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修正)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修正)

ID:8152818

大小:25.68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3-08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修正)_第1页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修正)_第2页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修正)_第3页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修正)_第4页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修正)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0527(颁布时间)20040527(实施时间)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修正)(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第四章 防洪设施管理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自然排水沟、河堤、护岸、沿海堤坝、排洪道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过街地下通道、隧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六)上列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第四条 

4、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执照。第六条 经批准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专用道路、桥涵及管线,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受益者集资、贷款等多

5、渠道筹集。以集资、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可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第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6、(二)在道路或桥涵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三)变更或移动道路、桥涵的附属设施;(四)占用桥涵;(五)在桥梁上、隧道内停放机动车辆;(六)在桥涵的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种植农作物、搭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一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停车场外,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第十二条 开辟或调整机动车行车线路,必须征得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7、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第十五条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废弃的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设施,占用者需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偿手续。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设置城市公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

8、照。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商业、服务业摊点经营者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停车场、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第十九条 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