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及照顾法草案初稿各界意见汇整表(提列5月5日专案谘询小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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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初稿各界意見彙整表(提列5月5日專案諮詢小組參考)法制研修小組4月25日研修條文法制研修小組3月16日研訂版本立法說明未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與照顧的權利,建立幼兒教育與照顧體系,明定幼兒教育與照顧方針,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說明立法之目的鑑於課後照顧在幼托整合中扮演重要角色,為使課後照顧正常化,不致淪為變相補習,建議以下2種處理方式:一、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完整規範課後照顧,本法不予定義。二、留置本法,惟清楚

2、敍明幼兒課後照顧定義。本案須循行政程序報請裁示。第二條(幼兒教育與照顧之定義)本法所稱幼兒指出生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本法所稱教育與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分為下列三類:一、提供出生至未滿二歲幼兒之托嬰服務。二、提供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教保服務。三、提供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課後照顧服務。前項所稱課後照顧服務,係指例行性全日或半日教保服務之外,另行提供協助家長或監護人照顧其子女之教保活動。本法所稱教保機構係指托嬰中心、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等提供教保服務之機構。本法所稱教保人員係指園長、主任、教師、教保員、助理

3、教保員、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及保母。本法所稱教保機構負責人,於已立案為法人之教保機構,係指其代表人;於其他教保機構,係指其立案登記之名義人。定義教保服務類別、教保機構、教保人員、教保機構負責人、課後照顧服務時機。未修正第三條(教保服務之實施原則)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循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與尊重家長之原則。宣示教保服務之實施原則。未修正第四條(教保服務之責任)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是政府、社會、家庭及教保機構及教保人員共同之責任。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

4、政府應優先介入,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教保機構及教保人員處理幼兒相關事務時,應以幼兒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明列幼兒教育與照顧責任之歸屬,及國家應優先提供教保服務之對象。未修正第五條(主管機關)居家式及出生至未滿二歲幼兒機構式教保服務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規定教保服務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並宣示配置適當員額之專責人員。23二歲至未入國民小學前機構式教保服務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課後照顧服務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

5、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三項主管機關為統籌規劃教保服務相關事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並配置適當員額。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全力配合之。未修正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教保服務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二、教保服務理念、法規之宣導及推廣。三、地方教保服務行政之監督及指導。四、中央教保服務之經費分配及補助。五、全國性教保服務之方案策劃、研究、獎助、輔導及評鑑規劃。六、教保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辦法之訂定。七、教保人員之人力規劃、培訓,及人才庫

6、建立。 八、全國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九、國際性教保服務機構之聯繫、交流、合作及方案推展。十、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之策劃、委辦、出版及督導事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第七條(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地方性教保服務之方案策劃及推動。二、教保機構之設立、換證、監督、輔導及評鑑工作。三、教保人員之在職訓練。四、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五、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六、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之規劃、獎助、實驗及推展。七、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之策劃

7、、委辦、出版及督導事項。第七條(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地方性教保服務之方案策劃及推動。二、教保機構之設立、換證、監督、輔導及評鑑工作。三、教保人員之在職訓練。四、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五、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六、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之規劃、獎助、實驗及推展。七、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之策劃、委辦、出版及督導事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未修正第八條(各級主管機關諮詢性質教保委員會之設置)各級主管機關23為協調、諮詢、宣導及推動教保服務,應設置諮詢性質

8、之教保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人為召集人,委員應包含相關部會或局(處、室)代表、學者專家,及教保機構負責人、教保人員、幼兒家長等團體之代表,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幼兒教育與照顧諮詢性質之教保委員會,及其組織與運作方式,授權訂定之規定。未修正第二章 教保服務第九條(教保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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