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文件

铜仁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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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09年版)1 铜仁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招标编号: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招标人:铜仁供电局招标代理机构: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2012年10月26日22 目录第一卷第一章 投标公告…………………………………………………………………………(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投标人须知正文…………………………………………………………………(12)第三章 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26)1、评标办法前附表…………………………………………………………………(26)2、评标办法正文……………………………………………………………………(29)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31)附件B:废标条件……………………………………………………………………(3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7)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57)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97)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15)第二卷第五章图纸………………………………………………………………………………(130)第三卷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2)第一节一般要求…………………………………………………………………………(132)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49)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150)第四卷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153)22 第一卷22 致投标人特别提示:一、本招标文件是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编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的内容已清楚地反映了工程的规模、性质以及商务和技术要求等。二、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仔细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招标文件、答疑、补遗内容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四、投标人应在遵循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编制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注意:1.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不同意见或不明之处,应通过书面方式向招标人质疑,求得彻底澄清。若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意见,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办理,而不应在投标文件中加进额外的条件。五、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注意: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六.其他应该注意的: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必须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并必须遵守办理程序及人员身份的相关规定。2、投标人须对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有权将投标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向外公示,若公示期间收到有关弄虚作假投诉的,招标人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一旦查实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投标承诺书》的有关承诺作出处理。22 第一章招标公告铜仁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招标1.招标条件本项目铜仁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已由贵州电网公司以黔电[2009]463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铜仁供电局,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室内装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铜仁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2.2建设地点:铜仁市清水大道与金滩大桥的交叉口处。2.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22181㎡。2.4:工程投资:项目投资约1900.00万元。2.5计划开工日期:2012-12,计划竣工日期:2013-8,工期:240日历天。2.6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2.7招标范围:包括铜仁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地下一和二层及一至二十层建筑物室内装修工程内容的施工(详见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施工图及技术资料所含内容)。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企业已完成的类似业绩3个,近三年项目经理已完成的类似业绩1个,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一级注册(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7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开始报名),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4:30时至16:30时,在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铜仁市锦江北路东太御风锦江15幢3楼)持委托授权书、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或副本原件报名,省外企业还需提供入黔备案表原件。其他:1.报名时投标单位除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外,还须提供投标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提供的复印件加盖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5.招标文件的获取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2年11月12日至2012年11月16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4:30时至16:30时,在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铜仁市锦江北路东太御风锦江15幢3楼)持委托授权书、本人22 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报名手续购买招标文件。5.2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每套售价2000.00元。6.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铜仁市锦江北路东太御风锦江15幢3楼)。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及贵州省招标投标网上同时发布。8.联系方式招标人:铜仁供电局招标代理机构: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地址:铜仁市清水南路63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33号(迎宾楼5楼咨询分院)联系人:任春联系人:梁立军电话:0856-8052095电话:0851-5694395传真:0851-5694397入黔备案号:无资质证书有效期:2015年6月21日2012年10月30日2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铜仁供电局地址:铜仁市清水南路63号联系人:任春电话:0856-8052095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地址:贵阳市遵义路133号联系人:梁立军电话:0851-5694395入黔备案号:无资质证书有效期:2015年6月21日1.1.4项目名称铜仁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1.1.5建设地点铜仁市清水大道与金滩大桥的交叉口处1.2.1资金来源自筹1.2.2出资比例/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1)包括铜仁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地下室及一至二十层室内装修工程内容的施工(详见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施工图及技术资料所含内容)。(2)室内装修土建工程部分:其中一楼营业厅部分、二楼厨房部分、十七和十八楼机房部分、十九楼调度大厅部分内容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图中阴影部分内容);各层的家具、窗帘、防火门不在本次招标范围。(3)本标段的装修安装工程不包含室内灯具、灯泡的购置及安装。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图范围内的投标总价不作调整。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2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12月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8月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财务要求:提供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业绩要求:近三年企业已完成的类似业绩3个,近三年项目经理已完成的类似业绩1个。信誉要求:近三年未受到省级或项目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或不良行为记录期)内的除外。项目经理资格: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2 其他要求: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5年以上,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并以技术负责人简历作佐证。(2)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应出具上岗证,造价员应出具资格证,安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也要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件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如注册证、上岗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3)出具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最近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记录,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以企业所在地缴纳的社保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2年11月17日上午10:00分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2年11月18日下午17:00分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2年11月17日上午10:00分2.2.2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12月4日上午9:0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1小时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1小时内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企业提供通过ISO19001、OHSAS18001、ISO14001三标体系认证文件的复印件、省外企业提供入黔备案表等3.3.1投标有效期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3月4日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应是银行支票或汇票。支票或汇票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开出。支票由投标人进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5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递交账号和地点: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款单位: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2 账号:2408060119200041734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九龙支行联系电话:0856-3910435递交截止时间:2012年11月30日下午16时00分前。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到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按《贵州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金实行代保管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7〕322号)相关规定执行。3.5.2财务状况要求提供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3.5.3近叁年完成及正在施工类似工程的年份要求近叁年,指2008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投标文件内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3.7.4投标文件份数纸质文件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技术标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光盘文件1份,电子U盘文件1份。3.7.5装订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3.1.1项约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纸质文件中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别装订:“商务标”包括投标函、项目管理机构、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承诺函等内容。“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电子版”包括光盘和U盘。电子版含商务标和技术标。纸质投标文件不得采用穿孔式资料夹进行装订,可选用胶装、线装或精装等方式装订成册,统一采用A4格式打印,并逐页编码,采用纸质封面。4.1.2封套上标记纸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正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袋内,技术标正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袋内。电子版密封在另一个包封袋内。共三个包封套,并在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封套标记:项目名称:铜仁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名称:铜仁供电局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或技术标或电子版)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铜仁市锦江北路东太御风锦江15幢3楼)(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2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铜仁市锦江北路东太御风锦江15幢3楼)(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5.2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互相进行检查。(5)开标顺序:按照投标文件递交时间顺序或倒序进行。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专家库抽取的专家5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家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支票、汇票□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予以退还。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也应向中标人对等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词语定义10.1.1类似工程的定义类似工程是指:在国内2008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已完成的与本工程大楼室内装饰装修规模类似且投资规模在190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10.2拦标总价(控制总价)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公布。拦标总价(控制总价)拦标总价:万元。最低下限价:万元。10.3“暗标”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法√不采用□采用。10.4投标文件电子版提供电子投标文件光盘贰份,电子U盘文件壹份投标文件份数、装订要求见前附表3.7.4、3.7.5。封套上标记见前附表4.1.2。10.5计算机辅助评标(如有)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约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应准备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备查。10.7中标公示22 中标公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名称、项目经理姓名等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贵州省招标投标网上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10.8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份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用于与招标项目无关的其他项目。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投标人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约定的情形外,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具备竞争性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10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主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11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铜仁市住建局(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名称及电话)依法实施的监督。10.12解释权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13招标人补充的约定内容1、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的投标承诺函中承诺在工作中按要求做好工地规范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工作。2、投标人须出具本单位自己投标、自己施工、不挂靠、不转包承诺。投标人须在投标承诺函中明确承诺。3、投标人须作出承诺,如果投标的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情况,将自动放弃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在投标承诺函中明确承诺。22 投标人须知正文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22 (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本次招标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图纸及技术资料;(6)技术标准和要求;22 (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1、商务标:(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投标承诺函;(4)投标报价书;(5)项目管理机构;(6)企业类似工程情况;(7)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的);(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技术标(1)施工组织设计。3、电子版电子版含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所有内容。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22 3.2.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工期内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招标范围内工程所需各项费用的总和。3.2.3投标报价相关要求3.2.3.1投标报价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编制。3.2.3.2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现场踏勘情况、答疑文件、参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以下简称《贵州省2004版计价定额》),并结合企业管理水平及本招标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格行情进行报价。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调整执行《黔建建通〔2011〕564号: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通知》。3.2.3.3投标人总报价中按规定应计入而未计入的费用,视为投标人不收取的费用,中标后不作调整。3.2.3.4投标人因漏项、漏算、错计工程量而未计入总报价的价格,视为该价格已包含在总报价中,中标后不作调整。3.2.3.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费)按黔建施通[2007]285号文件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费)应单列,单列标准按黔建施通[2007]278号文件规定计算: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标准不低于投标报价的2.5%(不含设备费用);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标准不低于投标报价的1%(不含设备费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备案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22 3.5.2“2011年财务状况表”应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3.5.3“近叁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手续)和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格式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纸质文件商务标正、副本和技术标正、副本各1份,电子版电子光盘文件1份,电子U盘文件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包封套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包封套上的标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22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对投标人进行验证;(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公布拦标价(控制价);(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项目经理姓名,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2 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中标人应提供3份投标文件。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 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记检查记录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记检查记录表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和标段)施工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投标人递交文件时间:年月日时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密封特征简要说明)(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包封标记检查情况:(标记特征简要说明)(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原件提交情况(如要求):(提交情况简要说明)(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年月日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或投标人各存一份,招标人留存部分在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作最终决定。22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和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一)唱标记录序号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质量标准工期项目经理备注投标人签名22 拦标总价(控制总价):(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招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22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和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招标人名称及地址)。评标委员会签名:年月日56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编号:(项目名称和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结束后再补盖单位章。56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和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56 第三章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资质证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类似工程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其他要求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项规定56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报价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投标价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15分项目管理机构6分投标报价75分其他评分因素4分细微偏差扣分1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R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F%)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分值及标准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施工环保措施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现场组织管理机构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的配合工地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2.2.4(2)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56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其他主要人员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2.2.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业绩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企业认证体系2.2.4(5)细微偏差扣分因素投标书中出现的非实质性偏差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补废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B:废标条件56 评标办法正文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细微偏差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细微偏差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前附表第2.1.2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前附表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56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7)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和担保的;(8)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9)其他不应有的雷同。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分项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细微偏差计算出扣分分值E。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E。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56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评标详细程序A0.总则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份,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A1.基本程序评标活动将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1)审查准备工作(2)初步审查(3)详细审查(4)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A2.评标准备工作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格式见附表A-1。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A2.3熟悉文件资料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本章及附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拦标价(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信息、现行计价定额、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A2.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不采用暗标。A3.初步评审56 A3.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审查结果。A3.2资格评审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3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A3.3响应性评审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审结果。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应在招标人公布的拦标价(控制价)范围,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在规定范围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A3.4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A3.5算术错误修正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A4.详细评审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A4.1详细评审的程序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5)细微偏差扣分(6)汇总评分结果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结合工程实际分析重点、难点,编制的施工方案正确完善,技术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2~1.2分;一般的得1.2~0.4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4~0分。质量保证措施2对难点、重点认识充分,编制的质量控制方案正确完善,质量控制目标明确、可行、完整,质量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2~1.2分;一般的得1.2~0.4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4~0分。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3结合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含网络图、横道图)正确完善,施工进度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56 3~1.5分;一般的得1.5~0.4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4~0分。施工安全措施1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可行、完整,安全施工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1~0.6分;一般的得0.6~0.2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2~0分。文明施工措施1文明施工目标明确、可行、完整,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1~0.6分;一般的得0.6~0.2分这;欠缺或不当的得0.2~0分。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1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目标明确、可行、完整,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1~0.6分;一般的得0.6~0.2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2~0分。施工环保措施1施工环保目标明确、可行、完整,施工环保保证措施(控制噪声、灰尘、建筑垃圾等)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1~0.6分;一般的得0.6~0.2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2~0分。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1编制正确的恰当比例的平面布置图,材料、设备摆放位置合理,临时设施布置合理,施工运输合理流畅,好的得1~0.6分;一般的得0.6~0.2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2~0分。现场组织管理机构1现场组织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程要求、配备合理、齐全,组织分工明确,并应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纳入组织机构配置图中。好的得1~0.6分;一般的得0.6~0.2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2~0分。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的配合1与各方配合协调工作措施合理、得当、有针对性,好的得1~0.6分;一般的得0.6~0.2分;欠缺或不当的得0.2~0分。工地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1渣土运输规范并符合相关要求。进出口道路硬化(强度不低于C20的混凝土),设置与冲洗量相适应的排污沟槽和沉淀池,配备2只以上高压水枪,车辆必须符合城管部门规定的机械密闭运输要求,装载不得超高超载,有此措施的得1分;无此措施的不得分。合计15A4.2.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5记录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A。A4.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B)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3项目经理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有近三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1个的计3分,不符合要求或缺项者计0分。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2从事工程项目管理5年以上,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计2分,不符合要求或缺项者计0分。其他主要人员1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造价员应出具资格证,安全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它应出具上岗证。齐全者计1分,不符合要求或缺项者计0分。合计6A4.3.156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6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B。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C)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投标总价75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总价计算公式:(1)拦标总价(控制总价)招标人设立拦标总价(控制总价),投标总价高于拦标总价(控制总价)的为废标。(2)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Bn)÷nB1B2……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且n≤9时,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个时,J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拦标总价(控制总价)≥有效投标总价。(3)偏差率计算公式P=│Bn-J│÷J×100%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J–评标基准价(4)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C=75-P×K×100C–投标总价得分(C≥0)P–偏差率K–扣分分值:Bn大于J时,K取8(5—10);Bn小于J时,K取5(3—6)。A4.4.1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分别对各个投标总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A-7记录投标总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总价的得分记录为C。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D)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企业业绩3.5提供近三年企业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3个的计1分,每多1个加0.25分,业绩和加分累计至1.5分满分。不符合要求或缺项者计0分。投标方已完成的工程荣获鲁班奖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近三年企业获得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AAA”级资信等级证书和省级“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的各加0.5分,有一个得0.5分,都没有的不得分。企业认证体系0.5投标人提供通过ISO19001、OHSAS18001、ISO14001体系认证的得0.5分。不符合要求或缺项者计0分。合计4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8记录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D。评标委员会在对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时,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A4.6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对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56 经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附件B:废标条款中列出的内容),按下列规定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0.25分,累计扣完10分为止。并使用附表A-9记录对细微偏差扣分,其累计记录为E。细微偏差扣分因素(E)分值评分标准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的内容……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0.25分合计10分A4.7汇总评标结果A4.7.1详细审查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A-10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A5.推荐中标候选人A5.1推荐中标候选人。A5.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件表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A5.1.2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A5.2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审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和补正事项纪要。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56 A6.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不采用暗标。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A6.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A6.3.1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A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A6.4记名投票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审查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A6.5评标争议处理A6.5.1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A6.5.2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表决。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A6.5.3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1)按本章2.1.2条款投标做废标处理的或投标人有关资格、业绩等认定的;(2)按本章3.1.2条款投标做废标处理的;(3)按本章3.3条款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A6.5.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A6.5.5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场重新评审。A7.补充条款56 附件B:废标条件废标条件B1.开标废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1.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B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B1.3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和签署的(重复标记和签署的除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B1.4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B1.5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拦标总价(控制总价)的。B1.6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与投标函上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因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已提交变更手续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除外)。B2.评标废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2.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2.2商务标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B2.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B2.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B2.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雷同的。B2.6投标函上无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签字或盖章的。B2.7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B2.8被省级或招标项目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或不良行为记录期)内的除外。B2.9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B2.10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B2.11如果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B2.12投标报价书封面上无造价编制人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的。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标人公布。56 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评标委员会签到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签到时间备注12345678956 附表A-2:形式审查记录表形式审查记录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封套密封和标记纸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正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袋内,技术标正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袋内。电子版密封在另一个包封袋内。共三个包封套,并在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封套标记:项目名称:铜仁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名称:铜仁供电局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或技术标或电子版)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3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委托书。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手写或作修改。4投标文件格式、签署、份数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按格式要求签署。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56 纸质文件商务标正副本各壹份,技术标正副本各壹份。电子版电子光盘文件1份,电子U盘文件1份。5报价唯一只有一个报价形式审查结论: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56 附表A-3:资格评审记录表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等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财务状况提供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5类似工程业绩近三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3个。完成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手续)、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56 6信誉近三年是否受到省级或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或不良行为记录期)内的除外———以投标承诺函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证明材料。7出具工地规范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承诺出具工地规范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承诺。8项目经理资格(1)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一致。(2)近三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1个。业绩证明: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9其他要求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5年以上。职称证的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并以技术负责人简历作佐证。56 (2)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应出具上岗证,造价员应出具资格证,安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也要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件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如注册证、上岗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3)出具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最近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记录,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以企业所在地缴纳的社保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10独立法人资格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以营业执照为证明材料11设计或咨询服务没有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12与监理人关系不是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13与代建人关系不是本标段代建人或者与本标段代建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14与招标代理机构关系不是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56 ---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15生产经营状况没有被责令停业---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16投标资格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没有被建设行政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以投标承诺函内容或建设行政部门的文件为证明材料17财产问题财产没有被接管或冻结---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18澄清和说明情况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说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判断为准19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遵章守法没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的甑别及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资格审查结论: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56 附表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投标内容(1)包括铜仁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地下室及一至二十层室内装修工程内容的施工(详见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施工图及技术资料所含内容)。(2)室内装修土建工程部分:其中一楼营业厅部分、二楼厨房部分、十七和十八楼机房部分、十九楼调度大厅部分内容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图中阴影部分内容);各层的家具、窗帘、防火门不在本次招标范围。(3)本标段的装修安装工程不包含室内灯具、灯泡的购置及安装。承诺范围见投标函内容。2工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划工期”为:240日历天3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56 4投标有效期承诺内容见投标函5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银行支票或汇票的金额为:35万元提交时间:2012年11月30日下午16时00分前6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投标报价书及投标价格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及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总价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拦标总价(控制总价)。投标报价书封面上是否有造价编制人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的资格证(或注册证)上的单位须与投标单位一致,委托编制的投标报价书封面是否盖有工程造价咨询人单位章及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8技术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以投标承诺内容为证明材料56 响应性评审结论: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通过”,未通过的标注为“×”。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56 附表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评委姓名称及评分评委1评委2评委3评委4评委5评委6评委7投标人得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2质量保证措施23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34施工安全措施15文明施工措施1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156 7施工环保措施18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19现场组织管理机构110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的配合111工地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1合计15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A-5-1的“合计”栏。56 附表A-5-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2质量保证措施23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34施工安全措施15文明施工措施1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17施工环保措施18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19现场组织管理机构110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的配合111工地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1合计15评委签字(每位评委签一张):56 附表A-6: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统计表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统计表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评委姓名及评分评委1评委2评委3评委4评委5评委6评委7投标人得分1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32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23其他主要人员1合计6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A-6-1的“合计”栏。56 附表A-6-1: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32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23其他主要人员1合计6分评委签字(每位评委签一张):56 附表A-7: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用于总价子目)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投标总价2评标基准价3偏差率4投标总价得分拦标总价(控制总价):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56 附表A-8: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企业业绩3.52企业认证体系0.5合计4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56 附表A-9:细微偏差评审记录表细微偏差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扣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的内容。2345678910扣分合计10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56 附表A-10: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工程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分值代码投标人名称代码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施工组织设计A2项目管理机构B3投标报价C4其他因素D5细微偏差扣分E详细评审得分合计A+B+C+D-E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5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51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151 .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投标报价书;(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1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51 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151 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151 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1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15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151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151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151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151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151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151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151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51 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151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51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15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151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151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151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1 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51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51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51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51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51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151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51 18.4单位工程验收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施工期运行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试运行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151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1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151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151 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51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51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1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151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1 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151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铜仁供电局。1.1.2.6监理人:。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姓名:。职称:。联系电话:。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铜仁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1.1.3.3临时工程:见通用条款。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10永久占地:见通用条款。1.1.3.11临时占地:见通用条款。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二十四个月。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6其他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推荐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应当分别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聘用协议。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的组合。1.3.法律1.3.1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贵州省地方法规。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1.3.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须承担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贵州省铜仁当地进行施工须缴纳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税项、费用或收费。此类税项、费用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企业所得税;(2)外地企业进黔施工管理费;(3)个人所得税;(4)营业税;(5)增值税;(6)进口设备/材料关税;(7)报关的申请费、港口费、商检费、卫检费、靠港费及其他费用;(8)政府机构收取的各种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渣土消纳、马路代扫、污水排放等费用;(9)其他国家和贵州省现行法规规定应由施工企业缴纳的任何税项、费用和收费。1.3.3对于按照法规应向安顺市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项,发包人将代承包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并在任何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投标报价书(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合同终止前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补充协议、询价报告、工程预结算书等)。如果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或者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1.5合同协议书合同行效的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办理工程验收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招标文件所附格式为基础。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1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个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按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分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及说明。(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2套。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进度文件、质量文件、安全管理文件、环保及文明施工文件、技术管理文件、预结算和成本管理文件等。(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3套。(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文件后7天内。(5)其他约定:承包单位资质资料及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6.6文件的照管和提供1.6.6.1除非监理人另有指示或合同另有定明外,施工图纸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并应遵循以下的规定:(1)任何施工图纸必须经发包人专门确认,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图纸无效;(2)承包人只能从监理人处获得图纸;发包人应首先将图纸送达监理人;经监理人审核后,再发送给承包人;(3)除上述第(2)款规定的渠道外,承包人从任何其他渠道获得图纸并实施的行为,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于这类工程,监理人不得允许承包人实施;(4)从监理人处获得图纸后,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核查,并在收到之日起的7天内将实施该图纸存在的任何问题书面通知监理人;如果承包人没有在此期限之内提出问题,则应认为,该图纸没有对承包人的工作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5)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并不得因施工图与招标图纸在具体细部尺寸和构造上的差异而提出任何费用的增加;1.6.6.2除非并直到发包人接收为止,每份承包人文件都应由承包人负责保存和照管;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式3套承包人文件;1.6.6.3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规范中指明的出版物、承包人文件、图纸、变更资料、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件。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有权使用所有这些文件。1.7联络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51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仅为永久性工程施工用地范围的场地。并且场内不允许建设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的临时生活和办公设施及承包人施工人员的临时设施:承包人搭建管理人员办公驻地、工人宿舍、堆料场时,需自行设计安置方案,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搭建。发包人将按照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由需在该范围内实施永久工程的承包人共享,具体占用范围和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调确定,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人)对场地使用的协调,并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的增加。但是,发包人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承包人在安排计划、组织施工资源、并安排工料机进场时应充分考虑供地的计划和获得用地的实际时间,并且在安排任何尚未获取的用地区域的施工前,必须事先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给予承包人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并使承包人遭受延误,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出通知,并在通知内详细阐明所遭受延误的细节。在收到此通知后,监理人应按照规定,就延误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但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延误,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但是,如果出现发包人的延误是由于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人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承包人应无权得到任何延期和额外费用。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其他义务(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位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151 (4)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a)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线路的接驳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承包人按铜仁供电局相关规定自费接至施工现场范围内;若水流量、用电负荷不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承包人须自行解决;(b)负责在开工前与承包人就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内容进行现场交验;(c)向承包人提供工程的有关资料,承包人现场核实经监理人确认后实施;(d)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在发包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其余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所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发包人提供监理合同给承包人的项目部存档)。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监理人员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向监理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一式5份;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严格遵守贵州省的消防、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1 4)承包按照文明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并接受发包人和贵州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和处罚,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承担施工区域内隔离区围栏的管理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负责与消防、市政、交通、供电、环保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配合发包人进行开工、中期检查、竣工等相关的工作,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与相邻标段的工程作业界面的协调、取料场的调整应服从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安排和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100﹪检测,必须出具具有资质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必须进行配合工作,所发生的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工程未正式交付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双方另行约定的项目除外),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更换;11)同意并履行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规定;12)按照贵州省、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份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及发包人的调度及协调确保安全及生产运行安全及正常的生产安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现场数据在无须对所提供资料负责的前提下,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提供其取得的现场安装资料,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均是以诚实可信的态度提供的,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承包人应有义务自行核查这些资料,并负责解释所有此类资料,及就他自己的任何理解或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任何决策承担责任;15)进场道路15.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进行昼夜施工时,避免其车辆(特别是运输车辆)对运输沿线道路的损坏、污染、和对沿线居民的噪声干扰;一旦导致对沿线道路的损坏、污染、或噪声干扰,承包人应自费进行维修、补偿或赔偿,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废物和垃圾的清运、废置,必须符合环保规定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设有专门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卫生。保证施工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满意,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7)电、水发包人提供的电源及其使用(1)发包人将在附近区域提供电源点,从发包人提供电源点的接电的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包括至用电现场的线路和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承包人须按照实际用电数量,根据铜仁供电局及所属单位有关规定缴纳电费。(2)额外的电源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各种用电因素,自行计算确定根据施工用电容量,如发包人提供电力不能满足正常施工用电需要,则承包人应考虑额外的电源,并自行负责将电力引至施工现场,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应认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报价中。(3)备用电力承包人应自备足够的发电机组,作为按照施工计划维持施工的备用电源,一旦电网停电,承包人应自行发电维持施工;151 (4)承包人在用电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发包人提供电源等相关设备的损坏修复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临时用电线路须按规范要求敷设,但不得影响其他合同段的施工,并且需要获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许可。(6)现场供水发包人提供的水源及其使用发包人在附近区域提供水源点,承包人在发包人已提供的水源基础上为满足施工需要布设的管路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测算,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发包人提供的水源处引接至用水现场的管线和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按照实际用水数量,根据铜仁供电局及所属单位有关规定缴纳水费。从发包人提供的水源处引接至用水现场的管线和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用水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发包人提供水源等相关设备的损坏修复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对临时用水线路的铺设方式,但不得影响其他合同段的施工,并且需要获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许可。(7)其他的水源承包人可以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参考水源,也可以自行考虑使用场外的水源并自行负责将其引至施工现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使用发包人主提供的参考水源,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各种用水因素,自行计算确定施工用水需要,当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用水需要时,则承包人应考虑额外的水源,并自行负责将水源引至施工现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计量仪表承包人应按铜仁供电局及所属单位有关规定安装一切使用电、水计量所需要的经检验合格任何仪器和物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1)进度报表,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编制和递交的进度报表、计量申报表等;任何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的项目,承包人都必须递交该部分报表。4.3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一致,并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且要求接替人员的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经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赔偿金额约定为:10万元/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管理骨干。若擅自更换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约定为:20万元/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必须达到60%的出勤率,如达不到,视同自行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如出勤率达不到60%,发包方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由承包人承担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本考勤的出勤率按周计,每周必须出勤4天及以上,如出勤小于4天大于1天,甲方提出警告一次,累积三次警告,对项目经理罚款人民币5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人民币500元,以此类推;如出勤只有1天或1天以下,每次项目经理罚款人民币10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每天按8小时计算。(2)除非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代表应由项目经理担任,151 (3)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项目经理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的10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出新的项目经理人选,报发包人批准后,立即任命。(4)项目经理不得擅自离开工地现场,如有特殊情况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者,每次罚款500元。(5)若出现现场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离开工地1天及以上,发包人将按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4.5.2承包人在4.5.1条中应当支付发包人的罚款或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4.6.2承包人派遣人员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项目副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土建施工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上岗证书号:安装施工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上岗证书号:测量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上岗证书号:造价师(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造价师(员)证书号:质检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上岗证书号:安全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上岗证书号:试验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上岗证书号:材料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上岗证书号:……。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订货前15天。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等标准要求,并提供材料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招标文件对材料提出参考品牌的,承包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书中所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承包人可提出替代品牌,但该替代对象应同等于或优胜于参考品牌,以使买方满意。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材料展板的,承包人采购材料的品牌、质量、顏色等均应与投标时作的材料展板一致。招标文件没有对材料提出参考品牌和没有要求提供材料展板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规格型号、品牌、质量等级和生产厂家要求,并按要求提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151 ,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施工用生活用房;材料库、工具间、办公室等生产用房。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发包人用于办公和生活的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水流量、用电负荷不满足正常施工现场要求时,承包人须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约定:双方另行约定。6.4施工设备和监理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款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负责协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2场内施工道路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承包人负责实施,在取得有关资料7日内完成。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取得有关资料10日内完成。见通用条款。151 8.3原始基准点和基准线的复核在从发包人和监理人处接收原始基准点和基准线后,承包人应立即进行独立的测量复核,并在收到之日起的15天内,提出专项书面复核报告,报监理人批准后,才可应用于后续施工;监理人在审批过程中,应独立进行抽样复核。如果在复核中发现任何错误,承包人应自费进行修正;因基准点和基准线的错误导致的任何延误和返工,无论是否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和基准线的错误引起,均须由承包人承担。8.4施工控制点的加密8.5施工过程的定位和放线在任何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原始基准点和基准线,以及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控制点,对任何分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该测量数据应作为监理人批准任何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的必要条件。此外,承包人还应在施工期间或监理人要求的任何时间,对整个工程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和校对,并编制测量报告。若发现工程的位置和标高、尺寸或定线中有任何错误,承包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承担纠正费用。8.6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和维护所有的基准点和基准线,如果任何点位发生移位或破坏,承包人应立即准确地进行恢复。8.7所有的放线和测量工作均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测量工程师及人员执行,该类人员的证明资料,应随同相应的测量报告,一并经监理人审查。8.8在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须为监理人提供作检验标高及放线工作提供一切劳务和设备。监理人的任何检验和复核不免除承包人对测量准确性的任何责任。8.9按照上述要求,应由承包人实施或配合的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9.2.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其他约定:由于本工程地处铜仁市区,承包人应事先预防由于施工可能对市区环境卫生及周边企业、市民的工作生活产生的影响,尤其要注意安全防护和避免对附近房屋和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施工中应针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材料的管理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具体落实到责任人。(1)施工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次处以不少于10万元的罚款。(2)承包人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工序,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域附近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避免非相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3)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自费办理人员、工具进出施工区域的证件,并自费办理动火证;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在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151 (4)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对电焊、氧割等明火作业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定确保安全,并配备防火设施(如灭火器)。(5)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同时设立流动检查人员对工作区周围进行检查。(6)做好施工场地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和保护工作,并承担施工造成的破坏和损失。(7)施工场地靠近道路,同时也将使用部分道路,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车辆出入安全和整洁卫生;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应自合同签订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预支给承包人开设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项目实施后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9.3治安保卫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冶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项目经理。9.4环境保护9.4.2施工环境保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一级网络计划图;工程简要说明、主要工程量、施工工艺和程序、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计划开工完工时间等,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二、三级网络计划图;工作安排、人员及机械设备配置、材料准备等。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每月的25日上报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合同进度计划到期前10天。(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报告后7天。(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计划后2天。11.开工和竣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验收要求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在关键线路上发包人提出一次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1%以上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151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连续中雨超8小时、4级以上大风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的气候,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等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瘟疫、水灾、雪、凝冻、骚乱、暴动、战争。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要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逾期天数(日历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处以1000元罚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11.6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①工程实施期间或局部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的。②承包人因价格调整、变更等原因与发包人(或监理人)产生争议而擅自暂停施工的。13.工程质量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文件后14天内。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月的25日上报本月完成工程量的质量情况。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工序、工艺、分部、分项、设备、材料等质量情况及控制措施。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报表后3天内。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承包人自检人员处;施工现场;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设备的制造加工地或实验检验处;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必须在承包人通知的约定时间内。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发包人、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发包人、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151 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变更如果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与施工图、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差异时,请承包人在答疑会上提出,若承包人在答疑会上未提出异议,视为承包人认可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A、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征。C、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E、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F、由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产生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未含的项目。J、主要材料发生设计变更或额外工作。H、变更权、变更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15.2、15.3规定执行。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审核并书面确认的为有效变更。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施工中承包人合理化建议中提出的,经设计单位同意,监理人审核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_。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本项目采用总价子目评标办法,拦标价中已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照或参照相应综合乘以浮动率计算单价,浮动率=(中标价÷拦标价)×100%;拦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但可套用相应定额项目的,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浮动率计算单价,浮动率=(中标价÷拦标价)×100%;无相应定额项目套用的,由承包人提出并乘以浮动率(浮动率=(中标价÷拦标价)×100%)后经发包人确认形成变更价格。其他需变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执行。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15.8暂估价151 本工程无暂估价16.价格调整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不作价格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7.1.3计量周期(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0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2)本合同不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目总价子目的计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有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总价包干,不作价格调整。(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填写,一式叁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或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等。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逾期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51 进度款的支付方法:每月实际完成工程款的计算方法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相应投标人的单价的乘积之和。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支付;在工程完工,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的最高支付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80%,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并经造价审核单位出具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工程款结算总额的95%;留结算总额的5%作为保修期质量保修金(无息)。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免费维修、维护等义务。保修期从发包人颁发竣工验收合格鉴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不涉及。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填写,一式叁份。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扣留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其他: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填写,一式叁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两个月内。18.竣工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关有关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项目质量评定报告、项目监理报告(含分阶段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自验报告(附验收人员名单)、申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或竣工总结、资产移交资料、项目管护措施、项目原貌及竣工图片(附文字说明)、竣工图、其他文字资料等。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5份。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18.3验收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18.5施工期运行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18.6试运行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运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51 18.7竣工清场18.7.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8.8施工队伍的撤离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缺陷责任处理完毕15日内。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20.保险20.1.工程保险工程保险由承包人统一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保费。20.2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由发包人指定一家有信誉、资质的保险经纪商与承包人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由承包人投保并支付保费。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151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瘟疫、水灾、雪、凝冻、骚乱、暴动、战争。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款约定的原则承担。23.4发包人的索赔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承包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3.4.1发包人的工程质量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时,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23.4.2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责任时,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按专用合同条款11.5条计算。23.4.3发包人的工程保修索赔。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3.4.4发包人的解除合同索赔。如果发包人合理地终止承包人的承包,或者承包人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23.4.5发包人的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指承包人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发包人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人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23.4.6发包人的其他事项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违约行为,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均可以提出索赔。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3争议评审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不采用。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不采用。25.其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无法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其承担的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合同范围。发包人无需解释调整原因,承包人不得以此提出任何索赔。151 26施工进度目标26.1阶段进度和总进度目标合同签订后,240日历天完成。26.2赶工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内容。必要时应组织3班轮班作业,当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再次赶工时,承包人必须调整施工计划,增加人、机、料赶工,保证赶工期并不再索取任何费用。所发生的赶工费应认为已摊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27.文明施工标准按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制定如下标准(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7.1、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冲洗设施、安排专人清洁出入车辆的车轮和挡板,禁止车辆在场内带泥带土行驶。27.2、工程施工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路面。27.3、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防止;各种材料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混放。27.4、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27.5、从事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严禁凌空抛掷。27.6、施工垃圾应日产日清。27.7、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27.8、施工现场必须将作业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在建工程内不得兼做宿舍;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能超过二层,严禁使用通铺。27.9、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必须清洗消毒。27.10、食堂应设立独立的制作间、储存见,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m。27.11、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设专人清扫,消毒,卫生制度上墙。27.12、施工现场安全网必须使用合格的平网与立网,严禁防尘网上架,破损的安全网必须及时更换。施工现场的宣传标语、宣传画破损的应立即更换。151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51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编号: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发包人为建设(项目名称,以下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檐口高度: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批准号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151 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其中:暂列金额:元(其中计日工金额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元专业工程设备暂估价: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号: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51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工程负责人:(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年月日年月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盖章)(盖章)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151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备注:本表所列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应为施工的实际消耗量。151 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备注:本表所列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应为施工的实际消耗量。151 附件四:质量保修书格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三、保修责任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151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年月日151 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承包人履约保函(发包人名称):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日内。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151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担保人(金融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151 附件六:支付担保发包人支付保函(承包人):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日内。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151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担保人(金融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约定应当与履约担保对等。151 附件七: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斿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151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斿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年月日151 第二卷151 第五章图纸是否提供图纸的电子版:□是√否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6时30分,在持单位介绍信图纸,图纸______元,___。图纸目录序号图名图号数量备注1室内装饰施工图JZ-026S-Z0011册151 第三卷151 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1.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详见施工图设计说明。1.1.2本工程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铜仁市清水大道与金滩大桥的交叉口处。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本工程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工本章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1.2.2施工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施工现场临时排污管径。施工现场临时雨水管径。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轴功率)。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地质和水文资料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1.4.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招标文件、施工图及技术资料等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内容。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2.1.2.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51 2.1.2.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2-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2.1.2.3上述暂估价项目的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2.1.3.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2-1“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4.12-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4.12-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2.1.3.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2.1.3.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2.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2.2发包人独立发包项目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2.2.1由发包人独立发包的其他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独立发包给其他独立承包人的工程如下:。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2.3承包人与独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3.1承包人与独立承包人(包括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151 3.2.3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2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4.2特殊质量要求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本项目所有材料须符合国家关于装修材料有关环保要求,室内环境标准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并按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规程规范进行质量验收。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5.1.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使用新版本中涉及变更的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绐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后撤除:(1)在现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行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151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式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11)其他:。6.1.3施工安全防护的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防护专项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视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的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正常运转状态。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6.1.6承包人应为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同时还应为邻街面及行人通道设置防护设施、临时通道、防护棚、围栏等,以确保人身安全和除低施工造成的不便。6.1.7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设置一切必须的安全警示标志。6.1.8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施工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头、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按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6.1.11承包人应对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并不得在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材料、物品或设备。6.1.12151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6.1.13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4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5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由于是在铜仁市区施工,这方面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周密且有针对性。要符合现行相关规程、标准及其它现行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要求。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部门的要求,为施工现场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等。6.2.3施工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6.2.4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3临时用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行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为合格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6.3.5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4劳动保护6.4.115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6.4.4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施工场地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6.5.3爬梯、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传染病防冶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151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图,以及各级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施工责任牌等的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6.7.3承包人应为他所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任何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151 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7、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不规律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8、环境保护8.1环保工作内容8.1.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8.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8.1.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8.1.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8.1.5151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8.1.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8.1.7承包人应当对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8.1.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8.1.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8.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8.2.1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8.2.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9、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宽恕9.1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权利和赔偿要求。10、履约担保10.1承包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银行支票、银行汇票。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10.1.1提交银行保函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本合同的附件。10.1.2经过发包人事先的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其保函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10.1.3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51 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保函,履约保函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10.1.4不管履约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履约保函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10.1.5履约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10.2发包人支付保函10.2.1应在承包人向其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支付保函。支付保函是本合同的附件。10.2.2经过承包人事先的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支付保函,其保函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同时应反映与履约保函条款内容对等的原则。10.2.3支付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保函,支付保函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10.2.4不管支付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支付保函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发包人的同意。10.2.5支付保函应在发包人支付竣工付款之日后14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11、样品和材料代换11.1样品11.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11.1.2对于本款第11.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11.1.3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节第11.1.1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11.1.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11.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发包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11.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2材料代换11.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51 11.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11.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11.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12、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2.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12.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13、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3.1进度报告13.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13.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诸如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13.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13.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13.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151 13.1.6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13.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13.2进度例会13.2.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13.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13.2.3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13.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14、暂停施工14.1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的责任人承担。14.2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按照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5、工程中间验收15.1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15.2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条第15.1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15.3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15.4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的,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16、工程质量争议16.1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6.2本工程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151 17、试验和检验17.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17.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17.3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17.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7.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17.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7.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7.8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18、计日工18.1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也称为零星工作项目,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18.2在开工日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8.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18.4用于计日工的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18.5用于计日工的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18.6151 用于计日工的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规费和税金另计。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18.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19、计量与支付19.1临时付款证书19.1.1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2款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准备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19.1.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和已完工程量报表等文件后,应当在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当期已完工程量的审核,14天内提出当期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并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9.1.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部分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19.1.4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款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19.1.5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合同专用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2付款申请单19.2.1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9.2.2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19.2.3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项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17.1.4(5)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只需要按合同约定对变更进行计量和计价,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19.2.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2)应当扣减的项目:1)所有暂列金额;2)所有暂估价;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消项变更金额;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151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项目: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19.2.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当扣除的金额:1)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金额: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19.2.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9.3竣工结算19.3.1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7款和本节第20.4款约定进行竣工清场的同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7.5款的约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在工程竣工接收证书颁发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否则,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19.4.2承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递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19.4其他约定19.4.1其他约定内容:。20、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20.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20.1.1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151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20.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0.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20.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20.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8.2(2)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6)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本条第20.6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8)其他:。20.3甩项协议20.3.1经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承包人应当根据经监理人批准的甩项工程施工计划组织实施。20.3.2在发包人和(或)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合同双方应订立甩项协议,其中应当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甩项工程的价款支付方法。20.4竣工清场2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20.5工程移交20.5.1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字。20.5.2监理人和发包人不按本节上述第19.4款的约定按期办清竣工结算的,无权要求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20.6质量保修书20.6.1151 最迟在递交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所附的格式,向监理人递交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20.6.2质量保修书应当载明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且应当与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内容一致,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1其他要求:。151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序号材料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注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2、特殊技术要求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51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1、根据设计文件要求,本工程执行现行的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2、技术标准和规范以最新版为准。3、投标人还应根据工程情况执行其它的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151 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节第1.2.1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151 第四卷175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75 (项目名称和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标投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加盖法人印章或签名)日期:年月日175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承诺函………………………………………………………………………………()四、投标报价书……………………………………………………………………………()五、项目管理机构……………………………………………………………………………()(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及近叁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六、企业类似工程情况………………………………………………………………………()(一)近叁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七、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2011年财务状况表……………………………………………………………………()(三)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四)省外企业入黔备案表复印件(省外企业提供)……………………………………()八、其他材料…………………………………………………………………………………()17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和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如果我方中标,1.我方将派出________(建造师姓名)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2.我方保证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___%,并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施工,_______天(日历日)内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递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投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加盖法人印章或签名)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加盖印章)年月日175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2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3质量标准…………………………………………17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加盖公章)年月日175 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和标段)施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等,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加盖法人印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175 三、投标承诺函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一、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情形的承诺(1)(为或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或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或不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或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或不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或未被)责令停业的;(10)(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的;二、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项(2)目规定情形的承诺在评标过程中(有或没有)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针对信誉的承诺近三年(有或没有)受到(省级或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或不良行为记录期)内的除外。四、针对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承诺项目实施时,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五、针对工地规范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承诺项目实施时,严格做好工地规范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工作。六、项目经理承诺拟派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具有_____________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七、我单位是自己参加投标,如我单位中标,则由我单位自己组织施工,不挂靠,不转包。如此承诺不实,则我单位自动放弃中标。八、如我单位投标的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情况,我单位将自动放弃投标保证金。九、我单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加盖法人印章或签名)年月日175 四、投标报价书175 五、项目管理机构(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序号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上岗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1项目经理2技术负责人3施工员4质(检)量员5安全员6材料员7造价员8……注:附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的职称证(如有)、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职称证除外)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及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为准。出具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最近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记录,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以企业所在地缴纳的社保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175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1:项目经理简历及近叁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项目经理养老保险毕业学校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工程概况备注注:1.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如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职称证除外)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及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为准。2.业绩证明:附项目经理类似工程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175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岗位名称姓名年龄性别毕业学校学历和专业养老保险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及类似工程业绩注:1.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职称证除外)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及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为准。2.业绩证明:附技术负责人近叁年完成的类似工程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175 六、企业类似工程情况(一)近叁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描述备注注:1、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手续)、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资料中应能体现工程结构类型、建设规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否则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证明材料。3、已完成工程获得鲁班奖证书的复印件。175 七、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的)(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备注:本表后应附已年检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近三年企业获得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AAA”级资信等级证书和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的复印件。175 (二)2011年财务状况表附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复印件报告。提供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175 (三)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四)省外企业入黔备案表复印件(省外企业提供)175 八、其他材料175 (项目名称和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 技术标投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加盖法人印章或签名)日期:年月日175 目录一、施工组织设计……………………………………………………………………………()(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二)质量保证措施…………………………………………………………………………()(三)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四)施工安全措施…………………………………………………………………………()(五)文明施工措施…………………………………………………………………………()(六)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七)施工环保措施…………………………………………………………………………()(八)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九)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十)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的配合…………………………………………………()(十一)工地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175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75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75 附表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3.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175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1.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2.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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