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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8
《阳谷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茌平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1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城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规定1、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茌平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4]39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1年
2、1月8日修订)第4条第3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54条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县、镇,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协助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开展检查2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城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定建设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
3、施1、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茌平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4]39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
4、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5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53条第1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
5、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修订)第37条 对城市建设管理实行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活动依法进行。第40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监察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检查,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协助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开展检查3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城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损坏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或损坏城
6、市绿地及绿化设施1、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茌平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4]39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三)行使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23日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4条第3款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14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
7、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协助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开展检查4工商管理方面监督管理城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非法设置、张贴广告以及无照经营1、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茌平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4]39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
8、政处罚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6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3款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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