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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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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工作和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培训、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兽药GMP办公室)负责组织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现场检查验收、日常管理和农业部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 新建(含已获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新增产品
2、剂型的)或改扩建的兽药GMP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五条 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见附录1),并按以下要求向兽药GMP办公室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其中电子文档应填齐生产和检验管理文件的全部内容): (一)新建企业 1.企业概况; 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 3.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4.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
3、的比例情况表; 5.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6.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度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7.拟生产兽药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及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8.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检验仪器设备及产品工艺验证报告; 9.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报告; 10.农业部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书; 11.其他兽
4、药GMP管理文件目录及与文件相对应的记录、凭证样张; 12.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13.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4.试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批生产、批检验记录复印件(每条生产线应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4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3个批次的记录;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应提供所生产品种的记录)。 (二)改扩建企业 除提供上述1至13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等); 3.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
5、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产品批准文件(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等); 4.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及批生产、批检验记录复印件(同上款“(一)14.”要求)。 第六条 兽药GMP办公室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工作。通过审查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4个月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七条 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的,由兽药GMP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检查组成员,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第八条 检查组成员从农业部兽药GMP检
6、查员库中选派;必要时,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验收工作。检查组由3至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兽药GMP办公室指派。 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监察机构可各选派1名工作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检查组的有关活动,但不参加评议工作。 第九条 现场检查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 首次会议应确认现场检查方案(方案格式见附录2),检查范围、检查路线、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并指派联系人负责向检查组介绍现场情况及答疑。 末次会议向申请企业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整改意
7、见。申请企业可就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发表意见,必要时检查组应将申请企业书面意见上报兽药GMP办公室。 第十条 检查组应当严格对照兽药GMP及《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必要时应予以取证,并对申请企业(车间)有关人员的技能操作、理论基础、规章制度和兽药法规、兽药GMP的主要内容和要点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各成员应当汇报各自的调查取证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企业的陈述及申辩。 第十二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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