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_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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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3证券简称:远光软件公告编号:2011-044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1年12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一、对股权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情况作为本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胡佑安已辞职并离开了公司,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取消其获授未行权的37,436份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根据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涉及的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情况如下:涉及调整项目调整前调整后授予股票期权数首次授予11,196,791份,首次授予11,159,355份,预留期权1,645,600份,合预留期权1,645,600份,合计12,842,391份。计12,804,955份。涉及标的股票12,842,391股12,804,95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81%3.80%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92人,预留期权首次授予91人,预留期权授予32人,合计124人。授予32人,合计123人。二、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激励对象已辞职并离开了公司,不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1三、监事会的情况说明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进行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四、律师意见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特此公告。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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