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我国政府规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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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时期我国政府规制的改革胡税根内容提要:政府规制是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直接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它是对市场失灵最通常的回应,其目的就是通过采取规制手段来解决市场失灵现象。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那种由计划经济发展起来的计划管制正在不断向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新的政府规制过渡。虽然政府规制的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但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已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结合中国的实际借鉴西方国家的政府规制的经验,对推动我国政府规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关键词:依法行政;政府;体制改革规制是政府

2、利用法规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的制约,其理论成果在西方规制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现阶段,我国正向市场经济过渡,研究新时期政府规制的改革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成长发育和规范化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着重就政府规制的界定、目标以及现存的问题和改革对策提出管窥之见。一、政府规制的界定(一)政府规制的涵义规制是由英文Regulation一词翻译而来,意为政府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控制和限制。Regulation在日文中也被译作“规制”,但在中国,也有许多文章和书籍采用“管制”的译法。笔者认为,“管制”一词较为生硬,在中文中使人容易联想

3、为政府用行政手段和命令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强制性的管理。从这种角度来看,它是与战时共产主义和计划经济相对应的范畴;而“规制”词意较为中性和温和,它强调了政府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并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它是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范畴,故将Regulation译作“规制”更为妥贴。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规制这一概念进行了研究和探讨,规制在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领域中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每一个领域都剖析了这一复杂课题的许多重要方面。但目前对政府规制尚无统一的认识,对政府规制的定义也有着各种各样的表达。这

4、些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首先,认为规制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努力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规制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卡恩(Kahn,1970年)在研究对公用事业的规制时,认为规制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①密特尼克(Mitinick,1980年)定义:“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它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②斯蒂芬则解释:“规制,指的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

5、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③其次,认为规制是政府的一种控制行为。谢泼德和威尔科克斯(ShepherdandWilcox,1979年)指出“规制只是规制者们的所作所为”。④梅尔(Meier,1985年)将规制定义为“政府控制市民、公司或准政府组织行为的任何企图”,并认为“是政治家寻求政治目的有关的政治过程”。⑤还有,日本学者植草益(1990年)解释政府规制是政府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⑥中国学者张帆(1995年)则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利用法规对市场进行的制约”,⑦樊纲(1995年)提出政府规制“

6、特指的是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如价格限制、数量限制或经营许可,等等”。⑧再次,认为规制是厂商利用政府权利谋取自身利益的一种努力。规制理论的泰斗斯蒂格1勒(Stigler,1971年)提出的影响广泛的规制定义是:“作为一种法规,管制是产生所需并主要为其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⑨这种解释也被称为“俘获”理论,即规制主要不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而是行业中的某些厂商通过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国家强制权力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一种努力,其最终目的就是增加自己的获利能力。虽然国内外学术界对政府规制的定义众说纷坛,其理解也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

7、,可以得出政府规制的基本特征有:第一,政府规制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构;第二,政府规制的对象是微观经济主体;第三,政府规制的手段是国家法律和法规;第四,政府规制的目标是直接控制各类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第五,政府规制是规制者和规制对象的一种互动活动。因此,政府规制是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及其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二)政府规制的分类政府规制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规制机构和制约手段的不同,可将其分为间接规制和直接规制。⑩间接规制指由司法部门通过司法程序对微观经济主体实施的干预,它不直接介入经济主体的决策,仅制约阻碍市场

8、机制发挥效能的行为,并努力建立完善的、能够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效能的制度。间接规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反垄断法为中心的竞争促进政策和以处理信息不对称为目的的信息公开政策,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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