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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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质监函〔2015〕64号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质监局,绥中、昌图县质监局:现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5月27日-9-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2、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对获证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立获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第四条各级监管部门要将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辖区监管责任制,形成统一、联动、高效的监管机制,确保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领导和

3、协调全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9-第六条 市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辖区内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辖区内获证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省局委托组织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工作;建立有关信用档案。第七条 县(区)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建立有关信用档案;协助市级监管部门做好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工作。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九条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技术专家

4、、消费者代表、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第十条 各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并按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的要求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一条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第十二条 获证企业应当指派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的开展。第十三条县(区)级监管部门应重点按照以下内容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9-(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是否符合产品标识标注的其它规定;(二)生

5、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三)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四)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五)其它可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第十四条专项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安全隐患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且造成影

6、响的;(三)企业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五)需要对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以及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的。第十六条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处理。-9-第四章年度审查第十七条 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规定内容进行自查,并向企业所在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各市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度审查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

7、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省局委托各市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工作,督促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第十八条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获证当年除外),每年应如实向其所在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二)《自查报告》(附件2);(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获证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九条 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间为每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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