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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旭刑法分论(一)2012年3月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一、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刑法各论与刑法分则的关系◆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刑法分则的关系◆刑法分则是刑法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刑法的组成部分;而刑法各论是人们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刑法分则是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而刑法各论是对刑法分则的理论阐释与说明。(二)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解刑法各论又称罪刑各论或刑法分论。它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为研究对象,说明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特点以及相应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三)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
2、系与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相对应,刑法学分为总论和各论。由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所决定,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也具有密切的关系。首先,刑法总论对各论的作用。◆概括作用◆指导作用◆制约作用其次,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贯彻与体现总论◆丰富与发展二、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的规定为研究对象。与刑法可以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相对应,刑法分则也可以在广义、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刑法各论研究对象所指向的刑法分则,在广义上理解。具体包括:◆刑法典分则的规定◆单行刑法中对具体犯罪的规定◆附属刑法中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三、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主要有三:◆深
3、入理解刑法总论的内容◆指导司法实践正确定罪和量刑◆发展刑法理论,完善刑事立法四、学习刑法各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充分正确地运用总则知识分析研究各论问题(二)注意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弄清罪名之间的界限(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概述◆刑法分则体系是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刑法分则体系的确定是以犯罪分类为基础的。◆犯罪分类原则上属于犯罪学研究的内容,但刑法学中犯罪分类有自己的特点。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基本上按照同类客体的重要
4、性程度,由重到轻对各类犯罪加以排列◆主要按照社会危害性大小,并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从重到轻排列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第三节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分析和把握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是学习和研究刑法各论的前提与基础。刑法分则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而罪状又与罪名密切相关。所以,本节主要介绍罪状、罪名与法定刑。一、罪状(一)罪状的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条件的规定与描述。(二)罪状的分类◆根据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这是罪状的基本分类。◎叙明罪状:在分则条文中较为具体、详细地描述犯罪构成特
5、征。◎简单罪状:在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简单描述犯罪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空白罪状:在分则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而在条文中指明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令的规定来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根据罪状的构成方式,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单一罪状:分则条文仅采用叙明、简单、引证或空白罪状一种描述方式说明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这是我国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采用的方式。◎混合罪状:分则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或空白罪状中两种描述方式说明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罪名:犯罪的名称,
6、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的功能:◎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二)罪名的分类◆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立法罪名:立法机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如贪污罪。◎司法罪名: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学理罪名: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所概括的罪名。学理罪名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罪名涵盖范围,可分为类罪名和具体罪名◎类罪名: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罪名:具体犯罪的名称,如故意杀人罪。◆根据分则条文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可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单一罪名
7、: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选择罪名: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概括罪名: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三)罪名的确定◆一般理解: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加以概括。◆研究内容:(1)具体犯罪的名称如何确定;(2)刑法分则某一条款的罪名规定情况;(3)特别情形下的罪名问题。◆罪名的确定:◎合法,即以法律为依据。◎科学,即明确反映犯罪的本质特
8、征或主要特征◎概括,即以简洁、明确的语言对罪状予以高度概括◎不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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