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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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辽宁省及时落地,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在调查研究和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是《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内容,欢迎阅读。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将第十七条与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

2、)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夫妻生育第一胎为三个以上多胞胎,全部子女或者除一个子女以外的其他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子女数。   夫妻

3、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的时间,依法享受政府提供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删除第十九条。 五、删除第二十一条。 六、删除第二十二条。   七、将第二十三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

4、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给再生育通知单,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八、删除第二十四条。 九、删除第二十五条。 十、删除第二十六条。 十一、删除第二十七条。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

5、二十八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十四、删除第四十四条。 十五、删除第四十五条。 十六、删除第四十七条 十七、删除第五十三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XX年月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解读《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7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先后三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

6、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及时落地,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在调查研究和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修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法律依据,结合国家卫生

7、计生委的相关指导意见,并借鉴了其他省份条例的修改情况,根据我省省情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重点修改有关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条文。 主要做了三个方面修改和调整:   一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体现便民服务。将《条例》第十七条和二十条合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重点对可以安排再生育的条件加以明确。为了体现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修改第二十三条,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删除了与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措施。修改第三十一条,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

8、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同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和晚婚的奖励待遇。为了保证“老人老办法”的有关政策得以落实,增加一条,即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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