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混管理办法(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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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哈尔滨至佳木斯铁路站前工程施工HJZQ—II标段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编制:复核:审批: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佳铁路工程项目部二零一四年九月

1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职责2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3第四章  供应及验收管理3第五章  质量管理4第六章  核算5第七章  处罚5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的采购、验收、使用、核算等工作,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新建哈尔滨至佳木斯铁路站前工程施工HJZQ—II标段外购商品混凝土管理,地方政府及建设单位对商品混凝土有规定的,工区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第三条  工区购商品混凝土归口物资部门负责管理,技术、试验、计财、施工现场负责人按职责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  物4

2资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招标采购、合同、计划申请及通知、混凝土过磅验收、票据的收集整理、统计核算、办理结算、现场混凝土管理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进行整改。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商品混凝土进行经济分析.负责与混凝土供应商的沟通工作. 第五条技术部门负责提供应分部分项工程的混凝土设计需用量及质量技术标准,现场技术人员负责模板加固尺寸及开挖尺寸控制,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第六条  试验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审核报批,根据实际情况向物资部门提供混凝土比重,负责现场混凝土的质量控制.负责对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检,负责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第七条  计财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结算审核及货款支付工作,向物资部门提供商品混凝土单价分析资料,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第八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混凝土的现场管理,对相关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对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负责管辖工点的混凝土的质量、经济控制,及时处理现场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第九条物资部门应在开工前对混凝土供应商进行调查,重点是对营业执照、生产资质、生产能力、设备情况、信誉、运距、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 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没有明确指定供应商的,工区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由计财部门对混凝土进行单价分析,物资部门结合预算资料确定目标单价,合理划分标包,采用经评审合格的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  4

3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应明确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控制、混凝土单价、价格调整条件、泵送费用、双方权利责任义务(要明确对于数量短少情况的确认和处罚)、售后服务等条款。 第四章  供应及验收管理第十二条  物资部门应在开工前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物资需用量技术交底,建立健全物资限额发料台账,建立工点混凝土限额卡片,每一批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登记限额卡片。 第十三条  各工点需用的商品混凝土应由物资部门填制《混凝土生产计划通知单》,书面通知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并做为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依据。《混凝土生产计划通知单》一式二联,注明混凝土品种、需用数量、施工队伍、浇筑部位、浇筑时间、需用混凝土输送泵类型、现场签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必须车车过磅检验数量,每车混凝土送货单应附过磅小票做为验收依据,对于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必须据实签收。 第十五条  做好商品混凝土调度工作,充分利用好未用完的混凝土,避免混凝土浪费。 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拌合站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经试验部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未经试验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原材料产地,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试验部门审核报批。 第十七条  每批混凝土开盘前,试验部门应派人驻厂监制,严禁擅自调整施工配合比。 4

4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员或质检人员要对混凝土性能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包括坍落度、入模温度等指标.其中坍落度测定值应符合理论配合比的要求;混凝土入模温度应控制在5-30摄氏度。 第十九条  混凝土的运输能力应与搅拌、浇筑能力相适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混凝土从拌合站运至浇筑地点,以保证拌合物在浇筑时仍具有施工所需要的和易性要求,并保持良好的工作性。当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拒绝接受时,应及时与拌合站联系,在现场试验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调整,严禁擅自加水。 工区应配备相应的备用发电机及混凝土输送泵等设备,防止因停电或设备故障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  核算第二十条  现场地磅管理员及物资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好有关混凝土送货单、磅单及现场交接签收等原始单据,并及时进行整理汇总。 第二十一条  每批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现场技术人员及工区物资部门应及时将本批混凝土设计需用量与实际消耗量进行比对,并登记台账,对节超原因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堵塞管理漏洞,避免问题扩大。 第二十二条  每月底物资部门应对混凝土供应进行核销,分析混凝土节超原因,总结管理经验,提高混凝土管理水平. 第七章  处罚第二十三条  对混凝土消耗控制在允许损耗范围内的,由工区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4

5第二十四条  对混凝土消耗超过损耗标准的按超耗混凝土价值的50%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混凝土超耗超过5%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调离。对人为原因造成的混凝土报废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损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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