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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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中小学生在校伤害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其人身或财产遭受的损害。由于中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财产极为有限,这里的伤害事故责任主要是指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问题。近年来,在校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但由于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的认识不一致、缺乏认定事故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以及缺少筹措赔偿经费的渠道等原因,使得50%以上的学校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处理,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中小学生在校伤害的表现形态或类型较为复杂,常常发生在学校内部,

2、如课上伤害、课间和课外活动中的伤害、学校的建筑物或设施造成的伤害;也有的发生在学校外边,如学校组织的参观、郊游、文体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伤害,等等。对于众多的学校伤害事故,我国民法、教育法等法律没有处理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专门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不详尽,而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存在较大争议,且又缺乏可操作性,加之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在为数不多的理论探讨文章中,学者的观点也不统一,使得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和纠纷难以顺利解决。学校伤害事故问题也就成为当前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小学校工作中的难点,也是

3、民法学和教育法学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探讨中小学生与学校关系的法律性质、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可以从理论上梳理人们在这一领域中的模糊,甚至是偏执的认识,丰富民法学和教育法学的理论学说,促进民法和教育法制的发展;在实践层面,研究这些问题,可以使我们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采取积极主动的防范措施,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维护校园活动的安全。同时,也可以在事故发生后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确定性质、分清责任,降低与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确保事故发生后的公平、妥善的处理,既依法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学校及教师的

4、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二、学校与在校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杜会关系。在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处理问题上,学生与学校关系的法律性质,决定着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将直接影响学校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纠纷的处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学者们对学校与在校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认为学校与在校学生是一种监护关系。具体讲,认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将其未成年子女送进学校学习时,已将监护职责移转给学校,学校在特定的时间和

5、区域内负有监①护之责;其二,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而认为,“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实质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②或代替监护关系”;其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九项权利,其中第2项为“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4项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29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六项义务其中第3项规定“维护教育者、教

6、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③权益”,因此,认为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笔者认为,学生在校的活动具有多样性,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就具有复杂性。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具有双重性质,既存在教育管理关系,又存在委托监护关系。因为,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29条的规定,学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因而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学生或学生家长与学校存在基于学生服从学校的隶属型的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至于前述的委托教

7、育管理关系则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的教育机构除极少数是私立学校以外,绝大多数都是国办教育机构,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儿童的监护人对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并不是一种自愿的委托教育管理关系。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的民事活动自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8、通则》有关规范的调整,因而学生或学生家长与学校还存在基于平等地位的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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