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

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

ID:6677635

大小:2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1-22

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_第1页
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_第2页
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_第3页
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_第4页
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816(颁布时间)19970816(实施时间)20040527(失效时间)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1994年5月19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四章 奖惩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营医疗机构的管

2、理,鼓励和促进私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维护医疗服务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营医疗机构是指个人开办的门诊部和诊所、医院和疗养院。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四条 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私营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具体负责私营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私营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私营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医疗技术常规和医疗道德规范,提供

3、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第六条 私营医疗机构应当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初级卫生保健、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社会卫生工作。第七条 私营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第八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状况,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加强对私营医疗机构设置的宏观管理。第九条 私营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门诊部或诊所应当有独立的业务用房;医院或疗养院应当有不低于从业人员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二)医院或疗养院应当设置

4、20张以上的病床;(三)从业人员应当按每张病床1至1.3的比例配备,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80%;(四)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医疗设备和流动资金;(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第十条 凡取得医师(士)资格,并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的或者在中医、推拿、整骨、按摩、医疗美容等方面有专长,并经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定的,均可申请开办门诊部或诊所。第十一条 属下列人员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办或参加私营医疗机构:(一)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在职人员;(二)村办卫生室(所)的乡村医生;(三)被取消

5、行医资格的;(四)患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严重慢性疾病的。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私营医疗机构,主办者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证明资料:(一)开办申请报告及组织章程;(二)本人及从业人员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和区(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三)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证明。第十三条 门诊部、诊所由其所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院、疗养院由其所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6、 私营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私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第十五条 私营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以“中国”和“省、市、区、乡镇”的行政区划名称直接命名,也不得使用“中心、红十字、专家门诊”等名称;门诊部、诊所的名称应当标明科别或专科。私营医疗机构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刻制与批准名称相一致的印章和牌匾,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私营医疗机构需变更负责人、机构名称、执业范围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执业地点并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私营医疗机构自行停业的

7、,应当在停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停业手续,缴销《执业许可证》。门诊部、诊所的开办者,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执业许可证》;私营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出现前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人员辞退。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私营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和管理。私营医疗机构应当按核定的人员、名称、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等执业,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第十九条 私营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护理文书,并按规定

8、填写、记录和保存。第二十条 私营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护理技术、疫情报告、疾病统计、消毒隔离等规章制度。第二十一条 私营医疗机构在执业中使用药品的,应当申领《药品使用许可证》,按规定设置药柜、药房,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门诊部、诊所不得备有麻醉、剧毒、放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