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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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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支撑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市场规范,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第四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主管全省的实验动物工作。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的领导下,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
2、展规划,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验动物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9-第五条 甘肃省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许可证分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开展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使用实验动物。实验动物许可证不得转让和买卖。第二章 生产第六条 开展实验动物生产、供应、运输、经营等活动以及从事实验动物专用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核定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申请实验动物生产
3、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动物种子来源符合实验动物种源要求;(二)实验动物的生产环境及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基本检测手段;(三)实验动物饲料、笼具、垫料、饮水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四)所有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第七条 实验动物的生产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同等级、品种和不同品系的实验动物,应按照相应的标准分开饲育管理。-9-第八条 开展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遗传、微生物、寄生虫、病理、配合饲料和环境及设施的控制标准,定期对实验
4、动物质量、饲料、笼具、垫料、饮水和环境进行监测。操作过程和监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记录人应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供应实验动物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必须标明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品系的名称,等级;遗传背景或来源等内容。第十条 装运实验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运输笼具,应符合所装运的实验动物等级和动物福利要求。不同品种、品系和性别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运输笼具内混合装运,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须分别运输。第十一条 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科学研究需要而猎捕、繁育、经营利用以及进出口野生动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
5、法律和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使用第十三条-9- 使用实验动物开展科学研究、教学、检验、校定等活动和以实验动物为载体生产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在许可使用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应用于动物实验活动和以实验动物作为载体开展生产活动的动物实验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二)开展感染性、化学染毒、放射性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动物实验活动的特殊动物实验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三)实验动物饲料、笼具、垫料、饮用水等条件应符合
6、相关标准和要求;(四)所有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第十四条 动物实验使用的实验动物应来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并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第十五条 对涉及动物实验的科研项目申请、验收和申报科技成果奖励时,应提供实验动物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产生的实验动物资源和数据应当共享。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实验动物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第四章 检疫与生物安全第十七条-9-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实验动物生物安全责任体系,制订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应急预案。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7、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免疫接种的实验动物,应结合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需要,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十九条 为补充实验动物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科学研究需要而捕捞、捕捉的野生动物,应在当地进行隔离,并取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隔离。实验动物品种品系有调整的,应及时报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对名录进行调整。第二十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感染实验、化学染毒实验、放射性实验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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