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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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60929(颁布时间)20061201(实施时间)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文号)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7月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2、 附则由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7月6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29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营和交通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客车。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观音机场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

3、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观音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有偿出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与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

4、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签订经营权出让协议,约定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服务标准、经营权变更与转让、经营权的终止与处理方式等内容。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同意,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对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服务规范、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经营者和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

5、。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客运资格证。第九条 申请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二)已取得八十个以上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三)有八十台以上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资金;(四)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六)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七)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八)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取得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九)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第十

6、条 申请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二)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三)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四)有固定的停车场所;(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车辆运营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二)有符合经营资格证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二)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

7、有三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经考试合格。被吊销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客运资格证被吊销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领取客运资格证。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运营证的数量不得超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取得的经营权的数量。车辆运营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经营权的期限。第十五条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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