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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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10723(颁布时间)20011001(实施时间)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1年7月2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全省总预算(以下简称总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和总预算

2、执行的监督,省本级预算调整、省本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第三条 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合法、真实、效益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总预算草案、总预算执行情况、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省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省人大常委

3、会监督总预算的执行。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早编预算、细编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省本级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七条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对省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对预算编制和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O日前,将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编制省本级预算的依据和说明。(二)省本级部门预算文本草案;(三)科目列到款、重要的科目列到项的预算收

4、支总表和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省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和重大项目表,接受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及补助州地市支出分类表,省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时,应当根据需要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第十条 初步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三)预算收入的安排是否与国

5、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四)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五)法定支出项目的安排情况;(六)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七)为实现预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八)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一条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认为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期间,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到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初审意见15日内,应当反馈采纳情况,没有采取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IO

6、日前,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二)科目列到款、重要的科目列到项的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接受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及补助州地市支出分类表,对农业、教育、利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省本级部门预算收支农;(三)省本级预算草案及编制说明;(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十四条 监督

7、总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情况;(四)预算收支结构和进度情况;(五)重点支出项目的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六)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及省补助州地市支出情况;(七)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对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并报送部门预算文本。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1—IO月份的总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

8、总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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