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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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二○○七年八月0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三章职权和责任第四章监事会职权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第六章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七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监事会是对

2、公司财务、业务、高管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公司事务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第三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五条具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条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第七条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八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3、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2第九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十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4、。第三章职权和责任第十一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监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第十四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5、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3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监事会职权第十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授予监事会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每月、每季、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公

6、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7、公司承担。(九)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十)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并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十一)对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并予以纠正:1.利用职权获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2.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4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4.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6.泄

8、露公司的商业秘密;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十二)发现董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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