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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在线测试1.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B. 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C. 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D. 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答案】: A【解析】:

1A项,《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马某拒不接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B项,《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尽管邮寄送达的回证没有被寄回,也并不意味着该送达就无效。该项说法过于绝对。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委托送达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委托学校等机构代为行使送达权。D项,《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据此,证据保全裁定书不能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2.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真题]A. 

2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B. 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 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D. 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答案】: C【解析】:A项,《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规定,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该委托人办理的,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即使银行主动地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如该行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作出选择的银行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B项,《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24条规定,除非委托人有明确的指示,否则托收行没有义务主动制作拒绝证书。C项,《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26条第3款规定,托收行应尽力查明不付款或不承兑的原因,并不延误地将有关情况通知托收行。

3D项,《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0条第2款规定,银行没有义务对与跟单托收有关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即使银行接到有关的特别指示亦同。因为,银行的工作及其专长是处理单据,而不是处理货物。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的货物存放在丙仓库中,甲公司将仓单交付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自行到丙仓库提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合同签订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转移至乙公司B. 甲公司将仓单交付乙公司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转移至乙公司C. 乙公司持仓单提取货物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转移至乙公司D. 甲公司将仓单交付乙公司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转移至丙仓库,乙公司持仓单提取货物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丙仓库转移至乙公司【答案】: B【解析】:

4《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可以不向买受人实际交付标的物,而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甲公司将仓单交付给乙公司,即完成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将仓单交付给乙公司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4.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A. 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B. 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C. 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D. 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答案】: B|D

5【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其特点为:①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②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③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④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既无吸收关系也无并存关系。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B项,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或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或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5.“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A. 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 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 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 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答案】: C【解析】:AD两项,自然法学派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主张“恶法亦法”。本题中的材料强调的是法与道德、正义无关,法不因缺乏正义、缺乏道德而当然无效,因此其所反应的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与自然法学派观点无关。

7BC两项,实证主义法学派分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前者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后者以社会实效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6.下列案件哪些应该由法院裁定诉讼终结?()A. 原告李某在诉讼中车祸身亡,其子愿意代替之继续参加诉讼B. 被告张某在诉讼中急病去世,但是留下了300万元的遗产C. 张某和李某在闹离婚,结果一方突然在法庭上情绪过于激动心脏病突发去世D. 李某意欲与其养母孙某解除收养关系从而逃避赡养责任,结果诉讼中李某被义愤的邻居不小心重伤致死【答案】: 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87.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效力B.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C. 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答案】: D【解析】:AD两项,《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相关问题的提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作为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的工作机构,其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并没有作出最后决议的职权。B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以下限制:①

9只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进行补充任命,也即当专门委员会人数不足时才能进行任命;③补充任命的对象有限制,仅限于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不能任命主任委员。C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见,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不一定相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之所以被称作临时性委员会,在于它的组成是由于某项工作的需要,如果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旦完成,那么该委员会就可以被撤销了。8.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8周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B. 小学生乙和丙放学途经养狗的王平家,丙故意逗狗,狗被激怒咬伤乙,只能由丙的监护人对乙承担侵权责任C. 丁下夜班回家途经邻居家门时,未看到邻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而绊倒摔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D. 

10戊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时,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戊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答案】: A|C|D【解析】:A项,《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B项,《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C项,《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丁非故意,也不应认定为重大过失,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D项,《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题干中动物园明显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119.王某现年68岁,其于60岁退休后即一个人居住于崇文区家中。王某育有一子一女。女儿王音的户口落于其公司所在地西城区,但其本人十年来一直居住于其在石景山区的房子里。儿子王然则在昌平区购买房子并将户口迁往了小区所在地派出所。因儿女长期拖欠生活费,王某生活拮据。沟通未果后王某愤然提起诉讼,要求王音、王然支付赡养费。对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王某应当在西城区和昌平区分别起诉B. 如果王某仅起诉王音,则应当在石景山区起诉C. 本案中崇文法院、石景山法院及昌平法院均有管辖权,为了解决三个法院之间的冲突,应当将案件移送它们共同的上级法院审理D. 本案应当由崇文区法院管辖,如果石景山区法院先行立案,则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崇文区法院【答案】: A|C|D【解析】:

12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原告可以在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起诉即可,不必分别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音的住所地在西城区而经常居住地在石景山区,因此王某若选择以王音为被告,应当由石景山区而非西城区法院管辖。CD两项,《民诉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三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10.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经济补偿方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2006年真题]A. 李某的试用期刚过一半,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决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试用期的全部工资,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B. 张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决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告知,此情况下只支付养老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3C. 吴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有关规定将领取失业救济金,企业决定从经济补偿金中作适当扣除D. 肖某因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答案】: C|D【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题中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B项,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例外)的,用人单位方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题中劳动者张某自己决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系张某自己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14C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D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分别支付医疗补助费与经济补偿金,不得以前者抵偿后者。11.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A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哪项正确?()A. 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B. 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C. 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A公司送达D. 

15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答案】: D【解析】:A项,依《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B项,依《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3条,一国不得仅依其国内法,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而拒绝执行。C项,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D项,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12.国务院环保检查组至某市巡查时,发现该市频发重大环境污染案件,请问责任主体是?()[2018年真题]

16A. 该市政府B. 该市生态环境局C. 该市市长D. 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答案】: A【解析】:《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此,市政府应当对该市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承担责任。13.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86~87题:(1)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A. 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B. 

17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 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 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答案】: A|D【解析】:AB两项,依照《担保法》第12条和第19条规定,乙、丙、丁与甲签订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就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清偿债务关系而言,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C项,《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约定对于丙、丁而言是生效的,只是不得对抗甲。

18D项,《担保法》第12条和《担保法解释》第20条明确了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先后顺序,即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2)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A. 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B. 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C. 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D. 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答案】: A|C|D【解析】:

19A项,《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如果甲放弃了对戊的抵押权的物的担保,则保证人丙和丁在其放弃的30万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只对剩下的30万承担保证责任。BC两项,《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因此,本题中债权人既可以行使对戊的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和丁承担保证责任,没有顺序的限制,丙和丁无先诉抗辩权。D项,《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和丁的保证没有约定保证范围,可以推定丙和丁对整个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和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那么丙和丁还应该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14.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B. 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C. 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 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答案】: B【解析】:A项,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例如恋爱、同居等社会关系。B项,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可以分为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法官审案当然可以进行价值判断。C项,道德规范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有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项,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而道德规范的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而非国家强制性。

2115.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 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 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 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 B【解析】:对区际法律冲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解决办法:①按照该外国的“区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②法院直接依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如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行为地等来确定适用该具体地点的法律;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④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或所属地方的法律代替其本国法;⑤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

2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16.中国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接到以下投诉:中国A公司从甲国B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侵犯了中国专利权人李某的权利;中国C公司向乙国D公司出口的一批正版音像制品在乙国遭到大规模、有组织的盗版市场的冲击;在中国E公司与丙国F公司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F公司要求订入排他性返授条件,否则禁止含有该技术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丁国H公司的某种软件操作系统在中国占有80%以上的市场,该公司准备捆绑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杀毒软件,遭到国内外其他软件商的反对。根据现行《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对中国A公司从甲国B公司进口的货物涉嫌侵犯中国专利权人李某权利一事,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禁止甲国B公司该批货物进口B. 对投诉的中国C公司向乙国D公司出口的正版音像制品在乙国遭大规模、有组织的盗版市场冲击一事,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对中、乙两国贸易施加影响C. 

23如果丙国F公司确有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的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则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丙国F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危害D. 如果丁国H公司确实进行了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则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丁国H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危害【答案】: A|B|C|D【解析】:A项,《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B项,《对外贸易法》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24CD两项,《对外贸易法》第30条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17.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真题]A.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B.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C.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D. 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答案】: B【解析】:

25AC两项,被追索人为尚有前手的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在履行完追索义务后,还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这时的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而只是“相对消灭”。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前手,因此乙公司付款后可继续向丙公司追索,也可以作为债权人在债券申报期间申报债权,而后参与破产清算分配。BD两项,基础关系存在瑕疵,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票据法》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即持票人以支付汇票金额资金来源不可靠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8.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真题]A.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B. 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C.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D.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6【答案】: A|B|D【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项,《民诉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C项,《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对于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在6个月之后起诉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27D项,《民诉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9.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告诉王某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王某阅读后,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要求赔付,保险公司告知王某他的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王某此时发现自己阅读得不够仔细,未发现保险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该免责条款即可生效B.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方可生效;否则,免责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C. 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明确告知王某有免责条款,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王某有权申请撤销保险合同D. 该保险公司业务员未依法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答案】: D

28【解析】:《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真题]A. 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B. 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C. 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D. 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

29【答案】: D【解析】:ABC三项,商标正当使用是指对商标标识的使用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发生来源的混淆,不构成对商标权侵害的行为。其包括善意使用和指示性使用两种。善意使用是指在非商标意义上善意使用他人的具有描述性的商标标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指示性正当使用是指在商标意义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即为了表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和真实来源而使用他人的商标。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均属于“指示性正当使用”,这种使用行为仅表明其所提供的服务与“佳普”牌打印机之间的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的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D项,《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丁在相同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佳普公司相同的标记,构成侵权。

3021.甲创作小说《二胎时代》,感觉小说情节仍有修改、完善的余地,遂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小说草稿电子版发送给好友乙帮忙提意见,待酝酿修改成熟后再考虑发行。乙收到初稿后,认为该小说非常适合拍摄电视剧,遂未经甲同意即将小说改编为剧本,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于丙公司投资拍摄电视剧。此外,乙打印书稿找到丁出版社,谎称此为我国著名小说家张某的新作,丁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张某”的小说《二胎时代》。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甲将书稿电子版发送给乙,视为行使了发表权B. 乙未经甲同意将小说改编为剧本,无法取得对剧本的著作权C. 丁出版社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D. 丁出版社侵犯了甲的署名权E. 丁出版社侵犯了甲的发行权【答案】: A|B【解析】:A项,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

31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本题中,甲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小说草稿电子版发送给好友乙帮忙提意见,并未向不特定的人公开,故不能视为其已经行使了发表权。B项,《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不以演绎行为取得原作著作权人同意为前提。本题中,乙未经甲同意将小说改编为剧本,仍取得对剧本的著作权,但其不得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甲的权利。C项,《民通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本题中,丁出版社未经许可盗用张某姓名,构成对张某姓名权的侵害。D项,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题中,丁出版社出版甲的小说《二胎时代》时,未署甲之名,构成对甲署名权的侵害。E项,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题中,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甲的许可,向公众公开发行其所著小说,侵犯了甲的发行权。2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2016年真题]A. 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32B. 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 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 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答案】: B【解析】:A项,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甲的长发被剪去破坏了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但未对其生命利益造成威胁,因此构成对甲身体权而非生命权的侵犯。B项,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其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我国未认可“安乐死”,受害人的同意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协助自杀的行为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C项,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戊将己打成重伤,侵犯了己的健康权而非生命权。

33D项,医疗机构与孕妇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庚医师的医疗过失侵犯的是辛的母亲的健康权,而非辛的生命权。23.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3年真题]A. 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 价格同盟行为D.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答案】: D【解析】:AD两项,《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

34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中,白酒生产商与经销商人为控制价格,会严重影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市场的有效竞争并损害消费者权益,是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B项,《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私人利益的行为。本题并没有明确指出该生产商具有法律所界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无从判断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C项,价格同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学上的一种概念,是横向垄断协议的形式之一,指2个或2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本题是生产商与经营商的联盟,不是横向的价格联盟。24.下列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B.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C.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35D.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答案】: A|C|D【解析】:A项,《食品安全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B项,《食品安全法》第63条第2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36C项,《食品安全法》第63条第5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D项,《食品安全法》第63条第3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25.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B. 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C. 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D. 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答案】: B

37【解析】:A项,和解协议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B项,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在于一审判决生效,所以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C项,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不得再另行起诉。D项,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26.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B. 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C. 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D. 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答案】: A|C

38【解析】: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本案在中国法院审理,法院地法即中国法。BC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专利权的取得以及专利权的内容和效力,适用专利申请地的法律。被请求保护地是指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应当受到保护的国家。本案专利申请地在英国,被请求保护地是英国,所以关于专利权归属和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27.甲乙二国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乙国称甲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违反非歧视原则,并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对于乙国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仍可因其相关性而作出裁定B. 甲乙二国在解决争端时必须经过磋商、仲裁和调解程序

39C. 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D. 如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答案】: C【解析】:A项,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专家组基于申诉方在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确立的权限范围审理案件。即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为审查争端各方提交的事项,而不能扩展到其他事项。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书是启动专家组程序的要件,申请书将决定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争端方未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决。B项,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规定,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是在各方同意下自愿采取的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程序。而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并且有时间要求同时保密。

40C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16条和第17条对DSB(WTO争端解决实体)做出特别规定,即在通过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时,除非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否则这些报告应当由DSB通过。即“反向一致”原则。D项,DSB本身并不是一级上诉审理机构,不受理任何有关裁决履行问题的上诉,上诉机构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若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28.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真题]A. 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B. 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C. 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D. 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 D【解析】:

41A项,法律并未将出卖人出卖房屋未通知承租人作为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相反已经用“买卖不破租赁”对承租人予以保护。BD两项,《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所以丙有权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而请求出租人甲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C项,《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第4项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丙属于善意购买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三人,未侵犯乙的优先购买权。29.以下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哪些情况需要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发回一审法院重审?()。A.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B.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C. 

42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D.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答案】: A|B|C【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327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项,《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项,《民诉解释》第329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3D项,《民诉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30.[U7]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C.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D.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答案】: B【解析】:

44ABC三项,《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16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D项,由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只可能同于或者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地方标准更有利于落实地方的环境保护规定,否则形同虚设。31.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2010年真题]A. 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B. 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C. 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D. 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答案】: A|C|D【解析】:

45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题中,丙公司系电暖器的销售者,丁公司系电暖器的生产者,对于受害人李某来说,既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D两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此,展销会结束后,受害人李某有权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要求赔偿,甲公司无权拒绝。而乙公司是大楼的出租者,既不是展销会的举办者,也不是柜台的出租者,因此乙公司对李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C项,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是严格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了生产者3项免责事由: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除此以外,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632.以下哪些案件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以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A. 王某与李某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B. 王某与刘某收养关系案件,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维持了收养关系C. 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调解中王某承诺判决后10天内就会全数还钱D. 张某和秦某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但张某在庭上表示可能还是会再提出离婚【答案】: A|B|D【解析】:ABD三项,《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47C项,由于金额巨大而且实际上并非当场交付现金,双方约定判决后10日内还款,因此不属于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需要制作调解书。33.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B. 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C. 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D. 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答案】: B|D【解析】:

48ABC三项,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没有无限制的权利,也没有无限度的义务。但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实施某种行为。因此,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但是探望权作为一种权利,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故从法理上看,法院不可判决其行使探望权,不能强制其通过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来行使探望权。D项,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连,需要相应的义务做保障。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称为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消极义务。由此可知,许某的协助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34.以下情形中,商标局不可以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是()。A.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B.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C.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D.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答案】: A|B|D

49【解析】: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分为两种:①注册商标不涉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②注册商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前者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后者应当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C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属于第10条第7项规定。ABD三项属于注册商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35.刘某因赌博欠狄某5000元,并且刘某承认并据此写下欠条,此时刘某除了李某所欠的到期的5000元别无其他财产,狄某准备行使代位权,则正确的是哪一项?()A. 狄某行使代位权是正确的,应在刘某住所地法院行使B. 

50狄某行使代位权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欠刘某的仅有5000元在实现自己债权时,不能负担诉讼费用C. 狄某不可行使代位权D. 狄某行使代位权应以直接向李某提出请求的方式实现【答案】: C【解析】:ABC三项,《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但本题中为赌博之债,狄某不可行使代位权。D项,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方式实现。36.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真题]A. 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B. 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C.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D. 

51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答案】: D【解析】: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5237.牛牛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股票票面总值为人民币5000万元。下列关于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方案的哪一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A. 所有股票的发行都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B. 公司的发行方案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C. 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D. 牛牛公司上次发行股票募得资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改变了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所以牛牛公司此次不能再发行新股【答案】: D【解析】:

53A项,《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题中,牛牛公司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是5000万元。可以不用承销团承销,一家证券公司即可。B项,《公司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C项,《证券法》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D项,《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本题中,牛牛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改变了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还可以再次公开发行新股。38.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 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B. 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C. 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D. 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

54【答案】: D【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本题中,该雕塑的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叶某本人享有,甲展览馆不享有著作权。ABC三项,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三项中的行为均为未经许可复制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符合前述法条中的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D项,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依据此法条规定,游客陈某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5539.李某于2000年为自己投保,约定如其意外身故则由妻子王某获得保险金20万元,保险期间为10年。2009年9月1日起李某下落不明,2014年4月法院宣告李某死亡。王某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该保险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保险合同应无效B. 王某有权主张保险金C. 李某死亡日期已超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D. 如李某确系2009年9月1日下落不明,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答案】: B|D【解析】:A项,《保险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权指定其妻子为保险受益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56BCD三项,《保险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所作的死亡认定判决,判决的生效时间并不是下落不明人的确切死亡时间,如果有证据证明李某在保险期间下落不明,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0.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真题]A. 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 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 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 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 A|B|C

57【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甲国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所以中国法院可以受理该侵权纠纷。BC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

58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并不限于受害人本国法。41.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真题]A. 裁定驳回起诉B. 裁定驳回诉讼请求C. 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D. 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答案】: D【解析】:《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

5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本题中,甲乙双方因继承发生的纠纷不能仲裁,甲乙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而无效。《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乙在法院受理甲的诉讼后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法院应依法裁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42.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真题]A. 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B.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C. 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D. 

60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答案】: D【解析】:AC两项,《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吴某收货后,甲县是被保全财产(甜橙)所在地,乙县是被申请人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而丙县是合同签订地。所以吴某可以向甲、乙两县的法院提出申请,但不能向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B项,《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1D项,在证据保全措施中,法院采取上述的各种措施时已获得证据,因此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本案中,该甜橙的损害状况是本案的事实,法院对甜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吴某证明其损坏状况的举证责任即可免除。43.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B. 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C. 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D.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答案】: C【解析】:A项,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的提单为指示提单,此类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B项,《海牙规则》规定,因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62C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因运输工具互撞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D项,《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44.甲公司的一名金牌销售人员出国培训造成人手短缺,销售压力巨大。甲公司决定请求乙公司派遣一名员工协助分担销售工作。乙公司派遣小李到甲公司工作,但乙公司没有为小李缴纳工伤保险费,小李在一次接客户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 小李可以就任甲公司销售经理B. 小李在甲公司的业绩很差,经过甲公司就业培训后仍然不见起色,甲公司有权将小李退回C. 因为乙公司没有为小李缴纳工伤保险费,小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D. 小李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不可向肇事司机索赔【答案】: B【解析】:

63A项,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制的补充,派遣员工只能从事临时、辅助、替代性的岗位,不能是核心岗位,销售经理作为核心岗位应该由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担任。B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过错)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不适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形成了类似劳务买卖的合同关系,派遣员工因严重过错或不能胜任等问题无法满足用工单位的需求,相当于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务不合格,用工单位有权退工。C项,《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事故相伴而生,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受到工伤的职工均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只不过承担此待遇的主体不同而已,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时,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64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并没有排斥的关系,二者可同时追究,但医疗费只能主张一次,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医疗费用,侵权人无力承担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45.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因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由受遗赠人单方提出登记申请B.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应查验资料并实地查看后,如实、及时进行登记C. 因登记错误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由造成登记错误的人承担责任。登记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D. 申请人可自由查阅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其复印登记资料的,应当说明使用目的【答案】: A【解析】:A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①

65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②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③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④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⑤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⑥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B项,《物权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由此可见,登记机构实行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无须全部实地查看。C项,《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D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由此可见,查阅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说明理由,而非自由查询。46.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真题]

66A. 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 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C. 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D. 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答案】: A|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①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②

67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本题中,甲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47.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A. 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B. 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C. 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D. 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C【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可以由行为或事件等民事法律事实所引起。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情形包括:好意施惠行为以及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非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等。AD两项,“应允同看演出”与“承诺陪同旅游”

68都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受道德调整。B项,甲只是向乙转述一下听闻,乙作为成年人应该自己判断该信息的真伪,自己承担擅自依照该信息行事而产生的风险,乙不享有对甲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C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协议,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协议有效,乙依照协议约定主张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48.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真题]A. 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B.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C. 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D. 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答案】: A【解析】:

69《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如果是因为销售者的过错使得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漏电致人损伤属于产品缺陷,所以李某可要求乙厂、甲商场赔偿。49.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A. 书证B. 鉴定意见C. 勘验笔录D. 电子数据【答案】: D【解析】:

70A项,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B项,鉴定意见是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对民事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的专业性意见。C项,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可见,该证据是在诉讼中取得的。D项,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照片中的内容记载了碰撞的事实,故该照片属于电子数据。50.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B. 在再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C. 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经法院许可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D. 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

71【答案】: C|D【解析】:AB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6条(新法第140条)的规定处理。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增加新的诉讼请求,除上述法条提及的几种特殊情形外,都不是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法院不应当对其进行调解。C项,《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5条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72D项,《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新法第227条)的规定处理。51.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真题]A. 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 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C.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答案】: C【解析】:

73A项,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失去某物,该物品被用于乙与丙之间合同的履行,丙并未不当得利,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B项,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的交付行为系履行有效合同,乙失去了利益,其有权向不应获得利益的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C项,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利益受损,丙获得了利益,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由甲直接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D项,《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可以在甲与乙、乙与丙之间分别进行。52.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B. 

74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C. 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D.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答案】: A|B|C|D【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A项,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B项,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75C项,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D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53.下列情形,保险公司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有()。A. 甲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合同订立后,因该家用车辆转用于高速货物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甲将该事宜及时告知A公司B. 乙向B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该车与其他车辆相撞,车灯受损,乙变造相应证明夸大损失程度C. 丙向C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因为疏忽没有告知C公司工作人员其副驾驶座位的靠座已发生损坏D. 丁向D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但是其保险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的价值【答案】: B|C|D【解析】:

76A项,《保险法》第16条规定,对危险程度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若因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B项,第27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虚报损失的,仅免除保险人对虚报部分的责任,对整个合同,其并无解除权。C项,第16条第5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副驾驶座位的靠座损坏”不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事实,故保险公司无解除权。D项,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车辆价值的,保险赔付以保险价值为最高限额。该条件不构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事由。54.2017年甲与乙出资设立了格罗姆公司,甲的持股比例是75%,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约定两股东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后格罗姆公司欲吸纳丙入股,并与丙签订入股协议,约定:甲和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此条件是丙入股格罗姆公司的必要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丙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格罗姆公司未修改公司章程。甲、乙应于什么时间缴足出资?()A. 甲、乙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B. 甲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

77C. 甲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D. 甲、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答案】: B【解析】:丙和格罗姆公司签署的入股协议为甲和乙附加了提前履行出资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未经甲乙同意,该负担的义务对甲和乙不能生效。但是,甲作为格罗姆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如果对提前履行出资的事宜不同意,他不会违心的代表公司签署此协议,所以甲代表格罗姆公司签署此协议应认定甲对此义务的设定是知情且同意的,所以甲应按此约定于2019年前完成出资。《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格罗姆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修订公司章程,没有改变股东依据原章程履行出资的责任,所以乙应按原公司章程中约定的2039年完成出资。

7855.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70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如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为无效合同B. 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C. 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D. 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答案】: C|D【解析】:

79A项,《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没有规定合营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因此,双方签署的合资合同并不因未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而无效。B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合营企业只能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C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据此,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诉讼,要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D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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