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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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2003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

2、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促进本市客运事业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公共客运服务设施的管理。国家和省对道路客运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三条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客运的日常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客运治安管理和摩

3、托车非法营运治理工作;交通、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城市客运应当贯彻统筹规划、公交优先、依法管理、规模经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方针。鼓励城市客运经营者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客运服务质量。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客运发展规划编制相应的年度发展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年度计划。第六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对纳入城市总体

4、规划的城市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客运服务设施:(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商业等其他大型公共设施的;(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第八条城市客运线路的设置和调整,应当遵循居民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客流和出行方式变化,及

5、时调整线路设置,不断优化客运线路网络。线路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线路站点间距一般按照五百米至八百米设定;(二)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一百米左右;(三)适量安排同一站点的不同线路;(四)线路停靠站以道路所在的地名、附近的文物古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冠名,并在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同一站名;(五)在有条件的路段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六)候车站台的大小应当与候车人数相适应。设置、变更线路走向和线路停靠站,应当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6、规划、城建部门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停靠站和道路交叉口公交优先通行的信号装置。市政府应当限制出租汽车禁止招手停车路段的设置。客运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禁止招手停车的路段,应当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第十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城市防控体系规范要求,统一规划和建设警务查报站等城市客运治安管理基础设施,由公安客运治安管理机构管理和使用。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城市客运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

7、三)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从事城市客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从事城市客运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客运资格证件。客运资格证件包括对客运经营者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对客运车辆核发的车辆营运证、对客运从业人员核发的服务资格证。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客运活动应当取得城市客运经营权。申领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客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申请;(二

8、)经营方案;(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信证明。第十四条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申请城市客运经营权;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城市客运经营权包括公共汽车的线路经营权和城市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的车辆营运权,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让。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与取得城市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合同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后,核发经营许可证。客运主管部门对取得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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