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人民法院信息服务中心招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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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国家人民法院信息服务中心招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2.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C:丙无权继承遗产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答案:A,B,C,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详解】《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甲作为被继承人郭大爷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A正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题中,丧偶女婿乙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可以多分遗产,选项B正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丙为无抚养关系的继子,不能作为继承人分配遗产,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题中,养子丁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上海市某区法院受理我国公民刘明诉美国人杰克返还借款250元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B、经当事人同意,小额诉讼程序可以不设举证期限与答辩期C、在小额诉讼案件中,法院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D、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民诉解释》275条之规定,涉外民事纠纷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A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77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所以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78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6条之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4.共用题干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答案: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条约的终止【详解】在条约有效期内,各缔约国负有忠实履行条约的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在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实行或终止该约。即使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时,甲国一国无权终止该条约,选项A错误。甲国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如果其他国家一致同意,可以终止甲国与这些国家的条约关系,或者是终止该条约,B、C正确。根据《公约》第60条第3款的规定,甲的违约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乙国的行为属于一般违约,一者不应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D错误。【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外国国家;(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十)临时来中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可见,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民事案件第三人时也应适用审查制度,故A错误。无论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否从事商业活动,对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适用内部的审查上报制度。故B错误。依据《通知》,对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为被告的案件也应适用报告制度,选项D错误。若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作为原告不适用《通知》中的报告制度,故选项C正确。【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损害赔偿【详解】一方根本违约构成宣告合同无效的理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违约方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计算损害赔偿额的目的是要使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被履行后所应有的经济地位,补偿其实际损失。故C正确。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故A正确。又根据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故B正确。赔偿数额应有所限制,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见的范围。故D项因缺少这一限定条件而错误。5.农民项某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前耕地上新建一栋二层楼房。依《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项某的行为有权作出哪些处罚?()A.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B.罚款C.行政拘留D.限期推倒拆除新建房屋答案:A,D解析:A、D考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本题中,项某的建筑物显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以应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去违法建筑,故A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6.林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9年因犯贪污罪被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留置调查期间,林某主动认罪认罚,并检举张某涉嫌诈骗案件。经查证,张某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为此县监察委员会在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直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在审查起诉期间,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对林某适用逮捕措施。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部分证据需要补充核实,为此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后经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林某犯罪情节轻微,经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依法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县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问题: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建议的情形。林某检举他人涉嫌诈骗罪属于一般立功,不属于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根据《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2)本题考查监察案件从宽建议决定权的问题。对于监察案件从宽处罚的建议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本级监察机关不得直接作出。根据《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经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3)本题考查监察调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问题。对于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林某应当先行拘留,而非直接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经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再行作出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4)本题考查监察案件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顺序的问题。在案件需要进行补充核实的情形下,应当首先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只有在必要情形下,检察机关才可以自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5)本题考查监察案件不起诉决定权的问题。对于监察案件不起诉决定应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而非备案。根据《监察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6)本题考查监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异议权。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而非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法》第47条的规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A、B、D正确。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了解案件信息,是允许的,故C项错。8.以下选项中,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有:()A.驳回起诉的裁定B.不准许撤诉的裁定C.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D.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答案: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12条。9.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项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A.甲在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证据,将被害人尸体扔到桥下B.违反交通规则将一过马路的小学生(该孩子为乙仇人的儿子)撞倒后,又故意拖行100多米,但经法医鉴定小孩被撞后巳经当场死亡C.交通肇事后,乘车人丙指使司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D.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部分为40万元答案:B解析:A项,依据《刑法》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毁灭证据等行为可以作为恶劣情节考虑。B项中乙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而对此后果积极追求,只是由于小孩被撞后已经死亡,乙又故意拖行100多米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故乙的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乙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B项符合题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C项中的丙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同一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部分为30万元以上的,即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故D项中的丁构成交通肇事罪。依题意,B项当选。10.关于拘传的说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乙,但乙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拘传B.拘传必须使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C.人民法院对甲实施拘传并予以罚款1000元D.为了便捷,拘传可由合议庭审判长批准答案:A,C,D解析:。拘传的对象可以是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证人不适用拘传。A项错误。拘传不与其他妨害民亊诉讼行为强制措施同时适用,C项错误。拘传由院长批准,D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13条的规定,B项正确。11.根据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特区官员可以不经过中央人民政府任命?A.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B.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C.香港立法会主席D.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答案:A,C解析:根据《基本法》第88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根据《基本法》第90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A项正确。根据《基本法》第71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因此,香港立法会主席是选举产生的。故C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均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豉府任命,财政司长属于主要官员。故D项错误,不当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本题答案为A、C两项。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应予国家赔偿的情形?()A.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B.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C.保全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案外人的财产D.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答案:A,B,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13.李某于2001年4月,谎称自己是法院处级审判员,可帮助郭某的儿子安排到法院汽车队工作,骗取了郭的信任,不久两人非法同居几个月。7月,李某谎称自己和某省交通厅厅长关系密切,答应将陈某的女儿调进省交通厅工作,以需要进行疏通为名,骗取陈某人民币4,000元。9月,李某自称是某省法院刑一庭庭长,骗得梁某的信任,答应可帮梁的妹夫申诉经济案件,骗取了梁的项链一条(价值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李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C.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D.李某的行为属于连续犯的情形,在处断上应作为招摇撞骗罪一罪处理答案:A,B,D解析:李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行蹁,骗财、骗色以及其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由于是基于一个概括故意支配下的连续性行为,在处断上应当作为一罪处理。依照交叉竞合情况下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适用原则,应按照招摇撞骗罪处罚。14.下列对行政职权的描述,正确的有( )。A.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B.行政职权的特征包括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和对等性C.行政职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D.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立法权均属于行政权E.行政职权具有不可自由处分性答案:A,D,E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职权,涵盖了行政职权的概念、行使主体、特征、内容等综合内容。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所以选项A正确。行政职权的特征包括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B选项中多出了对等性,不是行政职权的特征。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E正确。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选项的叙述是行政职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职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所以选项D正确。15.人民法院应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下列哪些案件除外?()A.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B.涉及个人隐私的C.涉及国家秘密的D.法律另有规定的答案: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5条。注意在三大诉讼法中,“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可以公开审理案件”各有哪些不同。16.奔马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外资方所罗门公司欲转让其一部分股权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所罗门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须中方同意B:不须经中方同意C:须报审批机关批准D:不须报审批机关批准答案:A,C解析: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知答案为AC。17.某国公民甲到我国旅行,因生意纠纷与我国公民乙发生争执。甲拿起身边的烟灰缸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重伤。我国对甲享有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一原则构成我国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A.属地管辖原则B.属人管辖原则C.排他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答案:A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管辖原则的理解。我国之所以对外国公民甲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因为案件发生在我国领土上,这归属于属地管辖原则,不能归属于属人管辖原则或者普遍管辖原则。不存在排他管辖原则。18.艾美丽公司是意大利的一家家具生产企业。2011年6月,中国的金凤凰公司在日本东京与艾美丽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销售合同,金凤凰公司受托在中国销售艾美丽公司生产的家具,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适用意大利法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准据法。后双方就代理权限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法院应适用何国法?()A、重叠适用意大利法和中国法B、中国法C、意大利法D、日本法答案:C解析:【考点】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本题中,属于委托代理,且已经说明,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适用意大利法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准据法。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19.以下哪些行为需要数罪并罚?()A: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时,遇到边防人员。甲将一名婴儿推入大海,导致婴儿溺亡B:乙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时,多次强奸漂亮的被组织人员金某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时,碰到边防人员。丙将边防人员推倒在地,导致边防人员多处骨折,构成重伤D:丁组织了一批人偷越国(边)境,一点时间后,又运送另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答案:A,B,D解析:【考点】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罪数的认定。详解: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者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有关部门检查的,依法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非法拘禁罪或者妨害公务罪。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对被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在组织运送过程中,过失造成被组织的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依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A另外构成故意杀人罪;B另外构成强奸罪;D另外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只有C可以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加重犯,即不另定罪,但是法定刑升格。20.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A.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答案:A,D解析:《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某区法院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陈某合议庭由审判员A、B和人民陪审员C组成时,陈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陈某始知书记员X与被告是亲姐妹,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为陈某未在开庭前提出回避,所以法院应驳回其回避申请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X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C.应由审判长决定书记员X是否应回避D.若法院驳回陈某的回避申请,陈某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C解析:①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但是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A选项陈某虽然在开庭前未提出回避的,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也是可以提出的,所以A选项法院不能因为陈某未在开庭前提回避而驳回,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③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④法院驳回陈某的回避申请的,陈某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22.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达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其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在此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若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法B.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收益归属于证券公司,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C.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但收益应归属于发行股票的公司D.卖出时每减少5%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短线交易的法律后果讲解:《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因此该收益与损失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B项正确。23.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抢劫罪B:包庇罪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C,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详解】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而且具有“合意”的含义。“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但是甲实施抢劫出租车的行为,乙并不知情,甲与乙之间缺乏意思联络,不存在事前通谋行为,乙只是在甲独自实施完抢劫行为后,帮助甲掩埋尸体,毁灭相关证件、衣物。因此,乙与甲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所以A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本案中,乙并未存在作假证明包庇甲的行为,因而不成立包庇罪。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乙明知出租车是甲抢劫所得,仍然予以接受,帮助甲予以掩饰、隐瞒。因而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C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其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证据而毁灭。乙明知尸体、衣物等是认定甲犯罪的重要证据,却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毁灭证据罪。因而D是正确的。24.2007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50台笔记本电脑。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8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2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9年9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c.若该反诉合法,则人民法院不得就此反诉指定举证期限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依法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C项错误。25.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列时间中,应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是( )。A.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或者现场勘验所用时间B.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所用时间C.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D.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根据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以及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均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26.在一国际贷款中,甲银行向贷款银行乙出具了备用信用证,后借款人丙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乙银行向甲银行出示了丙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甲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乙银行付款B、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相同的国际惯例C、备用信用证独立于乙银行与丙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D、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甲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D正确,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银行只对单据作形式审查,并不无义务或权利对违约事实进行审查。备用信用证本身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贷款合同,基础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选项B错误,普通信用证主要适用的国际惯例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27.下列哪些情况下,船舶优先权消灭?()A.由于不可抗力,优先权人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未行使B.船舶灭失C.船舶转让,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不行使优先权的D.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船舶优先权。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26条、第29条的规定,行使优先权的1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28.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答案:D解析:《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因此D项是正确的。29.梁某突然精神病发作,开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请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对梁某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理B.法院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梁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梁某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强S医疗的审理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是合议庭审理,而不是独任制,故A错误,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法院应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而不是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BD。30.下列有关宪法的说法哪一项不正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我国宪法强制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C.我国宪法往往只做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操作体现在部门法之中D.我国的宪法规范具有具体操作性答案:D解析:考点:宪法规范讲解:A、B、C表述正确。D项错误。包括我国宪法规范在内的宪法规范,一般只规定最普遍、最基本的事项,因此不具有具体操作性。31.甲公司是中国境内一外资企业,我国政府可以对其采取下列哪项措施?A.要求甲公司必须购买中国产品作为原材料B.限制甲公司对外汇的使用C.要求甲公司进口原材料的价值与出口产品的价值相当D.对增加经营范围进行备案答案:D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在不损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规定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违反数量限制规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普遍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进口;限制企业使用外汇,从而限制进口产品: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32.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也无需登记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原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AC错误;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选项D错误。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因长城公司没有及时检验及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B.因长江公司明知质量有问题,即使超过1个月,长城公司仍然可以提出质量异议C.长城公司有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D.长城公司无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出卖人长江明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因此,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当然可以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34.下列关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C: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D: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答案:A,B,C,D解析:【考点】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详解:《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85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86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87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3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无业人员甲与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勾结,李某故意不锁保险柜,甲潜入财务室窃取李某保管的公款,则甲成立盗窃罪,李某成立贪污罪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无业人员乙与某私营企业职员田某勾结,田某将其保管的钢条盗出,由乙销售,对乙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C:某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赵某与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与无业人员丁某勾结,由丁将自己汽车投保并烧毁该车,由张某理赔,二人将赃物10万元瓜分,则丁成立保险诈骗罪,张某成立贪污罪答案:B解析:【考点】贪污罪的共犯问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故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丁某、张某成立贪污罪的共犯。36.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B,D解析:【考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6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所以A选项的情形之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另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所以B选项正确。最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37.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决议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A、B项:《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即使乙反对股东会决议,但因其不存在内容或者程序上的违法之处,因此决议完全有效,A、B两项错误,当选。C项:《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本题中,公司成立五年来一直盈利却一直未分配利润,乙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C项正确,不当选。D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知,乙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可以私自转让,D项错误,当选。38.2018年1月1日,天现异象,李佳佳脑洞大开,后创造出一系列技术及设备,逐一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哪些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客体?A.李佳佳发明了一台仿真伪钞机B.李佳佳发明了一套加速记忆英语单词的方法C.名贵茶叶新品种正水小种的生产方法D.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线答案: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项的仿真伪钞机明显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可授予专利,A项错误。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项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智力活动规则,D项属于上述第(一)项的科学发现,均不可被授予专利。C项属于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所以答案为C。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这种义务为实质的法义务,不是伦理义务。A项,陌生人之间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甲与武某之间无亲属关系,无法定的救助职责,能够游泳的湖也不是甲能够支配的有排他性的领域,因此,甲并没有保证武某生命不受损害的“保证人”地位,甲不救助武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B项,单纯的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恋人之间也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周某的自杀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乙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乙不救助周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C项,丙将贺某拉到深水区的行为,给贺某制造了被溺死的危险,符合“先前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情况,因而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丙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导致贺某溺亡,成立不作为的犯罪。D项,风景区的漂流项目,风险由景区管理者承担。丁邀请秦某在景区玩漂流并不是野外探险,不能形成危险共同体,所有没有救助义务。丁不成立不作为犯罪。40.甲所在单位即将分房,甲估计自己能分得一套新房,便向某家具公司订购了一套新式家具。然而,在单位公布分房名单时,并没有甲。那么甲订购家具的行为是:()A:无效行为,因为甲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B:可撤销行为,因为甲存在重大误解C:无效行为,因为甲的行为显失公平D:有效行为,因为行为动机的错误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答案:D解析: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它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瑕疵,进而产生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知行为的动机错误并不属于重大误解。本题中,单位分房是甲订购家具的动机,对它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订购行为的法律效力,因而应当选D项。41.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答案:B解析:【考点】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详解】《商标法》已于2013年8月30日进行了修订,但2013年司法考试仍旧考的是2001年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1款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由此可见,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并非是商标专用权人的强制性义务,因此,未进行标明并不影响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专用权。2001年《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据此,本题A项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C项符合该条第4项的规定,D项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的规定,均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B项丙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的规定,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因此B项当选。需要指出的是,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就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修改,其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但这对本题作答没有影响。据此,A项符合该条第1项的规定,C项符合该条第5项的规定。42.张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设备为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1个月后又以该设备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如果张某到期不能还款,该设备拍卖所得为12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拍卖所得先偿还甲银行的贷款,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B.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C.第2次抵押无效D.偿还甲银行的4万元,偿还乙银行8万元答案:D解析:知识点: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职位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A.国务院总理B.国家副主席C.军委副主席D.国务院副总理答案:B解析:。4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定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不影响背书的效力。4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B.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C.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干部,可以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D.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答案:A,B,D解析:领导干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就是直接干预司法,故C项错误。46.夏麦(男)与黎芳(女)结婚半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直至分居。黎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某区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在判决中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夏、黎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2个月后,黎芳想起她的一件祖传玉器被夏麦占有,该玉器系黎芳结婚后其父所赠,后来黎芳给了夏麦。黎芳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及玉器之事。黎芳如想要回玉器,她可以进行以下哪种行为:()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上诉B.申诉C.申请再审D.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考查离婚判决中没有涉及的财产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8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47.童童系一9岁儿童,玩耍中将同学小明的左眼捅瞎,其父林某代其进行诉讼,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等30万元。执行开始后,林某拒不履行,并欲带童童出国定居。此种情况下:A: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B:对方可书面申请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C:童童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小明父亲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D:法院可以限制林某高消费,包括购买生活用车辆答案:A,B,C,D解析: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36~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48.张某是一个体户,2003年1月其所在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张某所开饭店的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撤销了他的饭店的营业执照。张某不服,于2003年2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一直推辞,直到2月20日未答复张某,也未作出裁定。于是张某向市法院起诉。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张某可以向市法院起诉B.张某已超过了受理期限,不能再行起诉C.市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可以自行审理D.市法院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2条。49.共用题干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10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济南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南京公司应诉答辩,后在庭审中南京公司主张,起诉前双方曾以传真方式进行协商,合意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此时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何处理?()A:裁定终结诉讼,由当事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裁定传真函不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继续审理C:由于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又应诉答辩,视为该法院取得管辖权,继续审理D:裁定驳回起诉答案:A,B,D解析:【考点】合同纠纷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济南厂用罐装车送货至南京,应认定为南京为合同履行地。故选B项。【考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详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南京公司于庭审中才提交仲裁协议,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故A、D项的内容是错误的,依题干要求应予选定。而C项内容正确,依题干要求不应予以选择。至于B项的叙述,继续审理是正确的,但理由不正确,因为传真函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合同法》第11条),故依题干要求应选B项。【考点】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住所地和运输始发地都在南京,而目的地在武汉,故选A、B项。【考点】侵权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安庆,被告住所地在南京,故选A、B项。50.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事后查明,甲只想伤害,乙则暗藏杀机。由于二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因此不成立共犯B、甲(15岁)邀请乙(20岁)在其盗窃时为其望风,乙答应,甲成功窃得财物3000元。因为甲无需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C、甲乙共谋杀丙,到丙家后,甲从前门进入,乙则堵住后门。结果丙见到甲后向后门逃窜,被守在后门的乙杀死。由于丙是被乙杀死的,因此,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D、甲将乙囚禁在地下室,第三天,甲的好友丙在知情的情况下加入进来,与甲一同看管乙。甲的行为虽然已既遂,但不妨碍甲丙二人成立共犯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不影响二人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在构成要件重合(即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共犯是一种“共同制造利益侵害”的模式,其成立与罪责无关。甲乙二人显然是共同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因此成立共犯。只不过,甲由于15周岁,不需要为盗窃罪承担最终的刑事责任而已。但此时,综合甲乙二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无法说明乙是将甲作为犯罪的工具予以支配,因此乙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是帮助犯。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彼此要为彼此的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正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共同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51.哈维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哈维可向乙国的某政党捐款支持其议员竞选B.哈维无权参加驻在国某政治组织举行的反政府的集会C.哈维有权在业余时间在B国经营一家自己的商店D.如果哈维不幸去世,其家属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即终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外交关系法。外交人员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A错,B正确。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C错。如果哈维不幸去世,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为止,D错。52.关于辩护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委托朋友张某作为其辩护人B.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逮捕的时候,可以告知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C.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抢劫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大学法学教授徐某作为周某的辩护人D.犯罪嫌疑人赵某被拘留羁押,其姐姐代为委托刘律师作为赵某的辩护人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上述内容是关于委托辩护的规定,A选项中在侦查阶段委托朋友张某,而不是律师,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选项B中为“可以告知”,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上述内容是关于法律援助辩护的规定,C选项中指派大学教授的做法错误,应当指派律师。《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D选项表述正确。53.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问题: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答题要求: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答案:解析:1.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王某和张某提出增资变更登记申请的过程中,涂改变造了验资报告,以此骗取变更登记,虚假出资额达到600万元,但事后及时纠正,并未造成严重危害。也就是说王某和张某的行为仅构成违反公司法的应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王某和张某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属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2.市政府有权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作出新的处罚。因为工商局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市政府作为其主管上级部门之一,根据行政职权的层级节制即上级领导下级的关系,有权主动作出此种依职权监督下级的行政决定。但如果本案中处于工商局地位的机关是国税、海关、金融、证监、国安这类直属于中央政府的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就无权对其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直接变更。3.市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的程序性约束与限制如下: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首先应当履行告知理由、听取意见的程序。工商局应当告知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以及拟给予处罚的种类。另一方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吊销营业执照,故应当另外告知相对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果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则应当组织听证。最后再正式作出决定并送达。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治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计划经济时代万能、无限的政府,要认识到“有所不为才有所为”。按照“克强经济学”的基本观点:要把政府陷入市场过深的这只手抽回来——先做减法,唤起企业活力的加法。“减法”集中体现于公司准人市场门槛的降低,把原来政府裁量权过大的许可变成核准或确认,简政放权。克强总理执政的一年以来,大刀阔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了330多项中央部委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与审批,向社会放权,向企业放权,公司法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也是一个重要的体现,政府行使有限的职能是法治政府应有的题中之意。其次,打造法治政府的服务型政府。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并不意味着完全任凭市场调节,政府不作为,而是体现了“宽进严管”,加强事后的监督,建立便捷高效统一的管理制度,管理就是服务。便民服务型的政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二个题中之意。54.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我国现行《选举法》制定于1979年,经过1982、1986、1995、2004、2010、2015共六次修正,其中1982、1995、2010三次修正涉及对城乡代表名额比例的修改B.选举权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的一切公民均享有选举权C.某县人大共有代表120人,选举市人大代表时,参会代表共计110人,李某获得60票,当选市人大代表D.丁某,人在外地,电话嘱托其14岁的儿子代为投票答案:B,C,D解析:①我国现行《选举法》制定于1979年,经过82、86、95、04、10、15共6次修正,其中82、95、10三次修正涉及对城乡代表名额比例的修改,A选项正确;②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才能享有选举权,B选项错误;③县级人大选举市人大代表,属于间接选举,要求全体代表过半同意方能当选,应当获得61票,李某才能当选。C选项错误;④委托选举的条件:选民人在外地,在获得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是,每一个被委托人最多接受3个人的委托。D选项错误。55.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答案:B,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预算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据此,选举列入应当由各级国库分别开支,而非统一由中央统一开支,故A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6条规定:“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根据上述规定,B项正确。《选举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据此,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即可提出罢免案,C项“三分之一以上”的说法错误。《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D项正确。56.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保证人的追偿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按照《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际计算,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现甲公司向丙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在甲公司对乙公司偾务到期时已过了1年半,再加上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已过10个月,两者相加巳达28个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4个月,故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追偿权已不受法律保护,乙公司无权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A选项为错误选项;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偾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是否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而不是必须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故B选项为错误选项;本案中,甲公司将其对丁公司享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丙公司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尚未发生,故该转让协议有效,而不是无效。乙公司也无权主张撤销,故CD选项为错误选项。特别注意的是,题面交代的同时非常关键,它是认定股权无偿转让是否可被撤销的依据。如果股权无偿转让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务成立之后,则乙公司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本题答案为ABCD。57.下列选项中,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的有:()A.某国有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贷款的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C.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以实施走私为主要活动的D.自然人以走私石油为目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大量走私石油的答案:A,B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故A正确。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也构成单位犯罪。CD两选项中,根据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是自然人犯罪。58.下列关于抛弃的说法,正确的是:A.拋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不需要权利人向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只需拋弃占,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拋弃的效力B.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C.如果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D.抛弃须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否则不生抛弃的效力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抛弃的相关问题。抛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对于动产的拋弃,只要拋弃占有,就发生抛弃的效力,但是,抛弃动产应以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为限,否则不发生抛弃的效力。抛弃应当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该适当方式是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的体现。对于不动产的拋弃,应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不发生拋弃的效力。59.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答案:C,D解析:。在CIF下,卖方仅需要把货物在装货港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及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A项错误。在国际贸易中,应避免把罢工算作不可抗力,B项错误。C项正确,CIF下卖方负有为货物投保的义务。D项正确,CIF下卖方负责出口国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进口国进口清关。60.月平均工资的()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A.10%B.20%C.30%D.35%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61.共用题干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答案:A,B,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本题中,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都应在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此,天利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不约定派遣人员工作岗位而根据需要灵活决定的做法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中将2年的工作期限分割为4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做法是错误的。C项中,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报酬的做法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D项错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60条的规定,松园公司应当与李某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松园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选项A中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外,松园公司无权每月提取李某工资中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天利公司也不得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选项B、C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D项错误。62.关于破产受理法律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有( )。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C.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人返还财产D.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中止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诉讼程序应当中止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而非中止);所以选项D错误。(2)应当中止的行为仅限于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效力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所以选项E错误。63.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A.侦查人员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C.不公开审理的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是指案件的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A项认识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B项认识错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审判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庭审,即使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跟案件无关,也不得旁听,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不得旁听。所以,C项正确。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所以,D项认识错误。本题较全面考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其中,A、D项考查的是常规重点;B项考查的是修改内容,原《刑事诉讼法》是“应当”,修改后改为“可以”;注意C项和新《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的区别。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64.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将案件调上来由自己办理B.检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的领导体制C.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及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的人民检察院D.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批准或决定答案:A解析:。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下列关于一罪和数罪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B.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办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C.实施绑架过程中,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D.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答案:C66.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应当支付生活费。关于此生活费发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B.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C.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20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D.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参见《刑事赔偿解释》第18条。67.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妇女卖淫的,应以强迫妇女卖淫罪一罪论处B.绑架他人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的,应以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甲在盗窃普通财物时,意外窃得一支手枪,并将手枪藏在地窖中。甲藏匿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D.伪造货币后,出售该伪造的货币的,属于吸收犯,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应以伪造货币罪一罪论处答案:A,B,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妇女卖淫的,应以强迫妇女卖淫罪一罪定罪量刑。但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被害人之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的,应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B项错误。甲藏匿枪支的行为虽然在外形上看似乎属于事后处理赃物,但该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对公共安全存在抽象危险,故该行为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追究甲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责任,C项正确。伪造货币后,出售该伪造的货币的,虽然符合吸收犯的特征,但同时也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即主观上行为人伪造货币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假币,客观上伪造货币与出售假币通常都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故D项错误。68.2013年2月甲和乙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在一个星期之内交钢材给乙,乙在甲交付钢材三日内支付2000块钱给甲,甲依约完成交付,乙仅支付1000块给甲,甲几次三番找乙要钱,乙置之不理,甲无奈于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剩余1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钢材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欠款合同法律关系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D.本案是变更之诉答案:C解析: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诉讼主张,是由原告确定的。结合本案,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乙给付1000元的行为,B项错误;诉讼标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1000元,A项错误;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C项正确;本案属于给付之诉而不是变更之诉,D项错误。69.近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进一步加快,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我们却看到在广大的城市化程度还不高的城镇和农村地区,各种规避法律的事件频频发生。调节人们生活的不是国家制定法,而是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法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导致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A.我国法治现代化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主动选择的B.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先进的法律制度同人们的法治观念之间出现了断裂C.我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的,历史缺乏法治传统D.我国法律现代化程度不高答案:B解析:题目反映了我国的制定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同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法律认识和生活中的法律传统间的差异。在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过程中,通常的一个基本模式就是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这就极容易导致人们法律制度同人们的法律观念之间出现断裂,有时甚至是冲突。A错误,当今我国法治现代化是一种主动推动模式。7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丽都酒楼”,依法登记,邓某带孩子邓某某(9岁)到该酒楼吃饭,酒楼清洁工张某给地板打蜡,导致地板湿滑,邓某某不慎摔伤,欲通过诉讼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本案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应以邓某某为原告B.本案中应以邓某作为原告C.本案应以丽都酒楼为被告D.本案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首先关于原告,本案受害人是孩子邓某某,同时由于自然人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邓某某虽未成年,但仍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其本人作为原告。只是因为邓某某尚未成年,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与诉讼,需要邓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邓某的诉讼地位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原告,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其次关于被告,张某作为雇员侵权,只能以其雇主为被告。“丽都酒楼”作为其他组织,需要“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本案中,其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视为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即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71.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孙某诈骗了2万元,接案人员因是孙某的表哥,故而未立案。关于本案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孙某的追诉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B.对孙某的追诉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C.对孙某的追诉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D.对孙某不应当再追诉答案:B,C,D解析:《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72.下列属于社团法人的组织是:()A:农村信用合作社B:中国法学会C:宋庆龄基金会D:联想集团公司答案:A,B,D解析: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以将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是典型的社团法人,与《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不同。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各种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因此,A、B、D三项是正确答案。73.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行使留置权D:是行使抵销权答案:A,B,C,D解析:在本题目中,甲先向乙借彩电,乙再向甲借手机,这是两个合同,而不是基于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互负债务。所以,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题中不涉及《合同法》第68条规定适用不要抗辩权的情形,所以,没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本案中,不涉及留置权的合同类型,C项错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将自己债务与对方抵销。或者种类、品质虽不相同,但双方机构一致,也可抵销。本题中,彩电、手机性质不同,且并未指明达成抵销合意,D项错误。74.下列哪种情况下甲可以向法院要求进行督促程序?()A.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产品,乙公司拒绝提供合同中的售后服务B.乙拖欠甲1万元现金至今未还,乙在国外,但是乙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C.乙拖欠甲巨额到期债务,总额超过5000万元D.乙拖欠甲一定数额的货款已经到期,但是由于其他一些事由,该货款的最终数额双方还未最终确定答案:C解析:。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属于非诉程序。本题中的A项不属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依据《民诉意见》第218条可知B项不符合题意;《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请求给付的金钱数额确定,所以D项也不符合题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督促程序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所以C项正确。75.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甲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B: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C:由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D: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答案:D解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当事人死亡是在二审开庭前,表明二审法院已经受理管辖了该案,因此由二审法院进行裁定。本题选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答案:解析: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关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西周的“礼不下庶人”,说明礼不具有与法相同的普遍性B.秦朝采用法家的“法治”主张,其法律“以法为教”、“严刑峻法”,这说明秦朝没有受到儒家伦理法治的影响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D.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答案:C,D解析:C、D考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进讲解:A项错误。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只是适用于贵族的仪节形式不能为庶民所用,而“亲亲”、“尊尊”这两个礼的核心精神普遍适用于贵族与庶民,因此礼具有与法相同的普遍性。B项错误。秦朝固然采用了法家的“法治”主张,其法律“以法为教”、“严刑峻法”,但是在秦朝法律中也有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其中涉及子不孝、乱伦等行为,这类规定说明秦朝也受到儒家伦理法治的影响’实际上,法家本身与儒家就有深厚的渊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C、D项正确。78.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答案:A,C,D解析:【考点】立功【详解】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因此,C选项中丙父找到丙的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行为,不能认定丙构成立功,C项正确。根据该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A选项中,甲提供的是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A项正确。D选项丁仅仅提供给侦查机关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D项正确。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立功。因此,B中乙的行为构成立功,B项不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79.甲乙共有底商50间(商用房),其中一间租给了丙,现甲乙要对该底商进行整体出售,则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乙对该底商50间为按份共有B.丙对该50间底商享有优先购买权C.丙对承租的一间底商享有优先购买权D.丙对50间底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D解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整体出售视为条件之一,故丙对承租的底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50间底商因不存在合同基础,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共有,未约定共有类型的,除家庭关系等外,应视为按份共有。本题正确选项为AD。80.下列有关行政法特征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实体法律规范集中规定在统一法典之中B.行政职权与职责的适当分离C.行政法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D.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自主协商确定行政权利义务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经常更新,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处于经常化的变动过程之中。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B、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D、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答案:C解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不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托收指示书上没有特别指示,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做出拒绝证书的义务,因此,B项认为“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的说法是错误。第26条第1款规定,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C选项正确。第10条第2款规定:“银行对与跟单托收有关的货物即使接到特别指示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银行只有在个案中如果同意这样做时才会采取该类行动。撇开前述第一款(3)的规定即使对此没有任何特别的通知,代收银行也适用本条款。”所以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没有义务主动提货,D选项错误。82.幺某因在微博上造谣知名律师李某有嫖娼行为,被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日拘留。幺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的下列做法违反法律规定的有:A.市公安局将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300元,并处5日拘留B-市公安局认为么某的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在收到申请后5天内两次书面告知其须补正的材料C.市公安局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D.市公安局指定市公安局法制科主任单独审理此案答案:A,C,D解析:选项A错误,应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选项B表述正确,不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选项C表述错误,应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知,行政复议机关是“可以”,而不是“应当”通知李某为第三人。选项D表述错误,应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83.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异地执行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C: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1条规定,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决定逮捕的人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只有逮捕的批准权或决定权而没有执行权,公安机关只有逮捕的执行权没有决定权。故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2条规定,选项C正确。而且,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而不是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同时,无需通知被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故选项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逮捕仍应当亲自执行,对异地公安机关只有通知义务。故选项B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84.甲创作一首歌曲《太阳河》,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该歌曲,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下列关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的说法,正确的有()。A.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B.丁录制成录音制品无需经甲和乙的同意C.丁享有录制权D.丁享有录制者权答案:A,D解析: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享有录制者权8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B.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C.加收滞纳金与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强制措施D.加收滞纳金为间接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直接强制执行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的界定。加收滞纳金、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机关为保证缴纳人履行纳税义务而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只不过前者为间接强制,后者为直接强制。86.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脏罪。A项,《刑法》第350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从法条的角度成立犯罪没有数量限制,但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6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达到相当数量才能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缉毒警察并不是海关工作人员,其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在犯罪人走私时利用职权放纵走私,所以不成立放纵走私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即使将形成毒瘾解释为对身体的伤害,也因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而只按照强迫他人吸毒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毒赃罪。同时满足《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选择适用重法条。最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故D项正确。8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答案:C解析:【考点】按份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四家公司对楼房所有权没有约定,据该条,应为按份共有,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四家公司按投资比例确定按份共有份额。《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本题中,四家公司均有明确出资份额,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没有约定时,应按照其投资比例也即按份共有的份额承担,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红光公司虽然占有50%的份额,但还没有达到三之二以上的份额,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据此,彩虹公司有权转让其份额。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下列关于唐律中公罪和私罪说法正确的是?A.缘公事致罪就是公罪B.“公罪”处刑从重C.“私罪”处刑从轻D.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是私罪答案:D解析:唐律规定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89.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委托合同的有( )A.结婚B.离婚C.收养子女D.买卖证券答案:A,B,C解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但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90.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作出了判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我国,指导性案例是正式的法的渊源B.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C.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类比推理D.在我国,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指导性案例答案:C解析:在我国,指导性案例仅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不具有应当适用的效力,故A项错误。判决是针对特定当事人作出,故不具有规范性,B项错误。题干中的“参照”,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类推的适用,故C项正确。在我国,最高法院可发布指导性案例,并非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故D项错误。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⑴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1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答案:B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甲企业与乙银行在未经保证人丙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对主合同予以变动,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丙企业对加重部分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92.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知,“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答案:D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的别墅不会因结婚或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是有效的。94.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现行宪法的是下列哪一宪法修正案?()(2010年)A.1988年宪法修正案B.1993年宪法修正案C.1999年宪法修正案D.2004年宪法修正案答案:D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3条在《宪法》第14条增加1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D项正确。95.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A:公安局局长B:检察院检察长C:法院院长D:检察委员会答案:B解析:该案涉及报复陷害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六)的规定,报复隐害罪依法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本案中侦查人员刘某属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而应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其回避,选择B项。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2015年张某和郝某进入甲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室外装潢工作,郝某的工资为2000元/月,张某的工资为3700元/月,公司给缴纳五险一金,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11月2日,在进行室外工作中,郝某和张某刷涂料时,因刮大风使脚手架发生严重倾斜,二人均从20米高空意外坠落。因郝某坠落时头部朝下,造成郝某脊柱骨破裂。张某较郝某而言伤情较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入职时郝某个人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为(  )元。A.160B.168C.240D.280答案:B解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故郝某个人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为3500×60%×8%=168(元)。参考教材P348。97.孟某看中了北京市昌平区某楼盘的A2-1-301的户型,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  )情形的,孟某享有法定解除权。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仅为合同约定面积96%的B.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1个月内履行交付义务的C.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第2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D.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答案:A,C,D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第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第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选项D正确);第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选项A正确);第四,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选项B错误);第五,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选项C正确)。98.(2011年)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査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一一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査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答案:解析:“新法规必考”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看到“排除非法证据”考生应当立刻想到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本题实质就是考核两个司法解释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本题具有“新法规必考”,“重者恒重(证据规则是诉讼法的考试重点,也属于重点复习内容)”的特点,因此,本题可以说又是一道送分题。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公诉案件中,由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作为被指控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则有权利提供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况。考生在阅读案例时,一定要弄清证据材料的来源与形式是否合法,并对证据的效力有一个明确的判断,然后再根据答题要求对题目进行解答。案件事实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不可再现性,因此,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依据证据以及在此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基础上的合理推测,可以说“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与关键。因为证据的重大意义,故法律对证据本身有详细规定,要求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特征。所谓客观性,要求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相关性,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而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口供至上”思想的影响,制度不完善和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重口供,轻程序,过于追究办案的高效率,导致出现了刑讯逼供或骗取口供等错误行为,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在制度上确立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则,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都声称受到刑讯,并提出一定的证据作为支持,而公诉人并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此必须予以调査,而不能直接采纳公诉人的主张。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合法性争议的证据,法院必须依法予以查明,确认其合法方可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据此可知,对共同犯罪必须查明每个犯罪分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发挥的作用,做到勿枉勿纵,而本案中,在仅有同案犯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尤某为主犯的做法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至于何某,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也违背了法律的规订。【提示】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规定》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内容.在刑事诉讼基本法的层次上建立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1.不正确。因为报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沪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汛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政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裾。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屮,被告人的地位、作出必须均已查请,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片,无其他证据印证。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査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充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邺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99.关于检查监督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不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B: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推动再审程序,纠正既有错误,但是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能抗诉,只能提出检察建议C:调解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做出,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D: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答案:A,D解析:调解书原本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做出,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但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因此选项BC错误。100.甲股份有限公司欲聘请一名经理,关于对经理的聘任,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聘任经理的事项由股东大会表决B.聘任经理的事项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表决C.聘任经理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D.聘任经理的事项由监事会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必须先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的必经程序B.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答案:C,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2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环境赔偿纠纷,是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机关的处理非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故A项错误。环境赔偿纠纷其本质上是一个民事纠纷,因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如果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C项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3项规定:“闼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如果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的话,应由其就此事实不存在负举证责任,故D项正确。2.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2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C.丁,甲之父,年80岁,为甲之监护人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答案:A,C解析:。依照《民通意见》的规定,申请自然人失踪的为该自然人的近亲属和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乙和丁有权作为申请人,丙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得作为申请人。戊不为近亲属,只为亲属,也不得作为申请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4.《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3条要求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符合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逐步弱化职权主义色彩的发展方向B.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发表意见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公开性D.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的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进行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欧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改革的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进一步弱化了职权主义。因此,该规定符合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逐步弱化职权主义色彩的发展方向。选项B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要求,是控、辩、审三种职能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证据裁判原则作出裁判。其内涵有三:一是审前程序的侦、诉两种职能,即公安和检察机关要形成合力,执行控诉职能;二是要充分发挥刑事辩护职能的功能和作用,坚持有效辩护、实质辩护,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三是审判法官要坚持审判中立原则,做到兼听则明,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严格依法断案,作出公正裁判。选项C错误。题干内容是讨论辩护权问题,并未涉及刑事审判的公开性。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5.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AD项,《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A项错误,D项错误。B项,根据《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原则上应适用船旗国法律,但在光船租赁前和光船租赁中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所以,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即丙国法,B错误。C项,根据《海商法》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德洋号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中国法,C错误。6.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A.3B.5.C.10D.2.答案:B解析:根据国土资源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管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7.甲的母牛走失,被乙拾得,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家暂养。在乙饲养期间,母牛生下一头小牛。乙为饲养这两头牛共支付草料费200元,并造成误工损失300元。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B.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C.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D.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答案:C解析:本题中,乙作为拾得人,对甲的牛构成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人在返还时,原物与孳息均应返还。因此,乙应将母牛、小牛一并归还。《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通常认为,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乙拾得后细心照顾,支出了草料费并造成误工损失,属于无因管理中必要费用的范围,故乙可以请求甲支付草料费并赔偿误工损失共500元,C正确。8.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侵权。A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本题中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产生粉尘将导致周围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以A项正确。B项: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重新评价而非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所以B项错误。C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不要求完全相同,而是要求不重复,所以C项错误。D项:《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居民主张停止侵害,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才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所以D项错误。9.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当事人仍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A:在李某和单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单某提出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发生时,自己未在现场,有出差的往返机票为证B:在王某诉谢某债务纠纷中,王某提出谢某在向其借钱时,写了借据,谢某在法庭辩论时予以承认C:在甲和乙离婚案件中,甲提出现有住房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并出示了婚前财产公证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李某的遗产继承纠纷中,李某的朋友提出,李某生前曾当着另一位朋友的面,表示要将其收藏的一幅明代古画赠与自己答案:D解析:【考点】无需举证的事实。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93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选项A不需要证明。选项B属于自认的事实,不需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C选项属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D选项不属于这些情形,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题D选项是正确的。10.下列对不成文宪法的法律效力,说法正确的是、()A.制定程序和普通法一样B.效力与普通法一致C.不具有任何强制性D.任何法律都不得与不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答案:A,B解析:。不成文宪法制定程序与普通法相同,效力也相同,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不成文宪法具有强制性。根据题意,选AB项。11.某学校一留学生宿舍内发生故意伤害案件,经查为B国籍学生甲(20岁)教唆中国学生乙(15岁)故意伤害A国留学生丙,致其死亡,且甲为该国驻华外交代表之子,则本案应如何处理?()A.不构成犯罪,但应对甲、乙二人进行教育并要求赔偿B.构成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处理C.构成犯罪,由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刑事法律进行处理D.构成犯罪,由联合国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注意不包括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12.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属于选举委员会职责的是哪些?A.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B.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C.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D.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答案:A,B,C,D解析:根据《选举法》第10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故应选A、B、C、D四项。13.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下列问题。(2010年)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C.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如王某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十五年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B选项正确。《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C选项正确。《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父母子女财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该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C.该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没有意思自治的,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了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C正确。第25条规定的有条件选择,第一个选择适用就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15.王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4岁的何某在该店购买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000余元。在王某向何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则王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A.王某有权在何某之父追认前撤销合同B.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C.何某之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D.若王某催告何某之父追认,何某之父逾期未作表态,视为合同生效答案:C解析: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应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否则,不能生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本题中,王某明知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为善意相对人,故不享有撤销权。因此,本题选项为C。16.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题中,夏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选项A、C:《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都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A、C正确。选项B:虽然马某不是股东、董高或实际控制人,但是,马某未经榴风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出到他人账户,且这一行为与夏某共同为之,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榴风公司有权请求马某与夏某承担连带责任。B正确。选项D:《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债权人是请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补足出资”的责任,D错误。17.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A项,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本罪打击双向走私,所以行为人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应当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故A项正确。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向公众违法揽储的,才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处的“公众”指不特定的自然人和单位,如果行为人向特定范围的对象揽储的,不成立此罪。故D项错误。18.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审批B、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C、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D、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答案:A,B,C,D解析:【考点】环境影响评价。详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8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7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16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故本题应全选。19.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创业板首发并上市,则其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得少于( )。A.2000万元B.3000万元C.5000万元D.6000万元答案:B解析:发行后股票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20.下列各罪中只有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是:()A: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B: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C: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答案:C解析:【考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犯罪主体。详解: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有关生产、销售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单位,故C项正确。21.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A.融资租赁合同B.收养合同C.财产赠与合同D.借款合同答案:B解析: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2.共用题干依据刑事诉讼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反诉进行调解B: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D: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面不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23.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答案:B解析:【考点】定金【详解】《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本题中,乙未交付定金,表明定金合同未生效,甲不能请求乙支付定金,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本题中,尽管乙未交付定金,但甲已按期履行主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定金合同的影响,选项B正确。根据前述《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交付汽油并不能使定金合同生效,选项C错误。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在主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主合同效力不受定金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甲已经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其有权要求乙支付价款,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24.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答案:A,B解析: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选项其实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而普通共同诉讼有若干个同种类的诉讼标的,该项表述正确:C选项中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只有一个,但并不意味着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如共同侵权诉讼中,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即共同侵权法律关系,但是其诉讼请求可能有若干个,如赔偿损害、停止侵权以及赔礼道歉等,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必然有若干个,该项表述错误;D选项。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效力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必须一致,如张三、李四为共同诉讼人,张三的行为如果李四同意,则对李四发生效力。如果李四不同意则不会对李四发生效力,此时可见张三和李四的行为并不一致,该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25.甲为A公司总经理,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决定向银行贷款。为了能够顺利获取贷款,甲通过熟人结识了自称是某银行信贷部主任亲戚的张某,将3万元钱交给张某,让张某将其中2万元交给某银行信贷部主任,并称事成之后另有重谢。其实张某并不认识银行信贷部主任,接受甲的3万元钱之后逃之夭夭。甲得知之后大怒,找来心腹李某和王某二人前去教训张某,同时当场给付两人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6000元,甲同时告诉他们别整出人命来,事大了没法收拾。和甲分别之后,李、王二人私下商议,张某的3万元有可能在家藏着,找着了咱们一人一半。随后二人找到张某的住处,误将张的朋友赵某认成是张某,便对赵某实施暴力逼问3万元钱下落,由于赵某大声呼救,李、王二人为避免罪行败露,便将赵某杀害,并在张某住处找出1万元现金,李携款先离开现场回家,王某在李某离开之后在赵某身上翻出了身份证和借记卡,到银行柜台取走了卡中的2000元钱。半个月后,李、王二人缺钱花了,给甲打电话说:“我们当时将张某的左腿打断,现在被公安机关发现。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6000元外,还必须再多给5000元,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甲信以为真,满足了李、王的要求。一个月之后,A公司以伪造的房产证明作为担保,获得了某银行的贷款。随后将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结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李某、王某、张某、A公司的行为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甲唆使李某和王某故意伤害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虽然实际受伤害的是张某的朋友赵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成立犯罪。对于赵某的死亡结果,甲需要负过失责任。因为甲说“别整出人命来”,实际对于死亡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因此需要对死亡结果的承担过失责任。2.李某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需要数罪并罚。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与王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李某和王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3.王某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和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数罪并罚。王某与李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王某和李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信用卡并到银行柜台取款,是单独犯罪,应独自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赵某身上翻出并取走信用卡是抢劫罪,因为本案中,信用卡是使用暴力抑制被害人反抗取得的,虽然暴力是两人共同的行为,但是取得信用卡是王某单独实施的,且李某对抢劫信用卡不知情,因此王某单独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后面使用信用卡到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李某、王某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范围内成立共犯,李某和王某由于超出共同犯罪的取财行为和目的,成立抢劫罪;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李某、王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4.张某虚构事实,使甲产生认识错误交付3万元,构成诈骗罪。5.A公司将骗来的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诈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由于单位主体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6.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假定条件也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假定B.行为模式是指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C.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是不可以省略的D.假定条件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答案:C解析:。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以及假定条件在法律条文中均可省略,故选项C表达错误。27.甲欠乙100万,2012年4月1日到期。丙提供保证,与乙约定:“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甲还清本息时止”。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2013年6月1日,乙以甲、丙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5月1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起诉时,6个月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丙免除保证责任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丙是一般保证人C.丙对乙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为2013年6月2日起2年D.丙对乙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5月2日起2年答案:B,D解析:《担保法》第17条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因此,丙是一般保证人。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A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3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28.关于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B.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案卷材料和证据完整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C.人民法院审查本案属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D.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由此,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内容与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并不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人民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完备,并不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开庭的审查内容。故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3)不符合前条第2项至第8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5)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遥回人民检察院;(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选项C正确,D错误。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下列船舶适用《海商法》的是:()A.缉私船B.军舰C.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D.10总吨的渔船答案:C解析:。考查海商法上的船舶的界定。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C选项中的海上钻井平台是海上移动式装置,所以正确。30.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A.只能是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B.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都存在C.不能是未成年人D.不能提起反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被告人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所以选项C错误。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不可以提起反诉,在自诉案件中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所以选项D错误。3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答案: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委托作品著作权及软件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造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A项错误。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据此,乙请求丙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请求,只要侵权尚在持续当中,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故B项错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C、D项正确。32.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赔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在裁决时,仲裁员王某和首席仲裁员刘某认定被申请人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仲裁员李某认为被申请人甲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当裁决书最后作出时,仲裁员李某可以选择的做法有:()A.李某必须在仲裁书上签名,只有这样仲裁书才得以生效B.李某可以不在仲裁书上签名,仲裁书依然生效C.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D.李某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裁决书的签名。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33.以下情形,应当以强奸罪认定的有:()。A.甲在当地以擅长巫术闻名,其欺骗某女称如果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全家会遭大难,该女不识字又没有受过教育,信以为真,不得已与其发生关系B.乙谎称自己有能力帮未达到分数线的某女获得某资格证,要求与该女发生性关系,该女为了能够尽快获得资格证,与其发生关系C.丙见同事某女醉酒便送其返回家中,其后,趁该女酒醉意识不清醒之时,胃充其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发现拐卖的某女姿色很好,遂不顾该女子反对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答案:A,C解析:。B选项中,妇女是将自己的性作为了交易的筹码,乙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其意志,故乙不构成强奸罪。D选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某省政府认为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在本地区已无实施必要,经下列哪一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实施?()A.该省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法制办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C解析:。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21条。35.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为筹集资金,该公司决定向社会发行新股,由此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同意,擅自编造股东大会决议,指使主管会计伪造公司近3年盈利的文件和材料,骗取主管部门许可,向社会发行上千万新股。本案应对谁追究刑事责任?()A:编造假账的主管会计B:公司总经理C:董事长秘书D:公司董事长答案:A,B,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详解:《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职工。本题中,董事长秘书不属此类,故C项不当选。36.下列哪些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A.房地产咨询机构B.房地产经纪机构C.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D.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据此,A、B、D三项正确。本题极为简单,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旨在培训房地产从业人员,并不面向社会提供中介服务,显然不是中介机构,故C项错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判决、裁定不能提起上诉?()A: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B:一审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C:不准许撤诉的裁定D:人民法院对某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判决答案:B,C,D解析:【考点】判决、裁定的上诉。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项可以上诉,B项、C项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是对原判决提出上诉。因此D项不能上诉。故,本题答案为B、C、D。38.甲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张某、李某和赵某设立。其中张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和赵某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2月13日,甲企业接到乙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包括某型号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某型号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2月20日前告知。”甲企业2月17日回复称:“只欲购买乙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2月21日乙公司发出同意甲企业的要求的回复。2月24日,该回复到达甲公司。由于张某家中有事,李某自行前往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李某发现乙公司还有一批微波炉物美价廉,即在合同中增加购买微波炉30台。双方约定交货地为甲企业,货到付款,另外还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2011年5月,乙公司将电视机和电冰箱运至甲企业,并告诉甲企业,微波炉已改为由丙公司供货,价格不变,甲企业当即表示不同意。丙公司依然将微波炉送至甲企业,甲企业发现丙公司提供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由于购买微波炉给甲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张某不愿承担无限责任。张某向李某和赵某提出要求:如果甲企业继续经营,自己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并且对企业设立以来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此,李某和赵某均不同意。2011年6月,甲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企业主张:乙公司将微波炉改为由丙公司供货未经本企业同意,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问题: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企业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并说明理由。2.甲企业与乙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理由是什么?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4.张某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甲企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6.甲企业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甲企业的回复是新的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甲企业对原要约的关键条款(数量、价款)作了修改,属于实质性的变更。2.合同于2月24日成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乙公司虽然是2月21日发出的同意订约的承诺,但该承诺2月24日才到达要约人。因此,合同成立的日期是2月24日。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粮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张某提出的要求不正确。首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如果张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应当解散。其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甲企业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6.甲企业的主张正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39.在一份合同纠纷中,甲仲裁员认为王某应赔偿8万元,乙仲裁员认为王某应赔偿12万元,首席仲裁员丙认为王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该案应如何裁决?()A:按首席仲裁员丙的意见作出B:由仲裁委员会决定C: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D:重新组成会议仲裁庭进行仲裁答案:A解析:【考点】仲裁决议的作出。详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本案中,仲裁员甲、乙、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所以,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丙的意见作出裁决。故本题选A。40.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2016年)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违反审计法的责任。A项:《审计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A项正确。B项:《审计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故B项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的说法错误。C项:《审计法》第16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C项正确。D项:《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19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20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所以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项正确。41.2018年春节前夕,孟某的妻子刘某收拾房间时发现一件孟某穿了5年的旧大衣。刘某欲购买一件新衣服给孟某,遂将孟某的旧大衣扔到楼下的垃圾箱里。第二天,孟某问妻子刘某自己的大衣为何不见了。刘某说已经扔掉啦。孟某说:“大衣里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拿出来了么?”。刘某说没有。经查,该大衣连同手表被同小区捡拾垃圾的徐老太捡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B.大衣属于遗失物,徐老太应当返还C.手表属于无主物,徐老太可以先占D.徐老太应当返还手表,但大衣可以先占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和先占制度。首先,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和合意形成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法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决议行为。其中,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订立遗嘱和遗赠。本题中,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系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属于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其次,先占制度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先占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对于先占而言,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2)对象是无主物;(3)标的物为动产。本题中,孟某的大衣被刘某抛弃后即属于无主动产。徐老太可以基于先占而取得大衣的所有权。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时不存在抛弃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的单方意思表示。因此,手表属于遗失物。徐老太拾得遗失物,依法应当返还。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42.经营者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A.租赁某商场柜台,与商场签订协议,聘用的销售人员身穿商场的统一制服,但是销售产生的法律责任一律由经营者自己承担B.购买5元以下商品,只出具购物小票,不出具发票C.店堂告示“未成年人须由成人陪伴方可入内,否则一切后果自负”D.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二旦售出概不退换”答案:A,B,C,D解析:。考查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A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拒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B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CD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43.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B.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以及第227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的规定,AB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错误。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复议机关的下列哪个决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①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却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定性③部分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④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但却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定性A:②③④B:①③④C:③④D:②③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虽改变了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改变定性的,不视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变更了处理结果的。(2)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45.某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羁押在侦查期间,胡某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请回答以下题本案中,如果胡某的妻子阿洁作为保证人,为胡某申请了取保候审,那么当胡某违反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而阿沽对此知情,但未报告执行机关时,执行机关可以如何处理?  A.责令胡某具结悔过  B.责令胡某重新提出保证人  C.对阿洁处以罚款  D.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转为监视居住答案:A,B,C,D解析:ABCD。根据《刑事诉讼69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C项当选。该法第69条规定,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被取保候审的犯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据此,ABD项正确。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正副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B.条约约文的起草必须由双方共同提出约文草案C.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D.联合国不把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答案:C,D解析:。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而外交部副部长则无此特权,A错。依该公约的规定,条约约文的起草可以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对方提出意见,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B错。依公约的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C对。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締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经第一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可见,联合国不把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而仅仅是规定未经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D正确。47.下列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合法的是哪一项:A、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C、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得再提起私益诉讼D、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进行公告答案:C解析:《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C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D选项正确。48.刘某对市辖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本题涉及复议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和程序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曰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不能成为复议机关,因而A项不对。区政府转送该规定必须遵守行政的层级性,不可越级转送,所以B项正确。而省政府对此规定显然有权处理,所以C项正确。而D项也是完全符合程序的,省自然资源厅当然可以对自己作出的规定进行改变或者撤销。所以,此题选BCD项。此题的难点在B项。市政府虽无权处理此规定,但区政府也不可直接转送给省政府,必须由市政府转送,这是行政组织的“层次性”要求决定的。49.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査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答案:A,B,C,D解析:。《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49、57条,《刑事诉讼法》第37条。50.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所以合同适用意思自治。A正确。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法条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B正确。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不动产不适用意思自治。C错误。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诉讼离婚不适用意思自治,而是法律强行规定准据法。所以D错误。51.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混淆行为。A项:《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乙公司虽未将“飞鸿”直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但其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所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给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因而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A项正确。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B项正确。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4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条、第9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所以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故C项正确。D项: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文,均没有规定注册商标权人应当允许侵权人可以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产品,故D项错误。52.共用题干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依《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A选项不正确。依第2款规定,B选项中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B选项正确。依第3款规定,C选项中杨某以伪造的证明夸大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对未虚报的部分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依《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D选项中周某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丧失受益权,石某发生车祸死亡后,保险公司不能向周某支付保险金,应向石某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陈某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应退还其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支付,而是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C项错误,而AD两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正确的。《保险法》第42条第(1)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B项。中,刘某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即李某及其儿女。《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认为保姆作为潘某的雇佣人员,属于家庭组成人员,因此保险人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依《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甲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甲保险公司有权在8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A选项正确。张某的损失并未被保险金完全填补,仍有2万元的部分未获得赔偿,因此张某有权在2万元的范围内要求肇事者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制度,人身保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制度。乙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追偿,所以B选项不正确。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或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题中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赔偿,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53.王某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辆,被甲市乙县丙乡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王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他可向下列哪些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A.甲市公安局B.乙县公安局C.乙县政府D.丙乡政府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而言,本题考查对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乡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因此,BC项是正确答案。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B: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C: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D: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07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2条、第277条第2款规定,本题的答案是ABD。55.陈某在担任某信托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未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规则严格管理和审核资金使用,违法开展信托业务,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对此,陈某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该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B.银监会可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C.国家工商总局可吊销该公司的金融许可证D.银监会可取消陈某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审慎经营规则以及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法律责任。A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信托公司未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规则严格管理和审核资金使用,违法开展信托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A项正确。B、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该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下,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D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信托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总经理陈某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据此取消陈某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所以D项正确。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甲向乙租赁了房屋,向丙租赁了电视机,甲与乙的租赁合同为书面合同,于7月10日签订,约定在7月15日乙向甲交付其所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乙依约按时交付了出租的房屋。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为口头形式,同样约定了租赁期限为1年。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于7月15日成立B.甲乙之间约定的1年的租赁期间内,乙将房屋卖给丁,则乙丁之间的买卖关系对甲的租赁权不产生影响C.房屋租赁合同,无论时间长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其他租赁物的租赁,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D.甲经丙同意后将电视机转租给戌,后来戊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电视机损坏,此时甲戊共同对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租赁合同讲解: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协议,则合同成立,因此7月10号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正确。该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该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CD错误。57.在下列哪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A、试用期内B、熟练期内C、见习期内D、医疗期内答案:D解析:【考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详解:《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本题应选项为D项。58.甲去讲课路上,见朋友乙驾车撞伤路人丙,立刻打车送丙到医院救治。打车费花去100元,甲垫付了医疗费500元。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乙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无因管理,甲只能要求丙给付打车费及医疗费C.构成无因管理,甲只能要求乙给付打车费及医疗费D.甲讲课课酬1万元,可以以此为标准要求丙给付报酬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甲见朋友驾车撞伤路人丙,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乙管理乙的事务(乙有救助丙的义务),故乙是无因管理的本人;而救助自己是丙的事务,甲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丙管理丙的事务,故丙也是无因管理的本人。因此,本案中,无因管理的本人有两个人,B选项、C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没有合法的根据,而本案中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有合法的根据,那就是无因管理,因此无因管理阻却不当得利,故A选项错误。正确答案是:ABCD。59.关于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法国民法典》借鉴奴隶国家的法,属于法律移植B.法的移植不反映时间关系,仅体现空间关系C.法律全球化也属于法的移植的一种类型D.法的移植的范围包括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答案:B解析: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国民法典》借鉴奴隶国家的法,属于法的继承。A正确。法的移植反映时间的先后关系(要求同时代),也涉及空间问题(要求法)。B项错误。法的移植是指在借鉴、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D项正确。法的移植的类型包括:1、同等发展水平相互学习;2、落后学先进;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4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可见,C项正确。@##60.程某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遭客管中心查处。执法人员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以“黑车”非法营运,遂依该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牟)A.当新经营模式出现时,不应一概将其排斥在市场之外B.程某受到处罚,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C.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D.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这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答案:A,C,D解析: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A项正确。“法无授权不可为”是针对国家机关的,而不是针对公民的,故B项错误。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网约车是基于网络,是科技进步的表现,如何治理网约车,对行政机关的法治体系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故C项正确。法治思维是指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违反服务政府的法治理念,故D项正确。61.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1年。半年后,甲将该房屋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丙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因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C.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自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D.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须经过丙的同意方能继续有效答案:A解析:(1)选项A:甲对房屋是有权出售的,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B: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选项C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但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62.关于法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制定主体,因特别法的制定主体权限高于一般法的制定主体权限,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C.国际公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D.社会法与公法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存在区别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法的分类讲解:A项错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的适用范围。C项错误,国际公法不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不属于一国之内的法律,它是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D项错误,除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之外,社会法与公法还在法的目标、价值本位上存在区别。B项正确,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如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法。63.以下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老武术家李四口述自己的人生经历,由张三记录,形成回忆录《我这一辈子》,该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张三B.某领导要求小王为其拟写年会报告,该领导进行审阅定稿。并在年会上以本人名义进行讲话发表,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小王C.小刘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其单位承担责任,创作出一份工程设计图,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其单位,但小刘享有署名权D.小赵大学毕业时聘请某摄影师为其拍摄校园系列照片,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小赵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自传体作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故A项错误。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故B项错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故C项正确。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摄影师,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6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拘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B.对符合拘传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采取拘传措施C.对符合拘传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D.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一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答案:A,C解析:考查拘传的相关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175条的规定,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故BD项错误,C项正确。65.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6平方米,开口面积为9.8平方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基本原则?A:公平原则B:平等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自愿原则答案:C解析: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房屋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张某所拟安装的浴缸将危及整幢大楼的安全,属于滥用其权利的行为。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共用题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A、该规定没有体现法的普遍性特征B、该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C、该规定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D、该规定说明、政治对法律没有影响答案:C解析: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67.共用题干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B: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C:非法在牛奶中加入毒品而提供给婴儿饮用的,不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D: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仅限于已满14周岁的人答案:B,C解析:对乙仍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的,仍可认定具有贩卖毒品的性质。68.下列有关陪审员的任职要求和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B:人民陪审员适用回避制度C: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但不能独立行使表决权D:人民陪审员可以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答案:A,B解析:【考点】陪审员的任职要求和权利。详解:根据《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因此,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可见D错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3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可见,A正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可见,B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69.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C解析:知识点:法律行为的附款。(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70.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本案的工作b.除了非诉讼案件外,我国对诉讼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d.离婚案件中,一律由当事人申请是否公开审理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A项错误。两审终审制的两种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故B错误。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但若涉及个人隐私,则应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D项错误。71.《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答案:B,C解析:.A项不正确,张斐、杜预是晋代的律学家,他们所注释的是《晋律》,而不是《唐律疏议》,只是他们所作出的成就被《唐律疏议》所吸取。D项错误,《武德律》产生于《唐律疏议》之前,《唐律疏议》不可能对其产生影响。72.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双边磋商B.成立专家组C.上诉机构的审查D.上诉机构的调解答案:D解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本题选择D项。7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执法为民的理念?A、某市公安局为派出所民警制作“民警联系牌”,悬挂在社区居民楼人口处,以方便居民联系B、某省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C、某县政府通过中介机构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D、某区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推行“网上立案”、“社区开庭”等措施答案:C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执法为民理念要求便民利民。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C项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公共信息,显然与此相悖。74.关于我国生态保护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只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B.国家应积极引进外来物种以丰富我国生物的多样性C.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D.国家应指令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生态保护制度。A项:《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故A项错误。B项:《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根据该条规定,引进外来物种,并不是越多越好,需要经过认真研究才可以。故B项说法错误。C项:《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故C项正确。D项:《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该条规定的是指导并不是指令,故D项错误。75.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白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仍需举证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在一起侵权纠纷中,被告刘某承认是其打伤了原告孙某,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纠纷发生当天刘某在外地,其不可能打伤孙某。此时,应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D.被告黄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法官张某宣布该承认无效答案: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自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故A、C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故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故D项错误,D项应当选。76.关于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审理民事案件C.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审理民事案件D.陪审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需要听从审判人员的意见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庭的组成。AB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77.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答案:B解析: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是国家基本文化制度包括的内容,而非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的内容,故A项错。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B项对。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有助于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形成,是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该原则的突破,故C项错。我国现行《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据此,国家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即可,故D项错误。78.张某今年25岁,在一家公司打工,因为盗窃而被推上了法院的刑事被告席。张某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提出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有:()A.张某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表姨夫B.正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张某的大学好友刘某C.张某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哥哥D.张某的工友介绍的某外资公司的法律顾问,美国人汤姆答案:C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故B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上四类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故A、D错误,C正确。79.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产生于人类社会自身的需要,但是通过法律的施行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也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直接导源于人性需求,产生于人的本质需要,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化需要B.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规范一旦规范化、确定化、制度化后就必然落后于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社会关系的变革能够改变这种状况,法律能够推进社会变迁C.法律能够通过强制力进行制裁或者补偿,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从而解决社会冲突D.法律本身的生成特征决定了法律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因而法律能够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答案:A,B,C,D解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主要表现如下: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和价值;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满足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需要;法律推进社会变迁;法律解决社会冲突。四个选项的表达都是正确的。80.共用题干下列涉外票据中,哪个票据出票时的记载事项是可以依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律?A、涉外汇票B、涉外本票C、涉外汇票和外汇本票D、涉外支票答案:D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81.下列哪些不是满清政府为了挽救帝国覆灭而颁布的宪法性文件?A.《天坛宪草》B.《中华民国约法》C.《钦定宪法大纲》D.《重大信条十九条》答案:A,B解析:《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钦定宪法大纲》于1908年8月颁布,由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于1911年3月颁布,由资政院起草,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故a、b两项当选。82.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B.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C.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核准D.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需要上级法院核准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为了严格控制死刑,对死刑复核权的行使主体进行了限制。一是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二是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法院没有核准权。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村民田某长期虐待其母,其母向本县人民法院控告了田某的罪行。县人民法院可以对此案作何处理?A:虽然本案是刑事案件,但是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B: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田某可以与其母自行和解C: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田母可以撤回起诉D:如果田某和其母接受调解,县人民法院就不再追究田某的刑事责任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中,田某涉嫌虐待罪,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适用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该案进行调解。自诉人田某之母亦可自愿撤回起诉,或与被告人田某和解。84.《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司法罪、共同犯罪、罪刑法定原则和注意规定。A项,因为事前通谋之罪属于共同犯罪,而刑法明文规定了事前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所以即使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当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定之前通谋之罪。故A项错误。B项,因为事前通谋是共同犯罪的典型行为,所以《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即使去掉,对于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故B项正确。C项,同上,C项错误。D项,事前通谋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只定通谋之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D项错误。85.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B.民主立法C.注重效率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是指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在本题,特殊情况可不按号行驶,尊重社会客观实际情况,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A,故排除该项。民主立法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在本题,某市政府“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才做出规定,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B,故排除该项。市政府限行规定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体现的是个案正义,是正义价值的要求,而非效率价值的要求,故选项C应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是指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市政府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换句话说,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D,故排除该项。86.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答案:C,D解析:【考点】再审程序的证据【详解】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在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不属于当事人,因此不能参加质证,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该案中的录音带不属于电子数据,而应当属于视听资料,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第70条又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比以前的规定更合理。本案中,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证据提交,属于质证对象。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87.关于不作为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追杀乙,乙将甲打成重伤后离去。甲因无人救助而死亡。乙成立故意杀人罪B.执法人员A发现B在山区公路上骑摩托车运输假烟,即开车追赶,并要求B停车接受检查。B见状将摩托车猛然加速,但慌乱中撞在路旁的大树上,造成重伤。A追上后,见B流血不止,就没有理会,开车离去。三小时后,B死亡。A成立故意杀人罪C.婴儿的母亲A请求在商店买东西的B:“我去一下厕所,请帮忙看一下孩子”。B答应。但15分钟后A都没有回来。事实上,A是遗弃了这个孩子。B实在等不到A,就将婴儿放在商店门外的地上离去。婴儿后来被冻死。B构成不作为犯罪D.饭馆老板A发现B在其饭馆烂醉如泥,直到深夜11点还没有醒来。因为厌恶B,他就将其扔至车流量很大的十字路口,由于车多,夜里光线又暗,B被一辆大货车撞死。A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解析】D。A中,故意伤害后对被伤害人置之不理,致人死亡的,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按照致人死亡的法定刑量刑。B中,B的死亡是B自己盲目驾驶的结果,所以A不必对此负责。C中,B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所以不构成犯罪。D中,A的行为是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88.《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答案:D解析:根据唐律,类推只能在“断罪无正条”时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唐律,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同于同类案件,故B、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D项。89.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90.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窃案件,其中有四个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丁。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下列对四个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认为甲在共同盗窃过程中情节轻微,不必认定为犯罪,但是觉得这种处理结果不宜由自己作出,准备侦查完毕后移送给检察机关,建议其作出不起诉决定B.乙已被逮捕,但是査明其真实年龄是15周岁,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撤销了乙涉嫌的案件,将其释放,但未通知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C.丙被取保候审,经过鉴定,丙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公安机关认为丙未被逮捕,因此可以不必撤销案件,侦査终结后由检察机关最终处理D.丁也被逮捕,在羁押过程中因急病突发死亡,公安机关未经检察机关批准,直接撤销案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中撤销案件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公安机关应当直接撤销案件,不必经检察机关批准,更不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处理,故A、C两项错误。案件被撤销的,应当立即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B项错误。91.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必须建立重大责任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B.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C.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D.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可以法外设定权力。答案:D解析: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92.市烟草专卖局以华鸿公司无证经营为由扣押其拟售的香烟。华鸿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烟草专卖局可仅派代理律师出庭应诉B.法院不得审查被诉扣押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市烟草专卖局可以委托市工商局扣押华鸿公司拟售的香烟D.华鸿公司可以提供证明被诉扣押行为违法的证据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故A项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故法院可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故B项错。《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C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故D项对。93.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D.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法院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集资诈骗罪。成立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明知无法归还而隐瞒真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甲在资金链断裂明知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继续扩大宣传,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的,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基础上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2000万元资金成立集资诈骗罪。故AB项正确。《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故C项错误。《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集资诈骗罪的余款500万元作为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应予以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甲虽然死亡,针对其的所有刑罚都已消灭,但是追缴赃物并不是刑罚,不会随着犯罪人的死亡而消灭,法院仍然应该对余款500万元予以追缴。故D项错误。94.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答案:A,B,C解析: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A项正确。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认为,《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显然是结合《刑法》其他条款来解释相关问题,故B项正确。C项显然正确,不赘。法院采用的解释方法不是文义解释,而是体系解释。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体系解释关注到单一条文在整部法律中与其他条文的关系,故潜在地考虑解释结果的正当性,故D项错误。95.某农用机械厂技术员张某设计制造了油耗低、功效高的微型收割机,并被授予发明专利。在下列行为中,哪些行为侵害了张某的专利权?()A:另一农用机械厂看到该收割机的广阔市场前景而未经张某允许大批量生产该收割机B:农民李某购买了该收割机并使用该收割机C:另一农用机械厂未经允许与美国一农场签订合约,将该收割机卖与该农场使用D:另一农用机械厂未经允许在某农机展销会上展出其生产的该收割机答案:A,C,D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A、C、D项应选。另须注意《专利法》中不视为侵权的某些行为。《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因此,B项符合本条第1项,不选。96.张某开了一家个体理发店,起字号“一剪没”,这天李某来到理发店理发,在洗头的时候被该店负责洗头的小王用热水烫伤头部,花去医疗费数万,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欲起诉,关于本案被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告为张某,注明“一剪没”基本信息B.被告为“一剪没”,但需注明张某的基本信息C.张某与“一剪没”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D.张某与小王为本案的被告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97.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未聘请辩护人的C.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D.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检察院批准逮捕应当讯间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故ACD正确。98.关于工伤保险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劳动能力鉴定是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C.在工作中,因犯罪而导致的伤残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D.工伤发生后,如果拒绝接受治疗的,则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答案:D解析:《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故A项错误。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B项错误。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只有故意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C项错误。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D项正确。99.根据现行宪法,有关国家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A、因国家安全的需要B、因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C、因追查违法行为的需要D、因维护他人权益的需要答案:A,B解析:《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100.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答案:A解析:本题中,医院使用合同所约定的医疗技术以外的技术为患者进行治疗,严重影响患者治疗效果,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合同。王某有权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至于医院采用B技术为王某提供的医疗服务实际上并未给王某带来任何利益,因此王某接受B技术治疗不构成不当得利,医院无权从其接受的医疗费中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A项正确。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6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公司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英国。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但提出,若甲公司支付20%的手续费即可为其办理。甲公司领导协商后表示同意。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12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英国的账户。几个月后,因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査明,乙公司为刘某设立的公司,其主要业务就是协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换为外汇汇往国外,该公司的主要收人就是这些“手续费”。刘某被抓获后,承认自己的全部罪行,侦查人员还发现,如下事实:一、、刘某曾因其情妇苏某想要脱离他而将苏某用药迷昏卖至越南;二、刘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意外险,后自己纵火将该车烧毁,并买通保险公司的事故鉴定人吴某,由吴某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刘某骗得保险费30万元;三、刘某曾经在路上拾得一张写着密码的银行信用卡,后以该卡在商场消费近万元。问题:1.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2.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3.刘某将苏某贩卖到越南的行为如何定性?4.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依据是什么?5.刘某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答案:解析:1.甲公司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乙公司的行为成立洗钱罪。因为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的贷款是诈骗所得,而仍然为其掩饰、隐瞒,并提供账户协助其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因此,应成立洗钱罪。3.刘某的行为成立拐卖妇女罪,其将苏某卖至境外的情节构成情节加重犯。4.吴某与刘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5.刘某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2.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垄断协议。A、B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又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根据题意,旅游协会对游客统一报价,固定价格,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禁止的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构成了垄断行为,故A、B两项错误。C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据此,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业协会处以罚款,而不是发改委,故C项错误。D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故D项正确。3.一国的非政府团体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按照所确立的外空责任制度的规定、()A.应当由非政府团体所属国承担国家责任B.应当由该非政府团体直接承担责任C.应当由该非政府团体和其国家分别承担责任D.应当由非政府团体与其所属国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律责任。根据外层空间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论一国的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国家应对其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4.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A.回头背书B.限制背书C.期后背书D.附条件背书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33、36、69条。5.下列关于清末修律的表述中,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谘议局和资政院是清末修律时分别设于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关,清廷赋予这两种机构相当大的自主权B.清末修律使得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在中国出现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D.清末的司法制度修订后,实行了审检合署和四级三审制答案:A解析:考点:清末修律讲解:A项错误,谘议局和资政院是清末修律时分别设于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关,但它们分别被地方督抚和中央朝廷严格控制,只是摆设而已。B项正确,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C、D项表述正确。6.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A.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B.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C.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D.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便不再是法官了”答案:A解析:A选项错误之处在于忽视了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司法制度只是到了近代才开始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制度的。B选项是四大本中的观点。司法和司法权的存在本身就是对王权专制的一种对抗,对抗王权,监督政府,保护人民,保护法官。尽管并非所有的古代国家都是这样,但本题说的是曾经是,因此B项表述正确。C选项说明司法人员应当依律办案严格区分了君臣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表述正确。D选项指出了法官独立的重要性,表述正确。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答案:C,D解析: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讲解:《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8.关于宪法的本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B.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C.宪法就是为各个国家机关的公权力提供正当性基础和界限的根本法D.宪法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答案:D解析:宪法的本质在于其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宪法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C.秦某的证言D.手提电脑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秦某的证言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之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两项。10.下列对法官的规定中,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法官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B.不可以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C.不可以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D.不可以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答案:B,C,D解析:。考查法官制度。11.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2016年)A.某法官因病住院,甲法院决定更换法官重新审理此案B.某法官无正当理由超期结案,乙法院通知其三年内不得参与优秀法官的评选C.对某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当地媒体多次呼吁法院尽快结案,丙法院依然坚持按期审结D.因人身损害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答案:A,B,C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法院做法符合直接言词原则。B项,法院做法符合及时审判原则。C项,法院不受媒体舆论影响,符合审判独立原则。D项,法院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外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违反不告不理原则。12.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A.1998年7月5日B.1998年7月6日C.1996年7月5日D.1996年7月6日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23条。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认定是意外事故(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导致了王锋下落不明。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2014年)A.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C.有助于检务公开D.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答案:A,B,D解析: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有利于检察院摆脱地方政府影响,独立和统一行使职权,从而强化法律监督作用。上述改革措施不涉及检务公开,故排除C项。14.关于限制出境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B: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C: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应当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D: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通知答案:A,B,C,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限制出境。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3)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4)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4条的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n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故本题应全选。注意: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15.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答案:C解析:选项A、D错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甲、乙不能协商一致的,若乙无正当理由,甲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因此,甲未侵害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因甲有权单方许可戊出版社出版该小说,因此,戊出版社也就没有侵害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选项B错误。甲自己把小说上传到自己博客中,丙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链接,且用户点击阅读该小说,也是从甲的博客中阅读的。因此,丙并未侵害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16.德国哪部法律首次规定了“法官独立”和“终身制”原则。这部法律还规定,以分权原则组成政权机关。立法机关为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A《德意志帝国宪法》B《联邦德国基本法》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魏玛宪法》D以上均不是答案:C解析:所考知识点为《魏玛宪法》。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来的帝国国会批准了卑斯麦领导下制定的以1869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这是一部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不可能有上述内容的规定,因此,A错误。德国基本法于1919年生效,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因此,B不正确。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所以D错误。17.为满足日益庞大的专车数据储存处理访问需求,迅驰公司需要建立一座数据中心。恰逢市政府出让一块土地,迅驰公司和天御公司同时提出申请,市政府拒绝了天御公司的申请,向迅驰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御公司对政府拒绝其申请的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B.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C.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复议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1)在没有特别法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均应当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予以解决。当事人既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复议,所以,在试题中,我们要回答“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应当首先思考该案例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特别情况,如果不属于,那么该案例属于自由选择,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复议前置的只有三种情况:行政确权案件中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纳税争议案件以及反垄断法中的限制或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本案并不属于三种情形其中任何一种,所以,天御公司无须先复议再提起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与本案最为接近的是复议前置的第一种情况,但“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复议前置:第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自然资源是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第二,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题干中,一般会含有“已取得”、“自家的”、“属于自己”等字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需要当事人一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书等合法证件,只要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即可。第三,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这里的确认为广义确认,通俗表达为“给了别人”,考生在考场上不用考虑如何给的,何种行为给的,更不需要懂得广义、狭义确认之分。只要你的土地、林地给了别人,也许许可给的、也许登记给的、也许裁决给的,这都无所谓,只要“给了别人”就满足了第三个构成要件。综上,市政府拒绝天御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说明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A选项错误。(2)同理,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也无需复议前置,因为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B选项错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这说明大河村认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满足第二个条件,同时满足第一个条件(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和第三个条件(给了别人),对于该行为当事人应当先复议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认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表述正确。但复议前置并不意味着大河村在复议后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18.下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包括:()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貼B.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B解析:。参见《社会保险法》第38、39条。19.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要求甲支付B:只能要求乙支付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解】《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题中,丙可依据法律规定选择甲或乙支付。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C。20.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B.甲国国家应承担问接责任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甲国警方在出事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证明该行为不是国家纵容或者唆使的,因此该行为不是“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故D项正确。21.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答案:D解析:【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杨某生产、销售假冒避孕药品,货值金额达15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因此选项A和C都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假药罪,是指生产假药的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也构成了生产假药罪。综上,杨某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但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陷阱】本题中的陷阱有以下几处:(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是数额犯,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罪有未遂形态。(2)本案中,虽然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既遂),但由于整体上杨某实施的是生产、销售行为,且杨某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2.(2008年四川)问题: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2008年的四川卷沿袭了2007年“不给材料,直接提问要求考生回答”的命题风格。但这一命题方式已被舍弃,2008年之后,均为给出一段材料,要求考生结合根据材料,提出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论点并加以论证。按照回答简答题的步骤,首先应当认真分析问题,弄清题目表达的意思,归纳出关键词与要点。本题要求“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其次,看清答题要求,“观点正确”要求考生不能有观点与立场错误。“表述完整”,要求逻辑完整。“表述准确”,要求一针见血,观点明确,文章简练但不得少于规定的字数。最后,回答本题,要求考生对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有所了解。简述“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主要是论述法律意识对法律职业的影响与重大作用。进而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法律职业,对公正执法与严格司法的重大作用,对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专题精讲23.百货商城与悦意服装厂服装买卖合同纠纷案A市百货商城与悦意服装厂于2011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悦意服装厂向百货商城提供一批秋季女装,每件35元,总价值为14万元,交货日期为8月20日,由百货商城派车到悦意服装厂提货,提货后10日内付款。合同还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合同签订后,因为悦意服装厂所在地区发生水灾,因而在6月10日,悦意服装厂通知百货商城,把交货日期推迟到9月10日,正巧百货商城仓库维修,觉得推迟交货并无坏处,因此也就未作答复。到了7月,百货商城发现所订的服装的面料和款式均同本年的流行趋势不符,于是在8月10日发电通知悦意服装厂:“每件单价降低5元,否则将解除合同。”悦意服装厂收到电报后未作表示。后来,百货商城觉得货还是不好销,到期便未提货。悦意服装厂见百货商城逾期未提货,便催告百货商城提货,但经悦意服装厂催告后,百货商城仍未提货。就在悦意服装厂正为服装积压犯难,并准备追究百货商城违约责任之时,个体户李某找到服装厂,称愿意以每件32元的价格购买服装厂2000件服装,并于9月20日完成了交易。9月21日,因邻近的工厂火灾蔓延到悦意服装厂,致使另一部分服装被大火烧毁。因此悦意服装厂要求百货商城赔偿服装差价,并支付被火灾烧毁部分服装的货款。百货商城认为,悦意服装厂已经将货物卖给李某,另一部分货物是在悦意服装厂自己的库房中被烧,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问题】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双方是否可以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2.百货商城同悦意服装厂合同的交货日期应是哪一天?3.悦意服装厂将2000件服装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单方解除合同?4.悦意服装厂能否要求百货商城赔偿服装差价损失?为什么?5.百货商城是否应赔偿悦意服装厂因火灾而受到的损失?假设需要赔偿,百货商场是否可以主张应扣除服装厂出售2000件服装给李某而多获利的4000元?答案:解析:1.可以约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默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双方将默示无异议约定为合同变更方式。2.交货日期应为9月10日。百货商城对悦意服装厂提出变更交货时间的通知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该变更成立。3.悦意服装厂开始寻找新的买主的行为不成立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其并未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百货商城。4.不能。因为合同变更后,每件服装单价为30元,悦意服装厂以每件32元卖出,获差价为利益而非损失。5.风险全部由百货商城负担,因为百货商城迟延受领,违约在先,9月10日以后发生的风险应由百货商城承担。可以主张。解题的关键之一是理解双方关于“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若无异议,则变更成立”约定的效力。解题的关键之二是认识到合同经过变更后,旧的条款便失去效力,新的约定条款为有效条款。因此,本案中合同的履行期、价格等均应以新的变更后的约定为准。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问题。产品责任为侵权责任,以造成现实损害为要件,其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为损害赔偿,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为违约责任,不以造成现实损害为要件,其责任方式主要为修理、更换,也包括损害赔偿,其救济方式一般应先向合同相对人请求补偿。故本题选项为ABCD。@##25.甲持有银行汇票一张,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B:甲对丙和丁不承担保证责任C:甲对乙不承担保证责任D:乙对丁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解析:依《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被背书人仍可以转让,转让行为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作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作为被背书人将汇票转让的,甲对乙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丙和丁都是乙的后手,因此甲对丙和丁都不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甲记载“不得转让”,是不对被背书人的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应对被背书人,即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背书转让给丙时并未做“不得转让”的记载,乙应对其的所有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应对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26.下列属于普通合伙法定退伙事由的是(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D.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答案:B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法定退伙。《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7.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协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至,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准备行使抵押权。经查,甲企业仅有的一套设备已经出卖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了丙公司,但双方约定的丙公司付款期限尚未届至。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乙银行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B.曱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银行有权对丙公司将支付的价款主张抵押权D.乙银行有权对该套设备主张抵押权答案:D解析:考点:动产浮动抵押讲解:乙银行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银行无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A选项错误;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正常经营活动,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故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且巳经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丙公司虽然取得该设备,但是并没有支付价款,因此乙银行有权对该套设备而不是价款主张行使抵押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28.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应认定招摇撞骗罪的情形是:()A.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没收赌资数额较大的B.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嫖”,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罚款数额较大的C.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没收赌资数额较大的D.冒充中央某领导的亲属,宣称可以请托该领导办理相关事务,收受财物数额较大的答案:A解析: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因此A项正确。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应定抢劫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C项为敲诈勒索罪;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下列关于责任保险说法正确的是:A.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B.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可以直接向遭受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人赔偿C.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D.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赔付答案:A,B,C解析:【考点】责任保险【解析丨《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绐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故ABC为正确答案。30.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资格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B.特殊权利能力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和婚姻权利能力等C.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D.在我国,国家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答案:D解析: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故C项正确,不当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国家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故D项错误,当选。31.以下行为效力未定的是: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10岁的小江将自己家的电视机低价卖给了废品收购站B:王某用盖有甲公司空白合同章的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C:陈某将掌上电脑借给杨某使用,杨某将掌上电脑卖给了孙某D:周某母亲病重,周某为筹措医药费打算将新买的2万元笔记本电脑卖掉,但是苦于找不到合适的买主。于某与周某协商时知道周某的情况,遂将出价压得很低,周某急于用钱,只好1万元将电脑卖给于某答案:A,C解析:A选项中小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小江处分电视机的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方有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王某用盖有甲公司空白合同章的合同书与乙公司签约,乙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是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因此王某的行为是有效行为,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杨某将掌上电脑卖给孙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行为,不是效力待定行为,D选项中于某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32.甲、乙、丙三人分别认缴出资150万元成立联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IT产品的分销业务。甲按时缴纳出资,乙自己出资100万元,和丙约定,由丙为其垫付出资50万元,丙以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完成了自己和乙的出资,但该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2015年5月,联强公司增资扩股,丁认购10万元,但并未将股款划入公司账户。下列说法合法的是?A.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B.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C.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D.丁应该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中,关键要确认乙、丙之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其实是二者的借款协议。丙的房屋作价200万元为了完成自己的出资并满足对乙的借款,因此乙也能完成出资义务。但丙的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用此房屋,丙只能完成自己的出资,乙的借款则无法满足(因为丙向公司出资为义务,丙借款给乙是换取债权,所以应优先满足自己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所以乙认缴150万元出资,实际出资只有100万元,另50万元的现金出资不足。则三出资人的出资情况为:甲:缴足出资;乙:出资不足,不足金额50万元;丙:缴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A、B均错误,C项正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丁在公司增资阶段没履行出资义务,应该向公司补足,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连带发起人,D项错误。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某村某单身男青年牛某,从人贩子石某手中花2千元人民币购得一个女子施某,打算将其作为自己的妻子,在买得施某后,牛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但是施某即便如此,也一直不愿和牛某一起生活,牛某见施某无心和他在一起,便在买得施某1个月后放走施某,不阻碍施某返回原居住地,还给了她一些路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牛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B:牛某好心放走了施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C:对牛某应当以强奸罪论处D:对牛某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论处,强奸罪作为情节加以考虑答案:A,B,D解析:【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详解:《刑法》第241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有第2款、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按照施某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对牛某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他的强奸行为,仍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故C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ABD选项。3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内审结。A.30日B.3个月C.6个月D.9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二审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35.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盗窃罪B:构成侵占罪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构成抢夺罪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考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详解】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此外,本来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或者本来是遗忘物,而行为人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在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但其中的财产并不属于遗忘物,乙也并没有对其脱离占有。另一方面,甲作为乙的邻居,很清楚当时的情形,不可能将其垮塌房屋内的财产误认为遗忘物,因此,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另外,抢夺罪的成立要求甲实施了“公然夺取”的行为,本案显然不满足这一条件。因此A正确,BCD错误。36.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裁定、审判监督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据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37.中国人高某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回中国后健康不佳,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后甲国因高某在该国的犯罪行为,向中国提出了引渡高某的请求,乙国针对高某在乙国实施的伤害乙国公民的行为,也向中国提出了引渡请求。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依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可准予引渡B、中国应按照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确定引渡的优先顺序C、由于高某健康不佳,中国可以拒绝引渡D、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引渡;国籍的丧失【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题干中高某回国并未定居国外,且未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故高某仍应具有中国国籍。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故选项D正确,其他选项错误。38.甲系某县日日发物流公司经理,因琐事故意伤害同事乙致乙轻伤,乙到某县公安机关报案,某县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对甲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如果某县公安机关认为对甲不需要拘留、逮捕,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甲到其单位进行讯问B.如果某县公安机关决定传唤甲,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甲C.甲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受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保护,依法享有申请律师在场的权利D.侦查人员在讯问甲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答案:A解析:A项,《公安部规定》第19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可见,可以传唤甲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单位可以作为指定地点,A正确。B项,《公安部规定》第194条第3款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可见,对于在案发“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才能口头传唤,甲不属于在案发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只能凭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进行传唤。B错误。C项,在我国,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确实受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保护,但不享有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C错误。D项,《公安部规定》第203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本题中,甲涉及轻伤害,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因此不属于“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形。D错误。39.1994年1月2日,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关于这场冤案的反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长期以来我国公安刑侦部门有“命案必破”的硬性要求,这让政法工作中向来有“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对犯罪的震慑力,但却无法避免造成冤案,法律的秩序与正义这两大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B、经调查,佘祥林在讯问时曾遭刑讯逼供。尽管法律价值之间并无位阶关系,但这种亵渎司法正义的行为是不为人认可的,即使通过刑讯逼供能够得到一个真实的案件结果也并非可取之举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案尚在调查阶段时,张在玉家人就不停向公安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这种“民愤”也是导致冤案产生的原因之一。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处理好“民愤”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不能为了秩序而舍弃正义D、该案的调查过程中存在很多疑问,办案人员之间对证据认识都有分歧,但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进行协调,并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要求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判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种“先定后审”的做法追求法律施行的效率,却丢了司法公正与公民自由,典型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答案:B解析:法律价值之间有位阶存在。因此B项错误。40.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属于证券法律制度禁止其增发股票的有()。A.公司在3年前曾经公开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B.公司现任监事在最近3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C.公司在前年曾经严重亏损D.公司现任董事因涉嫌违法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答案:B,C,D解析: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此选项B构成障碍;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因此选项B构成障碍;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选项D构成增发股票的障碍。41.律师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以下哪项不属于律师职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A.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B.承诺给中介人、推荐人回扣以争揽业务C.在业务交流会上,屡次援引某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代理的诸多败诉案件D.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达到委托目的答案:D解析: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的内容,C项不构成诋毁、诽谤。42.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过失砸死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处由于甲、乙二人都有实行行为,对结果都有因果力,不必借助“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理原则就可以认定二人的刑事责任。即使中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甲、乙也可以分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对于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即成犯,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在犯罪既遂前有犯意联络。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显然是在乙杀人之后参与,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窝藏、包庇罪。乙犯罪后藏匿的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C项,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虽然甲也利用了职务之便,但是没有处分自己管理、主管、经手或者经营的公共财物,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乙成立保险诈骗罪,甲为其提供证明予以帮助的,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C项正确。D项,在一方犯罪行为结束后,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不能成立共犯。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的,乙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甲不成立乙犯罪的共犯,而是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乙犯罪后的逃避抓捕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故D项错误。43.某公办大学法学院教师李某,趁校区搬迁之际,将没有锁门的电脑教室中用于教学使用的10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0万余元)放于自家车内拉走,之后被发现,学校报警。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表述正确的有:A.李某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李某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C.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应当将李某案件移送监察机关D.本案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提供配合答案:A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项,《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上述“(四)”,必须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才是监察对象。本案中,李某只是一名普通教师,不属于从事管理工作,因此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本案的盗窃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A正确,B错误。CD项,《监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但本案中,李某不属于监察对象,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不需要移送监委会,也谈不上由监委会为主调查的情况,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44.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A.只能是故意B.只能是过失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D.只能是间接故意答案:C解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就是行为人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的罪过既然有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也就有这两种形式。例如,某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饿死婴儿的,就是故意形式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又如,某乙将朋友8岁的小孩带到野外玩耍,因碰到多年不见的老同学,二人谈得兴起,他就没注意小孩的动静,结果小孩滑入湖中淹死了。某乙对小孩死亡的心态就是过失的,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45.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国内法或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并根据这个系属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是、()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答案:B解析:【考点】双边冲突规范。详解: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例如,合同方式依合同缔结地法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其中的合同缔结地法就是一个需要推定的系属。如果合同在内国缔结,就适用内国法;如果合同在外国缔结,就适用外国法。可见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此题为双边冲突规范的直接定义表达,选B项无疑。46.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A.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B.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D.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答案:A,B,C,D解析:考查利用信息网络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2)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3)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4)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5)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6)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故ABCD选项正确。47.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审前羁押制度。《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曰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检察院是“建议”而非直接予以释放或变更,故C项错误。48.甲与乙系五、六楼邻居关系。甲于1997年购买此房。入住后,甲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2004年5月,乙住进六楼。2007年5月,乙认为甲严重造成了自己出入及搬运东西的不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立即拆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哪些?()A.应当支持乙的请求,因甲侵犯了其相邻权B.不应支持乙的请求,因为甲是建筑物空间共有人之一,可自由使用该空间C.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甲侵犯了其共有权D.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答案:B,D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问题。本题中甲与乙是五、六楼邻居关系,对于楼道或楼梯,甲乙之间享有共有权,对于共有权的行使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甲在楼道上安装铁栅栏门侵害了乙的共有权,也侵害了乙的相邻权。对于共有权和相邻权的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本题正确选项为BD。49.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有:()A.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为行政主体,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则不要求有行政主体B.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当事人本身利益C.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D.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律救济程序解决,而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事法律的救济途径解决答案:A,B,C,D解析:。本题从主体、目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四个方面比较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50.★一国的非政府团体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按照所确立的外空责任制度的规定、()A.应当由非政府团体所属国承担国家责任B.应当由该非政府团体直接承担责任C.应当由该非政府团体和其国家分别承担责任D.应当由非政府团体与其所属国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根据外层空间法制度的规定,不论一国的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国家应对其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51.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C.某品牌奶粉含有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取一种新型矿山安全技术达成一致意见答案:A,C,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A选项属于第15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C选项属于第15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D选项属于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B选项属于第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CD。52.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问题: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字。答案:解析: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从根本上说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注入巨资,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单是政府一家的事情,而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仗着政府权大,或者一切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属于必须废除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毫无过错的投资人。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商,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而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的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的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对于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53.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答案:C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本题答案为C。54.下列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廷杖和充军刑都是明朝的法外之刑B.宋代提点刑狱司是中央派出的地方监察机构,它负责复查地方审断案件C.公元前450年以前的罗马国家的习惯法不属于古罗马法的渊源D.日本“明治宪法”是一部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的“钦定”宪法答案:C解析:考点:明代刑罚、宋代提点刑狱司、罗马国家的习惯法、日本“明治宪法”讲解:C项错误,公元前450年以前的罗马国家的习惯法是古罗马法的基本渊源。A、B、D项表述正确。55.共用题干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下列哪些行为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A: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B: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D: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答案:A,B,C解析:参见《刑法》第318条第2款。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6.关于侦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张三故意杀人一案,在补充侦查阶段,张三死亡的,应当撤销案件B.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C.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及他的家属、邻居以及见证人同时在场D.勘验、检查时,必须出示勘查证,否则,该勘验、检查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A,B,C,D解析:补充侦查阶段分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因此处理结果可能是撤销案件,也可能是做出不起诉决定,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故B、C项错误;《高法解释》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项错误。57.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2017年)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B.本案诉讼终结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答案:B,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一审普通程序中的诉讼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民诉解释》第322条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A选项说法错误。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进行或者没必要进行从而裁定结束诉讼程序。法院裁定诉讼终结后,诉讼即宣告结束,一审判决不会发生效力。故D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58.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如紫霞公司在2016年底的分配利润中,最后所提取的各项公积金数额总计为2800万元,关于该公积金的用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用于弥补公司2016年度的实际亏损B.可将其中的1500万元用于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C.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D.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答案:B,C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59.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和运用,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可以作为定案根据B.鉴定人忘记在鉴定文书签名,事后作出说明的,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C.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D.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无法出庭的,法院应当决定重新鉴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和运用。依据《刑诉法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故,A、B项错误。依据《刑诉法解释》第86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C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项正确。依据《刑诉法解释》第86条第2款规定,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故,D项错误。60.何某经人介绍与马某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生活方式不和,马某回到娘家居住。何某多次到马某娘家劝其回家,遭马某拒绝。何某恼羞成怒,怀恨在心,产生报复马某一家的念头。三日后晚10时许,何某留下遗书后,携带事先自制的炸药包、炸药瓶等爆炸物至马某家潜伏。次日凌晨4时许,何某用细线将一炸药瓶吊至马某家的厨房天窗内,并随即引爆,致使马某弟弟因房屋倒塌窒息死亡,马某的父母和马某受轻伤。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爆炸罪B.故意杀人罪C.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D.想象竞合犯答案:A解析:本案属于法条竞合犯,何某基于一个杀人的故意而实施了爆炸行为,同时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法条。按照对法条竞合犯的一般处理原则,应以爆炸罪定罪处罚。61.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共和国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议案,由全国人大决定授予B.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C.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D.国家功勋薄是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名录答案:C解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据此,A项关于议案提出者和决定者的表述均错误。该法第13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故B项错误,因为其未注意“被撤销”的例外。根据该法第8条,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故C项正确。该法第10条规定:“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国家功勋簿还记载获得者的功绩,故D项错误,62.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宣判认定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李某的犯罪行为,并判处张某6个月的拘役和赔偿李某2000元的处罚。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院宣判后,自诉人李某不服,认为县人民法院对张某的判罚过轻,于是在上诉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在某些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致使调解失败。但是在人民法院决定要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双方经过努力达成和解,则应如何正确处理本案?()A.应当制作和解书,并撤销第一审判决B.应当制作和解书,第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C.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第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D.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的二审程序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63条的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本案的情况属于后者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63.关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正确说法是:A: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以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从重处罚B: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以出售获利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D: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答案:B解析:《刑法》第234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罚。64.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征收由哪个机关作出决定?A、商务部B、海关总署C、财政部D、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答案:D解析: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和确定都由商务部负责,但是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则是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所以决定机关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65.有关WTO争端解决程序,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B.关于争端的类型共有三种,分别是违反性申诉、非违反性申诉以及其他情形C.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报告中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结论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查D.WTO争端解决程序在表决时适用反向一致原则,在实施时允许交叉报复答案:C解析: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故A选项正确。关于争端解决的类型共有三种,分别是违反性申诉、非违反性申诉以及其他情形。故B项正确。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报告中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结论存在重大错误时,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但不得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重新审查。故C项错误。WTO争端解决程序在表决时适用反向一致原则,除非一致反对,否则通过有关决议。故D项正确。依题意,C项当选。66.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答案:A,B67.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罗某与万某出资成立ABC英语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之前就以ABC法人的名义订购桌椅200套,后因资金问题无法支付货款。桌椅生产厂商向法院起诉,应当将罗某与万某作为被告B.罗某是ABC英语培训公司的法人,委托朋友万某订购桌椅50套,并且给了万某公司的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后万某订购时订购了200套,ABC公司拒绝支付多余价款,桌椅生产厂商向法院起诉,应当将万某作为被告C.罗某是ABC英语培训公司的法人,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但罗某依旧以ABC公司的名义从事培训服务,后与学生万某发生纠纷。万某去法院起诉时,应当将罗某列为被告D.ABC英语培训公司与DEF英语培训公司合并成XYZ英语培训公司,但是ABC公司并不知道DEF公司对外有200万元的债务,后债权人罗某向法院起诉,应当将XYZ公司列为被告答案:A,B,C,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被告的确认。根据《民诉解释》第6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68.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情况B.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各种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C.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但是可以扣押其他证件D.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可以要求劳动者适当提供押金答案:A解析: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选项B不正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选项CD不正确。69.2010年8月9日下午6时许,沪东造船厂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北部地区出现异常大风天气。受此影响,停泊在该厂2号泊位的在建船舶“杉海”轮(由大天公司订购)11根系泊缆绳被风拉断,并从浦东横穿黄浦江,与上海东方疏浚工程公司停靠在码头的“航拖888号”轮和“航供555号”轮相撞,致两轮损坏,产生修理费用总计人民币20万元。该损失承担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A.沪东船厂承担责任,因其有过错B.大天公司承担责任,因其承担无过错责任C.沪东船厂无须承担责任,属于不可抗力D.东方公司应向沪东船厂主张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海商法》第167条。70.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应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甲律师依法向被害人收集被告人不在聚众斗殴现场的证据,提交检察院要求其及时进行审查B.乙律师对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予以及时有效的劝阻C.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D.丁律师在社区普法宣传中,告知群众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甲律师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故A项正确。该《办法》第37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乙律师及时有效的劝阻,故B项正确。该《办法》第3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丙律师告知对方的做法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侵害委托人的权益,故C项错误。该《办法》第41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丁律师的做法是哄骗当事人提起诉讼,故D项错误。71.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规则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是人际冲突规则的体现B.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是解决同级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C.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实际上是一种违法性冲突,应选择适用效力等级高的行政法律规范D.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并不一定适用新的法律规范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A项是人际冲突,是不同民族、种族的人之间的法律适用不同,所以少数民族应该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项是相同等级的规章之间的冲突,应报共同上级决定。C项是层级冲突,所以适用效力等级高的法律。D项是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如果行政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前,则应适用旧法。72.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I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查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赵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将手枪藏在自己枕头里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B.赵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甲和乙去杀辛,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故应当从重处罚C.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结果丙将该妇女奸淫杀害,丙的奸淫行为和杀人行为对于赵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所以赵某不构成教唆犯D.赵某每日带领曱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解析:A、B考点:教唆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讲解:赵某教唆13岁的甲和14岁的乙实施杀人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对于后者,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于前者是否应从重处罚则存在不同观点。目前观点认为,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对立,间接正犯是教唆犯教唆强度力度的升高情况,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B正确,当选;赵某教唆丙去盗窃,但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赵某属于教唆未遂,所以C项错误,不当选;赵某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组织耒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所以D项错误,不当选。73.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案件由A县法院管辖B、A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C、B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D、B县法院的移送是正确的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A县法院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县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所以C正确,D错误。74.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答案: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75.关于法的效力,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属地主义是指该国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该国法的保护和约束B、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公民犯罪,可能受到中国刑法的制裁,这是法的对人效力中保护主义原则的体现C、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概不溯及既往D、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答案:C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对人效力的范围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分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几种,其中属地主义是指该国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该国法的保护和约束。在中国,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虽然我国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绝非绝对地不溯及既往。选项中较难的是B,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公民犯罪,可能受到中国刑法的制裁,这符合任何人只要损害了一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域,该国法都对其有效的原则,因此体现的应该是保护原则。7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A.《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上位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均属于行政法规C.该条款内容属于技术规范D.该条款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答案: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畜牧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故选项A正确,而选项B错误。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规则。《办法》第3条是关于“畜禽”、“畜禽遗传资源”概念的规定,表述的是法律技术内容,但没有表述技术规范,故选项C错误。“法律技术内容”与技术规范是两码事。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办法》第3条是关于“畜禽”、“畜禽遗传资源”概念的规定,没有表述权利或义务,也就是说该规定不是法律规则,当然也就谈不上任意性规则,故选项D错误。77.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列哪一种规范性文件?A、浙江省杭州市的人民政府规章B、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性法规C、国务院司法部的部门规章D、浙江省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解析:《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做出处理决定。可见,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件的效力与下级权力机关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没有高低之分。但其中有一个例外: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一切地方性法规。所以,本题A对,BCD均错。78.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诉讼代表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推选产生的1至2名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C.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代表人及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所以选项A错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2至5名代表人进行诉讼。所以选项B错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所以选项C正确。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选项D错误。79.下列选项哪一项不是法官为维护司法公正应承担的义务?()A.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C.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D.了解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答案:D解析:考点:法官维护司法公正应当履行义务讲解:根据《法官法》第7条第6项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故A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故B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故C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D项的说法错误,应选。80.以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A.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B.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为李某设定抵押权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房屋答案:C,D解析:C、D考点:物权变动的模式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A项,法院执行判决拍卖房屋,王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办理登记,故A项不能选。B项,张某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李某设定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B项不能选。C、D项属于《物权法》上所讲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自然不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见《物权法》第29-30条。特别注意A项并不属于《物权法》第狄条所规定的依据裁判文书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情况。81.共用题干依据我国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A、2005年7月2日,商务部公告了对来自甲、乙等国钢材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同年8月16日,商务部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要求提供保证金B、临时反倾销措施与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都不超过4个月,但后者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临时反倾销税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但终裁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收取D、在不延长的情况下,“两反一保”中,只有保障措施的法定实施期限最短答案:A,B,C解析: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对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使出口货物以不合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政府行为。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的出口货物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补贴的形式可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本国出口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是指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或出口担保、外汇贬值等。出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制。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限额外商品则不准出口。故选A项。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故A项正确;同样,该条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由此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故D项错误。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基于监测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目录,因此,A项认为不能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进出口自动许可的看法是错误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因此,B项是正确的。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其中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国家均可以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因此,C项是正确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于规定目录之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可以临时决定予以限制或禁止,所以D项认为不能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B、C两项是正确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故A选项错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4条的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故B选项错误。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在一定条件下,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可以进行累积评估,故C选项错误。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原因。同时,非补贴进口产品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故D选项正确。根据我《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A项中立案调查是在7月2日公告的,8月16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显然在60日内,A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条例》第31条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临时反补贴措施并不能延长,B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反补贴条例》第44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C项中认为应当收取反补贴税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故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保障措施条例》第26条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此可知,正常情形下,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只有保障措施的法定实施期限最短,D项正确,不符题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项。《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故A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32条规定,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故B选项正确。《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故C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行政复议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故A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故B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0条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故CD选项正确。82.中国公民甲某在美国被法国公民乙某殴打致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可以保护性管辖为由对该案件进行管辖B.美国可以属地管辖为由对该案件进行管辖C.法国可以属人管辖为由对该案件进行管辖D.德国可以普遍管辖为由对该案进行管辖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国家的管辖权可以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四种。其中保护性管辖较为特殊,指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国国家或其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本题中的犯罪地在美国,犯罪人为法国人,受害者为中国公民,符合保护性管辖的要求。选项B正确。该案件发生在美国,美国当然可以属地管辖为由行使管辖权。选项C正确。犯罪人为法国人,具有法国国籍,所以法国可以基于属人管辖行使权利。选项D错误。普遍性管辖仅仅限于那些危害全人类利益的严重罪行。具体包括: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灭绝种族、贩毒、贩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等。83.自诉案件中不适用调解的有:()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D:被告人反诉的案件答案:C解析:【考点】可以适用调解的自诉案件。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84.独立制片人甲自筹资金于1993年11月15日首次出版《敖江威龙》电视剧录像带。甲于1996年10月21日去世。甲对该录像带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权和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期应于何时截止?A.2043年11月15日B.2043年12月31日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2046年10月21日D.2046年12月31日答案:B解析: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85.共用题干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请回答第97~98题。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征收D:行政强制执行答案:B解析:【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类型【详解】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所有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由上可知,本题中三部门共同实施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行为非行政处罚,也非行政征收,且此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作出更非在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强制执行,而是对其行为具有责令改正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综上,本题选B。【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详解】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市林业局的致函仅是行政机关之间一种业务上的沟通需要,不具有强制力且尚未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同样,县政府的会议纪要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安排,是过程性行为,尚未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也不具有可诉性,B选项错误。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因此,三部门之间达成的处理意见,不是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只是一般的共同行政行为,而非订立行政合同,内容上也不涉及相对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故而C选项说法错误。三部门的通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刘某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B.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C.丙乘广州至北京的火车运输毒品,快到武汉时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D.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选项B正确。关于输入毒品的既遂标准,宜采取到达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选项C正确。行为人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或没有进入正式的运输状态时为未遂;否则即为既遂。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87.2015年2月2日,朱某将其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与齐某,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齐某搬入居住,自签约起3个月内由朱某负责协助办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是,签约1个月后,朱某又与不知情的周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周某,价格130万元,并为周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周某要求齐某搬出该房屋。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表述正确的有(  )。A.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B.朱某与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之日起失效C.周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齐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A,C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B: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虽然齐某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C: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选项D:“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88.甲、乙、丙共同出资1亿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收益颇丰,净资产达到1.7亿元,三人欲将公司转为股份公司为将来公司上市做准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以由甲、乙、丙三人认购B.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向社会公开募集,但不能定向募集C.如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则公司不必另行办理增资程序D.变更后发现原公司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万元的对外债务,则此差额的补足责任由甲、乙、丙三人连带承担答案:A,D解析:《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由此可见,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既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包括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集"。公司目前净资产达到1.7亿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需要募集3000万元,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来的股东定向募集,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本题中,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变更公司形式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增资程序来变更注册资本。故C选项错误。注意:由于原净资产折抵为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后,实收股本等于注册资本,因此无需另行募集资本。《公司法》第9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万元的对外债务,意味着净资产价值低于1.7亿元,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89.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审批后1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B.审批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C.审批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3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D.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该集体恢复耕种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37条。90.甲公司委托李某和刘某共同处理和外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后由于李某的过错,造成委托事务没有处理好,给甲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关于该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刘某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由李某承担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C.由甲公司自己承担该损失D.由李某和刘某对甲公司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答案:A解析: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91.关于情事变更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B.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C.情事发生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D.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考点:情事变更原则讲解: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情事发生变更,也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5)情事变更发生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以上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情事变更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此,ACD三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是选非题,故B项当选。92.下列哪些情形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A:对真币加工改造,增加其面值的B:制造货币版样的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D:伪造外国货币的答案:B,C,D解析:对真币加工改造是变造货币行为。《关于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93.下列关于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都有一定的约束力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C.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D.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均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答案:A,B解析:A、B考点:法与原始社会规范讲解:A项正确,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是规范,凡规范都有一定的约束力。B项正确。C项错误,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在本质上不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而原始社会甚至连阶级都没有产生。D项错误,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94.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解析:在法治社会,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纠纷解决的合法途径。故D项错误。95.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A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要为自己指挥、参与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对本方、对方成员的重伤、死亡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责任。甲不仅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还指使“下手重一点”,对死亡结果不仅在客观上有因果力,在主观上也有放任,自然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故A项正确。B项,甲不仅教唆,而且是首要分子,虽然没有实际参与打斗,仍对聚众斗殴起主要作用,对甲应认定为主犯。故B项错误。CD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只是一个或一部分人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那么只有实施该严重暴力的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在本题中,由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首要分子外的其他人都不能对死亡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故CD项错误。96.甲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为此与医院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可向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B.甲可向血液提供者主张产品责任,如血浆提供者知道有艾滋病毒的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C.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连带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D.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按份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答案:B解析:。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甲或者向医疗单位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或者向血液提供者主张产品责任,医疗单位和血液提供者既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也不存在按份责任关系;对于损害性赔偿,只有产品责任才存在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责任不存在惩罚性赔偿。本题正确选项为B。97.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签订1份棉花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请问: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A.现实交付B.拟制交付C.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收到仓单时转移D.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提到货物时转移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问题。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所谓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題中,兴都公司将货物仓单背书转让给纺织厂,以代替货物的现实交付,符合拟制交付的特征,故为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兴都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故本题答案为BC。98.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甲乙两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使用FCA术语为交货条件。关于该术语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该术语可以适用于任何的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B.该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运输合同C.该术语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义务D.承运人自收到货物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答案:B解析:FCA,全称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A??项正确,B项错误。(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3)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由上可见,FCA术语下,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且实现风险转移,因此C、D两项正确。99.下列哪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A: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须到当地餐饮行业协会办理认证手续B:申请娱乐场所表演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C:外地人员到本地经营网吧,应当到本地电信管理部门注册并缴纳特别管理费D: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安装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设施答案:A,B,C,D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许可【详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据此AC选项违反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9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故B选项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D选项中地方性法规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安装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设施,实际上是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D选项也当选。100.共用题干2011年10月11日晚,丁某酒后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任某、赵某值勤到店里,任某对丁某又推又打,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丁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2011年12月20日,丁某之父向某区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请回答下列各题。丁某之父的赔偿请求权时效如何计算?A:从丁某受到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时起2年B:从任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C:从丁某之父第一次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之日起2年D:从公安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3个月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可知本案赔偿责任应由任某所在机关承担,而非由任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34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1款,即可判定A为可选项,B项可以排除。本案中,丁某死亡的结果是由于任某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与赵某没有关系,故此C为可选项,从而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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