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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工作规范 一、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标准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每年按时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对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其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还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或变更其《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 二、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审验
1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GPS或行车记录仪设备情况; 6.国际道路运输企业为其运输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7.车辆违章记录;8.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2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公告。 2.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填写《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检查车辆结构及尺寸是否变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审验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一级”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客运车辆还须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打印或加盖客车类型等级的实际评定情况,但类型等级应当是中级以上;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36.审验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装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业户档案中。 7.对已通过审验的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验公告规定的时间,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的《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备案表》和相关资料。8.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的《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备案表》和相关资料后,对其车辆和资料进行审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发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公告,并抄送口岸各联检部门,统一规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的出入境秩序。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通过审验的车辆,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三、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异动 (一)新增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1.新增货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申请表》。 (2)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
4 (3)符合条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道路运输证》。 (4)新增货车结束后,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2.新增或更新客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填写新增《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申请表》。 (2)在经营期限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申请新增、更新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提交车辆新增或更新方案等材料,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3)更新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应当准予更新。 (4)符合条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道路运输证》。(5)更新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6)新增或更新客车结束后,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减少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5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货运输车辆,以及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拟退出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三)转籍或过户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要求将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并向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其客货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档案中。 3.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其客货运输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
65.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继续从事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四)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报停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报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拟报停运输车辆的,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2.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五)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被终止经营 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及其他运营标志。 四、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档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7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类型等级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交通事故记录;7.车辆审验记录;8.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8 5.类型等级记录; 6.车辆变更记录; 7.行驶里程记录; 8.交通事故记录; 9.车辆审验记录; 10.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将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及时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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