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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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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辖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工作方案为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83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用为先、批管并重,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效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确保到202**年11月底,***市辖区处置2009-2017年批而未供土地5368.08亩,闲置土地1348.88亩(含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督察闲置土地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自然资源规划管控、耕地保护、用途管制、执法监察等管理机制,从根源上化解普遍性、重复性问题,牢固树立好依法管地的意识,有力地提升我市土地管理规范化水平,提高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二、组织保障为加强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工作。组长:局长副组长:成员:
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保护及开发利用科室,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相关科室抽调,分别为:***。三、工作目标和任务(一)批而未供土地情况。1.基本情况及任务我市从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批次(含单独选址、城镇用地、城市分批次)尚未供应的土地,202**年4月24日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导出数据为25676.45亩(含苏银产业园用地),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达的盘活任务为5368.08亩(含苏银产业园用地)。2.完成时限202**年6月底前,完成处置面积1610.42亩(处置率30%);202**年9月底前累计完成处置面积4294.46亩(累计处置率80%);202**年11月底前累计完成处置面积5368.08亩(累计处置率100%)。(二)闲置土地情况。1.基本情况及任务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馈,***市辖区闲置土地共计54宗,土地面积为6744.44亩(含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督察闲置土地问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处置任务为1348.89亩(含苏银产业园闲置土地)。
22.完成时限202**年6月底前,完成处置面积404.67亩(处置率30%);202**年9月底前累计完成处置面积1079.11亩(累计处置率80%);202**年11月底前累计完成处置面积1348.89亩(累计处置率100%)。四、实施步骤本次专项行动自202**年4月中旬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制定方案(202**年4月30日前)。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逐项分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成因,逐宗制定处置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分工。(二)自查自纠(202**年4月30日至11月20日)。结合国家耕地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市场、经济、法律等手段,挂图作战、逐宗处置、逐项销号,开展自查自纠,推进已批土地快征、已征土地快供、已供土地快用,有效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处置任务。6月30日、9月30日处置率分别达到30%、80%以上,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三)长效常治(202**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措施成效、建章立制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2**
3年11月30日前报自然资源厅。要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问题成因,查找薄弱环节,健全机制体制,研究制定下年度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总量20%处置任务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问题。五、工作职责所有者权益保护及开发利用科:负责对辖区调查的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建立闲置土地台账,逐宗拟定处置方案上报市政府;对批而未供土地进行梳理,督促相关成员科室对手续齐全的土地及时办理供应手续,积极协调各科室、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对2009年至2017年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项目进行全面梳理,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备案面积进行核对,建立工作台账,理清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绘制批而未供矢量图。牵头梳理可撤回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上报,在今后建设项目选址过成中,优先选用批而未供土地,同时配合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对限期开工的闲置土地办理项目总平面图审批手续,配合做好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工作。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协助核实批而未供土地中可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次涉及的土地现状分类。规划编制科: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对批而未供土地规划用途合理布局,同时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4征地拆迁审核办公室:对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中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协调、督促辖区完成拆迁工作。法规和执法监察科:对申请听证的闲置土地按程序举行听证,对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涉法涉诉问题进行指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市辖三区闲置土地进行立案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建立调查卷宗;对批而未供土地中未供即用项目进行立案查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核查闲置土地抵押、查封情况,对收回的闲置土地及时依法注销原不动产权利及证书,同时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地籍档案查阅工作及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用途管制科梳理出的2009年至2017年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批次,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核对土地供应信息,对土地供应信息中农用地转用批次录入错误的土地理清原因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时更正,形成工作台账,对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配合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置整改工作。监察室:负责对专项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对履职不到位、推诿扯皮的进行通报、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六、方式方法(一)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土地。1.严禁将土地以空闲地等名义供应给土地储备机构、政府部门或国有平台公司,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52.对已建设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违法用地,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依法依规尽快处置到位。3.对因城乡规划原因导致土地暂时无法供应的,尽快落实部门责任,依法调整到位,及时出具土地使用规划条件,重新落实项目。4.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5.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6.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等确实不能建设的,或因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且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可申请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7.对确实难以开发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可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申请实施区位调整使用,多个批次需处置的地块可调整到同一新的批次使用。(二)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61.对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汇报,落实部门责任,消除各种不利因素,创新必要条件,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对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按原规划建设条件动工建设的,经协商一致,可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因规划修改等原因无法建设的,可以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2.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采取约谈、信用惩戒、征收土地闲置费等措施,敦促企业限期开工,土地闲置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的工业用地可采取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3.对因司法查封或涉法涉诉无法开工建设的,主动与法院协商,依法尽快解除查封或判决,待涉法涉诉事项依法按程序处理完毕后,及时整改并“销号”。七、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根据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与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挂钩,对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市、县(区),除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扶贫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直至完成处置任务;同时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纳入市、县(区)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对两项任务均完成的市、县(区),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科室、局属各单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7(二)实事求是,依法处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清理为重点,认真开展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全域覆盖,不留盲区,确保清理结果全面、准确。对批而未供土地与各项目责任单位及时沟通掌握用地情况,安排未供土地供应时序,及时查处未供即用等违法用地行为,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供应。对闲置土地依法依规制定处置措施,对以开工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共同督促企业加快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及时开工建设,企业确实无法动工建设的,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收回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与企业协商处置方案,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加强配合,按期处置。在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各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处置工作,确保202**年11月底前完成处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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