,选项D错误。62.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査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B,C,D解析:《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巳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所以A项说法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所以B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C选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所以D项说法错误。63.共用题干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案件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正在实施犯罪时,决定将其拘留,并在拘留后48小时进行讯问,认为应当将其逮捕。由于案件比较复杂,于是在拘留后第8日决定逮捕。本案侦查终结后,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侦查部门制作了《撤销案件意见书》,自行决定撤销案件。则本案中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做法包括:A:检察院决定拘留张某B:检察院在拘留后48小时才讯问张某C:检察院在拘留后第8日才决定逮捕张某D:检察院侦查部门自行决定撤销案件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共和国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议案,由全国人大决定授予B.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C.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D.国家功勋薄是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名录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选项B错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16选项C正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选项D错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65.关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下列说法中哪一项不正确:A、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C、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D、法院调解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据此,AB选项正确,不选。《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所以,C选项正确,不选;D选66.共用题干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B、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C、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D、外国法包括该国法律适用法答案:A,B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67.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故A项错误。《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故B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据此,C项错误。《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D项“国营”字眼错误。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半年。在房屋租赁期内,乙公司将该房屋转租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表示异议。下列表述正确是( )。A.乙公司可以在租期内将该楼转租丙公司,但不得改变原租赁用途B.乙公司可以在租期内将该楼转租给丙公司C.甲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D.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69.近年来,互联网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一些新的通讯传媒手段也随之诞生,如微博、微信等。新的通讯模式也带来了网络诽谤、色情传播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有一种观点强调应当加强对网络环境的治理。对于那些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应当对其设定较重的罚款、拘留行政处罚甚至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B.对网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来进行规制C.微博行为是行使言论自由的具体活动,侵权法的相关具体条文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这是对基本权利的常见的限制方式D.由于网络规制立法还需要经验积累,因此可以按照往年的立法经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设定部分限制网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答案:A,C解析:考查宪法的言论自由以及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则。B选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5项之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有关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D选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条之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70.甲(女)乙二人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甲的邻居丙得知后极为气愤。为了阻止甲卖淫,他冲入甲家,将甲打成重伤。关于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伤害D:无罪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排除犯罪事由。详解:由专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甲的卖淫行为并不属于这类行为,因此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正在被侵害的较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其他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丙的行为显然不是紧急避险。丙打伤甲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近年来,司法考试的真题认为:对于卖淫嫖娼这种纯粹侵害公共法益的行为,普通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即,行为人没有对此类行为动用私人暴力(即所谓的防卫)的权利。请考生注意。71.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产生于人类社会自身的需要,但是通过法律的施行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也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直接导源于人性需求,产生于人的本质需要,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化需要B、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规范一旦规范化、确定化、制度化后就必然落后于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社会关系的变革能够改变这种状况,法律能够推进社会变迁C、法律能够通过强制力进行制裁或者补偿,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从而解决社会冲突D、法律本身的生成特征决定了法律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因而法律能够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答案:A,B,C,D解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主要表现如下: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和价值;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满足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需要;法律推进社会变迁;法律解决社会冲突。72.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U)年12月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如果因船舶碰撞发生损害赔偿纠纷,在我国大连海事法院进行诉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美国法律B.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碰撞发生在公海,所以无法适用C.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中国法律D.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海事赔偿,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73.唐宁是沃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之一,持有公司15%的股份。因公司未能上市,唐宁对沃运公司的发展前景担忧,欲将所持股份转让。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唐宁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B.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C.若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则唐宁的股份不得转让D.若唐宁出让其股份,其他发起人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A项:《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为“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显然本题中并不存在此种情形,A选项错误。B项: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第138条、第139条第1款、第14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对于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于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B选项正确。C项: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份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另做其他安排。但是,《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对于发起人转让股份,法律并未赋予公司章程此等效力。公司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此种规定因有违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发起人仍然可以依法转让股份。因而,C选项错误。D项: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第138条、第139条第1款、第14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发起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而,D选项错误。7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B.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C.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故B的说法错误。其他选项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有相应的根据。75.原告继承人李函在一审继承案件中败诉,李函不服提出上诉,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李函仅对其二哥李笑继承了其父45%的财产表示不服,对于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没有提出异议。对此情况,二审法院可以:A:对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B:传唤所有当事人出庭,对不出庭者一律拘传C:仅对其二哥李笑和上诉人李函之间的关系以及李笑的财产继承状况进行审查D:只对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一方面,它改革了全面审理的制度,只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它又保留了我国二审制度既是法律审又是事实审的特点。因此本案应该仅对二哥李笑和上诉人李函之间的关系以及李笑的财产继承状况进行审查。76.甲购买了位于某小区内一楼的房屋,后乙也搬至该小区并成为了甲的对门邻居。不久以后,乙自行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将该房屋用作小饭馆进行经营。甲难以忍受乙的房屋中排出的油烟,遂向乙投诉。乙却告知他已征得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甲遂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搬至其他小区居住。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乙将自己的房屋用作经营小饭馆,需要经过甲的同意B.乙将自己的房屋用作经营小饭馆,无需经过甲的同意C.业主委员会无权制止乙的行为D.甲因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而遭受了经济损失,有权起诉业主委员会,要求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答案:B,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乙的行为。C选项错误。对于业委会的决议,如果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诉请法院撤销决议,但法律并未赋予业主请求赔偿的权利,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项B错误,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项C错误,《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项D错误,《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78.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张某作为天津市人大代表,他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B.服兵役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没有服兵役的资格C.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议案D.国务院有权决定上海市进人紧急状态答案:A,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所以A项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D项错误。《兵役法》第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所以B项正确。79.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只能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B.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C.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D.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驳回起诉答案:A,C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管辖权异议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80.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答案:C解析: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而C项说法明显错误。81.张某经营一家小饭馆,经常用地沟油炒菜,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法院可以根据张某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同时决定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行业。据此,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职业禁止是一项非刑罚措施B、如果张某被法院裁定假释,则职业禁止的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C、如果法院决定张某在4年内不得从事该行业,则张某实际上9年内均不得从事该行业D、违反法院关于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答案:D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职业禁止从性质来说,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而非独立的刑种。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职业禁止的期限当然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82.在王某被杀一案中,侦查人员取得了下列线索:(1)王某的朋友李某的陈述,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的失眠症;(2)王某邻居张某的陈述,描述案发当天曾看见一个衣着邋遢的女子(后经查为留着长发的男子齐某被误认)离开王某家;(3)王某的又一邻居肖某反映,看见案发当天小区收破烂的齐某神色慌张地从王某家里跑出来,身上还带着隐约的血迹;(4)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在侦查人员的威逼恐吓下,按照公安人员的诱导,交代其用斧头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按照齐某的交代,侦查人员找到的沾有王某血迹的斧头。以上线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材料(1)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关联性B.材料(2)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客观性C.材料(4)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D.材料(5)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答案:A,B,C解析:。证据的特性具体表现为:(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如本案中张某自认为长头发的一定是女子)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很明显材料(1)缺乏证据的关联性。(3)合法性。我国的“两高”司法解释建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即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者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能不能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当前司法实践中,应以“两高”的司法解释为准。故材料(4)不能成为本案证据,而材料(5)不应排除。8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有关主体赔偿损失。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百隆商场利用虚假广告招揽顾客,给张三造成损失,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B.李四租赁日照商场的柜台经营西装,王五在李四的柜台上购买了一套西装,后发现西装有质量问题,去找李四要求退货,但李四已搬走。王五遂要求日照商场赔偿C.赵六在平声商场购买一台MP4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而此时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D.朱七以预付款方式从平流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其后该公司未能按约提供的,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答案:A,B,C,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故A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于李四柜台已撤走,故王某有权要求日照商场赔偿。故B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由于平声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故C选项正确。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平流公司未能按约提供,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故D选项正确。84.甲乙两国因投资的国有化纠纷关系恶化,并从武装冲突上升为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战争法的?()A.甲乙两国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在战争开始后停止效力,除条约另有规定外B.甲乙两国交战期间,丙国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C.丙国允许乙国作战部队过境D.丙国可对来自甲国的侵略行为进行自卫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A正确,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B正确,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C错误,中立国不能允许外国军队过境。D正确,永久中立国有权对入侵采取自卫措施。85.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答案:A,B解析: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备案不影响生效,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属于事后审查。故A项正确。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自治条例生效前所进行的审查属于事先审查。故B项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诉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故C项错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司法机关,不可能进行附带性审查。《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D项“只有”字眼错误。86.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及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A、甲律师2006年5月1号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其在2009年6月1号可以以新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经所在地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D、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6条规定,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选项A中甲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故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故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4条规定,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故D项说法不全面,错误。故选A、B、D。87.共用题干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徐某强奸案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人民法院接到该撤诉要求时,合议庭已经对本案进行了评议并作出了判决,但尚未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对该撤诉要求应按下列哪种方式处理?A: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B: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决定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1)、(2)、(3)项对应了本题中ACD三项所述的内容,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庭都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B项是《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延期审理,所以不符合本题的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撤诉处理。故此,本题选项ABC均正确。刑事自诉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都不可能超过10个月。C选项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2、214条的规定。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调解,故D项符合题意。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0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的说法错误。88.2002年1月,甲厂在保健食品上申请注册“矫龙”商标,商标局发布公告。2月,乙保健品开发公司发现甲厂申请的商标与自己早已注册的“蛟龙”商标十分近似。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B.异议期已过,乙公司无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C.乙公司有权以甲厂申请注册的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D.乙公司有权以商标近似提出异议,但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对商标异议的问题。商标异议的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的裁定机关为商标局,故B、D选项错误。甲厂申请的商标尚未注册,故不存在侵权问题,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89.以下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船舶一旦开航后,托运人不能解除合同B.托运人可以在船舶开航后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C.托运人可以在船舶开航前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D.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90.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答案:A,D解析:《立法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据此,选项A说法正确。《立法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选项B“……委员长会议审议后……”的说法错误,应当是“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立法法》第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据此,只要委员长会议未决定不公布就应当向社会公布。C项似乎意味着:公布必须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故选项C错误,不选。《立法法》第35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故选项D说法正确。91.关于工资保障制度,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乡镇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C.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D.劳动者在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A项:《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A项正确。B项:《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所有的企业都适用《劳动法》,乡镇企业也不例外,因而也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故B项错误。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据此,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故C项正确。D项:《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选项D正确。92.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B.行政法主要是实体法C.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没有区别D.行政法具有提髙行政效率和实现公正的双重功能答案:D解析:。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故A错。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故B错。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在性质和调整方法上存在明显区别,故C错。因此D的说法正确。93.共用题干卞某是某地民政局主任,他利用自己主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便利条件,将上级拨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价值4万元)借给自己的朋友做生意。对卞某应当判处:A:挪用特定款物罪B:渎职罪C:贪污罪D:挪用公款罪答案:D解析: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管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或标准分发给职工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94.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6000万股,下列情形属于发行失败的有( )。A.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B.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C.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D.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根据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本题中,代销期限届满,选项C、D未达到70%,因此为发行失败。95.王某为其女小王投保了1份人寿险,受益人为王某和小王的丈夫陈某。王某已交了3年保费,陈某为达到与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将小王毒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陈某丧失受益权B.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费的责任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D.保险公司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或保单的现金价值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第43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本题中王某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所以保险公司应向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96.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A、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C、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D、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元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答案:C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一审普通程序的起诉与受理。《民诉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案件的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适用解散程序,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综上所述,B选项中的起诉,乙公司尚未注销,法院应当受理。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诉解释》第214条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选项D中,甲起诉乙主张给付汽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当事人起诉应具备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受实体法之保护,并非起诉考量的条件,如果不受实体法保护,仍然应当先受理,然后经过实体审理后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97.张某因抢劫10万元而受到追诉,张某委托律师梁某作为辩护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听取梁某的辩护意见B.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张某提出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线索,检察机关可以讯问张某C.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机关逮捕张某后,应当立即将张某送入看守所,对于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暂不通知张某家属D.如果张某抢劫事实清楚,并发现其曾于3年前因盗窃罪被处理过,对张某应当适用逮捕措施答案:D解析: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A错误,应当是可以听取,律师提出要求的才是应当听取。B错误,提出了刑讯线索意味着侦查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讯问。涉及通知家属的强制措施有三个: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对于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和逮捕,都是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但对于拘留,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C错误。逮捕的条件包括:(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D属于第三种情形,故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98.以下合同中,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A、中国甲公司向韩国乙公司购买船舶的合同B、中国甲公司收购美国乙公司股票的合同C、中国甲公司与英国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但是英国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所购买的家具是用于甲公司董事长的家庭装饰D、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的飞机买卖合同答案:C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本题中,A项的标的物船舶、B项的标的物股票以及D项的标的物飞机,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至于C项,虽然家具的用途是用于家庭装修,但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则可以适用公约,所以C项正确。99.下列哪些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A.甲对乙说,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就请乙喝酒。后曱通过司法考试,乙要求甲请客B.甲乙签订代孕合同,如果乙为甲生下男孩,则甲向乙支付30万,乙生下男孩后要求甲支付30万C.甲与乙共饮,乙烂醉如泥,甲头脑清醒,抢先走下楼梯,乙因无人搀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乙要求甲赔偿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甲将赠与乙一辆宝马,后乙果然夺冠,甲拒绝履行承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讲解:A项,请人吃饭喝酒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谊行为,承诺请某人吃饭喝酒不具有法律效力,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B项,代孕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因而无效,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C项,甲乙共同饮酒,彼此之间负有照顾义务,甲因违反自己的积极作为义务而导致乙的受害,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D项,甲乙之间成立附条件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但赠与人甲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就此《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甲拒绝履行承诺,说明甲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受赠人乙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故,本题选择A、B、D三个选项。10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设备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约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賠偿答案:A,D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虽然乙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的条件,但它有通知的义务,A正确。依公约的规定,解除合同并不解除赔偿责任,B错。本题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陣碍,符合公约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厲于违约,C错。因乙公司没在合理时间内将陣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D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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