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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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年第""期理论法学论一事不再罚原则!朱新力【内容摘要】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例外一、何为一事不少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对于什么是“一事”,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其中颇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时,有关处罚主体只能依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违法行为说。该说虽

2、然表述上各有据其中一个法律规范,对违法相对人施以一次处罚。由千秋,但旨趣大致雷同,它的基本思想是:一事不再罚于操作上的难度,部分学者进行了修正。有曰,所谓一中的“一事”是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事不再罚原则,是指个人、组织的某一违反同一行政法“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再行处罚。&有曰,一事实。#在《行政处罚法》起草过程中,曾有方案考虑在总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罚”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并表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它包含两项述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

3、据同要求:一是已受处罚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能以同样的事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这一方案实、理由、依同样的法律规范再受处罚;二是同一个应尽管在正式立法中没有完全体现,但对“一事”作“对当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依同一条法律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界定却得以传承。违法行规范进行处罚。’这类观点可通括称为违反法规范说。为说的最大缺憾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仍然是一个同样是针对违法行为说在概念界定上的模糊性,必须进一步界定的词组。%另一些学者试图在理论层次上定义“一事”。有的学者针对违法行为说在概念界定上的模糊性,一些学认为,“相对人只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

4、的行为”者试图寻求更为明确的界说。《行政处罚法》制定前,是“一事”;(有的学者认为,受处罚人的行为只要符合!杨海坤:《论行政处罚应遵循的若干原则》,《政法学刊》!""!年第#期。"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吴祖谋、葛文珠:《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学评论》!""#年第&期。$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行政处罚法》颁布后,有的学者把“同一个违法行为”解释为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一个规定的一次性行为。详见汪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第!!()!!!页。其实,这种

5、解释仍存在同样的疑虑。&何乃忠:《试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现代法学》!""#年第!期。’章新生、向群雄:《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初探》,《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年第*期。需指出的是,把行为理解为处罚对象,显然不妥。(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已存构成要件的普遍和基本属性;主观过错通常不是受处在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这里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行为的必备条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确定应是事实性的,而是法律性的。!有的学者认为,一事不受处罚方面只有较小的意义;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

6、行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为违法、主观过错和危害后果才受处罚是极端例子。$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处罚。这里的同据此有人得出违法构成要件的三项标准是:违反行政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该行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实施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此类观点可以称为构成要件的;该行为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受行政处罚制裁的说。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把“一事”界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有同义反复的有统一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嫌疑,且缺乏可操作性;把“一事”界定为“相对人的某法规或行政

7、规章的具体规定。&还有学者认为,违法构一违反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缺乏原理性,且容易成要件只需具备主体条件和客观条件即可,社会危害引起误解。比较而言,构成要件说虽然相对抽象,但原性、应受处罚性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而不是构成要理性强,能够真正在理论上界定一事,从而指导实践。件。’笔者认为,在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可惜的是,持此类观点的学者大多只作简单定义,至于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为“法律何为具体的构成要件,基本上语焉不详。在违法行为数上的构成要件”。(在行政法学上,违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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