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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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0730(颁布时间)20040730(实施时间)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

2、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营运服务与管理第四章权益保障与投诉受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保护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

3、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根据乘客意愿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小型客车。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具体监督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财政、物价、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关管理职能。第五条依法成立的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市出租汽车行业协

4、会制定行业职业规范,教育和督促协会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按协会章程为协会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事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作出重要决策前,应当征求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第六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

5、模经营。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出租汽车营运,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安全营运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权可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出租汽车行

6、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营运、文明行车、热情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场所、符合规定数量及要求的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二)有安全、机务

7、、服务质量、治安保卫等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个人,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和个人,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方可营运。第十四条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的营运。摩托车和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其他机动车不得用干客运出租营运。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

8、驾驶证两年以上;(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四)参加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五)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十六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资质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未经审验或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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