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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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行定制化生产新模式、鼓励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商转变、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促进供应链协同管理和云平台服务等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引导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

2、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44—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工作。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条件第七

3、条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我市工业企业围绕战略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全面融合所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供应链管理(SCM)等项目。(二)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通用软件与信息服务,根据我市企业所提交的需求,免费提供适用的软件产品与信息服务。(三)信息化认证项目—45—我市获得省级软件认定、软件产品登记、通过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CMM/CMMI2或以上认证的企业。(四)云平台服务项目我市工业企业以云平台服务方式

4、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全面融合所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供应链管理(SCM)、人力资源管理(HRM)、业务流程管理(BP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项目。(五)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与设计机构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或直接购买工业设计成果,经后续开发实现产业化的成果转化项目。(六)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对为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与系统集成商,根据其服务我市企业的规模、质量、效果和企业评价等情况,给予奖励。(七)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

5、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通过物流或供应链服务外包的方式,实现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或通过设备租赁、服务外包、管理咨询等方式实施供应链标准化设备及技术应用,提升供应链协同管理水平。—46—(八)信息化重大项目对信息化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二)申报“两化”融合应用项目要求企业实施该项目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金额按照国家《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GB/T23020-2013)核算达到50万元以上。

6、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企业在IT设备、软件与系统等构建、使用和运行维护过程中,用于购置、租赁、项目实施、咨询、培训、服务外包等费用(硬件设备购置费占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三)申报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要求企业应用设计成果实施新产品开发或原产品的升级改良,实现产业化(产业化是指单个产品产量达5000件以上或销售额达50万以上),且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四)申报重点工业设计机构资助和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要求主营业务为工业设计或信息化系统集成的专业服务机构(营业收入总额占比达50%或以上、成立3

7、年以上、专业设—47—计人员或技术开发服务人员10人以上、营业收入200万以上、纳税10万元以上)。(五)申报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要求工业企业供应链协同管理服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六)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七)符合年度申报文件所要求的条件。第四章资助方式和标准第九条“两化”融合应用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一)拨贷联动(贷款贴息)方式。资助标准: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经批准的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1

8、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额。市财政按项目投入总额20%给予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市财政按实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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