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校学历有关问题的通知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应用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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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党校学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委组〔1999〕533号各区县党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委)、各市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党校是培养党的干部的重要阵地,党校学历是干部学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学绩的一种标志。《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11号)指出,"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为贯彻中央文件的精神,现结合上海实际,对党校学历界定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党校学历的界定党校学历是指:

2、1、在中央党校和市委党校举办、经国家教委或市教委认定、学制二年以上的班次中学完必修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后,被认定的学习经历;2、在中央党校和市委党校所办的、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大专、本科、在职研究生等函授教育班次中,学完必修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后,被认定的学习经历。二、党校学历的使用1、关于填写党校学历的问题。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呈报市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材料的若干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委组)〔1997〕608号)明确:"通过党校教育获得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学历'栏应填写'×××党校研究生'、'×××党校大学(或大专)'。结业或肄业的,要分别注明'×××

3、党校研究生结业(或肄业)'、'×××党校大学结业(或肄业)'、'×××党校大专结业(或肄业)'。"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在呈报其他干部任免材料和干部填写履历表时,参照以上文件的要求填写党校学历。2、关于干部上岗、申报职称使用党校学历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11号)等文件关于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有关待遇的精神,各单位在对干部上岗提出学历要求时,对经过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具有党校学历的,可给予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的待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定职称时,只要其它方面符合所申报职称的有关条件,党校学历可参照享受相应的国民教

4、育学历的待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1999年8月31日摘自上海市干部教育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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