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汇总含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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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汇总含历年真题1.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B. 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C. 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 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答案】: B【解析】: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据此可知,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2.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江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聘至同行业的乙厂,并帮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如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B. 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C. 如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D. 如乙厂能证明其未利诱江某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答案】: B|C【解析】:

2A项,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可以要求员工无条件承担保密义务,也可以约定以支付保密费作为承担保密义务的条件,但后者在企业未支付保密费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员工按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中是否约定支付保密费,属于双方自由协商事项,不影响劳动者按照协议承担保密义务。B项,《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

3CD两项,《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如果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泄露甲厂的商业秘密,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而乙厂就算未利诱江某泄露商业秘密,但只要它明知江某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还违法使用,仍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3.甲公司为支付向乙有限公司采购商品的款项,向乙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向丙银行办理了承兑。2018年6月乙又将该票据背书给丁公司,2018年7月丁公司办公楼失火,该张票据被烧毁灭失,仅剩其留档复印件。甲公司、乙公司均在该复印件上签章,以证明彼此间的交易情况。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丙银行无须承担票据责任B. 丁公司向丙银行出具票据复印件提示付款,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C. 丁公司可凭票据复印件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D. 丁公司可凭票据复印件向甲公司主张票据权利【答案】: A【解析】:

4《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是设权证券和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在灭失之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救济。本题中,票据原件烧毁,票据复印件并不具有票据效力,丁公司无法依该复印件行使票据权利。4.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第89~91题。

5(1)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 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C. 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D. 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答案】: B|C|D【解析】:

6AB两项,《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但物权变动的效果效力待定(适用善意取得的除外)。因此,张某对电脑不享有所有权,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但是其与甲、乙、丙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C项,该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乙接受了交付,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D项,该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出卖电脑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其未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2)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B. 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C. 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D. 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7【答案】: B|C|D【解析】:AB两项,李某拾得电脑后因暂时找不到失主而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李某无侵占该遗失电脑的意思,其应为善意占有人。《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2条第1、3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李某应当将电脑返还给乙,同时应将所获利益扣除必要支出后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而不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8C项,《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接受了交付,从而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另外,本题中存在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对此如何处理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在受损人能够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其利益时,原则上不成立不当得利。所以,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D项,《民通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据此,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3)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B. 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C. 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D. 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9【答案】: B|C【解析】:A项,《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王某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而拒付维修费,康成公司可以请求王某支付电脑维修费,也可以将电脑留置。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所以在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的情形下,康成公司还不能即时变卖电脑抵债,也不可以自己买下电脑。B项,《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所以,电脑被偷走后,康成公司丧失对电脑的占有,随之丧失了留置权。C项,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所以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10D项,维修电脑的合同存在于康成公司与王某之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康成公司只能请求王某支付电脑维修费,李某没有支付电脑维修费的义务。5.甲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公司为一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为四级。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甲公司开发的宏福苑住宅小区项目交乙公司施工建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实际进行施工。(1)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前述合同后即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但后续由于工程设计二次变更,双方又重新签署了与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甲公司有权选择以备案合同或者新订立的合同来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B. 应以备案合同为准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C. 应以后续新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因为新达成的合同应视为对原来合同的变更或废止D. 甲公司只能依据新达成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11【答案】: B【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主要是为了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防止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在走完强制性的中标订约及合同备案手续后,另行约定更低价格的施工合同,从而带来建设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隐患及问题。(2)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就是按照588元/建筑平方米的单价进行工程款结算。但乙公司在图纸范围外多余盖了一层楼,现甲乙双方对应结算的工程量发生了争议,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工程量的确定只能以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为准B. 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要求支付图纸施工范围外的工程价款C. 

12乙公司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图纸范围外一层楼的施工系发包人同意或者要求的,则即使没有提供现场签证,也可以确认工程量D. 工程量的确定可以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为准【答案】: C|D【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等书面材料为准,但承包人能证明工程施工系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即使未能提供现场签证单,也可以按照其他证据确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3)假设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拒不支付该工程的工程款,且该建设工程已经部分抵押给银行,且已经有部分房屋出卖给了作为消费者的业主,且这批业主也都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乙公司就其工程款债权可以就该建设工程整体优先受偿B. 

13乙公司就其工程款债权仅能就该建设工程中不涉及抵押给银行及出卖给业主的剩余部分主张优先受偿C. 乙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D. 乙公司只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答案】: 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的商品房购买者,但优先于该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同时该权利主张的时限为6个月,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6.某省A市和B市交界,A市欲在交界处建一火力发电厂,在环境影响评价书报批时,该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提出异议,认为对本市影响较大。在此情况下,该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由下列哪一部门审批?()A. 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 市政府

14C. 省政府D.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D【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A市与8市的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7.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15B. 张某的财产权C. 李某的劳动权D. 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答案】: B|C|D【解析】:AB两项,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较低补偿标准的拆迁协议,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侵犯的是其财产权而非住宅不受侵犯权。C项,《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本题中,财政局无正当理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侵犯李某的劳动权。

16D项,《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本题中,中学不予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犯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8.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2008年真题]A.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B.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C.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D.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答案】: B|C【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甲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系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17B项,《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第3款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64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商定出资额为5万符合法律规定。C项,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题中丙可以不作为合伙人,而是作为合伙企业的雇员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由此只提取劳动报酬,不参加损益分配。D项,《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由此可知,普通合伙人不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9.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真题]A. 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 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18D. 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答案】: C【解析】:A项,《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甲乙约定了还款期限,所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到期之日起算。B项,《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债务诉讼时效并不中断。

19C项,《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抵押权为从权利,从权利的主张不会导致主权利时效的中断。D项,《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无法主张时效抗辩,则其仍可向乙追偿。10.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真题]A. 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B. 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 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 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20【答案】: B【解析】:ABD三项,《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德凯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德凯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但其损失是由自己造成的,不可主张抵销。C项,《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未订立合同,德凯公司也不应将缔约过程中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

2111.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B. 终结督促程序C. 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彗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D. 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答案】: B|D【解析】:BCD三项,《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本案属于督促程序,不适用调解。

2212.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B.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C.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D. 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答案】: A【解析】:

23AB两项,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组织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该约束力使原纠纷不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只能就调解协议而不能以原纠纷提起诉讼。C项,《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才有强制执行的效力。D项,《人民调解法》第19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可以一人调解,故张某不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13.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86~87题:(1)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24A. 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B. 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 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 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答案】: A|D【解析】:AB两项,依照《担保法》第12条和第19条规定,乙、丙、丁与甲签订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就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清偿债务关系而言,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C项,《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约定对于丙、丁而言是生效的,只是不得对抗甲。

25D项,《担保法》第12条和《担保法解释》第20条明确了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先后顺序,即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2)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A. 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B. 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C. 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D. 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答案】: A|C|D【解析】:

26A项,《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如果甲放弃了对戊的抵押权的物的担保,则保证人丙和丁在其放弃的30万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只对剩下的30万承担保证责任。BC两项,《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因此,本题中债权人既可以行使对戊的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和丁承担保证责任,没有顺序的限制,丙和丁无先诉抗辩权。D项,《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和丁的保证没有约定保证范围,可以推定丙和丁对整个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和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那么丙和丁还应该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714.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1)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真题]A. 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 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C.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D. 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C【解析】:

28A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不属于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按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般决议程序办理即可。《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因为表决人数已经超过了全体合伙人的半数,故甲、乙有权决定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甲、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B项,甲、乙二人只是临时动用合伙企业资金炒股,并不涉及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问题,不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29CD两项,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或者一致同意,方为有效。甲、乙二人违反合伙企业表决程序,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合伙企业财产炒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就委托投资失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委托投资失败,题干中并未说明受托的投资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因此在考虑责任承担时,该受托的投资机构不需承担责任。(2)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真题]A. 构成无权处分行为B. 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C. 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D. 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 B|D【解析】:

30A项,以房屋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乙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并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合伙企业,其对房屋仍然享有处分权,故乙将房屋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BC两项,《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丁获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D项,《合伙企业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而言,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将房屋使用权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其擅自转卖房屋给丁违反了合伙协议,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3)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5年真题]A. 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 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C. 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D. 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31【答案】: A|B|C|D【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戊要成为继承人,需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不能当然取得合伙人资格。B项,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亏损并非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戊作为丙的继承人还没有取得合伙人资格,其没有权利要求解散合伙企业。

32CD两项,第96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资金用于炒股,违反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勤勉义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对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乙擅自转卖房屋,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对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但戊作为丙的继承人,并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所以不能直接向甲或乙主张赔偿。15.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真题]A. 甲8周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B. 小学生乙和丙放学途经养狗的王平家,丙故意逗狗,狗被激怒咬伤乙,只能由丙的监护人对乙承担侵权责任C. 丁下夜班回家途经邻居家门时,未看到邻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而绊倒摔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D. 戊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时,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戊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答案】: A|C|D

33【解析】:A项,《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B项,《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C项,《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丁非故意,也不应认定为重大过失,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D项,《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题干中动物园明显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16.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皮制品,信用证方式支付,以海运方式运输并投保了一切险。中国收货人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依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真题]

34A. 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因其无单放货造成的货物成本加利润损失B. 因该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故保险人应对货主赔偿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C. 因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不再需要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D. 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答案】: D【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赔偿额不包含利润损失。B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35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存在信用证欺诈的除外。17.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 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 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 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 A【解析】:

36AC两项,《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产品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不受被害人与生产者、销售者间是否有合同关系影响。由于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甲、乙、丙三人均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BD两项,根据民法理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①行为的违法性;②损害事实的存在;③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即我国侵权法上一般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本题中,乙、丙观看电视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而且乙、丙对甲的损害也没有过错,甲也没有侵害乙、丙的过错,因此甲、乙、丙之间并无损害赔偿责任。18.2017年10月,唐某任朝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同时兼任贝塔基金经理助理,在执行职务活动向有关基金二级股票池和贝塔基金推荐买入“内蒙众合”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贝塔基金买入“内蒙众合”股票,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支股票。其间,唐某还利用职务权限,多次查询朝阳基金公司贝塔基金投资“内蒙众合”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该基金的投资情况,累计获利30万元。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37A. 唐某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B. 唐某应被取消基金管理资格C. 证监会有权没收唐某的违法所得30万元D. 证监会有权对唐某处以罚款20万元【答案】: A【解析】:A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0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⑧

3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题中,唐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证券法》第76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故该行为是内幕交易,而不属于操纵市场行为。B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6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CD两项,《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第1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919.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 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 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 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 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 D【解析】: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40A项,甲对停车位并没有所有权,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依法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且明知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仍进行占有,是恶意、无权占有人。B项,甲与丙签订合同,在合同到期之前,丙基于债权而占有车位为有权占有,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项,《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乙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甲返还原物;因甲将车位出租而成为间接占有人,乙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项,《物权法》第34条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乙作为所有权人,应当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非占有返还请求权。20.中国某航运公司承运一批从斐济进口至中国的鱼干,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鱼干有部分发霉受损。发霉受损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其中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包括()。A. 鱼干发霉是因为货舱通风不良所致B. 鱼干发霉是因为船员疏通船上水管时,不慎将水管捅漏,将鱼干泡湿

41C. 鱼干发霉是因为海上风浪过大,海水浸泡所致D. 鱼干发霉是因为鱼干本身含水分过高所致【答案】: A【解析】:《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②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③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④战争或者武装冲突;⑤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⑥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⑦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⑧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⑨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⑩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⑪

42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⑫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②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A项,属于船舶不适航,所以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B项,属于承运人在管船过程中的过失,并不是没有尽到管货义务所致,因而承运人可以免责。C项,属于天灾,承运人可以免责。D项,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瑕疵所造成的损失,所以承运人也可以免责。21.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 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 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 受案人民法院不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D. 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43【答案】: B【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2009年规定第6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依2009年规定第6条,新规定的出现并没有使旧规定失效。依第6条,人民法院仍可依1998年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该条给此种方式送达一个结束的期限,即如满3个月不能送达,视为不能用此种方式送达。依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不需要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B项,2009年规定第4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C项,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44D项,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22.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真题]A. 美容服务协议无效B. “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C. 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D. 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答案】: B【解析】:

45AB两项,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归于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等于该美容服务协议无效。CD两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单方放弃服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已放弃服务,不应强迫其继续履行,由甲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可。23.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B. 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 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D.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答案】: B|C|D

46【解析】:A项,法律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公民监督等。林某监督属于公民监督。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可知,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项,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47D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司法解释。2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1)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真题]A.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B. 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C. 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D. 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答案】: A

48【解析】:A项,办理过户登记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表现,它决定着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有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有效。B项,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数卖”,甲乙虽然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合法有效的。CD两项,对于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何时转移,我国《合同法》中对此未予以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不动产买卖采取的依然是“交付转移风险说”。本题中,甲、丙虽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房屋尚未交付使用,因此风险依然由出卖人甲承担。

49(2)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真题]A. 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 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 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 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 A|D【解析】:

50A项,《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甲的房屋已经出卖给丙,但依然与不知情的丁签署买卖合同,甲对丁构成了欺诈。《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丁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B项,我国包括《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在内的法律均未确认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到期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一般是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解决。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丙之间签署了买卖合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丙。甲又与丁签署以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根据该条的规定,甲、丁之间的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行为而效力待定。D项,《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丁撤销该买卖合同,甲应赔偿对丁造成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甲所承担的该项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51【说明】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无权处分情形下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在出卖人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有权主张违约责任。(3)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真题]A. 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B. 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C. 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D. 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答案】: A|C【解析】:

52AB两项,从过户登记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丙,丙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C项,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乙并不知道丙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甲乙签署了买卖合同,乙是以房屋的所有人的身份占有房屋,因此属于自主占有。D项,买卖合同中存在“交付转移风险”的规则,但该规则适用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丙、乙之间并非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而是属于物的返还请求权人与物的占有人之间的关系。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善意占有人在占有物因意外事件而毁损、灭失时,不承担赔偿责任。25.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真题]A. 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B. 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C. 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53D. 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答案】: A【解析】:ABD三项,《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①客观要件,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②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本题中,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卖方既然知晓并接受这一行业习惯,应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无权以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主张撤销或补偿。

54C项,《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买卖双方对赌石交易的行为性质、行业惯例、标的物等均有清楚的认识,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没有瑕疵,不存在重大误解。26.对于因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启动的再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 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如果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提交本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再审B. 作出原审生效判决法院的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可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决定再审C. 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省内任何一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D. 省内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该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要进行提审,此时,省高院必须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答案】: A|B|D【解析】:

55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决定的主体应为审判委员会,院长是不能决定再审的,只能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提起再审。C项,《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所以只要是上级法院即可。D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27.201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了新川面馆有限公司,甲持股比例为30%,乙持股比例为60%,丙持股比例为10%。其中,乙至今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由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担任公司唯一的监事。2018年7月,乙违规决议新川面馆公司为其本人提供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而公司并未向其主张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6A. 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法定代表人B. 甲有权直接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C. 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D. 甲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要求乙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A|B【解析】:A项,《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甲持有公司30%的股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可以直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直接向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

57C项,《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只有当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让公司为本人提供对内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损害了公司利益,并未直接损害股东甲的利益,故应当由公司向其主张权利,甲无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D项,《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甲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启动对乙的诉讼,损害赔偿归入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28.高某向杨某借款23万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要求高某偿还借款23万5000元。在支付令异议期间,杨某觉得支付令不如法院判决更稳妥,于是向自己住所地的B区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杨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B. 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C. 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D. 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答案】: D

58【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高某住所地和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杨某所在地。因此,杨某可以向B区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因此,向杨某向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是正确的。CD两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己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①

59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②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③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故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无论是否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都会导致支付令失效。29.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B.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2日C.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D.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答案】: C【解析】:

60A项,《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B项,《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C项,《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D项,《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30.[U4]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执法为民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B. 执法为民强调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C. 执法为民表明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在于合法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D. 执法为民说明执法活动以“及时”、“高效”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答案】: D

61【解析】: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D项,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执法为民要求执法活动“及时”、“高效”,但是“及时”、“高效”并非最根本的出发点,而是一般性的要求。A项,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B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C项,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人民主权是执法为民的前提条件。执法机关本身并不具备权力所有者的身份,它仅仅是权力的行使者。即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就是合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损害人民利益。

6231.宏大公司为一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宏大公司的名义与辽东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万元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未盖公司合同章和公司章。对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该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具有效力B. 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宏大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为乙C. 该合同有效,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D. 如果辽东公司为善意,该合同对宏大公司发生效力【答案】: C|D【解析】:A项,《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题中,宏大公司章程确定乙为法定代表人,则甲不为法定代表人。

63BCD三项,甲为董事长,辽东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拥有代理权。因此,甲与辽东公司的签约行为应视为表见代理,不应视为无权代理。虽然题中公司章程规定了乙为公司法定代理人,但公司章程对普通人而言,仍然不具有公开性,并且其公开性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换言之,《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却没有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不对外公开,普通人根本无法查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因此,本题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能排斥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3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 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D.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64【答案】: B|D【解析】:B项,根据《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D项,《宪法》第13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我国检察院是双重领导制。A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解释宪法的职权。C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而非“派出机构”。

6533.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发现乙女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赔偿其精神损害。法院经调解无效,拟判决双方离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真题]A. 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B. 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C. 乙女侵害了甲男的人格尊严D. 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答案】: A|D【解析】:A项,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题中,甲男多次殴打乙女,属于家庭暴力,乙女可以此为由请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

66BCD三项,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本题中,乙女擅自中止妊娠既不侵害甲男的生育权,也不侵害甲男的人格尊严,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34.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真题]A. 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B. 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C. 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D. 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答案】: B|C【解析】:A项,原告具有三个特征:①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②主动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③

67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以及诉讼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张某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伤害,并向法院起诉华美购物中心要求赔偿符合原告的条件。虽然李某也因为购物中心的行为导致婚期推迟,但李某享有的这种利益不是法律上的利益,且没有向法院起诉,因此李某不是本案的原告。B项,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能够向法庭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是作为证人的必备条件。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李某对于张某的受伤的经过都了解,可以作为证人。而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也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经前面分析可知郑某不是被告,因此郑某也可以作为证人。CD两项,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具有三个特征:①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的人;②从形式上看,被告是被动的参加诉讼,消极地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③被告的行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化和消灭同样发生重要的影响。郑某虽然是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人员,但是他的这种行为是华美购物中心的职务行为。《民诉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因此,在本案中,华美购物中心是被告。35.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2011年真题]

68A. 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B. 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C. 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D. 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答案】: A【解析】:A项,《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B项,《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C项,《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D项,父母子女关系是强行法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或更改。

6936.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2006年真题]A. 独创性数据汇编B. 动植物新品种C. 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D. 疾病的诊断方法【答案】: A|C【解析】:TRIPS协议是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内容未纳入)、《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条约》的实体性内容基础上进行了扩充。AC两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在著作权保护客体方面予以扩充,保护客体方面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作为保护客体;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BD两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对专利保护时,排除了对动植物新品种和疾病的诊断方法的保护。

7037.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某大学教授在2007年6月份的下列哪些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7年真题改]A. 工资5000元B. 在外兼课取得报酬6000元C. 出版教材一部,获稿酬1.2万元D. 被市教育局评为优秀教师,获奖金5000元【答案】: A|B|C|D【解析】:ABC三项,《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71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本题中,是被市教育局评为优秀教师,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因此其获得的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说明】司法部原答案为ABC,现答案为ABCD。38.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真题]A. 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B. 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C. 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D. 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答案】: A【解析】:

72《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乙公司应先行使甲公司自有的机器设备抵押权。此后,才可以行使房屋抵押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之间不可相互追偿。39.王某与李某1999年在上海结婚,婚后妻子李某出国定居,两人2003年离婚,之后又因离婚前的财产和债务关系涉诉。关于本案,你认为正确的说法有哪些?()A. 两人婚后,王某主要居住在上海,王某与李某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来审理案件B. 王某与李某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李某所在国法律审理案件C. 如李某尚未加入定居国国籍,两人以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案件D. 因为两人离婚前主要财产在上海,因此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审理案件【答案】: A|B|C|D

73【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40.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下列对于国际商业惯例描述正确的有哪些?()A. 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B. 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规则,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才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C. 国际商业惯例是调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D. 目前国际商业惯例出现了成文化的趋势【答案】: A|B|C|D【解析】:

74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般是不成文的规则,但目前也出现了成文法化的趋势,一些国际组织或协会进行了惯例的编纂和整理工作;国际商业惯例并不当然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41.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请回答第95~97题。(1)关于该临时搅拌站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如在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B. 如该搅拌站影响该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C. 

75如该搅拌站系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D. 如该搅拌站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答案】: B【解析】:AB两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C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①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②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76D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2)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报B. 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C. 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D. 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答案】: A【解析】:

77A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故《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许可建设单位在被处罚后重新提交环评文件,而是要求责令恢复原状。B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因而,即使是试生产也必须同时使用环保设施。C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9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可知,是从“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而不是“处罚之日的次日起”。

78D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由此可知,市环保部门应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拘留。(3)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B. 应优先留用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C. 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D. 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答案】: B|D【解析】:

79A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B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C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项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虽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但是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女职工,仍可以进行裁减。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2.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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