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机制-刑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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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机制/刑事管理制度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下列几种方式:(一)在接到不立案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重新审理;(二)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三)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重新审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四)报请同级政府,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政府责令公安机关立案

2、侦查。提请重新审理和建议立案监督时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应当与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时依据的证据材料完全相同。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第十二条第8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者逾期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以及公安机关在审查、侦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了解案件结果。第三章公安机关的职责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

4、予以立案侦查。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第8页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不得要求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的人先到行政执法机关,然后再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

5、件的材料不全,可以在受理后通知其按规定补充移送。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决定立案,不得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不立案。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第二十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时移

6、交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第二十一条对行政执法机关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重新审理的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重新审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第8页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不得要求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人先行通过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再予以立案侦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

7、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第二十三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意见而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人民检察院将该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第二十四条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咨询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在接受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行政执法机关书面商请提前介入或者联合调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发现涉嫌犯罪,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不能及时介入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商请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书

8、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第二十五条第8页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而通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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