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在线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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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在线测试1.高效便民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要求?()A. 简化行政机关内部办理行政许可流程B.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和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C. 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耐心的答复D. 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执法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答案】: A|C【解析】:高效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①

1行政效率原则。一方面,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另一方面,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②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A项,简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流程,在单位时间内输出的公共服务增多,体现的是行政效率原则。B项,体现的是诚实守信原则中的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C项,“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耐心的答复”体现了方便申请人、替行政相对人着想、便利其到行政机关办理政务的精神,即体现了便利当事人原则。D项,体现的是行政法上权责统一原则中的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B.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C.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D. 市辖区的政府经本级人大批准可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答案】: A|B【解析】:A项,《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B项,《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C项,《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地方审计机关为双重领导体制。D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3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市辖区的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设立街道办事处。3.张某在临死之际留下书面遗言决定将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留给自己包养的年轻“二奶”

3丽丽,该书面遗言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张某死后,其合法配偶与丽丽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官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丽丽无权获得相关财产。请问法官在这里运用的是哪种法律推理?()A. 演绎推理B. 归纳推理C. 辩证推理D. 类比推理【答案】: C【解析】:A项,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它是一种必然性推理,所谓“必然”,意味着只要前提为真(正确),则结论一定为真(正确)。它的结论能否成立取决于其前提。演绎推理是最基本的法律推理形式,与从成文法出发的推理联系密切。B项,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归纳推理可以分为完全归纳推理与不完全归纳推理,完全归纳推理是在某个集合中所有特称判断的基础上得出全称判断的过程,而不完全归纳推理是在某个集合中部分特称判断的基础上得出全称判断的过程。

4C项,在本案中,对于题目涉及的问题实际上《继承法》中有相应的关于遗赠的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官没有采用该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原则对案件做出判决,这属于典型的辩证推理。D项,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它又叫“相似性论证”,即根据两个或两类不同事物的相似性,或者说在某些属性是相同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同的。4.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A. 中央B. 基层C. 干部D. 中央和基层【答案】: B【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5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5.关于先秦时期的法制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西周时期奉行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要求统治者应具有敬天、敬祖、保民的道德品行B. 西周时期,男女离婚的法定理由称为七出,即若具法定七种理由之一,男女即可离婚C. 西周时期,张三和李四就买卖一头黄牛所签订之契约称为质剂,因此产生的纠纷法官审理称为听讼D.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具有六篇制的法典结构,其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置于法典最后【答案】: D【解析】:A项,德主刑辅,是汉代的法制理念,西周奉行的治国思想为以德配天。

6B项,在西周到宋代以前,只有婚姻法律关系的解除,而无离婚这一说法。因为解除是单向的,只有男休女,没有女休男。离婚却是双向的,既有男休女,也有女休男。因此,“男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表达并不准确。C项,在西周时期,质剂有别,质是涉及奴隶、牛马等大件活物商品的买卖合同,而剂是涉及兵器、珍宝等小件物品的买卖合同,因此买卖黄牛应当为“质”。6.关丁罪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甲引诱乙吸食毒品,后多次让乙在自己家中吸毒,对甲应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和容留他人吸毒数罪并罚B. 甲两年前曾因与乙有仇将乙杀害,后来又因为自己的妻子出轨将妻子杀害,对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 甲为了实施抢劫罪,便盗窃了乙的摩托车,因盗窃行为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所以对甲只处以抢劫罪的一罪D. 甲想杀死乙,就朝乙开了一枪,但是子弹穿过乙的身体再次击中后面的丙,乙死亡,丙重伤,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答案】: A|B

7【解析】:A项,甲的引诱行为和容留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也没有牵连关系,所以对甲进行数罪并罚是正确的。B项,甲的两个杀人行为之间并没有联系,不是出于同一故意,行为也没有关联,时间也有间隔,所以甲犯了两个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C项,虽然甲的盗窃行为和抢劫行为有关联,但是对抢劫罪的评价并不包含盗窃罪的评价,所以甲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D项,甲的一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属于想象竞合犯,对甲应该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7.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哪项?()A. 甲在与胡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胡某胸部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当场死亡B. 乙在非法拘禁陈某过程中,致陈某死亡,但没有证据表明乙存在致陈某死亡的故意C. 丙绑架了李某,在向李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将李某杀害D. 丁在电影院附近放火,大火烧毁该电影院,并且烧死2人,烧伤5人

8【答案】: A【解析】:A项,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B项,《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没有证据证明乙存在致陈某死亡的故意,只能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C项,丙杀害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仍以绑架罪论处。D项,丁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与烧死2人、烧伤5人的结果形成想象竞合,只定放火罪。8.某地法院审理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可指派专人对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进行保护B. 证人乙可申请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C. 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丙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为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D. 为保护警方卧底丁的人身安全,丁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丁的证言

9【答案】: A|B|D【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C项,《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因此,侦查人员是“出庭说明情况”,而并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也不受证人保护法律规范的约束。

10D项,《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9.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 丈夫甲拒绝扶养园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C. 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D. 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答案】: A|B|C【解析】:

11A项,《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被害人承诺的,承诺依然无效,行为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B项,对于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甲负有扶养的法律义务,并不因为乙吸毒而免除其扶养义务,其应履行而未履行扶养义务,成立遗弃罪。C项,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包括性交行为和性交意图,成立猥亵儿童罪。D项,甲并不是有意诬告,其是为了促使公安机关追究乙的盗窃犯罪行为而告发乙抢劫的。甲主观上不具有诬告乙使其被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的恶意,而要成立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必须具有这种主观心态。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10.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B. 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C.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D.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12【答案】: A|B|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BC两项,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是指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一体化。D项,《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上级法院不可将自己明确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11.下列有关会审公廨的说法,错误的是()。A. 会审公廨是西方列强在中国取得的观审制度

13B. 会审公廨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张和延伸C. 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D. 观审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答案】: A【解析】: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并不是一种制度。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12.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共有三种:自愿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以及按撤诉处理B. 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法院不准许,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C. 上诉人经传唤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D.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14【答案】: B【解析】:A项,按撤诉处理也即视为申请撤诉。BD两项,《行诉解释》第79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可见,原告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必须经法院批准,法院未批准的,应当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定事由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审判。第三人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程序。C项,《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13.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5B.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 妨害公务罪D. 故意伤害罪【答案】: D【解析】:

1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都是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两者是特殊法与普通法关系。因此,在执行现场中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实施的暴力行为超过了妨害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范围,而是将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甲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14.关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B. 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C.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D. 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答案】: A|B|C【解析】:AC两项,《行政处罚法》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7BD两项,《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可以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15.1996年11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DNA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2017年7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不得侦查本案B. 可对陆某先行拘留C. 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D. 可对陆某提起公诉【答案】: 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

18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因此,在核准追诉前,公安机关可以对陆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侦查,也可以对陆某先行拘留,检察院也可以对陆某批准逮捕,但是不得对陆某提起公诉。16.县林业局与本局王某等5名干部家属,签订了承包该局所管辖的某乡林业检查站的合同。合同规定:工资自付,全奖全罚。因王某等承包人私印收费凭证,对当事人乱收、滥罚,县林业局遂决定废止合同。王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追缴罚款。请问王某败诉的原因何在?()A. 因违反合同规定而败诉B. 因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承包合同无效C. 因国家行政权不能承包,合同因此无效D. 因混淆了民事和行政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答案】: B|C|D【解析】:

19ABC三项,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行政职权不得擅自转让,也不得擅自放弃行使,必须由行政机关等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无法定的授权不得转让给其他组织行使。因此,在本题中,国家行政权不能承包,县林业局与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王某败诉的原因也非因为违反合同规定,而是因为合同本身无效。D项,行政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前者具有法定性,后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具有任意性。民事行为在大多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转让或者放弃,但行政行为既能行使权力,又需履行义务,故而行政职权不能擅自转让,也不能擅自放弃行使。本题中,王某等人便是依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签订了合同,却未顾及行政行为的法定性。17.甲国某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因办公设备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甲国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如合同中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则表明乙国放弃了其管辖的豁免B. 如乙国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不意味着其默示接受了甲国的管辖C. 如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则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D. 如乙国曾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甲国法院即可管辖本案【答案】: B|C【解析】:

20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①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②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③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即对其某个方面或某种行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AC两项,国家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合同中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是有关法律适用的约定,而不是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B项,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D项,一国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国家豁免的放弃必须是特定的、自愿的、明确的。以往接受过管辖,并不代表现在会接受管辖。

2118.近期,无人驾驶汽车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公众围绕其是否违法、事故后是否需要担责、如何加强立法进行规制展开讨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若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引发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因法无明文规定,法院不得裁判B. 科技发展引发的问题只能通过法律解决C. 现行交通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尚无规定,这反应了法律的局限性D. 只有当科技发展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时,才能动用法律手段干预【答案】: C【解析】:A项,根据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清楚为理由拒绝裁判。因此,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仍可以采用非正式法源或法律漏洞填补技术对案件进行处理。

22B项,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除了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处理社会问题外,还可以依靠政策、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来进行规制,因此,像无人驾驶汽车等伴随科技发展引发的新问题并非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解决。C项,现行交通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尚无规定本身就属于立法空白,正是法律局限性的具体表现。D项,立法本身就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完全可以对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进行事前预防。因此,并非只有当科技发展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时,才能动用法律手段干预。19.关于法律论证中外部证成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外部证成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之合理性的证成B. 外部证成是法官在审判中根据法条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过程C. 外部证成与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无关D. 外部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答案】: B|C【解析】:

23AD两项,证成是指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在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地涉及内部证成,也就是说,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亦有一个内部证成的问题。B项,外部证成只是对判决结论的前提的证明,并非是对判决结论的直接证明过程。法官在审判中根据法条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过程,属于内部证成。C项,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而这一前提包括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在对小前提进行证成时,外部证成与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是密切相关的。20.犯罪嫌疑人甲于2012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18年春节,甲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甲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A.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B.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C. 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D. 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24【答案】: A|C|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可见,本案已过追诉时效。AB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C项,《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本题所给的案情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21.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B. 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C.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D. 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

25【答案】: A|B|D【解析】:代履行是指如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义务为可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请他人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执行方式。A项,《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此,代履行主体不仅包括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还包括行政机关。B项,《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代履行的费用并非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C项,《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3款规定,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D项,《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

26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②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③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决定书只须在代履行前送达即可,法律对送达日期并无规定。22.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B. 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C. 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D. 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答案】: A【解析】:

27ABC三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项,《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专属管辖仅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排斥仲裁协议。因此,题述认购增资合同纠纷不在中国专属管辖范围之内,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所废止,其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已被《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所修订。(原司法部答案为B)23.在从莫斯科飞往北京的飞机上。中国人甲与俄罗斯人乙发生争吵,情急之中,甲用饮料瓶将乙打成重伤,为及时救治,飞机就近在中国丙地机场降落后。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则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B. 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C. 丙地基层人民法院D. 丙地中级人民法院

28【答案】: C【解析】:《刑诉解释》第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应由丙地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案并未涉及《刑事诉讼法》第21条所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情形,故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4.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 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C. 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D. 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答案】: D【解析】:

29D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2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A项,《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B项,《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因此,同级政府只需要补助证人,不需要补助被害人。C项,《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025.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关于高效便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真题]A. 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B. 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 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D. 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答案】: B|C【解析】:A项,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高效便民并不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而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BC两项,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①行政效率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要求行政机关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②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D项,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内容:①

3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②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即需排除相关因素的干扰。③比例原则。因此,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26.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B. 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C. 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D. 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答案】: A|D【解析】:

32《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A项,聚众斗殴并没有目的上的要求,只需要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无论村民为何而斗殴,只要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便复核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B项,聚众斗殴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一般参加者并不进行刑事处罚。C项,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包括持械聚众斗殴,但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状态与持械与否并无因果关联。未持械,参与斗殴的,仍构成本罪既遂。D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乙村村民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7.下列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 某造纸厂向市水利局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市水利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该厂不服而起诉B. 

33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李某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李某认为通知内容违法而起诉C. 化肥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记录,遭到拒绝后起诉D. 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撤回向一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不服而起诉【答案】: A|C|D【解析】:A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题中,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李某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并不具有终止效果,因此李某以此为由的起诉不属于受案范围。

34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题中,因化肥厂附近居民对该厂排污有利害关系,故在申请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记录遭到拒绝后起诉,应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28.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B.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C.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D.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答案】: A|B|C|D【解析】:

35A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BD两项,第28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①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29.2008年2月起,赵某与钱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2008年10月赵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2009年3月案发后,赵某主动交代曾在1998年1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对于赵某和钱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赵某盗窃合计318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B. 赵某盗窃合计300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C. 赵某盗窃合计14000元,钱某合计盗窃9000元D. 赵某盗窃合计11300元,钱某合计盗窃4500元

36【答案】: A|C|D【解析】:赵某1998年1月盗窃他人价值1800元摩托车一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按照盗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此案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应到2003年1月止。因此,此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盗窃的数额不能再算入赵某应负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盗窃数额,应当按照盗窃的财物价值算,不能按照销赃的数额算。共同盗窃的,每人都要对盗窃财物的总价值负责。30.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 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37D.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答案】: C【解析】:观点①,实质的罪刑法定要求立法者必须将刑法制定得清楚、明确、合理。形式的罪刑法定要求司法者只能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司法,不能任意突破刑法的规定。所以罪刑法定原则既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观点②,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必须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也必须坚持罪刑法定。观点③,罪刑法定要求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基于危害性相当而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类推解释超过了国民的预见范围,有滥用权力之嫌。同时基于习惯法本身没有文字的严格表述,罪刑法定原则也排斥习惯法。观点④

38,《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即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刑法溯及既往,但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31.关于法条竞合说法正确的是()。A.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则,以重法优于轻法为例外B. 只要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法定刑就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C.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在于: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重合与交叉的关系D. 法条竞合仅表现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的情形【答案】: A|C【解析】:AB两项,法条竞合时,原则上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但是,如果属于同一法律之内的法条,且刑法有明文规定或者无禁止性规定时,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C项,竞合关系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具有包容、交叉关系的,是法条竞合。竞合关系取决于案件事实的,是想象竞合。D项,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①

39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中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②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32.下列哪些情形可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A. 甲(少男,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幼女乙恋爱中偶尔发生性行为的B. 甲(15周岁)偶尔强拿硬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C. 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大,使用暴力威胁情节轻微的D. 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答案】: A|B|C【解析】: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A项,甲与幼女乙发生性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但是如果没有采用暴力的手段、是被害幼女自愿的、没有对被害幼女造成很大伤害的,则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双方属于恋爱关系,因此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B项,甲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以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的行为,此类行为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40C项,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D项,免予刑事处罚是指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而不予刑事处罚;而《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不认为是犯罪的,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认定的性质均不同。33.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构成故意杀人罪B.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 构成故意伤害罪D. 属于意外事件【答案】: B【解析】:

41ABC三项,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题中,张某与赵某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致使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显然没有杀害或者伤害赵某的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工地属于有较高危险性的场所,张某在争执中推了赵某一把,其对于赵某可能出现某种损害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本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项,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②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③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张某和赵某在工地发生争执并推了赵某,其对于赵某可能出现某种损害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不属于意外事件。34.小李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一名助理审判员,关于小李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小李妻弟从长沙市检察院调任中级人民法院并担任刑一庭副庭长。则对小李与妻弟要实行任职回避B. 

42小李因要去巴黎看画展向法院请了4天假,小李在巴黎期间流连忘返。20天之后才返回,则对于小李,法院可以辞退C. 小李参加好友的股份公司的上市庆典,被公开法官身份并发表祝辞。小李的行为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D. 某正在审理的侵权案件的当事人是小李的表侄,小李就该案件在工作场合进行了评论,小李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官的职业道德【答案】: B【解析】:A项,《法官法》第23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①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③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④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本题中,小李和妻弟虽然属于近姻亲关系,但没有在同一审判庭,故无需实行任职回避。B项,《公务员法》第88条第5项规定,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因此,本题中,法院可以辞退小李。

43C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本题中,小李没有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违反不得以身份谋取利益的义务。D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本题中,小李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35.发生下面所说的哪种情况,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A. 李某依法取得了在江边某处采沙的许可,后为了防洪筑坝的需要,行政机关撤回了该许可B. 猎户赵某违反规定滥杀动物,其持枪证被行政机关吊销C. 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经实地检查其场地条件就批准了该申请,后该许可被撤销D. 王某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而贿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后王某的许可证被上级机关吊销【答案】: A【解析】:

44A项,《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B项,赵某的行为构成权利的滥用,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吊销其持枪证是合法的职权行为,不予补偿。CD两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4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被撤销,若被许可人没有违法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行政许可由于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而被撤销,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罚。36.某市执法部门发布通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根据该通告,关于禁设横幅标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B. 不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C. 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D. 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

45【答案】: C【解析】:AB两项,禁设横幅标语,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社会经济权利,自然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但不涉及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的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C项,该做法目的上具有正当性,即为了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D项,因禁设横幅标语是全市范围一体要求,没有差别,故不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37.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B. 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C. 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D. 

46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大面积传播和流行的【答案】: C【解析】:A项,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B项,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C项,该项没有特殊罪名,因此构成玩忽职守罪。D项,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4738.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A. 化工厂B.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 A|B|C【解析】:ABC三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48D项,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并非由环保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39.被宣告______的犯罪分子,在___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_____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均应填“假释”B. 均应填“缓刑”C. 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D. 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答案】: B【解析】:

49《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86条第1、2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40.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另行组成合议庭B. 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C. 应开庭审理D. 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答案】: D【解析】:

50A项,《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高法解释》第350条第5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题中,最高法院以“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高级法院重审,属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例外情形。B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即第二审的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C项,《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最高法院是以“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高级法院即第二审法院重审的,所以,高级法院重审时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D项,高级法院是第二审法院,最高法院若发回高级法院重审,高级法院将按照第二审重新审理,可以直接改判,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41.赵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18周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本案由少年法庭审理B. 对赵某不公开审理C. 对赵某进行审判,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1D. 对赵某进行审判,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答案】: A【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本题中,赵某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满18周岁,但题干并未说明是否未满20周岁,因此无法确定该案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B项,《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其中,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是指“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仍属于未成年人的案件,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应当公开审理。

52C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原司法部答案为A)42.公安局给予甲100元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下列说法体现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力的有()。A. 当处罚行为生效后,甲必须予以履行B. 当处罚行为生效后,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更改C. 当处罚行为生效后,其他行政机关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与处理同一案件D. 当处罚行为生效后,若甲不予履行该义务,则公安机关可以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缴纳罚款【答案】: A|B|C【解析】:

53行政行为成立后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产生如下法律上的效力:①拘束力。即形式上推定的效力。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后果是指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②确定力。即实质上确定的效力,争议期过后产生。法律后果是指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③执行力: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ABC三项,均属行政行为的拘束力。D项,属于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具体体现。43.关于司法改革,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目前没有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地方,与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适应B. 司法改革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C. 司法改革要注重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摒弃我国法律实践历史进程中积累的司法经验D. 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主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答案】: A|C

54【解析】:A项,与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存在许多不适应,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B项,司法改革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谋划司法发展完善的根本依据和要求。C项,要深入研究、大胆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中的优秀成果,大力弘扬我国法律实践历史进程中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同时注重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特别是注重研究借鉴新时期国外司法体制的新发展和新理念。D项,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主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开制度、司法考试制度,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党外人士行使民主监督司法职能的工作渠道和机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等方面积极推进。44.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 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B. 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55C. 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D. 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答案】: B|D【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1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故A项不违反法定程序。B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216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

56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BD两项分别属于以上第4项和第1项情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项,《高法解释》第295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①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③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④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45.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 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答案】: C【解析】:

57A项,根据《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对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基本减刑制度。B项,《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多次减刑。C项,《刑法》第7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15年。

58D项,《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46.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 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 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 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答案】: A|B|C|D【解析】:

59A项,《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2款规定了引诱幼女卖淫罪。即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只能定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触犯了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应当数罪并罚。B项,根据原《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15年8月9日《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9条第2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据修订后的规定,绑架他人后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仍然以绑架罪论处,确实无须数罪并罚。然而从新旧刑法对照可知,绑架行为与杀害行为或者伤害行为原本独立,根据法律拟制将绑架后的杀害行为或者伤害行为结合至绑架罪中成为其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尽管结论无误,但从绑架后故意杀害不实行数罪并罚推及绑架后故意伤害亦不实行数罪并罚的逻辑并不成立。C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可罚的主要理由是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缺乏期待可能性。本项中,盗窃者将盗来的汽车毁坏,不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60D项,行为人的私放行为既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同时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客观上实施了私放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有帮助在押犯杀人的故意,客观行为对在押犯杀人也起到了帮助作用。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即私放行为,该行为既属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实行行为,又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帮助行为。一个行为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47.“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 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C. 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D. 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答案】: A|B|C|D【解析】:A项,在法治社会,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61B项,可预测性意味着作出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C项,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D项,可预测性与正当性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48.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B. 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C. 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 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答案】: D【解析】:

6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49.未成年人甲(17周岁,还有两个月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被A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甲满18周岁。A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甲犯新的盗窃罪,A区人民检察院对甲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区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公开审判,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B. A区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他的父亲同意才能适用C. 本案中A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违法的D. A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甲未满20周岁,本案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答案】: A|D【解析】:

63A项,《刑诉解释》第46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题中,甲在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己满18周岁,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因此,本案依法应当公开审判。但由于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因此,公开审理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B项,《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C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D项,《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①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②

64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本题中,尽管甲新犯盗窃罪时已经满了18周岁,但其在实施故意伤害罪时未满18周岁,且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本案是针对甲故意伤害罪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符合少年法庭审理的条件,由少年法庭审理。50.甲市为乙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关于甲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真题]A. 在一届政府任期内,甲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应保持相对稳定B. 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甲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为上下级领导关系C. 甲市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甲市政府提出,报乙省政府批准D. 甲市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答案】: A|D【解析】:

65A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B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即上级编制管理机关与下级编制管理机关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而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C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D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由此可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只是在调配使用不同层级的行政编制时才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批。51.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

66B. 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 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 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答案】: D【解析】:《高法解释》第2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即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3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为自诉案件。

6752.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犯罪,但张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关于本案,二审法院的正确处理办法是()。A. 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B. 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C.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 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答案】: D【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其无罪;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685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B.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C. 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D. 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答案】: A【解析】:A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B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1/2。

69C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规定,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20%。因此,香港立法会可以有外籍议员的存在,但是应该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比例限制。D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因此,廉政公署不对立法会负责,只对行政长官负责。5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及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将对我国国家网络安全和公民信息安全保护发挥重要作用。关于该法的制定,以下哪些说法不正确?()A. 有人认为,如果《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不是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和自由,就不是真正的法,这是一种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B. 在法治社会,在各个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都是主要的调整方法C. 《网络安全法》属于法的正式渊源,人们必须遵守D. 该法案通过后,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签署予以公布【答案】: A|B|D

70【解析】:A项,法实证主义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他们有的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非实证主义者则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该表述是一种非实证主义的立场。B项,法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调整方法。C项,《网络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的范畴,是法的正式渊源。D项,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应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55.夏至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偷税罪,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某,财务部经理白某同时受到追诉。副董事长刘某,没有涉嫌犯罪。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本案可以由刘某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B.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把李某列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C. 本案中,夏至公司是单位被告人,应由李某代表被告单位夏至公司参加刑事诉讼

71D. 人民法院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而该代表人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答案】: A|B|D【解析】:ABC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9条和第280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确定,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所以涉嫌犯罪的李某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作证。D项,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56.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A. 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B. 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C. 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72D. 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答案】: A|B|C|D【解析】: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支配。只要财物在他人事实支配范围内,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持有、握有,也属于他人在占有。①他人手提、肩背的财物,处于他人的直接支配下,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②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③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④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⑤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⑥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而不是由场所的管理者占有。A项,高尔夫球场内的高尔夫球,属于球场管理人在占有,“拾得”这些财物构成盗窃罪。

73B项,旅客向公园水池投掷的硬币,因为有公园管理人在占有,因此不能将这些财物视为无主的抛弃物,“捞得”这些财物构成盗窃罪。C项,宾馆房间空间有限,人员进出比较特定,管理人很明确,因此顾客将笔记本电脑遗忘在宾馆房间,笔记本电脑就转移为宾馆管理人在占有。甲的“拾得”仍构成盗窃罪。D项,小轿车内的财物,属于车主在占有,“拿走”这些财物构成盗窃罪。57.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扣押甲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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