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442973
大小:31.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02
《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4年10月27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秽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5年1月28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
2、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车。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保养场、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规划、国土、公安、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优先发展、特许经营、依法管理、有序竞争、服务群众的原则。鼓励在城市公
3、共汽车客运行业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使用清洁能源。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会同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年度发展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年度计划。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市规划部门应当在相关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划拨土地、
4、减免相关费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当逐步设置、完善港湾式停靠站、首末站;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规划、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主要道口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标志和信号装置。第九条城市主要出入口应当依据城市综合
5、交通规划合理设置非城市公共汽车专用停车场或者换乘中心,并与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线网相衔接。第三章线路特许经营权管理第十条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实行特许经营。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营运的,应当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业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第十一条经营者参与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二)有与经营规模、要求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
6、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证书。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办理特许经营手续。第十三条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的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期限为6―8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特许经营权期满前6个月,重新组织下一轮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招标
7、。第十五条在线路特许经营权期限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不得停止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第十六条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服务标准提供营运服务。第十八条经营者确需调整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的,应当提前1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于实施之日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调整线路、站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定。因城市建
8、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作营运调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实施之日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突发事件除外。第十九条通往一定规模的住宅区的城市公共汽车,其末班车发车时间不得早于22时(冬季不得早于21时),节假日应适当延长营运时间。火车站等市民出行特别集中的区域,应当开辟24小时营运线路。其他线路的首末班车营运时间由建设行政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