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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技术管理部分)修订稿V2.0车辆技术和驾培方向修订组二O—二年七月第一节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监督管理一、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汕或者柴汕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实行限值监督管理,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从事营运。对上述车辆未列入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
2、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的燃料消耗景限值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另行规定。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杳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
3、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1.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2.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景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
4、,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2.按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H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扔案。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5.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6.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三、核查程序1、依据
5、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
6、合格项目及原因。3、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中,应设置燃料消耗景核查有关参数,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在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新式样出台之前,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将核查情况记录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中,并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四、相关要求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按新车核查规定进行核查。2、关于进口车辆、特种车型等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核查结合
7、部《关于对进口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便字〔2010)10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厅函运〔2011)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核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车辆核查存在的问题按《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的形式,每半年上报一次。第二节车辆技术状况评审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1、评定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开展技术等级评定,确定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2、评定程序(1)申请。新
8、车技术等级评定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审批、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携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件向符合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在用车辆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申请技术等级评定。(2)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等相关国家标准对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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