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招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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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招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部队供应班战士李某,平时纪律松弛,一次骑自行车带人被值勤人员发现将车扣留。李某对此极为不满,想强行将自行车推走而与值勤人员争吵、扭打,其间吃点亏,便跑到伙房偷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回到营房门口再次想把自己的车推走,当值勤战士不同意推走时,李某便拿出菜刀乱砍,致使值勤战士轻伤。对李某的行为应定何罪?()A: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B: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C:故意伤害罪D:妨害公务罪答案:B解析:【考点】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详解: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主体为军人,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主体为非军人。2.李某(16岁)故意伤害周某,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B.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C.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D.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没有相关违法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是向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3.某地公安、检察机关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网络平台“微博”、短信和QQ,提醒“微信”用户尤其是女性用户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陌生“微友”,以免遭受不必要的伤害。关于执法机关的上述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A、执法机关通过网络对妇女和网民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目的在于保证社会成员均衡发展B、执法机关利用网络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C、执法机关采取利民措施,寓管理于主动服务之中,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D、执法机关从实际出发,主要是为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答案:C解析:【考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执法为民理念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转化为执法工作的具体目标;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的配合和尊重。本题中公安、检察机关的善意提醒主要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ABD与题意不合。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4.王某在踢球时将一手机遗失,为刘某拾得。刘某将该手机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6个月后,王某逾期仍未认领,派出所将该手机拍卖,为赵某购。后贾某从赵某处将该手机盗走,将其赠与好友杜某。现在该手机应归谁所有?()A.王某B.杜某C.没收归公D.赵某答案:D解析:考点:遗失物与盗脏物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依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失主王某已经丧失了手机所有权,赵某通过合法买卖渠道取得了手机所有权;该手机为盗赃物且为无偿取得,所以杜某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5.某县政府依田某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内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对某县公安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请求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答案: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详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权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行政裁决的案件当中,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根据《行诉解释》第90条的规定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题当中,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重新登记的决定不是行政裁决,故田某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县政府的复议决定。A不当选。县公安局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B、C两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根据该规定,某县政府应当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故正确答案为D。6.下列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A、张三发明了一种新的纸牌桌游规则B、李大夫研发的治疗颈椎病的诊疗仪C、科学家刘某经过多年研究,通过嫁接技术培育出来的番茄和西瓜的新水果“西番茄瓜”D、设计师张某经过设计出来的极具美感的矿泉水瓶贴答案:B解析:《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7.关于拘传的说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乙,但乙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拘传B.拘传必须使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C.人民法院对甲实施拘传并予以罚款1000元D.为了便捷,拘传可由合议庭审判长批准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拘传的对象可以是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证人不适用拘传。A项错误。拘传不与其他妨害民亊诉讼行为强制措施同时适用,C项错误。拘传由院长批准,D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13条的规定,B项正确。8.下列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A:15周岁的赵某被胁迫参与盗窃,数额高达2000元,但如实供述盗窃事实且事后积极退赃的B:17周岁的钱某盗窃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外公的财产高达2000元的C:15周岁的孙某被同学称为“校园小霸王”,经常强行索要周围同学的零食和贵重的文具,稍有不从,就拳脚威胁的D:15周岁的李某与邻居周某(女,13岁)恋爱并同居,致周某怀孕后又将其抛弃的答案:A,B,C解析:【考点】未成年人犯罪。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本解释第9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该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D项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不属于该解释第6条规定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综上,本题应当选ABC项。9.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答案:A,C,D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丁的受让有效。赠与给杨某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无效。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甲妻是过失杀死甲,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甲子是甲的合法继承人。本题选AC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张某先后犯有强奸罪、诈骗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0年、15年,对张某进行数罪并罚时,应当选择的量刑幅度是:()A.15~20年B.15~37年C.15~25年D.10~25年答案:C解析:参考答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9条进行修改后的内容规定。11.下列产品中无需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有、()A、取得免检资格的某名牌高压锅B、只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范围内销售的剧毒农药C、带有细小零件的儿童玩具D、出口国外的毛巾答案:D解析:【考点】标识要求。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5项的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法第28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因此,A、B、C三项都应该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D项无需标注,应入选。12.共用题干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该规定表述的是法律原则B、该规定表明、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不仅可共存于同一法律中,甚至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同时适用C、该规定的内容所反映了正义价值D、该规定只着眼于案件的共性,而不关注案件的特殊性答案:B,C,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还可以适用,但是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有条件的:(1)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2)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解释的模棱两可性。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政策优于判例,优于习惯。D选项说法正确。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A项错误,此条规定仅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大部分;B项错误,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主要是因为二者协议的“标的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自由和社会安全,往往会通过立法设定一些禁止流通物,如该题中的“假酒”。如果当事人以禁止流通物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买卖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D项是本题正确选项。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绝对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C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只有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关系还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对于上述不同的分类,考生都应当加以掌握。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C构成立功免责。选项D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了追诉期限,甲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免除,但属于时效免责,而不属于协议免责。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C的说法错误。己由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而使戊受重伤,己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存在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戊只向法院请求追究己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不妨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D的表述错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法律后果的,所以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A项错误。该项规定同时体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故B项正确。该项规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符合正义,故C项正确。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该项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13.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00套服装,货款总计20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50万元,于交货后15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设在商场支付预付款前两天,绿岛商场得知枫叶公司由于员工不小心失火,厂房被焚毁,有可能无法按期交货,则对商场采取措施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既可中止履行,又可解除合同B.只能中止履行,不能解除合同C.既不能中止履行,又不能解除合同D.或者中止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问题。依《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偾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同时,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条为预期违约的法律依据。在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救济,即解除合同、获得赔偿。但在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直接适用违约救济,还是适用《合同法》笫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疑难问题。对此,应区分情况:当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是必然的,不可挽救的情况下,应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否则,以适用不安抗辩权为宜。本题中,枫叶公司所生产的服装系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而成,其公司发生火灾,厂房被焚毁,应属于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能力的情况,绿岛商场欲主张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若从维护交易角度出发,若绿岛商场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保护合同效力,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应该予以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14.★添附是国际法中获得领土的一种方式,下列哪种情况构成国际法中的领土添附?()A.沿海国在沿海进行围海造田工程B.在界河一侧进行人工填河使领土扩展C.在公海上的珊瑚礁上进行人工建设使其浮出水面D.在公海中通过人工建设而成的岛答案:A解析:。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只有A是正确的。15.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国法院裁定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答案:B,C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详解】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中仲裁机构、仲裁地均为中国,故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故选项C正确,D错误。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自然人买彩票多倍投注,所获一次性奖金特别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B.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商业保险赔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D.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合并计算,减除费用7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法。A项: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劳务报酬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018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删除了加成征收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B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所以B项正确。C项:《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由此可知,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C项错误。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6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未规定按家庭合并计算,而是个人分别计算,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D项错误。17.下列关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说法不正确的是:()A.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B.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条关系是特别法和普通法C.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之一是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同D.以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仍然定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71条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8.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衞桌,:依法可以作出什么处理?A.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请求上一级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D.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4条,《高检规则》第297条第1款。19.关于行政监察机关及其职责、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监察业务上,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之间是一种指导关系B: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C: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D: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所属的乡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实施监察答案:B,C,D解析:根据《行政监察法》第7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之间是一种领导关系,A错误,不选。20.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答案:A,B解析:【考点】诉的类型【详解】根据请求的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A选项中甲公司请求法院解除业已合法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当属变更之诉,是正确的。B选项中甲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显属给付之诉,是正确的。C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表面上是对于是否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存在争议,要求法院确认,但实际上该诉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甲要求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仍然是给付之诉。D选项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还是给付之诉,因为给付之诉不仅包括积极的作为内容,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内容,停止施工的请求就是给付的一种表现样态。所以正确的答案是AB。21.某大师带着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参加电视台节目,说没人能做出更高的。主持人问如果有人做出来了呢?大师说做出来,就把自己之前的作品赠送给他。大师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邀请观众做见证。节目播出后,有人做出了5层镂空作品。关于某大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显失公平的合同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戏谑行为C.赠与合同,大师可随时撤销D.悬赏广告,大师应交付作品答案:D解析:本题中,大师在电视节目上称,如有人能制作出5层镂空作品,就将自己的作品赠送给他,且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且邀请观众做了见证。采用以广告声明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该大师的声明,虽对大师无利益可言,然而他以“单方允诺”的方式,承诺但凡完成五层者,即给付以前的作品,且发誓和做见证,因此足见其允诺行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外传递为内心真实想法,因此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法律行为,大师对完成该行为的人有给付义务。A、B、C三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注意:有人认为大师的行为属于戏谑行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我国立法未规定所谓的戏谑行为。理论上认为,戏谑行为是一种不严肃的“意思表示”,能被(他人)意识到,即为这样的不严肃性是可以识别的,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戏谑行为要件:(1)从表意人的角度看,是一种非真实的意思表示;(2)从相对人的角度看,相对人也知悉其行为具有非严肃性。说白了就是开玩笑,且这样的玩笑能被人知悉。我们根据上述题目可以看出,无法得出大师是开玩笑,另一方面对外界传递的信息是坚信不疑的履行自己的单方允诺——见证和发誓。因此非戏谑行为。22.下列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的说法正确的有、A.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阶段,申报经营者在两个阶段均不得集中B.初步审查主要是决定是否进一步审查,审查期间为30日C.进一步审查须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书面决定,审查期间为90日D.可以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答案:A,B,C解析:《反垄断法》第力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23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历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曰起9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査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査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由上述规定可知,ABC选项正确。第30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而不是可以公'布,所以D选项不正确。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建安工艺厂诉区税务局行政处罚案建安工艺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大林区,是一家生产工艺品的厂家。一日,该区税务局接到举报,称建安工艺厂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国家税收。在接到举报后,该区税务局决定对该厂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厂不服,向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建安工艺厂的确违反规定开具发票,并且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大量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建安工艺厂确有违反法律规定未开具发票且证据确凿,于是维持了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建安工艺厂对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该厂的起诉书副本等送达被告,要求被告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并按时应诉。但是被告没有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也没有派人参加诉讼。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撤销区税务局作出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问题】1.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采取的组织调查,收集证人证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中,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建安工艺厂和被申请人区税务局可否自行和解?市税务局可否对它们进行调解?4.假设在诉讼过程中,建安工艺厂因为违法被依法撤销,且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时,本案应如何处理?5.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可否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为什么?6.假设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则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写出两项即可。【参考答案】1.不合法。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2.不正确,市税务局不能做出维持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因为区税务局的罚款行为证据不足,其“先决定,后取证”的做法是错误的。3.可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和解,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4.法院应当终结诉讼。建安工艺厂作为法人因为违法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即发生终结诉讼的后果。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可以。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6.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区税务局的账户内划拨应当返还的10000元罚款;可以规定一定的履行期,期满之后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若区税务局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解析:本案同样涉及税务机关,但必须注意的是,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诉讼,不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要掌握清楚,不可一看到税务机关就判断为行政复议前置。关于税务机关需要行政复议前置的诉讼主要是关于纳税争议的,范围包括: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算。除纳税争议以外的关于税收的争议,如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等,属于复议诉讼自由类型,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4.某省A市和B市分别位于同一河流的上下游。A市欲建农药厂。在环境影响评价书报批时,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厂对本市影响很大,对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该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由下列哪一部门审批?()A.省政府发改委B.省人大常委会C.省农药生产行政监管部门D.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根据题意,A市农药厂的建设会对B市的环境造成很大影响,造成跨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且B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异议,环境影响评价书应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25.行为人知道某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的,其行为如何处理?()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A26.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国家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B.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受侵犯C.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D.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答案:A,C,D解析:考查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B错误,《宪法》中的表述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7.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B错误。按照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或者其他女性亲属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据此可知,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构成拐卖儿童罪。选项C正确。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可知,吴某并非死于拘禁行为,其死亡和被非法拘禁显然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据此可知,“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强制猥亵、侮辱罪。2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属性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追认权属于形成权B.人身权属于对人权C.物权属于相对权D.债权属于请求权E.著作权属于支配权答案:A,D,E解析: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人身权属于是对世权,物权属于绝对权。所以选项B、C错误。29.廖某系未成年人,由于涉嫌绑架罪被立案侦查,其父亲以侦查人员张某系被害人的哥哥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了要求张某回避的决定,请问下列哪个说法正确的?()A.侦查人员张某有权申请复议B.被害人有权申请复议C.没有人有权申请复议D.廖某父亲提出回避申请后,张某应立即停止侦查活动答案:C解析:考点:回避复议权、回避效力讲解:《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同时,该条第3款还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意味着侦查人员只有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后,才能停止侦査活动,故D项错误;对回避决定的复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申请被驳回,第二,由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故A、B项错误。30.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以外,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C.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E.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答案:B,C,E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选项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31.“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故C项错误。32.赵某与谷某原为同一单位的同事,后双方共同成为单位下属某天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各占50%的股权比例,并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一开始双方合作尚可,后随着合作的深入以及企业的发展,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并加深。赵某坚持认为,公司必须解散,故其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其主要的理由是:第一,谷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第二,谷某接手公司后,未给赵某进行分红,侵害了股东权益;谷某未将两笔业务款交由公司财务入账,侵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第三,谷某成立的某公司经营范围与天成公司完全相同,谷某将天成公司业务转至该公司,导致天成公司收入缩水;谷某还将家中亲戚招至公司上班。问题:1.《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起人的人数有什么规定?2.本案赵某与谷某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是否合法?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本案中赵某可否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4.本案中赵某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5.司法解散公司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对于赵某请求解散公司,法院能否支持?6.公司解散后必须要适用清算程序吗?7.解散中的公司,其法人资格是否存在?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合法。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3.可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4.不正确。因为在原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5.构成要件为:(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要“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天成公司经营管理权在两股东之间的交接尚不满1年,二股东虽存在矛盾,但未能证明该矛盾对公司或者股东产生了何等现实损害或影响,即不能证明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故对于赵某请求解散公司,该院不予支持。6.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7.解散众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要的范围内。33.以下关于国际法上领土或领土主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时效、添附、割让均为现代国际法上合法的领土取得方式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派遣国对于本国驻他国大使馆享有领土主权C.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在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领水下的底土均能行使D.多国河流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商船都开放答案:B解析:@##34.汉律中关于亲属间有罪(谋反罪除外)相互隐匿,无条件作免罪处罚的情况是、()A.子匿父母B.孙匿祖父母C.妻匿夫D.父母匿子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是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35.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就该公司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A.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扣押、查封该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C.如该公司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应先依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D.如该公司对税务局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保全措施与纳税争议处理。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据此,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税务局有权经批准后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冻结该公司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也可扣押、查封该公司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但不得直接在该公司的开户银行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36.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四人目前均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中甲某的父亲是在1962年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甲某的母亲是1975年到1989年在香港连续居住的中国公民,甲于1992年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生。乙某于1998年持日本国旅行证件(通行世界)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至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丙某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丁某是乙某到香港居住后于2006年所生的女儿。对于他们四人,有必要的经及时申请后,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然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有哪几位?A.甲某B.乙某C.丙某D.丁某答案:A,B,D37.甲与其妻子乙不和已久,甲为杀死乙便在乙的饭碗里投放毒鼠强。甲明知孩子丙可能分食而中毒,但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关于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和对丙的心理态度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乙为直接故意B.对丙为间接故意C.对丙为疏忽大意的过失D.对丙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虽然不是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设法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本题中,甲毒死乙是杀人的直接故意。甲的目的在于毒死乙,不是希望丙死亡,但对丙的死亡却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便是放任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共用题干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让乙卖出冰毒应定性为甲事后处理所盗赃物,对此不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C: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D: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答案:B,C,D解析:甲属于强制戒毒人员,其逃离戒毒所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A错误。为出售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甲为了自己吸食,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正确。贩卖毒品罪以毒品交付为既遂标志。陈某出卖毒品给甲,甲采取赊账方式,陈某未及时获取钱款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成立犯罪既遂OC正确。由于甲不构成犯罪,所以乙收留甲的行为也并不构成窝藏罪。D错误。应选BC。甲翻墙入院并进入陈某厨房窃取毒品,属于典型的“入户盗窃”。该行为同时也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AB正确。甲毒死陈某家看门狗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犯罪预备的犯罪构成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C正确。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行为同样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D正确。应选ABCD。甲让乙卖出冰毒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盗窃毒品后如果用于吸食,不另行构成犯罪。但其将盗窃的毒品贩卖给他人,又侵害了新的法益,应当另行定罪。A错误。乙将掺入其他杂质的病毒冒充纯冰毒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甲向乙提供毒品并对此知情,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同时甲乙的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BC正确。乙只是在冰毒中掺杂,与《刑法》意义上制造毒品的行为相差甚远,不构成制造毒品罪。D正确。应选BCD。39.公安机关不确认下列行为违法时,对哪种情况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A.对甲采取的刑事拘留行为B.公安人员因怀疑乙有偷窃他人少量财物行为,在派出所对其实施的殴打行为C.对丙作出的治安拘留10日的行为D.对丁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为答案:B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程序。B项中的殴打行为为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中的事实行为,即使公安机关不确认违法,乙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40.“承风”号是中国货轮,“哈里”号是甲国货轮,两船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承风”号返回中国后,“哈里”号所有人在中国某海事法院对“承风”号所属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依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风”号与“哈里”号相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本案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C.两轮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应由法院查明D.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为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A错误。B错误,本题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律。C正确,D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题适用的法律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应由法院查明乙国法律。41.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现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选B。42.关于以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说法错误的是:A:甲使用暴力劫持航空器并危及飞行安全,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数罪并罚B: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认为是犯罪C:甲为了泄愤报复乙,于深夜卸除了乙的汽车轮胎,扔到河里,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同意乙烧毁自己建在鱼塘旁边的仓库,乙果真放了一把火将仓库烧毁,经查仓库中仅有少量养鱼饲料,没有其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A,B,C,D解析:A,甲使用暴力劫持航空器并危及飞行安全,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B,有劫持船只、汽车罪,对于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不成立该罪,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C,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仅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本罪。D,被害人承诺对自己的建筑物等放火的,如果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则该承诺无效,构成放火罪。如果放火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则承诺有效,不成立放火罪,本题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不成立放火罪。43.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答案:D44.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称为钦定宪法,下列哪些属于钦定宪法?()A、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B、1908年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C、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章D、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答案:B,C,D解析: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撒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是钦定宪法,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是协定宪法。45.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磋商是必经程序B、任何争端方对上诉机构的裁决有异议的,均可上诉到争端解决机构C、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应对专家组报告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理D、对被认为有错误的专家组的裁决,上诉机构可以发回重审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能申请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争端解决机构并不亲自审理案件。它是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协助下提出建议、作出裁定。实质上,争端解决机构只是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来解决争端。故A项正确。46.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问题: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S市三江区法院和S市二河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S市三江区法院为被告住郝志强所地,S市二河县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包童新住所地。2.本案一审当事人的确定不完全正确(或部分正确、或部分错误):(1)温茂昌作为原告、郝志强、包童新作为被告正确,遗漏迟丽华为被告错误。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正确;(2)《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志强为楼房所有人,包童新为楼房使用人,作为被告,正确;(3)迟丽华作为楼房的所有人之一,没有列为被告,错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郝志强为该楼所有人、包童新为该楼使用人的事实、该楼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温茂昌的事实、温茂昌受伤状况的事实、温茂昌治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的事实等,由温茂昌承担证明责任;(2)包童新认为窗户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由包童新承担证明责任;(3)包童新使用窗户不当的事实、温茂昌未经楼房的主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擅自进到楼房的院子里的事实,由郝志强承担证明责任。4.(1)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遗漏被告迟丽华:作为楼房所有人之一,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二,一审法院通过包童新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进而导致案件缺席判决,不符合作出缺席判决的条件,并严重限制了郝志强辩论权的行使。(2)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限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都属于司法解释中列举的程序上严重违法、案件应当发回重审的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47.案情: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锥子从丙的裤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伤。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家,丁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答案:解析:考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罪、窝藏罪、自首。1.甲某在盗窃犯罪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实施暴力,依法转化为抢劫罪。此外,由于产生了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2.甲某被其父强劝至派出所投案属于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不能构成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3.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在实施暴力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乙某15岁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4.丁某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讲解:1.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2.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3.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各共犯人之间只有在具有“共同的前提下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甲某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但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因此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又由于乙某只有15岁,无需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4.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李某因为萧某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故不能提供证据。法官负责任地到公安机关调查,并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此举使李某最终胜诉。从法理学角度看,对该案的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A、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B、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C、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D、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答案:B,D解析: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1)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其中法官中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保持立场中立,不偏听偏信,不歧视或者偏袒任何一方,所以A项和C项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本题目的正确答案为B、D项。@##49.位于深圳的一企业与一香港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相关文书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北京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C.只要是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D.可以直接向该香港公司授权可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A对,B错。依第5条第2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C错,D对。50.甲将自己的一间商铺租与乙,经甲同意,乙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装修与房屋形成了附合。后租赁合同终止,装修物还有价值,但甲乙不能就形成附合装修物的处理达成协议。就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连同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无权取回B.如果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乙无权请求甲补偿装修费用C.如果租赁合同因被认定无效而终止,甲不同意利用装修物的,应按装修物剩余的价值与乙对半承担损失D.如果租赁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被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因形成附合部分的装修装饰物连同房屋,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以承租人无权取回。故选项A正确。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选项B正确。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故选项C错误。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51.根据《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土地用途如何分类?A、国有单位用地、集体用地和私人用地B、城市用地、乡村用地和其他用地C、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D、工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故本题答案为C。52.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D.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人身关系,只有经济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万元,乙交付甲一套黄金饰品作质押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到期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质权。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54.在仲裁裁决书中,经当事人协商同意,裁决书中可以不包含下列哪些内容?A.仲裁请求B.争议事实C.仲裁费用的负担D.裁决理由答案:B,D解析:《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_签名,也可以不签名。选项BD正确。55.2015年10月,某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部《关于加强本州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决定》。关于该法律文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该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B.可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C.该自治州所属的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78条第3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据此,A项错误。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故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72条,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故D项错误。56.下列各项中,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有(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宣告破产的裁定D.破产财产分配的裁定E.许可和解的裁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情形。在破产程序中,只有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余各项裁定均不得提起上诉。57.下列哪些情形中,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李某是行医多年的老中医,他根据祖传秘方和多年行医的经验研制了一种药膏,可以治疗颜面性损伤痤疮,于是通过专利中介机构申请发明专利。但是申请几经努力却遭驳回,李某于是提起行政诉讼B.在选项A中,因李某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被驳回而提起行政诉讼C.某贸易公司利用来料加工合同走私货物被海关查获,遭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认为自己是正当渠道进口,不服该处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D.某市某区政府在旧城区改造拆迁过程中因拆迁补偿问题被某街一百多户居民告上法庭,晚报、电视新闻均予以报道答案:C,D解析:考查级别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5条,《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58.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般累犯成立条件之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前罪和后罪不一定都是故意犯罪B.前罪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可以是管制或拘役C.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3年内D.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答案: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一般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包括:(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选项A错误);(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选项B错误);(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59.甲租赁公司向乙财务公司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便将出租给丙公司使用的一台吊车出质给乙公司。甲公司随即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又将该吊车出卖给丁公司,并通知丙公司将该吊车交付给丁公司。对于甲公司的出质和出卖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出质行为不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未实际将该吊车交付给乙公司B.甲公司的出质行为已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已通知了丙公司C.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无效,因为丙公司对该吊车仍享有质权D.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效力未定,因为乙公司对该吊车享有质权答案:A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由此可知,乙对甲并不享有质权。同时,甲由于对该吊车享有的所有权,所以其将吊车出售于丁公司的行为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60.单位犯下列哪些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逃税罪B:抗税罪C: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205、206条及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之罪除第202条抗税罪外,单位均须负刑事责任。61.定居美国的英国籍夫妇马克和琳达,拟来华共同收养儿童。依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马克和琳达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B.马克和琳达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C.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C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收养的程序收养的法律适用。A错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书面委托另一方。B正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关于收养的条件,本题收养人夫妇的经常居住地美国,C正确。关于收养的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为美国,并不是中国,因此,D选项称“应适用中国法”不正确。62.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答案:C解析:【考点】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题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上诉人虽然当场将钱款付清,似乎属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3)项所规定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但还应注意本题中被上诉人提出了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并且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终结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在二审法院作出调解书之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故法院应制作调解书。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63.下列关于被遗漏的共同必要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做法正确的是:()A.甲对乙丙共有的房屋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未能成功通知丙,导致丙未能参加诉讼,丙可以自应当收到乙寄来的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B.人民法院因共同必要诉讼人的申请,对一审判决作出再审的裁定,原审法院应当追加申请人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C.人民法院因共同必要诉讼人的申请,对二审判决作出再审的裁定,原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申请人为当事人D.丙对甲、乙关于一套房产的执行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异议,丙认为该判决损害自己的权益,在收到执行法院的裁定后,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答案:A,B,C,D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遗漏共同必要诉讼人的再审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B项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423条规定情形的除外。A项中,丙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由于法院通知未果而未参与诉讼,属于解释第42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2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因此,选项BC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于D项属于不动产权属争议,因此丙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符合司法解释向作出原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D项正确。64.下列哪项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A.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C.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关系答案:C解析:。A不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厲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系。B不属于,虽然该选项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具有涉外因棄,但所涉及的是婚姻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因此不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C属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厲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D不厲于,因为没有涉外因柰,只是两个中国公司之间的国内采购合同关系,属于国内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本题答案为C。65.下列有关证人强制出庭的规定,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应当出庭作证B: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除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C:证人拒不出庭,经院长批准,处拘留15日D: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B,C,D解析:【考点】证人强制出庭。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故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不是“近亲属”除外,近亲属还包括同胞兄弟姐妹,故B错误,应选。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故C错误,应选。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D错误,应选。本题选ABC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9年6月在某百货商场租赁一柜台用于销售绿叶公司生产的“绿源”牌连衣裙,并采取下列促销措施,其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A.所雇用的销售人员都身着该百货商场的工作服,佩戴该百货商场的营业标志B.以明示的方式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C.举办抽奖式销售活动,最高奖为价值5000元的电视机1台D.以绿叶公司的名义直销“绿源”牌连衣裙答案:A,B,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3条。67.刘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刘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髙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B.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同意判处死缓,做出予以核准的裁定答案:C解析:。对于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题中A、B、D符合上面列举的三种结果。而对于C项,高级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68.以下是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向中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意见,正确的是:A: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经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B:合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C:合营企业改变产品销售方式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D:合营企业合并的,必须经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答案:B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而不是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要求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规定更科学。由此可知,虽然AD选项中的事项都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是后半部分的表述不正确,所以两个选项不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名称属于章程规定事项,修改企业名称即要修改企业章程,因此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1条和第13条的规定,产品销售方式是合营企业合同的内容,不是合营企业章程的内容,因此修改产品销售方式不必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C选项不正确。69.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答案:B,C解析:AB项:《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只能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项:《社会保险法》第39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C选项正确。D项:《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70.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A.选民周某等9人联名推荐马某为乡人大代表B.某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1名,邓某等337名代表联名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林某的罢免案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司某等37名全国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D.张某等27名选民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人大代表谢某的罢免案答案:A,D解析:。我国《选举法》第29条、第4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选举法》第44条。71.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和中小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D.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答案:A,C解析:(1)选项B:“上一年度”——在最近36个月内;“严重违反”——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法定障碍。(2)选项D:依赖非主营业务盈利,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72.某县人大闭会期间,赵某和钱某因工作变动,分别辞去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法院副院长孙某任代理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任代理检察长。对此,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赵某的辞职请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B.钱某的辞职请求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C.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县人大批准D.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A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故A项正确。钱某的辞职请求由钱某自己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即可,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4条第9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即可,不需要县人大批准,故C项错误。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D项错误。7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B.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C.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D.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A项:《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据此,A项正确。B项:《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据此,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而不是个人账户,B项错误。C、D项:《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据此,C、D两项正确。74.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向来关系不好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该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C.通知陈某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派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答案为B。75.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以下哪些权利?()A.査阅行政复议机关所持有的所有涉及该行政行为案件的材料B.撤回行政复议申请C.提供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答案:B,C,D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因此A选项称被申请人能查阅所有有关材料是错误的,D项正确。至于选项BC,则是申请人的当然权利。7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需要贯彻分案处理原则,关于分案处理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分案处理是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实行诉讼程序分离B.分案处理包括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等C.分案处理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串供,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D.分案处理应当以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为原则,并尽可能地采取分案处理答案:C解析:。分案处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分别审理,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与犯罪有牵连时,只要不妨碍审理,要进行分案审理,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分案讯问、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和分案宣判。分别关押,是指在采取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分别执行,是指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刑罚时,要将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开执行,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77.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可以合法成立?()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B: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答案:A,B,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选项符合破产抵销权的要件。C选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属于第4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得抵销。78.下列关于当事人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必定是适格当事人B.适格当事人必定是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C.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D.诉讼标的的主体一定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答案:B解析:考查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适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拥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人不一定就是具体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因此B错误;诉讼权利能力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适格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因此C错误;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就是适格的当事人。但在某些案件,例如消极的确认之诉中,非案件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适格当事人,D选项错误。79.★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解释,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的主要内容包括、()A.授予各州的权力B.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締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C.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D.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答案:A,B,C,D解析:。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的主要内容。由序言和7条文本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締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80.★有关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B.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C.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即应给予罚款处罚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行政机关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即可答案:A,C,D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72、74、78、75条。81.某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提出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求,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A、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B、经营一项农业项目的所得,请求减征企业所得税C、投资经营一项无国家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D、开发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请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答案:A,B,D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26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因此A正确。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因此B项正确。关于D项,该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D正确。82.甲系聋人,故意伤害乙,在某县法院受审,甲未委托辩护人,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甲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丙和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B.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休庭C.若甲同时拒绝了丙和丁,甲有权在没有辩护人的帮助下自行辩护D.甲拒绝丙和丁后,法律援助机构再次为甲指派了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再次开庭后,甲感觉戊律师业务不精,再次当庭拒绝辩护表示要自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同意答案:A,B,C,D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高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可见,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才会休庭。本案中,还有辩护人丁,因此不会休庭,故AB错误。被告人系聋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不可以在没有辩护人帮助下自行辩护,C错误。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故,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83.共用题干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没有规定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B:因船舶碰撞纠纷提起的诉讼C:共同海损分担纠纷D:其他海事损害赔偿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84.甲公司诉乙公司的合同纠纷经A国法院判决后,执行的标的位于我国国内,现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判决的执行可以由甲公司向执行标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A国法院按照我国与A国间的互惠关系向执行标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若A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执行该判决,经查,我国与A国没有司法协助又无互惠关系,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C.在B项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D.甲公司提出执行申请时,我国法院就甲乙公司间相同的合同纠纷正在审理,经查,国内法院的审理在甲公司向A国法院起诉前就开始了,则法院拒绝执行A国法院的判决答案:B,C,D解析:【解析】BCD。《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执行外国判决的法院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A选项错误。《民诉意见》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又无互助关系的国家的法院,外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依据法条的规定,B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31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A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甲公司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C选项正确。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需要予以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则可以拒绝执行。D选项正确。85.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答案:解析:1.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86.某基金管理公司在2003年曾公开发售一只名为“基金利达”的封闭式基金。该基金原定封闭期15年,现即将到期,拟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继续运行。关于该基金的转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转换后该基金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政府债券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该转换事宜的决定应经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D.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复制该基金的相关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答案:B解析: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查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选项A:《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第4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这里规定的是“备案制”,并非“核准制”,A错误。选项B:《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B正确。选项C:《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第86条第3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由此,C项是错误的。选项D:《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D项的错误在于:其一,“非公开募集基金”而非“开放式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其二,任何持有人都不能复制财务会计账簿。87.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答案:D解析: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故A项错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B项错误。C项,关于分公司的负责人,现行法律并无特别的规制。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均可以是股东之外的人,故C项错误。《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88.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者决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特定的时期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A.对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B.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C.对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D.对被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答案:A,C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事项的规定问题。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假释考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决定给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进行上述限制;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能进行社区矫正。89.家住在A市A区的张某于2016年3月1日向家住在A市B区李某借款,双方在A市C区签署了借贷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0%,借款期限为1年。张某和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就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在A市D区的市级公证处办理了公证。1年后,张某仍然没有归还李某人民币5万元及相关利息,李某多次催促之下,张某仍然没有主动归还,李某在2017年5月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本金及利息。李某向法院主张执行本金及利息,法院是否予以支持:()A.支持本金B.支持年利率为30%的全部利息C.支持年利率为24%的部分利息D.如果债务人张某同意支付超过24%的部分利息(年利率为24%~30%的利息范围),则法院支持年利率为30%的全部利息答案:A,C解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11条规定,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自然人借贷的年利率为30%,所以超过24%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因此A项,C项正确,B项,D项错误。90.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人不服,均以对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答案:A,B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自诉及其反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仅仅限于公诉案件,也包括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知,在自诉案件的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也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但自诉人上诉的不受限制。本题中,自诉人朱某和反诉人陈某均同时处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地位。双方都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任何一方量刑过轻的,均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直接加重有关当事人的刑罚。据此,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91.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的机关是:()A.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B.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程序问题。参见《刑法》第82条、第79条。92.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食品安全标准讲解:《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1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3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故D选项中“批准”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93.★★甲国船东的方便旗船乙国籍“W号”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两船员在船舱内斗殴。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丙国对“W号”发生的斗殴没有管辖权B.丙国通常根据“W号”受伤船员家属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C.如斗殴只涉及两船员个人财产问题,丙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D.丙国通常依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错,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于位于其内水港口的外藉船舶有管辖权,依国际法享有裕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务船等除外。在现代海洋法实践中,港口国一般在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的基础上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方法。在刑亊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者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在民事案件方面,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C正确。B错,不是依受伤船员家属的请求。D错,不是依甲国,即船东国领事的请求,而是依船旗国,本题应是乙国领事的请求。94.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此受重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审査的内容?()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C.被告人是否下落不明D.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诉解释》第2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根据第263条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撒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因此,只有D不须审查。95.下列关于一罪和数罪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B.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办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C.实施绑架过程中,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D.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96.共用题干王老太太寡居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王甲、王乙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工作在外地,而王老太太又积劳成疾,王甲、王乙遂委托表哥潘某一家照顾老太太。三年后的一天,王老太太突然去世,由于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到王甲、王乙,潘某一家自行安葬了王老太太,并将王老太太遗留的三间平房卖给邻居刘某得款10万元。王甲和王乙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卖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所得款10万元,并于2013年6月24日和7月2日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王甲和王乙。王甲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且未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失,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案在=审中,关于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甲和王乙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B:王甲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王乙作为原审诉讼地位列明C:王甲作为二审原告,王乙和潘某作为二审被告D:王甲和王乙作为二审原告,潘某作为二审被告答案:B解析:【考点】上诉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其中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本案中王甲和王乙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以应以王乙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故B项正确。【考点】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王甲只是对与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王乙的利益。因此,潘某应作为被上诉人,王乙应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B项正确。【考点】二审法院对一审中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对王甲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未作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知,D项正确。97.在以下哪些场合军人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构成战时自伤罪:()A: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B: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时C:部队遭敌突然袭击时D: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法》中关于战时的定义。详解:《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98.张某和农户孙某协议,张某向孙某订购两筐新鲜鸡蛋,孙某交付后张某再支付购买鸡蛋的价款。后张某和李某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由李某代孙某提供鸡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和李某的约定无效,李某代为履行行为无效B.虽然孙某对此不知情,但李某代为履行行为有效C.如果李某提供的鸡蛋有质量问题,张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D.如果李某未向张某提供鸡蛋,张某仍有权要求孙某提供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第三人清偿问题。第三人清偿是指债务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清偿,有效要件有:(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经债权人同意;(4)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本题中清偿符合签署要件,清偿有效,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第三人清偿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因第三人清偿,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如第三人履行存在瑕疵的应由第三人自行承担责任。故选项C、D错误。本题答案为B。99.关于产品缺陷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A、基于产品缺陷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B、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应当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C、产品缺陷责任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D、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答案:A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产品缺陷责任【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可以看出,产品缺陷责任并不强调产品缺陷责任主体与受害者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强调责任主体是否具有过错,其构成要件只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两个要件,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因而B项、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另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对于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又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D项说法错误,产品质量缺陷责任并不是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更换、退货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则属于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100.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规定完整表达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B.该规定主要在描述正当防卫的特征,属于非规范性条文C.该规定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到个案的D.任何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都不应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形属于法律责任的免除答案:B,C解析:B错:属于规范条文;C错:法律规则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到个案。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及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A、甲律师2006年5月1号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其在2009年6月1号可以以新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经所在地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批准C、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6条规定,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选项A中甲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故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故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4条规定,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故D项说法不全面,错误。故选A、B、D。2.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的规定,D项错误。3.关于国家赔偿案件中的费用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征收任何种类的税B.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只能征收少量低标准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征收其他种类的税C.国家赔偿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D.赔偿请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涉及的鉴定、勘验、审计等费用,由申请人支付答案:B,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费用。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即为不收税,故A项正确,B项错误。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故C项正确,D项错误。4.甲因图便宜,向乙购买了一辆报废车,甲在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致丙受害,丙花去医药费2000元。就该买卖合同及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应向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B.丙可向甲主张侵权责任C.丙可向乙主张侵权责任D.丙可向甲、乙主张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甲乙所签订的购买该车的合同因甲明知,故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甲和乙对丙受害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5.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A: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B: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C: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D: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详解】根据《保险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而不是解除合同,故选项A错误。根据《保险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即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中,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并未超过2年,故选项B正确。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选项C正确。根据《保险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BCD。【陷阱】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者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以及危险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为自身利益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利益将无法保障。因此,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严格限制,除明确规定法定的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外,还对各种情形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时间限制。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A、在试用期内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D、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答案:B,C解析:【考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详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因此A项错误。注意,《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修改了《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故B、C两项应选。D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不符合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7.甲在某楼下的闹市购买物品时,被楼上掉下的一罐液体砸到胳膊,皮肤被罐内的不明液体腐蚀,被送往医院。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难以确定,但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判断,该不明液体肯定是在二楼以上的人泼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楼的人不承担侵权责任B.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根本不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二楼以上的人构成共同侵权D.二楼以上的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A、B考点:高空抛物责任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因一楼的人根本不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B项正确,当选。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应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而不是赔偿,故D项错误,不当选。共同侵权是指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且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但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而在本案中,楼上的住户并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只是其中一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为共同侵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某日,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X地掩埋。10天后,甲得知某单位要在X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地转移至Y地。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交通肇事罪B:侵占罪C:信用卡诈骗罪D:诈骗罪答案:A,C,D解析:【考点】交通肇事罪;侵占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详解】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甲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故构成交通肇事罪。A正确。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甲冒用乙的身份将乙信用卡中的钱款转走,构成本罪。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D正确。9.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B.立宪权和立法律权是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C.低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同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D.最高层级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多种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答案:D解析:考查立法体制。D选项错误,不同的享有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种类不同,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多个种类。10.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三宝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购买承德大兴机械厂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大型设备将用在三宝加工厂辽阳分厂,但合同中约定将出面谈判签约的三宝加工厂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如果该设备出现问题,大连三宝加工厂状告承德大兴机械厂,关于本案,下列看法正确的是:()A: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也会涉入诉讼,所以沈阳的法院也能作为案件管辖法院B: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也应该是案件的共同被告C:大连三宝加工厂作为原告,可以选择大连或者承德的法院来起诉D:由于设备在辽阳使用,为了方便诉讼,由辽阳地区的法院审理本案最为合适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融资租赁案件的选择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大连三宝加工厂可以选择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起诉,具体说就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本案合同的履行地是合同中约定的大连,而被告住所地是承德,所以只有承德和大连的法院才有管辖权,C项正确,D项错误。至于沈阳云海投资有限公司,它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对生产商提起的诉讼,但不是共同被告,而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并不会因为其涉诉就使其自身住所地沈阳的法院有了管辖权,A项和B项明显是错误的。11.甲与乙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甲主张其独自乘坐公交车,在公交车途经某站点下车时乙上车,因乙上车时上下车人员比较拥挤且下雨天路面湿滑,乙将其撞倒,致使其大腿骨折。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进行侵权损害赔偿,则关于本案的证明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主张的其乘坐的公交车必然途经某站点的事实无需证明B.甲主张的下雨天路面会比较湿滑的事实无需证明C.甲主张的乙将其撞倒的事实无需证明D.甲主张的其大腿骨折的事实无需证明答案:A,B解析:考查免证事实。《民诉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5项至第7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A、B项均为众所周知的事买,故正确。12.对民事诉讼二审中发生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B.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D.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答案:A,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二审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13.甲公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投资者均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下列选项所述投资者中,符合规定的有(  )。A.经相应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A商业银行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C.名下金融资产为人民币2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王某D.净资产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B合伙企业答案:A,B,D解析:所谓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选项A正确);(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选项D正确);(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选项B正确);(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选项C错误);(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14.下列哪几项属于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A.对于本国国民在所在国受到的侵害,所在地国家负有国家责任B.有关受害人在受害行为发生时到外交保护结束时连续地拥有保护国的国籍C.外交保护必须由受害人首先提出请求D.外交保护的行使必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____国际法上的个人____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利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外交保护的条件主要有: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籍持续联系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ABD正确。1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某学校课问活动时,魏某(10岁)将王某(9岁)的双眼划伤,致使王某的有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王父要求魏父赔偿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5万元。如果魏父拒绝赔偿,王父可以以原告身份到法院起诉,将魏父与魏某列为共同被告B.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村官》,以因病逝世的前任村委会主任王某的事情为原型,小说中描写了王某大量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以王某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作为小说结尾。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满,要求王某的儿子小王将张某告上法庭,小王表示赞同。此时,小王和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C.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进行个人合伙,没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李某以合伙人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后因拒不履行该协议被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则在本案中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且其可以推选代表人D.牛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杨某处借了50万元,购买了一批建材销售给了B市的齐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但齐某收货后并未按约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杨之间的借款还款期到,杨某要求牛某还钱,牛某说因为齐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杨某此时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齐某答案:B,C,D解析:考查当事人适格。A项错误在于本案只有王某具有原告身份,王父只是法定代理人不能成为原告。但根据《民诉解释》第67条的规定,魏某和魏父为共同被告。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9条的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杨某与牛某、牛某与齐某的债务都已到期,所以,杨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齐某,要求其还款。16.关于律师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王律师是某区著名的律师,跟人民检察院的人很熟,因此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只带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B.吴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C.陈律师接手一案件后,根据案情的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他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D.杨律师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律师执业规范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律师法》第幻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所以A项错误。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査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第1款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17.甲公司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梁某到乙公司做车间主任,派遣期3个月。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双方已连续6次续签协议,梁某一直在乙公司工作。2013年6月,梁某因追索上一年加班费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是在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B、乙公司是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C、梁某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D、梁某申请仲裁时应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答案:C,D解析:【考点】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仲裁【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显然梁某持续工作了一年半,而车间主任也绝不会是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故A、B说法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D项说法正确。18.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对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A,B,C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19.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A.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C.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D.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答案:A,B解析:关于我国法院判决在域外承认和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二是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由中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互惠关系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A、B选项正确: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域外的承认和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申请执行断然没有向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和外交部门(外交部)申请的道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20.下列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A.小张,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B.小王,曾经担任检察官,因玩忽职守而被开除公职C.小李,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D.小陈,大学应届毕业生(22周岁),但没有工作经验答案:A,B,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公务员报考的条件。报考公务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既包括积极条件,又包括消极条件。本题C项中的小李未满18周岁,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第2项的规定,即使能够自食其力也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所以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26条的规定,本题AB项中小张和小王的情形属于报考公务员的消极条件,所以他们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应选。《公务员法》并没有对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的工作经历进行限制,本题D项中的小陈虽然没有工作经验,但仍具有报考资格,所以不应选。21.以下审理过程中发生的哪种行为所占用之时间需要计算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A:当事人被告李某对管辖权不服提出异议,法院对此作出裁定的时间B:当事人中共同被告刘某行踪不明,对其进行公告送达所用的时间C:当事人原告和几个被告达成了协议,以1个月时间作为举证期限这段时间D:当事人原告提出医疗鉴定请求,鉴定所用的1个月时间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164条、《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可见本题中的ABD都是不需计算的时间,而C是举证时间,当事人的举证虽然主要是当事人的行为,法院的参与在改革中会越来越少,但这依然算作法院的审理案件期间。22.下列纠纷中不适用我国《仲裁法》解决的是:()A.甲与乙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B.甲、乙、丙之间关于继承遗产的纠纷C.甲公司与税务局就甲公司应当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纠纷D.甲和乙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A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D项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B选项属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C选项属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都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23.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仲裁机构受理了海云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何种方式结案?()A: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庭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C:仲裁庭制作调解书D: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答案:A,C,D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24.共用题干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正。关于四次修正案的内容下列选项中组合正确的是、()①1988年增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②1999年修正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③199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④2004年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A、①④B、②③C、②④D、③④答案:A解析:我国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参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次修正案有9条,涉及了A、D两项。B、C项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权原则上,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通过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所以选项C错误。在权力制约原则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故选A、B、D项。一般说来大多数宪法典由三部分构成:序言、正文和附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序言和附则,故A项错。宪法典三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C项错误。宪法典只存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以单行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存在一部宪法典,故D项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最高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正文,序言和附则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特别注意宪法附则,其虽然具有一般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其效力仍然和正文部分相同,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它主要依靠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据此,A、B、D三项均正确。C项是宪法判例的含义。A项中,宪法典并不是各国都有的宪法渊源,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就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将其称为宪法性法律,不是因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内容应是一国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所以B项不正确。D项中,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关键在于该国的参与与认可。还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国参与或认可该条约,该条约即成为该国宪法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在本国是否具有宪法地位,各国的实践是不同的。所以,只有C项正确。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根本性;二是最高权威性;三是纲领性;四是原则性;五是相对稳定性。因此,选项A、B、D正确。由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可以引申出它的较强适用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在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但是,无具体惩罚性并不等于无制裁性,宪法自身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类似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样的宪法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裁。因此,选项C错误。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已经不仅仅是法条的考查,开始向理论的方向倾斜。这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的。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宪政的主要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在条约和宪法的关系上,我国宪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我国所加入的条约,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之说。故D项说法错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对于王、刘二人对追赶黄某的人指错方向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包庇罪B.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C.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已结束,故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D.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答案:A,B解析:王、刘二人向他人错指方向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理由在于,包庇罪应限于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的行为,而不能泛化,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则是错误的。王、刘二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此,B项是错误的。另外,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已结束,王、刘二人已无法加入进来,因此也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因此,C项是正确的。26.以下选项中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某省政府本着“为老百姓做实事”的原则,也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B、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某省政府为发展本省汽车经济,制定了标准略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C、某省政府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制定了地方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D、某省政府制定了严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某驻该省的国务院直属企业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该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9、10条的规定:(1)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不能再制定地方标准;(2)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3)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4)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AB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第10条第3款规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选项不正确。27.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2016年)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C项的“直接批准项目上马”的做法违反上述关于决策程序的要求。28.李某和王某在B市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双方约定一切争议由A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之后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李某就争议提交至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作出后,王某如果想撤销该裁决书,其合理的理由为:()A.仲裁协议有约定不明的事项B.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私下里同李某会见并一同宴饮的行为C.首席仲裁员是由双方各自选取的仲裁员一致推选的D.李某隐藏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答案:C,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D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可知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所以C项正确。《仲裁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约定不明不属于没有仲裁协议,A项错误。29.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答案:D解析:甲想要卖书,有想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一种要约。《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乙并没有买书的内心意思,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选项A、C不正确。乙并没有和甲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所以也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既然合同根本尚未成立,自然也不涉及到可以予以撤销的问题。所以,选项B也不正确。乙没有和甲订立合同的意思,乙的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答案为D。30.肖某是某公安派出所警察。一天晚上,肖某忘记闩门就上床睡觉了。当晚,30岁的精神病患者钱某在走失中推门走进肖家室内。睡在外屋的肖某的大儿子见有人进屋便问:“谁?”这时,肖某从睡眠中被惊醒,慌忙摸出枕头下面的手枪。问:“谁?”钱某这时已走出门外,没有回答。肖某见无人回答,即认为有坏人,要镇一镇,便朝门口打了一枪,击中已走出房门4米多远的钱某,造成钱某腹腔大量出血。虽经肖某及家人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对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不负刑事责任B:过失致人死亡C:假想防卫D:正当防卫答案:B,C解析: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此案属于认识错误中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过失在于不明情况即朝门口开枪。31.2010年5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与户口在乙区的李某结婚后即居住在乙区。婚后,因李某经常酗酒,两人感情不和。2012年3月的一天,李某因工作需要到甲区购买货物,同当地的何某发生争议,李某出手将何某打伤。甲区法院于当年9月以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关押在甲区的监狱中。2013年6月,张某决定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张某应向甲法院起诉.因为甲区是李某的被监禁地B:张某应向甲区或者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C:张某应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被告李某的住所地D:张某应当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答案:D解析:【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8条,故D项正确。32.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对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中有两个以上同意的,甲的质押行为有效B: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无效C: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D:甲的质押行为给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答案:B,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曹某在“华荣"BBS上发表留言,批评刘某是“黑社会分子”。刘某看到该留言后,委托该市的新野公证处对该互联网网页进行公证,并以此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侵犯了其名誉权。则该证据属于:()A.电子数据B.物证C.视听资料D.当事人陈述答案:A解析:。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已成为法定证据种类。34.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说法正确的有( )。A.出租人可以自主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B.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C.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D.出租人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答案:B,C解析:根据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35.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工伤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工伤职工拒绝接受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B.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C.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D.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答案:A,B,C,D解析:教材P356。36.甲市工商局在对个体工商户张某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开的小餐馆有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逾期不缴纳罚款,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甲市工商局决定对张某每日加收罚款3%的罚款,但是甲市工商局故意不告知对其加处罚款的决定,给张某造成了损失。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甲市工商局作出的加处罚款的决定无效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甲市工商局作出的加处罚款的决定C.在加处罚款超过15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D.甲市工商局对张某作出的加处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不能超过罚款的50%答案:A解析:(1)选项A:行政机关无论加处罚款还是滞纳金,都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因故意不告知、追求罚款与滞纳金收益,而使当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对此应认定该行为无效,理由是程序违法;(2)选项B:无效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撤销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3)选项C:《行政强制法》规定加罚超过30日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选项D: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37.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3年)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错误。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除合同关系外,对于动产物权、侵权、不2_3得利、无因管理、婚姻等关系,当事人均可选择适用的法律,B项错误。CD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CD正确。38.A、B、C三国生产PVC材料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PVC产业的15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予以退还B.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达到PVC材料总产量50%的,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C.A、B、C三国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D.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按照倾销幅度个案认定答案:A,B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条例》的规定。A选项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3条规定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B选项正确。《反倾销条例》第17条规定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C选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2条规定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可见出口经营者可以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D选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可见征收期限与倾销幅度并无直接关联。39.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AD项,《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A项错误,D项错误。B项,根据《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原则上应适用船旗国法律,但在光船租赁前和光船租赁中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所以,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即丙国法,B错误。C项,根据《海商法》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德洋号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中国法,C错误。40.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19条、第34条的规定,ABCD均正确。41.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孙某欠李某10万元久拖不还,李某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孙某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孙某家执行时,孙某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妨害公务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考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都是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本题中孙某实施的暴力行为超过了妨害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范围,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孙某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正确答案应该是D选项。4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答案:A,B,C解析:。《民通意见》第139、140条,《合同法》第107条。43.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2013年)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侵权。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66条以及第68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要求污染者主观存在过错,只要其具有污染行为,并且不存在排除事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排污是否超标影响的是相关的行政处理措施而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排污未超标不是污染企业的免责事由,故A项不能成立。B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及不存在因果关系。天降大雨是可以预见的,也是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故B项不能成立。C项:《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说明损害与某厂的排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然不承担责任,C项可以成立。D项: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张某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污染,未采取预防措施是否构成过错,张某的过错可否减轻某厂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但是,无论如何,某厂不能完全免责,故D项不能成立。44.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甲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长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并分别居住在甲市B区、C区、D区。201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唯恐花费过高,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201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12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每月给付老汉赡养费1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一审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由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问题: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6.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8.张老汉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本市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老汉起诉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三个儿子不在同一辖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即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合法。因为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才能作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而本案原告张老汉并未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3.不合法。因为对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形,而不应在一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法院应当再次传唤被告,在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4.张二的口头上诉无效,张三的上诉有效。上诉必须要提交上诉状。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所以,张二口头上诉无效,张三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有效。5.张三为上诉人,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列为原审原告。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题中,张三只是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所以,张三列为上诉人,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为原审原告。6.第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7.(1)一审法院决定2012年6月3日开庭,而于6月1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合法的,应当于开庭3日前通知;(2)二审法院应当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张老汉在二审中死亡,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生效。终结诉讼的法定事由是:(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题是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张老汉死亡,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由于当事人一方死亡了,赡养关系及其纠纷不存在了,针对这一纠纷的一审判决也没有生效的必要了。一审判决不生效。4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30万元。甲公司应于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发货给乙公司,货到乙公司后,乙公司支付其余价款。乙公司依约支付给甲公司30万元预付款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于是乙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催告甲公司从次日起10日内履行债务。10日经过,甲公司仍然不履行。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B.乙公司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遭受的损失C.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D.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答案:C解析:合同法94条97条合同法解释2第24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1)不可抗力+合同目的落空(2)预期违约+主要债务(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合理催告(4)合同目的落空。题中符合第(3)中情况。A通知且通知到达,解除权生效。A错97条合同解除,后果一分为二,未履行的不履行,已经履行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采取其他不补救措施,有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其中损失对照银行利息来计算,所以B错C对。D在合同法解释2第24条中,有两种权利相对方可以提出异议,(1)合同解除(2)债务抵销。若提异议,在约定时间内提出,没有约定3个月内提出。到人民法院提出异议。D错46.英国系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原则和宪政制度散见于各种宪法性法律之中。这些宪法性法律成文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颁发以来的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但其中许多重要的法律都诞生于1688年“光荣革命”前后。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后颁布的宪法性法律?()A.《权利请愿书》B.《人身保护法》C.《权利法案》D.《自由大宪章》答案:C解析:。《权利请愿书》产生于化28年,《人身保护法》产生于1679年,《权利法案》产生于1689年,《自由大宪章》产生于1215年。因此,正确选项为C项。47.下列行为中,实施哪一个行为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A.将外国现代法学著作译成中文后,编成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发行B.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上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报纸刊登其他报社采写但尚未登出的时事新闻D.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或名称。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48.在下列客观事实所引起的纠纷中,应按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的有( )。A.甲在邻居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必经的邻村土地上修建引水渠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邻居乙的房屋上D.甲村在河流上修建拦河坝,导致下游的乙村用水量骤减E.甲建房时堆放的建筑材料倒塌,将邻居家的猪砸死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相邻关系。选项E属于建筑物侵权行为。49.★关于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A.担任检察官必须年满22岁B.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髙等院校非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C.担任检察官的最低学历必须是本科毕业D.初任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取答案:A,B,C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10条的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棄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髙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髙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髙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碩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6)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适用第1款第(6)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髙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髙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所以ABC项不正确。根据第13条的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所以只有D项正确。50.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B.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C.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D.当事人之问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调解委员会和对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答案:A,B,C解析:本题是对于《民诉解释》中关于当事人规定的考查。《民诉解释》第58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第59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ABC正确,当选。第6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因此D错误。51.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答案:D解析:【考点】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详解】《收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故A、B、C正确,D项错误。52.关于乙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B.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C.该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D.该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53.(本题22分)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考点】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详解】《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省林业局属于“省厅”,省厅作被告在基层法院管辖,省政府作被告才在中级法院管辖。2.【参考答案】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考点】原告资格【详解】乙对林业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乙不属于上述利害关系人的范畴。3.【参考答案】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考点】受案范围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详解】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省林业局的致函即属第(六)项。4.【参考答案】(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2)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考点】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详解】此案中被告是省林业局,不是省林业公安局。李某不能称为传唤对象,传唤对象应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作为知情证人只能使用通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5.【参考答案】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考点】行政许可的类型;行政许可设定权【详解】《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该省的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该类许可。6.【参考答案】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家赔偿的范围【详解】《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案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情形。7.【参考答案】不成立。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考点】国家赔偿法的适用8.【参考答案】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考点】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详解】《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另外,张某的国家赔偿请求提出是在2011年4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所以,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由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赔偿。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案情: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问题:(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汇票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答案:解析:(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对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也承担付款之责。(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作贷款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3)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4)应该由B市法院进行判决。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55.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据此可知,犯罪嫌疑人钱甲被拘留后,辩护人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本案中,钱乙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告知的义务。选项C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可知,并未允许辩护人在场。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可知,本案并无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应对二人分案起诉。对于分案起诉到同一个法院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这里的同一个审判组19织审理,并非是并案审理,而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分别审理。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检察院才可以建议法院并案审理。56.甲和乙的借款纠纷2009年3月28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0万,期限1年,利息10万元(简单利率计算),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乙交付90万元给甲,2010年4月1日甲还100万元给乙。并且,甲以其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2009年4月1日,乙向甲汇款90万元。随后,甲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用于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甲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2009年8月,甲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9年9月1日。甲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9月10日,甲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的要求,并向甲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2010年1月1日,乙发现甲未按照约定将借款投资在X项目上,而是肆意挥霍,且甲的其他财产逐渐被其转移到境外。乙非常担心债权到期无法实现,找甲要求增加担保。甲态度恶劣并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会还”。【问题】1.甲乙的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2.假设2009年7月1日,甲请求提前还款并获得了乙同意,那么甲应当偿还乙本金多少钱?借款期间为多长?为什么?3.乙可否就用于抵押9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为什么?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为什么?5.汽车遭遇泥石流损毁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乙对该轿车是否享有质权?请分别说明理由。6.乙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以避免债权遭受损失?请说出两种解决方案。答案:解析:1.2009年4月1日。2009年月1日,乙向甲交付90万元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交付借款时生效。2.本金为9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除的,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另外,根据提前还款的规定,提前还款且贷方同意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期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即3个月。3.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5.应当由己承担。9月10日,甲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此时甲已经完成了指示交付,汽车的风险已经转移给受让人己。乙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甲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乙可以以甲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甲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会还”,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乙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题考查借款合同和担保相关知识的衔接。实践中,借款合同往往是和担保合同一起出现的,二者是主从合同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另外考试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关于利息计算、生效时间、提前还款等方面的知识,只有将这些知识串在一起才能真正做到“万变不离其宗”。57.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答案:C解析:【考点】简易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该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58.下列关于宪法的结构,正确的是:()A.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序是: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围徽、首都B.宪法典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个部分,但我国宪法没有规定附则C.宪法附则也被称为过渡条款,特别条款,因此其法律效力比一般条文低D.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和内容的高度概括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查宪法的结构。A选项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C选项错误,附则也是宪法的一部分,因此其法律效力和一般条文相同。59.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A.构成走私毒品罪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构成贩卖毒品罪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答案:C解析:。甲的行为显然是走私、贩卖毒品行为,但由于其不满16周岁,刑法不追究其走私毒品的行为,因此甲只构成贩卖毒品罪。这里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对某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他就不构成该罪,而不能说“甲构成某罪,但不追$刑事责任”。60.人权是法的源泉,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关于法律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现代进步文明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构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基础B.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的精神来判断法律的善与恶、好与坏C.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人权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D.人权的国际保护也是值得重视的法律保护方式,这是“二战”结束后人权保障的新机制、新发展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与人权的关系。61.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息的是:()A:鸡蛋孵出小鸡B:山羊身上的羊毛C:空调中放出的冷气D:鸡生的蛋答案:D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者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的新物。A项中,孵出的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B项中羊毛是山羊的一部分;C项中的冷气不为人所控制,不属于民法上的物;而且冷气也并非空调所产生,空调只是将空气制冷而已,故冷气不可能是空调的孳息;D项,鸡蛋由鸡产生,显然属于孳息。因此,D项正确。62.甲上市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50亿元人民币。甲公司拟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6亿元,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甲公司章程规定,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披露该笔担保的最早时点应当是()。A.甲公司董事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B.甲公司股东大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C.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意甲公司进行担保时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答案:A解析: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2个交易日内)是指①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63.关于法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制定主体,因特别法的制定主体权限高于一般法的制定主体权限,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C.国际公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D.社会法与公法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存在区别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法的分类讲解:A项错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的适用范围。C项错误,国际公法不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不属于一国之内的法律,它是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D项错误,除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之外,社会法与公法还在法的目标、价值本位上存在区别。B项正确,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如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法。64.共用题干甲某、乙某、丙某因故意伤害丁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和1年,并判处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该案二审中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只有甲某上诉,乙某和丙某没有上诉的,不得加重乙某、丙某的刑罚B: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C: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D: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权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可见,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有权上诉的是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仅能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被害人对刑事判决只有请求抗诉权。因此,本题选A、B、C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因此,B项正确。【考点】共同犯罪中部分上诉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故C项正确。【考点】上诉不加刑。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5条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所以ABCD均正确。65.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共为48名,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13名B、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进行C、特别行政区的候选人可以多于或等于应选名额D、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籍同胞中选出答案:A,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会议名单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成立后,由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选举由主席团主持进行。故B项说法错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并进行差额选举。故C项说法错误。A、D说法正确。故选A、D。66.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答案:B解析:甲使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选项错误。丙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某部委名义进行招摇撞骗,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此C选项错误。丁为了孩子升学,送教育局长何某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故D选项错误。乙受人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朱某,后产生非法占有之目的,将表据为己有,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67.下列哪些情形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A:对真币加工改造,增加其面值的B:制造货币版样的C: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D:伪造外国货币的答案:B,C,D解析:对真币加工改造是变造货币行为。《关于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68.下列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表述正确的是:()A:承担举证责任的不仅有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承担有限的举证责任B:虽然对被告在诉讼期间收集证据有限制,但是如果被告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则律师可以自由采证C:举证责任要求行政机关“先取证,后裁决”,因此所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收集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D:行政诉讼第三人也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综合上述规定,A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故B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被告根据该条在行政诉讼收集并补充的证据,也可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故C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仅享有举证权利,因为它并非行政诉讼所解决的行政争议的争议方。故D项错误。69.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A、受教育权B、财产权C、继承权D、劳动权答案:B,C解析:《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于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来说,国家负有保护的义务,公民不能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但《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对于受教育权、劳动权是可以由公民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因此,本题应选B、C。70.甲木材厂从乙建材公司购入门窗一批,赊欠货款50,000元,后乙建材公司从甲木材厂购人价值30000元的木料,没有付款。甲木材厂将和乙建材公司之间的交易文件交由丙保管,后丙的住处发生大火,合同等文件都被烧毁。乙建材公司以甲木材厂拖欠借款不还为由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a.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合并审理b.若甲起诉丙,丙提出要求偿还保管费用的反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处理c.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合并审理d.若甲起诉丙,丙提出反诉,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处理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共同被告,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合并两诉,因此A项错误。同理B项错误。甲对乙的反诉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对丙的诉讼属于保管合同纠纷,诉讼标的不同,且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毫无共同之处,应分别审理,C、D项错误。A、C项还有错误在于甲对乙的债权请求实际上是一种诉讼上的抵销,是被告提出的防御方法,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在各自债权成立的前提下判令抵销,并不能当作反诉处理。71.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不论是讯问,还是开庭,有关办案机关都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不论是讯问,还是开庭,有关办案机关都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在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许可,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D、未成年被告人放弃最后陈述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代为陈述答案:A,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些人无法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可见,A表述正确,B表述错误。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在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许可,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因此,C表述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486条的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可见,D表述错误。72.共用题干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C,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项不符合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是错误的,而B项是正确的。另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子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这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所限定的仅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但本题题干中的投资主体是甲公司,故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项中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以及D项中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两项规定都是违反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的,因此是错误选项。【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所有,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作为唯一股东的甲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内涵),而不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且,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D。73.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讲解:本题涉及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两个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故A、B两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丙善意,且取得了对该幅字画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故而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项正确,C项错误。74.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单务合同B.要式合同C.有偿合同D.诺成合同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75.根据《专利权》的有关规定,不予授予专利权的有( )。A.某植物新品种B.万能钥匙C.一种恢复听力的治疗仪D.仿真伪钞机E.科学发现答案:A,B,D,E解析: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7)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76.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A.原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B.本案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答案:A,C,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申请再审的事由,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77.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义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3)简述再审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不能同时撤销原判决。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因此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0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经过再审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裁判。(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故再审的也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4)根据《民诉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78.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吴某和马某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应当经执行机关许可B.马某认为吴某的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监视居住C.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时不被监听D.马某在会见吴某时,可以向其核实是否构成受贿的证据答案:A,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高检规则》第45条、《高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但是,如果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会见应当得到检察院的批准,而本题没有说明是哪一种形式的监视居住,因此,A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128条、《高法解释》第1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解除监视居住。因此,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五款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C表述正确。如果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但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直至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则有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可见,D表述错误。79.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答案:A,D解析:【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立法法》第24条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A选项正确。《立法法》第2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注意,是“常委会审议”而不是“委员长会议审议”,B选项错误。《立法法》第35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注意,这里有个“重要”的前提,不是所有的法律案都公布征求意见,C选项错误。《立法法》第33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D选项正确。80.钟某在2005年11月被聘为某公安派出所的治安员,此后,他先后5次私自到本所办理的5个案件的罪犯家中,称自己有能力帮助案犯减轻罪责,案犯家属因此听信钟某所言,共付给其现金8万余元用于疏通关系,钟某将现金全部挥霍。实际上,他既不是案件承办人,也无法为其帮忙。2006年9月,钟某被解聘后,又以上述手段,两次获得案犯家属付给其的2万余元现金。关于钟某犯罪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钟某构成受贿罪B: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C:钟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钟某构成诈骗罪答案:A,B解析:【考点】诈骗罪、招摇撞骗的认定。详解:综合本题案情,钟某被聘为治安员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钟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且有诈骗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自己是案件承办人、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给其钱财,最终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钟某在被解聘后,实施的行为应定为招摇撞骗罪。钟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钟某虽然在被解聘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但是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还必须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钟某根本就无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特征。钟某也没有对被害人施加威胁,所以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81.甲公司欲收购10吨玉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行纪合同,委托乙公司帮忙收购,乙公司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花费了1000元。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乙公司垫付B.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甲公司支付C.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乙公司自负D.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甲.乙共同负担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纪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2.甲从某汽车销售商乙处购买一辆汽车,但是买后3个月车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甲找到销售商后,也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甲为此愤愤不平。一日,甲用一辆牛车拖着自己在乙处购买的汽车绕着其所在的城市环行,并在牛车上写道、“乙家的汽车都是这样行驶的”,导致乙家的汽车生意非常冷清,而使得该城市的另一家汽车销售商丙的生意大增。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乙有权要求甲消除影响D.丙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排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8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循的规则有( )。A.代履行前应送达代履行决定书B.实施代履行应事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者有关机构鉴证C.代履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行政机关必须自行代履行,不得委托第三人代履行E.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答案:A,E解析:知识点:代履行。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所以选项A、E正确。实施代履行无需经过公证机关或者有关机构鉴证。所以选项B错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以选项D错误。84.中国人李某和美国人川普因合同纠纷诉讼至法院,双方没有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但法官在庭审中发现,李某和川普分别在其起诉书和答辩状中援引美国法律支持自己的观点且对法律适用没有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在本案中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选择了美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B.如李某和川普在法庭辩论中一致认为德国法对案件的解决更有利,他们可以将本案的准据法变更为德国法C.本案中的准据法应当由当事人负责查明D.如果李某和川普通过多种合理途径仍无法查明则可认定为无法查明外国法答案:A,B,C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题干中的表述是典型的默示选择。《〈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2款规定,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题干中的表述显然符合上述规定。选项B正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种变更以双方协议为要件,至于好不好并不是关键。不要觉得太惯着当事人,这是人家应得的权利。选项C正确。本案中最终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准据法进行了选择。外国法查明的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该提供。所以本案中的准据法应该由当事人负责查明。选项D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D项中的表述是法院等机构为查明主体时不能查明的标准。85.我国公司A与某外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我国某地铁矿资源的合同,后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下列做法中,在我国无效的是:()A.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仲裁机构进行裁决B.双方书面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裁决C.双方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D.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D项中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无效,符合题意,当选。86.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甲认为乙欠自己2000元,拟通过督促程序要回这2000元,遂向自己所在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予以受理B:甲与乙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丙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丁地法院管辖,后争议发生,甲向丁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管辖协议受理C:甲首先向丙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后又在丙地起诉住所地在乙地的被告丁D:分住在上海市三个区的甲乙丙三人合伙进行经营,该合伙没有注册登记,后与另一公民丁发生争议,丁向乙的住所地闸北区法院起诉该合伙组织答案:A,C,D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做法错误。《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项正确。在C项中,丙地法院虽然是财产保全法院,但依法没有管辖权,所以甲应当向被告丁的住所地,即乙地法院起诉,所以,C项符合题意。《民诉法解释》第5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D项不合题意。@##87.案情: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乙公司曾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公司购买钢材,尚欠付钢材款1000万元。2017年6月1日,乙公司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丙公司达成买卖合同,将乙公司持有的一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商业用房所有权(市值约1500万元),作价1000万元卖与丙公司,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约定“与该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均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6月5日,乙丙二公司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6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汇款1000万元后,乙公司当天将该笔款项转至丁公司账下,冲抵其欠丁公司的工程款。至此,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甲公司知悉该笔交易详情后,很快查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舅甥关系。遂于8月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自己利益为由,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复归至乙公司名下。问题:1.假如甲公司在起诉前,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效。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该案?2.海淀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3.甲公司请求将涉案房屋复归至乙公司名下,是否违反了处分原则?4.假如诉讼中三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货款。现三公司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假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甲公司是否还可以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其造成损害,且丙公司知情为由,请求撤销乙丙公司的购房合同?答案:解析:1.北京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本案。根据《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甲公司并非仲裁协议的缔约人,因此无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也应不予受理该案。2.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本案应当由法院管辖,而本案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构成专属管辖,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海淀区是合同交付的不动产所在地.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对本案享有管辖权。3。答案一:违背了处分原则。涉案房屋系乙公司的财产,后出让给丙公司。即便合同无效,导致产权变更登记行为无效,该房屋也依然属于乙公司的财产。根据处分原则,只有乙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变更登记。甲公司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其实是代乙公司做出,超越了其自己处分权的范围,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理,也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要求。答案二:没有违背处分原则。甲公司请求将涉案房屋复归到乙公司名下,是为了确保乙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受侵害,从而确保自己债权能够实现。这实质上是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符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的条件,因此,这一请求其实是甲公司针对乙公司怠于保护自己责任财产的一种救济手段。虽然《合同法解释(一)》将普通的代位权诉讼的债权类型限定为金钱债权,但并无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也不符合债的保全的一般原理,因此,像本案这种直接返还原物请求权之债的保全,依然应当可以适用代位权诉讼。由于甲公司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自己合法的实体法权利。自然不构成对处分原则的违反。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与调解协议产生同样的效果,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本案中,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应当认可该协议,制作调解书,经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发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5.答案一: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就构成不同的诉。本案前诉是基于《合同法》第52条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后诉是基于《合同法》第74条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诉讼标的也不同,不构成一事不再理,法院应当受理。答案二: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如果前后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具有实质的同一,则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前后诉当事人完全相同,诉讼请求本质上都是要否定合同效力,尤其是在前诉判决驳回请求后,后诉以撤销的方式依然是要否认前诉判决已经认可的合同效力,而诉讼标的也都指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基于关联关系以低于市场价70%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前后诉也完全相同。前后二诉满足《民诉解释》第247条重复起诉的全部条件,法院不应再受理。88.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要求:(1)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2)对方产生错误认识;(3)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二者具有包含关系。《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合同诈骗罪,具体到此题,甲成立合同诈骗罪既遂。由于乙实际处分的财产为100万元,因此,既遂数额为100万元,而剩余12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未能成就,构成未遂。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89.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因此本题应选A、B、D。90.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表述不能成立?()A.《立法法》第48条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B.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1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C.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全体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立法法》规定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答案:D解析:。91.某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建议,为了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弊端,发文成立了由公安、税务、工商、环保、城管、卫生等部门出入组成的综合执法队,该队集上述部门的职能于一身。综合执法队到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张某销售假化肥,于是决定处2000元罚款,没收库存化肥。张某不服,欲起诉。该案谁具有行政主体和被告资格?()A:以市政府为行政主体,因为该队受市政府委托B:以综合执法队为行政主体,因为上级政府有授权C:以工商局为行政主体,因为该行为履行的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D:该综合执法队有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主要取决于具体从事的行为答案:A解析:行政机构获得行政主体地位,必须经过权力机关批准,或法律、法规授权。如果新组建的机构是行政主体,就以其为被告;反之,则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市政府的行为应视为委托行为,故A项当选。92.中国甲公司向波兰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器,采用DAP术语,通过几个区段的国际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了铁路运单,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部分损坏。依相关国际惯例及《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必须确定损失发生的区段,并只能向该区段的承运人索赔B.铁路运单是物权凭证,乙公司可通过转让运单转让货物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公司在指定目的地运输终端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由乙公司处置时,即完成交货D.各铁路区段的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D93.宋某对武某享有100万债权,2016年2月1日到期后武某无力清偿。武某对文某享有50万债权,约定仲裁条款,清偿期已届满3个月,武某一直要求文某还债未果。武某还对甲保险公司享有80万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2016年4月1日,武某将自己平时使用的路虎车赠与给自己的女友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宋某可对文某提起代位权诉讼B、宋某可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C、宋某无权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D、宋某有权撤销武某对女友乙的赠与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武某虽然一直要求文某还债,但并未以起诉或仲裁方式主张,因此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债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武某对甲保险公司享有80万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故宋某不能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94.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三)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请回答第题。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故意杀人案和非法拘禁案应分别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B、A市和C市对非法拘禁案有管辖权C、B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D、A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据此可知,“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A市与C市均为犯罪行为地。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公海上的故意杀人案应由船舶最初停泊地B市法院管辖。95.住所地在B区的周某因票据遗失向A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申报期届满一周后,住所地在C区的陈某向法院申报权利,而此时周某尚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应裁定驳回陈某的申报B.法院应对陈某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C.如陈某因突遭地震未能在判决前进行申报,则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A区法院起诉D.如陈某因记错日期未能在判决前进行申报,则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B区法院起诉答案:A,C,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50条的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故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5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故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民诉解释》第460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正当理由”是指:(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故选项C、D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选项A、C、D符合题意。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诈骗罪C.销售赃物罪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答案:A解析:。行为人李某形式上是将“自己”的摩托车推回,实质上是窃取了他人占有的财物,被害人王某后来的财产损失就是由这一窃取行为所直接导致和决定的。事后李某对王某隐瞒真情,王某向李某交付财物,都从属于前面的窃取行为。虽然后来李某对王某进行了欺骗,表面上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但是,如果没有先前的窃取行为,后面的欺骗就无从谈起,所以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仍然是窃取,而不是诈骗。97.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关于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解析思路四句话:(1)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2)对谁不满(减少其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增加其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谁就是被上诉人;(3)既没有上诉,也没有被上诉,则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如果都上诉的,则都是上诉人(注意无独三上诉的特殊规定)。本题中,是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甲市一对蒲姓夫妻发生争执,争执中丈夫将妻子杀害,9岁的孩子成为孤儿。在主办此案的同时,主办检察官杨某还从法律政策研究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建议,建议很快被采纳。对于检察官杨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杨某的本职工作是主办案件,不应该将精力投入到理论研究中B.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是一项重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C.杨某因为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意见被采纳,应该受到奖励D.杨某的行为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答案:B,C解析:。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9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但适用民事诉讼有关程序审理的一些案件则依法实行一审终审,这些案件包括哪几类?()A:认定财产无主案件B:选民资格案件C:知识产权案件D:离婚案件答案:A,B解析:【考点】两审终审制的例外规定。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以,A、B符合题意。100.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A.宣布甲、乙当选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答案:C解析:。《选举法》第4l条。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财产分配适用下列哪一种顺序?()A、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B、清算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tC、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D、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算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答案:A解析:《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A项正确。2.天天乐超市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李某向天天乐超市出售300箱方便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因超市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延期付款,但要求李某当即交付方便面。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可以行使(  ),拒绝向超市交付方便面。A.先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答案:C解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说明没有履行的先后,故为同时履行抗辩权。3.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B.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C.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并罚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证据罪。A项,副县长甲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指令承办案件的警察徇私枉法,构成滥用职权罪,并且甲的指令行为就是滥用职权的实行行为。故A项正确。B项,间接正犯也属于正犯,只有具备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甲只是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故不能成立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故B项错误。C项,甲只有唆使警察徇私枉法一个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和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想象竞合,从一重,不应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D项,警察乙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罪而徇私舞弊不追究的,成立徇私枉法罪。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成立毁灭证据罪与徇私枉法罪的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乙的徇私枉法行为同时满足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仍然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认定为徇私枉法罪。故D项正确。4.夏麦(男)与黎芳(女)结婚半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直至分居。黎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某区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在判决中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夏、黎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2个月后,黎芳想起她的一件祖传玉器被夏麦占有,该玉器系黎芳结婚后其父所赠,后来黎芳给了夏麦。黎芳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及玉器之事。黎芳如想要回玉器,她可以进行以下哪种行为:()A.上诉B.申诉C.申请再审D.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考查离婚判决中没有涉及的财产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8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甲、乙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两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对任何争端,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因此,A正确。国际海洋法庭对依《海洋法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的申请有管辖权,此处争端涵盖公约所包括的主题事项有关的争议,如岛屿的争端关涉《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共同提请其管辖。同时,海洋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因此,B正确。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单方起诉不符合国际法,因此,C错误。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传统方式中的非强制方法,故D正确。本题为否定命题,C是本题答案。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变通、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问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r()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C:国务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D解析:【考点】民族自治地区对民事诉讼法变通的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D项正确。7.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答案:C,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详解】《继承法》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前述规定,对于钱某的遗产,胡某由于已经与钱某离婚,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故胡某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因此答案A错误。《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存在必须以扶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并未与吴某形成扶养关系,故甲不能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选项B错误。胡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两者均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故选项C正确。胡某与吴某结婚时,乙尚未成年并与吴某共同居住,已形成扶养关系,故乙作为与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其与吴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因吴某的离婚而消灭,丁仍然有权继承吴某遗产,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8.共用题干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在没有经过乙国国内法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下列乙国哪一类缔约机关将会使得该文件最有可能成为有效成立的国际条约、()A、乙国的缔约机关为该国司法部B、乙国缔约机关为F省的国有石油开发公司C、乙国缔约机关为F省省政府D、乙国缔约机关为该国总统,但乙国国内法规定签订石油资源方面的国际条约前需要由国会多数通过,乙国总统签约前未履行该项手续答案:D解析: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9.关于主犯和首要分子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主犯仅指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B.首要分子都是主犯C.主犯都是首要分子D.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主犯的认定问题。除选项A的内容外,主犯还包括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故A项错误;首要分子原则上属于主犯,但也有例外,故B项错误;主犯的范围大于首要分子,故C项错误。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D选项正确。10.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原则【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显然,该解释中的“使用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给非国家工作人员使用的情况下,应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同时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但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完成,构成既遂。乙主动归还的行为仅是积极退赃的行为。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11.甲委托乙寄售行以乙自己的名义出售其笔记本电脑,约定价格5000元,并约定酬金,双方未约定其他。后乙将该笔记本电脑以5800元卖给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为行纪合同B.乙以高于约定价格售出笔记本电脑,甲应当增加乙的酬金C.高出的差价部分属于甲D.高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乙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行纪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依《合同法》第414条规定,甲与乙之间为行纪合同,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12.甲为一富商之子(16岁),其借给乙10万元,其向丙借款10万元,其在醉酒状态下将自己的价值20万元的罗马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丁,其立下遗嘱将祖父赠与的一套别墅遗赠给女朋友戊。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一天甲对乙(15岁)说:“老弟,你借大哥的10万元不用还了。”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免除而消灭B.甲向丙所借的10万元如不能清偿,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甲在醉酒状态下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要经过甲之监护人的追认D.如甲在20岁时因车祸而亡,甲所立的遗嘱发生遗赠的效力答案:A,D解析:本题A属于免除行为,甲为16岁的未成年人,该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不发生免除效力。B属于未成年人的债务行为,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甲在醉酒状态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其手表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其意志能力范围,该行为应当得到监护人的追认。D中的遗嘱行为,遗嘱能力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判断有无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标准,而非以遗嘱人死亡时为标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13.甲、乙签订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各执一份,留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A.是有关法律原则之适用条件的规定B.属于案件事实的表述C.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D.关涉甲乙双方的行为效力及后果答案:D解析: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属于法律规范,应当由法规定。本题题干所问的是“该条款”是什么而该条款只是合同条款而已。该条款没有规定什么法律原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权利义务,故A项错误,C项错误。甲、乙签订的是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在处理什么案件或者纠纷,故“该条款”也不是在表述什么案件的事实,排除B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表述,均表明D项正确。14.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是对法条进行解释的参照事项,又称解释理由。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是对条文进行解释的技巧。对一个刑法条文或者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采用何种解释技巧,取决于解释的参照事项,而解释的参照事项是可以并用的。所以第①②句是正确的。类推解释作为解释技巧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扩大解释则被允许,但是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③句是正确的。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法条的一种解释。在适用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当然解释的结论必须为刑法用语所包含,否则也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④句正确。由于①②③④句话的内容都是正确的,所以ABCD项的判断都是错误的。15.某节目演出组到某山区演出,该地属自然保护区范围。演出组在某一天然景点搭设了一座栈桥,为运送演出设备在区内修建了一条简易公路。区内环境和植被因此遭受一定程度的毁坏。演出计划得到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演出组并已付钱请当地人承担恢复原貌工作。关于该事件的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演出组在该自然保护区内景点修建的是临时建筑物,其影响环境的行为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约束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演出组为了演出需要而搭设栈桥,不属于工业性项目,也没有排放污染,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无需过问C、演出组的行为即使对当地环境有影响,也不构成跨区环境问题,不属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D、对于该演出组的上述行为,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可适用的处罚规定答案:A,B,C,D解析: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以上规定可知:所有影响环境的行为都受《环境保护法》的约束,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所以A、B项错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所以C项错误。《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由此可知,对于该演出组的上述行为,我国法律有可以适用的处罚规定,故D项错误。16.乔某(男)和万某(女)是夫妻因为乔某外出见女网友,二人数次吵架2013年6月24日22时许,万某下班回家,看到乔某已经入睡,便找来一把电锯,插上电源,准备将乔某切成两半时,遭到乔某的反抗乔某随手将万某推向一旁时,万某手中的电锯下滑,乔某左腿被锯切断(已构成重伤),身体多处受伤随后,万某投案自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万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一罪  B.万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应数罪并罚  C.万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一罪  D.对万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答案:A解析:A。万某是杀人故意,所以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其致乔某左腿被锯断是因为乔某反抗导致的,所以也不是过失,也不是犯罪中止。对于自首,是“可以”而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A.从某法院离任1年的审判人员B.正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C.审判人员李某从人民法院离任3年后,准备担任其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D.廖某系外国人,为其父亲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答案:D解析:考点:辩护人的条件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因此,B项错误,D选项正确。A项错在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C项错在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18.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了重要修改,下列哪些内容是这一修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A.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B.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C.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D.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答案:A,B,D解析:。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13、16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19.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B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A市。同时双方还商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D市的丙公司,但丙公司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A.因丙公司已明确声明不接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无效B.因丙公司受让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有效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甲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D.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乙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答案:B,C,D解析:在仲裁中出现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本题中受让人丙公司在受让债权债务时明确反对.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丙公司不生效,故本题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20.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答案:A,B,C解析:【考点】保证的设立【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据此,A选项构成保证。《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B和C选项中,丁和戊均向债权人乙出具字据表示,若甲不向乙还款,愿意代为偿还或负责,该行为符合设立保证的目的和形式,均应构成保证。保证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中己表示仅以某处私房抵债不符合保证责任的要求,D选项不构成保证。21.下列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的有:()A.甲通过支付宝充值手机话费。输错了一个数字,给乙充了100元话费B.甲欠乙300元,但一直无钱偿还。丙是甲的好友,得知此事后偷偷塞到乙抽屉里300元,并留下了“300元已还清”的字条,署名是甲C.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已弃置多年的田地D.乙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收取丙3000元租金。出租人得知后要求法院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答案:A,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认定。选项A,乙得到的话费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甲误充的缘故,因此构成不当得利。选项B,丙的自愿偿还行为使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得利的是债务人甲而并非是债权人乙。选项C,由于乙已经弃置了那块地多年,而甲的雇工前去耕种,不符合乙的经济计划,属于“强迫得利”。选项D,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属于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和丙的转租合同无效,乙收取的3000元租金构成不当得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22.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的职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检察院的抗诉必然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B.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应当直接作出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C.检察院有权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决定是否提出抗诉D.检察院因履行监督职责,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答案:A,B,C,D解析:考查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职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可知A项正确;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D项正确。23.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的退伙及合伙人身份的转变。A项:《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均无效,不因丁是否知情而不同,故A项错误,当选。B项:《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由此可见,除名乃是对于有过错的合伙人的一种惩罚措施,丧失行为能力不是除名的理由,故B项错误,当选。C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3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在甲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故C项正确。D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若乙与丙不能就甲转为有限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甲退伙,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非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生效之日。故D项错误。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对下列哪些犯罪人应当予以社区矫正?()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B.单独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C.被假释的犯罪人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答案:A,C,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应当予以社区矫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应当予以社区矫正: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对单独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予以社区矫正,因此对这类犯罪人不得进行社区矫正。25.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A项,在车站这样的公共场合扒光妇女衣服的,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强制猥亵的对象范围,即将“妇女”改为“他人”,同时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在侵犯女子性羞耻心的同时侵犯女子名誉权,也满足侮辱罪的构成,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对他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无实质内涵的谩骂,并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只成立侮辱罪。故B项正确。C项,捏造他人强奸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成立《刑法》第243条的诬告陷害罪。但是向媒体公布此种捏造事实的,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满足诽谤罪的构成。故C项错误。D项,《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成立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第2款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故D项错误。26.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甲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B: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C:由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D: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答案:D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当事人死亡是在二审开庭前,表明二审法院已经受理管辖了该案,因此由二审法院进行裁定。本题选D。27.甲国驻中国领事拟进行领事取证,此种方式在我国受到的若干限制,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向在中国的甲国公民取证B.甲国领事采取的取证方式不得违背中国法律C.甲国领事不得对取证对象进行扣押D.甲国驻中国领事取证适用甲国法律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协助——送达和取证。《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因此,ABE都是正确表述。28.王某与赵某因相互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调查。后王某和赵某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王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申请复议期限为90日B.复议机关为某区政府C.如赵某被通知后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D.复议机关应撤销对王某的处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的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29.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B:需要重新鉴定的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答案:C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中止审理的情形【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故A、B、D选项为延期审理的情形。第200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据此,C选项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30.★外交保护或外交保护权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下列关于外交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甲国国民丁某在乙国受到当地歹徒的抢劫,甲国可直接对丁某行使外交保护B.甲国国民史密斯在乙国受到侵害同时具有乙国的国籍,甲国不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C.甲国国民约糖受到乙国不法侵害后,不需在乙国国内寻求司法或行政方面的救济,甲国可以直接提起外交保护D.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只能应公民的请求而行使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外交保护的条件。A中本国国民受到的是外国私人侵害,外国国家并无不法行为,本国不应直接对其进行外交保护,除非侵害发生地国拒绝司法救济。C违反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D也不对,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属于一国的属人优越权。国家可以拒绝行使此权利,也可以不应请求人的请求而主动行使。因此,B正确。31.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项可以成为当事人:A.个人合伙B.死者C.村民委员会D.胎儿答案:C解析: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企业,因此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A项不当选。死者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成为当事人。所以,B项不当选。《民诉解释》第6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所以C选项正确。胎儿没有生命,不是法律主体,不能作为当事人。32.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关于甲公司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后,就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C: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以后,就不能请求其支付违约金D:乙公司可选择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答案:A,C解析:【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使用,选项AB错误。《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合同总价为100万,其定金应为20万,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乙公司对自己的权利有选择权,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考点】合同的履行【详解】《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由债务人甲公司向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乙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33.1996年9月,陈某某因流氓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陈某某以新的刑法里没有流氓罪罪名为由提起申诉。关于如何处理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陈某某,对其进行国家赔偿C.考虑到陈某某已经服刑有期徒刑一年,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D.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溯及力的记忆和理解。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对刑法规定颁布前发生、刑法规定生效后法院判决还没有确定的刑事案件来说的。对于刑法规定修改前已经按照当时生效的法律判决确定的刑事案件,仍应该执行当时的判决。34.共用题干《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下列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是、()A、以交易相对人有可能对其产品实施反向工程为由,拒绝与其交易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为保障经营效益,规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C、由于某类商品已经推出新产品,原产品销路急剧下降,为减少损失,将原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D、为在某地打开市场,规定当地的经营者购买产品时享有一定的价格优惠答案:A,B,D解析:【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共用题干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请回答第92—93题。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A:直接改判B:发回重新审判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答案:D解析:【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选项A、B、C、D均为正确答案。【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36.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国家机关的个人负责制是指下列哪些?()A.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B.民主集中制的一种运用方式C.由单位首长说了算的法律术语D.由单位第一把手对其员工行为承担一切责任的制度答案:A,B解析:。37.★下列哪一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A.某公安局对殴打他人的张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B.工商局向拟办理工商登记的李某提供建议C.林业局责令砍伐林木的田某补种树木50棵D.某卫生局对患有传染病的黄某强制隔离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CD中的行为,分别是行政处罚、课以义务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均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选项B为行玫指导,行玫指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38.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解析:【考点】抵押财产的转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乙公司作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据此,选项A错误。但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丙公司作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则可以不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受让抵押物。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C中丙公司只是承诺代为清偿,并未导致抵押权消灭,因此选项C错误。如果甲公司作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则抵押权人银行的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乙公司可以自由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自然不须经银行同意,因此选项D正确。39.我国宪法关于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B、现行《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C、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宪法也有明确界定D、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保障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说明,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和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答案:A,B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宪法并无明确界定,C项错。我国宪法对于合法的公民私有财产是予以保护的,但相对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它不是“神圣”的,D项错。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现行《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A、B正确。40.下列有关执行和解协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和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C:和解协议履行了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D:和解协议的达成就意味着原审法律文书的撤销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和解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该执行,但要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41.县林业局与本局王某等5名干部家属,签订了承包该局所管辖的某乡林业检查站的合同。合同规定:工资自付,全奖全罚。因王某等承包人私印收费凭证,对当事人乱收、滥罚,县林业局遂决定废止合同。王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追缴罚款。请问王某败诉的原因何在?()A.因违反合同规定而败诉B.因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承包合同无效C.因国家行政权不能承包,合同因此无效D.因混淆了民事和行政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答案:B,C,D解析:。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公共性,必须由行政机关等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无法定的授权不得转让给其他组织行使,亦不能成为民事合同的标的,故BCD项是正确答案。42.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合并协议,按照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各自全部的产权经营项目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丙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原两方公司不复存在,依照公司法规定,这种合并形式是( )。A.新设合并B.产权合并C.吸收合并D.现金合并答案:A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合并。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本题所描述情形属于新设合并。43.甲是一个企业家,因此积累了一些资产。甲将一部分财产捐出资助办学外,大部分资金存在银行,还有一些不动产和动产。由于子女之间不是很和睦,为了减少子女之间的矛盾,甲以自书遗嘱的形将自己的财产在遗嘱中指定了继承人,每个子女按照遗嘱都有特定的遗产.继承权。可是立遗嘱不久,甲因为第三者感情纠葛问题受到严重的刺激,并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针对自书遗嘱,甲是否有遗嘱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无遗嘱能力,因为其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有遗嘱能力,因为其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能力人C:是否有遗嘱能力,应由医院鉴定并宣告D:是否有遗嘱能力,应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答案:B解析:根据《继承意见》第41条的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A是错误的。而如果继承人对遗嘱人行为能力有异议,应由法院依法确认,而不是由医院或继承人确认。所以,CD选项也是错误的。44.马某精神病发作伤人案2012年10月5日,居民李某在市场买菜,路遇马某在闹市区挥刀砍人,路过的数名行人被其砍伤。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派人赶往现场制止了马某的行为,并对案件展开调查。公安民警在现场询问了目击证人王某(被砍伤者的女友),王某对马某的行为表示十分愤怒,向公安机关描述了马某砍人的过程,与李某报案时所讲基本一致。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到一份匿名的视频,记录了案发当时的情况,但是无法查明拍摄者和视频真伪。该案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马某可能存在精神问题,于是委托本市某精神病院对马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医生蒋某曾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缓刑。经鉴定,确认马某为精神病人,案发当时系精神病发作,法院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该案,指派法官王某对案件进行不开庭审理,并且未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马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问题】1.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将马某扭送到公安机关?2.案中的匿名视频属于什么证据种类,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3.王某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人,其证言可否用于证明案件情况?4.案中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效力如何?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马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如何处理?6.法院的审理程序有哪些不合法之处?7.哪些人或机关可以对马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提出异议,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提出?答案:解析:1.可以,因为马某属于现行犯。2.匿名视频属于视听资料,案中的视频无法查明来源和真伪,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王某具备证人资格,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虽然王某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其证言与李某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因此可以用于证明案件情况。4.不合法,蒋某不具备鉴定人资格,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5.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且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6.法院指派法官独任审理的做法错误,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做法错误,除非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除外,都应该开庭审理;法庭未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做法错误,应当通知马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题提醒考生注意,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时的处理是不同的,但是都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原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宣告终止,如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则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具体处理方式如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应当撤销案件,并写出强制医疗申请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同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判中发现,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做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45.张某是科捷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12%,李某是神码股份公司的股东,持股20%。二人就各自在公司中的权利起了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科捷公司的红利,张某只能分配12%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于神码股份公司的红利,李某只能分配20%C.科捷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减资事宜,张某只能按12%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神码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减资事宜,李某只能按20%的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34条:“(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以有限公司股东的分红比例确定原则是“有约定看约定,没约定看实缴”,本案中张某12%的持股比例是认缴出资比例,A项错误。第166条第4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所以股份公司股东的分红比例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灵活约定,不是必然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B项错误。第42条:“(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可由章程灵活约定,C项错误。第103条第1款:“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份公司中股东的表决权严格执行一股一权一股一票,D项正确。46.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厉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A选项中刘某是起诉人,张某是有关公民,起诉人、有关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必须参加诉讼,A选项正确;选民资格案件中并没有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中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的描述是正确的,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首先应当适用合议制,不能是独任制,其次,合议庭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D选项中所有特别程序案件均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也不得提起再审,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47.周林达系海军某部队的士兵,一日在射击练习中,其不遵循枪支使用步骤,自行其是,造成枪支走火致一同参加训练的士兵甲死亡,乙重伤。周林达的行为构成何罪?()A.不构成犯罪B.武器装备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48.有关观念交付,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李某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出售给王某,但二人约定李某再继续占有该电脑5天,王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是李某向王某正式交付该电脑之日B.甲的手表丢失被乙拾得,甲得知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享有手表所有权C.甲的耕牛借与乙使用,借用期问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耕牛的风险责任由乙承担D.张某将自己的数控机床借给刘某使用,张某在此期间内又与何某签订了该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约定由刘某直接向何某交付该数控机床,何某在签订该协议之日起取得了对该数控机床的所有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观念交付的相关问题。本题A选项中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电脑的,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王某取得该电脑的时间为达成该买卖约定的时间,故A项错误,不选。本题B选项因乙已依法占有该手表,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手表的所有权归乙享有。本题C选项因乙已经占有了该耕牛,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耕牛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乙,风险转移给乙。D选项涉及指示交付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6条的规定,指示交付的约定达成时,动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故D项的说法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49.下列有关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人事争议仲裁只对聘任制公务员适用B.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应有法律专家C.公务员可以白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能提出诉讼答案:A,B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第105条的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AB说法正确,CD说法错误。50.面对当事人的下列做法,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的是:()A.李某起诉谢某要求对其进行赔礼道歉,开庭前李某又要求谢某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B.王某起诉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开庭中王某要求张某再给付带来的可得利益损失10万元C.蒋某起诉钱某按照合同交付房屋,法庭辩论终结前蒋某又要求钱某支付自身因延迟交付房屋而需支付的三个月房屋租金2万元D.卢大因继承纠纷一案到法院起诉卢二,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言词激烈,卢大心有不服,转而要求卢二赔偿一个月前其将自己打伤人院所支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5万元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诉的变更、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分。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法院裁判的对象。而诉讼标的物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随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要求法院对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对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题中ABC选项的情形均为诉讼请求的增加与变更,而D选项则是由继承纠纷转为侵权纠纷,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本题D当选。51.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若张父于2016年10月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万元现金,且李四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四有权继承,李四之子无权继承B.李四无权继承,李四之子有权继承C.李四和其子均有权继承D.李四和其子均无权继承答案:C解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张三先于其父去世,张三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52.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B.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C.行政行为被废止的,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D.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不必补偿答案:D解析:选项D: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考点】旅游合同;侵权责任【详解】《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1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A、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工作人员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韩某有权要求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BC。54.郭冬是个体户老刘的雇工。2018年3月8日,郭冬开车拉货返回老刘的商店途中,撞伤了下班后回家的卢小美。卢小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要求郭冬赔偿。经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郭冬一次性赔偿给卢小美2万元,卢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卢小美出院一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将会留有后遗症。卢小美觉得郭冬的赔偿太少,又去与郭冬交涉,但郭冬拒绝再给卢小美任何赔偿。卢小美欲向法院起诉。问题:(1)卢小美在向法院起诉之前与郭冬进行交涉,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是否准许?(2)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调解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法院向卢小美送达调解书时,卢小美表示郭冬给的赔偿还是太少,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调解了两次均告失败,遂要求双方当事人回去好好商量,意见一致后再来法院。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3)设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由郭冬再向卢小美赔偿1万元,并且当庭将钱款交付。这些情况均被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都签了名。次日,卢小美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的效力如何?为什么?(4)设卢小美在反悔时,声称法院在调解之前没有征得其同意,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审判员A也几次向卢小美声明本院的院长与郭冬的父亲是表兄弟,暗示卢小美见好就收。正是在这种压力下,卢小美才同意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卢小美可以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为什么?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对于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请求,法院不应准许。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法院仍让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本案中,原告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继续主持调解两次后应当及时判决。(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协议后即时履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卢小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55.《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关于该条文,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按照规则内容规定不同进行分类,该条文表述的是强行性规则B.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该条文表述的是准用性规则C.该条文运用了规范语句表达了意思自治原则D.该条文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与个案当中答案:A,B,C解析:A错,根据内容规定不同,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的限定性程度不同,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B选项错误,按照规则表达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规则分为确定性、委任性与准用性。确定性规则内容确定,可以直接适用;委任性规则内容不确定,需要国家机关制定实施细则;准用性规则内容不确定,需要找其他法律帮助。该条文表达了确定性规则。C错,该条文表达了法律规则。D正确,该条文表达了规则,而规则的适用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故本题答案ABC。56.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答案:A,B,C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A选项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期内不能被经济性裁员,也不能预告解除,但是如果该劳动者同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径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B选项正确。C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继续履行与赔偿金不得同时主张。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57.根据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的是( )。A.部门规章B.单行条例C.民风习俗D.法律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民风习俗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58.“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案:D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禁止溯及既往,是指犯罪及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因此也称为“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是指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因此也称为“成文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最相类似规定的法律条文予以处罚。禁止类推解释,即要求对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限制在其可能的含义的范围内,因此也被称为“严格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因此也被称为“确定的罪刑法定”。综上,选项D是正确的。59.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1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手表在林某第2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A.王某B.孙某C.林某D.郑某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王某的手表丢失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前去认领,即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孙某从商店购买该手表,依合同法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孙某作为所有权人将手表赠与女友林某,林某因赠与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林某的手表被小偷偷走,小偷低价转卖给郑某,郑某既不能因合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又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对该手表不享有所有权,故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林某。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60.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B、劳务派遣协议的当事人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C、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D、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答案:A,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劳务派遣。详解:《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据此,A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协议的当事人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故B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据此,C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据此,D项正确。61.根据《防洪法》的规定,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逾期不拆除的,水利行政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强制拆除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B: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属于行政性收费C: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应按照成本合理确定D:逾期不拆除的,水利行政部门也可以申请法院强行拆除答案:C解析:强制拆除为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措施,此项权力已由《防洪法》授予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能申请法院执行。62.关于反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反诉的主体应当具有同一性,故在本、反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B.反诉与本诉之间应当具有牵连关系,所以本、反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C.张三起诉李四,李四反诉张三,诉讼中,经法庭传票传唤,张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诉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反诉应当缺席判决D.反诉应当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二审中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答案:C解析:A选项中本、反诉的主体应当具有同一性,但并不能当然地得出当事人在本、反诉中诉讼地位相同的结论,其诉讼地位恰好是相反的,即本诉的被告做了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做了反诉的被告,表述错误。B选项考查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可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以基于相互之间存在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如张三李四打架,张三起诉李四赔偿,李四反诉张三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则本、反诉是基于同一侵权法律关系;再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支付房屋租金,李四反诉张三,主张张三未尽修缮义务,房屋天花板脱落导致自己受伤,要求张三承担医疗费,本案中,本、反诉分别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但二者之间存在牵连,亦构成反诉。所以表述错误。C选项考查反诉的独立性,反诉可以独立于本诉而存在,即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张三在诉讼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本诉的原告,不到庭,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另一方面是反诉的被告,不到庭,反诉对其缺席判决。故张三不到庭,本诉按撤诉处理,反诉缺席判决,表述正确。D选项考查反诉的提出时间,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不是一审开庭前。当然此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考生掌握,即二审中提出反诉如何处理,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是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答案:B,C解析:选项A、D错误,选项B、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所以关于合同纠纷的实体问题和诉讼时效都应当适用英国法。64.法的价值是指法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为人珍视”反映出法的价值的正面意义,所以对人而言只有负面意义的法并不具备法的价值B.不正义的秩序对于社会而言没有价值C.“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D.在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相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主体需要将秩序作为在先价值,那么秩序优于正义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法的价值讲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所以对人而言只有负面意义的法并不具备法的价值,故A项正确。秩序要接受正义的评判,所以不正义的秩序对于社会而言没有价值,因此B项正确。作为正义观固有的影响力,“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同时法学研究也有意确认这一点,故C项正确。价值这一范畴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在价值冲突的场合之下,主体完全可以认为秩序有价值而正义无价值,或是秩序的价值大于正义的价值,故D项正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吴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到了2013年2月3日,吴某仍未将该笔借款还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借款,同时可以要求吴某支付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过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B: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至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C:由于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没有约定,因此吴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不过张某有权要求吴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D:如果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利息,那么该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答案:C,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B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吴某与张某的合同中并未对利息的支付作出约定,所以吴某无需向张某支付利息,但是依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C项是正确的,而A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66.下列哪一项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A.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B.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C.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D.涉及中止诉讼问题的证据答案:A解析:考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事项。《民诉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故A项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内容,应当选。67.下列关于合议庭说法错误的是:A、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B、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C、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D、对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1次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因此,A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此,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规定》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可见,C选项中的“延期审理”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178条的规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因此,D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68.关于我国立法体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我国立法体制总的概括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B、诉讼和仲裁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也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C、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69.夏麦(男)与黎芳(女)结婚半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直至分居。黎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某区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在判决中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夏、黎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2个月后,黎芳想起她的1件祖传玉器被夏麦占有,该玉器系黎芳结婚后其父所赠,后来黎芳给了夏麦。黎芳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及玉器之事。黎芳如想要回玉器,可以:()A.上诉B.申诉C.申请再审D.另行起诉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离婚判决中没有涉及的财产应该另行起诉,而不能申请再审。70.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B.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公开发行股票,无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C.在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D.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答案:A,C解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与发行可转债,均须经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件。71.深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以下哪一说法不属于决策机制?()A.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B.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建设C.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D.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制度答案:B解析:B选项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建设”属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是依法决策机制。7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下列哪一项?()A.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B.使民主制度法律化C.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D.集中体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答案:C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从宪法的基本内容看,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核心地位;从历史角度看,宪法是确认权利和自由的成果。73.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7年)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A项,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财物的,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故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含单位在内。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骗取保险理赔金的,既满足保险诈骗罪的要求,也同时因为保险合同的存在而成立合同诈骗罪,二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故C项错误。D项,主客观一致原则要求在实施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成立所要求的主观要素,签订合同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则签订合同时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在此目的的指引下违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收受他人财物逃匿的,属于理论上所归纳的“履约诈骗”(与“缔约诈骗”相对应),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故D项错误。74.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厦门市有权制定政府规章,但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B.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既有执行性的,也有自主性的C.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分别报国务院、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D.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规章在效力上要高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该法第63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因此,A选项前半句表述正确。《立法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厦门市是经济特区,其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A选项后半句错误,不选。《立法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所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同于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既有执行性的,又有自主性的。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立法法》第89条第4项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厦门市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属于较大市,所以厦门市制定的规章应当分别报国务院、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C选项遗漏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不选。《立法法》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哏范围内施行。D选项认为交通运输部的规章比厦门市的规章效力要高,不准确,不选。75.夏某绑架郭某索要高额赎金,得知郭某的家人报警,就残忍地将郭某杀害。随即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对夏某进行讯问的时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B.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C.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全程进行D.录音或者录像不需要全程进行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侦査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题中夏某绑架郭某,并杀害郭某,可能判处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A错误,B正确。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因此,CD都错误。76.甲公司状告乙公司侵犯了其产品发明专利权,准备应诉过程中乙公司发现了以下事实,请问其中可作为请求宣告甲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A.甲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国外已公开使用过B.甲的发明没有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C.甲的发明被授予专利后从未亲自实施过D.甲对该发明的权利要求书超出了说明书的内容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理由问题。专利权的授予以专利说明书为基础,如果专利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权的授予则存在无效之理由,同样,专利权的范围以说明书为范围,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范围的部分,为无效之理由。对于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是本题之难点,发明专利的新穎性要求在国内未公开出版过和未公开使用过,在世界范围内只要求未公开出版过。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以下哪个选项不是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体现?A:某强奸案的庭审中,审判长开庭时发出指令:“下面请法警带人犯张某到庭”B:某巨额来源财产不明案件中,审判长黄某要求被告人李某说明财产的来源,李某未予说明而被法院最终定罪C:某伤害案中,检察院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而作出不起诉处理D:某走私案中,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提出证据不足,最终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统一定罪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者在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之后,被称为被告人,不允许称为“人犯”,A选项违背了这一原则;B选项虽然是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责任的例外,但是,被告人始终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是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体现;C选项中的不起诉也是《刑事诉讼法》为了贯彻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体现;D选项中,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合议庭宣判被告人无罪,也是该原则的重要体现。78.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和解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行使权利B.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出和解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C.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和解程序D.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权人会议即可决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答案:A解析:(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A正确。(2)破产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同债务人和解;B错误。(3)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而非中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C错误。(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D错误。79.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无效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BD。(原答案为D)。《物权法》第224条,《担保法》第76条,《担保法解释》第98条。注意《物权法》对质权成立时间的规定。80.在侦查一起重大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公安机关组织了辨认,下列哪一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A、辨认人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B、对犯罪场所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5张C、对辨认对象的辨认,应当录音录像,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D、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答案:A解析: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4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故此,A表述正确。按照规定,对嫌疑人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10张,但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53条的规定,对于辨认,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另外,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2条、《高检规则》第260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所以,C表述错误。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4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组织的侦查辨认无领导审批的规定;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经检察长批准。可见D表述错误。81.甲国的一非政府组织租用的航天器在外空过失与乙国的卫星相碰撞,并造成卫星的损坏,依相关外空责任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甲国承担对乙卫星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B.应由该非政府团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该非政府团体和甲国分别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非政府团体与甲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责任。根据外层空间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论一国的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国家应对给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82.甲从丁销售中心购买了一发动机,该发动机为乙厂所生产,但产品上贴上丙公司的商标,因发动机存在制造缺陷,为此引起纠纷。依据产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责任主体可为乙厂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责任主体可为丙公司C:责任主体可为乙厂和丙公司D:责任主体可为丁销售中心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产品责任的主体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丁销售中心、乙厂、丙公司均为责任主体。83.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无需载明(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D.当事人的意见答案:D解析:知识点: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84.依《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有下列哪些?()A.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B.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领海上可以无害通过C.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D.沿海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海制度。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A对。外国的飞机未经允许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B错。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C对。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未成年人甲(17周岁,还有两个月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被A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甲满18周岁。A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甲犯新的盗窃罪,A区人民检察院对甲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区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公开审判,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B.A区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他的父亲同意才能适用C.本案中A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违法的D.A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甲未满20周岁,本案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A.选项,《刑诉解释》第46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本案中,甲在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己满18周岁,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本案依法应当公开审判。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案中,由于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因此,公开审理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A选项正确。B.选项,《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仅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还得征得辩护人的同意才能适用。据此,B选项错误。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本案中,甲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对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2)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案中,尽管甲在犯新的盗窃罪时己经满了18周岁,但其在实施故意伤害罪时未满18周岁,且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本案是针对甲故意伤害罪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符合少年法庭审理的条件,由少年法庭审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司法解释并没有使用"应当"二字,但根据共同犯罪案件及其他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决定可以推断,前面符合条件的案件是"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据此,D选项正确。86.共用题干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购置土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设由E公司承建的两栋宿舍楼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后进行返修,但返修后到6月20日才竣工,则责任应该如何来承担?()A:E公司自行向乙公司承担B:E公司和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A公司承担D:E公司和A公司按份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同意分包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将主体建设工程转承包的,合同无效。故A、B、C、D四项均应选。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87.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提出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①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②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出。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④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⑤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⑥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A.①②④B.②④⑤C.③④⑤D.③⑤⑥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申请复议的期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43条第1款、第58条,《行诉若干解释》第73条第1款。88.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答案:B解析:社会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AB项: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属于文化制度,故B项正确,A项错误。C项: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个体在社会生活权利的实现状况和实现程度上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些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无法达到应有的基本保护状态。通过社会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在实现基本生活权利过程中的相对公正,以及在基本生活权利满足上的相对均衡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旨。其中,社会制度以其弱势群体扶助制度体系的建构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形成。故C项错误。D项:《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89.关于毒品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获利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B.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D.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毒品类犯罪的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A选项错误。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C选项错误。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D选项错误。90.某大学教授在课堂上讲解“仲裁裁决的撤销”这个知识点时,为了巩固所讲的内容,就请同学们讨论一下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异同。同学们讨论热烈,以下是他们的发言,其中正确的是:()A:甲同学认为,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可以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为理由;而在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则不能以此为理由B:乙同学认为,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可以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为理由;而在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则不能以此为理由C:丙同学认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仅仅涉及程序性问题;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包括程序性问题D:丁同学认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实体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内容答案:A,B,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详解:《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通过以上两个法条的对比,AB选项都是正确的。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仅包括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实体证据方面的问题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等内容。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91.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官员的派遣。A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但如果经接受国明示同意,也可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领事官员,A项错误。BCD项,此外,根据该《公约》第18条,两个以上国家经接受国之同意得委派同一人为驻该国之领事官员,可见,经丁国同意,甲乙两国可以派遣布朗作为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C项正确,B、D项错误。92.南公司以其厂房做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丙银行借款3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中,就甲银行的债权,又有戊提供了保证一份,没有约定自己的担保范围。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与戊并不知情。因江南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法院组织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450万元。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15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25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D.甲银行可以请求戊承担100万元答案:B93.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l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答案:B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8、51条规定,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l万元的音响设备设立物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丙依法只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即4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但后来担保汽车损毁,只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基于“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的规定,保证人丙依上述第28条的规定还应对汽车损毁而不能获得赔偿的2万元原来由物所担保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由此,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的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9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下列各项论述中正确的是:()A.老太太王某长期以来在家中受到其儿子及儿媳的冷遇,某日,王某昏倒在地,经检查为帕金森综合征,其儿子、儿媳得知病情后,将其遗弃,王某将其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予以立案审理B.被害人郑某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龙某对其故意伤害(重伤),应当依法追究龙某的刑事责任,郑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自诉案件予以受理C.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合议庭均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在调解书签字,协议不成的,由合议庭宣判D.甲某状告被告人乙某侵犯自己通信自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且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答案:D解析:考点:自诉案件审理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遗弃案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夂被X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见,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即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C错误;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通信自由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D正确。95.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答案:D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充满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才会为社会成员真心认同,并自觉遵守;公平正义又是法律实施的引导,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才能全面体现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公平正义更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仰,只有对公平正义的崇尚与尊重,才能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故A项表述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因此,坚持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B项正确。我国《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对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基于这些特殊主体的特殊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是为实现特殊主体与普通主体之间实质平等的需要。故C项正确。宪法和公平正义并不禁止一切差别。所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若差别对待具有正当理由,则不受禁止。故D项错误,应选。96.★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和申请人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第三人无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B.第三人不参加复议,复议案件的审理终止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复议D.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不得采用口头委托答案:C解析:。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A与《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不符,BD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10条规定不符。97.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2款。98.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A,B,C解析:【考点】涉外侵权案件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所以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空难在乙国发生,乙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C选项正确。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或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不限于受害人本国法。所以,D选项错误。99.共用题干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关于在托收中银行的义务与免责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银行负有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的责任,而且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需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B、银行应保证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但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C、银行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答案:A,D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00.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服务贸易总协定》具有框架性协定的特点B、《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C、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D、《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不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答案:B

1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是框架性协定,缺乏具体的义务和规则,选项A的说法正确。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依成员的具体承诺表来确定,选项C的说法正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不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选项D的说法也正确。只有选项B的说法错误,因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所以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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