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饶县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及中小学教师人员总(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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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广饶县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及中小学教师人员总(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对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表述正确的是、()A.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国民大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B.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有所不同C.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行政、考试、监察D.施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等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既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2.下列关于专利转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B.中国单位向外国企业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D.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3.下列关于集体林权流转期限和承包期限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经批准,流转的期限可以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B.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C.流转的期限必须小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D.流转的期限与承包期限没有关系答案:B解析: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是小于等于,因此选项C错误。4.乙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公司以其厂房为该债务提供抵押,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提供反担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因此不得作为质押标的B.甲公司自其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取得该应收账款的质权C.如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50万元债务,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D.即使乙公司未将债权出质的情况通知丙公司,甲乙之间也能设立债权质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应收账款质押问题。《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是确定的,属现实债权,而非未来债权。故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B选项错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首先,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从属于乙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因乙公司还款而消灭,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亦消灭。其次,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从属于甲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关系,若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消灭,则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亦消灭。故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转让的生效并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条件,只是未通知不得对抗债务人。故D选项正确。5.关于上诉、抗诉的说法,错误的是:A.被告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上诉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检察院可以就判决、裁定抗诉C.被害人可以申请检察院就判决抗诉D.被害人可以申请检察院就裁定抗诉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99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刑诉法第217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选项正确。第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D选项错误。6.根据《对外贸易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备案登记制,改为审批制B.该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C.该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澳门地区D.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外贸法律制度____对外贸经营者。D错,《对外贸易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外贸经营者。A错,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即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B正确,该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C正确,该法不适用于我国港澳地区。7.甲有一条驳壳船租予乙进行海上运输,租期3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乙一次性向甲交付租金50万元。租赁的第二年,甲因资金紧张将该船卖予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格500万元。约定在船舶过户登记后、乙的租期届满前,丙分期付清全部款项。因甲无法现实交付,双方约定租期届满,由丙向乙行使返还请求权,并由甲通知乙。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办理了该船的过户登记。丙买得该船后,因资金紧张向丁借款250万元,丙以该船进行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丙向戊借款250万元,丙通知乙该船质押于戊。后丙又将该船卖给庚,并通知乙将该船交给庚,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租赁期间第二年届满时,该船遇不可抗力灭失(该船未保险)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未经乙同意,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若甲丙办理船的过户登记前,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丙欲起诉甲,应由何地法院管辖?已知甲住所地为A区,丙住所地为B区,合同签订地为C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D区。?3.丙起诉甲后,甲欲提出管辖权异,应在何时提出?若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甲对此不服,可以寻求何种救济?寻求救济期间,是否影响原法院对案件的审理??4.该船因不可抗力灭失,乙可行使何种权利?为什么??5.丁是否对该船享有抵押权?为什么??6.戊是否对该船享有质权?为什么??7.丙未经丁、戊同意,丙与庚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8.如果该船未灭失,丁、戊、庚发生权利冲突,何者优先?为什么??9.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解析:1.买卖合同有效。甲虽将该船租赁给乙,在租赁期间内,又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行为无须取得承租人乙的同意,因为承租人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限于承租的房屋)。2.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丙办理船的过户登记前双方发生纠纷,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地非甲、丙住所地,因此应由被告甲的所在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3.甲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前提出,答辩状应在甲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5日内提交。若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甲可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原法院不得进入实体审理。4.承租人乙享有租赁合同解除权和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发生风险灭失的,如果没有约定,该风险由出租人承担。由于船舶已经灭失,承租人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承租人乙享有合同解除权。对于剩余期限内的租金,对甲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承租人乙享有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5.丁对该船舶享有抵押权。丙已经取得该船舶的所有权,故丙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丁因有效的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同时,船舶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起对抗的效力。6.戊对该船舶享有质权。丙对该船舶享有所有权,虽然已抵押于丁,但抵押价值仅为250万元,出质于戊担保数额仅为250万元,不存在重复担保之问题。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虽然丙未现实交付船舶于戊,但已完成了指示交付,动产质权设立的交付方式包括指示交付方式。7.丙与庚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丙已将该船舶的价值设定了抵押和质押,丙在此种情况下转让船舶应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在丁、戊同意之前,丙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如果丁、戊反对,该合同无效。8.庚的权利优先。即使丁、戊反对,庚虽然不能依照合同取得所有权,但可因善意取得所有权。丁的抵押权是未登记的,戊的质权不存在登记且未实际占有,庚的所有权是登记的所有权。依照物权法原理,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庚的所有权优先。9.该船灭失的风险应由丙承担。该船虽然在乙处灭失,但乙是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风险灭失的责任。甲与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丙,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也完成了交付义务,故甲不承担该船灭失的风险。因该船设立质权于戊且已完成了指示交付,后丙又将该船卖于庚,虽然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的义务,但不可能完成交付之义务。因为对庚的指示交付应以对戊的指示交付为生效要件,未经戊的同意,不能撤销对戊的指示交付。不能撤销对戊的指示交付,就不能完成对庚的指示交付。因该船未交付而发生风险灭失,其风险灭失的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故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丙承担。8.列有关著作权的主体说法中,正确的是( )。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创作该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B.创作作品的是公民的,公民为作者C.只要在作品上署名的,不管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不可以称为作者D.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人,可以视为创作答案:B解析: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选项AC是错误的;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9.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答案:A,B解析:《选举法》第54条第2款:“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据此,B项正确。该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据此,C项“三分之二以上”的表述错误。该法第56条第4款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D项“必须多于”的表述错误。10.下列哪些情形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A: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B: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C: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答案:A,B,C,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为《刑法》第400条第2款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B项为第404条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C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D项为第406条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11.法律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这就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据此,关于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A.法律职业道德主要是法律职业本行业在职业活动中的内部行为规范,不是本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B.通过长期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认识、信念、意志和习惯,促进道德内化C.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赋予法律职业道德以更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并加强道德监督,形成他律机制D.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通过惩处教育本人及其他人员答案:B,C,D解析:法律职业道德也是本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故A项错误。12.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向选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C、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D、向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申诉答案:B解析:《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13.★★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公证;经过公证,该事项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一项公证制度。关于该制度,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选项?()A.甲某位于A地的一处房产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甲某在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S协议后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才具有法律效力B.住所位于巴西的美国人乙某委托中国律师黄某代理诉讼,乙某从巴西寄来的授权委托书在经过巴西公证机构的证明,同时经过中国驻巴西使领馆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C.丙某在世之时,曾亲笔立下遗嘱,写明其名下房产一套由其妻周某一人继承。周某依据遗嘱向本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因该份遗嘱未办理公证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很多国家对他国公民在本国开办企业,都要求当事人的有关证明文书必须办理公证,并经其驻外使领馆认证方能在其国内产生法律效力答案:C14.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秘制酱油的技术秘密成果,对于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方法均未有相关约定。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双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B.甲公司可以普通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但需将由此获得的收益与乙公司平分C.若乙公司将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丁公司,该转让合同效力待定D.双方必须约定明确该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归属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故选项A、D错误。《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341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故选项B错误,C正确。15.公务员李某定期考核为不称职,如果对此考核结果不服,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B.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C.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D.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45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擻销原处理后重新予以处理。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本题中,公务员李某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属于申诉的范围。对于具体的程序,ABC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所以应选;D项中对直接申诉的时间表述错误,所以不应选。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  )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2年B.5年C.6个月D.9个月答案:A解析:(1)选项B: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选项C: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17.万达公司为私营企业,效益较佳。万达公司所在的某镇政府为改善本镇另一家与万达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利达公司(镇办集体企业)经营不佳的情况,决定将两公司合并。对此决定,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A:万达公司B:万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利达公司D: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答案:A,B,C,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据此,非国有企业(即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被行政机关合并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可以是相关企业,也可以是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自己个人名义)起诉。故A、B、C、D项均应选。18.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B:在行政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D: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的答案:C解析:【考点】伪证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且犯罪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因此,ABD选项错误。19.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答案:B解析:【考点】技术转让合同【详解】《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约定无效,乙公司有权改进技术,所以,选项C、D错误。《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对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未作约定,甲公司无权分享乙公司改进技术。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20.下列关于洗钱罪的论述,说法错误的有:A.财产犯罪不在刑法明文列举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列,因此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财产犯罪B.甲挪用公款在境外开公司,乙知道真相后帮助甲将公款汇往境外的,应认定为洗钱罪C.丙协助朋友将贷款高利转入他人的账户,应认定为洗钱罪D.上游犯罪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审判答案:A,B,C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所实施的财产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可以作为洗钱罪的对象。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需要具体分析。所挪用的公款本身不属于“犯罪所得”,但挪用公款所得的收益,属于“上游犯罪产生的收益”,可以作为洗钱罪的对象。因此,本项中的公款不属于洗钱罪的对象,乙应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的行为应属于高利转贷罪的共犯,而非洗钱罪。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一般情况下,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即使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21.★★某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局在联合执法中认定陈某构成违法行为,共同决定没收了其全部财物,并处罚款8000元。陈某缴纳罚款后,向法院起诉撤销没收财物和罚款决定。法院生效判决支持陈某请求。陈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没收财物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罚款为行政处罚B.如陈某向县文化局提出赔偿要求,县文化局应当先予全部赔偿损失C.如陈某提出申请的材料不齐全,赔偿义务机关应在1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D.对陈某的赔偿应包括返还罚款8000元和被没收的财物及其总额的同期存款利息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0、12、36条。22.★★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B.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责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责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项。2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2015年)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危险驾驶罪:(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论处,所以A项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B项是吸毒驾驶,虽然危害性相当于酒驾,但是基于刑法的明确性规定,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范围内,不成立此罪。C项中行为人并未醉酒后驾驶,血液中并没有酒精,只是由于荔枝在口腔中的化学反应制造了醉驾的假象,没有使人担心的危险驾驶情况,所以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交警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只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初始线索,最终证据是血液检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即供公众通行的公用停车场也属于“道路”。所以D项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大型商场的停车场行驶的,也满足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对( )的案件,可以调解。A.崔某对海关以涉嫌走私电子产品为由扣留其人身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B.龚某以市政府征用本村土地补偿数额过低为由申请复议C.杨某因非法种植罂粟被县公安局处以1000元罚款,杨某对该处罚不服申请复议D.周某对交通运输部门扣押车辆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E.郭某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违法拆除其房屋所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25.根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B、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C、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D、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答案:A,B,C,D解析:1954年宪法第2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A正确。根据现行宪法第58条规定,B正确。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C正确。现行宪法第89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D正确。26.被害人王某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强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D: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属于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甲想要购买淫秽光盘,但不知从何处可买,得知乙可以买到,便拜托乙帮忙,但遭乙拒绝。甲给乙连续做了三天三夜的思想工作,终于将乙说通,乙第四天早晨去批发了一些淫秽光盘卖给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乙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B.甲、乙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C.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因此甲作为购买者不应得到处罚D.甲的行为超出了普通“购买”的程度,成立教唆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包括聚合犯和对合犯两种。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对合犯中的一种,即只处罚对合犯的某一方,对另外一方不处罚——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在本案中,乙在甲的教唆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甲成立教唆犯,应当认定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乙成立共同犯罪。28.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案:错解析: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考教材P352。29.丁某精神病,丁之妻郭某系丁某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某的血衣。事后证明,丁某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关于郭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应数罪并罚B.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如果认为即使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不应认为与妻子郭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无因果关系D.妻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B,C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错误、D错误、B正确。郭某作为监护人,有制止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其后续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属于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C正确。即便认为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只能说,不救助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但是,本案中,妻子郭某还有制止丁的故意杀人义务,没有制止的行为(不作为犯)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30.中国公民钱某在华盛顿签发一张支票给美国大时代公司用于相关融资活动,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大时代公司在华盛顿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德承公司,德承公司在北京向工商银行请求付款时,工商银行主张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已过而拒绝付款。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大时代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美国法B.德承公司向大时代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美国法C.该支付的提示付款期限应适用中国法D.如德承公司支票被窃,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票据关系法律适用。A正确。《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背书行为地在美国,票据的背书应适用美国法。B正确。《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出票地为美国,应适用出票地美国法。C正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付款题为中国,应适用中国法。D正确。《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为中国,因此适用中国法。31.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C:裁定驳回起诉D: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此题无正确答案)【考点】延期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据此,选项B、D均不正确。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的庭外调查一般只用于核实已有证据或应申请调取新证据,并不主动调查新证据。该解释第220条第1款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本题并非对证据有疑问,而是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不能进行庭外调查,故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因此法院不能以缺少证据材料裁定驳回起诉,选项C不正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A、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B、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C、针对不同案件或者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的处理繁简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D、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是相对于其工具性价值而言的。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②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③刑事诉讼法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可见,ABD均属于刑诉法的独立价值,但不符合题意。C选项属于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其表述虽有刑诉法独立价值的色彩(如强调效率),但主要还是强调刑诉法所表现出来的服务性、工具性价值,即针对不同犯罪案件(实体问题),设计不同程序,使刑法的目实现得更加快捷。33.下列属于商业银行的关系人的是:()A.该商业银行的监事张某的儿子B.该商业银行的董事王某任普通职员的公司C.该商业银行的某信贷业务人员赵某D.该商业银行的经理李某的配偶投资设立的企业答案:A,C,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的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亊、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髙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中的监事仅在该公司任普通职员,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所以该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关系人。34.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B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大使即为使馆馆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所以,A正确,B错误。C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所以,C错误。D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是外交部,而不是驻甲国大使。所以,D错误。35.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是:A:为刑法服务,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B:通过程序的正当化,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C:诉讼公正与经济效益并重D: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以往的理论仅仅意识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在于为刑法服务,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诉讼法除具有工具性价值以外,还具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引入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主张“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是因为: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正才是我们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尽管联系紧密,甚至互相包容,但二者在价值位序上还是有先后之分的。因为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的的经济活动,它还承载着更多的伦理、道德价值。我们不能为了提高诉讼的经济效益而放弃公正,那样的话,不但代价过高,而且也与现代法治国家所推崇的“人权保障理念”相背离。36.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D.我国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答案:A,B,C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参照《刑诉解释》第392条的规定。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凡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均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B正确。我国的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不属于涉外案件,但是该案的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C正确。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或由外国协助,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D错误。案件虽发生在国外。但当事人双方均是中国人,且案件发生在我国使馆内,所以不属于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不适用涉外诉讼程序。37.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B解析:【考点】人身自由【详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其中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A选项正确。在宪法学理论上,生命权是重要的公民人身自由的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仅是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了规定。因此,生命权确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但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项表述错误。在狭义的人身自由的概念中,又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以,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包括了住宅权,住宅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D项正确。【陷阱】本题的重点是对于“宪法学”和《宪法》区别的把握,有些权利是宪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比如生命权、环境权、迁徙自由等,但是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所以命题陷阱就设置在这里,具有较强的迷惑性,这要求考生对于宪法知识和条文的准确把握。38.共用题干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回答第86—90题。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C、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D、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B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而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A该错误,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李某的请求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项说法正确。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则规定了若干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因而AB选项都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而D项也是正确的。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保证期间内债权债务变动法律后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减轻债务人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B.加重债务人债务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C.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原保证责任免除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期间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40.居住在甲市A区的李某和居住在甲市B区的王某就位于甲市C区的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有关此房屋买卖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甲市D区提起诉讼。合同签订不久后李某发现王某出售的房屋实际面积比王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小,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则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市A区法院B.甲市B区法院C.甲市C区法院D.甲市D区法院答案:C解析:考查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不动产物权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故C项正确。41.王某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申请房管局将李某的房屋过户给自己,由于房管局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审查责任,导致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过户,并又被出售给他人。李某要求房管局赔偿自己的损失。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因李某损失系王某行为造成,房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B.虽王某的行为是导致李某损失的起因,但如果房管局严格审查,李某的损失可以避免,房管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因李某损失由房管局和王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应当根据房管局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其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本案中房管局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依据是《行政许可规定》第13条。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l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答案:B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20条。43.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至少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A.10万元B.350万元C.50万元D.1000万元答案:D解析:无(原答案为D)。根据《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本题中规定为发起设立方式,因此发起人出资额为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如果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可以选择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公司全体发起入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因此,该公司发起人可以选择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其认购的股份,如果一次缴纳,应立即缴纳全部出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人民500万元。如果分期缴纳,应立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由于该公司不属于投资公司,因此其余部分应当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所以本题没有正确答案。44.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关于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选项D错误,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情形,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45.案情:甲女在小荒山上与身强体壮的搬运工人乙某相遇。乙某身揣屠刀一把,拟去正操办婚事的弟弟家杀猪宰羊,见甲女孤身一人,顿起淫心,先以秽语挑逗,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甲女责骂拒绝。乙某即亮出屠刀威逼甲女脱衣服。甲女见乙某身强体壮,相貌凶恶,且手持屠刀,而周围一片荒野,既不见房舍,又不通行人,自己赤手空拳难以抵御,便假作应允,说到前面找一地方,以作缓兵之计。走到山脚,甲女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走至池边,佯装解衣,并招呼乙某也过去。当乙某在池边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甲女奋力一推,将乙某推落粪池。粪池既深且大,乙某又不会游泳,落入粪池后拼命挣扎,双手扒住池沿,几次想爬上岸来,均被甲女掰开双手,将其再次推人粪池。甲女一面不让乙某爬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至乙某无力爬上时,甲女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村民,并带领几个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乙某已被淹死在池内。问题:根据刑法理论,试析甲女行为的性质。答案:解析:甲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甲女面临乙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甲女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甲女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要求。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志。具体到本案来说,甲女将乙某推入粪池,乙某的强奸行为似乎已经终止。但实际上,乙某掉进粪池以后,还极有可能从粪池里爬上来继续加害甲女,因此,甲女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并未完全排除。故而,不能把甲女阻止乙某爬上粪池的行为认定为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已经排除、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后的置人于死地的事后防卫行为,而应当认定为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而在不法侵害尚未终止以前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于正在进行的强奸行为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甲女不允许乙某从粪池中爬上来是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是受刑法所保护的。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甲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答案:B解析:从“纷纷起诉A厂”可以看出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A选项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推选,推选不出的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所以当事人已经推选出来了代表人,法院不能进行指定,A选项错误;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78条规定,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1~2人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可以判断B选项正确.同时可以根据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判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诉讼行为,不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这些实体权利,无需征得被代表当事人同意,也能得出B选项正确的结论:C选项.变更诉讼请求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应当征得被代表当事人同意,而不是事后告知;D选项中达成和解协议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需要经过被代表当事人同意,注意此处是全体同意,而不是多数同意,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47.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发现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但原判决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如何处理?()A: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B:应当撤销原判决,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C:应当直接改判D:必须按一审程序作出判决,并允许上诉、抗诉答案:B解析:【考点】对再审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9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4)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故本题答案为B项。48.下列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D、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答案: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因此,B项错误。该条第5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故C项错误。该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因此,D项正确。49.张某在临死之际留下书面遗言决定将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留给自己包养的年轻“二奶”丽丽,该书面遗言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张某死后,其合法配偶与丽丽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官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丽丽无权获得相关财产。请问法官在这里运用的是哪种法律推理?A、演绎推理B、归纳推理C、辩证推理D、类比推理答案:C解析:在本案中,对于题目涉及的问题实际上《继承法》中有相应的关于遗赠的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官没有采用该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原则对案件做出判决,这属于典型的辩证推理。50.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答案:C,D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检察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当事人只有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下方可申请检察建议,并且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仅限于一次机会,故A、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故C、D选项是正确的。51.在查获可能隐藏受贿罪证的某省教育厅部门负责人陈某(女)住处和人身时,侦查机关采取了搜查措施,下列关于搜查说法正确的是:A.搜查陈某人身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B.侦查机关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C.搜查陈某住处时,应当有陈某或他的家属,陈某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D.搜查证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答案: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搜查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所以,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故此,B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所以,C表述正确。由于本案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按照《高检规则》第221条的规定,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因此,D表述错误。52.西方法律格言说、“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关于这个格言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错误不是构成合法利益的前提B、任何时候,行为人只要没有错误,就应获得利益C、任何人只要行为正确,其利益就应得到保护D、利益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为的正确与错误答案:B解析:本题难度较小,B项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这句话,直接的意思就是说不论什么人,都不能因为某种错误的行为而获得利益。所以错误是不能获得利益的,因此A项说法显然是正确的,不应当选。人们不能因为错误而获得利益,反之,没有错误其利益就不应当受到影响,所以人们的正确行为也应当受到保护。是否取得利益或者利益是否得到保护要看行为是正确还是错误,行为正确,其利益就可以受到保护;如果行为错误,就不应获得利益。所以C、D两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项。53.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时,提出以下意见,其中哪种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故减资3万元后,仍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股东会同意本方案的决议,经2/3以上股东通过即可C.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除了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外,还应在30日内公告D.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有义务予以满足答案:B解析:考点:公司减资程序讲解:《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公司法》在2013年修订之后放弃了对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A项中公司减资后,剩余注册资本2万元,当然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故A项不当选。《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有关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需要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此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而不是股东人数多数决,故B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当选。《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C、D两项符合规定,不当选。54.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脏罪。A项,《刑法》第350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从法条的角度成立犯罪没有数量限制,但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6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达到相当数量才能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缉毒警察并不是海关工作人员,其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在犯罪人走私时利用职权放纵走私,所以不成立放纵走私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即使将形成毒瘾解释为对身体的伤害,也因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而只按照强迫他人吸毒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毒赃罪。同时满足《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选择适用重法条。最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故D项正确。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赵某聘请王律师作为其与金某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一天,承办法官突然接到被告金某的来电,声称赵某是网上六合彩的上线,正是他提供账号给其赌博,让其输了钱。后来赵某叫人殴打胁迫金某写下欠条,确认向他借款80万元。事后,金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已立案。法院开庭审理当天,王律师在阅读完法院从派出所调取的材料后神色大变,当庭表示拒绝代理此案,并声称接此案时并不知情。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因此,王律师不得拒绝代理此案B.因为委托事项违法,王律师有权拒绝代理此案C.赵某聘请王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可以直接与王律师签署委托合同D.王律师在担任赵某的.代理人以后可以同时担任金某的代理人答案:B56.李某因追索工资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律师咨询。该律师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见是合法的?A、解决该争议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B、应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C、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D、即使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只要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A,C,D解析:【考点】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详解】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故B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49条的规定,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只要不服就可以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裁决被撤销后才可以提起诉讼。故C项、D项说法正确。【陷阱】考生要特别注意法条的措辞,作为终局裁决立即生效,劳动者依然可以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裁决被撤销后才可以提起诉讼,并不是可以直接提起诉讼。57.威化商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甲成员国L公司在甲国注册商标,在甲国为驰名商标,L公司以该商标在甲国驰名为由,要求乙成员国给予注册保护。依公约的规定,下述有关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只要威化商标在甲国是驰名的,乙成员国有义务保护该商标B.在甲成员国的驰名商标,乙成员国应予以注册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威化商标在乙国可以获得自动保护D.如果威化商标在乙国被认定为驰名,即使没有注册,也应受到乙国的保护答案:D解析: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驰名商标的保护,在被请求国的驰名商标要保护,一成员国没有义务保护在另一国注册或驰名而在本国没有注册、使用或驰名的商标。如在本国驰名,其保护不以注册、使用为条件。A错,一成员没有义务保护在另一国的驰名商标,除非在乙国也被认定为是驰名的。B错,独立性原则,在本国驰名的商标,并不以注册为条件。C错,如果威化商标在乙国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未给注册不能受到保护。D正确,如该商标在乙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没注册也应受到保护。58.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中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査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些不能成为该厂不承担责任的理由?()A.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B.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答案:A,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59.甲公司研制开发出一项汽车刹车装置的专利技术,委托乙公司生产该刹车装置的专用零部件。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该种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致使丙公司很快也开发出同种刹车装置并投入生产。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C:在甲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丙公司应为被告,乙公司应列为第三人D:该案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保密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故A项正确。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实施其专利,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B项正确。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正确。而对于C项,如果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存在共同侵权,应列为共同被告。故本题选C。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A项,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没有主体限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任何人都有权利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故A项错误。B项,用第三人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对不法侵害人成立正当防卫;同时造成第三人财物毁坏的,对第三人成立紧急避险。故B项错误。C项,面对类似警察抓捕等合法的追捕,被追捕者没有反抗的权利,也没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如果允许面对合法抓捕进行紧急避险,会鼓励被抓捕者采取破坏他人利益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在秩序社会中是不可接受的。故C项错误。D项,紧急避险的本质是“综合利益最大化”,不论利益主体是谁,利益之间的客观衡量是能否成立紧急避险的核心要素。当个人利益大干公共利益的时候,可以为了个人利益而以牺牲公共利益的方式进行紧急避险。故D项正确。61.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均应填“假释”B.均应填“缓刑”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缓刑、假释。《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可以填“假释”的原因是,假释撤销后的数罪并罚存在与已执行的刑期是否折抵的问题,所以适用的是《刑法》第70条和第71条。《刑法》第86条第1、2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62.共用题干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泰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香米5000袋的合同,泰国公司将货物装运后,取得了清洁提单,但是当货物抵达宁波港口,中方发现该批货物部分开袋后出现飞虫,经查明是部分货物携带虫卵的缘故,此外货物还出现了短少,买方实际仅收到4990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对于出现飞虫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泰国公司索赔B、对于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泰国公司索赔C、对于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D、对于出现飞虫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卖方泰国公司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选项A、B、C正是法条的表述。由于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单据,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卖方不得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D项不正确。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之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A错。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C错误。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货款的义务,D错。2000年通则CFR术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以装港货物置于船上为界,但是,所谓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而且,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由于卖方未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因而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所以A错误,C正确。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所以B、D正确。货物在装运时,其内含有虫卵,这是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因此,中国买方应该向托运人泰国公司要求索赔,所以A正确。至于短少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要对货物的短少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减价,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因而D项正确。A错,卖方甲公司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海水引起的损失水渍险是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此种损失。B错,乙公司是买方,CIF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但该批货物是投保了水渍险的。C对,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D对,水渍险对由于海浪过大引起的大米被海水浸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6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8万元,装修免租期为五个月,逾期支付租金需按日租金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支付违约金11.8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自2017年7月起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甲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2018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房屋租金70.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70.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600元,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答案:B解析:本题是对处分原则的考查。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租金,并没有提出利息和解除合同的诉求,故B项正确。64.优先股股东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对以下事项享有表决权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优先股的事项B.公司增资20%C.更换公司监事D.发行公司债券答案:A解析: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65.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C项,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属于中止努力,但是中止行为实施后,因为其他危险导致了结果发生。如果可以假设其他危险不发生,中止行为是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则仍然奖励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故A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受害人故意自危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其他人。甲虽然实施了毒杀行为,但是在乙完全能够得到救治的时候,乙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甲的帮助而使损害结果出现,不可归责于甲。于是,甲的行为构成中只有主体、行为、对象的要素,乙死亡的结果要素不可归属于甲的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构成。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有作为义务,还需要有作为的能力。甲基于先前的杀人行为产生了救助乙的义务,但是在乙突然跳车逃跑的情况下,甲是没有能力阻止的,“法不强人所难”,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66.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答案: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详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意识层面,与制度层面相对。故D项错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故B项错误。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来源,两者存在一定的继承关系。故A项错误。C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用的正确表述之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67.使馆馆长是使馆的最高首长,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节,下列有关使馆馆长的说法正确的有、()A、使馆馆长的级别分为大使、公使、代办,相应地使馆也分为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B、各级使馆馆长在位次和礼仪上应有所区别,依次为大使、公使、代办C、各级使馆馆长除了位次和礼仪的区别外不应有任何区别D、在同级馆长中,一般依年龄大小确定位次答案:A,B,C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使馆相应地分为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大使是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的最高一级的使节,享有使馆馆长的最高礼遇;公使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出的第二级使节,享有与大使相同的职权,只是礼遇上稍逊于大使;代办是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出的使节。各级使馆馆长除了位次和礼仪外,不应依所属级别不同而有任何其他差别。在位次和礼仪上的顺序为大使、公使、代办,在同级馆长中,位次以其到任的先后顺序而定。从中可以看出,A、B、C项是正确的,D项错误,不是依年龄大小而定,而是依到职的先后顺序确定。68.关于民事证据的证明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它是由法官进行任意判断的B.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没有任何证明力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事人对自己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D.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传来证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证明力。《民诉解释》第105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故A选项所言“任意判断”是错误的。《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所以B项和D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C选项所言证明标准应为“高度可能性”,C选项错误。69.根据《行政处罚法》,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 )。A.对公民甲的违法行为处以60元罚款B.对乙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C.对公民丙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处罚D.对丁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选项C正确。70.近年来,互联网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一些新的通讯传媒手段也随之诞生,如微博、微信等。新的通讯模式也带来了网络诽谤、色情传播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有一种观点强调应当加强对网络环境的治理。对于那些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应当对其设定较重的罚款、拘留行政处罚甚至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B.对网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来进行规制C.微博行为是行使言论自由的具体活动,侵权法的相关具体条文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这是对基本权利的常见的限制方式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由于网络规制立法还需要经验积累,因此可以按照往年的立法经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设定部分限制网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答案:A,C解析:考查宪法的言论自由以及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则。B选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5项之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有关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D选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条之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71.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播放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答案:A,C,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影视中心在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依法它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A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只享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享有播放权,C项错误。因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对于音乐作品被侵权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它可以作为诉讼原告,D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表演权包括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即“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影视中心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播放没有取得表演者(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侵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B项不符合题意。72.关于行政诉讼,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可以认定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A: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B:下位法以参照方式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主体的范围C:下位法限制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D: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答案:A,B,C,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BCD四项均当选。73.张三购买甲公司生产的饲料养鱼,导致鱼虾死亡,损失6万元,张三起诉甲公司侵权损害赔偿,向法院提交了同村村民李四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一案的生效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甲公司生产的饲料有质量问题,且与鱼虾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甲公司否认其生产的饲料与鱼虾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主张本公司并无过错。关于本案的证据与证明的分析正确的是A.应当由张三提供证据证明鱼虾死亡与甲公司饲料的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B.应当由甲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鱼虾死亡与甲公司饲料的质量问题不存在因果关系C.甲公司提供的证明本公司无过错的证据是本证D.甲公司提供的证明本公司无过错的证据是反证答案:B解析:首先确定案件的证明对象,在确定了本案证明对象的基础上讨论该证明对象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据此分析本、反证以及证明标准问题: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提供本证应当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提供反证无需达到证明标准,仅仅是为了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分析本案,关于甲公司生产的饲料有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与鱼虾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已经是李四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与证明责任无关。根据免证事实的规定,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委裁决、公证机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免证事实,但是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推翻,故本案应当由甲公司提供证据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即应当由甲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饲料与鱼虾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题A错,B对。C和D选项中,产品质量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甲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公司是否有过错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需任何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无所谓本、反证的问题,故C、D选项表述均为错误。74.位于A县的某热水瓶厂生产了一批热水瓶,其在B县与代理商签订合同协议约定由代理商负责在C县销售。住在D县的杨某在旅游到C县时购买了该热水瓶,后在拿回家使用的过程中因为该热水瓶爆炸而造成杨某面部严重受伤,杨某欲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则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A县人民法院B.B县人民法院C.C县人民法院D.D县人民法院答案:A,C,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民诉解释》第26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ACD项正确,B项错误。75.田园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10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并于10月13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该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为2个月,并定于12月1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本案,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不合法B:本案中管理人成立的时间不合法C:本案中债权申报的期限不合法D:本案中田园公司可以自己提出重整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因此,本题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合法,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因此,本案中管理人成立的时间是合法的,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45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从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此,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D项说法是正确的。76.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A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据此,分支机构负责人霍火并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企业主曾水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故A项错误。B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而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属于上述规定第6项禁止的行为,故B项错误。C项:未经投资人同意而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属于业务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第7项禁止的行为,故C项错误。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霍火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经过了投资人曾水同意,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第5项禁止的行为,故D项正确。77.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人中不包括:A:见证人B:当事人C:辩护人D:诉讼代理人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78.村民张某向村民王某购买一辆二手自行车,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款。在购买该车后的第20天,张某骑车外出,遇上郑某。郑某说该车是他的,1个月前,因王某到他家办事,借给王某的。郑某要求张某返还该车,张某询问王某是否有此事。王某答有此事,但王某要求张某向其付款,且说他与郑某之间的事他们自己解决,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B.张某无权中止支付车款C.郑某有权向张某要回该车D.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权利瑕疵担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同时,根据善意取得制度,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79.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答案:C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36条。80.某企业向某市国土资源厅申请采矿许可。某市国土资源厅向该企业收取费用的依据必须是:()A:法律B:法律、行政法规C:法律、法规D: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答案: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故B项应选。81.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义务。( )答案:错解析: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82.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考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但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由于何某并不知道张某盗窃借记卡的事实,其主观上只有与张某一起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故意,因此何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选项C是正确的。83.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茶韵公司与斯里兰卡伊曼公司签订了进口红茶的合同,条件为CFR,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船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茶韵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船公司将红茶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依《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货物串味的损失应当由伊曼公司承担责任B.红茶串味引起的损失在一切险的赔偿范围内C.保险公司赔偿了茶韵公司的损失后,就取得了向船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D.保险公司赔偿了茶韵公司的损失后,可以茶韵公司的名义要求船公司赔偿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由于船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由承运人船公司承担责任,A错误。货物串味异味险包括在一切险当中,B对。依《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依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索赔,所以C对,D错。84.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案由于面料价格上涨,连年亏损,资不抵债,2006年5月,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公司解散决议及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的决议。之后威达公司停止经营,但未组织清算,由公司总经理张华负责办理向股东分配的事宜,这期间,公司送货商王某得知此事,遂联系张华,要其支付欠货款。张华认为,公司已经解散,王某应自认倒霉。经向律师咨询,王某到工商局查询登记,发现威达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并且该公司登记注册地并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北市A区,而是B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张华。律师建议王某到威达公司注册地的B区法院起诉威达公司及股东甲、乙、丙等六人,要求其共同支付货款。2006年8月,又有向某、赵某等多位债权人前来讨债,股东甲、乙见状,向A区法院申请公司破产。9月,威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张华向管理人进行了工作交接。2007年1月,市场好转,分别持股10%、5%的丙、丁商议想要继续经营威达公司,并且得到债权人向某的支持,于是三人联名向法院申请了重整。2005年11月威达公司曾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并提供公司办公大楼作抵押。重整期间,该银行欲行使抵押权被拒绝。然而2007年年底,因管理不善,威达公司再次陷入财务危机,不得已,威达公司向A区法院再次申请破产。【问题】1.威达公司解散过程中的行为有无不当?为什么?2.对于王某的债权,张华的想法是否正确?律师的建议是否合理?为什么?3.2006年8月,甲、乙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威达公司破产?赵某是否有权申请?为什么?4.如果2006年11月,张华的朋友李某邀请张华担任其参与合伙开办的食品厂的厂长,张华能否接受李某的邀请?为什么?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威达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6.2006年10月,债权人孙某向购销合同履行地C区法院起诉A公司违约,则C区法院应如何处理?7.威达公司用作银行贷款200万元抵押的公司办公大楼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为什么?8.威达公司重整期间,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9.2007年年底,威达公司再度陷入财务危机后可否再次申请破产?答案:解析:1.不当有三:第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第二,未组织清算;第三,未注销登记。2.张华的想法不正确,因为威达公司未经注销登记,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依法应独立承担责任。律师的建议不完全合理。王某可以起诉威达公司及其股东,但是威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A区,应当到A区法院起诉。3,三人均有权申请。赵某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甲、乙是对威达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也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4.不能。因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者在破产清算期间负有任职禁止的义务。5.不合法。因为股东丙、丁无权申请重整。6.C区法院如果在受理此案前知道威达公司已被A区法院受理破产,则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孙某到A区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受理此案后查明的,则应移送至A区法院。7.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属于债务人财产。因为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威达公司破产。8.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在重整期间,除《破产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有担保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担保权。9.不可以。重整中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其破产,而不能再次申请破产。解答本题,首先要理解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是公司终止的事由,出现解散、破产情形的公司经清算而终止。其次要熟悉解散的公司在清算中如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则应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的公司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转入重整程序,重整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则应宣告公司破产。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二)》主要是针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问题作出的,复习时应多加注意。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下列涉及国际法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国家主权指国际法赋予国家处理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B.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各国依国际法通过单独或集体合作的方式实现和保障的C.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系统保障的D.国际法是由国际立法机构制定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____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因此A错。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由各个国家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国际法也有强制拘束力,但是其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釆取措施予以保障的;目前还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机关,也不可能有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机关,因此B正确。86.为保证商业银行的资产安全和经营安全,《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通常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以下某商业银行的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投资购买自用的办公大楼B、投资50万元,成为经营塑胶的A公司的大股东之一C、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为20%D、对A公司的贷款余额占到银行资本余额的15%答案:A解析:【考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反推之,显然投资于自用不动产是法律允许的,A项正确。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B项违法。就资产负债比例而言,根据该法第3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故C、D项也违法。87.对于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B.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中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正确答案为C。88.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些民事裁判不可以申请复议?()A.关于按撤诉处理的裁定B.关于不予受理的裁定C.关于驳回起诉的裁定D.关于罚款的决定答案:A,B,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当亊人另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A项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不能申请复议,故B项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不能申请复议,故C选项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由此可见D项不当选。89.丁某、马某抢劫银行案2012年8月,某市一家银行遭遇歹徒抢劫,一名店员被砍死,一名店员被砍伤,损失人民币500万。案发后该市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由于现场封锁,未邀请见证人到场。两名侦查人员持工作证在现场询问了证人李某,随即赶往医院询问受伤店员王某,由于王某受伤,未让其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实。经过调查,侦查人员认为丁某具有作案嫌疑,决定拘留丁某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做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证实丁某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将嫌疑人丁某与另外5名男子混在一起组织目击者李某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再次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丁某时,发现丁某还有一同案犯马某。此时马某已经逃逸,在省内长期通缉仍然无法到案。检察院认为丁某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丁某提起公诉。审判过程中,马某被抓获,交代丁某还犯有另一起盗窃罪,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问题】1.公安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其所收集的证据应如何认定?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3.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4.案中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是否有权发布通缉令?5.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丁某时认为需要逮捕马某,应当如何进行?6.若丁某对自己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该案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解析:1.(1)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的程序不合法,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讯问证人王某程序不合法,到现场之外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并且让王某对其讯问笔录进行核实;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的程序不合法,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案中只有6人。(2)对于没有见证人签名的勘验笔录,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询问李某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询问王某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的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处理不正确,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丁某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4.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无权发布通缉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没有发布通缉令的权力;公安机关只能在管辖范围内发布通缉令,本案中在全省范围内通缉马某,已经超出该市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5.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6.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为丁某涉嫌抢劫罪并符合加重情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关于各类侦查行为中是否需要见证人的问题:一般而言,言辞证据的收集如讯问、询问都不需要见证人在场,物证、书证的收集如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辨认等一般要求有见证人在场。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只有:“(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三类”,但是应当特别注意,由于简易程序只有基层法院可以适用,这意味着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即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刑诉复习在熟练记忆法条的同时也应当学会前后规定之间的融会贯通。90.下列有关立法监督的说法,哪些不正确?()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国务院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青岛市(较大的市)人大有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立法法、立法监督讲解:A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批准的自治条例。B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据此可知,国务院只被授予了规章的改变权力或撤销权力,没有被授予地方性法规的撤销权力。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知深圳市属于较大的市,那么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撤销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的主体只能是授权主体,据此可知广东省人大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错误。根据前述《立法法》第63条第3款,青岛市是较大的市,其人大无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山东省人大来撤销。91.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关于审理期限的表述哪个是不正确的?A: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5日前作出决定B: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C: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D: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1至3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不可再次提出申请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172~174条。92.李某出售不卫生的熟肉制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情况紧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B.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制作笔录C.对5000元罚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当场收缴D.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的证据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7条、第46条。9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下列哪一或哪些权利?()A.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B.言论免责权,即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C.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D.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94.被害人张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向公安机关控告,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无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B.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C.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D.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故A选项不当选。《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査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故B选项错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故C选项“建议”说法错误,应为通知。《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故D选项正确。95.1997年沈某取得一房屋的房产证。2001年5月其儿媳李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到某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在申请书一栏中填写“房屋为沈某、沈某某(沈某的儿子)共有”,但沈某后领取的房产证中在共有人一栏空白。2005年沈某将此房屋卖给赵某,并到某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赵某领取了房产证。沈某某以他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为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赵某和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沈某某和李某为本案的第三人B: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C:某市房管局为沈某办理换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D: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答案:B,C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李某只是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到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与某市人民政府的复议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不得作为第三人;B项中赵某和沈某是对政府撤销登记的行为不服,因此法院只审查撤销行为的合法性。96.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项,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出口贵重金属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但是进口则不构成此罪,如果偷逃关税数额较大,可以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A项正确。B项,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的,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152条的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故C项错误。D项,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故D项正确。97.关于侦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张三故意杀人一案,在补充侦查阶段,张三死亡的,应当撤销案件B.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C.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及他的家属、邻居以及见证人同时在场D.勘验、检查时,必须出示勘查证,否则,该勘验、检查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A,B,C,D解析:补充侦查阶段分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因此处理结果可能是撤销案件,也可能是做出不起诉决定,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故B、C项错误;《高法解释》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项错误。98.张某因伙同他人共同杀人而可能被法院判处死刑,请问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对张某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B.张某称自己系自首,对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张某应当承担一定证明责任C.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张某杀人时的一段视听资料,法院对该视听资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D.对张某的定罪证据一定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量刑证据则可以稍宽松一点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刑诉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可见,证明标准不需要排除一切怀疑,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可。A错误。《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可见,一般来说,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仅由检察院承担。B错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属于法院依职权的查明行为,不承担证明责任,C错误。《刑诉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认定被告人有罪”是定罪,“处以刑罚”是量刑,可见,我国定罪、量刑是同一个证明标准。D错误。99.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答案:B,D解析:【考点】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详解】《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在判决离婚之前,李某与吴某共有房屋,均属于房屋所有人。待判决发生效力后,房屋属于李某一人所有,因此,B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虽支付了价款,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王某在5月10日与李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依《物权法》规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房屋所有权,故C错误,D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100.甲市消费者协会和明星乙在丙广告公司制作、丁电视台播出的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天天有限公司生产的奶制品,消费者戊购买一箱(价值500元)后作为早点食用,数天后因急性肠胃炎住院,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相关部门调查鉴定,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该奶制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下列关于戊的损失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市消费者协会与乙明星应当与天天公司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责任B.如果该产品非食品,那么只有甲市消费者协会与天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乙并不承担责任C.戊可以向天天公司和甲、乙主张55,000元的赔偿金D.丙、丁也应当和甲乙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个人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仅限于食品的推荐,而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连带责任则属于所有的产品和服务。故AB选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故C选项正确。《广告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中的说法,没有区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某到外地出差,在友谊宾馆住宿。当晚睡觉的时候,有窃贼溜进其房屋实施盗窃,被甲发现后,双方发生厮打,窃贼将甲的面部打伤后跳窗逃窜,随即被宾馆保安捉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认为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以友谊宾馆为被告提起诉讼B:若甲以宾馆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将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C:甲只能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D:若本案经查证是由于宾馆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窃贼乘虚而入,那么友谊宾馆应当与侵权行为人一起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依据此法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友谊宾馆在没有尽到该义务时,受害人可以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行为人在此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由此A\B两项正确,C项错误。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只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本题的答案为A、B项。2.针对査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鲁较为薄弱,“一竿子插到底”现象,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截至2010年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56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对超期羁押、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依法进行监督。关于这一事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是相矛盾的B.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既要重视内部监督,又要重视外部监督C.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得监督者自身也受监督D.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髙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制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答案:B,C,D解析:。3.共用题干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B、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C、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D、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答案:B,C,D解析: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4.单某陪自己5岁的儿子出门闲逛,途中遇到李某养的狗。单某的儿子见狗可爱遂上前逗弄,谁知狗竟然开始狂吠,并且突然冲上马路咬伤了过路人刘某。刘某又惊又怕,赶紧打了疫苗。事后刘某起诉,要求责任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被告李某是狗的主人,应该承担本案一切举证责任B:单某的儿子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该由其父单某代他举证C:刘某应该证明是单某的儿子逗狗使狗咬伤了自己,从而将单某也列为共同被告D:李某要想免责,就不得不证明单某儿子逗狗的事实和狗因此发狂的事实答案:B,D解析:单某的儿子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其父单某是他的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要代之进行一切诉讼行为,包括举证,因此B项正确。饲养动物致人损伤是《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之一,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李某要想免责,就要证明损害是第三人单某的儿子造成的,但是原告也要证明损害的情况、医疗费用等,所以不可能一切举证责任都由李某一人承担,A项错误,D项正确,而C项中刘某没有必要去告单某,只要向动物饲养人李某索赔足矣,也无须去证明狗咬人的具体过错缘由。5.下列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合法的是哪一项:A、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C、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得再提起私益诉讼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进行公告答案:C解析:《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C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D选项正确。6.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均须经过甲国的许可B、甲国为连接其相距较远的两岛屿,其群岛基线可隔断乙国的专属经济区C、甲国因已划定了群岛水域,则不能再划定专属经济区D、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答案:D解析: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所以,D选项正确。7..《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答案:A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该法律规则的表述属于命令句。故A项正确。B项: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该法律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则,即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故B项错误。C项: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该法律规则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属于确定性规则,故C项错误。D项: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该法律规则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行为态度。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8.关于法的实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是同一概念B.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仅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作为执法的主体C.在执法活动中,效率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D.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答案:A,B,C解析:考查法的实施。A选项错误,法的实施,亦称法律的实施或法律的施行,是指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具体运用的过程。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B选项错误,除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外,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以作为执法的主体。C选项错误,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9.张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判决确定前,张某并没有被羁押,在判决生效后,由哪个机关负责对张某的羁押以及交付执行?()A.由监狱直接对张某羁押并收监执行B.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收监执行C.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后送交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D.由公安机关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场所问题。《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答案: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11.下列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表述,哪一项是不能成立的?()A.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B.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根据需要选择确定C.2014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D.《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答案:B解析: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12.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C: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D: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A选项错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B项也不选。国务院部门也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所以C选项不正确。13.下列关于鉴定人与证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鉴定人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而证人则不需要B.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是凭借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出的判断,而证人提供证言则不需要判断,只需要对所见所闻进行客观描述C.证人因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有义务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但是鉴定人不享有此项权利D.鉴定意见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鉴定人与证人、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是指专门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意见。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的陈述。鉴定人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还要作出意见性判断,而证人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不需要另外聘请也不需要特别的专业和技能,也不需要发表主观意见,只需把与案件有关的所见所闻向专门机关描述清楚即可。由此可见,A、B项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据此确定C选项错误。鉴定意见虽然最终形成书面的形式,但是其内容主要还是对某个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定作出的主观判断,属于言词证据,证人证言也是言词证据。所以D项错误,当选。14.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B: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D: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答案:B,C,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险利益的特征及其存在时间【详解】由于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不能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则损失无法补偿,故保险利益是一种经济利益,选项A正确。关于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人身保险合同,应当是订立保险合同时,这是基于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需要;在财产保险合同,应当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者损失发生时,否则就不可能有损失,也就没有必要补偿;在责任保险时,应当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否则也无责任的产生。参见《保险法》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题是选非题,B、C、D三项的内容都违反了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规定,故是错误的,也是本题应选项。15.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不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A.赵二骑自行车将路人甲撞伤,主动赔偿医药费3000元B.张三期末考试作弊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C.仲裁庭裁决李四偿还拖欠工程款208万元D.王五因参与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答案:A,B,C解析:。法律责任要求由国家特定机关实施、违法者被动承担和惩罚性而非补偿性三点特征。A项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B项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C项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并不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而是由民间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所以此三项均不是法律责任。D项符合法律责任的特征,所以为法律责任。16.李某与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后居住在S市H区。2018年,黄某起诉至H区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在诉讼中,下列关于证据保全和证据收集说法中错误的是:()A.黄某控诉李某对自己实施家暴,但能够提供证言的邻居张某即将出国。如果此时黄某尚未对李某提请诉讼,则H区法院可以主动保全张某的证人证言B.张某的证人证言被依法保全后,就张某证言中可以证明的家暴事实,黄某无需再举证证明C.关于李某与黄某间是否为夫妻关系,H区法院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D.诉讼过程中,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则H区法院可以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答案:A,D解析:考查证据保全、法院收集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法院不可以主动进行诉前证据保全:B项正确,证据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就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可以免除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0条第3款的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法院并不能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本题A、D当选。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案情:甲开发商为筹集款项,将一栋正在建设中的别墅抵押给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但未办理登记。在别墅建好后,甲又将该别墅卖给了客户丙,作价1000万元,丙一次性预付500万元,余款分5年付清,待付清款项后,甲再将该别墅交付给丙。丙预付500万元后,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甲故意隐瞒该别墅上设定的抵押权和别墅过户的事实,又将该别墅卖给了丁客户,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丁客户按约预付了500万元。在此期间,甲又与戊签订了别墅的租赁合同,租期5年,戊将该别墅装饰成茶艺馆进行经营。第四年,因发生泥石流该别墅被掩埋。经查:甲一次性收取了戊的5年租金50万元,且戊经甲同意,对该别墅投入了50万元的装修费,因甲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以及不能给付房屋而引起纠纷。问题:1.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乙银行对该别墅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2.在别墅毁损之前,该别墅的所有权属于谁?理由是什么?3.丙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4.丁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丁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5.该别墅毁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6.戊对甲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为什么?7.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答案:解析:[考点]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所有权、风险转移、合同解除[答案及解析]1.抵押合同有效。乙银行不享有对别墅的抵押权。因为未办理登记。《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和银行之间的抵押并未登记,因此抵押权没有设立。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抵押合同成立时已经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属于丙。理由是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甲和丙达成了别墅买卖合同后,丙预付500万元并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虽然甲未将房屋交付与丙,但登记后丙便是别墅的所有权人。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不能。因为丙的实际损失为500万元及利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只支付了500万元的价款,因此其只能要求甲返还500万元及其利息。4.能。有权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因为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将别墅卖给丙后又卖给了丁,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5.由甲承担。因为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题中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该别墅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承担。6.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租赁物已经灭失。戊行使解除权后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戊可以行使解除权并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7.由甲、戊合理分摊。经甲同意而形成的添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分担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题中,戊经过甲的同意才装修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因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甲和戊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18.张某、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张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张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C:赵某不得以对张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张某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答案:A,B,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可知,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可知,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可知,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19.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A、瑞典的法律B、法国的法律C、中国的法律D、德国的法律答案:A解析:《仲裁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应适用仲裁地法律,故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瑞典的法律。因此A项正确。20.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B.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C.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D.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社会保险制度。A项:《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据此,A项正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据此,B项正确。C项:《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虽然一些具体保险种类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需要个人缴纳社保保险费,但从整体上看,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C项正确。D项:社会保险待遇专属于被保险的个人,是为保障被保险人的生活而设置,不能继承。《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里的个人账户并非社会保险待遇,最后继承的也不是养老保险的保险金,而是个人账户中的余额,相当于银行存款,与社会保险待遇不相干。故D项错误。21.甲乙两国因政治问题交恶,甲国将其驻乙国的大使馆降级为代办处。后乙国出现大规模骚乱,某乙国公民试图翻越围墙进入甲国驻乙国代办处,被甲国随员汤姆开枪打死。根据该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因甲国主动将驻乙国使馆降级为代办处,根据相关公约的规定,代办处不再受到外交法的保护B.随员汤姆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代办处的安全,因此不负任何刑事责任C.乙国可以因随员汤姆的开枪行为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D.如果甲国明示放弃汤姆的外交豁免权,则乙国可以对汤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答案:D解析:使馆馆长是使馆的最高首长,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级。以馆长的级别不同,使馆相应地分别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很明显,代办处仍然为使馆,受外交法保护,享有特权和豁免。A项错误。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故C项错误。但外交人员的豁免权并不表明其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只不过是接受国对之不能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一般来讲,派遣国为之不法行为要承担国家责任,且有可能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因此,B项错误。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必须是明示放弃。一旦派遣国放弃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则外交人员不再享有相应权利。22.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延期审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5条:“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第456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这两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23.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答案:A,B,C,D解析: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本题中,丙作为保证人代债务人甲向乙偿还12万元后,其当然有权请求甲偿还12万元,故A选项正确。在连带保证中,连带保证人之一在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他们未约定分担比例,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要求他们各承担4万元的保证义务,故B、C、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24.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答案:A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而李某具有中国国籍,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为动产,故应按照《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乙国的法律。所以本题答案为A。25.下列有关立法监督的说法,哪些不正确?()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国务院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青岛市(较大的市)人大有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立法法、立法监督讲解:A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批准的自治条例。B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据此可知,国务院只被授予了规章的改变权力或撤销权力,没有被授予地方性法规的撤销权力。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知深圳市属于较大的市,那么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撤销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的主体只能是授权主体,据此可知广东省人大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项错误。根据前述《立法法》第63条第3款,青岛市是较大的市,其人大无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山东省人大来撤销。26.根据宪法,国家主席享有的职权包括、A、任免审计长B、发布特赦令C、发布动员令D、进行国事活动,接待外国使节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因此选项中正确的是ABCD。27.张某与李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并收养了戊,后张某与李某离婚,甲、乙归李某抚养。李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李某与吴某居住,后李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同时领养了庚,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张某和吴某先后去世,庚尚未成年。经查,吴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房屋由丁继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去世后,李某、甲、乙与戊均可继承其财产B.吴某去世后,丁、李某、乙和庚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继承C.李某、乙、丙和丁都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但吴某的房屋只能由丁继承,如果丁先于吴某死亡的,则遗嘱无效,房子也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D.戊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庚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吴某抚养的人获得适当的财产答案:C,D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第3至5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本题中,张某去世后,李某不再是张某的配偶,李某不能继承张某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亲生子女,戊作为张某的养子女,均可继承张某的财产,A错误。吴某去世后,李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乙作为与吴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可在第一顺序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领养的庚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故没有形成法定的拟制血亲,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抚养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分得适当财产,故B错误,D正确。如上分析,李某、乙、丙和丁均可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吴某立有遗嘱故房子只能由丁继承,又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C正确。28.共用题干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侦查人员告诉王某:“交代案情后,就可以让你回去上学。”王某因此如实交代了作案过程。王某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时,无见证人在场。对侦查人员搜查获得的作案工具,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某挨打后交代了其杀害被害人后将作案工具抛至某处的事实,侦查人员据此查获了该作案工具。该作案工具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D:李某系未成年人,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李某的证言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D解析: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59、195条,《刑诉解释》第63条规定,A中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B中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定罪;C中不能互相印证的口供,不能定罪;D中二人并非共同犯罪,但既有口供,又有子弹、被害人等证据,比较起来,只有D项是最有理由可以作出有罪推定的。其中A属于电子数据,B属于视听资料,D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的证言系听徐某讲述,所以是传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所以是直接证据;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以是有罪证据;是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和《高检规则》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题选项A中,王某因受到欺骗而作出了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B中,作案工具是物证,不是言词证据,故侦查人员虽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进行搜查的行为,但该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不属于我国法律排除的证据范围。选项C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对根据该供述而查获的作案工具,如果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故B选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D选项,此项为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内容,后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被修改为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D项错误。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强调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唯一证据,口供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具有证明力,A项错误。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CD项错误。《刑诉解释》第64条,《高检规则》第437条。证明对象的一般理论,结合刑法规定。29.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赔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在裁决时,仲裁员王某和首席仲裁员刘某认定被申请人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仲裁员李某认为被申请人甲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当裁决书最后作出时,仲裁员李某可以选择的做法有:()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李某必须在仲裁书上签名,只有这样仲裁书才得以生效B.李某可以不在仲裁书上签名,仲裁书依然生效C.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D.李某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裁决书的签名。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30.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能动来反映与体现。请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认识。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表述完整、准确;3.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栝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与服务大局五个基本方面,它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科学化、理性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表达。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特征在于人民性。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参与主体与推动主体,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并非少数精英的专门活动,而是依靠人民、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在这个人民性的根本特点下,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就是这一要求的逻辑延伸与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必然表现。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要正确实现这个特性,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而实现人民性的根本方法与途径在目前则是要大力加强司法的能动性。4.司法能动性表现为三个方面:(1)从人民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通过个案正义来促进社会问题的全面解决。(2)从人民司法的过程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创造各种诉讼便利、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参与途径。(3)从司法的技术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突破对法律条文机械、简单的适用,强调能动的解释法律、进行法律推理,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来实现普遍正义。5.要正确实现公平正义与执法为民的目标,最后还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它们是不矛盾的。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司法被动性强调的是司法的启动过程应该严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应该主动启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司法能动性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主动与积极。(2)司法被动性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司法被动性是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的保证,因此带有更加根本的意义,司法即便发挥能动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是否有明显不正义的情况。(3)司法能动不是“司法盲动”,不能逾越基本的原则。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权的功能去行使相关权力,另一方面不能背离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基本的目的去主动行使职权。3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B、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与资料C、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账户予以冻结D、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与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答案:A,B,D解析:【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32.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甲乙丙三国都是一项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当甲国对该条约的某项条款提出了保留,乙丙均未提出保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如乙国接受该保留,则甲乙两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B.即使丙国反对该保留,在甲丙两国之间也应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C.乙丙之间也应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D.如乙国反对保留,而丙国接受保留,则乙丙之间该条约整体不再适用答案:A解析:。本题考査条约法____条约的保留。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A对。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甲是某驾校学员,乙是教练。甲驾车,乙坐在车上指导。行驶中,由于乙指示有误,甲的操作酿成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对死亡结果不用负责C.乙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D.乙不是实行者,故不能让乙对死亡结果负责答案:B,C解析:先,危险的实行者是甲。其次,甲作为学员,对如何操作具有危险性或不具有危险性没有明确认识,也没有控制能力。甲是听从乙的指挥而操作。因此,甲对乙的死亡不用负刑事责任,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只能让乙自己负责。本题答案:BC。3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B.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C.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报酬D.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答案:C解析: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35.德国“爱格板材生产公司”向中国“辉焊家具制造公司”出口--批板材,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1F术语。该批货物由加拿大“丁克”公司的“伊丽莎白”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遭大暴雨,造成部分板材湿损。到H的港后又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当而开裂受损。“伊丽莎由”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荷兰的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伊丽莎白”号在荷兰专属经济区,可不经批准自由航行通过B.“伊丽莎白”号在荷兰专属经济K走私货物,荷兰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C.“伊丽莎白”号在荷兰毗连区走私货物,荷兰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D.荷兰海上执法机关对“伊丽莎白”号的紧追到公海时因需要加油可改换飞机再行紧追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海洋法公约》第5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条的规定,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沿海国行使紧追权的规则:(1)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由毗连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外国船舶对该区管制事项有关法律的违背;沿海国在毗邻区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2)紧追行为只能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根据题意,“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违反海关事项,可由丁国海上执法船或飞机行使紧追权。故BC正确。(3)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4)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选项D错误。36.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D.维持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综上可知: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考点包括:(1)只有在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范围之内,二审法院才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2)数罪并罚情况下,二审既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本题中,很明显,由于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所以二审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包括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B项加重了原合并执行的刑罚,错误;C项加重了诈骗罪的处罚,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该条,可以直接看出: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选D。37.政体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国体则是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因此,政体与国体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关于政体与国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B.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政体从属于国体,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适应D.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国家性质。《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因此,A选项正确。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B选项正确。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而政体指的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形式。国体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政体指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因此,二者之间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政体从属于国体,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政体。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只有借助于政体,国体才能外化出来,统治阶级才能将自己的意志形成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因此,CD选项为正确选项。3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共谋杀丙,二人携带枪支来到丙的住处,甲向丙开了一枪,将丙打伤。甲看到丙很痛苦,就自动停止射击,退到屋外。乙开枪将丙杀死。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既遂B: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死了丙。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既遂C: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丙,但在举枪射击时,被对方一脚踹倒在地动弹不得。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未遂D: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因丁女的苦苦恳求,出于怜悯放弃了强奸行为。本案中,甲、乙、丙都成立强奸罪的既遂答案: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详解:A项中,根据刑法共同正犯的理论,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二人均成立既遂。B选项中,二人均为既遂;共同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就是共同正犯的未遂,故C选项中二人均成立犯罪未遂;D选项,丙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39.关于领土的合法取得,依当代国际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围海造田,未对他国造成影响B.乙国囤兵邻国边境,邻国被迫与其签订条约割让部分领土C.丙国与其邻国经平等协商,将各自边界的部分领土相互交换D.丁国最近二十年派兵持续控制其邻国部分领土,并对外宣称拥有主权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领土的取得。A项,添附,是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既包括河口的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在不损害他国利益的条件下符合国际法,A项正确。B项,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即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是战争或胁迫的结果,违反国际法,B项错误。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非强制割让,即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的买卖、赠与及互换等,非强制割让合法有效,C项正确。D项,时效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通过时效取得他国领土的条件之一是“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占有的事实得到被占国的默认;同时,对于取得时效期限,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D项没有说明丁国的占领是否得到被占国的默认,20年的占领期限也不能成为其取得领土的合法依据,D项错误。40.甲以杀人故意用刀刺向乙,乙发现后赶紧拉自己身边的丙挡至身前,结果甲将丙刺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B.不管按照何种学说,对丙的死亡甲均应承担故意的责任C.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D.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答案:A,D解析: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刺杀,结果却刺死了丙,对甲而言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且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因此A项是正确的。对该种情形的处理,理论上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看法,根据前者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后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B项是错误的。乙将无辜第三人丙作为“垫背”的,不成立紧急避险,因为“以命换命”显然已经超出了避险的限度。丙实质上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41.1996年11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DNA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2017年7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得侦查本案B.可对陆某先行拘留C.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D.可对陆某提起公诉答案:B解析:选项A、C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选项B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胡某涉嫌抢劫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某之妻丁某经胡某同意,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宣告改判无罪,并当庭释放。胡某被释放后,胡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2014年9月19日,丁某口头请求某市中级法院赔偿。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予赔偿。下列选项依法可以作为乙市中级法院决定不赔的理由是:A.赔偿申请不是由胡某提出的B.丁某是口头提出赔偿请求的C.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某市中级法院D.丁某提出赔偿请求已过时效答案:D解析:胡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其配偶为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胡某提出赔偿请求,故A项排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故B项排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市中级法院。排除C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丁某应当自2011年8月13日知道逮捕行为侵害胡某权益,故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从该日计算,到2013年8月13日截止。2014年9月19日,丁某申请赔偿,已经超出时效,故D项应选。43.许某是某宾馆老板,其以招募服务员为名骗来女青年20多名,这些女青年一到许某宾馆处,便丧失了人身自由。许某对这些女青年或以杀害、破相为要挟,或对女青年先实施强奸,然后以向他人揭发隐私为要挟,命令这些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关于许某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构成敲诈勒索罪B:构成组织卖淫罪C:构成强奸罪D:构成强迫卖淫罪答案:A,C,D解析:【考点】组织卖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案情,许某实施的行为为强迫方式的组织卖淫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其中的强奸行为只是迫使被害人卖淫的一种手段,包含在组织卖淫罪的构成中,所以许某的行为仅构成组织卖淫罪,不单独另定强奸罪及强迫卖淫罪,而且许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C.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D.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答案:A,B,C,D解析: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A项说法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说法正确。语义学解释和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使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故法律人可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故C项说法正确。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故D项说法正确。45.下列有关法律传统、法的现代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不同,通常把法的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和外源型两种样式B、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关系密切,现代国家在进行法制建设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它们的影口向C、在中国广大农村,传统的习惯、风俗等常与法律发生冲突,并在事实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D、在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其因素之一就是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答案:A,B,C,D解析:法的传统,是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一国传统对于法来说,不仅具有经验意义上的历史价值,而且也是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习惯上,我国法学界将“中国法的传统”用于特指中国古代法的传统,而“法律文化”则更多地用于指称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及相应的观念。中国传统关于法的认识在群众的观念领域有很大影响,一直困扰着中国法治现代化。尤其是在中西部广大农村地区,传统的习惯、风俗、礼仪及价值观与国家法律经常发生冲突,并在事实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可见,B、C项正确。一般来说,法的现代化进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和外源型两种模式。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纵观中国近现代史,可知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是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因此,A、D项也正确。46.甲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乙因到西藏旅游,向甲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甲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B.在没有出借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C.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D.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答案:B,C,D47.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C: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答案:A,B,D解析: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就表明,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人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但是辩护人仅仅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无罪,辩护人当然应当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但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告人本身已经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当判处刑罚,辩护人就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因此本题中,ABD项为正确答案,C项错误。48.当事人对仲裁机构裁决申请法院执行,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B.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C.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范围为合同争议,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以仲裁对违约行为裁决的实际金额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同为由申请不予执行D.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法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A、B、D3项均属于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此外,在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以及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都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虽然对违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约行为的实际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不同,但都属于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仲裁庭所仲裁的事项属仲裁协议的范围。故C项不符合题意。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考生在记忆的基础上,要比较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情形的区别。49.高某为日本人,长期在中国从事间谍活动,某市国家安全机关对高某进行侦查后,认为应当逮捕他,于是报请该市检察院批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的决定B.该市人民检察院上报省检察院,该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的决定C.该市人民检察院直接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的决定D.该市人民检察院上报省检察院,该省人民检察院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的决定答案:D解析:。参见《高检规则》第94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50.李某因受贿罪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随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A.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B.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C.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D.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所以,答案为A。51.下列关于《刑法修正案(八)》适用过程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在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羁押,现依法对其盗窃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3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年执行,判决同时还可以对其适用禁止令B.乙(1990年5月出生)在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月刑满释放。2011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现依法对其故意伤害罪判4年期徒刑,则此案中被告人乙依法应成立累犯C.丙(1993年6月5日出生),因参与抢劫团伙被依法羁押。2011年3月一审以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丙随后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合议庭审查后,i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并且认为丙符合适用缓刑一般性条件,因此于2011年5月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D.丁于1998年因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6月其又犯全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丁应成立特殊累犯答案:A,D解析:A、D考点:《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溯R力间題的規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内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后刑法的规定。故A项正确,当选。关于B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刑法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18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故B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由于题干中交代了“丙符合适用缓刑的一般性条件”,因此,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对丙宣告适用-刑,并且对其适用三项禁止令。故C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故D项正确,当选。52.中国作家莫言因“魔幻现实主义”获得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大大激发了国民的文学创作热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文学创作的自由B.文学创作的自由包括了虚构故事的自由C.文学创作的自由不包括虚构故事的自由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文学创作中虚构故事诋毁他人名誉要承担法律责任答案:A,B,D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53.下列主体不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A.上市公司海洋公司的总经理赵大海B.持有上市公司海洋公司3%股份的股东汪建国C.上市公司海洋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水公司的董事长刘美丽D.承销上市公司海洋公司股票的大地证券公司答案:B解析:《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故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54.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居民享有下列哪些自由?A.言论、新闻、出版自由B.通讯自由C.移居其他国家和出入境的自由D.公开传教的自由答案:A,B,C,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30—32条。55.因下雪路滑,张大爷不慎摔伤,到B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因认为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使得张大爷永久性残疾,张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因张大爷行动不便,法院可以在征得其书面同意后,通知其子张小刚参加调解B.张大爷对儿子张小刚说,“你全权代理我处理此案”,故法院可以直接通知张小刚参加调解C.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签名D.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和张小刚共同签名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民事诉讼调解的代理。根据《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A项正确,BCD项错误。56.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是:()A.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三在接受了原告的巨额贿赂后,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作枉法裁判B.在接受了一房地产开发商20余万元的贿赂后,某国有大型企业副董事长李四挪用公款800余万元让其使用C.某验资机构的工作人员王五在一重大项目上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并为此向客户索取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D.某交通局副局长赵六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对于选项A中的情形不应当数罪并罚,A项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B项当选。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对C中的情形不应当数罪并罚,C项不当选。选项D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赵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典型的受贿罪,因此对其应按照受贿罪一罪论处,谈不上数罪并罚,D项不当选。57.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决策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参加方享有一票投票权B、在例外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的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豁免某一项协议成员方或参加方或任何单项贸易协议成员方的责任C、世界贸易组织采用协商一致或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而不采用投票表决的决策制度D、世界贸易组织采用加权表决制答案:A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正确,C、D项错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9条第1款规定:WTO应继续实行GATT1947所遵循的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做法。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如无法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则争论中的事项应通过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WTO每一成员拥有一票。如欧洲共同体行使投票权,则其拥有的票数应与属WTO成员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数目相等。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作出,除非本协定或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据此,世界贸易组织决策制度中,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参加方享有一票投票权;除另有规定外,如不能对某一议题达成一致时,由参加方投票决定。B项错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9条第3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决定豁免本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要求一成员承担的义务,但是任何此类决定应由成员的3/4多数做出,除非本款另有规定。故应选A项。58.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答案:D解析:【考点】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但本题中,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应按照诈骗罪和盗窃罪立案侦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选项A、B、C均不正确,答案是D。【陷阱】本题在题干上具有一定迷惑性,会让人误以为检察院还在侦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因而应由两个机关分别侦查。但由于巨额财产来源已经清楚,应以诈骗和盗窃分别立案,检察院应撤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故正确答案只能是D。59.下列属于《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实施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有:()A.行政强制法定原则B.信赖保护原则C.适当原则D.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并非《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60.在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B.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注册商标争议C.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局予以撤销D.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原《商标法》第30条新《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61.甲国公民汤姆于2012年在本国故意杀人后潜逃至乙国,于2014年在乙国强奸一名妇女后又逃至中国。乙国于2015年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经查明,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及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的引渡请求应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B.乙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C.最高人民法院应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D.如乙国将汤姆引渡回本国,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再将其转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引渡法》。A项,《引渡法》第10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A项错误。B项,该法第15条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B项正确。C项,该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14条,如经中国同意,请求国可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D项错误。62.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行为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合营各方发生纠纷可按约定在境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B: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购买C:合营企业不允许向境外银行直接筹措资金D:合营企业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答案:C解析:合营各方发生纠纷,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A项正确。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故B项正确。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故C项错误,D项正确。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经济补偿方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李某的试用期刚过一半,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决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试用期的全部工资,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B、张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决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告知,此情况下只支付养老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C、吴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有关规定将领取失业救济金,企业决定从经济补偿金中作适当扣除D、肖某因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答案:A,C,D解析:(原答案为ACD,正确答案应为CD)。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协议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选项A中李某、D中肖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者减发失业救济金。”因此,A、C、D中用人单位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不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A选项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正确的。64.孙某以张某构成诽谤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张某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该法院立案后应在下列哪个时间内宣判?()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依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注意,对于公诉案件,无论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法院均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但是,对于自诉案件,则根据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有所不同。65.金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经过渡海新村甲5号楼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将金某驾驶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金某脸部也被割伤。事后金某经调査得知,花盆是从该楼409室的窗台上坠落的。于是金某与该房主赵某交涉赔偿事宜,但赵某矢口否认上述事实。金某遂诉诸法院。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此金某对于本案不负任何证明责任B.赵某应当证明他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C.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金某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由法院调查D.赵某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答案:B解析:。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原告提出侵权事实后,被告予以否认的,由被告对其侵权行为无过错负证明责任。故本题选项为B。本案中,原告仍需对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66.刘某与其妻胡某结婚多年,有积蓄10万元。刘某与情人顾某意欲结婚,苦于婚后没钱做生意,刘某便心生一计。刘某找朋友江某商量,谎称一起做生意需要10万元合伙资金,让刘某的妻子胡某到约定地点交钱,并在途中予以劫走。第二日,胡某携带钱款来到约定地点,江某和朋友王某等人将钱款抢走。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刘某只对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中妻子所属份额负刑事责任C.刘某构成抢劫罪,且应当对所抢劫的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全额负刑事责任D.其他共犯不应对10万元全额负刑事责任答案:C67.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罪过。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和态度。A项,甲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则甲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过失的态度。甲虽然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主体身份不是主观罪过的内容,不影响对甲行为的定性。故A项错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具有杀人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因为没有瞄准,未能将乙打死,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甲打击错误,将乙的名车毁坏,由于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属于过失毁损财物,不独立成立犯罪。故B项正确。C项,本项中的情形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这种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甲投掷含毒肉块,有导致他人名犬死亡的紧迫危险,是故意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在此过程中,介入了甲面对该犬扑向自己、情急之下拔刀刺死名犬的行为,按照社会经验,这一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影响甲投毒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与名犬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不过这一因果发展进程与甲预想的不一样,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故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故C项错误。D项,《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成立过失犯罪首先在客观上要确定“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然后再寻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对该种特定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甲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于死亡结果是疏忽大意,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他人会因自己的行为而死亡。如果行为人甲对于被害入会死亡的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只是对被害人可能受伤害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则甲对客观上出现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就没有过失,而应该是意外事件。但这样的结论明显违反案例中所描述的“甲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案情。所以,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应该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不应该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故D项错误。68.一日,冯某和杨某两人喝了些酒,闲得无聊,就提出用枪射击玩,于是两人在前方50米空地摆上几个空啤酒瓶,然后各自拿出枪比枪法。射击过程中,沈某碰巧路过空地不幸被二人的枪弹击中死亡,经查是被冯某的一颗子弹打中心脏,而杨某没有击中沈某。根据我国刑法,对于二人射击将沈某打死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冯某是主犯,杨某是帮助犯C:冯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杨某不构成犯罪D:我国刑法对这种共同过失犯罪没有明文规定答案:C解析:【考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理。详解: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可见AB项错误,D项说法也不正确。69.关于罪数和数罪并罚,正确的说法是:A: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或其方法行为、结果行为又构成其他罪的,酌情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B: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的,属于想象竞合犯C:实施一个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其他罪的,属于牵连犯D:实施一个犯罪其必经过程行为或当然结果行为又构成其他罪的,属于吸收犯答案:A,B,C,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对之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其基本的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而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作为其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的行为,只以吸收行为论罪的情形。70.若某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2945位正式代表,在会议期间有如下事项、①会议第一天,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国家副主席陈某的罢免案;②会议第三天,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③会议第四天,319名代表提出对国务院秘书长尚某的罢免案;④会议第六天,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对于上述事项,下列正确的是、A.①和②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B.③和④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C.对于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D.对于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答案:C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可见,c项正确,当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和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中,前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质询程序,后者不符合法定人数30人的规定,不能启动质询程序,故选项A认为①和②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是错误的,不当选;选项B认为③和④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也是错误的,不当选。同时,由于④根本就不能启动质询程序,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就根本是空谈,D不当选。71.甲公司欲购买一套加工设备,要求设备生产厂家必须通过相关质量认证。乙公司并未通过质量认证,但是乙公司伪造了质量认证书和认证标志与甲公司进行协商,甲公司为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花费差旅费8000元。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并未通过质量认证,遂与乙公司停止了谈判。乙公司将与甲公司谈判期间获得的甲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丙公司,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C: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D: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B,C,D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乙公司提供虚假情况与甲公司进行谈判,造成甲公司8000元的差旅费损失,乙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甲公司花费的差旅费,所以A选项正确。乙公司侵害了甲公司商业秘密,给甲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甲公司可以选择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丙公司使用乙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C选项正确。丙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以甲公司可以选择要求丙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72.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B.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C.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A,B,D解析:《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根据该条第1款,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款,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均属于公共财产,故B项正确。《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对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需要依法给予补偿,故C项“无偿”表述错误。《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故D项正确。73.下列哪些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A、房地产咨询机构B、房地产经纪机构C、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D、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答案:A,B,D解析:【考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故ABD为正确答案。7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以外,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由( )。A.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第三人和行纪人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由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行纪人承担D.行纪人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5.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追回权和取回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C.对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D.权利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有权以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E.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交债权人会议前提出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核追回权和取回权。选项D中,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而不是以“管理人”为被告。76.对于商标注册的申请,下列选项的叙述正确的是( )。A.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可以不另行提出注册申请B.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C.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D.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答案:D解析: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因此选项A错误;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因此选项B错误;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选项C错误。77.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08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09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11年10月被公民乙起诉,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A:A省B县B:C省D市C:C省E县D:C省F市答案:A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78.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措施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B.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C.拓宽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来源渠道,建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正常增补机制D.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改革,设立省市两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答案: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均为审判辅助人员。故A项错误。根据上述意见,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故D项错误。79.如果人民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合法地采用了邮寄送达的方式,那么自邮寄之日起多长的期限,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A:3个月B:4个月C:5个月D:6个月答案:A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所以,A项正确。80.中国甲公司在纽约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一份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甲公司受委托在中国销售乙公司的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准据法。后双方就代理权限发生纠纷,诉至北京第二人民法院,则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A.中国法律,因为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B.美国法律,因为代理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C.英国法律,因为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代理适用的法律D.国际统一商法答案:C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讲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代理行为地是中国,代理关系发生地是美国纽约,但由于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且有关于代理的准据法约定,因此,应适用约定的英国法律。所以C正确。8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医疗期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B.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C.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D.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答案:C,D解析:(1)选项C: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选项D: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82.下列关于仲裁裁决的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B: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裁决C:仲裁裁决应当根据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形不成多数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A,B,D解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A项正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故B项正确。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故C项错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D项正确。8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表明投资者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有(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B.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84.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B、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C、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答案:A,B,C解析:【考点】环境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故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的措施,需要环保局上报地方政府来作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由于是大型央企的污染事故,故需要省级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因而对于央企的停业、关闭需要得到国务院的同意,故D项说法错误。85.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甲、乙、丙分别于2010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乙于2011年9月向黄河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A公司返还甲、乙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丙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公开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分别返还三原告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1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二审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向三人各赔偿4000元精神损失。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问题: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2.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3.请指出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4.如果省高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答案: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1.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1)一审法院追加丙为共同原告是错误的。本案中,甲、乙、丙分别与A公司订立劳务培训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7条的规定,只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才可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具有选择是否参加共同诉讼的权利。但是本题中甲、乙、丙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法院不可以依职权直接追加丙为共同当事人,丙没有起诉,不能被追加。(2)一审法院当庭合议是错误的。公开审判虽然是案件审理的原则,但是公开审判不包括当庭合议。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公开审判、秘密合议,对案件进行合议应当休庭进行。2.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的审理,一审判决遗漏了该诉讼请求,是错误的。3.二审法院存在的问题有:(1)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应当将甲、乙、丙和A公司均列为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甲、乙、丙、A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应该都作为上诉人。(2)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与上诉请求合并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可知,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合并审理,剥夺了当事人对此诉求的上诉权,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交由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依《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可知,当事人A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法院后,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市中级法院再审。86.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答案:B解析:【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的免除【详解】第①事例中,李某搭车,张某驾车,虽无民事法律关系合意,不成立合同关系,但张某负有对李某的安全保护义务,如违背此义务,成立侵权责任,因此A项观点不成立。第②事例中,雪崩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唐某与王某及登山组织中的其他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均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这一点《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均有规定。《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③事例中,吴某虽有完全意识能力,但打赌行为系民法上的戏谑行为,不成立合同关系,打赌人之间亦负有相互间的安全保护义务,违背此义务者,成立侵权责任。第④事例中,何某召集饮酒,其对开车来的何某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令其不得喝酒或者醉酒后不得驾车。③④两个事例其实不能完全排除义务人承担义务的可能性,因而B项最为妥当,当选。87.甲向乙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小汽车,乙的业务员丙伪称该车并未遭车祸,而实为事故车,甲信以为真,签订购车合同。下列关于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购车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有权通知撤销B、购车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C、该合同属于第三人实施欺诈订立的合同,甲无权撤销D、欺诈方是丙,与乙无关,因此甲无权撤销合同答案:B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乙的业务员丙伪称该车并未遭车祸,而实为事故车,属于欺诈行为。因此甲有权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54条,甲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而不是通知撤销。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中的第三人应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丙是乙的业务员,丙欺诈,等同于乙的欺诈,甲仍然有权撤销。故C选项,D选项,均错误。88.案情:2003年4月5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见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住址。王某遂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4月7日,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4月12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日,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被不起诉人王五也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犯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问题:1.对该青年采取拘留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2.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该青年未提供真实姓名,侦查机关能否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6.王五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对该青年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采取拘留措施的主体不正确,必须由人民警察实施。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故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3.侦查机关能够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该青年自报姓名王五,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因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在押的被不起诉人,而不能因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而拒绝释放王五。且公安机关不应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而应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因此,王五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王五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应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而不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89.某日,某市(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出租车司机王某收了乘客李某相当于应付车费两倍的车费,李某第二天向该市交通管理局举报。交通管理局发现在出租车客运管理方面并无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于是依据《某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对王某给予责令停业整顿20天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交通管理局没有停业整顿的处罚实施权B: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C: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停业整顿D: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错误答案:C,D解析:行政处罚设定权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4)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本题考查的是第四层次,即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某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并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停业整顿等类的行政处罚c本题中,处罚行为所依据的法律错误,故选CD项。90.甲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便利向有关业务单位索要回扣23万元,存人小金库,以奖金形式分给职工。该企业后来被有偿转让给某工程局,并更名为乙公司。对此案如何认定?A:甲公司构成单位受贿罪B:甲公司不构成犯罪C:追究甲公司的犯罪,但仅处罚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追究该单位犯罪并处罚乙公司答案:A,C解析:甲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为乙公司,甲公司已经不存在,不能处罚甲公司,但不排除追究该单位犯罪的责任人。乙公司没有犯罪,故不处罚被兼并更名后的乙公司。91.共用题干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表述错误的是、()A、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国民大会、总统B、基本精神与《临时约法》和“五五宪章”有所不同C、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D、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这些条款都没有切实的实行答案:B解析: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9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A项,动物的管理者有管理动物的义务,自然对于动物致害的过程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有义务而不履行,导致他人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A项正确。B项,《消防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发现火灾有报警的义务,但仅仅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并不当然成为刑法上的义务。故B项错误。C项,父母、监护人有监督、阻止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义务。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犯罪。故C项正确。D项,保护功能接管是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来源,但是需要弱者有依赖,强者有承诺才能形成。猎人并没有自愿接受对弃婴的救助,因而不能形成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故D项正确。93.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质量、产品说明义务、质量抽杏、产品召回。A项:《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该柜的质量应当符合产品安全性要求,A项正确。B项:《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衣柜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B项正确。C项:《产品质量法》第66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此,质检部门抽查样品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C项错误。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是全部费用,D项错误。94.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1980年《联合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双方的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选择了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由C公司承运。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虽然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AB公司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D.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术语没涉及的部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任意性。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任意性,在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时,则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B错,该合同既适用公约,又选择了惯例,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C错,因为中国已撤销了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书面形式的保留。D对,因为,虽然当事人的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例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95.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1999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1999年3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于3月10日将木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木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的货款。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A.3月1日B.3月5日C.3月10日D.3月15日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问题。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本题中,当事人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约定,故应依其约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96.★2006年3月20日晚韩某和本班同学刘某在电影院门口盗窃自行车一辆,商定各骑2个月后将车卖掉,得款均分。2006年5月19日韩某14岁生日,16岁的刘某骑自行车去韩某家参加聚会的途中,被联防人员查获,并供出自己和韩某盗窃的全过程。为此,两人所属的区公安局作出对韩、刘各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区公安局对韩某的处罚是错误的B.区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过于严重,应当减轻处罚C.对两人都不应该加以处罚D.区公安局对韩某的处罚过于严重,而对刘某的处罚是正确的答案:A,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5条。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有:A:被害人的近亲属B: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C:人民检察院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刑诉解释》第141、142条。注意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是诉讼参与人。98.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刑事责任年龄、死刑的适用。AD项,《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甲前后两罪都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原则上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的规定,但是在2011年5月1日以后(6月被抓获)审理此案,行为时的法律与审判时的法律不一致,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此,按照原《刑法》第65条的规定,成立一般累犯并没有年龄的限制;而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成立一般累犯。因此,本案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不按照累犯处理。故AD项错误,不当选。B项,《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在故意杀人时不满18周岁,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C项,《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甲在故意杀人时不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故C项错误,不当选。99.2018年春节前夕,孟某的妻子刘某收拾房间时发现一件孟某穿了5年的旧大衣。刘某欲购买一件新衣服给孟某,遂将孟某的旧大衣扔到楼下的垃圾箱里。第二天,孟某问妻子刘某自己的大衣为何不见了。刘某说已经扔掉啦。孟某说:“大衣里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拿出来了么?”。刘某说没有。经查,该大衣连同手表被同小区捡拾垃圾的徐老太捡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B.大衣属于遗失物,徐老太应当返还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手表属于无主物,徐老太可以先占D.徐老太应当返还手表,但大衣可以先占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和先占制度。首先,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和合意形成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法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决议行为。其中,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订立遗嘱和遗赠。本题中,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系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属于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其次,先占制度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先占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对于先占而言,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2)对象是无主物;(3)标的物为动产。本题中,孟某的大衣被刘某抛弃后即属于无主动产。徐老太可以基于先占而取得大衣的所有权。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时不存在抛弃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的单方意思表示。因此,手表属于遗失物。徐老太拾得遗失物,依法应当返还。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100.士兵甲颇喜在网上聊天。一日,一陌生女子主动与其在QQ上搭讪,并传送自己的照片给甲看。甲看后非常倾心该女子,无意将自己知晓的一些军事秘密泄露出去。该女子系某国外间谍,根据从甲处得知的秘密采取一系列行动,致使我方不得不改变军事部署,造成巨大损失。对甲的行为应以下列哪一犯罪追究刑事责任?()A.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B.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C.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D.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故意犯罪,甲对该女子系某国外间谍毫无认识,没有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犯罪故意,故不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因甲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而不是泄露通常的国家秘密,故不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卷III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保洁员张阿姨与飞飞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张阿姨与飞飞公司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B.张阿姨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6小时,每周工作30小时C.每月月底结算工资D.张阿姨可以同时在翔翔公司做保洁,但不得影响与飞飞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答案:A,B,C解析:(1)选项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2)选项B: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3)选项C: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4)选项D: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参考教材P318。2.《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答案:A,B,C解析:。《刑法》第8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擻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巳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据此,只有A、B、C选项正确。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共用题干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开会期间,有权依法提出对下列哪些机关的质询案?A、中央人民政府B、中央军事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D、国务院公安部答案:A,C,D解析:《宪法》第62条和第6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BCD项均在其列,所以都是正确的。《宪法》第89条规定的我国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第(15)项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所以,A项是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或者批准,是应选项。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职权范围上的区分要详细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因此选项中正确的是AB《宪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部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质询对象,所以AD两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是其质询的对象,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因此ABD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故选项D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故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大会期间应该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故B项错。根据该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故C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项A错误。《宪法》第61条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故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C不选。根据《宪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中央军委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中央军委会副主席由军委会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两者有所区别。国务院总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决定产生”与“选举产生”存在不同;副总理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人选的产生。故选项D不正确。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我国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而后经历了3次全面修改,和数次部分修改。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宪法修正案以主席令的方式,由国家主席签署后公布C.至今为止,我国宪法最后一次全面修改是在2004年D.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只有1/5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案答案:A解析:考查宪法的修改。我国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2004年是对宪法的部分修改,而非全面修改。5.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A、某县土地管理局责令某甲于15日内拆除非法占地所建房屋,某甲逾期未拆除,某县土地管理局即派人强拆B、某县工商局扣押某企业生产的产品以鉴定其是否质量标准,并要求该企业缴纳鉴定费2万元C、某县公安局委托辖区内保安公司对其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员留置盘问D、某县公安局以有立功表现为由,决定对嫖娼的王某从轻处罚答案:A,B,C,D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物,应当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拆除权。而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A项违反上述规定,故应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1款,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B项“要求该企业缴纳鉴定费2万元”违法,应选。留置盘问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C项应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5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故D项仅“从轻处罚”违法,应选。6.位于甲市A区的黑马运输公司与位于甲市B区的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其公司的一辆东风大卡投保。某日,该东风大卡从甲市A区出发,运载一批货物去往乙市C区,途中遇大雨,山石滑坡,在丙市D区发生保险事故。其后黑马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因保险理赔事宜发生纠纷,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请问下列哪个法院没有管辖权?()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乙市C区人民法院D.丙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A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讲解:根据《民诉意见》第乃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乙市C区是运输H的地,丙市D区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因此以上三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甲市A区作为原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答案选A。7.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面说法错误的有: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设立B.转让船舶物权,自登记时发生转让物权的效力C.因拆除房屋消灭物权的,自登记时物权消灭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答案:A,B,C解析:。依据《物权法》第12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取得而非颁发土地经营权证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证件颁发仅具有确认效力而非生效效力或对抗效力,故A选项错1误。依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转让船舶物权,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而非生效效力,故B选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拆除房屋消灭物权自房屋拆除时发生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效力,登记仅具有确认效力,故C选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无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8.已知甲、乙两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在甲国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则其发明在乙国所获待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发明在乙国不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B.该发明在乙国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C.该发明在乙国应依据乙国法律决定是否给予保护D.乙国应给予张某和甲国保护水平相同的保护答案:A,C解析:A、C考点:《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独立性原则讲解:《巴黎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即内外无别),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其发明在乙国有权获得和乙国公民有此发明时相同的保护水平,但要注意的是,张某在甲国获得的是专利保护,若乙国法律规定对此种发明并不授予专利保护而是其他权利保护,则张某在乙国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另外,公约缔约国根据独立性原则在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时是独立的依据本国法律作出的,若张某的发明依据乙国法不能获得保护,则乙国可不给予任何保护。所以选A、C。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甲因邻里纠纷失手致乙死亡,甲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双方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此案的和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由于甲在押,其近亲属可自行与被害方进行和解B.由于乙已经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和解C.甲的辩护人和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参与和解协商D.由于甲在押,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礼道歉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履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最高法解释》第497条第1款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第498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见,法律只认可在被害人死亡的前提下,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与加害方和解,被告人的近亲属只有经被告人同意,才可以代为和解。故A选项错误。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由被告人本人履行。所以D项错误。B选项中,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并非代为和解,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加害方直接和解。故B选项错误。第496条第2款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故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C。10.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职权讲解:《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11.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来帮忙。施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乙不小心撞伤小孩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减轻其责任B:对丙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D: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案:A,C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乙、丙与甲构成劳务关系,尽管这种劳务关系可能是无偿的,但并不影响构成劳务关系。因此,根据上述法条,正确答案为A、C。12.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A、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B、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C、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D、主持全国人大会议答案: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该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该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依该法第15条之规定,人大主席团有A项职权;依该法第13条之规定,人大主席团有B项职权;依该法第6条之规定,人大主席团有D项职权;根据《宪法》第64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并无此项职权,因此应选C项。13.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答案:A,C,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因果共犯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通过正犯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结果。因此,只有当帮助行为从物理上或者心理上促进、强化了正犯结果时,才能为帮助犯的处罚提供根据。如果帮助行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出现没有产生影响,就不可能将正犯结果归属于帮助行为,帮助者就不可能承担既遂的责任。而要认定共犯通过正犯引起了构成要件结果,就得要求帮助行为促进了正犯结果。否则,就不可能说,帮助行为通过介入正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对于乙,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即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甲,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则甲不仅需要对自己造成的轻伤结果负责,而且需要对与乙造成的财产损失结果负责,即应以抢劫罪论处。选项C正确,选项D正确。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对于不知情的一方,当然不适用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不需要对伤害结果负责,因此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知情的一方,既要对其实施的故意伤害结果负责,也要对被帮助人所实施的犯罪负责。14.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选项A、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死缓判决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就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15.李某发现某一银行取款机出了毛病,自己的银行卡插入取款机里每取出1,000元卡上才扣1元,李某在几天内共从这台取款机上取出12万多元。李某构成哪种犯罪?()A.构成了盗窃罪B.构成了诈骗罪C.构成了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A16.根据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诉B:黄某向A区法院起诉,请求于某按照买卖合同的内容交付标的物。在此情况下,于某向受理法院提出该买卖合同书本不存在系黄某伪造,于某的行为不构成反诉C:冯某向B区法院起诉吴某,称吴某与其妻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冯某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庭审中,吴某向法院提出冯某是自己单位的下属,因对自己心怀不满而虚构事实。吴某的行为构成了反诉D: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并提出王某提供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答案:A,C,D解析:反诉是否成立要看它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消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一旦成立,就是一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所以A项被告的行为构成反诉,A项错误;于某是针对黄某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定、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行为,而非反诉,所以B项表述正确;C项中,吴某事实上是在反驳,它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和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一种辩论活动,因而不构成反诉,C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D项错误。17.下列关于专利转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B.中国单位向外国企业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C.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D.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18.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A.张法官在餐厅用餐时,发现邻桌顾客正在实施扒窃行为,但张法官视而不见,继续吃饭B.李法官在开庭前接到某市委书记电话,市委书记暗示其与原告系情人关系,并希望原告胜诉,李法官表示理解,但未作任何承诺,也没有采纳市委书记的意见C.刘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表明自己对案件审理结果的观点D.孙法官就案件中某个疑难法律问题向某法学教授请教答案:C解析:①A项中张法官的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故A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项不当选。②李法官未作任何承诺,也没有采纳市委书记的意见,此行为并没有违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故B选项不当选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向当事人表明自己对案件审理的观点和态度,刘法官的做法违背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故C选项当选④孙法官就疑难法律问题向法学教授请教,不涉及案件事实,并没有违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故D项不当选。1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下列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A.修改公司章程B.增加公司注册资本C.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D.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答案:A,B解析: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行政处罚罚款?()A.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D.认为决定证据不足的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9条。21.依据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的领导职位有:A.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B.国务院总理C.中央军委主席D.国务委员答案:B,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委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5条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第62条第5款、第6款规定: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因此B项、D项正确。22.下面关于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理解,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意识同法律文化关系密切,与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等因素没有关系B.在同一国家内部法律文化是统一的C.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不会有很大差异D.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的基本组成要素答案:D解析:。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意识与其他的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同一国家的同一时期,由于地域的差异、风俗的不同,因而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法律文化自不相同。因而ABC三个选项是错误的。23.2016年3月1日,刘某通过“宜贷”网络贷款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向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40%。2016年3月3日,资金到达刘某银行账户。期满后,刘某无力清偿债务。借款合同并无约定“宜贷”网络贷款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但该网络贷款平台通过网页明示其为通过其平台的贷款兜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6年3月1日,刘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B、双方约定的利率有效C、“宜贷”网络贷款平台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D、“宜贷”网络贷款平台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答案:C解析:《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因此,2016年3月3日,刘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A选项表述错误,不选;《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B选项认为双方约定的40%的利率全部有效,错误;《民间借贷规定》第22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网络贷款平台通过网页明示其为通过其平台的贷款兜底,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24.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认识错误)和间接正犯。A项,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故A项正确,当选。B项,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故B项正确,当选。C项,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故D项正确,当选。2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种人不能作为证人:()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D:未成年人答案:C解析:【考点】证人的限制规定。详解: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无行为能力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且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均可作为证人。因此,本题选C项。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2012)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服务贸易方式。GATS协议规定的服务贸易类型有四:(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B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他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如C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4)自然人存在,一国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他国境内提供服务,如A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中国政府对外援助并非提供服务,而是经济援助,所以D项当选。27.★王叔和李叔均系大良村村民,两人同在一抹山场上采摘八角果实,后因八角树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王叔以李叔采摘的八角树属于其享有林权的山场为由,向林业局申请裁决。林业局裁决确认李叔采摘的部分八角树属王叔享有使用权的山场范围。李叔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林业局裁决的同时,还要求认定王叔采摘了属于他的八角树并请求判令赔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叔的诉请涉及行政及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开审理B.李叔的诉请虽然涉及行政及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可以合并审理C.如一并审理李叔关于行政及民事的诉请,程序上仍应以行政及民事的归类和案号分别作出判决D.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分开审理或合并审理答案:A,B,C,D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61条。注意:“合并审理”与“一并审理”的区别。28.甲国有企业和乙公司拟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提供的以下法律意见中不正确的是:()A.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B.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C.公司成立后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D.公司的总经理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答案:A解析:。考查公司的人格。A选项不正确,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不覊于国家,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甲、乙共同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甲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检察院规则》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30.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A:《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D: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答案:A,B,D解析:(原答案AB,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据此,选项A、B正确。选项C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根据该解释第271条的规定,不适用调解,故选项C不选。该解释第1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B、D。31.甲、乙、丙3人为某单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具的丁不要进入院内。丁仍趁他们不注意时溜进院内,被3人抓获,带到办公室罚款350元,3人还拳打丁数下造成轻微伤害。甲、乙、丙的行为:()A:构成寻衅滋事罪B:构成敲诈勒索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抢劫罪答案:C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法》第13条的“但书”。详解:《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题中,甲、乙、丙3人的行为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当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就是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选C项。32.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城乡规划法》第4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据此,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的情形,应当由市、县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C项正确,A、B、D项错误。3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答案:D解析:。《宪法》第91、109条。34.共用题干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A:裁定执行中止B: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裁定终结执行C:经过审理,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D:不予支持该异议答案:D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35.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答案:B,D解析: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宪法典,比如英国就不存在统一的宪法典。故选项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的表述错误。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故B项正确。在美国,宪法判例除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推翻外,还可通过宪法修正案予以推翻,故C项“只能……才能”的表述错误。英国法院具有实际上的解释宪法权,因此宪法判例在英国具有“决定性作用”。故D项正确。36.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答案:D解析:【考点】(宋)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详解】D项本身表述正确,但属于继承制度,不是离婚或改嫁方面的变通,与题意不合,故当选。37.甲国人乔治与中国人王梅结婚,两人又与另一中国人陈某在北京组建了一经营与甲国贸易的公司,后因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争议(乔治称双方有过协议适用甲国法律)及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争议,陈某将乔治诉诸中国某法院。后乔治与王梅的婚姻也亮起了红灯,并因孩子的抚养权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乔治称其与王梅同意离婚适用甲国法律。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司所购办公用房应适用其协议选择的甲国法律B.乔治与王梅离婚应适用两人同意适用的甲国法律C.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选择的法律必须与该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协议变更贸易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答案:D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41条、第44条、第36条和第27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诉讼离婚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错。B错,双方诉讼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C错误,依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正确。38.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答案:C解析:张女与司机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交通事故。故A项错误。现行法并没有规定“接吻权”,故B项表述“属于法定权利”的说法错误。所谓“规范性”,是指针对的人不特定,且针对的事可以反复发生从而可反复适用。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针对的是特定人——张女与肇事司机,针对的是一次发生的事——“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故具有非规范性,C项“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是正确的。而且,责任认定书是对事实的认定,尽管没有直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故C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绝对义务,即对世义务,对应的权利人是不特定的。而在本案中,司机赔偿3000元,对应的权利人是张女,是特定人,是相对义务。故D项表述错误。39.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法的有:()A.由于甲欠赵某维修款,赵某将机器留置B.钱某通过其姑姑的遗赠获得了名画的所有权C.孙某在工作坊中购买了刚刚制作的陶艺工艺品D.李某取得出租房屋所得到的租金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A选项中,赵某获得机器留置权,而留置权并非所有权,故A项不当选。B选项中,钱某通过遗赠获得名画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故B选项当选。C选项中,工艺品在制作出来这一刻其所有权由制作者原始取得,孙某购买工艺品属于继受取得,故C选项当选。D项中的刘某取得孳息是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的,故D项当选。本题正确选项为BC。40.甲乙丙因共同故意杀害丁被追诉,丙在逃,甲乙依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乙还涉嫌另外一起诈骗犯罪,应当暂停对甲和乙的执行B.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得知丙已归案,应当暂停对甲和乙的执行C.甲在被执行前揭发了好朋友戊盗窃共享单车的犯罪事实,应当暂停对甲的执行D.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在另一起王某抢劫案中,甲曾经为王某提供隐藏住处,应当暂停对甲的执行答案:D解析:《高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在A项中,乙应当被暂停执行,但如果乙的罪行不会影响甲的量刑的,对甲不应当暂停执行,A错误。在B项中,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还需“可能影响罪犯量刑”,才应当暂停执行,B错误。在C项中,罪犯揭发犯罪事实需要“重大”且“可能需要改判”才应当暂停执行,C错误。D符合“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条件,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41.小贾是独子,其父母过世时为其留下祖宅一间。小贾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单独住,很少回去。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经人介绍,小贾将房屋出租给小史,供其经营服装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加工厂。两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年起租。小史很快投人生产,因为生产需要,需要厂房扩建,在征得了小贾同意后,小史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小史与小王签订了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套,价值总额为60万元),12月5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1万元,布料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与小薛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12月27日交付。小王由于库存不足,于合同签订后12月17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小李运货,结果路上遭遇山洪爆发,该批布料全部毁损。而小史因为没有原料也无法履行与小薛的服装买卖合同,共计损失3万元。小林曾经将一批布料暂放在小史处,小史为了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将此布料拿来进行了应急,制作出成衣,减轻了部分损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张成衣的所有权。问题:1.对于小贾继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权?小贾可否出卖此房屋,为什么?2.小贾和小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于布料的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种赔偿请求?5.承运人小李能否请求承运人小王支付运费,为什么?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权归谁?答案:解析:1.小贾对祖宅享有所有权。但处分该物权时,即如果小贾要出卖该继承房屋的,应先办理登记,即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否则,其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2.有效。因为《合同法》规定租金约定及交付方式和租期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3.对于布匹的损失,应当由小王承担。因为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交付前由出卖人即小王承担。4.小史和小王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此时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损失,包括请求其赔偿因不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造成的损失3万元。5.承运人小李不能请求支付运费。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货物基于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是不能主张收取运费的。6.用小林的布匹制作的成衣其所有权应属小史所有。42.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该执法人员及行政机关签章B.对当事人认错态度不好,无理强辩的,应加重处罚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将决定书交付当事人D.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E.执法人员应当场收缴罚款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须行政机关加盖印章,仅须有执法人员签章。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且不因申辩加重处罚。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执法人员不一定当场收缴罚款。所以选项E说法错误。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冻结存款、汇款的表述,正确的有(  )。A.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B.冻结决定书应当写明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冻结存款、汇款的最长期限为60天E.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可以继续进行冻结答案:A,B,C,D解析:选项E: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44.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C:城建部门将某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D: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的一个重要进步是,它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有限地纳入进来。所谓“部分”是指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虽然不能直接针对这部分提起复议,但可以间接地对这部分要求审查,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同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对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这部分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因此本题中,对A项可以提起行政复议;B项中,“劝导”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列;C项属于许可证管理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D项属于行政许可案件,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45.郑某因故意杀人罪被C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最高人民法院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后,执行前,郑某揭发同村钱某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最高人民法院裁定C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停止执行死刑。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郑某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郑某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C: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郑某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郑某的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无需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答案:A解析:对死刑犯在执行前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在《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3)项都有规定,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故A项表述正确,B项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是错误的,C项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表述也是错误的,D项继续执行死刑裁判无须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亦错误,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46.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抢劫,郑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郑律师如果想对现场目击证人杜某就高某抢劫的事实进行调查,必须经过谁的同意?()A.被害人B.被告人C.杜某D.人民检察院答案:C47.下列选项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有:A.医务人员甲收受某药品生产企业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开处方时大量使用该企业的药品B.教师乙收受某出版社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教学中指定学生购买该出版社出版的教学辅导书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收受自己表弟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生育指标管理工作中帮其办理超指标生育证D.评标委员会中的特邀专家丁收受某竞标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评标活动中为其成功竞标创造条件答案:A,B,D解析:《刑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是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A、B、D项当选。注意,《刑法》第229条(提供证明文件罪)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评标委员会特邀专家不属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因此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指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第1款)。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第2款)。”因此,C项构成受贿罪,不当选。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资罪C:抽逃出资罪D:无罪答案:D解析:【考点】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详解】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甲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并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而是实际支付了50万元的注册资本,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A是错误的。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题干中甲已经交付货币,因此不成立虚假出资罪,所以B是错误的。抽逃出资罪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题干中,甲借了乙50万,甲的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借给乙的B公司50万,并不属于用借款注册公司后抽回出资归还原主的情况,因为甲不等于A公司,乙也不等于B公司,A公司借给B公司50万后,甲个人仍旧负有50万的债务,而A公司享有50万的债权,A公司的其他股东并未受损。因此,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抽逃出资罪,C是错误的。如果题干调整为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甲将50万归还给乙,则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此题在考查《刑法》知识的同时也涉及《公司法》的基本知识,有一定难度。由于甲的行为未触犯《刑法》中的任何罪名,故无罪。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49.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A.因做生意被骗无法追回货款的B.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C.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D.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答案:A解析:①《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②A项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关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孙某系某间谍组织成员,受指使获取某国家秘密,通过各种手段潜人国家机关内部后,盗取该秘密国家机密的文件,马上便被安防人员发现,孙某在慌忙逃亡途中不慎掉落文件。方某无意中拾得该文件,看到抬头国家秘密字样仍据为己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孙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应当构成间谍罪B.由于孙某没有最后获得该文件,因此仅成立犯罪未遂C.方某将该文件据为己有之时,便成立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D.只有方某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时,才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答案:A,D解析:。根据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以及想象竞合犯理论可知孙某构成间谍罪,而且孙某已经既遂。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需要持有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方构成犯罪。51.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B.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C.除在甲公司外,各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超过5家D.各独立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A项: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故A项正确。B项: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并无一名法律人士的要求,故B项错误。C项: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故C项错误。D项: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故D项错误。52.李某扒窃一钱包,发现内有现金50元和身份证、信用卡各一张,李某用信用卡刷卡消费金额达10万余元人民币。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信用卡诈骗罪B.盗窃罪C.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D.侵占罪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53.下列有关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有:()A.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不得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案:D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对“委托”的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故A、B、C正确,D错误。54.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缓刑?()A.甲是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B.乙因为强奸未遂,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C.丙因为故意杀人预备,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D.丁因为放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不得适用缓刑的对象。《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55.下列关于公务员回避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公务员任职冋避的,只能由国务院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规定B.公务员所在机关只能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查之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C.公务员担任省级、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D.公务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时应当予以回避答案:D解析:。参见《公务员法》第68~71条。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收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下列关于司法公正具体体现的表述,正确的是?A.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合法性B.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体现了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C.“获得法庭审判机会”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参与性D.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答案:A,B,C,D解析:①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包括,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程序的参与性,司法结果的正确性,司法人员的廉洁性。故ABCD正确57.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侮辱案,自诉人张某口头起诉郭某,称郭某侮辱自己,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则关于本案的立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只要张某有证据证明郭某犯有侮辱罪,法院就应当立案B.法院应在张某起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C.自诉案件不能口头告诉,法院应告知张某提供书面起诉书D.张某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答案:A,C,D解析:。《刑诉解释》第189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故B项正确。58.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对A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仍可以申报B.乙对A公司的债权因附有条件,故不能申报C.丙对A公司的债权虽然诉讼未决,但丙仍可以申报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应予以申报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据此可知,未到期的债权,仍可申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伤残补助不必申报。59.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据此可知,如果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选项B正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此处不包括询问笔录。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据此可知,可“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60.共用题干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题。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B:李某、阮某未全部缴纳罚金的,在其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追缴C: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D:法院发现李某、阮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答案:A,C解析:【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A项。【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据此,故选项A正确。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文书“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故选项B错误。根据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据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故选项C错误。对于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虽未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据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当中并非全部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陷阱】对于本题选项B是“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而不是“可以”附有外文译本,对于选项C,李某、阮某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则必须为中国执业律师。【考点】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第439条规定: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人民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61.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B.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某单位仍给其提供赞助资金C.为实施恐怖活动,运送恐怖活动人员D.明知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仍提供场所供其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据此,ABCD均正确。62.《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那么,如果甲国在其领域内为乙国发射一颗气象卫星,但该发射没有成功。此时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国承担责任B、乙国承担责任C、由于发射没有成功,甲、乙两国均不承担责任D、甲、乙两国共同承担责任答案:D解析: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这里的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据此,虽然发射没有成功,但发射国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约规定,甲、乙两国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63.共用题干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如果仲裁过程中海塘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双方在交付家具时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将纠纷处理方式变更为诉讼,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A: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B: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C: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D: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答案:A,B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约定无效。仲裁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故B项约定无效。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故C项约定有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故D项约定无效。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故B项错误。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故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故D项错误。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专门鉴定部门进行。故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A项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在仲裁程序中发现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但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发现没有仲裁协议的,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故应选AB。6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A、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和废除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C、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D、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答案:A,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65.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在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乙即交还,甲遂持枪杀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和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B.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C.甲是主犯D.乙不构成犯罪答案:A,C解析:。甲、乙之间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乙受甲的委托代甲保管枪支,应成立民法上的委托保管关系,乙据此有随时将枪支交还给甲的义务,而无防止杀人事件发生的特定义务。甲杀丙,与乙应甲的要求单纯地将枪交还给甲无关,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甲、乙两家公司签订预约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后乙公司就同一设备研发又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价款120万元,约定由乙方为丙公司研发该设备。后乙公司实验室失火,所有器材和资料毁损,乙公司无法按期履约,合同期满后丙公司催促下乙公司告知丙公司此事。那么,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甲乙合同在先,乙丙合同在后,乙丙合同无效B.乙丙合同有效,但因为不可抗力,双方互不负责C.乙丙合同有效,因为不可抗力,甲方不必继续履行,但应赔偿损失D.如设备研发完成后乙公司交付给丙公司的,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C解析:尽管就同一设备乙公司分别与甲公司、丙公司订立合同,但两个合同未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均为有效合同。假设未发生火灾,乙公司完成研发后将设备交付给丙公司而未交付甲公司,则违反了与甲公司合同,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本题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的免责并非绝对的,法律赋予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及时通知义务,该通知义务亦是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旨在对方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题中,乙公司未及时通知合同对方,违反了不可抗力的公平原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选项B、选项C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67.下列哪些犯罪应当数罪并罚?()A.张某在我国境内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又以暴力抗拒缉私B.王某参加恐怖组织,又实施了杀人行为C.李某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又以暴力抗拒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的检查D.司法工作人员赵某受贿后因此对一起民事案件枉法裁判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和我国刑法相关的特殊规定。《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D选项中的赵某应按照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择一重罪处罚。68.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A解析:【考点】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职责【详解】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2条的规定,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其选举不具有否决权。所以A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1)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2)法院受理案件,如法官中有属于一造当事国之国籍者,任何他造当事国得选派人为法官,参与该案。此项人员尤以就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所提之候选人中选充为宜;(3)法院受理案件,如当事国均无本国国籍法官时,各当事国均得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选派法官一人。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根据规约第17条的规定,法官曾以当事国一造之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或以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委员、或以其他资格参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参与该案件之裁决。所以,在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的案件,不得担任法官裁决。所以B选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依据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形式渊源包括(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规约第65条的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凡向法院请求咨询意见之问题,应以声请书送交法院。此项声请书对于咨询意见之问题,应有确切之叙述,并应附送足以释明该问题之一切文件。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构与各种专门机构的请求,就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但这种咨询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在道义和舆论上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并且对有关国际争端的解决也产生过决定性的作用。所以D选项错误。69.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甲抢劫案时,甲的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什么诉讼活动?A.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査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B.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但不得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D.申请公安机关提供该证据材料答案:A解析:。《六机关规定》第13条第2款。70.王甲和张乙同村,因借贷合同纠纷涉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甲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之后,王甲在村委会的劝说下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下列关于撤回上诉的说法正确的有:()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甲可以在二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申请撤回上诉B.法院如发现一审判决确实有误,应当裁定不准许撤回上诉C.法院准许撤回上诉,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D.撤回上诉后,王甲反悔,如果未过上诉期间,仍可以提起上诉答案:A,B,C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A选项正确。由《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可知,B选项正确。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C选项正确。也就是说,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撤回上诉的,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没有超过上诉期间也不得再提起上诉。这与当事人撤回起诉不同,须加以区别。D选项错误。71.共用题干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B:未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D: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A项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B项违反了回避制度,C项证人不能再做陪审员,D项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72.下列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B、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D、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答案: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因此,B项错误。该条第5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故C项错误。该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因此,D项正确。73.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钱某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罗某予以赔偿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答案:B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与方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第161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选项A、C、D错误。选项B正确。74.吴某在某外卖APP上购买了甲酒店的“豪华餐饮套餐”,由乙快递送餐公司职员黄某派送。在骑车送餐过程中,黄某不小心撞伤路人栾某。为此,栾某花去医药费300元。黄某将餐送达后,吴某因送餐时间过长而与黄某发生口角,黄某一怒之下将吴某打伤,吴某花去医药费1000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栾某有权请求甲酒店赔偿医药费300元B.栾某有权请求乙快递送餐公司赔偿医药费300元C.吴某有权请求甲酒店赔偿医药费1000元,黄某负连带责任D.吴某有权请求乙快递公司赔偿医药费1000元,黄某负连带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法人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之规定,本题中,黄某在送餐途中致栾某损害,系在执行法人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黄某所在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黄某将订餐客户吴某打伤,依然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派餐过程中),依然应由黄某所在法人单位承担责任。故C、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正确选项为ACD。75.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以逃税罪处理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C:其中的10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答案:C解析:【考点】一行为数罪。详解:在刑法理论上,《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本是一个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按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处理,但却规定数罪并罚。这可能是我国刑法上唯一一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却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法条。76.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2012年)A.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法院给予其嘉奖奖励B.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政府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服务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C.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D.孙法官顺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答案:C解析:《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8)有其他功绩的。该法第31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据此可见,A、B选项能够成立,不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据此,C选项不能成立,当选。D选项中,尽管孙法官的做法有一定的不妥之处,但根据社会常理易知,孙法官尚未达到需要处分的程度。因此,领导对他进行诫勉谈话(而并非处分中的警告),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不选。77.下列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是、A、规定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届满的技术支付使用费B、规定许可方必须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C、规定受让人不能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规定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在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由技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选项A和选项C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选项B是专利许可证协议中的维持专利有效性条款,选项D是交叉许可证协议的内容,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所以应当选择A、C。78.★★中国腾达公司与新西兰菲尔公司订立了一份进口羊毛的合同,CFR宁波,信用证付款,此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由“珍妮”号轮船承运。腾达公司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运输途中不幸遇台风,该船沉没。腾达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但此时菲尔公司已从保兑行议付了货款。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开证行可以不向菲尔公司付款,因为该公司提供的物已经灭失B.菲尔公司只有在开证行明确拒绝付款后,才能向保兑行请求支付C.腾达公司可以向承运人索赔D.腾达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D解析:。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伴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A错。保兌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兌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兌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兌,B错。本题台风属于天灾,承运人可以免责,C错。买方投保了平安险,货物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因此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D正确。79.王某在某市家电协会举办的家电产品博览会上购买了1台春风厂参加展览的一款电视机,该电视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炸伤王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爆炸发生在展览会期间,王某有权要求春风厂赔偿B.如果爆炸发生在展览会期间,王某有权要求家电协会赔偿C.如果爆炸发生在展览会结束后,王某有权要求展览会赔偿D.如果爆炸发生在展览会结束后,王某有权要求春风厂赔偿答案:B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本题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合二为一,即春风厂,王某的人身受到损害,因此不论展销会是否结束,王某均有权要求春风厂承担产品责任,但是展销会期间,王某不能要求举办者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80.香港华维公司总部设在香港地区,在内地A地设有办事处,并在B地拥有一笔物业。因该公司与内地成方公司之合同纠纷,被成方公司诉至法院。该合同签订于C地,并约定D地履行,但现尚未履行,则有权管辖本案的法院有哪些?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A地B:B地C:C地D:D地答案:A,B,C,D解析:A地属于代表机构所在地,B地属于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C地属于合同签订地,D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而四地法院都具有管辖权。81.★合法性作为政治统治的基本要素,并不是简单地指呵护法律,而是指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自愿接受,合法性是政治权威合法行使权力或者施行统治的重要前提,也是法治得以维系的重要条件。马克斯?韦伯提出了政治权威合法统治的三种类型,下列哪一选项不是韦伯的观点?()A.习惯型B.魅力型C.法理型D.传统型答案:A解析:。按照韦伯的理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主要有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82.甲将其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房价上涨,甲欲毁约。乙不同意,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下说法错误的是:()A.乙为有权占有B.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C.甲对乙享返还原物请求权D.买卖合同已经生效答案:C解析:本案中买卖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D选项正确。由于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有效买卖合同所生的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A选项正确。由于乙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正确。甲系乙的债务人,乙相对甲为有权占有,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C错误。83.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对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具有以下哪些权力?()A.有权予以改变B.有权予以撤销C.有权责令其改变D.有权拒绝适用答案:A,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89条。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甲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乙提出为甲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同意。后通过乙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人该行。同时乙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手段,甲也未经审查,遂双方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作质押物,骗取80万元贷款。甲、乙分别构成何种犯罪?()A:甲构成玩忽职守罪B:乙构成诈骗罪C: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D:乙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C,D解析:【考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贷款诈骗罪。详解:《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甲是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属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故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乙的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此,CD为正确答案。85.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向来关系不好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该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C.通知陈某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派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答案为B。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C.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D.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异议表示无偿债能力,转入诉讼程序,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答案:B,C解析: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但是可以留置送达,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C正确。无偿债能力不产生异议的效力,因此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转入诉讼程序,选项D错误。87.下列哪些说法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A.经营者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消费者起诉后,可根据案情酌情决定是否责令经营者加倍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失B.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消费者是否当场知晓所接受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都应当保证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情况下该商品或服务应当具备的质量、性能、用途与有效期限等C.按照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商店里提供某种商品时可以与消费者讨价还价,自由协商而不必明码标价,这是自由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D.经营者为了防止其他同种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假冒其注册商标和名称,可以不在其商品服务上标明真实名称或标记答案:A,B,C,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故D不正确。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巳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故B不正确。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腋务的费用的一倍。”故A为法定应当情形。C项的明码标价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所明文规定的。88.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海洋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大地公司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银行汇票给海洋公司支付货款。次日,大地公司发现海洋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与之交涉。海洋公司旋即将该汇票赠与给天空公司,随后天空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但是海洋公司尚欠银行90万元贷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汇票必须经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C.大地公司有权以货物存在严重瑕疵为由请求银行停止付款D.如该汇票遗失,海洋公司即丧失票据权利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该汇票只有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票据法》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天空公司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取得汇票,因此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即不优于海洋公司,但海洋公司与银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故B选项错误。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在本题中,即便海洋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大地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故C选项错误。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支票遗失后,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故D选项错误。89.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题。(2013年)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A项,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成立危险驾驶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B项,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具体危险犯,即行为人从事危险行为时,已经认识到会发生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谓“具体的”,一般具体到时间、空间和事件。丙、丁飙车,对具体的危险后果并没有认识,所以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C项,丙在醉驾的过程中交通肇事,如果成立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由于不能证明丙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丙不应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C项错误。D项,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实现即为既遂。故D项正确。90.共用题干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C: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答案:C,D解析: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A项错误。甲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甲的鸡棚失火被焚毁,构成《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而甲可以依照该条免除违约责任,C项正确。乙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外,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A、C项显然错误,D项正确。甲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故选BD。政府对疫区的管制构成交易上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B项正确。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赔偿事宜应当自行约定,并不存在某一方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之法律依据,C、D项错误。选AB。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节约司法成本B、促进司法民主C、提高司法效率D、推行司法公开答案:A,C解析:【考点】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详解】“小额速裁”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的主要特征是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审理周期短、诉讼成本低等,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省时、省钱、省力,即体现的价值取向主要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跟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没有什么关联。故选AC。92.关于国际法院的判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几项?A、对于所审理案件进行表决时,国际法院的法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B、判决书由全体法官一致通过C、判决生效后,若有一方当事国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诉D、当事国对判决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上诉程序答案:A,B,C,D解析:国际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除中止诉讼的情况外,都作出判决。在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后,法院法官进行秘密评议并起草判决书,通过三读后进行表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以多数法官同意后通过。据此,A、B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判决程序相同。因而不存在上诉程序的问题,C、D两项也是错误的。93.甲乙二人拦住丙某的汽车之后,持刀威逼丙某交出财物。结果只有几百元钱,甲乙很不甘心。上车持刀逼迫丙某开车回家,劫持丙某到丙某的家中,拿走3万元现金。然后又拿着丙某的存折,挟持丙某到银行中取出20万元现金。另有一个30万元的存折一时无法取出。甲乙把存折交还丙某,但要其打30万元的欠条。丙某被迫打30万元的欠条后,甲乙才放了丙某。甲乙的行为不成立:()A:绑架罪B:绑架罪和抢劫罪C: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D:抢劫罪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分。详解:甲乙当场直接取得财物,属于抢劫罪。劫持行为是其抢劫暴力的一种形式。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一是取财是否具有当场性;二是取财对象是否针对被害人本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控制被害人后,逼迫被害人给其亲朋好友打电话,谎称自己看病、交通肇事、打架急需用钱,将钱送至其指定的地方或者接受人,是抢劫行为的延续,应属于抢劫罪。94.中国A公司在连云港将其出口的农副产品交M远洋公司所属的N轮承运。为了防止货物损失,食材公司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仓晒货。货物装船后,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短重,因此要求将“到目的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写进“凭指示”提单。为换取清洁提单,食材公司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保证承担短重责任。船方接受了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航行途中,船长多次晒货,抵达目的港,农副产品短重近百吨。关于船方所签提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船方所签的是指示提单B.该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C.该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D.船方只能签发清洁提单答案:A解析: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有收货人名称的提单,一般不能转让。指示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A项正确,B项错误。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C项错误。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船方可以签发不清洁提单,D项错误。95.关于立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不属于立法活动B.制定村规民约属于村民集体行使立法权的活动C.中国立法的原则包括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D.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答案:A,B解析:考查立法。A选项错误,立法是直接产生法和变动法的活动,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B选项错误,立法活动不是任何的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的,而只能是法定的国家机关96.经营者的下列哪项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A、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店堂告示“未成年人应由成人陪伴方可入内”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D、出售蔬菜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答案:D解析:【考点】经营者的义务。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顾客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而不得拒绝。因此,C项行为违法。该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本题A、B项的店堂告示内容都是无效的。D项中食品价格经常变化属于经营者随行就市的行为,并不违反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97.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无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仅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原审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再审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可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但无须经上级法院批准;在开庭后则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98.下列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代位权之诉和撤销权之诉的原告皆为债权人B.代位权之诉的被告是次债务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C.在代位权之诉中,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销权之诉中,受益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代位权之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据此,A项正确和B项正确。并且,在代位权之诉中,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销权之诉中,受益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据此,D项错误。99.甲是一书法爱好者。乙前往韩国首尔出差,甲口头委托乙为自己代买某种高级毛笔10支,回来后甲如数支付款。乙出国不久,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乙不知甲已经去世,仍精心挑选了甲需要的高级毛笔10支,价值5000元。乙回国后,甲的儿子丙以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不需要毛笔为由拒绝接受毛笔和支付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甲已经死亡,乙的代理行为无效B.乙的代理行为经过丙的追认后有效C.丙有权拒绝接受毛笔,并拒绝支付5000元价款D.丙应当接受毛笔,并支付5000元价款答案:D解析:。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的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100.中国天宇公司与甲国阿莱德公司的农产品贸易合同产生争议,天宇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该案需要从甲国调取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天宇公司的律师可依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B.应以请求书的方式提出调取证据的请求C.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转交调取证据的请求书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如在向中国籍当事人取证时被拒,可采取强制措施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协助——取证。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律师不能请求,A错误。公约中多条都规定了有关取证的请求应当通过请求书的方式提出,B正确。依公约第1条及第2条关于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构负责接受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构的请求书的相关规定。公约仅在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之间建立提出请求和接受请求的通道,C错。关于领事取证制度,依公约第15条的规定,我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可以向居住在当地的中国公民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D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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