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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质监函〔2015〕89号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辽宁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8月3日辽宁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单位作业行为,提高电梯日常维保服务质量,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和-9-
1《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格,在我省从事电梯维保作业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电梯日常维保,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第三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工作”),制定考核评价原则和制度,负责对各市(含绥中、昌图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实施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局结合各自行政区域实际,可制定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考核评价工作。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第四条考核评价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量化考核、分类监管、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考核评价工作,不收取费用。第五条从事考核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廉洁自律、遵章守纪。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第六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9-
2(一)建立日常维保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二)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三)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四)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隐患标志》,并标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五)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电梯维保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第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按照《辽宁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计分表》(见附件)进行,满分为100分,包括8个方面内容:基本条件、人员数量与素质、质保体系运行情况、维保工作质量、应急救援、检验情况、举报投诉情况、否决项。第九条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电梯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四个类别。考核评价结果为85分以上(含85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确定为I类,考核评价结果为70—85分(含70分)的确定为II类,考核评价结果为60—70分(含60分)的确定为III-9-
3类,考核评价结果为60分以下的确定为IV类。I类:是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保障能力强、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II类:是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保障能力较强、实现程度较好的自律企业,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较好;III类:是指具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保障能力、实现程度略有瑕疵的企业,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一般;IV类:是指不完全具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保障能力、实现程度较差的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较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较差。第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IV类或者降为IV类:1.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2.超《许可证》范围进行维保作业的;3。因违规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4.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5。擅自将维保合同转包、分包的;6。所维保电梯发生故障困人时,二次以上(含二次)不能在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9-
47.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75%的;8.不接受考核评价的,或以弄虚作假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经查实的。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配合考核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 第十三条 市局应当组织电梯维保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专家组由2-3人组成。考核评价结果实行专家组负责制。市局可以指派安全监察人员作为观察员。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和统计数据,核定考核分数和评价结果,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被考核单位,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线索应同时报送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被考核单位提出异议,应当于3日内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局应当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得出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收集整理考核评价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统一审定后,及时公示考核评价结果。公示期应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正式公布考核评价结果.第十六条 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况时,市局应立即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并公布.-9-
5第十七条 各市局应将本地区考核评价结果报送省局。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择优选择签约维保单位。第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要参照考核评价结果提升维保服务质量.第二十条县(区)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不同类别的电梯维保单位实施不同的监管形式。原则要求如下:(一)对I类电梯维保单位实施信用监管方式,主要监管其落实自我承诺情况。1。电梯维保单位每半年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维保质量问题,积极参与二、三级应急救援和公益活动;2。县(区)局根据需要对其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II类电梯维保单位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管其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情况.1。电梯维保单位每半年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维保质量问题,积极参与二、三级应急救援和公益活动,不断提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2。县(区)局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其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管。-9-
6(三)对III类电梯维保单位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电梯维保单位每半年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维保质量问题,按要求参与二、三级应急救援和公益活动,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增强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意识和能力;2.县(区)局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管。(四)对IV类电梯维保单位实施加严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电梯维保单位每半年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维保质量问题,按要求参与二、三级应急救援和公益活动,积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增强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意识和能力;2。县(区)局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维保单位;3。根据监管情况,对未有效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4.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吊销、撤销、撤回或注销许可建议。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
7附件:辽宁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计分表-9-
8附件辽宁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计分表单位名称:考评时间:年月日名称类别考核项目分值考核标准考核记录得分一、基本条件(10分)1.电梯维保单位应取得相应资格的《许可证》,有关信息应在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及时更新。2.5未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的,每次扣0。5分。2.按照许可规则(A、B、C)的要求配齐持证电梯维保人员。2。5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扣0.5分。3。按照许可规则(A、B、C)的要求配备相应资格和数量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2。5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扣0.5分。4.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签订维保合同并开展电梯维保工作。2.5合同约定内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维保记录与合同不符的,每项扣0.5分.二、人员数量与素质(10分)1。维保人员与维保电梯数量相适应。2.5以市局确定的当地人均维保电梯台数为基准,超过1台扣0。1分。2。主要负责人掌握必要的知识与技能。2.5每发现1项不符扣0.2分.3.技术人员掌握必要的知识与技能。2.5抽查30%(含技术负责人),每发现1人项不符扣0.2分.4.维保人员掌握必要的知识与技能。2.5抽查10%,每发现1人项不符扣0.1分。三、质保体系运行情况(15分)1。管理制度及考核记录情况。3查制度及记录,每发现1处不符扣0.1分.2。文件档案管理情况。3查文件档案,每发现1处不符扣0。1分.3.备件设备管理情况.3查台账及库房,每发现1处不符扣0.1分。4.人员培训计划及记录情况.3查计划及记录,每发现1处不符扣0.1分.5。内部评审和持续改进情况。3查计划及记录,每发现1处不符扣0。1分.四、维保工作质量(30分)1.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及标准的规定制定维保记录表式。记录的填写应及时、真实、规范,维保记录需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5抽查3—5台电梯记录,每发现1处不符扣0.1分。2.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及标准的规定进行电梯维保作业。25抽查3-5台电梯,每发现1处不符0.5分;根据统计数据,每发现1处不符扣0.5分。五、应急救援(20分)1。有抢修、急修的服务和设备,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困人故障报警后30分钟内迅速到达现场实施救援。10根据统计数据,发现一次未按时到达,扣10分。2.应建立报修电话登记台帐,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记录。5每发现1处不符扣0。1分。-9-
93。电梯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及实施情况;参与二、三级救援网络情况。5无演练计划扣5分;有计划未演练扣2。5分;拒绝参与二、三级救援,每次扣1分。六、检验情况(5分)1。电梯一次性检验合格率。2查检验机构提供统计数据,达到100%得2分,每下降1%,扣0.1分。2。所维保电梯定期检验率。2查检验机构提供统计数据,达到100%得2分,每下降1%,扣0.1分。3。每次定期检验时,维保单位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1查检验机构提供统计数据,每发现1次未到现场配合,扣0。1分.七、举报投诉情况(10分)1.举报投诉情况。10查12365等平台举报投诉记录,经查实属于维保单位责任的,每一次扣0.5分。八、否决项1.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2.超《许可证》范围进行维保作业的。3.因违规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4.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5。擅自将维保合同转包、分包的.6。所维保电梯发生故障困人时,三次以上(含三次)不能在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7.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75%的.8.不接受考核评价的,或以弄虚作假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经查实的。考评总分专家组签字: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观察员签字:注:1.考核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2。对跨市开展维保作业的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可参考其注册地市局的考核评价情况;3.每一项累计扣分以该项分值扣完为止;4.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考核对象留存、一份上报组织单位。-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