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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毒灭菌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1、重复作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清洁,再消毒或灭菌。
12、朊毒体,气性坏疽,应按有关规定先消毒,后清洗,再灭菌。(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一次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双层密闭封装焚烧处理。可重复使用的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分钟后再进行处理。气性坏疽污染的物品应先采用含氯或含溴消毒剂2000mg/L浸泡45分钟后,有明显污染物时应采用的含氯消毒剂10000mg/L浸泡至少60分钟后,再进行处理。
23、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其消毒原则:传播途径不明时,应按照多种途径,确定消毒的范围和物品;按病原体所属微生物类别中抵抗力最强的微生物,确定消毒的剂量(可按杀芽孢的剂量确定);医务人员做好职业防护。4、环境与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35、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2)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4二、清洗与清洁擦拭不同患者单元的物品之间应更换布巾。各种擦拭布巾及保洁手套应分区域使用,用后统一清洁消毒,用于清洁物体表面的布巾每次使用后应清洁消毒(25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干燥备用。
5三、术语与定义1、高水平消毒:常采用含氯制剂、过氧乙酸、碘酊。2、中水平消毒:常采用碘伏、醇类(如酒精)。3、低水平消毒:季胺盐等化学消毒、通风换气、冲洗。4、有效氯与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相当的氯量,其含量用mg/L或%(g/100ml)浓度表示。
6四、低度危险物品的消毒1、血压计袖带、听诊器等,保持清洁,遇有污染应及时清洁,后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消毒。(袖带用25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血压计和听诊器表面用75%的酒精棉球擦拭消毒。2、病员生活用品:毛巾、面盆、便器、餐具、痰盂等,采用中低效消毒剂消毒。
73、床单元(含床栏、床头柜等)的表面应定期清洁和(或)消毒,污染时及时清洁消毒,出院时终末消毒(用25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4、床单、被套、枕套,应一人一换,住院时间长的每周更换,遇污染时及时更换,更换后及时清洁与消毒。
85、被芯,枕心、褥子、床垫等应定期清洁与消毒[紫外线照射60-120分钟(两面照射),或阳光下直接暴晒6小时]。遇污染时及时更换。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不明原因病原体感染患者使用上述物品应终末消毒。
9五、穿刺部位的皮肤消毒:1、碘伏局部擦拭2遍,作用时间遵照产品使用说明。2、碘酊涂擦穿刺部位皮肤表面2遍以上,作用1-3min,待稍干后用75%酒精脱碘。3、使用75%酒精擦拭消毒2遍,作用时间3min。4、肌肉、皮下及静脉注射、针灸部位、各种诊疗性穿刺部位等消毒方法重要是涂擦,以注射或穿刺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共2次。消毒皮肤面积应≥5cmⅹ5cm。
10六、地面与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1、地面:地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2、物体表面清洁与消毒: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等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受到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
113、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其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如重症监护室口腔科、检验科、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室等地面与物表应保持清洁、干燥,每天进行消毒,遇明显污染随时去污,清洁与消毒。物体表面、地面消毒用:400mg/L-7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液擦拭,作用30min。
12七、紫外线消毒效果监测1、紫外线强度照射指示卡监测法:开启紫外线灯5min后,将指示卡放在灯下垂直距离1m的中央处,有图案的一面向上,照射1min,观察卡色块的颜色,与标准色块比较,读出照射强度。普通30w直管型紫灯,使用中紫外线灯照射强度≥70Uw/cm2为合格,30w高强度新灯≥180Uw/cm2为合格。
132、温度20℃-25℃,相对湿度<60%3、紫外线灯使用寿命:(1)照射强度不低于70Uw/cm2,不少于1000小时。(2)执行紫外线灯生产单位提供实际使用寿命。4、灯管吊装高度距离地面1.8m-2.2m。
145、紫外线灯消毒空气的适宜温度是20℃-40℃,相对湿度低于80%。照射30分钟。当温度是20℃-40℃,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延长照射时间。6、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酒精布巾或棉球擦拭一次,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等时,应随时擦拭。
15八、消毒液的监测1、使用中灭菌用消毒液:无菌生长。2、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cfu/ml,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100cfu/ml。(所有监测,采样后4小时内送检)。九、快速灭菌程序不应作为物品的常规灭菌程序。应紧急情况下使用,只适用与灭菌裸露物品。应尽快使用,不应储存,无有效期。
16十、2%的碱性戊二醛:1、消毒时间:20-45min;灭菌时间:10小时。2、消毒、灭菌物品应以无菌方式用无菌用水反复冲洗干净,再用无菌纱布擦干后使用。3、戊二醛对人有毒性,应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使用。对皮肤黏膜有刺激性,应注意个人防护。不慎接触,应立即用清水连续冲洗干净,必要时就医。不应用于物表擦拭或喷雾消毒、空气消毒、手和皮肤黏膜消毒。
174、用于浸泡灭菌的容器,应洁净、密闭,使用前应灭菌处理。5、在20℃-25℃温度条件下,加入ph调节剂(碳酸氢钠)和亚硝酸钠后的戊二醛溶液连续使用时间应≤14天。确保使用中浓度符合使用说明的要求。
18十一、含氯消毒剂1、粉剂应放于阴凉处避光、防潮、密封保存。2、水剂应放于阴凉处避光、密封保存。3、使用液应现配现用,使用时限≤24h.
19十二、乙醇1、皮肤消毒,用70%-80%(体积比)擦拭皮肤2遍,作用3min。2、物体表面的消毒:用70%-80%(体积比)擦拭物表2遍,作用3min。3、诊疗器具的消毒:待消毒物品浸没于70%-80%(体积比)的乙醇溶液中消毒≥30min,加盖;或进行表面擦拭消毒。4、浸泡体温表的酒精,每次消毒后更换。
20十三、碘伏1、含乙醇的的碘制剂消毒液不应用于黏膜和伤口的消毒。2、冲洗法对阴道黏膜创面的消毒,用含有效碘500mg/L的碘伏冲洗,作用到使用产品的规定时间。
21十四、过氧乙酸1、喷洒法用于环境消毒时,用0.2%-0.4%(2000mg/L-4000mg/L)过氧乙酸溶液喷洒,作用时间30-60min。2、使用液应现配现用,使用时限≤24h.
22十五、煮沸消毒:水沸腾后维持≥15min。若中途加入物品应重新记时。十六、流动蒸汽消毒:水沸腾后产生蒸汽,蒸汽为100℃,相对湿度80%-100%时,作用时间15-30min。从水沸腾后有蒸汽冒出时算起。十七、过滤除菌:去除气体或液体中的微生物,用于低度危险物品和中度危险物品的消毒。主要用于空气净化,以及不适用于压力蒸汽灭菌的液体过滤除菌。
23十八、微波消毒可杀灭包括芽孢在内的所有微生物。可用于低度危险物品和高度危险物品的消毒如餐具的消毒。微波消毒的物品应浸泡于水中或湿布包裹。以上规范内容按规范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242012版《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点
25空气净化: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颗粒物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技术或方法。自然通风: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
26一、空气净化方法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消毒供应中心、妇产科检查室、急诊室、化验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各类普通病室及病房等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1、通风:自然通风、机械通风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273、紫外线灯照射消毒:(1)适用范围:适用于无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消毒。(2)消毒方法:采取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照射时间≥30min。(3)注意事项: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70%—80%乙醇棉球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应及时擦拭;紫外线灯管强度>70μW/cm2;温度<20℃或>40℃时,或相对湿度>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室内有人时不应使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284、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1)适用范围:适用于有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消毒。(2)使用方法: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5、化学消毒:(1)超低容量喷雾法;(2)熏蒸法。6、能使消毒后空气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29二、不同情况下空气净化方法1、有人情况下可选用下列方法:(1)普通病房首选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良,宜采取机械通风;(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3)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4)空气洁净技术;(5)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人体健康无损害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302、普通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以下方法:(1)通风;(2)紫外线灯照射消毒;3、有人情况下:普通病房首选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良,宜采取机械通风。无人情况下:紫外线灯照射消毒。4、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所处场所: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医院可用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宜采取机械排风。
315、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以下方法:(1)紫外线灯照射消毒;(2)化学消毒;(3)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三、空气净化效果监测医院应对空气净化与消毒质量进行监测。对感染高风险部门每季度进行监测。以上规范内容按规范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