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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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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南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10109(颁布时间)20010301(实施时间)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文号)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11月10日经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3日经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1年1月9日经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2、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电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本条例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设施等。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经营、管理、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乘客,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行政主管
3、部门,其所属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物价、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实行优先发展政策,鼓励在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和经营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
4、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网规划及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网及客运服务设
5、施建设规划设置港湾式候车站及始发站场。具备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应当设置公共汽车电车专用车道,保证公共汽车电车优先通行。第十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按照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公共汽车电车站点以及相应的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公用事业行政管
6、理部门的意见。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方便乘客乘车和转乘。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由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公共汽车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公共汽车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
7、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等内容。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制度。线路专营权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招标授予、申请授予和委托授予的方式,确定专营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的经营者。第十六条 凡投标或者申请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业务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证明;(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有相应数量的
8、车辆购置证明;(四)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第十七条 中标者或者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与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订立线路经营协议,并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市公用事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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