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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稳”“六保”财政政策清单
1省“六稳”“六保”财政政策清单序号项目重点内容政策概述政策依据政策有效期限处室1稳就业(保就业)稳岗拓岗全面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可由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50%提高至100%,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低于12个月的市,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返还比例,但不得低于60%。《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2稳就业(保就业)稳岗拓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
2对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或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3稳就业(保就业)稳岗拓岗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4稳就业(保就业)稳岗拓岗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
35稳就业(保就业)稳岗拓岗对建设并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2000—3000元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开发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6稳就业(保就业)稳岗拓岗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至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2020年新增就业见习岗位30000个以上。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带头开发就业见习岗位,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牵头承办,见习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全额承担。《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7稳就业(保就业)稳岗拓岗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
48稳就业(保就业)稳岗拓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9稳就业(保就业)稳岗拓岗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10稳就业(保就业)稳岗拓岗对企业开展“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补贴。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跨地区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
511稳就业(保就业)稳岗拓岗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含3年),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770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教科文处12稳就业(保就业)稳岗拓岗省以上财政资金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产业扶贫带头人培训每人3500元,现代青年农场主和农业经理人培训每人10000元(项目周期2年,每人每年5000元),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人员培训每人1500元进行测算,补助到项目县和省级承担项目单位,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任务。《2020年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1日农业处
613稳就业(保就业)资金支持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设立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通过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账户实施专账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利用就业补助资金滚存结余等,设立地方就业风险储备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就业风险储备金和技能提升专项资金结余,强化政策落实资金保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预防和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14稳就业(保就业)资金支持——退役士兵将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纳入民生工程统一实施,中央财政按人均3500元,省级财政在就业补助资金中按人均不超过2400元安排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省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和审计意见的通知》(民生办〔2020〕1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
715稳就业(保就业)资金支持1.增加支持范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网约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以及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个人,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将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2.降低反担保要求。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皖财金〔2020〕506号)金融处
816稳就业(保就业)资金支持——生态护林员为统筹推进生态扶贫和生态保护,根据国家政策,按照《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给予管护人员劳务报酬支出。1.《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2.《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4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资环处
917稳就业(保就业)减免缓三项社会保险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央阶段性减费政策,自2020年2月起,我省决定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减免,其中: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11个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5个月。另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费的基础上,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财政厅、省人社、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
1018稳就业(保就业)税费优惠政策——退役士兵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政处
1119稳就业(保就业)税费优惠政策——重点群体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政处
1220稳金融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金融服务根据国家要求,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推进发放专项再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工作,切实强化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皖财金〔2020〕98号)金融处21稳金融民生领域补短板金融支持1、提高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中央政策规定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基础上,提高到50万元。贷款利率按现行规定执行。新发放贷款提高额度部分所需贴息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5分担。2、提升担保基金效能。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皖财金〔2020〕506号)金融处
1322稳金融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将育肥猪保险试点扩大到全省范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育肥猪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20〕20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金融处23稳金融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进一步扩大我省中央财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由目前的14个试点县扩大到35个试点县,黟县继续比照执行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政策。《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19〕111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金融处24稳金融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进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全面推开育肥猪保险,取消省级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门槛。《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发〔2020〕4号)金融处25稳金融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核手续,并降低担保费率。《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83号)金融处
1426稳金融优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1.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继续免收再担保费。2.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财政性续贷过桥资金作用,合理简化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科学设置额度和期限,在现行费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费率水平,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过桥资金支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83号)金融处27稳金融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市、县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产品研发、业务发展提供指导和培训,通过与市、县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分保,引导和推动市、县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服务。符合条件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皖科资〔2019〕29号)教科文处
1528稳金融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强化省农担公司和市县政府部门在体系建设中的责任,指导省农担公司完善担保模式,加大农业担保业务推进,降低担保费率。《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皖财农[2020]215号)农业处29稳金融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强化省农担公司和市县政府部门在体系建设中的责任,指导省农担公司完善担保模式,加大农业担保业务推进,降低担保费率。《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皖财农[2020]215号)农业处30稳金融专项支持全省制造业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签订并发生利息的投资项目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的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贴息40%,省、市(县、市、区)按各50%分担。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省级贴息金额最高5000万元。《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皖发改产业规〔2020〕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经建处
1631稳外贸重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上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含)企业参加美国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0〕23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处
17“一带一路”以及与我国缔结双边、多边自贸协定国家和地区所举办的展会,最多给予2个展位(或光地40平方米以内)展位费及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指展会天数加上布展2天、撤展1天,下同)人员费用(指国家规定标准的食宿、公杂等费用,下同)最高80%的补贴。对企业参加其他市场展会,最多给予2个展位(或光地40平方米以内)展位费及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人员费用最高70%的补贴。展品运输费最高给予50%补贴。对于进出口1亿美元以上的新兴产业生产型企业(指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电子信息、智能机器人、通用航空、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智能语音及终端、新材料等产业,下同),按现行政策提高10个百分点的支持标准。单个企业最高可达80万元。对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取消参展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贴。对上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含)企业国际产品认证费补贴70%,单个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对其境外商标注册费补贴70%,单个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对其境外专利申请费补贴70%,单个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对于新兴产业企业,国际产品认证费、境外商标注册费和境外专利申请费补贴标准提高至80%。
1832稳外贸境外统一组展参展对经省外事领导小组批准,省商务厅承办或会同省贸促会承办的境外自办或联办展会,省商务厅推荐组织的重点境外展会,最多给予参展企业2个展位费(或光地40平方米以内)、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人员费用最高80%的补贴,展品运输费最高给予50%补贴。对于进出口1亿美元以上的新兴产业生产型企业参加展会,按现行政策提高10个百分点的支持标准。对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取消参展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0〕23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处33稳外贸开展境外对接活动对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境外专项对接活动,最高给予对接费用(含客商邀请、场地、会场布置费、翻译等费用)80%以及1位参加人员国际机票费、人员费(每场活动按3天计算)70%的补贴,对接费用每场不超过1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0〕23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处34稳外贸进口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进口,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贴息支持。《省商务厅企业处
19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家进口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产函〔2020〕318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35稳外贸“信保贷”贴息对商业银行面向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内的小微企业依托出口信用险保单质押发放的、无需提供额外抵质押担保、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信保贷”等融资贷款业务,按贷款实际发生额的2%/年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0〕23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处36稳外贸减税降费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3月20日起税政处37稳外贸(保产业供应链)畅通国际物流运输按照航线航班年度计划安排,对航空客运航线、货运航线、货运增量、航空货代货运增量、航空卡班运输、城市候机楼客运、空管专项扶持和民航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予以补助。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19〕870号)自2019年8月9日起经建处
2038稳外资鼓励存量企业到资、增资上一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到资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除外,下同)的企业(含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再投资企业),按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上一年度增资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增资到位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商资〔2019〕8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处39稳外资支持研发中心项目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新设的研发中心,按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最高奖励15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外商投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最高奖励8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商资〔2019〕8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处40稳外资支持总部项目对在新设的外商投资跨国公司中国区及以上总部项目,每个总部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商资〔2019〕8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处
2141稳外资支持IAB和NEM企业项目对2018-2020期间连续两年累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制造业企业,按企业两年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商资〔2019〕8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处42稳外资支持新设重大外资企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按企业1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商资〔2019〕8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处43稳外资支持台资企业持续帮扶台资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协调推进台资重大项目,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增资扩产,促进台资企业参与新型和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台资企业稳外贸,有效引导台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台资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充分保障台资企业合理用地需求,有力支持台资中小企业发展,主动做好台资企业服务工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单位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应对疫情统筹做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外资[2020]412号)经建处
2244稳投资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结合我省实际,鼓励市县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财债〔2019〕780号)债务办45稳投资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自2017年4月22日起教科文处46保基本民生收入分配——困难群众救助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
23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纳入民生工程统一实施,统筹省以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89.3亿元,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照料服务,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强化兜底保障。《省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和审计意见的通知》(民生办〔2020〕1号)47保基本民生收入分配贯彻中央调资政策,提高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省财政厅、省人社《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3号),《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118号)自2020年1月起社保处
2448保基本民生收入分配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政处
2549保基本民生收入分配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政处
2650保基本民生教育一是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二是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三是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四是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五是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六是通过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免学费、免学杂费等多种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和审计意见的通知》(民生办〔2020〕1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教科文处51保基本民生教育《省财政厅自2019年1月1日起教科文处
27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不低于500元/生•年,由各市、县(区)自行确定所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实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8〕1402号)52保基本民生教育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按照省辖市本级不低于1000元/生•年、县(市、区)不低于800元/生•年的标准,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实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8〕79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教科文处53保基本民生教育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为市本级(市辖区、不含县改区)不低于300元/生•年、其他县(市、区)不低于200元/生•年,由各市、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所属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照补助标准和在园幼儿人数计算,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及本级资金给予保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皖财教〔2019〕9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教科文处
2854保基本民生老旧小区改造对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进行改造,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66号)等自2017年6月27日起经建处55保基本民生棚户区改造对纳入省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补助;用于政府组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及贷款利息等支出。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自2019年8月29日起经建处
2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综[2019]1060号)等56保基本民生农村危房改造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居住的危房进行改造,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不住危房,住房安全有保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97号)自2017年1月9日起经建处
3057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政处58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政处
3159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1.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4.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税政处60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1.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3.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政处
3261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税政处62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税政处
3363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税政处64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2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税政处
3465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自2020年4月15日起税政处66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财政部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通知》(财关税〔2020〕13号)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政处67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税政处68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省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综合处
35对我省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所涉及医疗器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收费标准一律实行零收费。省财政厅关于对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实行零收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0]44号)69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综合处70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免征进出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0号)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综合处71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综合处
3672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停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综合处73保市场主体减税降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对复工复产企业一律降低50%。《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部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13号)疫情防控期间综合处74保市场主体减免缓三项社会保险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社保处
37为贯彻落实中央阶段性减费政策,自2020年2月起,我省决定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减免,其中: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11个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5个月。另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费的基础上,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财政厅、省人社、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75保市场主体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020年2月-6月,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其中,省本级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25%;其他统筹地区,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2.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1日社保处
38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30号)76保市场主体融资担保省财政将及时补充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流动性保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积极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83号)金融处77保市场主体租金减免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皖政办明电〔2020〕6号)自2020年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资产处
3978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鼓励首产首用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0〕5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处79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支持“三重一创”产业基金直投省财政用于出资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资金中安排50%规模,专项用于投资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对口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产业项目等。《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产业〔2020〕41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经建处80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汽车消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税政处
40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81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汽车消费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税政处82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央视宣传奖补每年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一批“工业精品”,所需费用“一事一议”给予奖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处83保粮食能源安全粮食生产在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改革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农业处
4184保粮食能源安全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为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中央财政出台奖励政策,对产粮大县(包括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实施奖励。奖励办法对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的入围条件及奖励资金分配、测算数据来源、奖励资金的拨付及用途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奖励入围条件。入围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范围需满足:一是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的县级行政单位。二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我省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超级产粮大县的入围条件为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名的县。 二是奖励资金分配。奖励资金分配以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奖励因素,上述各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18%、2%。奖励资金设置了最低、最高奖励标准。 三是测算数据来源。测算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自2018年8月8日起经建处
42 四是奖励资金的拨付。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测算分配到县,由省财政按有关规定将资金全额拨付到县。 五是奖励资金用途。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财力补助,由获奖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获奖县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
4385保粮食能源安全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为支持地方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中央财政对产油大县实施奖励。奖励办法对产油大县的入围条件及奖励资金分配、测算数据来源、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用途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奖励入围条件。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 二是测算数据来源。测算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 三是奖励资金的拨付。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各省份,由省财政根据各县区分品种油脂产量的测算结果,确定入围获奖县,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县。 四是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自2018年8月8日起经建处
4486保粮食能源安全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省财政配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粮油加工企业、以粮油为主原料的主食及食品加工企业(不含餐饮企业),开展粮油精深加工所进行的技术改造、产能提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购销渠道拓展、主导制定行业标准、加大品牌宣传等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18〕270号)自2018年3月28日起经建处87保粮食能源安全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补短板”为进一步优化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布局,补齐仓容缺口短板,有效提升仓容缺口较大的产粮地区粮食收储能力,省财政配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已列入各市2020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且仓容缺口大的县(市、区),给予建设每万吨仓容170万元的补助,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补助标准适当倾斜。每市可申报1个新建仓容不超过5万吨的项目,仓容缺口较大的亳州、阜阳、滁州、六安、宿州、安庆、蚌埠、淮南市可申报2个项目且仓容合计不超过10万吨,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支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财政补助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补短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粮明电联〔2020〕12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建处
4588保粮食能源安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汽车市场消费,财政部将原定2020年底到期的补贴政策延长2年至2022年。省财政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积极组织各市申报国家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经建处89保粮食能源安全节能与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含公共机构节能经费)为探索符合我省省情的绿色发展模式,省财政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开展2020年绿色发展试点示范创建工作,重点支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以及对开展重点企业“一企一策”耗煤诊断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绿色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19〕41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建处90保基层运转村干部报酬待遇和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政策1.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标准确定,同时合理确定绩效报酬。村“两委”其他成员报酬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省农村基层党建保障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皖组字〔2015〕28号)乡财处
462.按3000人以下的村5万元、3000—5000人的村7万元、5000人以上的村9万元的最低标准落实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91保基层运转增加县级库款支配能力中央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5个百分点,增加的库款现金流我省全额留给县级使用。1.《财政部关于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的通知》(财库﹝2020﹞11号)2.《财政部关于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政策对部分地区延长执行到年底的通知》(财库﹝2020﹞22号)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库处
4792保基层运转加强全省库款余额监测,开展县级保工资监测预警,对县级财政未来三个月工资保障情况进行预研预判1.加强库款运行监测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库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2.强化县级保工资情况监测预警,定期发送预警提醒,督促市县做好预警信息核实,必要时省市对县级予以应急支持;3.组织县级财政对本地区未来三个月的工资保障情况进行评估并逐级上报。1.《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库﹝2020﹞79号)2.《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0年加强地方库款管理和保障工资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库﹝2020﹞89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库处
4893保基层运转统筹资金1.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医疗卫生等经费,要优先用于保障疫情防控。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按规定调整增加预算安排。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无实质性内容的培训一律取消,压减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坚决把该压的压下来,该减的减下去,通过压减腾出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基层“三保”及相关重点领域投入。《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统筹进一步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预〔2020〕135号)预算处
492.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收回管理的通知》(皖财预〔2016〕1538号)有关要求,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也可按规定收回;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超过当年收入30%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对不具备实施条件、项目进展缓慢以及预计难以支出的年初预算资金,按规定收回。盘活资金依规优先用于支持疫情防控。3.用好转移支付资金。省以上财政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向疫情严重地区适当倾斜。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特别是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等领域转移支付,将疫情防控作为重要分配因素;对按其他方式分配的转移支付,充分考虑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加大转移支付结构调整力度,能够调整用于疫情防控的,按程序调整用于疫情防控。市县财政部门要用好省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职责。
5094保基层运转财政“三保”1.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服务发展,统筹做好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持国家标准的“三保”支出在“三保”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强化县级“三保”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全年“三保”支出预算未按政策足额安排的,除应急救灾外一律要调减其他项目支出。2.加快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省财政加快开展相关转移支付分配下达,根据当期或上年度基础因素计算,及时预拨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补助资金,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的倾斜支持。3.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存量资金清理收回的相关规定,对疫情防控任务较重、“三保”压力较大的县(区),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认真清理结转结余资金,收回集中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支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皖财预〔2020〕217号)预算处
514.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各级财政部门完善能增能减、有保有压的分配机制,打破支出固化格局。除疫情防控需要外,各级原则上不再研究出台新的增支政策,必须出台的要充分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5.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强化“三公”经费管理,从严控制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等支出,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办可不办的培训坚决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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