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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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2007年10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5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

2、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落实。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

3、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拾金不昧;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5、上学年内未受校纪处分。6、按时上下课,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恪守学术道德,无作弊、剽窃行为发生。7、完成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且能保证系统资料实时有效。第四条 获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

4、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2、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在本专业成绩年级排名达前10%(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3、三年级及以上学生要求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等级考试或达到学校要求分数,计算机水平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外国语学院学生专业要求达到相应等级)4、课程设计(论文)、实习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5、每个学年均荣获“三好学生”。6、同等条件获校级以上科研创新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在省级以上比赛获奖者优先。第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2、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确定为“品学兼优家庭困

5、难”学生。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4、自强自立,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5、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全部及格(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且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30%(含30%)。第六条 获国家助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前一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程不及格课程不能多于2门(少数民族学生第一学年可以放宽至3门)。4、愿意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工作。5、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第七条 评

6、选方法及时间1、每年九月,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下拨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下拨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2、各学院在本院系公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并受理学生申请;3、各学院根据本细则分别制定本院系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在本学院实施。4、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接受学生申请时,不能按照年级划分比例,必须根据本院系情况,各年级名额整体使用,切实保证本院系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5、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普通

7、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交学院初审;6、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间结束后,各学院成立七至九人的评选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副书记、辅导员和两名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会主席、权益部长)。由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初步筛选入围学生名单。组织初选入围学生,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初审合格学生名单;7、在本学院公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结束后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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