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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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6年06月05日08时56分7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2006年5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确保预算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决算和预算部分变更的审查批准及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对本级总预算的审查及对下级政府预算、决算的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民代表大会)审

2、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人民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人  民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以

3、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每年确定对若干个部门(以下简称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监督。  第五条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第二章预算的初步审查和审查报告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进行初步

4、审查。  第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并于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将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当年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当年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当年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5、及说明;  (三)一般预算收支表、基金预算收支表、上级返还补助收支表、下级上解收入表、本级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支出表及相关的说明材料;  (四)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草案及说明;  (五)对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所需的材料;  (六)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初步审查前,应当对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并自收到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后及时召开会议,对预算草案及其部门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

6、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通报。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对预算草案及其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  第十一条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政策。  (二)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部门预算是否综合了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是否编制到项目;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  (四)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合法性;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情况

7、;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  (五)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隐瞒、少列收入的情况;预算支出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有无虚列预算支出。  (六)上一年度结余是否用于本年度预算安排支出。  (七)编制预算时可确定的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否列入了本年度预算。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初步审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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