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民族立法经验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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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民族立法经验浅析·2011-03-2815:53:30·作者:张晋藩·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清朝是中国末代的封建王朝,其法制传承了汉唐宋明的传统,具有较大的发展,尤其民族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堪称中国古代民族立法之大成。[27]原修则例原奏[M](嘉庆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见《钦定理藩部则例》,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1998年12月 清朝是中国末代的封建王朝,其法制传承了汉唐宋明的传统,具有较大的发展,尤其民族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堪称中国古代民族立法之大成。清朝的民族立法,从关外时期宣布盛京定制起,直至晚清修订《理藩部则例》等具有一贯性,无论立法原则、立法程序

2、、立法经验都带有鲜明的特色,而且颇有借鉴意义。  一、宣布盛京定制为清统治者提供了重视民族立法的先验  建设后金政权的实践,使努尔哈赤逐渐形成了治国必须重视法律的意识。他曾告诫诸子侄和八旗将领:“要怀公正之心,教导国人牢记法令。”[1]“为国之道以何为贵?在于谋事公信,法度严明也。其弃良谋、慢法度之人,无益于此道,乃国家之鬼祟也。”[2]天命七年(1622)二月,努尔哈赤以颇为自得的口吻谕示来归之科尔沁蒙古乌鲁特部贝勒:“吾国之风俗,主忠信,持法度,贤能者举之不遗,横逆者惩之不贷,无盗贼诈伪,无凶顽暴乱,……尔蒙古人,持素珠念佛,而盗贼欺伪之行不息,是以上天不佑……

3、若旧恶不悛,即国法治之。”[3]  天聪朝建立以后,随着后金对明王朝与察哈尔战争的胜利,皇太极已被归附的蒙古各部落拥戴为盟主,针对“蒙古诸部落,向因法制未备,陋习不除”[4],时叛时服的状况,为了使之接受后金法制的规范,与军律的约束,共同征战,进而巩固满蒙的政治军事联盟,皇太极自天聪三年(1629年)至崇德三年(1638年),先后以敕谕的形式向外藩蒙古诸部落颁示后金法律,令其遵守。史书称之为向外藩蒙古宣布盛京定制。  盛京定制内含的主要规范如下:  其一,确认外藩蒙古对后金政权的从属关系,“令悉遵我朝制度。”对来归的有功的诸部落仿满洲制封给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

4、等爵号,同时规定外藩各旗每年元旦俱来朝贡,当至不至者治罪。  其二,以军律的形式,约会从征,整饬军旅,严惩叛逃。  其三,划定各部落驻牧界限,不得越界。制定蒙古各部落惩治命、盗、奸情以及逃人之法。  其四,仿后金编丁之法,整顿户籍。  其五,严申后金的司法管辖权。一般命盗案件由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审理;重大案件由理藩院派官审理,或由理藩院组织会审,最终由皇太极断结。  关外时期向外藩蒙古诸部落宣示盛京定制,使归附的蒙古部落接受后金法制的约束,巩固了其对于后金政权的从属关系,加强了与后金政权的政治、军事联盟,推进了对明战争的胜利。这项成功的历史经验,对于有清一代

5、的统治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体现在清朝统一政权建立以后的民族立法中。  二、清朝民族立法的基本原则  清朝建立后,为了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者关于民族立法的视野已由蒙古扩展至全国主要少数民族地区。  清朝除制定了主要适用于外藩蒙古的《理藩院则例》外,还针对回疆、青海、苗疆、西藏等民族聚居地区进行立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反映了清朝统治者为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远见卓识。  清朝统治者在总结后金宣布盛京定制的经验基础上,根据疆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国情,形成了因族因俗而治和因势制宜的民族立法原则。  (一)因族因俗而治的立法原则  中国的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域环境不同,经

6、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水平具有显著的差异,而且其生成与发展的历史亦有长短之别,因而形成了不同的习俗。这些习俗曾经是调整族内成员生活与行为的规则,是维系该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所必须遵守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它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违反者要受到惩治。国家立法如与该族的习俗相悖,势必遭致抵制难以推行,故而清朝采取因族因俗而治的立法原则,“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旷然更始而不惊,靡然向风而自化。”[5]既表现了对民族习俗的尊重,又可减少推行国家立法的阻力。  其在蒙古立法中的体现:  1.行政体制上实行盟旗制度。盟旗制度是在原蒙古封建领主制经济结构和社会等级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满洲八

7、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并结合蒙古原有的鄂托克、爱玛克等社会组织建立起来的。旗作为基本行政单位,具有一定的自治权,旗长官扎萨克一般兼有贵族身份。旗上为盟,盟为监督机构。各级蒙古王公贵族依据身份享有不等的特权。盟旗制度得到蒙古贵族的拥护,有助于巩固满蒙之间的政治联盟。  2.保护蒙古地区奉行的宗教--喇嘛教。《蒙古律例》中专设《喇嘛例》,乾隆帝曾指出:“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得不保护之。”  3.蒙古地区除死刑外,以罚代刑,根据犯罪情节,罚以不等牲畜,如一九、二九、三九、五九之数。在司法中证据不足者令入誓断决,“入誓后别经发觉,加等治罪。”  其在回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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