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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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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0426(颁布时间)20000601(实施时间)20091101(失效时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文号)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1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客运交通秩序
2、,保护服务设施完好,保障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含小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市区按照编码固定线路行驶、沿线设置停靠车站、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公用事业客运车辆。本条例所称的服务设施,是指车辆、车站、站牌、候车亭、保修场、配电设施、站务用房等。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的编制、服务设施建设与保护,以及营运、保修、使用公共汽车电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公众、安全运行的原则。第五
3、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实施本条例。建设、规划、市政、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线路、运力等。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制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按照公共客运交通优先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客运交通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等客运服务设
4、施。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纳入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及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编制,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及客流量,合理安排公共汽车电车的运力。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电车停车场、车站、保修场等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预留。未经有关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九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地铁总站、航空港和大型的商业区
5、、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必须同时规划、建设公共汽车或者电车站场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第十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意见。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营运线路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公共汽车电车线网联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设置和调整,应当方便乘
6、客乘车和转乘。中途车站的站距,一般为500米至800米。在同一中途车站停靠的线路,不得超过12米。第十二条 常住人口在一万人以上、有公共汽车电车站场和通达站场道路的住宅区域,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或者电车线路。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实行专营权管理制度。公共汽车电车线路专营权,由招标投标方式取得,其专营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通过前款规定取得的专营权,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所属车辆的配套保修业务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营权;
7、(二)有相应的经营规模,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完好的保修设备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服务设施和固定场所;(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所属车辆的配套保修业务的,应当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者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发给公共客运资质证书。申请者凭资质证书分别向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开业手续。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公安汽车电车客运及其本人保修业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需
8、要停业、歇业或者变更注册项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停业的,应当办理注销有关证照手续。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满九十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停止经营活动的,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收回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非公共汽车电车营运车辆不得在本市区从事公共汽车电车营运业务。非公共汽车电车营运车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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