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课件教学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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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论的体系第二节罪状与罪名第三节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

11、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2、如何确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3、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的概念及其关系本章重点提示:

2第一节刑法分论的体系

3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分论,是刑法学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亦称“罪刑分论”、“罪刑各论”。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以及各种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刑法分则”,是指较为集中、系统地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事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除刑法典以外的以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单行刑事;“附属刑法”则是指非专门刑事法律中的犯罪与刑罚规范。

4(一)刑法分论及划分标准刑法分论的体系,是指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为基础,并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性而进行的逻辑排列。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价值取向的反映,国家在确定刑法分则的体系时,一般以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为标准,按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进行分则各章体系的排列。除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外,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的行为方式与对象特征等同样可能是立法者或刑法理论决定刑法分论体系的辅助性标准。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

5(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1.在刑法分则各章及其具体范围的划分问题上,一般以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的标准,并以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作为决定分则各章应包含哪些具体犯罪的根据。2.在刑法分则各章顺序问题上,一般按各类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的重要性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排列基础。3.刑法分则各章内部具体犯罪的排序问题上,立法者一般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4.刑法分则的条文,亦称“刑法分则规范”或“罪刑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

6三、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研究刑法分论对于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地适用有关刑法规范的内容,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促进刑法理论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研究刑法分论的内容,不仅能对司法机关正确地理解刑法分则规定的内容,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科学的指导,同时也是促进刑事立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日益完善必不可少的条件。

7第二节罪状与罪名

8一、罪状(一)罪状及罪状的内容罪状,是刑法分则规范对各种犯罪具体特征的描述,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标准。根据描述的内容,可以将刑法分则规定的罪状一般可以分为描述具体犯罪既遂形态构成要件的罪状;描述具体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构成要件的罪状和描述具体犯罪加重、减轻情节构成要件的罪状三类。

9(二)罪状的表述方式1、简单罪状,是指只描述犯罪最基本特征,不对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说明的罪状。2、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或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有较为详细说明的罪状。3、引证罪状,是指引证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特征的罪状。4、空白罪状,亦称“参见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仅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该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罪状。

10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及确定罪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具体犯罪的罪名确定的途径:一是由立法者在刑法分则或特别刑法相应条款中明确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日本刑法典;二是作为司法机关或刑法理论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罪状为基础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产生,我国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的罪名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确定的。

11(二)罪名的种类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根据罪名所概括的犯罪的范围,可以将刑法中的罪名分为以分则中的章为概括对象的“类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分则各章中的节为概括对象的“亚类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以具体犯罪为概括对象的“个罪名”或“具体罪名”(如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中推论出的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122.具体罪名的分类根据罪名在同一刑法分则条款中的存在形式,具体罪名可以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并列罪名、概括罪名等。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刑法分则条款只规定了一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只可能抽象出一个罪名的情况。2、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方式,而这些结合方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

133、并列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中同时包含了对两种以上相对独立的具体犯罪罪状的描述,但两种犯罪共有一个法定刑规范的情况。4、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多种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但因各种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又不便于分解为独立的犯罪而共用同一罪名的情况。

14第三节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

15一、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法规范中针对具体犯罪的罪状而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刑罚的幅度)。法定刑中的刑度,一般都以不同的刑种或同一刑种中不同的刑量(刑罚的期限或数额)为表现形式。在刑法理论中,某一具体法定刑规范中最重刑种的最大刑量被称为“法定最高刑”,最轻刑种的最小刑量则为“法定最低刑”。

16二、法定刑的种类(一)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以单一刑种的固定刑量为表现形式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17(二)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不以具体的刑种、刑度和刑幅为表现形式的“法定刑”。这种法定刑通常以“依法制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或加重处罚”等作为犯罪制裁规范的具体内容。这种“法定刑”规范,实际上没有规定具体的处刑标准,将刑罚的裁量完全交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不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所以,我国刑法没有采用这种法定刑形式。

18(三)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以不同刑种或具有一定处刑幅度的同一刑种为内容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中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述方式可以分为有以下几种情况:1.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的刑量和法定最低刑的刑种,但不具体规定法定最低刑的刑量。2.明确规定法定最低刑的刑量和法定最高刑的刑种,法定最高刑的刑量根据刑法总则决定。3.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的具体刑量。

19二、宣告刑宣告刑,是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具体刑罚。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是司法机关决定宣告刑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宣告刑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法定刑的结果。

20宣告刑与法定刑区别在于:1.就二者决定的根据而言,宣告刑是司法机关以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所有量刑情节在内的具体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决定的具体刑罚;法定刑是立法者针对符合某一罪状的犯罪的一般性质而规定的抽象的处刑标准;2.就二者具体的内容而言:我国刑法制度中,宣告刑中最多只能有一种主刑,其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主刑或附加刑都必须体现为具体的期限,罚金则必须体现为具体的数量;而法定刑则可能包含多种可选择的主刑,即使包含一定刑幅的主刑和附加刑都不一定表现为具体的刑量;

213.就具体的结果而言: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基础,在一般情况下只能在法定刑的范围决定;但是,如果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条件,司法机关决定的宣告刑就可能突破法定刑的下限,对犯罪分子处以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以外的刑罚。

22三、执行刑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被执行的刑罚,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实际执行宣告刑的结果。执行刑与法定刑的关系为:执行刑必须以宣告刑为前提,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基础。宣告刑可能因减轻处罚等情节而轻于最低法定刑,执行刑也可能因减刑等原因而实际刑量少于宣告刑。

231、怎样正确认识刑法分则中的罪状与犯罪规范的关系?思考提示:罪状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表示某种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殊要素,犯罪规范是认定某种成立犯罪的标准,应该结合罪状与总则的相关规定来决定其内容。2、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宣告刑”、“执行刑”因素及其差别的原因?思考提示:(1)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2)犯罪主体危险性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本章思考题

24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第三节叛变、叛逃的犯罪第四节间谍、资敌的犯罪

25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2、分裂国家罪的基本特征。3、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4、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基本特征。5、间谍罪的几种行为方式。本章重点提示:

26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27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一)所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所谓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利益方面的问题,而是指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以及作为我国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规定的各种行为。(三)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8《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规定有12个具体罪名,按照它们在犯罪构成上的相似形,可分为三个类型:1、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2、叛变、叛逃的犯罪。即投敌叛变罪,叛逃罪。3、间谍、资敌的犯罪。即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29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1、根据《刑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对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七种犯罪,在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2、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章之所有犯罪,均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章之所有犯罪,在选择判处主刑的前提下,均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0第二节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31一、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2(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下列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3(二)背叛国家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02条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有与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密谋危害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且为既遂形态。(三)背叛国家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102条、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4二、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5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1款和第113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36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7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煽动方式唆使他人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文字、图象等方式唆使他人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实践中煽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当众发表演说,书写、张贴标语,制作、散发传单及非法出版物,利用电子网络传播信息,等等。本罪同分裂国家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唆使他人去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后者是本人直接实施。

38四、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9(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本罪具有下列特征: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1、区分武装叛乱、暴乱中的犯罪行为与群众聚众闹事的界限。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40(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104条、第10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41五、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2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并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43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煽动方式唆使他人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文字、图象等方式唆使他人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实践中煽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当众发表演说,书写、张贴标语,制作、散发传单及非法出版物,利用电子网络传播信息,等等。至于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接受煽动后是否实施了具体的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5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6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提供物质的方式帮助我国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几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行为。(2)犯罪主体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3)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47第三节叛变、叛逃的犯罪

48一、投敌叛变罪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9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背叛组织,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且一般为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背叛组织,投奔敌国或者国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方,出卖国家利益的变节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所投靠的一方为敌方而有意为之。

50二、叛逃罪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1(一)叛逃罪的概念和特征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下列特征: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52(二)叛逃罪的认定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区分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3、区分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无此限制;

53(2)前者投靠的对象没有限制性规定,而后者投靠的必须是敌国或敌对营垒;(3)前者限于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后者无此限制;(4)前者是主动投靠境外机构或组织,而后者可以是在被捕、被俘以后变节。(三)叛逃罪的处罚

54第四节间谍、资敌的犯罪

55一、间谍罪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56(一)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2、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或接受其任务,或者明知是敌人而故意为其指示轰击目标。

57(二)间谍罪的认定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区分本罪与叛逃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2)后者限于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前者无此限制;(3)后者必须是逃往境外,进而危害国家安全,前者无此限制。(三)间谍罪的处罚

58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式罪名:其行为方式包括“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种,其行为对象涉及国家秘密和情报2种;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或者涉及对象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应视案件情节而定。

60三、资敌罪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1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争期间给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在非战争状态下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在战时为敌人提供的并非上述物资,不构成本罪。(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12条和第113条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621、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是什么?思考提示:是否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2、分裂国家罪的实质是什么?思考提示:在于分裂领土,另立“国家”。3、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是什么?思考提示: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有境外势力参与,武装叛乱是在境外势力的支持下在境内进行武装暴动。本章思考题

634、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在于发动政变推翻现行政权,另立“新政府”。5、间谍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64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五节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六节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651、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2、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态和罪过内容3、破坏公共设备、设施犯罪的种类及成立条件4、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种类及成立条件本章重点提示:

66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67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严重侵害以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多数人”,是难以用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当认定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681、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2、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能属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过失犯罪既可能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69本章的犯罪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对特定法益有抽象危险或一般危险性就构成的公共安全方面犯罪的情形。二是具体危险犯。即行为本身必须足以导致或发生具体的危险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果行为不可能足以发生具体危险,原则上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三是实害犯。即法律规定的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一般是指具体危险犯的危险状态继续升高到实害状态的情形或者过失犯罪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

70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理论上可以对本章犯罪作如下五种基本类型的分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等物品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71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72一、放火罪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3(一)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放火罪,是指故意以引起公私财物等(行为客体)燃烧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2)主观故意只能是故意(二)放火罪的着手、既遂、未遂与中止1、行为人一旦实施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属于放火的实行行为,即为着手。

742、对于放火罪的既遂,学理上有如下主要观点:一是独立燃烧说。该说认为,行为客体(放火对象物)着火后,脱离燃烧媒介物能够独立燃烧的,即为既遂;二是财物或效用全部毁损说,即行为客体着火燃烧,其物质或效用全部灭失的,即为既遂;三是财物或效用部分灭失说,即只要行为客体着火燃烧,其物质或效用部分灭失的,即为既遂;四是主要财物或效用灭失说,即认为行为客体燃烧后,至其主要的部分或主要效用灭失的,即为既遂;五是点燃说,只要行为人将行为客体点燃使其发生燃烧即为既遂。本书认为,独立燃烧说更为合理。

753、放火罪的犯罪未遂应当是,放火行为使对象物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行为客体或目的物没有能够独立燃烧的。4、同样的逻辑,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但行为人在使行为客体或目的物没有达到独立燃烧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即一旦放弃则对象物不可能独立燃烧的)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目的物独立燃烧的情形出现的,都应当属于犯罪中止。(三)放火罪的罪数问题(四)放火罪的处罚

76二、决水罪(一)决水罪的概念与特征决水罪,是指利用水的自然力的破坏作用,制造水患,足以使水流横决泛滥成灾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二)决水罪的既遂关于决水罪的既遂,在理论上有不同的标准,有效用灭失说(因为水而使物之效用灭失或者显然灭失者);物件毁损说(因水而使物之重要部分遭受损坏者);有物件浸没说(物件浸没于水中者);公共危险说(水力足以危及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等公共安全)。本书赞同公共危险说,即只要水力足以危及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等公共安全的,就是决水罪的既遂(也是决水罪的构成要件)。(三)决水罪的处罚

77三、爆炸罪(一)爆炸罪的概念与特征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有爆炸性的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爆炸罪的罪数问题行为人以爆炸的方式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如果不危及其他人,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如果同时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或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则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与爆炸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用爆炸的方式引发火灾,同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爆炸罪与放火罪的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对待,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用爆炸的方式进行决水同时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爆炸罪与决水罪的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三)爆炸罪的处罚

78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与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数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只针对特定人或特定牲畜或其他动植物的且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本罪,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等。(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

79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在闹市区无目的开车冲撞人群、私设电网、偷盗城市闹市区马路窨井盖、无目的向人群开枪等行为应当可以被合理地解释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

80六、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过失引起水患、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过失使用了其他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犯上述各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1第三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82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3(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与特征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关于交通工具,刑法理论一般赞同对“汽车”作扩大解释,认为大型拖拉机包含在“汽车”中,同时对“电车”进行扩大解释,把索道车、地铁、城市轻轨、游乐园中的过山车、高架缆车等包含在内。(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罪数问题(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16条以及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4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5(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与特征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活动,足以使得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86(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罪数行为人出于贪利的动机或目的,盗窃明知是交通设施的财物,并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照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对待,按照后者论处;行为人基于泄愤动机,故意毁坏交通设施并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应当按照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的原则,以本罪论处。(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处罚

87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8(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与特征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供电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并且要求行为人对破坏的对象属于正在使用的或已经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明知或者可能明知,如果行为人对破坏对象属于上述性质的电力设备不明知或不可能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

89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与特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罚

90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1(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与特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数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75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

92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行为人过失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危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害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93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94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5(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与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恐怖活动危及公共安全但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处罚

96二、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7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或从事恐怖活动的个人而故意资助其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向恐怖活动组织或从事恐怖活动的人提供经费、场所或其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行为,或者是向恐怖活动组织或从事恐怖活动的人提供用于恐怖活动经费、场所或其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所资助的对象是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如果行为人欠缺这种认识,则不能构成本罪。

98三、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99(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并且明知自己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挟持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航空器安全的结果,同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二)劫持航空器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100四、劫持船只、汽车罪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01(一)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概念与特征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并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劫持船只、汽车的故意,并且明知自己的劫持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同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形。(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处罚

102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第一必须是使用暴力,即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有形力的一切行为。第二这种暴力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即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按照刑法第12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04第五节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05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06(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与特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07(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与处罚第一,本罪中的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或者说无正当依据时,才能构成本罪。第二,若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不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由于其主观上的责任较小,不宜认定为本罪。

108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即行为必须足以产生某种具体危险或者实害才能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时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上述的危险物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

109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1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包括: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其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制造、销售枪支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对于非法制造、配售枪支的行为要求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非法销售枪支的,不需要特定目的。

111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1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或者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窃取、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盗窃或抢夺,同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明知或者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不过如果盗窃或抢夺后非法持有或私藏的行为,则可能评价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13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1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属于抽象危险犯。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劫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抢劫危险物质的,属于具体危险犯,即这些危险物质必须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115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16(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与特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二)本罪的法律适用本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按照司法解释,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按照司法解释的合理逻辑演绎,对于不是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持有、控制多少,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本罪,只能成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三)本罪的处罚

117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另一种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18七、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9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主体上,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也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其理由在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认识到枪支丢失的情况下,故意不及时报告,就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因为枪支的杀伤力大,丢失后会造成严重后果。

120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2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携带,是指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时,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带在身边或者将其置于自己的实际的现实控制之下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122第六节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23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4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是行为人违反航空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则不成立本罪。本罪的主体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航空以外的人员不能成立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航空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125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6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铁路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体为铁路职工,按照铁路法的规定,铁路职工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的职工。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铁路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127三、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28(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29本罪的主体是除了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其他一切同交通运输有关的人员,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交通运输以外的一切人员。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130(二)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131四、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去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2(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任何生产、作业中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

133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34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与特征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罚

135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一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二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体为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

137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8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如果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能构成本罪。其次,是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再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大型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139八、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0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必须是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必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般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141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本罪的刑事责任。本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143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是,在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情形下,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即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本罪的主体是对教育设施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属于过失,即对于结果的行为人的过失。

145十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6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已经采取了措施仍然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火灾的,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是负有改正与执行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对于结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

147十二、不报、慌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8不报、慌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慌报事故情况,耽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慌报事故情况,耽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具体为:发生了安全事故;不报或者慌报事故情况,这里的慌报,不包括将事故情况作有意夸大或夸张为更为严重性质的慌报;本罪主体是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1491、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是什么?思考提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2、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成立一罪还是数罪?思考提示:注意刑法理论解释上的一般原则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果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其放火行为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尽管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刑法规定也应当按照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本章思考题

1503、行为人误将广播电视设施或公用电信设施当作是电力设备而加以盗割或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思考提示:应当在破坏电力设备罪(未遂)或者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窃罪中择一重罪处罚。4、为什么行为人“故意”违章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仍然定交通肇事罪?思考提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以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而不是对违章的“故意”。本章思考题

1515、不报、慌报事故情况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思考提示:发生了安全事故;不报或者慌报事故情况,这里的慌报,不包括将事故情况作有意夸大或夸张为更为严重性质的慌报;情节严重。本罪主体是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但所在单位的普通工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普通员工应当只是道义上的报告义务,而无职责上的报告义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152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走私罪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金融诈骗罪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153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2.各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原则。3.各种走私罪的概念及认定本类犯罪应当注意的共同问题。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洗钱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时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本章重点提示:

1545.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6.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及认定。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7个《刑法修正案》对本章犯罪所作补充、修正的有关规定。

155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156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在经济领域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57(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客体本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是国家通过对国民经济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各个领域的有效管理所形成的一种有序状态。(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客观要件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在经济领域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共同特征

158(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主观要件本类犯罪中的绝大多数犯罪为故意犯罪,个别的为过失犯罪。

159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160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61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2(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同时还必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二)本罪的处罚

163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164(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从主观上区分:只有明知是假药而故意生产、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二是从违法程度上区分:关键是看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有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证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本罪。

165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主要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即假药;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对象,即一切伪劣产品。其次,二者构成犯罪的程度标准不同:本罪只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可构成犯罪,至于实际是否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以及销售金额的大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必须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

166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67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认定所谓劣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用药品:(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超过有效期的;(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该劣药中的有害成份直接造成了严重危害患者身体健康的后果,或者该劣药中的有效成份含量不足而不能发挥应有的药用价值,因而贻误了对疾病的抢救或治疗,间接造成了严重危害患者身体健康的后果。

168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根据《解释》第4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造成致人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人死亡、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170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71(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特征1.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是食品卫生管理秩序,同时还会侵犯消费者的健康权、生命权等合法权益。2.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在生产食品时往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二是在销售食品时往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

1723.本罪主体只能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人或者单位构成,但该主体本身是否具有生产、经营食品的合法资格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一是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二是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三)本罪的处罚

173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74(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特征。《刑法修正案(四)》第1条已将《刑法》第145条中关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构成本罪之规定修改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可构成本罪。(二)本罪的处罚。

175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76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77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7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妆品:(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2条规定的化妆品;(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已经造成致人面部感染、毛发脱落、皮肤灼伤、容貌毁损、中毒事故等严重后果

179第三节走私罪

180走私的种类1.直接走私:通关走私:指走私分子通过海关进出境,但同时采取假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绕关走私:走私分子不经过国家海关或者边境哨卡检查站。2.间接走私(准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1813.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5.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从事走私而提供帮助、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

182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3(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概念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行为。(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对象。本罪的走私对象是武器、弹药。“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三)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处罚。

184二、走私核材料罪(一)走私核材料罪的概念。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核材料的行为。(二)走私核材料罪的对象。本罪的走私对象是核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之规定,我国政府管制的核材料包括:(1)铀-235及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2)铀-233及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3)钚-239及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4)氚及含氚的材料和制品;(5)锂-6及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6)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三)走私核材料罪的处罚。

185三、走私假币罪(一)走私假币罪的概念。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假币的行为。(二)走私假币罪的对象。本罪的走私对象是假币,即仿照真实货币的图案、色彩、式样等,采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的假货币。根据《解释》第2条之规定,本罪所涉货币,是指可以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或境外货币。(三)走私假币罪的处罚。

186四、走私文物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7(一)走私文物罪的概念。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二)走私文物罪的对象。本罪的走私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三)走私文物罪的处罚。

188五、走私贵重金属罪(一)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概念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对象本罪的走私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三)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处罚。

189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概念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对象本罪的走私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三)本罪的处罚

190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本罪的走私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192八、走私淫秽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93(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目的与对象本罪主观方面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本罪的走私对象是淫秽物品。《刑法》第367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

194九、走私废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95(一)走私废物罪的概念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境外废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本罪的走私对象为境外废物经《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修正后的《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境外废物包括来自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三)走私废物罪的处罚

196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7(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198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199(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如实申报纳税而未如实申报纳税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变相从事上述活动,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如实申报纳税而未如实申报纳税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变相从事上述活动,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二)本罪的处罚

200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201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特征1.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是指在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验资证明文件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足以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非法手段。2.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对公司注册资本以无报有、以少报多的行为。取得公司登记,是指已经骗得了公司登记。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者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罚

203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4(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特征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未将认缴的出资货币、实物向公司作实际交付,或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者未按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已经投入公司的资本擅自抽走的行为。(二)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别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两罪,两罪均违反了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且均需采取欺骗、弄虚作假手段,两罪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其区别是,前者属于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整体行为;后者属于公司发起人、股东的个体行为。

205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特征隐瞒重要事实,是指在上述文书中隐瞒公司、企业所负债务;隐瞒已经发行而尚未到期的债券;隐瞒公司、企业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等。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是指在上述文书中编造虚假的筹资目的和用资计划;虚报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夸大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利润;夸大公司、企业的净资产额等。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已经实际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者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207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8(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特征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是指在财会报告中不如实报告公司实有资产和负债情况;不如实报告公司收益及亏损情况;不如实报告公司利润分配及结余情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本罪主体只能是由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构成(二)本罪的处罚

209五、不按规定披露公司、企业重要信息罪(一)不按规定披露公司、企业重要信息罪的特征所谓“不按规定披露”,既包括依法应披露而不予披露,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范围、方式等进行披露,也包括故意歪曲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虚假披露。本罪主体只能由“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构成。(二)不按规定披露公司、企业重要信息罪的处罚

210六、妨害清算罪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11(一)妨害清算罪的特征妨害清算,是指公司、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隐匿、转移公司、企业的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公司、企业的债务以前先行瓜分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二)妨害清算罪的处罚

212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13(一)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罪的特征隐匿,是指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瞒、藏匿起来,拒不交出的行为。故意销毁,是指故意将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加以毁灭的行为。(二)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罪的处罚

214八、虚假破产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15(一)虚假破产罪的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人为地造成公司、企业“破产”的假象,以此逃避债务,致使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罪主体只能由公司和企业这两种单位特殊主体构成(二)虚假破产罪的处罚

216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17(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218(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一是注意区分本罪与收取劳务报酬的界限;二是注意区分本罪与借贷、受赠等民事活动的界限;三是注意区分本罪与正常人际交往中收取礼物的界限;四是注意区分本罪与收受“红包”等“灰色收入”的界限;五是注意区分本罪与应邀参加吃喝玩乐等消费活动的界限;六是注意区分本罪与接受非财产性利益的界限。(三)本罪的处罚

219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0(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特征本罪的行贿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既包括直接给予现金或实物,也包括通过代为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或者以送礼、给劳务费、赌博等为名,间接或者变相行贿。(二)本罪的处罚

221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2(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同类营业,是指与行为人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自己经营,是指行为人自己直接在外兼营与其所任国有公司、企业的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为他人经营,是指行为人在外代理或者帮助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

223(二)区分本罪与受贿罪:如果行为人是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行为人并未直接从同类公司、企业中按企业分利等方式直接获取非法利益,而是采取向他人索要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则应以受贿罪论处。反之,虽然行为人从他人处获得了非法利益,还是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从获取财产性利益的时间节点上加以区分。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相同的营业,在经营利润实现之前就从他人处获取财产性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在利润实现以后,如果行为人收受利润范围之内的财物,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三)本罪的处罚

224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225(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特征为亲友非法牟利的具体表现包括:(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处罚

226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7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表现包括:(1)对与之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履约能力、有无资金、有无货源等情况不作认真审查,即与之草率签约的;(2)不按有关规章制度办事,该鉴证的不鉴证,该公证的不公证,该报上级或有关部门审查的不报上级或有关部门审查,甚至超越职权签订不该签订的合同的;(3)签订合同以后不认真监督对方当事人按时、按质、按量地全面履行合同的;(4)未按合同规定等到对方当事人付款或交货以后再交货或付款,而是随意提前履约,致使对方得到货、款后不再履约或者潜逃的;(5)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受骗而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挽回或减少损失的等等。

228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29(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特征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正确履行职责。本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二)本罪的处罚

230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特征滥用职权,是指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故意不行使职权(即放弃职守)的行为。本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本罪的处罚

231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32(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特征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在对国有资产进行折股出资或者折价出售的过程中,因碍于私情或者贪图私利,而对国有资产作出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估价或者对某些资产不予计价的行为。(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处罚

233十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34(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35(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管理秩序、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2.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必须“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三)本罪主体只能由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构成。

236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37一、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38(一)伪造货币罪的特征本类犯罪所涉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伪造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采用临摹描绘、彩色复印、制版印刷等方法制造假币的行为。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二)伪造货币罪的处罚

239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40(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特征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出售假币,是指有偿转让假币的行为。2.购买假币,是指有偿取得假币的行为。3.运输假币,是指明知是假币而进行运输的行为,因被他人利用等原因而过失运输者不为罪。(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认定(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处罚

241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4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与前罪中的购买假币并无不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是指利用自己经手、保管金融机构现金的便利条件,用假币掉换真币的行为。本罪主体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

243四、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44持有假币,是指非法拥有假币的行为。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投入流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持有假币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的界限: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所持假币来源于本人伪造、购买或者系因走私、出售、运输而持有,则应直接以相关假币犯罪定罪处罚;只有当不能查明行为人所持假币的来源和原因时,才能定为持有假币罪。

245五、变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46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4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根据《追诉标准》第21条之规定,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筹备组织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48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49设立金融机构,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伪造和变造与伪造、变造货币的手段相似,转让是指将自己合法取得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擅自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50八、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51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指将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贷款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利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第23条之规定,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且因高利转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应予追诉。

252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53本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犯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此目的则构成相应的金融诈骗罪;无此目的则构成本罪。

254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5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非法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或者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采用不正当手段办理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以集资、联营、资金互助等名义变相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行为。

256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57本罪对象为金融票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58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259(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60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261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是指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知悉的秘密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是指通过向知悉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员行送财物的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是指知悉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员向第三人非法提供其所知悉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262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63本罪对象为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和其他国家有价证券。国库券,是国家为了解决财政资金的短期不足而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其他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基于某种特殊需要而发行的除国库券以外的国家债券。根据《追诉标准》第26条之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总面额2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64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本罪对象为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根据《追诉标准》第27条之规定,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65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6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不具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主体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二是具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主体资格的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即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者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267十七、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68十七、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69内幕交易,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募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募信息的人员,在其知悉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募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的行为。泄漏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募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募信息的人员,将自己所知悉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募信息透露给不应当知悉该内幕信息的人,或者向公众披露的行为。

27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募信息的知情人员和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募信息的人员和单位。

271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72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是指无中生有地杜撰、捏造;传播,是指以口头谣传、散发传单、利用报刊影视等大众传媒进行宣传、散布的行为。编造和传播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是指足以引起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假消息。

273十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提供虚假信息,是指向投资者提供足以引起某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假消息。交易记录,是指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交易量等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记载资料。伪造交易记录,是指制作虚假的交易记录的行为。。变造交易记录,是指对交易记录的内容进行增、删、篡改的行为。销毁交易记录,是指将应当保留的交易记录全部删除或者加以毁灭的行为。

274二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75二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7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表现包括:(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例如故意利用某些市场传言加以夸大、烘托,或者串通新闻单位、股评人士进行舆论误导,借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等情况)。

277二十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78本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资金及受托财产的使用权及资金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属于单位特殊主体,只能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构成;主观方面为故意。

279二十二、违法运用资金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80本罪客体是公众资金管理秩序和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的使用权及资金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运用公众资金的行为。本罪主体为单位特殊主体,只能由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构成。主观方面为故意。

281二十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82《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186条第1款和第2款作了重要修改:一是改变了把本罪分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两个罪的立法模式,将其合并成为一个罪名,即“违法发放贷款罪”,而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作为本罪的一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二是将构成本罪的程度要件由原来单纯强调“造成重大损失”改为了“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改成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一修改把违法放贷本身的数额也纳入了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283二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84《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对《刑法》第187条第1款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取消了主观方面“以牟利为目的”的规定;二是删除了将不入账的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这一客观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主观方面为故意。

285二十五、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86《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对《刑法》第188条第1款作了部分修改,即将构成本罪的程度要件由“造成较大损失”改成了“情节严重”,将“造成重大损失”改成了“情节特别严重”。这一修改克服了过去只片面强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未能全面兼顾其他情节的立法缺陷。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是指为他人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

287二十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88本罪所涉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票据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向票据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保证,是指票据保证人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就是指在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方面存在与《票据法》规定不符的票据。

289二十七、逃汇罪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90本罪所涉外汇是指:(1)外国货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本罪所称逃汇,是指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第38条之规定,单位逃汇累计5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单位一般主体。

291二十八、骗购外汇罪一百九十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292(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93骗购外汇是套汇的表现形式之一,其行为方式包括:(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根据《决定》第1条第3款之规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为其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本罪共犯论处。根据《追诉标准》第39条之规定,不论个人还是单位,骗购外汇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94二十九、洗钱罪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295二十九、洗钱罪(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96(一)本罪的特征1.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即所谓“洗钱”)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297(二)洗钱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人所“洗”之钱客观上是否属于上述7类法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二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系上述7类法定“上游犯罪”(但不要求其确知系哪一类具体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2.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一是应当注意本罪主体只能是“上游犯罪”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不包括其自身。二是应当注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者之间不存在事前通谋为前提,否则应当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单独构成本罪。(三)洗钱罪的处罚

298第六节金融诈骗罪

299一、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0根据《追诉标准》第41条之规定,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多次进行集资诈骗,并以后次诈骗的集资款归还前次诈骗的集资款的,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

301二、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02本罪对象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刑法》第193条之规定,贷款诈骗的手段包括:(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本罪主体为个人一般主体。根据《纪要》规定,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303三、票据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04三、票据诈骗罪(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05本罪对象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根据《刑法》第194条之规定,票据诈骗的手段包括:(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根据《追诉标准》第43条之规定,个人票据诈骗5000元以上,单位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06四、金融凭证诈骗罪本罪对象为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其诈骗手段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上述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第44条之规定,个人票据诈骗5000元以上,单位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07五、信用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308本罪对象为信用证。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手段包括:(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所谓其他方法,主要是指利用“软条款”设置陷阱,即在开具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藏性条款,赋予开证人或开证行可以随时根据其单方行为解除该信用证的主动权,致使受益人受骗上当。

309六、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10六、信用卡诈骗罪(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11本罪对象为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者在银行交纳有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的数额应当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根据《追诉标准》第46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312七、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13本罪对象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是指用伪造、变造的假国库券或者假的其他国家有价证券进行承兑、抵押或者转让,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第47条之规定,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314八、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15八、保险诈骗罪(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16(一)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主要客体为保险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二)保险诈骗罪的认定认定本罪时,主要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犯本罪的同时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时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317在实践中,有人在保险诈骗中采取了非法制造发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犯罪手段,同时又触犯了相应的其他罪名。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应当按“从一从重”的原则处理。还有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毁损被保险的财产,则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犯罪。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当数罪并罚。(三)保险诈骗罪的处罚

318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319一、逃税罪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20(一)逃税罪的特征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是税收征管秩序,其次是国家对应征税款以及代扣、代收税款的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以及代扣、代收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且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构成。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以及代扣、代收的税款为目的。

321(二)逃税罪的认定认定本罪时,主要应当注意区分罪非罪的界限。一是看主观方面是否具有偷税的故意,过失则属于漏税。二是看是否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否则只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三是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应当从其行为性质上区分本罪与不履行代扣、代收义务的界限。四是要考虑初次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三)逃税罪的处罚

322二、抗税罪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23(一)抗税罪的特征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纳税款以及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只能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以拒缴税款为目的。

324(二)抗税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本罪与欠税的界限。欠税是指拖欠税款,不按期纳税的行为,属于税收违法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二是从情节的严重程度上区分罪与非罪。2.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一是关于抗税致人重伤、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二是关于对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案件的定罪问题。三是关于对单位抗税案件的定性问题。(三)抗税罪的处罚

325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26本罪主体只能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即欠税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构成;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逃避追缴所欠税款为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4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欠税事实;二是具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三是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四是逃避追缴欠税的数额较大。根据《追诉标准》第51条之规定,逃避追缴的欠税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27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28(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特征1.本罪客体为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对被骗税款的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4.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国家税款为目的。

329(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一是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以骗取出口退税为手段的逃税罪之间的界限。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之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用骗取出口退税的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以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税款部分,以本罪定罪处罚。二是应当注意本罪手段触犯其他罪名时的罪数认定问题。根据《解释》第9条之规定,实施本罪的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330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31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332根据发票种类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和其他发票(简称普通发票)三类。本罪对象仅限于前两类发票。虚开,是指不实开具,如以无开有,以少开多,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333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34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形状、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采用临摹描绘、彩色复印、制版印刷等方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向他人有偿转让伪造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第54条之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35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36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符合法定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者出售,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出售。根据《追诉标准》第55条之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37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38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者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请领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不允许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追诉标准》第56条之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39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340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3类行为:(1)伪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2)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3)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擅自制造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指定印制发票的企业,擅自超越税务机关批准的种类和数量印制发票的行为。伪造和擅自制造都属非法制造。

341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3类行为:(1)伪造普通发票的行为;(2)擅自制造普通发票的行为;(3)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第58条之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42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第59条之规定,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43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第60条之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44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345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46(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注册商标管理秩序,其次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4.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从犯罪对象上区分;二是从《商标法》与《刑法》规定的差异上区分;三是从本罪与商标使用权转让纠纷的界限上区分;四是从危害程度上区分。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347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48根据《解释》第9条之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或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349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50商标标识,是指印有商标图案的物质载体,如印有商标图案的商品标牌、瓶贴、包装物等。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图案、色彩、质地、形状、式样、规格等进行复制的行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受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从事注册商标标识加工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瞒着委托人擅自增大加工生产数量并私自截留的行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明知是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行为。

351四、假冒专利罪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52根据《解释》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下列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353五、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35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355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56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非法复制的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根据《解释》第6条和第15条之规定,个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57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358七、侵犯商业秘密罪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359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360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361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62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对商品经营者资信能力的强弱、商业道德的好坏、是否守法经营等各个方面的总体评价。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对某种商品质量的优劣、性能的好坏、价格的高低等各个方面的总体评价。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指无中生有地杜撰、编造有损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并且以私下谣传、当众诋毁、张贴或散发传单等方式进行广泛传播的行为。捏造和散布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

363二、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64“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表现包括:(1)广告主利用广告对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或者自己所开展的服务的内容、作用、效果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2)广告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主要求代理、设计、制作的是虚假广告而为其代理、设计、制作的行为;(3)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主要求发布的是虚假广告而为其发布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特定单位或者自然人构成。

365三、串通投标罪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66投标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恶意串通,故意共同压低标价以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或者共同抬高标价排挤竞争对手,以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舞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67四、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68(一)合同诈骗罪的特征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认定本罪时,主要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三)本罪的处罚

369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70依照该条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参加传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积极参加或者多次参加传销的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71六、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72(一)非法经营罪的特征1.本罪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认定本罪时,主要应当注意不能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随意扩张解释。由于非法经营行为的范围很广,如果允许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随意扩张解释,则势必会形成一个与原“投机倒把罪”类似的新“口袋罪”。

373七、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74本罪手段为暴力、威胁。暴力,是指对他人进行殴打、捆绑、禁闭等。威胁,是指对他人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加害亲属、损害名誉、毁坏财物、揭露隐私等相要挟。强迫交易,是指违背交易对方当事人的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交易关系的行为,包括:(1)强行购买他人的商品;(2)强行向他人出卖商品;(3)强迫他人提供服务;(4)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是:暴力、威胁手段恶劣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多次或对多人强迫交易引起公愤的等情况。

375八、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76本罪对象为有价票证,即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其他有价票证,是指除车票、船票、邮票以外的其他能够证明持票人已支付票面金额的票价,有权要求义务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书面凭证。“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掌握。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77九、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78本罪的对象为车票和船票,仅限于真票,不包括伪造的假票。倒卖是指转手买卖,从中牟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是: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多次或向多人倒卖车票、船票的;因倒卖车票、船票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倒卖车票、船票的;以倒卖车票、船票为业的;在倒卖车票、船票时对旅客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进行强迫交易的等情况。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79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380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手买卖,从中牟利的行为。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81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82提供虚假资产评估证明文件,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高估或者低估等内容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提供虚假验资证明文件,是指验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证少为多、证无为有、证未到位为已到位等内容虚假的验资报告的行为。提供虚假验证证明文件,是指验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内容虚假的验证报告的行为。提供虚假审计证明文件,是指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行为。提供虚假的其他法律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公证、律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为他人提供歪曲事实或者法律的公证书、法律意见书等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383十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失职行为;(2)其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与事实有重大出入;(3)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4)失职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主观方面为过失。

384十三、逃避商检罪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85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主观方面为故意。

386某国有A公司经理某甲决定,为本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走私进口了一批手机机芯等主要零、部件,以公司名义与某乡镇企业B厂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要求B厂按其提供的某国际名牌手机的外壳等配件仿制一批与之配套的配件,同时委托该厂将上述零、部件及配件装配为成品,又委托某印刷企业C厂按其提供的上述名牌手机的包装样品生产出了一批印有该手机注册商标的全套包装物,将其提供给B厂对这批手机进行包装。此后,某甲联系到D公司采购员某乙,言明其公司有一批刚从国外进口的“水货”(即走私货物)手机要卖,如果有意购买,价格从优。双方通过协商,谈成按该手机正品市价的35%的价格成交。本章思考题

387甲、乙二人分别代表A、D二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80余万元的手机购销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先交货后付款。A公司按约将该批货物送到了乙所指定的仓库。乙找到与其素有业务往来的某民营企业E公司经理某丙,声称自己有一批“Y货”(即伪劣产品)手机要以“跳楼价”(指非常低廉的价格)卖掉还债,但要用现金支付。丙认为有利可图,遂决定本公司以60万元买下这批手机,又以90万元将这批手机批发给了零售商。随后,E公司向乙支付了60万元现金。乙收到现金以后,给甲、丙二人各送了5万元以表示感谢,自己携带50万元现金逃往外地隐匿。后因A公司起诉D公司货款纠纷而案发。请回答下列1~8题。

3881.对A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思考提示:A公司的行为触犯了几个刑法规定,应该怎样处理这几个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2.对B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思考提示:B厂哪些行为与A公司构成共同犯罪,这些犯罪之间是何关系。3.对C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思考提示:C厂实际实施的行为中哪些行为与A公司有共同故意,这些行为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4.对D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思考提示:可从乙的行为是否得到D公司完全授权的角度来考虑。5.对E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389思考提示:可根据E公司主观故意的内容决定其触犯了哪些法条,其触犯法条的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处断的原则。6.对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思考提示:应该分析某甲的行为哪些属于A公司的行为,哪些属于应该自己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确定其是否应为A公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7.对某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思考提示:应考虑某乙以下行为:(1)某乙的行为与D公司的关系;(2)以D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合同骗得手机后低价销售后携款潜逃的行为;(3)向某甲行送5万元“感谢费”和向某丙行送5万元“感谢费”的行为。8.对某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思考提示:(1)某丙行为与E公司行为的关系;(2)某丙收受某乙所送5万元“感谢费”的行为。

390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第三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犯罪

391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特征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概念、特征3.强奸罪的概念、特征4.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的概念、特征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特征6.刑讯逼供罪的概念、特征本章重点提示:

392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393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以及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果实地侵犯他人人身及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是指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及其他民主权利的行使。

394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公民婚姻、家庭的权利。2.本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与人身权利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如杀人、强奸、破坏选举等。3.本章罪的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4.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外,均由故意构成。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共同特征

395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396一、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97(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

398(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犯罪的界限。2.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理。雇凶杀人,也称买凶杀人,指以一定的钱财雇佣或收买他人杀害特定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在这类案件中,雇主既是教唆犯,又是案件的组织者、策划者甚至指挥者,而凶手是杀人行为的实行者。(三)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399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00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一)主要特征:客观上必须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体是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死与意外事件的界限2.过于自信的过失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401三、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02(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其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的健康。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

403(二)认定故意伤害罪应注意的界限1.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4.关于几种新型伤害行为的处理。(三)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404四、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05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本罪的成立,客观上必须致人重伤。即行为人因过失给他人造成的伤害符合《刑法》第95条的规定:(1)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具体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要求的,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

406五、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07(一)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及故意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根据侵犯对象的不同,内容也不尽相同。若强奸对象是妇女,则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若强奸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则侵犯的客体的内容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4082.本罪根据侵犯对象的不同,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也有区别(1)当侵犯的对象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和已满18周岁的妇女时,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2)当本罪的侵犯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其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方式为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公民。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奸淫目的。

409(二)认定强奸妇女罪应注意的界限1.强奸与通奸的界限。2.强奸与男女恋爱过程中发生越轨行为的界限。3.轮奸和男、女或男女多人群宿群奸的行为的界限。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处理。(三)对强奸罪的处罚

410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11(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和特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说是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12(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主要是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或恶劣。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1)客体不同;(2)行为实行的过程不同。前者满足性欲的行为中不包括要求性交行为,后者则是以实施性交行为来满足性欲。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行奸淫的故意。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罚

413七、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侵害的对象是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强制或非强制方法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为构成要件,因此本罪中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414八、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15(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

416(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1.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把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罪区别开来。采用拘禁手段实现合法或者非法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仍然是非法拘禁。构成犯罪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2.非法拘禁罪的罪数认定(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2)非法拘禁罪除上所述的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发生牵连外,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往往同其他犯罪发生联系,情况也相对复杂,只有分清罪数,才能做到正确量刑。(三)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417九、绑架罪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18(一)绑架罪的概念和特征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或者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作为人质或者勒索财物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419(二)绑架罪的认定1.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主要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第二,犯罪对象不同。2.划清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划清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根据本罪客观上存在的不同的行为方式作出不同的认定。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4.划清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420第一,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本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即劫财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第二,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即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5.注意偷盗婴幼儿的定罪量刑问题。(三)绑架罪的处罚

421十、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22十、拐卖妇女、儿童罪(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423(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424(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1)拐卖妇女罪与买卖婚姻的界限。(2)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借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的界限。2.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4.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5.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425十一、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十一、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426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特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427十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28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众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对象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任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没有采用聚众形式,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29十三、诬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430(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特征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431(二)诬告陷害罪的认定1.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2.诬告陷害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界限。3.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两罪的不同点是:(1)直接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二者捏造事实的内容和方式不同;(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则是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4324.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与对象不同。(2)行为方式不同。(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4)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使他人受刑事处分为目的;后者以报复陷害为目的。(三)对诬告陷害罪的处罚

433十四、强迫职工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34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职工)的休息权和人身自由权利。强迫劳动,是指以强制性手段,如暴力、威胁等,违背劳动者意志,迫使其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是强迫劳动的手段,而限制人身自由又依赖于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435十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36雇用通过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的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和人身安全权;犯罪对象是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法规,雇用童工从事重体力劳动或危险性劳动两类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用人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437十六、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438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身体或住宅。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可以是无搜查权的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民。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39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行为人未经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凡居民居住和生活的场所都是住宅。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所谓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所谓侵入,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劝告或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第二,进入时住宅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行为人退出时行为人不肯退出。

440十八、侮辱罪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41侮辱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名誉。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首先,必须有侮辱他人的行为。侮辱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言词侮辱、文字侮辱。所谓公然,是指在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人看到的、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至于被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最后,侮辱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

442十九、诽谤罪诽谤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对象是特定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443十九、诽谤罪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客观行为方式不同:(1)侮辱不一定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并有意加以散布。(2)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3)侮辱罪除可由口头、文字方式构成外,还可以用暴力的方法。而诽谤罪不可能用暴力的方法。

444二十、刑讯逼供罪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45(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特征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446(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1.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界限。2.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3.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区别主要是:(1)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对象为证人。(2)主观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主观目的是逼取口供,暴力取证罪的主观目的是逼取证人证言。(3)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既可采取暴力方式,也可采取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采取暴力方式。(三)刑讯逼供罪的处罚

447二十一、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证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是证人。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在这里是指以捆绑、吊打、殴打等方法危害证人人身健康的行为,不包括杀害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

448二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49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对象是“被监管人”,包括被国家监管机关监管的已决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450第三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犯罪

451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5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各民族的平等与民族和睦的关系。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文字、语言以及其他方式,煽动各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453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5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主要是基于民族平等关系的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455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5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地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具有宗教信仰自由权,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而故意实施的心理态度。

457四、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即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婚姻、服饰、饮食、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人或多次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458五、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59侵犯通信自由罪,指行为人故意隐匿、毁弃或非法拆开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侵犯的对象是公民交付邮局递送的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他人信件私自隐藏起来不交给收信人,或根本不让他人信件进入邮政部门邮递程序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将他人的信件撕毁、烧毁或者丢弃,使他人无法获得该信件的行为。所谓非法开拆,是指未经收信人许可而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开拆他人缄封的信件的行为。

460六、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6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邮电工作人员,包括邮电事业部门的干部以及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发行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邮电业务的代办人员和乡邮员。

462七、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6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隐私权。客观方面的表现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6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隐私权。客观方面的表现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65八、报复陷害罪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66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包括:(1)控告人;(2)申诉人;(3)批评人;(4)举报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实行打击报复或者恶意陷害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的目的。

467九、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68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469十、破坏选举罪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70(一)破坏选举罪的概念、特征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被选民选出的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民主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选举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4713.本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常常具有破坏选举活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目的。(二)破坏选举罪的认定1.破坏选举罪与非罪的界限。2.破坏选举罪的罪数。3.破坏选举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二者区别如下:(1)客观方面不同。(2)犯罪客体不同。(三)破坏选举罪的处罚

472十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47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他人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权利,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捆绑、殴打、禁闭、强抢等对人身实行强制或打击的方法。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74十二、重婚罪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75(一)重婚罪的概念和特征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3.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意结成两个重合的婚姻(包括明知他人已有合法婚姻仍然配合他人再次结婚)。

476(二)认定重婚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1.要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界限。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或确因婚后受虐待逃后重婚的,以及被拐卖而重婚的,一般不宜以重婚罪论处。2.重婚罪与通奸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同居行为的界限。通奸是有配偶的双方之间或有配偶的一方与无配偶一方之间暗中自愿发特殊性一关系。非法同居是男妇双方未结婚而在一起公开生活。非法同居有表现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有表现为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姘居。实践中应特别注意那种有配偶而与他人姘居同事实婚姻而重婚之间的界限。(三)对重婚罪的处罚

477十三、破坏军婚罪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78(一)破坏军婚罪的概念和特征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指战员。其他在职但没有军籍的人员以及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等都不是现役军人。2.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二)对破坏军婚罪的处罚

479十四、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480(一)虐待罪的概念和特征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冻饿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健康。2.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3.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481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二)认定虐待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1.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划分:(1)情节是否恶劣。只有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本罪。(2)从犯罪对象上来区分,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抚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2.虐待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三)对虐待罪的处罚

482十五、遗弃罪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83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侵害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中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客观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抚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84十六、拐骗儿童罪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85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采用蒙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一般以收养或奴役为目的。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1)前者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利益;后者侵犯的则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前者在主观上是为了抚养或者奴役等,后者是为图财。(3)前者不发生将犯罪对象出卖的行为,后者须有将拐来的对象出卖的行为。

486十七、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87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残疾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行为的对象是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88十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89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4901.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某同其妻李某争吵后,李要上吊。宋喊来邻居叶某进行劝解,叶走后二人又吵骂厮打。后李某寻找自缢工具时,宋意识到李要自缢却无动于衷,放任不管。宋听到凳子响声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喊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去告知自己的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时李某已自缢身亡。请问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思考提示:客观方面重点考虑宋某对李某有无救助义务;在主观方面重点考虑宋某有无放任李某死亡的故意。本章思考题

4912.王某与妻子孙某闹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二人离婚。孙某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尚未确定开庭时间。王某于某日回家取衣服,看到孙某刚洗完澡,便要求与孙某性交,被孙某拒绝。王某说:“现在你还是我老婆,我有权利过夫妻生活。”于是把孙某按倒在地上,强行与孙某发生了性关系。孙某随即到派出所控告王某,王某因此被刑事拘留。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思考提示:法定配偶在离婚诉讼期间是否存在共同(性)生活的义务。

4923.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思考提示:在拐卖儿童过程中造成被拐儿童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4934.联防队员甲、乙看到外来人员丙专门盯着儿童看,形迹可疑,联想到村里接连丢失儿童,便将丙带到联防所,逼问丙是不是想拐卖儿童。丙说自己丢了小孩,是来寻找孩子的。甲、乙不信,于是用皮带抽打丙,将丙打昏在地,丙苏醒后仍然不承认,甲、乙又用电警棍电击丙,致丙心脏反射心跳死亡。甲、乙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便将丙拖出去埋在村外的垃圾推里。请问甲、乙二人的行为应定何罪?思考提示:刑法对非法拘禁罪加重情节的相关规定。

494第六章侵犯财产罪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暴力型财产犯罪第三节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第四节非法挪用型财产犯罪

4951.抢劫罪的加重犯2.盗窃罪的特殊情形3.侵占罪的认定4.职务侵占罪的认定5.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本章重点提示:

496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497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构成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产的行为。构成上,侵犯财产罪具体表现为:(一)客体要件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共同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二)客观要件侵犯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侵犯财产罪中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四)主观要件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财产罪。

498(一)侵犯客体单一或复杂的划分以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单复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侵犯单一客体的犯罪和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二)依行为方式不同的划分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为标准进行划分,划分为取得罪、挪用罪与毁坏罪。(三)主体是否要求特殊身份的划分以侵犯财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否要求具备特殊身分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一般主体犯罪与特殊主体犯罪。二、侵犯财产罪的分类

499(四)依主观要件不同的划分根据主观要件划分,包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二是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三是既可以由直接故意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五)犯罪对象是否特殊的划分以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具有特殊性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侵犯一般财物的犯罪与侵犯特殊财物的犯罪。

500第二节暴力型财产犯罪

501一、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502(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既包括各种公私财物,也包括他人的人身。2.犯罪客观特征抢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

503抢劫罪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三种:(1)暴力行为基本含义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具有当场性,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2)胁迫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胁迫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暴力性;第二,当场性;第三,实施的当场性。

504(3)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暴力或胁迫以外的其他人身强制行为。其他方法是类似于暴力、胁迫行为导致被害人不敢抵抗或不能抵抗的方法。这三种方式的基本特征为:均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的人身施加暴力和胁迫以外的某种影响,使其失去反抗知觉或者反抗能力;此行为与其后的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有着手段与目的的联系。

5053.犯罪主体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实施本罪。4.犯罪主观方面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回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二)抢劫罪的认定1.划清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5062.划清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抢劫罪的界限。(2)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其一,行为手段不完全相同;其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其三,侵犯的对象不尽相同;其四,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3.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年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074.正确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抢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要具备:一是实施了抢夺犯罪行为,二是在抢夺过程中身边带有凶器。5.正确认定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二是认为不管是否抢得了财物,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下人身权利,就是抢劫既遂;三是认为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规定了两种情节;基本情节规定的是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而加重情节规定的是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问题。

508二、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09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抢夺罪的构成与认定1.抢夺罪的构成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不动产。抢夺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5102.抢夺罪的认定认定抢夺罪时,首先要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抢走他人财物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方法和是否携带凶器,如果使用了暴力、胁迫方法,或者虽没有实际使用暴力、胁迫,但身边带有凶器,应认定为抢劫罪;反之,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没有携带凶器,如抢走财物数额较大,则应定为抢夺罪。(二)抢夺罪的处罚

511三、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1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51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威胁或要挟内容手段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514(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二罪主要区别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在:一是行为实施内容,前者的威胁内容广泛,威胁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相威胁,后者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二是行为实施的方式,威胁的方式上,前者包括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而后者只能是由犯罪分子当面直接口头实施,当然以行动实施也可。三是犯罪构成的要求不同。

515四是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前者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后者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2.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区别为:(1)犯罪客体上(2)犯罪客观方面3.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三)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516四、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17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本罪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所谓“毁灭”,是指公私财物完全丧失价值与效用;所谓“损坏”是指公私财物部分丧失价值与效用。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本罪要求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518五、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19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与认定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正常活动有直接联系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采取其他方法使公私生产活动无法进行,或使生产归于失败。

520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2.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需要区分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2)犯罪对象不同。(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

521第三节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

522一、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23(一)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主要构成为: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本罪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界一般认为,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物。二是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人力可以控制、支配的财物。三是必须是动产。

524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是盗窃行为两个选择性的补充要件。“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行为。

525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特征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通过多次盗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盗窃罪的认定1.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界限关键要把握两条:一是盗窃数额;二是盗窃次数。2.亲属相盗情形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类盗窃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只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才作犯罪处理,但在处罚上也应与社会上盗窃作案有所区别。

5263.盗窃罪与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1)盗窃罪与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及其零部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零部件是否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2)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前罪是一般规定,后罪是特别规定,两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按照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处理。(3)盗窃罪与毒鱼、炸鱼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5274.偷开机动车辆案件中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5.电信盗窃的处理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构成该条规定的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第二,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第三,必须是数额较大或多次使用。

5286.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对于一般财物的盗窃,以失控加控制说为标准,对于某些特殊财物的盗窃则以控制说为标准。(三)盗窃罪的处罚对盗窃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全面考虑盗窃数额与情节2.合理计算盗窃财物的数额(1)被盗物为实物时数额的计算。(2)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数额的计算(3)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等的数额计算(4)若干特殊盗窃的数额计算3.共同盗窃案件的处罚4.盗窃罪的死刑适用

529二、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30(一)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要构成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事实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531(二)诈骗罪的认定1.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诈骗的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2.诈骗罪与新型诈骗罪的界限(1)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二者区别是:第一,客体不同。第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完全相同。第三,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

532(2)诈骗罪与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第一,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第二,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第一,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第二,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把握住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还是窃取。(三)诈骗罪的处罚

533三、聚众哄抢罪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34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哄抢滋扰,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聚众哄抢罪的构成与认定1.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聚众哄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哄抢滋扰,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聚众哄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处罚的对象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聚众哄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

535“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与哄抢,在哄抢中起重要的作用或者哄抢财物较多的人。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聚众哄抢罪的认定认定聚众哄抢罪,必须是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数额是否较大,或者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别聚众哄抢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认定聚众哄抢罪需要注意区分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主要的区别:一是行为表现不同二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二)聚众哄抢罪的处罚

536四、侵占罪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537(一)侵占罪的概念与构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的主要构成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私人所有财物,也包括公共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538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二是行为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39(二)侵占罪的认定1.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1)数额界限;(2)对象界限。2.侵占罪与其他某些侵犯财产罪的界限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仍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是:(1)犯罪的对象范围不同;(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3)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

5403.侵占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侵占罪的既遂构成要求:(1)行为人是被侵占财物的持有人;(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3)行为人实施了变持有为非法所有的行为;(4)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持有的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且数额较大;(5)行为人被要求退还或交出而拒绝退还或交出。(三)侵占罪的处罚

541五、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42(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主要构成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目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43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二是“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自己所有。三是“数额较大”,这是区别本罪与非罪重要界限。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

544(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1.职务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不构成本罪。2.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区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在辨别二者的客观方面、犯罪对象和主体上。(2)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前罪和后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主体不同;第二,客观方面不同;

545第三,犯罪对象范围不同。2.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集中表现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公司、企业公共财产时如何定罪的问题。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一是主犯决定说;二是特殊主体决定说;三是分别定罪说。我们认为,共同犯罪中应由起主要作用的,即主犯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546第四节非法挪用型财产犯罪

547一、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48(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使用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单位的资金。

549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准备以后归还的。(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1.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注意:一是挪用数额。二是挪用时间。

550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二罪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3)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4)故意内容不同。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两罪客观行为表现故意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前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罪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资金,有集体所有资金,私人所有资金。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款,不包括私人所有的钱财。(三)挪用资金罪的处罚

551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52(一)挪用特定款物罪概念与特征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犯罪对象只限七项特定款物,即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

55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掌管、支配、使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554(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认定挪用特定款物罪需要区分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二罪区别在:(1)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3)构成要求不同;(4)犯罪主体不同。(三)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处罚

555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思考提示:杀人行为是否以制止被害人反抗当场取得财物为目的。2.聚众哄抢罪的认定思考提示:聚众哄抢罪的成立条件与刑事责任的范围。本章思考题

5563.侵占罪的认定思考提示:注意本罪主体在身份、对象特征、告诉方面与其它犯罪区别。4.诈骗罪与其他具体诈骗罪的关系思考提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557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司法罪第四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五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七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九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十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581.妨害公务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和罪数问题。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3.聚众斗殴罪的特征及其司法认定。4.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及其司法认定。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和罪数问题。6.伪证罪的特征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7.窝藏、包庇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特征及其司法认定。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9.脱逃罪的特征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章重点提示:

55910.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的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1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1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特征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13.盗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1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征及其司法认定。15.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16.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560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561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对日常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二)本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社会秩序管理法规,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三)本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只有少数犯罪是过失。在故意犯罪中有一些犯罪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

562根据具体犯罪侵犯的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同方面,《刑法》把本类犯罪分成了九个小类:(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563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564一、妨害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65(一)妨害公务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人员执行公务活动的正常秩序。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加以阻挠。

566(二)妨害公务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2.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正在执行公务,或者误认为对方的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为违法行为而进行阻碍的,均不能定本罪,应按对事实的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3.本罪与抗税罪的界限。抗税罪其实也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其与妨害公务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其中,抗税罪属于特别法条。

5674.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二者属于部分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其中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为特别法条。5.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原则上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数罪并罚。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三)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568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69(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不论被煽动的群众是否实施了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如果行为人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或者煽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具体职务,应当分别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妨害公务罪,而不构成本罪。

570三、招摇撞骗罪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71(一)招摇撞骗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公民合法利益。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二)招摇撞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3)行为方式不同。(4)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5723.本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界限。在于行为人冒充公安人员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强行对他人“罚款”或“没收”其财物的如何定性,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行为人取得财物主要是靠其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起作用的,应定招摇撞骗罪;(2)行为人虽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取得财物主要是因为其实施了要挟行为的,应定敲诈勒索罪;(3)行为人虽然冒充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取得财物主要是因其当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应定抢劫罪。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三)招摇撞骗罪的处罚

573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74(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1.伪造、变造、买卖非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2.为实施其他犯罪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属于本罪于其他犯罪的牵连犯,应按照从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定罪处罚。3.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575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三)本罪的处罚

576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印章罪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77(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印章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二)法律适用问题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578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79(一)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的对象限于我国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行为人的同一伪造或者变造行为,伪造或者变造的既有居民身份证又有国家机关的证件等,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其中的重罪定罪;如果系不同的行为分别伪造、变造了居民身份证和国家机关的证件等,则应数罪并罚。(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处罚

580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81(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只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才能定本罪,否则只能按违法行为处理。2.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故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证,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论处。(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罚

582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83(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法律适用问题如果行为人是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为间谍组织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应定间谍罪;如果行为人是为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则应定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

584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85(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法律适用问题1.确实不知是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持有,或者虽然知道是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但不知其持有属非法的,都不能构成本罪。2.行为人非法持有上述物品,但向有关部门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不构成本罪。3.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同时又故意或者过失将其泄露的,属于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定罪处罚。

586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87(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间谍专用器材主要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处罚

588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89(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处罚

590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91(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

592十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93(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法律应用1.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未获取其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或者获取了其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均不构成本罪。2.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有三:一是侵入对象不同;二是行为方式不同;三是情节要求不同。

594十五、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应用1.罪与非罪的界限。2.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有三:一是侵入对象不同;二是行为方式不同;三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无情节严重的要求,而本罪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3.本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方式。

595十六、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第二百八十五条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96(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构成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法律应用1.本罪提供的对象限于可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体包括两种:一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是有其他用途但也可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2.本罪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三)本罪的处罚

597十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98(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主要有三:(1)对象范围不同;(2)行为方式不同;(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后,又进行破坏,且后果严重的,属于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牵连犯,应按照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599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00(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凡经责令停止使用后不再使用的,不能定罪;二要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即使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只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定罪。2.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601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02(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3.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1)犯罪客体不同。(2)客观行为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后者没有限制。

603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04(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纠集多人冲入、围攻国家机关,强占国家机关的工作场所,堵塞国家机关通道等。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但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本罪。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而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属于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条竞合,其中本罪是特别法条,故应定本罪。但聚众以其他方式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仍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605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06(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主体只限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其他人员包括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的,都不构成犯罪。4.本罪罪过形式为故意。

607(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区别主要是:(1)阻碍的公务的内容不同;(2)行为方式不同。2.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1)发生的场所不同;(2)犯罪客体不同;(3)犯罪主体有一定差异。(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处罚

608十九、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09(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罪过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以非危险物质冒充危险物质而加以投放,意图引起社会的恐慌。(二)法律适用问题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如果尚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能定本罪。2.行为人误以为非危险物质为危险物质而加以投放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

610二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1.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他人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误虚假恐怖信息为真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的,不能定本罪。

6112.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而谎称自己投放了爆炸物、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3.既未投放危险物质,也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而谎称投放了危险物质的,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4.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612二十一、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13(一)聚众斗殴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斗殴的行为。3.本罪主体限于斗殴双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出于逞凶、争霸、报复、寻求刺激、藐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等动机。(二)聚众斗殴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结伙斗殴或者械斗,因主观动机不符,不能定本罪,如果符合其他罪的构成要件,可按相应犯罪处理。2.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不定本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614二十二、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615(一)寻衅滋事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逞强、耍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开心取乐,等等。(二)寻衅滋事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寻衅滋事尚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的,不能定本罪,而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6162.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属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定罪处罚。3.以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追逐、拦截妇女的,属于本罪与强制侮辱妇女罪的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其中特别法条规定的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三)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617二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18(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类似黑社会的犯罪组织。3.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4.本罪主观主面是故意。(三)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619二十四、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二百九十四条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20(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所谓入境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境外黑社会组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胁迫、贿赂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行为。2.本罪主体限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所谓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被境外国家或地区确定为黑社会的组织。3.本罪罪过形式为故意。(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行为的同时,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数罪并罚。2.在境内已被发展为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的人,接受委托在境内发展其组织成员的,应构成本罪。

621二十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百九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22(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不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必要条件,即不论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均不影响本罪成立。2.如果行为人事前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通谋,而事后予以包庇的,不构成本罪,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3.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的,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623二十六、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24(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犯罪方法,主要是指犯罪的经验、技能,既包括预备犯罪的方法,也包括具体实施犯罪的方法,还可以是犯罪完成以后隐匿、毁灭证据,逃避侦查、审判的方法等。传授犯罪方法,是指使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式,将犯罪的经验、技能教授他人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625(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属于行为犯,且没有情节严重的限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不论被传授者是否学会或者提高了犯罪技能,也不论被传授者是否用行为人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本罪与教唆犯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同;(2)实施行为的时间不同;(3)对象要求不同;(4)犯罪客体不同;(5)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同。(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处罚

626二十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27(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但只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当非法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发生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门前或者院内,或者发生于公共场所、交通要道,并且行为人拒不服从解散命令,致使有关单位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属于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628二十八、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29(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随身带有,或者用各种容器、运输工具夹带有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如果行为人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不是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而是出于其他动机、目的,不能定本罪,而应以《刑法》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630二十九、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31(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尚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不能定本罪,但可予以行政处罚。(三)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处罚

632三十、侮辱国旗、国徽罪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33(一)侮辱国旗、国徽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众场合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如果是因疏忽而造成国旗、国徽损坏、污染的,不构成本罪。(二)侮辱国旗、国徽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侮辱其他任何国家的国旗、国徽,以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等,均不能构成本罪。2.在公共场所侮辱国旗、国徽肯定构成本罪。在非公共场所侮辱国旗、国徽则只有当众实施侮辱行为的,才能构成本罪。(三)侮辱国旗、国徽罪的处罚

634三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35(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具有煽动他人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二)法律适用问题1.对于被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2.根据《刑法》第300条第3款和上述《解释》第5条、第6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36三十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是故意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但是,对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

637(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处罚

638三十三、聚众淫乱罪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639(一)聚众淫乱罪的概念和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是指纠集多人群奸群宿、跳脱衣舞、贴面舞或者进行其他变态性行为。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指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淫乱的目的。(二)法律适用问题1.只有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才构成本罪。2.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只要有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即可,其本人是否参加淫乱活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640三十四、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一)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引诱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符合聚众淫乱罪构成要件的,以聚众淫乱罪定罪处罚。2.引诱未成年人进行非聚众性淫乱活动,不构成本罪。(三)本罪的处罚

641三十五、盗窃、侮辱尸体罪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42(一)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的尸体限于人的尸体,既包括完整的尸体,也包括尸体的某一部分以及尸骨。但是,骨灰不属于本罪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2.行为人只要实施盗窃、侮辱尸体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三)本罪的处罚

643三十六、赌博罪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644(一)赌博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必须出于营利的目的,即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必须是为了从中获取金钱和财物(二)赌博罪的法律应用(三)赌博罪的处罚

645三十七、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46(一)开设赌场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赌场的行为。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的行为。2.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必须出于营利的目的,即行为人开设赌场,必须是为了从中获取金钱和财物。(二)开设赌场罪的法律应用1.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647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我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4.开设赌场必须是营业性的,如果只是组织或为首召集他人赌博并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等,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应当以赌博罪论处。(三)开设赌场罪的处罚

648三十八、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49(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投递邮件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只能由邮政工作人员构成。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收发室的工作人员,虽然具有分发本单位邮件的职责,但因不具有邮政工作人员的身份,对其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不能定本罪。2.因为过失而延误投递,或者是因为遇到不可抗力而延误投递的,都不构成本罪。

650第三节妨害司法罪

651一、伪证罪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52(一)伪证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刑事诉讼秩序。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构成本罪。4.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犯罪人的目的。(二)伪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看是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二是看是否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三是看主观上是否故意。2.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3)客观行为不同;(4)发生的时间不同;(5)犯罪目的不同。

653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654(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妨害证据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本罪。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1.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不能定本罪。如果构成其他罪的,可按相应犯罪处理。2.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帮助证人作伪证的,属于本罪与伪证罪(共犯)的法条竞合犯,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655三、妨害作证罪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56(一)妨害作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所谓阻止证人作证,是指通过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不能作证、不敢作证或者不愿作证,其实质是不让证人作证。所谓指使他人作伪证,是指通过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促使他人对案件事实作虚假证明,其实质是让他人作假证。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妨害作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6571.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1)发生的场合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3)客观行为不同。2.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发生的场合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3)客观行为不同。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当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妨害作证时,往往直接造成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剥夺、身体被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此种情形属于妨害作证罪与其他罪的想象竞合犯,不能定数罪,只能按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三)妨害作证罪的处罚

658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659(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其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本罪。因前者属于特别规定。(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罚

660五、打击报复证人罪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61(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且具有报复的目的。(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毁坏其财产等方式打击报复证人的,属于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三)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处罚

662六、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663(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在法庭上殴打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不能按本罪中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论处,如果是以聚众形式进行的,可视为聚众哄闹法庭;2.在法庭上聚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出庭职务的,属于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法条竞合,其中本罪属特别法条,故应以本罪定罪处罚,不定妨害公务罪。

664七、窝藏、包庇罪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65(一)窝藏、包庇罪的特征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加以窝藏或包庇。(二)窝藏、包庇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与相关犯罪共同犯罪的界线。2.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666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2)犯罪目的不同;(3)客观行为不同;(4)对象不同;(5)发生的时间不同。3.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替他人顶罪的行为,属于隐瞒犯罪人身份的包庇行为,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4.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5.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三)窝藏、包庇罪的处罚

667八、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68(一)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间谍犯罪的情况、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本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因此,如果行为人不是不说有关情况或交出有关证据,而是以作为的方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伪造、毁灭证据,则应构成包庇罪。(三)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处罚

669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70(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2.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法律应用1.罪与非罪的界限。2.本罪与洗钱罪的界限。二罪区别的关键是掩饰、隐瞒的对象不同。3.如果窝藏、转移的不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是他人用以实施犯罪的工具,应构成包庇罪。(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罚

671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672(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二是看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673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其中本罪属于特别法条。故凡是妨害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都应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4.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以本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

674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675(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法律适用问题如果被执行人、担保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三)本罪的处罚

676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677(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只能由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构成(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殴打监管人员或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应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不定本罪。2.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被监管人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应以《刑法》第248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定罪处罚。(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处罚

678十三、脱逃罪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79(一)脱逃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脱逃的行为。所谓脱逃,是指逃离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以及在押解途中逃跑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只能由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构成。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羁押的目的。

680(二)脱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下列几种情形不构成本罪:(1)没有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被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的人逃离羁押场所的;(2)确实被错关的所谓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离羁押场所的;(3)不是基于摆脱羁押的目的而暂时逃离羁押场所,事后又返回的。2.使用暴力方式脱逃的,以致人轻伤为限,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本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实际脱离监管机关的控制为标志。

681十四、劫夺被押解人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82(一)劫夺被押解人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谓劫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押解人员的控制中夺走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1.被劫夺者与劫夺者事前通谋的,被劫夺者构成本罪的共犯;事前无通谋但愿意跑的,被劫夺者单独构成脱逃罪;如果不愿意跑,而是被他人强行劫走的,被劫夺者不构成犯罪。2.暴力劫夺被押解人员致使押解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应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683十五、组织越狱罪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84(一)组织越狱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有组织、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逃跑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只能由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构成。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组织越狱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几个在押人员临时纠合在一起逃跑的,应以脱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定本罪。2.本罪不只是组织者构成,被组织参与越狱的,同样构成本罪。(三)组织越狱罪的处罚

685十六、暴动越狱罪第三百一十七条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86(一)暴动越狱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动越狱的行为。所谓暴动越狱,是指首要分子纠集一定数量的在押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采用暴力手段从羁押场所逃跑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限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二)暴动越狱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本罪与组织越狱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使用暴力手段。使用暴力的构成本罪,反之则构成组织越狱罪。(三)暴动越狱罪的处罚

687十七、聚众持械劫狱罪(一)聚众持械劫狱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持械劫狱的行为。所谓聚众持械劫狱,是指首要分子纠集一定数量的人,采取使用枪械、刀具、棍棒等凶器的暴力手段,从监狱等羁押场所抢走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行为人劫夺的是被关押的还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区别本罪与劫夺被押解人罪的关键。2.以聚众持械的方式劫刑场的,可以按本罪定罪处罚。因为广义地讲,刑场可视为“狱”。

688第四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689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90(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二)法律适用问题1.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如果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对行为人应以本罪和相应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2.为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而组织犯罪的人偷越国(边)境的,属于本罪与窝藏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三)本罪的处罚

691二、骗取出境证件罪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92(一)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行为。2.本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二)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刑法》第319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出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如果将骗取的出境证件实际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不定本罪,而应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因为该种情形实际是两罪的牵连犯,应按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三)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处罚

693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94(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此处提供的必须是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即完全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出入境证件。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向他人提供。

695(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并将其提供给他人的,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但如果只有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而未向他人提供的,则应当以《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自己有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同时又向他人提供第三者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应以本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处罚

696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一)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谓出售出入境证件,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地提供有权制作机关制发的真实的出入境证件。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行为人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本罪出售的对象限于真实的出入境证件,如果出售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则应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定罪处(三)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处罚

697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98(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主要是指使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运出或者运进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徒步带领、护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699(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行为人既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又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果组织和运送的对象相同,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果组织和运送的对象不同,则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数罪并罚。2.根据《刑法》第321条第3款的规定,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以本罪与相应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

700六、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701(一)偷越国(边)境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国(边)境而误出误入的,不构成本罪。(二)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与叛逃罪的界限。当叛逃罪表现为叛逃境外时,往往也涉及到偷越国(边)境的问题。二者区分:一是主体不同;二是客观方面不同。2.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的组织者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组织偷越国(边)境的人则构成本罪。

702七、破坏界碑、界桩罪第三百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03(一)破坏界碑、界桩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破坏界碑、界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的实质不在于把界碑、界桩本身毁坏,关键看是否使其丧失原有意义和作用。因此,行为人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界碑、界桩丧失其原有的意义和作用,就应视为破坏界碑、界桩,应以本罪定罪处罚。2.过失损坏界碑、界桩的,不能定本罪。(三)本罪的处罚

704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一)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加以破坏。(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破坏的不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只是国家为开挖水库、河道或者修建道路而埋设的临时性测量标志,或者过失损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均不构成本罪。(三)本罪的处罚

705第五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706一、故意损毁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07(一)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文物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有意加以损毁。

708(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据此,故意损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应当以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2.行为人盗窃文物时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属于本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按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但如果是盗窃行为完成以后,又损毁所盗文物的,则应以本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三)本罪的处罚

709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10(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二)法律适用问题1.如果行为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同时造成其中的珍贵文物毁损的,属于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按其中的特别法条故意损毁文物罪定罪处罚。2.在国家名胜风景区、文物古迹区随意刻画等一般损毁行为,不构成本罪。(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处罚

711三、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12(一)过失损毁文物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珍贵文物或者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区别在于本罪的罪过为过失,且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2.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过失损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本罪论处。3.行为人因失火而烧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以及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本罪与失火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713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三百二十五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14(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1.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非法向外国人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论处。2.如果行为人是在我国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将收藏的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给外国人的,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715五、倒卖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16(一)倒卖文物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二是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其中单位可以是无文物经营权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经营权的。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具有牟利的目的为必要条件。

717(二)倒卖文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倒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本罪论处。2.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我国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3.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2)客观行为不同。(3)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三)倒卖文物罪的处罚

718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三百二十七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19(一)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所谓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是指国家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收藏保护的文物。这里的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是指中国的非国有单位和中国公民。2.本罪主体是单位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文物考古机构等单位才能构成本罪。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720(二)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非法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藏品出售、私赠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以本罪论处。2.如果将馆藏文物出售或者赠送给中国的国有单位的,不构成本罪。3.如果将馆藏珍贵文物出售或赠送给外国机构或外国人的,应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4.个人将馆藏珍贵文物出售的,应根据买方是否外国人,分别定倒卖文物罪或者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但如果是馆藏文物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文物藏品占为己有,然后将其出售或者赠送他人的,则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

721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722(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二)法律适用问题1.盗掘不具有任何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不构成本罪。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属本罪加重犯,不实行数罪并罚。(三)本罪的处罚

723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24(一)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并盗窃或者损毁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实行数罪并罚。(三)本罪的处罚

725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26(一)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按照《刑法》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以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2.抢劫国有档案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

727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28(一)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概念和特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以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

729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730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731(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行为人出于报复、泄愤等动机,故意引起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

732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33(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3.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二)法律适用问题非上列特定人员过失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应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

734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35(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3.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故意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

736四、非法组织卖血罪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37(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即没得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委托,而擅自通过招募、欺骗、劝说、引诱等方式,动员、策划、指挥、安排他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者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出卖血液。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刑法》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他人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三)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处罚

738五、强迫卖血罪(一)强迫卖血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强迫卖血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卖血行为本身是否违背卖血者的意志,违背的构成本罪,不违背的,则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2.根据《刑法》第333条第2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强迫卖血罪的处罚

739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40(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二)法律适用问题本罪属危险犯,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制作、供应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制品,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741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42(一)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单位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构成。3.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二)法律适用问题本罪行为人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只是未依照规定进行有关检测或者违背了其他有关操作规定。这是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区别的关键。此外,两罪的罪过也不同。本罪为过失,后者为故意。

743八、医疗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44(一)医疗事故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3.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二)医疗事故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分清以下界线:(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3)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3)违反的规章制度的范围不同。3.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者治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而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745九、非法行医罪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46(一)非法行医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无医疗技术的一般公民,也可以是有一定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非法行医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两方面把握:一是看行医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如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合法行医,不构成本罪;二是看情节是否严重,虽属于非法行医,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只能通过行政的方式处理。2.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主观方面不同。

747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48(一)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但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上述节育手术的,不构成本罪。如果导致他人伤残、死亡的,可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2.本罪与非法行医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擅自进行节育手术,非法行医罪则表现为擅自从事一般的医疗活动。

749十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50(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法律应用1.《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对本罪客观方面作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将逃避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纳入了本罪,扩大了本罪行为的范围,因而不论是逃避进出境的动植物检疫,还是逃避境内的动植物检疫,都可构成本罪;二是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也要以本罪定罪处罚,加大了对逃避动植物检疫行为的打击力度。2.构成本罪须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且情节严重。

751第七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52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53(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把握三点:(1)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2)必须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3)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754(二)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所涉及的物质不同。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区别主要有:(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3)行为方式不同。3.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区别主要有:(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3)客观方面不同。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755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56(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所谓固体废物,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的废弃物质。应特别注意,本罪倾倒、堆放、处置的必须是境外的固体废物,即所谓“洋垃圾”。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与走私废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2)客观行为和对象不同。2.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2)主观方面不同;(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757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条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758(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是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应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处罚

759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60(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湖泊、水库、渔塘中,用电击、爆炸等方法盗捕水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罚

761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62(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1.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同时构成本罪和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为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属于本罪与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牵连犯,应当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3.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不能定本罪,可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763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1.根据《刑法》第155条第2项的规定,在我国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2.根据《解释》,实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64七、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65(一)非法狩猎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杀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非法狩猎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2.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2)行为表现不同。3.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同时构成本罪和爆炸罪、投毒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66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67(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具有改变农用地用途的目的。(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把握:一是看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是否改变其用途;二是看是否达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林地毁坏的程度。2.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2)客观行为不同;(3)所涉及的土地范围不同;4)主观方面不同。

768九、非法采矿罪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69(一)非法采矿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非法采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即停止开采的,或者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均不构成本罪。2.实践中非法的小煤窑、小金矿等采矿肯定属于非法采矿的性质,但由于多数只是给国家的矿产带来一些损失,而并未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因此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只能用行政方法予以取缔或者罚款。(三)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770十、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771(一)破坏性采矿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二)法律适用问题本罪与非法采矿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三)破坏性采矿罪的处罚

772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73(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1.由于本罪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故《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数量和情节的限制。2.本罪的采伐、毁坏行为既可秘密进行,也可以公开实施,且无时间、地点和使用的工具、方法的限制。(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罚

774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本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区别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象范围不同;二是行为表现不同。(三)本罪的处罚

775十三、盗伐林木罪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76(一)盗伐林木罪的特征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2.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二)盗伐林木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2)客观行为不同;(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

777十四、滥伐林木罪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78(一)滥伐林木罪的特征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二)滥伐林木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3)行为方式不同。2.滥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同时触犯滥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滥伐林木罪的处罚

779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三百四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780(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收购、运输的必须是他人盗伐、滥伐的林木,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2.盗伐、滥伐者运输自己盗伐、滥伐的林木,不能单独定本罪。

781第八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82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78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784(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本罪主观主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2.走私毒品罪与其他走私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2)犯罪客体不同。

785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假毒品行为的定性。此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行为人故意制造假毒品出售,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真毒品出售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误以为假毒品是真毒品而加以走私、贩卖、运输的,由于行为人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只是因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而不能完成,应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未遂论处;(3)行为人故意在毒品中掺假,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以及贩卖因土法加工而含有较多杂质的毒品的,不论其中非毒品成分有多少,都应定贩卖毒品罪。

786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1)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四种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但四种行为同时实施也只是一罪,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2)行为人既有走私毒品的行为,又有走私其他物品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走私毒品罪和相应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同一走私行为中既包括毒品又包括其他走私罪的对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3)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加以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等,应当以盗窃、抢劫罪与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实行数罪并罚。

787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88(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谓非法持有毒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而擅自占有、携有、藏有、保存或者以其他方式控制有鸦片、海洛因等毒品。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789(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2.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均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由于其他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且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以本罪定罪处罚。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本罪数量较大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本罪。(三)本罪的处罚

790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791(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二)法律适用问题1.如果包庇的是非毒品犯罪或者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以外的其他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都不构成本罪,而应按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如果事先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事后对其进行包庇的,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792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隐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及其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法律适用问题1.如果行为人事先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2.如果行为人窝藏、转移、隐瞒的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及其犯罪所得财物,而是其他毒品犯罪或者非毒品犯罪的毒品或者所得财物,应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3.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属于本罪与洗钱罪的法条竞合,应当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793五、走私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794(一)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此处的走私行为与走私罪的走私行为完全一样。所谓制毒物品,是指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丙酮、麻黄碱、麦角胺、笨乙酸、呱啶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如果行为人是为自己制造毒品而走私制毒物品,属于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牵连犯,应以其中的重罪即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2.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走私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795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出售或者购买制毒物品,以及虽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但违规或超量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如果是在我国内海、领海、界河、界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以及直接向走私制毒物品的人非法收购制毒物品的,应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796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97(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种植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行为人如果利用自己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属于牵连犯,应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非法种植一种毒品原植物已构成犯罪,又以其他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则应数罪并罚。(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处罚

798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99(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是指没有经过物理、化学等方法杀灭植物生长细胞,还能继续繁殖、发芽或生长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因科研等需要合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或者确实不知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而加以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均不能定本罪。

800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01(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是为了向他人贩卖毒品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属于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牵连犯,应以其中的重罪即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

802十、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803(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强迫他人吸毒,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海洛因、吗啡等毒品。这是构成本罪的关键,也是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主要区别。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致人死亡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是强迫他人吸食、注射少量毒品,意外导致他人死亡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如果是想用强迫他人吸食、注射大量毒品的方法致他人于死地,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大量毒品而置他人死活于不顾,导致他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804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805(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和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是用于吸食、注射毒品而向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大多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属于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牵连犯,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

806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07(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3.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须明知对方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二)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刑法》第355条第2款的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上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上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808第九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809一、组织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810(一)组织卖淫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他人卖淫,是指通过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各种手段,纠集、控制、策划、指挥多人有组织地进行性交易活动。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但限于卖淫活动的组织者。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811(二)组织他人卖淫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两点:其一,本罪要处罚的是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行为本身,因此,组织者是否参与卖淫或嫖娼,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二,被组织卖淫者的卖淫行为,不构成本罪。2.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3.根据《刑法》第361条第1款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以本罪定罪处罚。(三)组织卖淫罪的处罚

812二、强迫卖淫罪(一)强迫卖淫罪的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强迫他人卖淫的实质是违背他人意志,逼迫本不愿卖淫的人从事卖淫。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迫使他人卖淫的目的。(二)强迫卖淫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3)客观行为不同。2.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3)主观目的不同。

813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1)行为人既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又实施了强迫他人卖淫行为的,如果对象同一,我们倾向于定强迫卖淫罪。但是,如果分别组织和强迫不同对象卖淫的,则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2)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定强迫卖淫罪,而不定强奸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卖淫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4.根据《刑法》第361条第1款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他人卖淫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三)强迫卖淫罪的处罚

814三、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15(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是指卖淫活动组织者以外的人,为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充当保镖、皮条客、管账人,以及为他人组织卖淫看门望风、提供场所、指示目标、排除障碍等。2.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但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除外。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实际上是组织卖淫罪的共犯,但《刑法》已将其单列罪名。因此,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和组织他人卖淫的,不以共同犯罪论,而应分别定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816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17(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勾引、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容留,是指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所谓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牵线搭桥,居间介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法律适用问题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就卖淫行为本身而言,是不违背其意志的。否则,就是强迫卖淫罪,而非本罪。

818五、引诱幼女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19(一)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引诱男性或者已满14周岁的女性卖淫的,构成引诱卖淫罪。2.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3.如果行为人不是引诱幼女从事卖淫,而是引诱幼女与自己或者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应以强奸罪或者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三)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处罚

820六、传播性病罪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821(一)传播性病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但须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这里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至于是否知道具体是哪种性病,在卖淫、嫖娼时,是否向对方隐瞒了病情,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822(二)传播性病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如果严重性病患者不是卖淫、嫖娼,而是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者恋爱中发生性关系,以及进行其他淫乱活动的,即使将性病传染给他人,也不构成本罪。2.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因强奸而将性病传染给被害人的,应定强奸罪。3.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即使将性病传染给他人,也不构成本罪。(三)传播性病罪的处罚

823七、嫖宿幼女罪第三百六十条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24(一)嫖宿幼女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所谓嫖宿,是指以给付一定的金钱、物质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换取卖淫者和自己发生性关系,其以对方是在从事卖淫为条件。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以行为人明知卖淫的确实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必要条件。(二)嫖宿幼女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如果幼女不是在卖淫,而是被诱骗或强迫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2.嫖宿已满14周岁的妇女的,不构成犯罪,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825第十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826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27(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牟利为的目为必要条件。

828(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的,以本罪定罪处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出版单位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者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8293.行为人直接从走私分子手上购买淫秽物品加以贩卖,或者是在我国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贩卖淫秽物品的,不定本罪,均应定走私淫秽物品罪;行为人为走私而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或者走私淫秽物品就是为了贩卖、传播的,属于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牵连犯,应按择一重罪的原则处理。4.行为人出版的作品中既有淫秽内容,又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属于本罪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

830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31(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出版法规,向他人提供书号,被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以本罪定罪处罚。2.出版单位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物品者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对该出版单位,以本罪的共犯论处。3.如果是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物品而提供书号、刊号、版号的,应定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832三、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33(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但必须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2.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本罪论处。3.出版单位与传播淫秽物品者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本罪的共犯论处。(三)本罪的处罚

834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三百六十四条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835(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应当注意,本罪处罚的是组织播放的组织者,对于只参与收听、观看的人,不能定本罪。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但须不以牟利为目的。否则,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二)法律适用问题1.《解释》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15至30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本罪定罪处罚。2.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只要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也定本罪。

836五、组织淫秽表演罪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37(一)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纠集、策划、指挥、安排一定的人员在一定场所对公众进行脱衣舞、裸体舞、性交表演等诲淫性演出。行为人本人是否参加表演,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聚集多人进行跳脱衣舞、贴面舞等淫乱活动,而非对公众进行淫秽表演的,应以《刑法》第301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定罪处罚。2.构成本罪的,只限于组织淫秽表演中的组织者,而不包括无组织行为的表演者和观众。对后者只能批评教育或予以行政处罚。

8381.甲使用暴力对正在依法强制执行一民事判决的法官进行阻扰,致使法官重伤。甲构成下列何罪?A.妨害公务罪B.拒不执行判决罪C.故意伤害罪D.扰乱法庭秩序罪思考提示:注意法官的特殊身份和正在执行的职务。2.律师王某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伪证罪B.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C.妨害作证罪D.帮助伪造证据罪思考提示:着重考虑律师王某的行为背景。本章思考题

839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思考提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及其与犯罪集团的关系。

8404.无业人员甲、乙以警察身份在火车站附近的旅馆抓卖淫嫖娼的,然后处以罚款,计罚款5000余元。甲、乙构成什么罪?A.诈骗罪B.招摇撞骗罪C.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D.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思考提示:注意刑法有关甲、乙冒充的特殊身份有无专门规定。

8415.某国家机关处长甲自己酒后驾车撞死他人后,要司机乙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是肇事者。乙念及处长平日对自己的关照,便前往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乙的行为构成:A.交通肇事罪的共犯B.伪证罪C.包庇罪D.不构成犯罪思考提示:注意乙冒名顶罪与甲所犯罪行的关系。

842第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第二节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节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罪

8431.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一般特征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本章重点提示:

844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845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防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利益。

846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各种危害国家的国防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两类,其中以自然人主体居多。(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除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以外,均为故意。

847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根据其发生的时间,可作如下分类:(一)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不以战时实施为条件,但并不意味着战时实施的不成立犯罪,相反,战时实施时是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二)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以战时实施为条件,平时实施的则不构成犯罪。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类型

848第二节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罪

849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三百六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50(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概念和特征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并且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自然人主体。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851(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认定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1)本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区别。首先,犯罪主体不同;其次,犯罪对象不同.(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二者的客体不同。二者的犯罪对象不相同。

852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罪数问题(1)使用暴力方法犯本罪,致使军人轻伤的,仍应以本罪认处;故意致军人重伤、死亡的,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致军人重伤、死亡的或者犯罪本罪时抢夺、抢劫军人枪支及其他武器装备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即对行为人从一重罪处断。(2)走私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边防军人依法缉私的,应对行为人按走私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进行并罚。(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处罚

853二、阻碍军事行动罪第三百六十八条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54(一)阻碍军事行动罪的概念和特征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以躺卧、静坐、设障、阻拦及其他方式,妨害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秩序。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阻碍军事行动罪的处罚

855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56(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概念和特征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客体是国防建设的正常秩序,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破坏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8573.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在处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时,应注意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有相似之处,其区别关键是犯罪对象不同,因而各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罚

858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859(一)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概念和特征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的正常秩序,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损坏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603.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军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亦应以本罪论处。4.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二)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在处理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时,应注意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有相似之处,其区别关键是犯罪对象不同,因而各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三)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罚

861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三百七十条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862(一)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将其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武装部队的合法利益。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本罪的处罚

863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一)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武装部队的合法利益。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二)本罪的处罚

864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865(一)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概念和特征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对军事禁区的管理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只限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本罪的处罚

866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867(一)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行为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只限于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二)本罪的处罚

868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69(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这里的招摇撞骗即假借军人身份进行炫耀、蒙骗,其具体方式如穿戴军人的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但只能是非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二)本罪的处罚

870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71(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概念和特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行为人以鼓动、怂恿、劝导、利诱等手段煽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不履行军人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对军人的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且为非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二)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处罚

872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概念和特征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雇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对军人的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雇用,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行为人实施了雇用行为;(2)行为人雇用的对象是逃离部队的军人;(3)行为人的雇用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3.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且为非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仍决意予以雇用。(二)本罪的处罚

873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三百七十四条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74(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概念和特征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负责征兵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收或者输送不合格兵员给武装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征兵制度。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收或者输送不合格兵员给武装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如负责征兵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兵员政审的工作人员,负责兵员体检的工作人员等。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自故意。(二)本罪的处罚

875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876(一)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特征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本罪的处罚

877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一)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特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公文、证件、印章的目的。(二)本罪的处罚

878十五、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对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处罚

879十六、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一)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概念和特征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本罪的处罚

880第三节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罪

881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三百七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82(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概念和特征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违反《兵役法》的规定,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战时征召、军事训练制度。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具备预备役人员身份的人,方能构成本罪。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本罪的处罚

883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84(一)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概念和特征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违反兵役法规定,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兵役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只能于“战时”构成。“情节严重”是指抗拒、逃避服役行为严重,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采用自伤等手段逃避服役等。

8853.本罪的主体为符合《兵役法》规定的应征公民。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处罚

886三、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887(一)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概念和特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行为人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对于军人在战时提供虚假敌情的,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认定为谎报军情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本罪的处罚

888四、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89(一)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概念和特征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战时故意制造谣言,向武装部队散布,扰乱军心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只限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在战时造谣惑众的,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应认定为战时造谣惑众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处罚

890五、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91(一)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对军人的管理活动和部队的作战利益。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战时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二)本罪的处罚

892六、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893(一)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概念和特征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者接受国家军事订货的企业,在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军需供应制度。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者接受国家军事订货的企业,个人不能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二)本罪的处罚

894七、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95(一)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的概念和特征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公民违反国防义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军需征用制度。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的处罚

8961.什么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它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妨害公务罪有何区别?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何在?3.什么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它与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界限何在?4.试述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有何区别?本章思考题

897第九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贪污型犯罪第三节贿赂型犯罪

8981.贪污罪的认定。2.受贿罪的认定。3.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本章重点提示:

899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

900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对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901(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贪污贿赂罪的待征是:1.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其主要内容的。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较为复杂。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中的任何一种具体犯罪。

902本书以是否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为标准将本章犯罪分为以下两类:1.贪污型犯罪,即由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单位实施的各种可能转化为贪污或可能涉嫌贪污的非权钱交易型财产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6种犯罪。2.贿赂型犯罪,即由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单位实施或以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为对象实施的权钱交易型财产犯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6种犯罪。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903第二节贪污型犯罪

904一、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905(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906(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907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或者受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利用自己职务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二是利用自己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

908(二)贪污罪的认定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1)贪污罪与错账、错款行为的界限。(2)贪污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界限。(3)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2.贪污罪与他罪的界限。这里主要应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909二者主要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3.贪污罪共犯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910二、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911(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越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91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表现形式:(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913(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1.挪用公款罪与—般挪用公款行为的界限。无论是挪用公款罪还是一般挪用公款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但只有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才能按挪用公款罪处理。二者的界限,依据法律的规定,应该考虑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和时间,依据不同情况处理。2.挪用公款罪与他罪的界限。(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其一,犯罪故意不同;其二,对客体的侵害程度不同;

914其三,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其四,行为方式不同。(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其一,挪用的用途不同。其二,特定的犯罪成立要件不同。(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其一,犯罪主体不同。其二,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915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91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巨额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917四、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918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个人在境外的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的申报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如实申报其境外存款仍有意隐瞒不报。

919五、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20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廉政建设制度。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且是具有可移性、可分性的国有资产。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的单位犯罪,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921六、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22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及廉政建设制度。犯罪对象是罚没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属于纯正的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923第三节贿赂型犯罪

924一、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925(一)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贿赂。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926(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便利,就应该是指行为人因为职务而导致的可以为他人谋利的便利。这种便利包括两种形式:其一是利用职权,即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办钱、物或者人事等各种权力。其二是利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即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制约的便利。(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所谓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取财物。所谓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以为他人谋利益为条件,接受对方给付自己的财物。

927(3)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为他人谋求取得某种特定利益。“利益”,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4)斡旋受贿的客观方面。斡旋受贿的行为特征是:其一,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斡旋受贿在谋取利益上的特点。

928其四,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斡旋受贿犯罪中,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形式,均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要。3.犯罪主体是基本上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1)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刑法》总则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界定的范围是相同的。(2)根据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虽然不具有国家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但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身份或者与其关系密切者身份的一般主体也可以构成本罪。(3)离、退休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929(二)受贿罪的认定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1)经济往来中受贿罪的认定。(2)受贿罪与接受亲友馈赠的界限。(3)受贿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2.受贿罪与他罪的界限。(1)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受贿罪与贪污罪主要区别: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转归已有;受贿罪是由他人交付财物以汲取公职人员职务所制约的利益。

930(2)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其一,主体身份不同;其二,犯罪客体不同;其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其四,前者的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后者则无论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均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三)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931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932(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93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贿赂。2.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基本上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身份或者与其关系密切者,或者离、退休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934三、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935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36(一)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937(二)行贿罪的认定1.经济往来中行贿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即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其二,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2.行贿与赠与的界限。一般认为应当综合双方感情交往的程度、给付财物是否附带条件、给付财物的数额或者价额、给付财物是否公开、给付财物是否纯粹出于自愿、其给付是否符合常理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区别对待。3.行贿罪与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三)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938四、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39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其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公务活动的廉洁制度。其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这里,无论是索取贿赂形式还是收受贿赂形式,都要求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而且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其三,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四,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940五、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41对单位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前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行征:犯罪的客体是国有单位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前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942六、介绍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43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任何所有制形式的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9441.贪污受贿罪的—般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注意贪污受贿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2.贪污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思考提示:注意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复杂性,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多样性,主体的特殊性和主观方面的内容。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如何区别?思考提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章思考题

9454.挪用公款罪的概念、特征以及与挪用资金罪如何区别?思考提示:注意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的客体、对象与主体的不同。5.不同类型的受贿罪之特征有哪些?思考提示:注意不同类型的受贿罪的客体、客观行为方式、主体和主观方面。

9466.受贿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何界定?思考提示:注意受贿罪的危害的严重性及受贿罪的权钱交易危害国家廉洁制度的本质。7.行贿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思考提示:注意行贿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

947第十章渎职罪第一节渎职罪概述第二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三节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四节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9481.渎职罪的一般特征。2.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3.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枉法裁判罪。本章重点提示:

949第一节渎职罪概述

950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程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致使国家与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渎职罪的特征贪污贿赂罪的待征是:1.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的公信力2.渎职罪的客观方面是懈怠履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3.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渎职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951二、渎职罪的种类由于渎职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我们通常可以按其主体的不同类型来划分渎职罪的类型:(一)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三)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952第二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953一、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954(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特征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要特征是:1.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秩序。2.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是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955(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1.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结果要件,也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2.划清滥用职权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条是对滥用职权罪的概括性规定,属于普通法。《刑法》分则另外规定的滥用职权犯罪,如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属于特别法。(三)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956二、玩忽职守罪(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特征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懈怠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有如下主要特征:1.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机关职能的过程中,没有恪尽职守,懈怠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是马虎草率、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背了应当尽职责的义务。2.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957(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作为过失犯罪,是以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的。2.划清玩忽职守罪与责任事故类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主体的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代表国家从事某一方面的公共管理,而责任事故类犯罪的主体是生产的直接操作者,其职责是确保操作符合有关规定并安全地从事生产。(三)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958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959(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例外情况而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认定1.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否则仅是一般违法行为。

9602.划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1)向境内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应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如果行为所涉及的只是情报而并非国家秘密,则也只可能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并或者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的,不论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应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关系。如因受贿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以受贿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按牵连犯原则处理。

961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体和主体特征完全相同;在客观方面是因过失行为造成国家秘密被泄露的后果;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对国家秘密被泄露持过失心理,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因这种过失心理而造成了国家秘密被泄露。

962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63(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特征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利益。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有签订或履行合同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因此而受骗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964(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认定1.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2.划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是主体不同。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如是为亲友谋利而故意低价出让国有资产或高价收购商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构成滥用职权罪。(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965第三节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966一、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967(一)徇私枉法罪的特征1.徇私枉法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2.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是枉法决定或者裁决行为。3.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中有权决定追诉与否及在审判中作出裁决的人员。4.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对枉法的事实是明知的,并且都出于私情或私利的动机。(二)徇私枉法罪的认定1.注意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2.划清本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可能采取伪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的手段,应注意与伪证罪、诬告陷害罪相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的不同。(2)行为人因收受贿赂而枉法的,应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理。

968二、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69(一)枉法裁判罪的特征1.枉法裁判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权能。2.枉法裁判罪的客观方面是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决行为,即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明知案件的事实真相,故意违背事实、或者歪曲法律,对案件作枉法裁判的行为。3.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审判工作人员。4.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枉法裁判罪的认定1.注意划清枉法裁判罪与因工作马虎或法律水平不高或因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裁决出错案的行为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2.注意划清枉法裁判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枉法裁判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则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及刑事侦查、起诉活动中。3.注意划清枉法裁判罪与枉法裁决罪的界限:前者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仲裁人员。

970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71(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特征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的正常秩序。2.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法院中担负执行职能的工作人员。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其表现特征为严重不负责任,懈怠履行执行职责,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持过失心理态度。

972(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认定1.划清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枉法裁判罪的界限前者的行为发生在审判阶段,后者的行为发生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执行阶段。2.划清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活动中的轻微过失的界限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大小。(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973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特征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体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一样,是司法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的正常秩序。2.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法院中担负执行职能的工作人员。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其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当事人或其他有关的人造成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974(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要特别注意把本罪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区别开来。其一,前者是故意,而后者是过失,二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有着严格的区别,不可混淆。其二,本罪虽然是故意犯罪,但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975五、枉法仲裁罪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76枉法裁决罪是指从事仲裁工作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而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裁决违背了事实或法律而故意为之。如果是行为人因收受贿赂而作枉法裁决的,就应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理。

977六、私放在押人员罪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978(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依法关押人员的监管秩序。2.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监管在押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私自释放掉在押人员的行为。3.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既包括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因批捕、起诉、审判而临时负责押送看管在押人员的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监狱的警卫及管教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

979(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1.司法工作人员与在押人员相约如期返回狱所而私自将在押人员释放的行为,无论在押人员是否按期返回,均应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在押人员确实按期返回的,可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2.正确把握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罪应以在押人员是否摆脱司法机关的实际控制为区别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三)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刑事责任

980七、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8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过失形态,两者的主要区别:1.主观罪过的不同。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客观上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涉嫌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造成被判重刑的罪犯脱逃的,造成多名在押人员脱逃的,逃脱的在押人员在逃脱后严重危害社会的等。

982八、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83(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特征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正在服刑的犯罪人的正常监管程序。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客观方面是徇私舞弊,违法采用刑罚执行制度和措施的行为。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包括监狱监管人员和中级以上法院负责裁定减刑、假释的审判人员。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所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并且,在主观上有出于私情、私利的动机。

984(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认定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只要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实施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任何一种,即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对于因为工作失误或法律专业水平不高而导致的错误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决,不构成本罪。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裁决是否作出,罪犯是否实际离开监所,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可作为量情节予以考虑。(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刑事责任

985第四节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986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87其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但隐瞒不报,不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手段,仅作行政处理甚至不了了之。此外,还要求行为人不移交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执行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海关、工商、税务等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

988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89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并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负责公司登记、批准、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990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991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不征或少征是以应征为前提的。在客观方面还应要求有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出现,如果不征或少征的数额未到达较大的程度,使国家税收的损失不是重大的,也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他们负有税收征管的职权,非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992四、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993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3类事项,并因此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994五、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95其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海关、商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是故意。

996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97主要特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是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本罪中是否造成森林的严重破坏是客观构成要件的重要内容。犯罪主体是国家林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即有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998七、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99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环境监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通常是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犯罪主体上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1000八、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01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传染病疫情疏于监督,没有采取或错误采取防止措施等,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并且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疏忽的程度、传染病传播及流行的程度等方面考虑。犯罪主体上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1002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03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犯罪主体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应是指国家土地监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有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予以批准,并且有出于私情、私利的动机。

1004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让国有土地的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以虚假或欺骗的方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从所使用的虚假或欺骗手段的程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价格数量等方面考虑。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负责土地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工作人员。

1005十一、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06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放弃应当履行的查辑走私物品和追究走私人员的职责,纵容走私物品走私成功和走私人员逃避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应从放纵的次数、物品数额、性质及逃避追究的走私分子的罪行大小等方面考虑。犯罪主体上是负有查禁走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走私物品或走私人员而予以放纵。

1007十二、商检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08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出具不真实的检验结论的行为。犯罪主体上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商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故意出具不真实的检验结论,并且有出于私情、私利的动机。

1009十三、商检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10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商品检验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1011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12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动植物,出具不真实的检验结论的行为;犯罪主体上是动植物检疫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动植物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标准故意出具不真实的检验结论,并且有出具私情、私利的动机。

1013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14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对动植物的检疫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疏于履行检疫职责,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上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犯罪主观上是过失。

1015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16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中,不履行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追究责任,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及行为人的行为;主体上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有制售伪劣商品的人或行为,故意不予追究。

1017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18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主体上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不符合进出境条件的人员而予以办理进出境证件。

1019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放行。

1020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21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他人举报,应当进行解救但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重后果指造成被害人或其家属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犯罪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1022二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23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工作,可能是直接阻止解救工作,也可能是给解救工作设置障碍。犯罪主体上是负有解救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1024二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25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犯罪主体上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1026二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27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的工作中,弄虚作假,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弄虚作假的手段、次数、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考虑。犯罪主体上是有招收公务员、学生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1028二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29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因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后果是否严重,主要从被损或流失文物的珍贵程度及损毁的程度、社会影响等方面考虑。犯罪主体是负有监管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上级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10301.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特征与区别思考提示:注意行为客观特征和立案标准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特征思考提示:本罪主体与本章其他犯罪的区别,本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立案标准上的区别。3.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区别思考提示:注意二者在诉讼案件性质和诉讼过程阶段的区别。本章思考题

1031第十一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第二节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三节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

10321.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2.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和特征3.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和特征4.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5.虐待部属罪的概念和特征6.军人叛逃罪和逃离部队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章重点提示:

1033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1034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共同特征如下:(一)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二)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三)本类犯罪的主体是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就多数犯罪而言出于故意,仅有少数罪出于过失。

1035由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相对于一般刑事犯罪而言,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刑法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一)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不适用管制刑。(二)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了特殊的缓刑制度。(三)根据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性质和特点,对军人违反职责罪在适用刑罚方面,采取了“战时从严”的原则。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殊规定

1036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类型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可以从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依据犯罪的时间来划分,可以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分为以下两大类:(一)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罪,这类犯罪以战时实施为条件,具体包括10种犯罪。(二)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这类犯罪是除战时实施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具体包括21种犯罪。

1037第二节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罪

1038一、战时违抗命令罪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39(一)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和特征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故意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违背并抗拒执行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违抗命令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犯罪。3.本罪的主体是接受作战命令的部属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该执行命令而故意不执行。(二)战时违抗命令罪的处罚

1040二、投降罪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41(一)投降罪的概念和特征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和国防安全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直接参战的军人,非参战军人不能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的行为会赞成危害作战和国防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投降罪的处罚

1042三、战时临阵脱逃罪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43(一)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和特征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面临战斗任务而脱离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面临战斗任务而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参战的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该参加战斗而有意逃避参加。

1044(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认定1.本罪与投降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一个发生在“临阵”,一个发生在“战场上”,是有区别的,但在具体案件中,便可能发生交叉竞合现象。如果军人在战场脱逃向敌人投降,就会在“脱逃”行为上发生竞合。但由于战时临阵脱逃罪不以投降为要件,而投降罪又必须脱逃后才能投降,因而凡投降的一般应定投降罪。如果投降后虽没有为敌人效劳,但因脱逃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以重战时临阵脱逃罪论处。

10452.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战时违抗命令罪是公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但并不一定脱离战斗岗位,而战时临阵脱逃罪虽然也可能是不执行上级的命令,但必须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战斗。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了犯罪竞合现象,如在遭受敌人进攻时抗拒执行上级坚守阵地的命令逃离阵地,应按处理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战时违抗命令罪论处。(三)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处罚

1046四、违令作战消极罪第四百二十八条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47(一)违令作战消极罪的概念和特征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各级指挥人员,即对部队和部属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违令作战消极罪的处罚

1048五、拒不求援友邻部队罪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049(一)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概念和特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我军的作战利益和作战部队在战场上的友邻关系。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自己有条件组织部队前去救援而没有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503.本罪的主体是部队的各级指挥人员,即对部队和部属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自己有条件组织部队前去救援而拒不救援。(二)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处罚

1051六、战时造遥惑众罪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1052(一)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概念和特征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造遥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造遥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向他人散布的内容是虚假的,会在部队中造成军心动摇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处罚

1053七、战时自伤罪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54(一)战时自伤罪的概念和特征战时自伤罪,是指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伤害自己身体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战时自伤罪的处罚

1055八、遗弃伤病军人罪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056(一)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概念和特征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直接责任人员在战场上故意将军人遗弃,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战场救护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将伤病军人遗弃,情节恶劣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病军人被遗弃的危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的发生。(二)遗弃伤病军人罪的处罚

1057九、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58(一)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基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战时救护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的医务工作人员,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处罚

1059十、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60(一)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参战的军人,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处罚

1061第三节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

1062一、隐瞒、谎报军情罪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63(一)隐瞒、谎报军情罪的概念和特征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将应该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或者将编造、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按规定应该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掩盖事实真象,或者违背客观事实,将编造或者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欺骗上级,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通常是各级指挥人员和情报工作人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军人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本罪的处罚

1064二、拒传、假传军令罪(一)拒传、假传军令罪的概念和特征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拒绝传递军令,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条件传递军令而拒绝传递,或者传递虚假的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如通信、机要人员等。假传命令的犯罪主体除了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外,还包括其他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应该传递的命令而拒绝传递,或者明知是虚假的军令有意传递。(二)拒传、假传军令罪的处罚

1065三、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66(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二)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处罚

1067四、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1068(一)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概念和特征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施以暴力、威胁,阻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处罚

1069五、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70(一)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处罚

1071六、军人叛逃罪第四百三十条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72(一)军人叛逃罪的概念和特征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国防安全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1073(二)军人叛逃罪的认定1.本罪中的“叛逃”行为与“出走”行为的界限。本罪的“叛逃”,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目的背叛国家而逃往国外、境外不归或滞留国外境外不归,以及逃往外国驻华使领馆,并有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者申请“政治避难”的行为。“出走”是指前往国外、境外不归或者滞留国外、境外不归,但没有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言行,不具有“背叛”的性质的,不构成本罪。

10742.本罪与叛逃罪的法规竞合问题。刑法对这两种叛逃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叛逃罪按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叛逃,军人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部分,两者具有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如军人叛逃,应按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优先适用本罪的规定,以军人叛逃罪论处。3.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军人叛逃罪是出逃到境外,叛逃后并不一定投靠具体的机构、组织,即使投靠也不一定是投靠敌对的机构、组织;而投敌叛变罪则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须有具体的投靠对象,而且这些投靠对象是敌对的国家、集团、机构、组织等。(三)军人叛逃罪的处罚

1075七、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076(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剌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采取非法方法探知军事秘密的内容。(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处罚

1077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78(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本罪的处罚

1079九、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080(一)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军事保密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1081(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1.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这两条法律之间有整体与部分之间法条竞合关系,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组成部分,但鉴于秘密的特殊性,故单独设置了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名,两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具体适用中应按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处理。即,军人泄露了军事秘密的,应适用本罪;军人泄露了军事秘密之外的国家秘密则应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1082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中的“非法提供”行为之间的界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方法是多样的,也可能是把手中的军事秘密非法提供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两罪之间也就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在处理这种关系时,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是特别规定,凡故意非法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不能以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处罚,而应适用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国内人员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才以本罪处罚。(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罚

1083十、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一)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军事保密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罚

1084十一、逃离部队罪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5(一)逃离部队罪的概念和特征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兵役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具有服兵役义务的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1086(二)逃离部队罪的认定1.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法规竞合问题军人叛逃时,必然同时有逃离部队的行为。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法优先适用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进行数罪并罚。2.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二者区别在于犯罪时是否面临战斗任务。3.本罪与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界限二者主要区别:(1)犯罪主观要件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三)逃离部队罪的处罚

1087十二、武器装备肇事罪(一)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从司法实践看,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1088(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认定1.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界限主要区别:一是看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武器装备。二是看是否因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而发生责任事故。2.关于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性问题。对于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三)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处罚

1089十三、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90(一)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概念和特征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从司法实践看,主要是各级指挥和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二)本罪的处罚

1091十四、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092(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概念和特征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采取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部队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分别表现为盗窃或者抢夺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目的。

1093(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认定1.关于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定性问题。在具体案件中,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可能出现与刑法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竞合的现象。因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不同,根据刑法理论,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法定刑从最低与最高刑看与第369条规定的法定刑是相同的,但从规定的不同档次的法定刑看,本罪的法定刑重,因此,应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

10942.关于军人盗窃、抢夺部队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适用问题。刑法第127条规定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并对盗窃、抢夺军警人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了加重处罚的规定,规定了比盗窃或者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更重的法定刑。根据罪责刑相适用的原则,军人盗窃或者抢夺部队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不能再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应依照刑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三)本罪的处罚

1095十五、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96(一)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将部队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他人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非法出卖、转让是指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擅自将武器装备出售给他人、送给他人或者与他人交换其他物品。非法出卖、转让的对象是部队在编的、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不包括已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本罪的处罚

1097十六、遗弃武器装备罪第四百四十条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98(一)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概念和特征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违抗命令是指违反并拒不执行上级的命令。遗弃是指故意丢掉,弃置不顾。遗弃的场所法律没有限制,一般是在战场、军事行动地区和野外训练场等。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1099(二)遗弃武器装备罪的认定1.关于遗弃武器装备兼犯其他罪行的定性问题军人遗弃武器装备如果是在犯战时临阵脱逃等罪时发生的,两种行为存在犯罪竞合关系,应按较重的罪定罪处罚,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不再实行数罪并罚。军人逃离部队时将配给其使用的武器装备遗弃的,可按遗弃武器装备罪论处;其逃离部队的行为如又单独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2.本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三)本罪的处罚

1100十七、遗失武器装备罪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01(一)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概念和特征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部队武器的管理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遗失包括丢失和被盗。不及时报告包括故意隐瞒情况不报告或者没有按规定立即报告。其他严重情节,指的是遗失后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或者嫁祸于人的,影响部队执行重要任务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二)本罪的处罚

1102十八、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四百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03(一)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概念和特征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军队房地产的管理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队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有房地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本罪的处罚

1104十九、虐待部属罪第四百四十三条 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105(一)虐待部属罪的概念和特征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因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的上下级关系和部属的人身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虐待部属,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部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虐待部属罪的处罚

1106二十、私放俘虏罪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107(一)私放俘虏罪的概念和特征私放俘虏罪,是指行为人私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俘虏管理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放走俘虏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私放俘虏罪的处罚

1108二十一、虐待俘虏罪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09(一)虐待俘虏罪的概念和特征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我军对俘虏的管理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虐待俘虏的处罚

11101.海军某部作训科副科长朱某接受了率四艘炮艇到某海域打击入侵敌舰的作战任务后,为了拖延时间,故意违反上级关于全速前进的作战命令,令炮舰慢速行驶。当接近作战地域后,朱害怕敌舰,谎报电台发生故障,带领炮艇返回驻地。部队首长当即严厉批评了其错误行为,并再次令其起航,高速开往作战地域。朱勉强率舰起航,但当舰队再次接近作战地域时,他又借口后两艘炮艇掉队,令前面两艘减速等候。由于两次拖延时间,使敌舰逃跑,失去了战机。问:朱伟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思考提示:注意朱某行为与上级命令的关系。本章思考题

11112.解放军某部一连班长王某,在夜间站岗时,将两发私存的子弹压入冲锋枪枪弹匣内,并将子弹上膛,未关保险。当带班员伊某走过来,蹲在王身后的矮墙处与王谈论家乡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的事时,王忘记枪支装有子弹,右手无意中触动扳机,造成走火,将伊某击伤,伊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思考提示:主要考虑伊某死亡的后果是否因王某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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