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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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4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7日公告公布2004年7月17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长春市人民政

2、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有关事项。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市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实行

3、审计监督。第四条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五条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二章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编制情况。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二)上一预算年度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三)一

4、般收支预算总表及说明。其中,预算收支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和项;(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收支类别表;(五)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及说明;(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重点支出表及其说明;(七)财政债务资金使用说明;(八)政府采购预算初步安排表及说明;(九)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第八条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预算编制是否体现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三)预算编

5、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四)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本市经济增长相适应;(五)预算支出是否保证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六)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八)其他重要事项。第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市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作情况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第十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中对预算安排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

6、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60日内,将上报省备案的市本级财政预算和批复的市级各部门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情况;(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三)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四)预算支出拨付和使用效益

7、情况;(五)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及补助款项的安排和使用效益情况;(六)财政转移支付情况;(七)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八)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重点支出情况;(九)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十)市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十一)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十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十三)市财政债务偿还情况;(十四)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情况。市人民政府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

8、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在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预算的规范性文件;(二)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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