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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2、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3、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4、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5、对教育系统评优表彰事项的监督管理6、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7、对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8、对乡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21/21
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确保区教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运行,保障教育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运行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区教育局保留的权力事项。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三)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阻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一)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21/21
2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四)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三)根据需要,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五)监督检查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区教育局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区教育局各职能科室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之一,且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1/21
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四)以收取费用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五)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知的;(六)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的;(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21/21
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为落实《石家庄市鹿泉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鹿教规〔2018〕1号)在教育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规范教育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制度。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轻重程度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比例原则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二、标准规范《石家庄市鹿泉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鹿教规〔2018〕1号)已报市法制办备案,并在石家庄鹿泉区执法公示平台网站公布。网址:3。三、有关措施21/21
5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区教育局对区市教育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社会形势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二)区教育局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适用市级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三)区教育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责任追究、案卷评查、执法审查、指导培训等配套制度。21/21
6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监督与全面服务并行,以年检和执法检查为基础,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面监管力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区教育局或审批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含市教育局下放的中等层次学历及非学历民办学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中等层次学历及非学历民办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办学,审批、备案和登记手续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办学资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条件;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是否符合条件;教育教学情况是否正常;校园安全状况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二)对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对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重大违法行为直接查处;根据各乡镇中心校的申请,对民办初中、小学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21/21
7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三)对各乡镇中心校监管的主要内容:对非法举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查处是否规范有力;对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年检、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是否规范到位。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检;(二)日常指导;(三)执法检查;(四)约谈;(五)听取工作汇报;(六)调取和审阅档案材料;(七)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不定期对民办学校开展日常检查和督导;每年上半年配合市教育局对中等层次学校开展年检工作并公布年检结果。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做好书面记录。检查督导评价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年检依据之一。五、监督检查处理21/21
8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21/21
9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21
10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区各级各类公办学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情况。(二)交通安全。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状况和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三)食品安全。以学生食堂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四)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和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六)校园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值班巡查、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21/21
1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七)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八)安全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分责任,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三、监督检查方式区教育局加强对所辖学校安全工作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工作规律,通过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每学期组织开展对各地学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治安、防溺水等重点工作的督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确定督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二)组织实施明察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汇总检查情况。(三)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地要求整改。并分析当前校园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六、监督检查处理21/21
12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学校建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21/21
1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教育系统评优表彰事项的监督管理为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评审程序,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区教育局各类评选表彰项目,以及区教育局按规定向区级相关部门、市教育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择优推荐的评选项目。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中心校,直属学校及相关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制定本校(单位)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选。2.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选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3.推荐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是否按规定进行逐级公示,并对举报内容进行逐一核实。5.推荐材料是否齐备。6.推荐人选数量以及结构是否符合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上报前对推荐情况进行监督。(二)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三)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四)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四、监督检查程序21/21
1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印发评选表彰文件,明确推荐的范围、条件、名额、程序等要求。(二)各中心校、直属学校(单位)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三)区教育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推荐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四)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综合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确定推荐人选。(五)对推荐人选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六)按规定发文表彰,或向市教育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市级相关部门报送推荐材料。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取消当年度推荐资格。(二)对推荐人选结构不符合区里要求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推荐人选。(三)对经查实申报人员材料涉及造假、学术不端等情况的,取消当年度评选资格。已经入选的,取消已经获得的称号和奖励。(四)对于在推荐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减少下一届的推荐名额。21/21
15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中心校及各义务教育段学校。二、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教育部、省、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检查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招生计划的情况。2.检查中心校对所辖各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招生责任片区、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核定程序和依据、招生政策制定是否科学规范,监管是否有效。三、监督检查方式1.学籍管理系统监管。2.招生过程巡查。3.招生结果抽查。4.接受社会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1.利用学籍管理系统等电子管理系统监督各区、各校招生情况;监督各校是否存在超计划、超范围招生等违规情况。2.推进阳光招生,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1/21
16事中事后监管制度3.各类学校招生过程中,教育局组织巡视组进行巡查。4.每年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抽样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招生政策。每年各义务教育段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计划。各中心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政策。2.公布招生片区。各中心校将各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责任片区向社会公布。3.招生过程中,组织巡视组进行巡查。4.招生结束后,区教育局抽查部分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招生政策的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各中心校、义务教育学校制定的招生办法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由区教育局责成相关区教育局予以整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情况纳入区教育局对各中心校的年度考核指标。中心校存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违反招生政策事件的,由区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出现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21/21
17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一、监督管理对象全区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及各中心校。二、监督检查内容指导各中心校和直属学校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舍规划、建设、维修改造工作;指导、协助学校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核对资料及账目(二)现场查验(三)接受举报四、监督检查措施指导各学校按照《石家庄市学校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石家庄市鹿泉区教育系统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办法(试行)》,规范各中心校和直属学校及乡镇学校在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设备采购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并对学校实施的项目搞好服务和监督。五、监督检查程序大型基建项目在每次申请拨款时,由项目学校逐级签批上报;小修缮项目由中心校参与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教育局对项目手续资料、现场施工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查验。21/21
18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六、监督检查处理对项目施工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21/21
19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乡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一、督导评估对象根据区教育局“三定”规定,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对乡级人民政府及区直相关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督导评估。二、督导评估内容1.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2.市、区部署的专项教育督导工作情况。三、督导评估程序1.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包括督导内容、标准和方式。2.各乡镇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3.区组成评估组对各乡镇进行督导。4.形成专项教育督导报告。5.对督导评估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各乡镇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四、督导评估措施1.利用各种统计数据对监测指标进行复核比较,提高监测结果的可靠性。2.运用监测结果、组织督学审核自查报告和实地评估,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审核。21/21
20事中事后监管制度3.组织督学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督导评估组,并进行岗前培训,合理安排专业分工,保证督导评估的专业性。4.审核督导评估报告。五、督导评估结果运用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乡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时向社会公布,接收社会的监督。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