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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文件 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农业务厅(局)、质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及军队各有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2、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我们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科 学 技 术 部 卫 生 部
3、 教 育 部 农 业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4、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
5、研究的组织和个人。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为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技术保证。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按照《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全国有效。 尚未
6、建立省级实验动物检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委托其他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实验质量及相关条件的检测,且必须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定协议,并报科技部备案。第二章 申请第五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3. 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
7、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6.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合格;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向其所在的省、自治区、
8、直辖市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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